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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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178
颗粒名称: 卷十九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21
页码: 680-700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石狮市民政情况拥军、优待、抚恤、福利事业、救济扶贫、其他民政事务等。
关键词: 民政 拥军 抚恤

内容

石狮华侨、乡贤历来怜贫悯恤,崇尚行善积德,致力公益事业。古代,境域内的恤政事务大多为地方热心公益人士的自发义举,曾相继创办义冢、慈善堂等,专事殓埋路旁尸骸,动员民众为患者捐资赠药,或施行义诊,恩泽乡里。
  民国期间,晋江县政府设专门机构管理民政事务,虽陆续办理赈恤、救济、慈善感化、卫生防疫等事项,但灾年荒岁大量地方民政福利事业、救急济危的粮食平粜仍然由当地华侨、归侨、乡贤自发组织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晋江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主管民政事务。石狮、蚶江、永宁、祥芝等乡(镇)民政部门大力开展地方民主建政、支前民运、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等民政事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政工作肩负着社会保障的重任,工作范围逐渐扩大,任务更加繁重。
  石狮建市后,市人民政府内务局设民政科主管民政工作。民政部门致力民政事务的同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着力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推向新的阶段,用“双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同步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步加强。1992年、1997年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先后两次授予石狮市“双拥模范城”称号。
  石狮市大力倡导革故鼎新,移风易俗,1997年城乡一步到位改革土葬,实行火葬,并专项开展清理国道、省道公路沿线及风景区、经济开发区内的坟墓,彻底改变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封建陋俗,树文明新风。同时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创办民政福利企业和社会福利事业,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使民政工作不断发展。
  第一章 拥军优抚安置
  第一节 拥军
  一、组织慰问
  民国27年(1938年)11月,晋江县抗敌分会多次到石狮、永宁慰问沿海前线抗日将士
  和阵亡将士家属,发放慰劳品和抚恤金。11月4日,晋江妇女抗敌后援队永宁妇女军训队成立,公演文明戏宣传抗日,开游艺会募集抗日基金120.08元交托《泉州日报》社转汇前方慰劳抗日将士。
  1950年春节,境内各区、乡人民政府组织拥军优属慰问活动。此后,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等节日,境内各机关团体均组成慰问团深入部队驻地慰问,并携带慰问品、带领电影队、剧团向驻军慰问演出,举办军民联欢会,召开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座谈会。同时组织乡村干部群众向烈军属拜年,赠送贺年片、慰问信,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石狮建市后,全市范围的拥军优属活动,以多形式、多方位、多层次地展开。驻军所在地的各镇、村和双拥共建单位,节日期间普遍开展慰问和军民联欢活动。1989年春节期间市人民政府拨出专项经费3.93万元开展拥军优属,向复退军人赠送慰问图8000张,向现役军人家属赠送慰问对联1000副,向优抚对象发放救济款每人50元,并组织慰问团走访驻军、看望伤病员、慰问边防、武警大队和在乡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市文艺工作者在狮城影剧院为近千名官兵举行文艺晚会。1990年元月12日,市“五套班子”走访慰问驻军官兵、公安武警部队。21日在狮城影剧院举行迎接90年代新春文艺晚会,军民同台演出文艺节目。而后,每年元旦、“八·一”春节期间,都采取不同形式开展慰问活动。1996年5月10日,市委、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出《关于拥军优属的若干规定》,具体落实支持驻军“菜篮子”工程建设,帮助驻军发展企业、培养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解决驻军子女人学入托和51名随军家属就业等问题。1997年10月,市政府拨款50万元支援部队“三个一”工程建设。
  二、军民共建文明城
  石狮市是省定军民共建文明城试点。石狮建市后,分别与驻军各部队及科盾医院、修理所、军垦农场、石狮边防大队、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等联手开展双拥共建活动。1992年和1997年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命名石狮市为“双拥模范城”。
