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劳动人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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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201
颗粒名称: 卷二十 劳动人事
分类号: F249.57
页数: 30
页码: 701-730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石狮市劳动人事情况包括就业录用、工资福利、管理、劳动就业、干部录(聘)用、市长公开选拔等。
关键词: 石狮市 劳动人事 就业录用

内容

明清至民国时期,乡(镇、区)长由知县(县长)选聘,一般公务人员多由同僚推荐聘任或雇用。民国33年(1944年)起,保民大会、乡(镇)民代表会建立,保长、乡(镇)长在形式上均由“两会”选举产生,报县政府委任。民国34年10月后,严格审批手续,乡(镇)公所干事、会计等原由乡(镇)长遴选报委,改为县政府委任。对农工商各业用工,历代统治者不纳入政府管理范畴,由用工雇主自行雇用,民众务工则自行择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重视干部队伍建设和劳动就业安置。1950~1987年,中共晋江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各个历史时期干部配备的要求和企业用工的需求,调配石狮境内各单位的干部和职工。干部的来源初期主要为“南下服务团”、人民解放军的转业人员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共地下党员、地下工作人员、游击队员。1951年后,大批德才兼备的地方基层干部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得到选拔任用。职工的来源主要为人民解放军的退伍人员以及城乡待业的知识青年。1987年底,从晋江县分出归石狮市的党政机关和各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共计1229人,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1.07万人。
  石狮建市后,成为综合改革试验区,实行“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管理体制,率先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与同级县(市)相比,领导干部职数相应减少,机构设置仅占百分之五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市长公开推荐选拔,在全国尚属首例。通过公开报名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建立起一支“艰苦、廉洁、务实、高效”的公务员队伍。至1997年底,市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共有855人,镇(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共有205人。在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主和外向型经济为主的经济运行机制,呈现出全民经商、全民办企业的新格局,更新就业观念,打破计划经济下长期沿袭的用工制度,建立劳务市场,吸收大批富余劳动力,境内有80%的农民向非农行业就业,外县(市)、外省每年有大批劳动力在石狮各类企业就业,形成一支新型的职工队伍。至是年底,全市各类企业中共有从业人员14.69万人。
  第一章 就业录用
  第一节 劳动就业
  一、用工形式
  (一)雇用工
  民国时期,劳动者自谋职业。商行、店铺、作坊、船主、工厂用工和手工业者做工多为雇用制,用工期限、待遇由雇主与受雇工人、店员双方商定。学徒工一般3年为期,满师后可自立门户或受聘。木匠、石匠、泥水匠、裁缝匠等无固定做工场所,由用户临时雇用。补锅、修雨伞等手艺人则走街串巷,临时上门服务。
  (二)固定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工形式转向以固定工为主。1952年起,全民、大集体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按国家统一规定享受。此后,国家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境内企事业按国家劳动计划,由晋江县劳动管理部门招收安排待业人员、复退军人、技工学校毕业生及土地征用工等为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1983年起,改革劳动用工制度。至1986年在新招收工人时,仅对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城镇复退军人实行固定工制度。至1994年,在全市范围内不再实行固定工制度。
  (三)临时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多使用临时工,有长期招用的,也有根据生产季节特点,招用短期临时工。1965年起,推行亦工亦农的轮换工制(即季节性临时工)。“文化大革命”期间,多数临时工转为固定工。
  (四)计划外用工
  50年代初,企业在国家劳动计划外,通过各种形式招用工人(包括混岗集体工和计划临时工,称计划外用工)。“文化大革命”期间,曾一度滥招泛用,后虽几经清理,但收效甚微。
  (五)劳动合同制工
  1983年,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推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新招收工人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商定合同期限、工作任务、工资待遇及劳保福利等。改革开放以来,石狮市各类经济迅速发展,用工大量增加。市人民政府充分运用省人民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改革用工制度,允许各类个体私营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自主招工、自定工资、自订劳动合同,形成一支新型的招聘制劳工队伍。1988~1997年,全市全民和集体单位共招收合同制工人302人。1991年起,随着劳动关系复杂化,个体私营企业用工行为不规范,劳动争议逐步增多,逐步推行劳动合同制。1994年经石狮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市境内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含中央、省和市属企业)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在企业内部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合同制工与临时工的界限,统称为企业职工。当年,有市自来水公司、市政工程公司、市商业总公司、华侨友谊供应公司等16家国有企业和市轻工业公司、市第一建筑公司等6家企业率先实行,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1307人,其中国有企业1036人、集体企业271人。
  二、就业状况
  建市前,境内各乡(镇)、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工作由晋江县劳动部门管理。主要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城镇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等。建市后,市人民政府加强就业安置工作,除继续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外,还录用技工学校毕业生。同时,针对石狮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急需大量劳动力的情况,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安置来石狮务工的社会劳动力,为城镇择业人员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
  (一)知识青年安置
  1964年,石狮镇根据晋江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动员和组织城市知识青年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定》(草案),首次动员30名知识青年到建瓯瓯县小桥公社落户劳动。1965年,动员12名知识青年到清流县任耕读小学教师。1966年,动员63名知识青年到清流良种场落户。1969年3月,动员4名知识青年到漳平县农村落户。1969年12月,掀起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高潮,石狮镇被晋江县定为试点之一。镇革命委员会成立“四面向”(面向农村、面向边疆、面向基层、面向厂矿)办公室,共动员407人(其中高中“三届生”254人、社会青年133人、城镇居民20人)于1970年1月到漳平县新桥公社各大队插队落户。1974年7月,在蚶江公社新围垦的1000亩盐碱地上,建立晋江县第一个知青农场,接受安置知青56人。1974~1978年,石狮、蚶江、祥芝、永宁4个公社均建立知青场(点),安置知识青年。仅1977年,上述4个公社知青场(点)和蚶江知青农场就安置知识青年84人。1978年后,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政策精神,知青上山下乡工作基本停止,工作重点转向广开就业门路,安置知识青年就业。境内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通过乡镇企业招工、国家义务兵役制征集、招干、大中专院校招生以及自谋职业等途径逐渐离开农村,至1982年上山下乡知青就业问题基本解决。
  (二)待业安置
  石狮境内安置待业的主要对象有城镇历届高(初)中毕业生。石狮市各种所有制经济发达,市人民政府主要采取兴办各种类型的劳动服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990年,兴办劳动服务企业97家。至1997年末,劳动服务企业发展至135家,做到当年新增待业人员当年安置,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安置任务。失业率由1990年的7.8‰下降到1997年的0.56‰。与此同时,市劳动部门还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对城镇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因工(公)死亡职工,其子女当年符合招工条件的,经考核予以照顾招工。自建市至1997年,共招工302人,其中全民单位招收224人,集体单位招收78人。此外,还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家属14人。
  (三)技工学校毕业生录用
  1989~1997年,省内各类技工学校在石狮市招生373人,培养一批技术工人。至1997年,共有49名技校毕业生被正式录用到市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
  (四)外来劳工安量
