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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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211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管理
分类号: F249.57
页数: 10
页码: 721-730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石狮市劳动人事情况包括编制管理、干部管理、工人管理、工资基金管理、离(退)休管理等。
关键词: 石狮市 劳动人事 编制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编制管理
  从1949年9月至1987年12月,境内行政机关编制均由晋江县编制委员会统一管理,干部由其统一调配。建市后,作为福建省综合改革试验区,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指示精神,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市直机关党政机构的设置要通过中共泉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报省委、省政府批准,行政编制总额由省委、省政府下达给泉州市,再由泉州市下达到石狮市;各部门及各镇、办事处行政编制及内设机构由石狮市编制委员会审批。单列编制由省编委直接下达。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均由石狮市编制委批准,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须报泉州市编制委审批。教育系统学校事业编制每年初由石狮市编制委重新核定。
  根据国家编制委有关规定和各类编制的经费开支渠道、单位性质,人员划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企业编制3大类。行政编制:凡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使用国家行政编制,其工作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国家行政经费或专项经费开支。事业编制:凡是为社会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满足人民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的需要,使用事业编制。事业单位分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开支根据经费来源不同而有所不同,经费来源按财政补贴量不同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3种形式。企业编制:1992年5月起,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不予定编制。
  1988年9月,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给石狮市党政机关总编制200人(不包括4个乡镇和部分部门单列编制)。
  1996年机构改革时,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制委员会核定石狮市直机关总编制450人,镇级机关编制225人,公安局348人,安全局20人,司法局16人,法院76人,检察院55人。同年7月,市编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石狮市党政群机关“三定”(定职能、定编制、定内设机构)方案。“三定”后,石狮市党政工作部门共24个,党委工作部门分别是: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政府工作部门分别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事局(编委办)、内务局、经济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土建设局、教育局、科卫文体局、计生委、侨台外事局、审计局、财政局、工商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安全局;群团组织分别是: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商会、科协、侨联;议事协调机构是:石狮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石狮市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归口管理机构是: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机要局。
  第二节 干部管理
  一、干部调动
  建市前,境内干部调动归晋江县人事部门办理。建市后,市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各类干部。1988~1997年,全市共调入1123人(不含教育系统),其中为新建单位调配482人。在调配中,为照顾干部家庭困难调入177人,调整学非所用的知识分子75人,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入389人。同时,共调出干部90人。
  二、领导干部任免
  建市前,境内各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归晋江县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建市初期,进行人事制度改革试验,正、副市长采用公开推荐选拔的方式产生;市委领导成员仍由中共泉州市委任命。1990年起,市委各届领导成员、镇党委领导成员均由各届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分别报中共泉州市委或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批准任免。市各届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市人民政府正、副市长,市人民法院正、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以及各镇人民政府正、副镇长,均由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直机关各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中共石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任免。
  三、人才交流
  石狮市从一个沿海农村集镇升格为县级市,并作为省定综合改革试验区,各项事业发展迅猛,急需各方面的专门人才,单靠组织人事部门按计划调配人员已无法满足各项事业的需求,中共石狮市委、市人民政府深化人事制度改革,1990年3月成立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统筹人才交流工作。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举办人才交流洽谈会并设立定期人才集市,广泛开展人才交流,从全国各地引进大量专门人才;受理大中专毕业生求职登记2.16万人次,推荐各类人才1.8万人次。1991年,举办首次人才交流洽谈会,参加招聘的企业46家,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1450多人,当场洽谈成功的51人,达成意向的420人。1993年8月起,每月8日设立定期人才集市。1993年8月至1995年12月,参加招聘的企业共有789家,应聘人员有2.41万人次,达成意向的有4300人。
  1996年3月起,由原来的每月8日的定期人才集市增设为每月8日和25日人才集市,成为泉州市内最大的具有一定辐射能力的人才市场。
  四、干部考核