  石狮市认真贯彻省委关于军民共建石狮文明城试验点的一系列指示。1991年元月3日,在某部队召开军民共建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军民共建的具体事项。从实际出发,军民共建由厂队、村(街)单一结队子共建发展到联片共建;由学雷锋做好事发展到共学、共建、共育,再发展到共建、共育、共防;由共建先进党支部发展到共建文明片区、文明企业、共创双拥模范城。1996年全市建有22个党政军民、侨企商学联建片区、6个警民共建点、23所文明市民学校和文化技术夜校、8家企业、12所中小学校,32个村(街)党支部与20多个驻军基层所、队开展结队子共建,形成以点带片、以片带面的共建格局。1995~1997年片区军警民共同举办报告会60多场次,普法讲座、灯谜会、歌咏晚会、吟诗会和各种球类比赛80多场次,文艺联欢晚会40多场次、电影晚会130多场次。石狮市首批亿元村、泉州市命名文明村的大仑村,富裕不忘拥军,每年在大仑小学上学的科盾医院子女与大仑入一样全部享受每人每年150元的补贴和其他节假日慰向金。大仑村还无息借支5万元给科盾医院建住院大楼、添置先进医疗器材,一次性赠送舞厅灯光设备一套,并出资1万元帮助装修俱乐部。沙堤村党支部与炮连共同制定每月每季度联席会、党员目标管理、党员联系户等制度,先后被民政部、总政治部树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村妇女组织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新时期拥军工作先进集体,村妇女主任、省拥军模范李乌谅被评为全国“三八”红旗手。市、镇(街道)、村(居)委会分别投资120万、80万、10万元、华侨捐资12万元;出资20多万元、无偿出让土地15亩帮助驻军修建混凝土灯光球场4个、综合训练场3个、蓄水池6个、整修营区道路数公里;先后投资100多万元埋设地下电缆、架设和维修高压输电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并为其减免服务费和电力增容费。市财政主动提供20万元无息贷款、政府出让7.5亩土地给部队建宾馆、开饭店,仅地价优惠让利就达250万元。并征用耕地35亩,出让耕地10亩划给部队养猪、种菜、养鱼。同时拨出近40万元扶持部队发展菜篮子工程;投资1300万元扶持消防大队更新设备、完善生活和训练设施。市经济局、农办等有关部门每年帮助部队培训烹饪、种植、养殖、艺术、家电维修等方面的两用人才50多名。
  驻军官兵积极支援地方两个文明建设。石狮建市后,3支部队的机械工程队承包石狮市重要市政工程造价1亿多元的土石方,创收数百万元;为地方培训2000多名驾驶员;支持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为群众上国防教育课200多堂;每年为石光中学、实验小学、育青学校等训练学生2000多人次,举办军事夏令营6~8期;派出官兵60多人担任中小学校外辅导员;为邮电、中国旅行社等10余家企业培训青工200余人次;为交警、法院等单位培训干警100余人次;有力支援地方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驻军抢险、义诊、追捕罪犯
  石狮建市后,驻军每年主动担负当地急难险重任务,为第二故乡石狮献青春。从1988年起,平均投入抗洪抢险3000多人次,车辆100多台次、扑救火灾1000多人次、救护遇难群众3400多人次,挽回经济损失3400多万元。驻军医院每年为群众诊病1万多人次、体检5000多人次,上街下乡巡回义诊100多人次。同时积极支持地方依法治市,至1997年,每年动用军警人员500多人次、车辆100多台次,参加追捕罪犯,维护交通和公共秩序、配合严打斗争等,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同步发展。
  第二节 优待
  一、群众优待
  1951年石狮优待方式主要以代耕为主,享受优待的对象为烈军工属。代耕土地收成不低于群众土地。1952年永宁镇高德念代耕组代耕的土地每亩平均收地瓜干560斤,比上年增产20%。1953年采用固定代耕制,由固定代耕组代耕。1956年实行农业合作化后,取消代耕制,实行优待劳动日制度。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实行优待劳动工分制。1963年永宁公社享受优待对象88户474人、优待66466劳动工分。1980年后,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对烈军属的优待改为优待金,由乡(镇)统筹解决,每户每年优待现金200~300元。1987年10月1日,晋江县人民政府颁发《烈军属优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县优待金标准每户每年600元,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祥芝乡优待金为全县最高达1800元,石狮为300~600元。1995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颁布《退伍士兵安置、义务兵优抚暂行办法》,规定:服现役义务兵优抚标准从1993年冬季起新人伍的义务兵每人每年不少于2000元,按照市30%、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共70%分别承担,上不封顶,下要保底。1996年始,市民政部门为每年新人伍的义务兵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同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制定《石狮市优待金社会统筹试行规定》,明确规定享受优待金的对象每户每年优待金分别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和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20%。义务兵服役期间获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增发优待奖励金,为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10%~100%。是年,全市享受优待的义务兵家属398户,其中城镇67户,户均金额2550元;农村331户,户均金额2530元;其他享受优待的优抚对象1616人,总金额25.56万元。