  改革开放以来,石狮市的各种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大大拓宽劳动就业渠道,外省外地区劳动力大流入境内寻找就业门路。每年涌入石狮市的外来劳动力有10~15万人,1991年为最高峰,达18万人。1990年12月,经石狮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石狮市职业介绍所(1997年6月改名石狮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1992年10月,石狮市劳务市场在九二路“万岁脚”正式开办,为来自全国各地的求职人员提供求职场所。1994年3月和8月,举办春、秋季劳动力交流会,参加企业80家,求职人员3000人,成交800人。1995年举办劳动力交流会10次,参加企业累计200家,求职人员7000人,成交1200人。1997年3月,举办春季劳动力交流月活动,参加企业180家,求职人员2.4万人,成交4200人。1997年5月18日,为配合全国开展职业介绍宣传月活动,在市劳务市场举办“5.18”大型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组织66家企业(石狮35家、晋江28家、泉州市等地3家)到现场公开招聘工人,招聘行业涉及服装、电子玩具、制鞋、五金、酒店等,拟招聘1180人,参加交流会的求职人员6000多人,实际应聘招用人员796人。此后每月18日均举办大型劳动力交流会,至1997年底共举办10次,共有410家企业参加,求职交流人员4万人次,成交的共有8000多人。在劳务市场举办大规模劳动力交流会的同时,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11家民办职业介绍站还开展日常的职业介绍活动,为来石狮求职的人员和境内各类企业招工起中介作用。
  此外,市劳动部门还根据外县(市)和石狮市一些企业特殊工种的用工需求,与有关省、市(县)劳动部门联系,组织调剂部分劳动力。1991~1997年,调剂到晋江、泉州、南安、厦门等地的有2031人,到深圳等地的有788人。同时,从四川、江西、安徽、贵州等地引进213次,共计2178人。
  第二节 干部录(聘)用
  一、“南下干部”留驻
  石狮解放初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十一军、二十八军派出部分指战员和“南下服务团”(俗称“南下干部”)留驻地方开展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等民主建政工作,这些外籍干部多数安排在境内区级领导岗位。
  二、社会吸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至“文化大革命”前,录用干部注重家庭出身、阶级立场和政治表现。1949~1950年,有一部分民主革命时期的地下党员和游击队员成为干部。此后,从历次政治运动和各项中心工作中选拔工农骨干分子补充干部队伍,主要是在半脱产的村干部和优秀的工人中吸收录用。“文化大革命”中,提出“工人阶级领导一切”的口号,“以工代干”人员增多。至1979年,大部分“以工代干”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转为干部。1977~1980年12月,从农村大队干部中直接录用国家干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录用干部强调要具备“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1985年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开始在城镇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未婚男女青年中,公开招聘工商、公安、税务、计生、银行等部门的合同制干部,经考试、面试、政审合格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呈报泉州市人事局批准。初次签订合同期为1年,以后根据工作需要再续签合同。
  建市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党的干部政策,从各条渠道录(聘)用部分干部。
  (一)自费生录(聘)用
  1989年后,每年均从优秀的自费大中专(包括职业中专)毕业生中录(聘)用部分干部。1989~1991年,自费大中专毕业生录(聘)用由上级下达指标,石狮市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录(聘)用对象进行资格审查,报泉州市人事局审批。1992年,自费大中专毕业生录(聘)用审批权下放给石狮市人事局,1997年重新收归泉州市人事局。1989~1997年共录(聘)用自费大中专(包括职业中专)毕业生124名。
  (二)村主干招干
  1990年起,每年均从村主干中聘用部分干部。首先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公开报名,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按照聘用指标与考试对象1∶1的比例进行考核,并报泉州市人事局审批。至1994年全市共聘用村主干14名,充实乡镇干部队伍。此后村主干招干工作暂停。
  (三)工人转干
  1990~1993年,每年均从优秀工人中录用部分干部,当时条件规定较严格,必须在五年内曾获得地区级劳模称号的,同时受指标限制。1993年后,优秀工人转干指标大多用于财税农税、供销、公安、交通、计生、工商等系统。1990~1997年,石狮市优秀工人共转干90名。
  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1950~1965年,每年均接收国家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大多数分配到教育、卫生系统。“文化大革命”期间,招生制度受破坏,毕业生分配数量减少。1977年后逐渐恢复,根据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多数分配到基层单位,亦选留部分充实机关单位。1988~1997年,全市共接收国家统配的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791人,其中大专以上262人、中专生529人。1990~1995年进行非师范类统配生分配制度改革,即当年毕业的行政关系暂挂在人事局,先到各有关单位配合开展中心工作,由市人事局发给基本工资,至毕业后的第二年才正式分配。
  四、军队干部转业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每年均有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1988年前,转业到石狮工作的军队干部由晋江县安置。1988年起,由石狮市接收安置。至1997年,全市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61人,其中团职干部7人、营级干部29人、连排职干部25人。
  五、公务员招考录用
  石狮建市后,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分批招考。第一批招考于1988年5月20日至6月5日开始公开报名,6月15日考试,招考范围面向全省,省外的经同意后也可报考,主要条件是年龄45周岁以下、文化程度高中以上的党政群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不含中小学教师),考试科目为语文、政治(合一卷100分)和专业(100分)。笔试及格线为总分110分,上及格线后按1∶1.2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面试评委7人,由石狮筹备组、石狮市考试委员会招考办公室、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泉州市人事局主要领导(负责人)组成,面试时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取平均分的方式进行评分,同时当场亮分。
  第一批计划招收95人,报名356人,284人参加笔试,94人参加面试。第二批补充机关工作人员考试于1988年7月5~10日报名,8月5日考试,程序与第一批相似。两批招收机关工作人员考试报名应考者共1001人,经资格审查后符合报考条件的有923人,经笔试、面试,择优录用196人,其中大专以上96人、中专70人、高中30人,平均年龄31.9岁。1989年7月录用第三批机关工作人员,招考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的在职干部及石狮当地生源的大中专统配生(不含中小学教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这次招考共有700多人报名,笔试试卷分应届毕业生试卷及在职人员试卷,应届毕业生试卷中,又分A卷和B卷。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为语文100分,政治、法律100分;在职的为政治、法律100分,公文写作、行政管理100分。笔试总分均为200分,及格线为120分,上及格线后按拟录用人数1∶2的比例进行面试,面试及格线为60分。经笔试、面试、考核后,录用118人。1992年7月进行第四批补充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对象和第三批一样,教师和卫生部门工作者不能参考。这次招考共有600多人报名,参加考试450人,录用67人。以上录用的4批机关工作人员以后均过渡为国家公务员。1996年7月全省举行首次录用国家公务员和党的机关工作者考试,石狮市在全市范围内的在职干部(包括教师)和应届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统配生中招考,共有329人报名,212人参加考试,录用65人。
  第三节 市长公开选拔
  一、首次公开选拔正副市长
  石狮市是福建省的综合改革试验区。石狮建市伊始,经中共福建省委同意,中共泉州市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公开推荐选拔石狮市市长、副市长。1988年7月1日,中共泉州市委发出《关于推荐选拔石狮市市长的公告》,拟公开录用市长1名、副市长3名(其中分管经济、科教文卫和外事侨务、城建和政法的副市长各1名)。整个选拔过程始终坚持公开选拔条件、公开报名情况、公开资格审查结果、公开选拔程序、公开竞争和公开投票推荐结果。7月5~20日在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公开报名。报名参加市长选拔的有15人,参加副市长选拔的有51人。其中,自荐者24人,群众联名举荐9人,组织团体推荐33人。报名的66人中,在泉州市任职的48人,在外地任职的18人。其中有9名女性。55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5人获高、中、初级职称;58人为中共党员,2人为民主党派人士,6人为无党派人士。以上报名者既有省直机关处(科)级干部,也有基层县(乡)级领导;有大中专学校教师,也有科研单位领导;有归侨子女,也有妇女干部。
  中共泉州市委为此成立资格审查小组,于7月22~26日对报名者根据《公告》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逐个考核;7月26日泉州市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进行复审,确定初选名单,其中市长初选7名,副市长初选25名。7月29日至8月1日组织初选人到石狮市考察,了解石狮的基本情况。
  8月1~3日进行推荐选拔市长,分两轮进行。第一轮于8月1日进行,刘成业、吴德厚、陈锦福3人分别以39票、37票、34票获得进入第二轮选拔的资格。8月3日下午3时,进行第二轮选拔。原中共永春县委书记刘成业获最高票数89票,泉州市人民政府当场任命刘成业为石狮市市长。
  8月4~8日,以同样的程序进行选拔,从25名候选人中产生3名副市长。已被任命为市长的刘成业参加选拔副市长的全过程,并提出副市长候选人的要求。经4天的角逐,原福建省地质干部学校校长吴德厚、原中共晋江县纪委副书记许平力、原晋江县对台部部长邱家赞分别当选为石狮市副市长。至此,全国首例推荐选拔县级市正副市长工作圆满结束。