  建市以来,组织、人事部门坚持以“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有计划、有目标地对干部进行考核。对党政干部侧重考核政治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更为严格,侧重考核政策思想水平、组织领导能力、熟悉业务程度、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和工作的实绩;对专业技术干部侧重考核技术、业务水平和成果。在干部的录聘用和公务员的录用中,也进行严格的考核,严把“进口”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同时,每年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主要是本人对一年来的思想、工作、作风各方面的表现进行回顾,既肯定成绩,又检查存在问题,然后进行民主评议,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标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机关工勤杂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标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依据。1990年,干部考核方法有所发展,采用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中共石狮市委、市政府同各部、委、办、局负责人签定任期目标责任书,各部门负责人再将目标责任制所要达到的定量、定期目标分解到科室、个人,以此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干部考核工作逐步走上民主化、制度化和经常化的轨道。
  五、干部奖惩
  (一)奖励
  按照《奖惩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干部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1988~1997年,全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受到各种奖励晋升工资级别的5人次,被评为省各系统先进个人的86人次。
  (二)惩戒
  市人事监察部门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的各种违纪案件进行审查处理。1988~1997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受惩戒的工作人员累计162人,年平均占工作人员的0.4%。按处分种类分,警告12人,记过5人,记大过6人,降级40人,撤职32人,开除留用24人,开除43人。
  六、干部培训
  (一)公共必修课培训
  建市后,对原有和新招聘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公共必修课学习培训,为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创造条件。1989~1997年,全市共举办5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共必修课培训班,经统一命题考试,有1100人取得合格证书,合格率97%。
  (二)岗位培训
  根据各类岗位的需要,对全市各类干部进行岗位培训,培训的内容视不同行业的不同需要而定。1996~1997年市人事局组织干部进行电脑培训,共培训1150人。
  七、职称评聘
  建市前,境内专业技术干部的职称评聘工作归晋江县办理。建市初期,职称工作由市人事监察局干部科负责办理。1989年9月,成立石狮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日常的职称改革工作由职改办负责。
  1990年4~7月,先后成立首届中学、小学、卫生、经济、工程、农业、会计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1991年5月,成立首届中学教师中级职务评委会和小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委会,负责相应专业级别的评审工作。
  1991年以来,在乡镇企业中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全市共有8人获高级职称,82人获中级职称。1997年底,行政、事业、企业、集体单位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级85人、中级572人、初级2655人。
  第三节 工人管理
  一、工人调配
  建市前,境内国营、县集体企业职工调配归晋江县劳动部门办理。建市初期,企业仍实行定员调配,新建扩建企业增人所需指标由市劳动部门下达,按计划调配。1992年5月,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营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劳动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颁发后,企业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具有用工自主权,劳动部门不再对企业实行增人指标控制。根据各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的需要和市、镇机关大批政府公务员家属两地分居的实际情况,对职工进行正常的工作调动。1988~1997年,全市共调人662人,调出41人,在市境内调动90人。
  二、职业培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对技术工人的需求大量增加,市境内出现许多民办培训班(点),培训项目涉及服装、鞋业、财会、美容美发、家电、美术、汽车驾驶、摩托车维修、电脑操作等,每项培训学员均达数千人。
  市劳动部门自1990年起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加强对工人上岗前的技术培训。1993年,设立石狮市就业培训中心,实行重点化培训管理。1990~1997年,先后举办各种培训班47期,培训总人数达3747人。其中培训电工16期1422人,电梯操作工2期105人,建筑登高架设工1期48人,锅炉司炉工1期96人,压力容器与中央空调操作工1期135人,液化气安全技术1期43人,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安全资格证书培训13期1084人,公共场所防火安全常识培训2期145人,《劳动法》学习培训班8期529人,矿山采石场(矿)长安全技术培训2期140人。
  1995年7月,经省劳动厅批准成立石狮市服装技术学校,属企业办学性质,业务上由泉州市劳动局和石狮市内务局指导。该校主要面向泉州市,也向外地市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的往届初中生。1995年招收学员108人,1996年招收97人,1997年招收221人。1997年7月首届毕业生全部分配到石狮、泉州、厦门等地的大中型服装企业就业。同年12月起,石狮市和泉州市劳动部门组成联合评估组,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以培训职业技能为主的11个社会办学单位进行清查、评估,经评估合格的7个单位,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三、技能考核
  1996年6月,经泉州市劳动局批准,成立石狮市服装技术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1997年7月改名为石狮市服装职业技能鉴定站),承担服装业裁剪工、缝纫工、检验工、整烫工等技术工种的初、中级技术等级技能鉴定工作。至1997年底,共进行技能考核鉴定455人。
  1996年10月,经泉州市劳动局批准,成立石狮市计算机职业技能鉴定站,承担计算机文字录人处理、计算机系统操作、计算机调试等技术工种的初、中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1997年底,开展首次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技能鉴定,有9人取得技术等级证书。
  1997年5月,经泉州市劳动局批准,成立石狮市就业管理处职业技能鉴定站,承担美容、美发、烹饪、餐厅、客房服务员、电焊工、车工、钳工8个工种的初、中级技能考核鉴定工作。至当年底,共考核鉴定20期1214人。
