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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19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登记
分类号:
D632.91
页数:
2
页码:
691-692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石狮境内1950年12月1日到1997年办理国内公民结婚登记、涉外婚姻登记、离婚登记情况。
关键词:
石狮市
婚姻
登记
内容
石狮境内婚姻深受封建礼教约束,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清代,官府不办理结婚登记,也未规定结婚年龄。民国时期,虽有颁布婚姻条例,却未能贯彻实施。
1950年12月1日,《福建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在境内颁布实施,县民政部门和境内人民政府承办婚姻登记,凡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后,方能领取结婚证书,受法律保护,并从简改革结婚仪式。1951年组织举行集体结婚。1952年大力开展宣传《婚姻法》,支持男女青年争取婚姻自由。1953年,县召开扩大于部会,境内派员参加,培训贯彻《婚姻法》队伍,并处理一批婚姻纠纷事件。自此,结婚登记趋于正常。国家经济困难时期,买卖婚姻又有抬头,境内再次开展宣传《婚姻法》。1986年乡镇婚姻登记员和民政助理员集中在晋江县业务培训,学习《婚姻登记法》。石狮、永宁、蚶江、祥芝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工作由持婚姻登记员证书的民政助理员专职担任。按婚姻登记法办理结婚、离婚登记。1987年,开始试行婚前检查,男女双方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附交婚前健康检查表,当年办理初婚登记的蚶江79人、永宁55人、石狮219人、祥芝179人。
民政部门大力倡导新事新办,简化结婚仪式,1991年,境内参加集体婚礼150对。尔后,市委、市人民政府把组织举办集体婚礼列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之一,广为提倡宣传,大力组织支持,1992~1996年全市参加集体婚礼的达1818对,1988~1997年,全市办理国内公民结婚登记27827对,涉外婚姻登记898对,离婚登记92对。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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