  二、专项公开选拔女副市长
  1993年6月,中共石狮市委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做好1993年我省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通知》,在县政府班子中要有1名非党干部的要求,经充分酝酿,提出在全省党外女性干部中公开推荐选拔1名副市长候选人的方案。方案于8月底报中共泉州市委审定通过。
  同年9月21日,《福建日报》、福建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发布中共石狮市委《关于推荐选拔石狮市一名女副市长的公告》。至10月10日,报名应聘人员来自全省9个地市59人。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石狮市委组织部成立资格审查小组,根据公告规定的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25人为考核对象。10月21日组织8个考核组分赴全省各地进行考核,有4名不符合报考条件不予列入,其余21名确定为女副市长候选人预备人选。
  11月12~14日,中共石狮市委、市政府邀请21名预备人选到石狮考察。11月15日,中共石狮市委成立推荐选拔石狮市女副市长工作领导组,并下设办公室、秘书组、宣传组、组织组、会务组和保卫组,加强公开选拔的领导和组织工作。11月21日,有15名参选者到达石狮,另有6人因种种原因而退出参选。
  公开推荐选拔分两轮举行。11月22日,进行第一轮推荐选拔。上午,泉州市、石狮市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和石狮市直机关部委办局负责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界、归侨、农民、党风廉政监察员、科技等17个界别民主评议代表来到会场(市政府多功能厅),15位参选者按抽签顺序,依次上台发表竞选演说和答辩。
  11月23日下午,民主评议、推荐大会进行第一轮投票。投票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来自厦门大学财经系28岁的讲师、博士研究生周真平得71票,其他两位各得21票,成为15位参选人得票的多数者进入第二轮选拔。24日上午,举行第二轮民主评议、推荐大会。3名参选人按抽签顺序依次登台进行最后角逐,周真平的答辩分外引人注目。民主评议、推荐大会仍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公证人员当场验票,周真平得128票,以绝对多数票当选为石狮市女副市长候选人。25日上午,中共泉州市委常委会接到石狮市委的报告后立即研究审批。30日,石狮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任命周真平为石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至此,全国首例公开推荐选拔女副市长工作圆满结束。
  第二章 工资福利
  第一节 工资制度
  一、工资制度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实行供给制,个别经批准的及国民政府留用人员实行薪金制。供给制1950年开始实行大灶、中灶、小灶待遇。境内干部均为科长及其以下干部,享受中灶待遇,每人每月大米22.5公斤,伙食费6元。工人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并存制度。
  1952年7月起,改实物供给制为工资分(津贴)制,行政职工经统一评级后,按工资分核发工资。工资分由伙食分、服装分、津贴分构成,按5种实物(粮、布、油、盐、煤)的数量折合,工资共分为29个等级,县级待遇为14~19级,区级为17~21级,科级为21~25级,区助理级为22~26级,勤杂人员28~29级。14级的工资分为460分,29级为90分。境内人员工资大多为17~29级。同时,改革企业计件工资和建立奖励制度。旧的计件工资是由企业主随意规定的。通过改革,划分工资和工作物等级,制定劳动定额和单价,推行新的计件工资制。
  1955年7月1日起,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废除工资分制,统一实行工资制,以货币形式发放。
  1956年,全国实行工资改革,境内执行6类工资区等级工资标准,工人的级别工资额普遍提高13~29%;行政机关在实行全国统一职务等级工资制的基础上,比照国家行政人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建立新的工资关系。这种工资制度在境内沿用30年。工程技术人员按不同行业分别实行5种工资等级制度;文教、医务人员实行各类工资等级制度;工矿企业工人实行企业工资等级标准和技术等级标准,并给予适当的津贴和建立必要的奖励制度;工交、农林、建筑工人实行8(7)级工资制;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驾驶员、炊事员、电话员实行10级工资制(后改为9级);商业、供销、粮食部门的营业员和无线电修理等技工实行11级工资制(后改为10级)。
  1985年全国实行工资制度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与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脱钩。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4个部分组成,教员和护士分别发给教龄、护龄津贴。企业单位的职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等级工资制,工资标准统一为:干部5种各17个级别(含正、副级),工人5种各8个级别(含正、副级),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制度参照国营企业执行。
  1993年10月1日起,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机关工资制度和事业工资制度脱钩。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部分,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最少为3档,最多为8档。级别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级别共分为15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基础工资按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确定,数额为每人每月90元。工龄工资按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确定。在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同时,根据机关工人的劳动特点,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的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5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即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由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构成)、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由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艺术结构工资制(职务工资、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体育津贴及奖金制(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和奖金)、行员等级工资制(行员等级工资和责任目标津贴),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
  自1990年以来,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境内大部分国有企业开始试行承包经营方法,采取以柜台、班组或个人承包。承包人员除上缴单位一定的管理费外,其余承包经营所得均归参与承包人员所有。在这部分企业中,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实行计时工资制。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市属企业尚未实行岗位工资制和工效挂钩办法。岗位工资制仅在省属企业市电力联营公司实行。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境内个体私营企业不断增加。在这些企业中,工人主要实行计件工资制,管理人员主要实行计时工资制。
  二、工资形式
  石狮市实行的工资形式分为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作为补充形式还有各种津贴、保留工资和加班加点工资,另作为劳动报酬的辅助形式还有奖金。
  (一)计时工资
  1955年改行货币工资制以后,计时工资一直是工资制度中的一种形式。行政、事业单位都执行这种工资形式,企业单位主要也是执行这种工资形式。每个工作日按8小时计,逐月发给职工25.5个工作日的工资。
  (二)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分为个人计件和集体计件2种,包工工资和提成(或分成)工资在性质上也属于计件工资。这种工资形式主要是在企业实行。
  (三)津贴
  在职工中实行的工资津贴有职务津贴、班主任津贴、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野外作业津贴、高温作业津贴、防暑降温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岗位津贴、警衔津贴、特殊地区津贴、粮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类地区补贴等。
  (四)保留工资
  1993年全国工资改革时,新的工资标准增资没达到65元或公安干警提高10%部分均采取保留工资的做法。保留工资属照顾性质,在工资调整时从增加工资中予以冲销。
  (五)加班加点工资
  在职职工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由于有紧急任务或特殊原因需要坚持工作(生产),加班后能补休的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无法补休的即发给加班加点工资。
  (六)奖金
  实行奖金的种类有经常性生产奖、年终一次性奖金、特定燃料和原材料节约奖、增收节支奖、劳动竞赛奖、提前竣工奖等。
  第二节 工资调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
  石狮建市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由晋江县办理。1988年建市,全市共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454人(含职工),实行的是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度,每人平均月工资108.45元,以后陆续经过几次较大范围的工资调整。
  (一)普调升级