  二、国家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晋江县人民政府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复退军人按其家庭经济情况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初期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粮,最高150公斤,最低25公斤。1953年改发现金。1957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4~5元、城镇6~7元。1960年县人民委员会对残废军人物资给予特殊照顾,一等残废军人每月供应猪肉1.5公斤、鱼5公斤,二等残废军人每月供应肉1公斤、鱼3.5公斤;三等残废军人每月供应肉0.5公斤、鱼2.5公斤,每人每月供应花生油0.5公斤。1964年每人每月定期定量补助金额为5.90元。1965年略有增加。1966~1967年农村每人每月补助8~9元,城镇每人每月补助10~12元。1984年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7年平均每人每月补助19元。1990年,石狮市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167人,月人均补助标准为20元。1992年1月始,全市老复员军人全部实行定期补助,每人每月25元,以后逐年增长。对于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也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95年在乡复员军人169人,发放补助金额80万元。1997年1月起,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221人,补助标准为城镇月人均71元,农村籍月人均61元;享受定期补助的退伍军人22人,城镇月人均61元,农村月人均51元。是年,全市复退军人定期补助总额为17.85万元。
  第三节 抚恤
  一、残废抚恤
  1951年9月,晋江县人民政府对烈军属进行普查,并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人民政府发放粮食抚恤。1953年改抚恤粮为抚恤金,抚恤标准于1952、1953、1978、1979、1982、1983、1984年作过调整。石狮建市后,1989年残废军人重新建卡、换发革命军人残废证,并根据国家颁布的抚恤标准调整抚恤金。1990年全市共有伤残军人57人,其中在职23人、在乡34人。伤残等级为:一等1人、二等甲级3人、二等乙级15人、三等甲级19人、三等乙级19人。全年共发给残废金1.5万元。1997年1月,全市革命伤残人员56人,其中在职27人、在乡29人,伤残等级情况为一等1人、二等甲级3人、二等乙级15人、三等甲级19人、三等乙级18人。全年共发残废金3.1万元。
  二、牺牲、病故抚恤
  1951年12月晋江县人民政府民政科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条例》开展抚恤工作。对抚恤对象发放粮食。1953年改抚恤粮为抚恤金。1959年石狮公社有烈属2户4人。1964年7月至1965年6月,县民政部门对优抚对象进行普查建卡、登记、发证,按照国家颁布标准发放抚恤金。1979年进行普查登记。1980年6月,县颁发《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依据此标准发放抚恤金。
  1990年,石狮市有烈士家属21户、牺牲军人家属4户、病故军人家属8户,其中享受定期抚恤的24户32人,标准为每月每人35~50元,全年共发放抚恤金1.52万元。1995年,石狮市向省人民政府报批革命烈士1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07万元,并为其家属3人办理定期抚恤。当年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有烈士家属12人,牺牲病故军人家属10人。1996年,一名石狮籍现役军人在部队牺牲,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市政府根据《泉州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2.1万元(80个月工资),烈士褒扬金3万元,并为烈士母亲办理定期抚恤。1996年,全市烈士家属23户、牺牲军人家属4户、病故军人家属9户,总计87人,其中享受定期抚恤26人。1997年1月,抚恤标准提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月人均125元,病故军人家属月人均120元。是年全市共发抚恤金3.84万元。
  第四节 复退军人安置
  1952年,境内分两期开展转业建设活动。第三区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分设小组,对复退军人专人负责安置。当年接收复退军人30人(含深沪、围头),安排农业生产23人、渔业2人、做工4人、未就业1人。1953年接收复退军人22人,安排农业生产21人、其他1人。1955年对无家可归的复退军人由县派人护送到区,分别安置在农业社、互助组、分给房屋和土地;对患有慢性疾病的给予定期补助。1959年石狮公社接收复退军人43人,全部安排农业生产。1968年,民政部门设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复退军人安置。1981年,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安置工作指示,对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复员退伍军人,县给予经济补助。1982年后,民政部门设立复退安置机构,负责复退军人安置。1988~1989年,全市复退军人113名,其中城镇安置对象19人,全部安置完毕。尔后,坚持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1992年起,由于用人制度改革,部分人员未能按时安置。