  四、劳动力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境内的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用工大量增加。建市初期,市人民政府对“三资”、乡镇和私营企业的用工,采取先放后管的灵活措施,允许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自主招工、自定工资、自订劳动合同,给予优惠宽松的用工环境。1988年11月,成立石狮市劳动服务公司(1990年2月、1993年3月先后改名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处),统筹社会劳动力的就业管理。
  1990年9月,市人民政府出台《石狮市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并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石狮市社会劳动力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由劳动、公安、工商、经济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合办公室,加强社会劳动力管理力度。
  1991年春节后,出现大量外地闲散人员流入石狮市求职的情况。3月,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成立由市政府办、内务局、公安、工商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石狮市清退盲流人员工作小组,通过张贴、分发《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劳动力管理的通告》和《清退外地盲流人员宣传提纲》各3000份,广泛宣传,积极劝返。至当月20日,大部分无工可做的盲流人员陆续离开市境。11月,经市政府批准在原石狮办事处、蚶江镇、永宁镇、祥芝镇成立劳动就业服务站。12月,经市人大审议通过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同年,石狮办事处、永宁镇率先在村(居)委会设立劳务组。1993年9月,石狮办事处分解后,又在凤里办事处、湖滨办事处、灵秀镇、宝盖镇相继设立劳动服务站,并在各村(居)委会设立劳务组,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市、镇(办事处)、村(居)委会三级劳动力管理网络,加强对社会劳动力的管理。
  1995年8月,市人民政府颁发《石狮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在市、镇(办事处)设立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在村(居)委会设立流动人口协管组,原劳动就业服务站、劳务组并到相应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中,对流动人口管理按属地划分,实行“三级管理一条龙,管理服务一体化,办证收费一次性,督促检查归一口”综合管理试验工作。
  五、劳动监察
  1993年5月,石狮市劳动监察大队成立(1996年7月改名为石狮市劳动监察中队)。市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对社会劳动用工、劳动力市场、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等进行检查监督,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1993年以来,共深入用工企业检查达2900家次,其中“三资”企业250家次、集体企业870家次、个体私营1780家次。在检查中对强迫超时加班,非法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非法使用童工,以及存在劳动安全隐患(如“三合一”厂房、使用土制锅炉、明火明电等火险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其责任轻重,逐一责令限期整改,直至经济处罚。至1997年12月,共发出劳动监察指令书320份,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470份,劳动安全意见书178份;对违反劳动法规的103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罚款总金额7万元。其中处罚非法使用童工35起,非法拖欠克扣工资23起,违反招工规定21起,违反劳动工作时间和加班规定7起以及非法劳务中介17起;督促用工单位按规定补办《就业证》4万人次,补签订劳动合同2.6万份;受理调处劳动争议430起,为职工追回被克扣拖欠工资达83.5万元。
  六、劳动鉴定
  1993年2月,成立石狮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并聘请医疗专家和市卫生、劳动、人事、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技术诊断组和评残鉴定组,开展职工病、伤、残和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同时也为职工工伤保险提供伤残等级标准依据。1997年4月,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及技术诊断、评残组对2例伤病职工进行首次鉴定,其中1例被评定为伤残二级。至是年底,共完成伤残鉴定10人,其中评为二级1人,四级2人,六级1人,七级、九级、十级各2人。
  七、劳动争议仲裁
  随着石狮个体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一部分企业经营者的管理方式、管理手段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有的企业以规章制度代替劳动合同,甚至出现任意打骂处罚工人,随意扣压工人身份证、克扣拖欠工人工资、非法使用童工的现象不断出现;有的因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低、技术技能差,片面追求高额工资和羡慕优越的工作环境而随意“跳槽”,从而导致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1990年11月,成立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91年发生劳动争议47件,涉及168人;1992年发生118件,涉及512人;1993年发生285件,涉及1200多人,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1994年5月,成立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展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1995年12月,为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建立稳定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成立石狮市协调劳资关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劳资关系。劳动争议一旦发生,一般由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以调解方式处理,对个别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复杂案件(主要是工伤事故赔偿),一般也在仲裁调解阶段予以妥善解决。1994年发生441件,涉及1124人;其中各劳务站受理197件,涉及352人。1995年发生503件,涉及1363人;其中各镇(街道办事处)受理232件,涉及507人。1996年发生804件,涉及3809人,为工人追回工资达120.06万元;其中各镇(街道办事处)受理665件,涉及2457人,追回工资68.4万元。1997年发生1392件,涉及5966人,为工人追回工资577.19万元;其中各镇(街道办事处)受理828件,涉及2641人。
  第四节 工资基金管理