  1989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同时提高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全市参加这次调资的有2630人,共增资16963元。
  1990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1989年10月1日起普调一级的基础上再增加一级工资,同时也为离(退)休人员提高待遇和增加离(退)休费。全市这次调资2643人,共增资18764元。
  (二)调整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标准
  从1992年1月起,实行结构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其工龄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工作一年0.5元调整为1元。相应地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全市在职人员中有3281人调资,月增资总额29529元;离(退)休人员中有683人调资,月增资总额12345元。
  1992年7月起,全省各级国家机关、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奖励工资标准,由原来1个半月基本工资提高到3个月水平。相应地也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全市这次在职人员调资人数3314人,月增资总额74255元;离(退)休人员调资人数689人,月增资总额12857元。
  1993年6月起,在职人员增加岗位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增发离(退)休生活补助费。全市在职人员有3321人增加岗位工资,月增资49453元;离(退)休人员673人,月增加离(退)休生活补贴费6897元。
  (三)实行职级(等级)工资制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这次工资改革从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行政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全市参加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有43个单位,在册人数1019人(其中工人76人),参加工改人员943人,月增资总额89896元,人均月增资95.33元。
  参照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有20个,在册人数135人,月增资总额12483元,人均月增资92.47元。
  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参加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87个单位,在册人数2425人(其中工人410人),月增资272572元,人均月增资112.40元。
  在这次工改中,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全市增加离(退)休费的有754人,月增加离(退)休费95570元,人均月增资126.75元。
  二、企业单位工资调整
  (一)普调升级
  1990年4月,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对22家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固定升一级标准工资。符合条件升一级标准工资的职工1271人,占职工总数1678人的75.74%;普调月增资总额1.47万元,人均月增资11.57元。标准工资增长15.31%,人均月标准工资水平增长14.60%。不符合升级条件的373人,占22.23%;未转正定级不列入调资范围的34人,占2.03%。1990年8月,再次对22家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固定升半级标准工资,符合升半级标准工资条件的职工1296人,占职工总数1678人的77.23%;月增资总额0.80万元,人均月增资6.17元。标准工资增长8.26%,人均月标准工资再增长7.48%。不符合升级条件的332人,占19.79%;未转正定级不列入升级范围的29人,占1.73%。
  同时对20家市属集体企业1616名职工参照上述调资规定,先后进行普调。其中升一级707人,月增资0.80万元,人均增资11.32元;升半级的709人,月增资总额0.43万元,人均月增资6.06元。
  1991年11月,根据劳动部《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当年粮油价格调整后,将企业单位职工各等级标准工资均提高6元。
  (二)省级先进企业职工固定升级
  市华侨友谊供应公司于1989年被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级先进企业称号,按规定1990年7月享受上浮半级工资。至1992年7月,该公司连续三年保持省级先进企业称号,原享受上浮半级转为固定升级,固定升级51人,月增资总额311元,人均月增资6.10元。
  (三)企业3%奖励晋级
  1991年6月,石狮市内务局、经济局、人事局、国土建设局联合发出《关于国营企业3%晋级问题的通知》,统一规范全市国营企业3%晋级指标的使用和审批程序。迄1994年8月,对完成各项生产指标,经济效益好的市华友公司、医药公司、食品公司、物资公司、进出口公司、百货公司、五交化公司、糖酒副食品公司、饮食服务公司、粮食总公司、商业总公司等11家企业进行奖励3%职工的工资固定升级工作,享受晋级的职工131人,总升级数78级,月增资总额1005元,人均月增资7.67元。
  (四)其他晋升
  1991年6月、1994年11月,先后对荣获省劳动模范称号的市食品公司职工洪瑞鹊和市医药公司经理吴玉岛分别晋升一级工资14元和15元。
  1994年9月起,为落实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劳动部门不再对企业下达固定工资升级指标。企业职工的工资定级、套改等,由企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境内各类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由各企业自行确定,因企业的工种、劳动强度和经济效益不同,工资待遇亦各不相同。
  第三节 福利
  一、医疗保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对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按定额实行公费医疗,对国家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和防疫。1987年以后,公费医疗门诊药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工龄分为每人每月6元、5元、4元3个等级包干,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实报实销,住院医药费由财政负担90%,个人负担10%。
  对于患有疾病的人员,安排离职住院治疗和在职休养,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为: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70%,工作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其中获得省级以上劳模,经批准可适当提高;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遗属抚恤和生活照顾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的,丧葬费标准为每人10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为:因公死亡的发给1000元,病故的发给600元。工作人员抚恤金,属因公死亡的,按其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计发;属病故的,按其病故时月工资标准的10个月一次性发给。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符合定期定额补助条件的,从死亡者去世的次月起发给困难补助费。
  三、假期待遇
  1952年开始,干部按规定每年可在原工作单位休假10天。1984年又规定星期日和7个法定节日外,家属在农村的干部还可照顾给予农忙假12天。1985年2月起,对工作满10年的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按工龄长短每年可享受10天、15天、20天的休假;1年内若病事假累计达40天以上,不享受休假。教师因有法定的寒暑假,不另享受休假。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作满1年,不与配偶、父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每年给一方探配偶一次,假期30天;已婚探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未婚探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在规定假期内,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女性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
  四、生活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生活上发生困难的干部、职工给予经济补助。补助的经费主要为按在职人员的工资总额提成的福利费。福利费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掌握使用,大部分用于救济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福利费的提成:1954年为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1956年为工资总额的0.5%;1958~1963年为工资总额的1%;1964年为工资总额的2.5%;1979年每人每月1.4元;1980年起每人每月2元。生活补助费由个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建市后,中共石狮市委、市人民政府将解决有困难的干部、职工生活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的帮困工作。
  1997年1月,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元旦、春节“两节”期间送温暖工作,对市皮革厂、瓷器厂、百货公司等11家国有企业460名困难职工进行慰问,特困户每户发给500元,特困企业职工每人300元,困难企业职工每人150元。慰问总金额达9.39万元,其中上级下拨帮困资金3.5万元,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5.89万元。