1995年,市政府制定《石狮市退伍士兵安置、义务兵优抚暂行办法》,规定对城镇复退军人的安置,原则上不统一分配工作,由退伍安置对象通过劳务市场竞争就业或自谋职业。市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费,转业志愿兵每人为5.5万元,退伍义务兵每人2.5万元。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每次奖励增发安置费200~3000元;对受惩处的减发安置费,每次处分视情节扣500~2000元,屡受惩处的,累计减发到不发安置费为止。1996年,采取鼓励自谋职业、双向选择和直接安置相结合的办法,1992年以后遗留的14名退役士兵和当年度的19名退伍士兵全部得到妥善安置,其中8人申请自谋职业,共发给一次性安置费23.5万元。1988~1997年5月,全市接收退役士兵876人,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159人、转业志愿兵14人。完成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144人,转业志愿兵13人。
  第二章 福利事业
  第一节 社会福利设施
  一、石狮慈善堂
  民国2年(1913年)石狮鼠疫流行,死者众多,有的染上疫病身亡之后,竟无人协助料理丧事。于是,旅菲归侨蔡嘏贵、蔡由群、黄城及地方绅士吴文章等人发起组织慈善堂,设建兴街,专为殓收无人管的路旁尸。收尸队员自愿参加,不索取代价,出动前只发每人半斤烧酒、一瓶万金油,以防传染中毒。还组织王仲逆、蔡民约到青阳辖内的沙塘协助打捞一具坠井自杀尸体。部分热心人士主动捐出资金购买药品,无代价赠送病患者,中医吴阿仑免费为群众义诊。尔后,自然消失。
  二、石狮市福利院、光荣院1992年列为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为9层混凝土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7800平方米,由市内务局筹集608万元资金兴建。1993年动工,1996年建成。
  三、石狮市聋儿语训班
  1992年开班,有教师2名,学生8名。1996年,有教师2名,学生5名。共举办聋儿语训班7期,培训学生27人次,有12名聋儿经培训后转入聋校就学,有3人进普通小学学习。
  四、石狮残疾人康复中心1995年8月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市医院合作兴办,设在石狮市医院。
  第二节 福利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积极组织残疾人及五保对象走生产自救、自我发展的道路,创办民政福利生产企业,解决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残疾人的生产和生活出路。
  石狮建市后,为发展民政福利事业,中共石狮市委和人民政府采取扶持和保护措施,给予减免税收,利润多留少提,按3∶7分成,即30%上缴,70%留厂作为生产发展和奖励基金等,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1991年全市仅1个福利企业,产值40万元,实现利税3万元。尔后,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支持兴办,福利企业有较大发展。1992年全市福利企业6个、产值850万元、交纳利税36万元。1993年福利企业19个、产值3000万元、交纳利税500万元。1994年福利企业19个、产值1523万元、交纳利税250万元。1995年福利企业19个、产值2500万元、交纳利税150万元。1996年福利企业13个、产值2600万元、交纳利税150万元,1997年福利企业13个、产值3500万元、利税150万元。
  一、石狮市第一福利厂
  1957年底,石狮镇新湖街民政组组织部分民政照顾对象成立以编草鞋为主的生产自救小组,无固定厂房。1958年,晋江县民政科以生产自救小组为基础,并招收部分残疾人,增添部分设备,转产针织品,创办为地方国营晋江县聋哑人针织厂,址设石狮镇马脚桥。1961年5月,下放由石狮镇宽仁街管理。1975年初,重新收归晋江县民政局管辖。1979年3月,该厂自筹资金在石狮镇民生路尾建二层厂房。厂名几经变更,曾称晋江第一福利厂。该厂因经营不善,1989年移交石狮市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当时有干部职工42人,其中残疾职工18人,固定资产20.13万元,流动资金23.18万元。1992年10月,石狮市政府决定,该厂转让给石狮市石狮街道办事处新湖村委会,所有职工领取退职补贴金离厂,正式关闭。
  二、伟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1992年1月由民政体育用品厂与港商合资870万元筹建,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为专业制造销售伟士牌中、高档网球拍、羽毛球拍等系列体育用品50多个品种的合资企业。有各种专用设备305台、职工300人,其中残疾人25人,1993年交纳税款96.44万元。1994年后年交税款均在百万元以上。产品由国内各省市文体批发公司、专业商场经销,并销往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德国、荷兰、俄罗斯、波兰、印度、孟加拉国、马来西亚、印尼、越南、新加坡、泰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多次获中国体育用品博览会金凤凰奖,1996年获中国消费者信得过名优产品及福建省消费者信得过商品称号。
  第三节 残疾人事业
  一、组织机构