  石狮建市前,境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基金管理由晋江县管理。建市后,根据上级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增长的通知精神,加强全市消费基金的宏观控制,在全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办理《工资基金手册》(后改为《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采取工资总额总包干的办法核定单位全年工资总额计划数。
  1990年,加强劳动工资计划的宏观控制,核定工资基数(包括计划内和计划外两个基数),建立台帐。全市企业统一实行国家劳动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发的《工资基金手册》。
  1991年,根据泉州市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分配落实到各市属国有企业。同时与各专业银行、企业主管部门配合,切实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做到既加强宏观调控,又搞活企业,工资基金的增长速度得到合理控制。
  1993年,全年共办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39册,纳入管理的职工人数达1170人,核定工资总额564.21万元,人均4822元。
  1995年起,对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包干基数不再划分计划内和计划外用工工资总额两个基数,而是合并为一个基数。
  第五节 离(退)休管理
  一、干部离(退)休
  (一)离休
  1980年起,根据国家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陆续办理(或改办)离休手续。建市前(后)分别由晋江县和石狮市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权限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1980~1994年办理干部离休35人。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18级以下的为一般干部,18~15级的享受县(团)级待遇,14级以上的享受地(厅)级待遇。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与在岗时同等,生活待遇略有从优。离休干部可享受建房补助费,1982年的标准为地(厅)级4000元,县(团)级3000元,一般干部2000元;1994年调整为地(厅)专级5000元,县(团)级4000元,一般干部3000元。同时,发给离休干部安家补助费,安置在石狮市区的居民户口发给150元,安置在市内其他地方的发给300元,易地安置的也按以上标准掌握。
  (二)退休退职离职
  1951年起,干部开始享受退休待遇。至建市前,由晋江县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1976~1987年办理退休共367人。建市后,石狮市人事局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给予办理退休手续。1988~1997年,境内共办理干部退休610人。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给予办理退职(离职)手续。1988~1997年,全市共有20名干部自动离职。
  干部退休后,按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每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按1994年规定,退休干部房屋修5费标准为地(厅)级(正高级职称)3000元,县(处)级(副高级职称)2500元,科级(中级职称)2000元。一般干部(初级职称)退休安家补助标准安置在石狮市区的居民户口发给150元,安置在市内其他地方的发给300元,易地安置的也按上述标准掌握。
  干部退职后,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40%。干部离职时,按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一次性发给离职金。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的,每年发给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从第11年起,每年加发半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
  (三)管理形式
  1989年4月,成立市老干部活动中心,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原隶属于市人事局,1991年改属中共石狮市委组织部领导,组织部内设老干部科,各镇(办事处)均成立老干部领导小组,聘请1~4名离(退)休干部专门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各镇(办事处)均设立老干部活动室、老年人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老年人体育协会等,开展离(退)休干部活动。市老干部活动中心配置有多种健身器材和体育文艺器材,供离(退)休干部开展健身活动和文艺体育活动。离休干部和副科级以上退休干部的慰问、探访以及春节座谈会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等活动由市老千部活动中心负责统筹;其他退休干部的活动由各镇(办事处)负责管理。
  二、工人退职退休
  1953年起,境内企(事)业单位开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关于工人职员退休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退职养老。1958年起,国家把退职养老改为退休养老制度,规定工人退休年龄男为60岁,女55岁。工人退休后,每月发给退休费,再按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长短,加发5%~15%退休补助费。
  1974年对境内非归侨职工及其配偶经批准出国或往港澳定居的,给予办理退职手续。1977年3月起,对手工业联社直辖的基层厂、社的正式职工、社员实行退休福利统筹。1978年,按规定给予一批年老体弱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办理退休退职。1983年5月起,给部分已退职的老弱病残职工享受其本人工资40%的生活费;同年8月起,二轻系统集体所有制工人的每月退休费最低保证数提高到27元,因公(工)致残者提高到40元,退职者提高到22元。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工人生活费最低保证数同时提高5元。
  建市后,于1988年成立石狮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将全市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基金纳人社会养老保险范畴,实行职工退休社会养老制度。其保险金按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由用工单位按照工人月工资17%缴纳,工人则从签合同起,按月工资的2%上交。同年,全市共有67家国有和集体企业单位按省政府的规定范围、标准和定额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其职工退休社会保险实行全省统筹、分级管理体制,即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余额上缴,差额补拨。1997年,全市累计退休、退职工人984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人597人、集体所有制工人387人。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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