  1997年3月,石狮市人民政府成立石狮市帮困工作领导小组,由1名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市内务局、地税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工商银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解决帮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帮困工作规划和有关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同月,市帮困办开展对市困难企业工资发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据调查有市瓷器厂、皮革厂、百货公司的百货批发部和纺织品商店、永宁造船厂、印刷厂、蚶江粮站等困难企业,共有困难职工245人(其中在岗17人、下岗228人),占全市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6.2%。在岗职工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35元的有3人,下岗职工低于工资标准的60%(141元)的有214人。8月,市政府建立帮困制度,由财政首期拨出50万元专款作为帮困资金,对上述企业困难职工进行帮困。
  第四节 劳动保护
  一、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企业中的生产工人实行劳动保护。1953年春秋两季,在石狮等集镇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在检查中向劳资双方进行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发现的问题,通过召开劳资双方会议协商解决。1954~1958年,企业没有建立经常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检查制度,因而工伤事故屡有发生。1959年5月,组织各企事业单位学习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社队成立安全检查分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企业安全卫生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就地整改。1960年5月,贯彻劳动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根据各个季节生产特点,开展4次群众性的安全检查。1961年1月,由劳动、公安部门为主组成的检查组对石狮镇的机械工业、国家粮食仓库和交通等重点行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4月,石狮镇开展以“十防一灾”为中心的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进行整改。1963年,对石狮镇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1965年5~6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7~8月全面布置防暑降温工作,对高温作业人员保证供应清凉饮料,设置休息场所、浴室,调整作息时间和控制工作时间。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进行体检和矽肺检查,发现病员给予治疗和休息。同年,贯彻“五抓”(抓早、抓关键时期、抓事故隐患苗头、抓安全措施、抓事故处理)和“三落实”(落实技术设备措施、落实保健措施、落实组织措施),在春节、五一节和夏季进行3次安全生产检查,各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健全安全小组,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各行业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于劳动安全措施比较落实,工伤事故明显减少。“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保护工作受到破坏干扰。“文化大革命”后,劳动保护工作才逐步恢复。
  1980年开始,贯彻国务院部署建立“安全月”制度。此后,每年5月份均开展“安全月”活动。1982年,在继续开展“安全月”活动的同时,在各个重要节日,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同等待遇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并开始在供销系统饮食业、服务业和食品工业发放个人劳动保护用品。1983年,对工厂企业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组织企业干部职工学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1985年,全面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加强法治,劳动生产安全从“事故处理型”转向“事故预防型”,采取各种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1986年,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分析境内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通报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并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规定各经济承包制应包含安全承包内容,各个体、私营企事业单位亦要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生产的政策、方针,要有安全保证指标和措施。1987年,在所有乡镇企业中实行劳动保护,并对重点乡镇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提出要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建市以后,在以往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工厂企业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推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制。
  1989年起,建立春节、国庆节、元旦等节假日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先后查出事故和火险隐患1700条,就地整改1500条。同年3月,贯彻执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7月,推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12月12日凌晨,市区建兴街因居民住宅供电线路安装不当引发一起过火时间2小时、烧毁商店23家、损失264万元的特大火灾。中共石狮市委、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安排灾后工作,部署安全防火措施。会上,市长刘成业强调要增强防火意识,吸取教训,做好冬季安全防火工作。
  1990年起,市政府同道路交通、劳动安全、消防安全、工业卫生、创安工作、渔业生产等主管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当年7月,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开展禁止使用童工大检查,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清退。8月,成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筹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同年12月,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百日安全”活动。会后,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先后检查392家企业,查出事故隐患286处,提出整改意见273条,发出整改通知书51份,责令23家企业限期拆除违章搭盖的厂房、商店。
  1991年起,每年5月开展“安全生产周”活动,运用广播、标语、横幅、墙报、电视、报刊、宣传车等各种形式,广泛地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大造安全生产声势,普及全民安全生产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
  1994年5月,市就业培训中心正式挂牌办公。至1997年底,先后举办13期企业厂长(经理)安全知识培训班,培训人员1084人。
  1995年5月、12月,分别由1名副市长带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领导,先后到永宁梅林码头油库区和祥芝渔港油库区召开现场办公会议,部署油库区的安全防火工作。
  1996年8月,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签订1996~1997年份安全生产责任书;9月,开展禁止非法使用土锅炉安全生产检查,查出83家企业非法使用土锅炉,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83份,责令企业分期分批更换国家定点厂生产的锅炉;10月,对市区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整顿“三合一”(即车间、仓库、宿舍合一)厂房、商店专项治理,共拆除油毛毡搭盖房1000多间。11月22日,由1名副市长带领有关部门领导到永宁镇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就永宁梅林码头油库区存在的重大火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此外,建市后每年均不定期开展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液化石油气市场安全整治,永宁、祥芝油库区隐患整治以及制止非法使用土锅炉、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控制渔业水上事故等专项安全大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1997年3月,市政府决定成立安全生产科,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当年9~10月,按照上级部署,开展“三合一”厂房专项治理,市、镇(街道办事处)均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挂钩单位领导签订各辖区内“三合一”厂房专项治理责任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行政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签订责任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齐抓共管,层层落实。全市共检查“三合一”厂房1223家,整改1156家,停产整顿162家,查封137家。11月下旬,在泉州市劳动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下,对非法使用土锅炉进行专项整治,全市共清理土锅炉110台,其中拆除57台,整改33台,搬迁、停产、查封等20台;12月,对新发现的8台土锅炉进行查封拆除,基本上消除土锅炉爆炸的事故隐患。
  二、劳动保险
  (一)社会养老保险