  1990年8月,成立石狮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时成立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1月20日,召开石狮市残疾人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1992年10月,市组织140余人开展残疾人状况普查,全市各类残疾人8645人,占总人口的3.2%,其中城镇占0.53%,农村占2.67%。1993年,各镇(街道办事处)先后成立残疾人协会。5月,成立石狮市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1995年3月,成立石狮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6月,制定《残疾人就业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召开残疾人联合会第二次代表会,选举产生第二届主席团、主席、副主席。8月,成立石狮市残疾人社区康复指导中心。10月,成立石狮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996年6月,开展第二次残疾人普查,全市各类残疾人5395人。
  二、残疾人康复
  石狮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10月,邀请国家儿麻矫治专家医疗队到市,为73例儿麻患者施行矫治手术。对其中有特殊困难的21名患者给予补助1.25万元。1992年为122名白内障患者做复明手术。石狮市人民政府被泉州市、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三项康复工作先进集体。1996年,完成全市残疾人白内障复明手术48例,小儿麻痹症矫治5例,聋儿语音训练5名,低视力矫治58例。
  三、残疾人福利
  1990年10月,石狮市开展“捐赠一元钱、扶残作奉献”活动,共募集残疾人福利基金12.5万元。1995年,全市大力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各级领导带头、社会各界慷慨解囊,募集残疾人福利基金23.5万元,作为积累资金。
  四、残疾人体育
  1991年8月,石狮市选派13名残疾人运动员参加泉州市第二届残疾人运动会,参赛项目有长跑、短跑、跳高、跳远、游泳、乒乓球,获得5块金牌、3块银牌和3块铜牌。1994年9月,全市募集资金9万元支持北京第六届远东及南太平洋残疾人运动会。
  五、残疾人就业
  1994年11月,石狮市人民政府制定《石狮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1996年安置残疾人就业31人。1997年石狮市残联与石狮市信德工艺品有限公司联合举办残疾人培训班,安排40余名残疾人就业。
  第四节 社会养老保险
  1993年2月石狮市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中共石狮市委、市人民政府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列为当年为民办20件实事之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成立之后,印制宣传提纲7000张,录制录音带100余盒分发到各镇、村、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开展宣传。1994年10月市人民政府制定《石狮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石狮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方案》,并在全市付予实施。1995年5月9日,市政府对各镇下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任务,并制定奖励办法。6月,举办各镇、村、街道办事处、115个村(居)委会345人参加、为期4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知识培训,当年投保1694人、收保险费109.7万元。1997年利用各种形式继续宣传,投保541人,收保险费27.39万元。
  第三章 救济扶贫
  第一节 灾害救济
  石狮华侨、乡贤历来热爱桑梓、救难济困。明永宁梅林村人黄澄“喜施与,以餗贷至者随所欲与之”。清仑后村人吴怀荆为“癸亥(1505年)疫死者……棺而掩者,凡若干人”。清代石狮人曾廷标“庚寅岁荒,乃捐西坤产地数顷,以为义冢。”民国2年,旅菲归侨蔡嘏贵等组织慈善堂。民国27年,金门、厦门相继沦陷,米粮输源中断,菲律宾宿务旅菲永宁同乡会由陈植萼、林朝强、陈植藻等9人发起组织救济委员会在故乡永宁组织平粜委员会资助乡民以度急难,首批筹宾银2009元,购米200包,于八月八日推举陈植清往泉州接运大米回乡。平粜范围暂以永宁、西厝为限,后再扩大,安定乡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将抗灾救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1951年7月上旬起,连续干旱60多天,政府发动群众凿井挖塘,修水闸引水灌田,拨给第三区救灾款150元。1952年,石狮一带9个乡1万多亩水田因春旱不能溶田插秧,晋江水利委员会放水抗旱,政府拨出救灾款4万元。1956年9月中旬,一连4天4夜暴雨,平均降雨量380毫米,石狮受灾群众265户、1117人。县长深入灾区,组织干部群众救灾抢险,县、乡政府拨给救灾款1500元,帮助群众重建家园。1960年5~8月,连遭3次10~12级台风暴雨袭击,洪水成灾。石狮、永宁倒塌民房57间、半倒300间,倒塌畜舍56间。县委、县人委动员全党全民组织抢险抗灾,拨出救济款物,发给药品,为群众治病。1963年蚶江公社连遭旱、风、虫灾害。从上年10月至当年6月,干旱持续247天。7月1日至15日接连遭受两次风力10级以上的台风袭击,冲毁作物132亩、溪岸509条,小型水利143处、房屋倒塌34座47间,全社组织抗灾劳力1500余人,政府拨给救灾款12183元,救济粮1900公斤、棉被23条、衣服30件、布600米,并鼓励社员战胜灾害度过难关。1981年,遇上“五月寒”,继而,稻瘟病成灾,政府组织生产自救,拨给石狮、永宁、祥芝、蚶江镇救灾款4900元。1988年11月18日永宁镇梅林村机施31队闽渔(甲船)3582号船,凌晨2点由梅林澳驶向283海区渔捞作业,返航途中海水灌人机舱,当日22点沉没,3名船员遇难。11月20日祥芝镇祥芝渔业村蔡茂沛载重100吨双拖船由祥芝澳开往台湾海峡中坪海域生产,22日19点50分返航,23日凌晨3时抵达祥芝村定置区网尾海域,因风大浪高,沉人海中,7人遇难。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人员到遇难船员渔村看望遇难船员家属、了解海难详情,拨出专款1万元解决受难遗属的生活困难。
