第二节 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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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23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待遇
分类号: G451.5
页数: 3
页码: 752-754
摘要: 本节记述了古代至1997年福建省石狮市教师待遇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教师 教师待遇 石狮市

内容

一、政治待遇
  古代,书院、私塾的教师大多为落第的穷儒,被视为“文人末路”,社会地位低下。民国时期,农村中对教师比较尊重,每逢年节或婚丧喜庆,村民均要宴请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将教师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历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均有教师代表;历届省、地、县政协均有教师受聘为委员。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批判“师道尊严”,教师被视为“臭老九”,社会地位骤然下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党和政府反复宣传“尊师重教”,并采取各种措施培育尊师重教之风。1985年,国家规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1988年石狮建市后,每逢“教师节”,市、镇领导到各校慰问教师,召开庆祝会、座谈会,给教师赠送纪念品,或给教龄达3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等。注意在教师中发展党员,大力表彰先进教师,吸收教育界代表性人物参政议政。1988~1997年,全市共有317名教师加入中国共产党,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及先进教育工作者412人次,当选为石狮市一届、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教师23人次,受聘为石狮市一届、二届政协委员的教师34人次。
  二、经济待遇
  (一)工资津贴
  明清时期,私塾教师的薪俸由学童家长负担,一般每年每位学童交稻谷1石(约75公斤),平时塾师用膳由学童家庭轮流供食。民国17~18年(1928~1929年),省教育厅《关于小学教职员薪给支配及实施办法》规定衣、食、住标准:食以各市县政府之中级职员包膳所需之膳费为标准;衣为每两月添土布单衣1件所需费用为标准;住以当地中等居民租赁市镇房屋两间所需之租金为标准。小学教职员之薪金由市、县教育行政机关确定最低额并视地方经费而定,以法币1~5元不等。除最低额外,按资格、职务增加薪额,升1~3级,每级增薪1~5元不等。民国33年,小学教职员每月学米45公斤,最低月薪为45元,最高为90元,均按资历标准付给。中心小学校长加10元,教导主任、初小校长加5元。中学教职员工薪金参照小学标准酌加15~30%。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发动全面内战,境内经济萧条,教师薪金时常未能兑现,教师生活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按照省关于中小学教师实行“实物(大米)工资”制的规定,教职工每月发给大米70公斤。1952年下半年起,增加为:中心小学校长110公斤、完小校长100公斤、初小校长90公斤。不久,全部改为货币工资制。1956年,中小学教师工资列入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序列,评级定薪,教师工资均有较大幅度增加。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工农业余教育、机关文化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分别从56.23元、31.30元、30.03元、33.06元、44.06元,增加至63.46元、44.18元、44.16元、47.50元、57.50元。1963年,按教师总数40%的面调升工资一级。1977、1978、1979年又连续三次调整教师工资,调整比例分别为40%、2%、40%。
  1981年,实行班主任补贴。同年,中小学教师全面调整工资。1985年,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面套改,同时教师开始享受教龄津贴。1987年10月起,教职员工资增加10%或向上浮动一级;同时,实行职称与工资挂钩,教师的工资普遍提高。
  19891996年,先后7次进行教师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1993年,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面套改,人均月平均增资约109元。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工资待遇也有大幅度增加,1993年,民办教师工资提高到公办教师的平均水平。1994年,石狮市调整岗位津贴,平均每人每月为55元。1995年,教师工资普遍提高一个档次,平均每人提高23.4元。同年,石狮市调整教师行业津贴,平均每人每月为70元。1996年10月,全省教职工调整岗位津贴,平均每人每月为49元。1996年,全市教师人均月收入达600元以上,师范类本科毕业生转正后月工资453元、专科毕业生405元、中师和幼师毕业生385元。1997年,全市教师人均月收入达660元以上,师范类本科毕业生转正后月工资546元,专科毕业生498元,中师和幼师毕业生478元。
  (二)福利
  1953年起,对教师中多子女和家庭困难者,每年评发补助费;对遇到特殊困难的,给予适当照顾。1965~1978年,国家规定福利费提取标准为工资额2.5%。1979年起,福利费标准以每人每月1.5元计算提取,由单位工会掌握使用,除对教师直系亲属死亡及本人住院治疗适当补助慰问外,一般用于集体福利,每年夏季还发给防暑降温费。同时,教师、职工还享受公费医疗,女教工按国家规定给产假,假期内工资照发。教师因公牺牲或病故,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费和家属抚恤金。凡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教职工及时给予办理离退休手续。1982年起,按国家规定,部分符合条件的教师家属可“农转非”(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1990年起,凡教龄满30年的教师,其退休工资按100%发给。1995年起,实施教师社会养老保险金制度,保险金额全部由市财政按每位教师工资30%支付。
  石狮建市前,教职工住房紧缺,条件较差。建市后,市委、市政府将改善教师住房条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1991年,市区教师公寓竣工,全市新建教师住房计152套,总建筑面积11257平方米。此后,祥芝、永宁、灵秀、蚶江等相继建造教师新村。至1996年底,全市共建教师公寓783套,总建筑面积66498平方米,1996年,安居工程教师新村动工,住房共180套,总建筑面积25460平方米。
  1995年起,石狮市实施教师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教师工资额20%(教师、市财政各负责10%)作为每位教师的建房公积金。
  附;中共石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若干问题的决定(摘录)
  民办、代课教师月工资提高到300元,中学民办代课教师月工资全部由市财政负责;小学民办代课教师月工资由市财政负责200元、镇(办)负责100元。
  市政府发给每位公办教师的每月岗位津贴由50元提高到初级职务(称)60元、中级职务(称)70元、高级职务(称)80元。
  市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校长奖金,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小学校长。
  认真解决如教师看病难、医药费报销难问题。离退休教师的医药费应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解决;对于中小学高级教师医药费超支部分,由市、镇(办)两级政府给予统筹解决。
  认真做好民办教师退养工作。凡1979年底在册的民办教师,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办理退养手续,并按月发给退养金,由市、镇(办)各负责50%。发给标准:连续从教30年以上者发给250元、连续从教15年以上不满30年者发给200元。
  从1995年起3年内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款用于补助教师住房建设,各镇(办)也安排相应的专款用于解决教师住房问题,逐步使教师住房达到或超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住房标准。
  政府提供教师住房建设用地。在市区规划出15亩土地用于兴建教师公寓,在市区近郊预留100亩土地作为建设教师新村用地,各镇(办)也规划出10~20亩地用于建设教师公寓。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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