  1988年11月,石狮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成立,负责全市各类企业职工(包括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干部、职工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和社会保险档案的记载和管理工作。当年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有:国有企业47家,职工1529人;事业单位企业管理6家,职工112人;供销社企业7家,职工442人;事业单位7家,职工57人。
  1996年1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人民保险公司移交给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统一管理的通知》规定,市人民保险公司把4家集体企业移交给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筹社会劳动保险事宜。同年6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成立石狮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贯彻实施,把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扩大到“三资”企业。至1997年底,全市参加统筹的企业552家,职工3522人,其中“三资”企业485家,职工983人,基金收入55.60万元。
  (二)工伤保险
  1996年2月,石狮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体改委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在全市各类企业中开展工伤保险。至1997年底,参加工伤保险企业有49家,职工3224人,征收基金15.66万元,支出8.11万元。
  (三)待业保险
  根据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从建市之时起开展职工待业保险工作,由就业服务管理处统一征集待业保险基金。1994年元月,动用待业保险基金1.13万元,用于元旦、春节期间慰问市永宁造船厂、市皮革厂、市水产供销公司等3家企业困难职工38人。1995年元月,动用待业保险基金4.13万元,用于元旦、春节期间慰问市皮革厂、瓷器厂、造船厂、纸塑厂、水产供销公司等5家国有企业困难职工310人。1996年元月,动用待业保险基金5.43万元,用于元旦、春节期间慰问市皮革厂、瓷器厂等5家国有企业困难职工371人。
  1988~1997年底,全市征集待业保险基金111.89万元,上缴及支出37.52万元,历年累计结余74.37万元。
  第三章 管理
  第一节 编制管理
  从1949年9月至1987年12月,境内行政机关编制均由晋江县编制委员会统一管理,干部由其统一调配。建市后,作为福建省综合改革试验区,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指示精神,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市直机关党政机构的设置要通过中共泉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报省委、省政府批准,行政编制总额由省委、省政府下达给泉州市,再由泉州市下达到石狮市;各部门及各镇、办事处行政编制及内设机构由石狮市编制委员会审批。单列编制由省编委直接下达。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均由石狮市编制委批准,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须报泉州市编制委审批。教育系统学校事业编制每年初由石狮市编制委重新核定。
  根据国家编制委有关规定和各类编制的经费开支渠道、单位性质,人员划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企业编制3大类。行政编制:凡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使用国家行政编制,其工作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国家行政经费或专项经费开支。事业编制:凡是为社会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满足人民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的需要,使用事业编制。事业单位分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开支根据经费来源不同而有所不同,经费来源按财政补贴量不同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3种形式。企业编制:1992年5月起,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不予定编制。
  1988年9月,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给石狮市党政机关总编制200人(不包括4个乡镇和部分部门单列编制)。
  1996年机构改革时,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制委员会核定石狮市直机关总编制450人,镇级机关编制225人,公安局348人,安全局20人,司法局16人,法院76人,检察院55人。同年7月,市编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石狮市党政群机关“三定”(定职能、定编制、定内设机构)方案。“三定”后,石狮市党政工作部门共24个,党委工作部门分别是: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政府工作部门分别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事局(编委办)、内务局、经济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土建设局、教育局、科卫文体局、计生委、侨台外事局、审计局、财政局、工商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安全局;群团组织分别是: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商会、科协、侨联;议事协调机构是:石狮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石狮市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归口管理机构是: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机要局。
  第二节 干部管理
  一、干部调动
  建市前,境内干部调动归晋江县人事部门办理。建市后,市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各类干部。1988~1997年,全市共调入1123人(不含教育系统),其中为新建单位调配482人。在调配中,为照顾干部家庭困难调入177人,调整学非所用的知识分子75人,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入389人。同时,共调出干部90人。
  二、领导干部任免
  建市前,境内各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归晋江县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建市初期,进行人事制度改革试验,正、副市长采用公开推荐选拔的方式产生;市委领导成员仍由中共泉州市委任命。1990年起,市委各届领导成员、镇党委领导成员均由各届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分别报中共泉州市委或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批准任免。市各届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市人民政府正、副市长,市人民法院正、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以及各镇人民政府正、副镇长,均由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直机关各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中共石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任免。
  三、人才交流
  石狮市从一个沿海农村集镇升格为县级市,并作为省定综合改革试验区,各项事业发展迅猛,急需各方面的专门人才,单靠组织人事部门按计划调配人员已无法满足各项事业的需求,中共石狮市委、市人民政府深化人事制度改革,1990年3月成立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统筹人才交流工作。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举办人才交流洽谈会并设立定期人才集市,广泛开展人才交流,从全国各地引进大量专门人才;受理大中专毕业生求职登记2.16万人次,推荐各类人才1.8万人次。1991年,举办首次人才交流洽谈会,参加招聘的企业46家,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1450多人,当场洽谈成功的51人,达成意向的420人。1993年8月起,每月8日设立定期人才集市。1993年8月至1995年12月,参加招聘的企业共有789家,应聘人员有2.41万人次,达成意向的有4300人。
  1996年3月起,由原来的每月8日的定期人才集市增设为每月8日和25日人才集市,成为泉州市内最大的具有一定辐射能力的人才市场。
  四、干部考核
  建市以来,组织、人事部门坚持以“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有计划、有目标地对干部进行考核。对党政干部侧重考核政治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更为严格,侧重考核政策思想水平、组织领导能力、熟悉业务程度、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和工作的实绩;对专业技术干部侧重考核技术、业务水平和成果。在干部的录聘用和公务员的录用中,也进行严格的考核,严把“进口”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同时,每年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主要是本人对一年来的思想、工作、作风各方面的表现进行回顾,既肯定成绩,又检查存在问题,然后进行民主评议,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标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机关工勤杂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标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依据。1990年,干部考核方法有所发展,采用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中共石狮市委、市政府同各部、委、办、局负责人签定任期目标责任书,各部门负责人再将目标责任制所要达到的定量、定期目标分解到科室、个人,以此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干部考核工作逐步走上民主化、制度化和经常化的轨道。