  1990年6月24日,石狮境域遭受百年罕见的特大暴雨袭击,从下午1时开始降雨至25日6时,市区降雨量达305.3毫米,祥芝乡最大降雨量达337.5毫米。受灾面积48438亩,受灾人口17.5万人,死亡1人。倒塌房屋289间,死亡牲畜182250只,受灾83村35227户,损失金额达7500万元。市委、市政府紧急动员全体人员投入抗灾。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头奔赴灾区组织抗灾抢险,发动群众生产自救,发放救灾款15.95万元。1992年上半年全市发生火灾9起,其中大火灾3起,经济损失56.25万元。5月31日,华芳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基建工地建筑工将100瓦高功率灯泡长时间通电,且紧靠毛毡墙引起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87万元。每次灾情发生后,公安消防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奋力扑灭。当年政府发放救灾款13.5万元。1994年1月5日,祥芝镇祥渔村闽狮渔2335/2336号49吨位对拖船从祥芝港出海生产,向台湾浅南渔场行驶。1月6日凌晨1时在285海区1小区,2336号船左舷机舱被一艘货轮撞击翻沉,5名船员遇难,经济损失30余万元,政府拨出专款解决受难遗属的生活困难。1996年4月18日,永宁镇梅林村闽狮渔3564号船在距梅林港14海里273海区第9小区从事渔业生产时失事沉没,10名船员全部遇难,经济损失60余万元,政府拨出救灾款1.3万元。1997年12月12日清晨7、8时梅林村3536号单拖渔船出海,13日晚12点左右开始返航,14日5点抵达283海区第3小区,大浪扑向渔船,船舱进水,6点沉船,3人遇难。保险公司给予办理赔偿保险手续,市、镇政府拨出专款资助。
  每当灾害发生时刻,石狮市政府不仅组织市境人民抗灾救灾,拨出财、物安定灾区人民生活,还从大局出发,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支援外地灾区人民度过灾荒、重建家园。1991年6月,安徽省洪灾为害,市政府组织募集捐款70万元支援安徽灾区。1992年南平地区遭受洪水灾害,市政府组织捐款20万元、衣物3万套(折人民币38万元)予以支援。1993年湖南省境内发生水灾,市政府援助10万元。1994、1995年沙县、宁德地区相继遭受水灾,市政府捐款5万元,衣物67532套支援沙县灾区,捐助宁德灾区衣物21496套、毛毡10件、鞋50双。1996年龙岩地区长汀、永定、上杭县遭受特大暴雨袭击,灾情严重,根据省人民政府支援灾区部署,市委、市政府发动全市直机关干部、各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群众、社会团体捐赠衣物、款项,形成群众性的救灾活动,先后两次,捐赠衣物9.3万套,大米5000公斤、人民币96.3万元支援灾区。
  第二节 困难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关心群众的生产生活,发动群众互助互济,尤其每年冬令、春荒期间对贫困户都拨出救济粮、款以及衣物,使他们度过困难,还多次拨出渔区救济款。对城镇的社会救济坚持以生产自救为主,同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组织福利生产、安置就业等方法。60年代初,石狮镇组织生产自救单位,安排城镇贫困户就业。每年均拨出一定数量的城镇定期补助和临时救济款。
  石狮建市后,为帮助贫困户解决穿衣、吃饭、治病等困难,市人民政府将农村社会救济纳入国民经济开支范围,每年都拨出一定数额的钱、款或物资救济困难户或因天灾人祸造成的暂时困难户和优抚对象,帮助他们度过难关,走共同富裕之路。救济粮款的发放由市政府直接下拨各镇(街道办事处),采取调查摸底、民主评议、落实到户、专款专用。全市拨出救济款1988年0.90万元,1989年4.75万元,1990年大米3.96万公斤,1991年2万元,1992年1.20万元,1993年3万元,1994年2万元,1995年1.83万元,1996年3.00万元,1997年5.62万元。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市、镇政府还组织人员慰问特困户,每户发放100~500元慰问金。
  第三节 “五保”户供养
  1956年,农村成立高级社时,90%以上贫困户参加合作社,经评议,评出“五保”(保吃、保住、保穿、保病、保葬)对象。1958年,“五保”户分别由大队、公社、国家照顾。1964年省人委颁布《农村人民公社“五保”户、困难户供给、补助工作试行办法》(草案)。尔后,每年定期拨给“五保”户救济款、粮及慰问金。1980年后,对“五保”户实行“四包”,即包口粮、包穿、包治病,每月包给2~5元零用钱。1988年石狮市有“五保”户65户68人,全部由所在镇、村供养。当年,市政府还拨给救济粮8500公斤、救济款7850元。以后各镇、街道每年从市下拨的救济款中划出一部分用于保证“五保”户的生活零用钱及治病费用,月标准70~120元。每年春节,市、镇政府都组织干部群众看望“五保”户,及时帮助解决困难。1991年全市“五保”户58户、61人,1994年34户、38人。1996年为35户、37人。1997年32户、34人均列入保障供养对象,月人均100~120元。
  第四节 支援贫困地区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通知,为更好支援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石狮市和宁夏自治区以及本省的政和县实行对口支援,促进山海协作,和西部地区协作。1993年6月,市政府领导亲自到政和县考察、了解该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尔后支持该县20万元。1996年根据省人民政府部署,石狮市与西藏朗县进行对口支援,8月,市委书记、市长何锦龙及部分市领导前往西藏朗县,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投资170余万元,扶持朗县建设石狮驻朗县办事处大楼,朗县石狮大楼,修筑石狮大道工程。1997年5月支援宁夏地区5.6万元、衣物38620套,密切和对口支援地区的关系,促进经济的共同发展。
