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复退军人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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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18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复退军人安置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684-685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石狮市1952年到1997年5月复退军人安置情况包括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
关键词: 石狮市 复员军人 安置

内容

1952年,境内分两期开展转业建设活动。第三区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分设小组,对复退军人专人负责安置。当年接收复退军人30人(含深沪、围头),安排农业生产23人、渔业2人、做工4人、未就业1人。1953年接收复退军人22人,安排农业生产21人、其他1人。1955年对无家可归的复退军人由县派人护送到区,分别安置在农业社、互助组、分给房屋和土地;对患有慢性疾病的给予定期补助。1959年石狮公社接收复退军人43人,全部安排农业生产。1968年,民政部门设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复退军人安置。1981年,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安置工作指示,对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复员退伍军人,县给予经济补助。1982年后,民政部门设立复退安置机构,负责复退军人安置。1988~1989年,全市复退军人113名,其中城镇安置对象19人,全部安置完毕。尔后,坚持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1992年起,由于用人制度改革,部分人员未能按时安置。1995年,市政府制定《石狮市退伍士兵安置、义务兵优抚暂行办法》,规定对城镇复退军人的安置,原则上不统一分配工作,由退伍安置对象通过劳务市场竞争就业或自谋职业。市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费,转业志愿兵每人为5.5万元,退伍义务兵每人2.5万元。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每次奖励增发安置费200~3000元;对受惩处的减发安置费,每次处分视情节扣500~2000元,屡受惩处的,累计减发到不发安置费为止。1996年,采取鼓励自谋职业、双向选择和直接安置相结合的办法,1992年以后遗留的14名退役士兵和当年度的19名退伍士兵全部得到妥善安置,其中8人申请自谋职业,共发给一次性安置费23.5万元。1988~1997年5月,全市接收退役士兵876人,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159人、转业志愿兵14人。完成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144人,转业志愿兵13人。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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