  五、干部奖惩
  (一)奖励
  按照《奖惩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干部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1988~1997年,全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受到各种奖励晋升工资级别的5人次,被评为省各系统先进个人的86人次。
  (二)惩戒
  市人事监察部门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的各种违纪案件进行审查处理。1988~1997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受惩戒的工作人员累计162人,年平均占工作人员的0.4%。按处分种类分,警告12人,记过5人,记大过6人,降级40人,撤职32人,开除留用24人,开除43人。
  六、干部培训
  (一)公共必修课培训
  建市后,对原有和新招聘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公共必修课学习培训,为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创造条件。1989~1997年,全市共举办5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共必修课培训班,经统一命题考试,有1100人取得合格证书,合格率97%。
  (二)岗位培训
  根据各类岗位的需要,对全市各类干部进行岗位培训,培训的内容视不同行业的不同需要而定。1996~1997年市人事局组织干部进行电脑培训,共培训1150人。
  七、职称评聘
  建市前,境内专业技术干部的职称评聘工作归晋江县办理。建市初期,职称工作由市人事监察局干部科负责办理。1989年9月,成立石狮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日常的职称改革工作由职改办负责。
  1990年4~7月,先后成立首届中学、小学、卫生、经济、工程、农业、会计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1991年5月,成立首届中学教师中级职务评委会和小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委会,负责相应专业级别的评审工作。
  1991年以来,在乡镇企业中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全市共有8人获高级职称,82人获中级职称。1997年底,行政、事业、企业、集体单位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级85人、中级572人、初级2655人。
  第三节 工人管理
  一、工人调配
  建市前,境内国营、县集体企业职工调配归晋江县劳动部门办理。建市初期,企业仍实行定员调配,新建扩建企业增人所需指标由市劳动部门下达,按计划调配。1992年5月,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营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劳动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颁发后,企业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具有用工自主权,劳动部门不再对企业实行增人指标控制。根据各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的需要和市、镇机关大批政府公务员家属两地分居的实际情况,对职工进行正常的工作调动。1988~1997年,全市共调人662人,调出41人,在市境内调动90人。
  二、职业培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对技术工人的需求大量增加,市境内出现许多民办培训班(点),培训项目涉及服装、鞋业、财会、美容美发、家电、美术、汽车驾驶、摩托车维修、电脑操作等,每项培训学员均达数千人。
  市劳动部门自1990年起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加强对工人上岗前的技术培训。1993年,设立石狮市就业培训中心,实行重点化培训管理。1990~1997年,先后举办各种培训班47期,培训总人数达3747人。其中培训电工16期1422人,电梯操作工2期105人,建筑登高架设工1期48人,锅炉司炉工1期96人,压力容器与中央空调操作工1期135人,液化气安全技术1期43人,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安全资格证书培训13期1084人,公共场所防火安全常识培训2期145人,《劳动法》学习培训班8期529人,矿山采石场(矿)长安全技术培训2期140人。
  1995年7月,经省劳动厅批准成立石狮市服装技术学校,属企业办学性质,业务上由泉州市劳动局和石狮市内务局指导。该校主要面向泉州市,也向外地市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的往届初中生。1995年招收学员108人,1996年招收97人,1997年招收221人。1997年7月首届毕业生全部分配到石狮、泉州、厦门等地的大中型服装企业就业。同年12月起,石狮市和泉州市劳动部门组成联合评估组,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以培训职业技能为主的11个社会办学单位进行清查、评估,经评估合格的7个单位,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三、技能考核
  1996年6月,经泉州市劳动局批准,成立石狮市服装技术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1997年7月改名为石狮市服装职业技能鉴定站),承担服装业裁剪工、缝纫工、检验工、整烫工等技术工种的初、中级技术等级技能鉴定工作。至1997年底,共进行技能考核鉴定455人。
  1996年10月,经泉州市劳动局批准,成立石狮市计算机职业技能鉴定站,承担计算机文字录人处理、计算机系统操作、计算机调试等技术工种的初、中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1997年底,开展首次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技能鉴定,有9人取得技术等级证书。
  1997年5月,经泉州市劳动局批准,成立石狮市就业管理处职业技能鉴定站,承担美容、美发、烹饪、餐厅、客房服务员、电焊工、车工、钳工8个工种的初、中级技能考核鉴定工作。至当年底,共考核鉴定20期1214人。
  四、劳动力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境内的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用工大量增加。建市初期,市人民政府对“三资”、乡镇和私营企业的用工,采取先放后管的灵活措施,允许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自主招工、自定工资、自订劳动合同,给予优惠宽松的用工环境。1988年11月,成立石狮市劳动服务公司(1990年2月、1993年3月先后改名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处),统筹社会劳动力的就业管理。
  1990年9月,市人民政府出台《石狮市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并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石狮市社会劳动力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由劳动、公安、工商、经济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合办公室,加强社会劳动力管理力度。
  1991年春节后,出现大量外地闲散人员流入石狮市求职的情况。3月,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成立由市政府办、内务局、公安、工商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石狮市清退盲流人员工作小组,通过张贴、分发《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劳动力管理的通告》和《清退外地盲流人员宣传提纲》各3000份,广泛宣传,积极劝返。至当月20日,大部分无工可做的盲流人员陆续离开市境。11月,经市政府批准在原石狮办事处、蚶江镇、永宁镇、祥芝镇成立劳动就业服务站。12月,经市人大审议通过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同年,石狮办事处、永宁镇率先在村(居)委会设立劳务组。1993年9月,石狮办事处分解后,又在凤里办事处、湖滨办事处、灵秀镇、宝盖镇相继设立劳动服务站,并在各村(居)委会设立劳务组,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市、镇(办事处)、村(居)委会三级劳动力管理网络,加强对社会劳动力的管理。
  1995年8月,市人民政府颁发《石狮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在市、镇(办事处)设立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在村(居)委会设立流动人口协管组,原劳动就业服务站、劳务组并到相应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中,对流动人口管理按属地划分,实行“三级管理一条龙,管理服务一体化,办证收费一次性,督促检查归一口”综合管理试验工作。
  五、劳动监察
  1993年5月,石狮市劳动监察大队成立(1996年7月改名为石狮市劳动监察中队)。市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对社会劳动用工、劳动力市场、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等进行检查监督,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1993年以来,共深入用工企业检查达2900家次,其中“三资”企业250家次、集体企业870家次、个体私营1780家次。在检查中对强迫超时加班,非法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非法使用童工,以及存在劳动安全隐患(如“三合一”厂房、使用土制锅炉、明火明电等火险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其责任轻重,逐一责令限期整改,直至经济处罚。至1997年12月,共发出劳动监察指令书320份,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470份,劳动安全意见书178份;对违反劳动法规的103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罚款总金额7万元。其中处罚非法使用童工35起,非法拖欠克扣工资23起,违反招工规定21起,违反劳动工作时间和加班规定7起以及非法劳务中介17起;督促用工单位按规定补办《就业证》4万人次,补签订劳动合同2.6万份;受理调处劳动争议430起,为职工追回被克扣拖欠工资达83.5万元。
  六、劳动鉴定