  第四章 其他民政事务
  第一节 婚姻登记
  石狮境内婚姻深受封建礼教约束,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清代,官府不办理结婚登记,也未规定结婚年龄。民国时期,虽有颁布婚姻条例,却未能贯彻实施。
  1950年12月1日,《福建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在境内颁布实施,县民政部门和境内人民政府承办婚姻登记,凡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后,方能领取结婚证书,受法律保护,并从简改革结婚仪式。1951年组织举行集体结婚。1952年大力开展宣传《婚姻法》,支持男女青年争取婚姻自由。1953年,县召开扩大于部会,境内派员参加,培训贯彻《婚姻法》队伍,并处理一批婚姻纠纷事件。自此,结婚登记趋于正常。国家经济困难时期,买卖婚姻又有抬头,境内再次开展宣传《婚姻法》。1986年乡镇婚姻登记员和民政助理员集中在晋江县业务培训,学习《婚姻登记法》。石狮、永宁、蚶江、祥芝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工作由持婚姻登记员证书的民政助理员专职担任。按婚姻登记法办理结婚、离婚登记。1987年,开始试行婚前检查,男女双方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附交婚前健康检查表,当年办理初婚登记的蚶江79人、永宁55人、石狮219人、祥芝179人。
  民政部门大力倡导新事新办,简化结婚仪式,1991年,境内参加集体婚礼150对。尔后,市委、市人民政府把组织举办集体婚礼列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之一,广为提倡宣传,大力组织支持,1992~1996年全市参加集体婚礼的达1818对,1988~1997年,全市办理国内公民结婚登记27827对,涉外婚姻登记898对,离婚登记92对。
  第二节 民族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境内配合晋江县民政部门对少数民族进行多次调查,确认石狮境内少数民族有回族、满族。回族主要居住在蚶江镇的石渔村、石农村和永宁镇的郭坑村;满族主要居住在永宁镇。1997年,全市有回族1103户、3275人,满族4户、20人。由于长期与汉族居住一起,除祭祀等习俗仍保留该民族特点外,其他习俗与汉族大致相同。
  党和人民政府团结各族人民,实行特殊的民族政策,政治上各民族一律平等,安排少数民族共商国事。人民政府每年拨出专款专物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生产,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支持文化教育,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建市后,石狮市对少数民族工作尤为重视,1991年,市人民政府下拨少数民族扶持资金2万元,资助修建郭坑公路和石湖小学。为扶持石湖发展养殖业,扩建红膏蟳基地,特发放有息贷款2万元。1992年,提供有偿扶持金5000元,用于扶植郭坑村石板厂。1996年,拨出1万元,帮助郭坑村修建道路。
  石狮市经济发展也促进少数民族村的发展。屹立在石湖海边的宋代六胜塔是市内著名的风景游览区。石湖村优越的投资环境,吸引着许多香港、台湾同胞、旅居海外的侨胞和外籍华人来投资、观光。1996年4月,市政府决定在原有石湖码头的基础上,投资扩建为万吨码头,加速石湖民族村和全市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村面貌有很大改观,基本摆脱贫困落后的桎梏。
  第三节 社团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87年,境内各乡镇,按晋江县社团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社团进行普查、登记和管理。
  石狮建市后,社团登记管理由内务局民政科承担。1990年对全市乡镇以上具有结社性质的社团进行清理整顿。1991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所有学会、协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年度检查,每年办理年检注册。随着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各行业的研究领域不断拓展,社会团体组织相应增加。1997年全市核准登记社团66个,其中,人民群众社团2个、行业性社团25个、联谊性社团3个、体育卫生社团8个、学术性社团17个、社会福利社团2个、文化艺术社团6个、宗教社团3个。注销社团2个。
  第四节 地名管理
  1979年10月起,境内各社、乡(镇)配合晋江县开展地名普查工作。1990年7月,成立石狮市地名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对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性指导,配合全市各镇深入每个村、街居民点、名胜古迹、岛、礁,走访群众,开展地名补查。对各镇、街道办事处、村、自然村、居民点名称和主要人工建筑、行政机关、名胜古迹的名称进行补查,填写地名补查资料表。当年底,补查工作基本完成。共补查行政区划和居民点名称305条、各专业部门名称14条、自然实体98条、人工建筑21条、纪念地与名胜古迹25条,计463条,补查新增58条,总计521条。尔后对补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处理,建立卡片资料。
  1991年5月至1992年4月,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为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经过实地勘察,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市区部分街、路、巷、桥进行命名更名。共命名、更名52条。1992年5月至1993年8月,成立市门牌整顿办公室,对市区68条街、路和53条巷的路牌、门牌进行整顿和重新编制,共制作安装路牌482块,门牌14497块。
  为做好地名档案管理,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建立地名资料柜,逐年把有关地名文书档案和普查资料、路牌、门牌资料进行系统分类,整理归档,实行地名资料规范化管理。地名档案建立后,为公安、邮电等部门及回乡港、澳、台同胞提供可靠的地名资料。同时,协助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词典》和《福建省地名词典》石狮部分词条。嗣后,又绘制《石狮市交通游览图》和《石狮市政区图》。
  第五节 殡葬改革
  石狮境内居民办理丧事历来注重繁文缛礼,均按传统风俗实行土葬。且旧习相因,互相攀比,墓地规模不断扩展,送殡队伍日趋浩荡,西乐队、南音队、高跷队穿插其间,送葬队伍绵连数里。出殡后还要设宴十数桌,甚至数十桌以答谢参加送殡的亲朋好友。旧殡葬致使大量土地资源和人力、物力的浪费。石狮建市后,殡葬旧俗依然,且呈发展趋势。
  1989年8月,中共石狮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制止普渡,推行殡葬改革,提倡厚养薄葬,限制送殡队伍,刹住大操大办丧事的陋俗。1992年6月,根据石狮市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为方便石狮旅外“三胞”安葬先人,实现其叶落归根夙愿,增进“三胞”爱国爱乡热情,在认真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创办石狮市永久墓园,并列为1993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20件实事之一。并成立筹建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为全市殡葬改革提供必要条件。
  石狮市永久墓园位于姑嫂塔山麓的永宁镇银珠笔山,离市区9公里,占地404亩,其中殡仪馆、火葬场50亩、永久墓园350亩,由石狮市殡葬管理所与香港洲发有限公司合作兴办。1993年动工兴建,至1996年底,总投资4000万元,建成火葬场、殡仪馆以及墓园的一至四区,投入使用。该工程按高标准、高投入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墓园采用中国古典建筑风格及江南园林式设计和营造,富有东方传统色彩,火化设备无害化、文明化、自动化,采用国际先进的燃气无烟、静电除尘设备;绿化、美化、道路等配套项目与墓园建设同步进行。墓园承接本地居民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遗体、遗骨及骨灰的安葬、寄存,承办火葬、土葬及墓区管理,为用户提供殡葬的一条龙服务。
  1996年10月,石狮市开展对“二沿二区”,即国道、省道公路沿线及风景区、经济开发区的坟墓进行专项治理,重点对省道306线石狮路段、石永大道、石蚶大道、石祥大道、市区南北环路、市区居民点内以及灵秀钞坑工业区内的坟墓进行迁移或就地伪装掩盖,至1997年5月,共迁移1237座,就地伪装掩盖59座。市区湖滨街道办事处各居民点内的200多座长期未能迁移的坟墓,全部由墓主无偿迁移。永宁镇对通往黄金海岸石永大路的80多座坟墓,采取迁移或就地掩盖的办法治理。使公路沿线,风景区和经济开发区的环境更加幽美。
  1996年11月7~8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石狮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嗣后,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执行石狮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1997年1月1日起,又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火葬,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发动,使《殡葬管理规定》在全市推开。为减少群众铺张浪费,同时开展禁止骨灰土葬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改革,7月1日起全市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骨灰土葬的通告》,严禁尸体运出永久墓园以外火化或土葬,对非法土葬的丧主处以2万元罚款,政府统一规划骨灰堂设点。1997年全市实行火葬912具,出殡队伍的规模、花圈数量、宴席数量都得到有效控制。
  第六节 收容遣送
  民国时期,晋江县救济会设立难民收容所收容厦门沦陷区的难民。
  1953年11月中旬至12月27日,晋江县开展收容社会上的游民乞丐,收容处理石狮、永宁游民乞丐124人、先后取消18个乞丐营寮。1955年,县民政部门在沿海集镇进行4次收容。1961年,县设立收容游民乞丐办公室,全年收容遣送游民乞丐118人。1986年,晋江县设临时收容遣送站,协助公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到街道、车站收容外流乞丐367人。
  石狮建市后,外来劳工增多,盲流人员增加。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1990年起,市民政部门对游民、乞丐等盲流人员实行收容遣送。1990年收容遣送283人,1991年收容遣送570人,1992年收容遣送382人,1993年收容遣送56人,1994年收容遣送71人,1995年收容遣送57人,1996年收容遣送42人,1997年收容遣送85人。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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