  1993年2月,成立石狮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并聘请医疗专家和市卫生、劳动、人事、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技术诊断组和评残鉴定组,开展职工病、伤、残和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同时也为职工工伤保险提供伤残等级标准依据。1997年4月,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及技术诊断、评残组对2例伤病职工进行首次鉴定,其中1例被评定为伤残二级。至是年底,共完成伤残鉴定10人,其中评为二级1人,四级2人,六级1人,七级、九级、十级各2人。
  七、劳动争议仲裁
  随着石狮个体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一部分企业经营者的管理方式、管理手段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有的企业以规章制度代替劳动合同,甚至出现任意打骂处罚工人,随意扣压工人身份证、克扣拖欠工人工资、非法使用童工的现象不断出现;有的因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低、技术技能差,片面追求高额工资和羡慕优越的工作环境而随意“跳槽”,从而导致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1990年11月,成立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91年发生劳动争议47件,涉及168人;1992年发生118件,涉及512人;1993年发生285件,涉及1200多人,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1994年5月,成立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展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1995年12月,为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建立稳定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成立石狮市协调劳资关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劳资关系。劳动争议一旦发生,一般由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以调解方式处理,对个别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复杂案件(主要是工伤事故赔偿),一般也在仲裁调解阶段予以妥善解决。1994年发生441件,涉及1124人;其中各劳务站受理197件,涉及352人。1995年发生503件,涉及1363人;其中各镇(街道办事处)受理232件,涉及507人。1996年发生804件,涉及3809人,为工人追回工资达120.06万元;其中各镇(街道办事处)受理665件,涉及2457人,追回工资68.4万元。1997年发生1392件,涉及5966人,为工人追回工资577.19万元;其中各镇(街道办事处)受理828件,涉及2641人。
  第四节 工资基金管理
  石狮建市前,境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基金管理由晋江县管理。建市后,根据上级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增长的通知精神,加强全市消费基金的宏观控制,在全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办理《工资基金手册》(后改为《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采取工资总额总包干的办法核定单位全年工资总额计划数。
  1990年,加强劳动工资计划的宏观控制,核定工资基数(包括计划内和计划外两个基数),建立台帐。全市企业统一实行国家劳动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发的《工资基金手册》。
  1991年,根据泉州市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分配落实到各市属国有企业。同时与各专业银行、企业主管部门配合,切实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做到既加强宏观调控,又搞活企业,工资基金的增长速度得到合理控制。
  1993年,全年共办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39册,纳入管理的职工人数达1170人,核定工资总额564.21万元,人均4822元。
  1995年起,对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包干基数不再划分计划内和计划外用工工资总额两个基数,而是合并为一个基数。
  第五节 离(退)休管理
  一、干部离(退)休
  (一)离休
  1980年起,根据国家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陆续办理(或改办)离休手续。建市前(后)分别由晋江县和石狮市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权限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1980~1994年办理干部离休35人。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18级以下的为一般干部,18~15级的享受县(团)级待遇,14级以上的享受地(厅)级待遇。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与在岗时同等,生活待遇略有从优。离休干部可享受建房补助费,1982年的标准为地(厅)级4000元,县(团)级3000元,一般干部2000元;1994年调整为地(厅)专级5000元,县(团)级4000元,一般干部3000元。同时,发给离休干部安家补助费,安置在石狮市区的居民户口发给150元,安置在市内其他地方的发给300元,易地安置的也按以上标准掌握。
  (二)退休退职离职
  1951年起,干部开始享受退休待遇。至建市前,由晋江县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1976~1987年办理退休共367人。建市后,石狮市人事局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给予办理退休手续。1988~1997年,境内共办理干部退休610人。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给予办理退职(离职)手续。1988~1997年,全市共有20名干部自动离职。
  干部退休后,按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每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按1994年规定,退休干部房屋修5费标准为地(厅)级(正高级职称)3000元,县(处)级(副高级职称)2500元,科级(中级职称)2000元。一般干部(初级职称)退休安家补助标准安置在石狮市区的居民户口发给150元,安置在市内其他地方的发给300元,易地安置的也按上述标准掌握。
  干部退职后,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40%。干部离职时,按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一次性发给离职金。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的,每年发给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从第11年起,每年加发半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
  (三)管理形式
  1989年4月,成立市老干部活动中心,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原隶属于市人事局,1991年改属中共石狮市委组织部领导,组织部内设老干部科,各镇(办事处)均成立老干部领导小组,聘请1~4名离(退)休干部专门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各镇(办事处)均设立老干部活动室、老年人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老年人体育协会等,开展离(退)休干部活动。市老干部活动中心配置有多种健身器材和体育文艺器材,供离(退)休干部开展健身活动和文艺体育活动。离休干部和副科级以上退休干部的慰问、探访以及春节座谈会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等活动由市老千部活动中心负责统筹;其他退休干部的活动由各镇(办事处)负责管理。
  二、工人退职退休
  1953年起,境内企(事)业单位开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关于工人职员退休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退职养老。1958年起,国家把退职养老改为退休养老制度,规定工人退休年龄男为60岁,女55岁。工人退休后,每月发给退休费,再按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长短,加发5%~15%退休补助费。
  1974年对境内非归侨职工及其配偶经批准出国或往港澳定居的,给予办理退职手续。1977年3月起,对手工业联社直辖的基层厂、社的正式职工、社员实行退休福利统筹。1978年,按规定给予一批年老体弱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办理退休退职。1983年5月起,给部分已退职的老弱病残职工享受其本人工资40%的生活费;同年8月起,二轻系统集体所有制工人的每月退休费最低保证数提高到27元,因公(工)致残者提高到40元,退职者提高到22元。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工人生活费最低保证数同时提高5元。
  建市后,于1988年成立石狮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将全市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基金纳人社会养老保险范畴,实行职工退休社会养老制度。其保险金按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由用工单位按照工人月工资17%缴纳,工人则从签合同起,按月工资的2%上交。同年,全市共有67家国有和集体企业单位按省政府的规定范围、标准和定额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其职工退休社会保险实行全省统筹、分级管理体制,即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余额上缴,差额补拨。1997年,全市累计退休、退职工人984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人597人、集体所有制工人387人。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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