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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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15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兵役制
分类号: E265
页数: 4
页码: 658-661
摘要: 本章宋代记述了至1997年福建省石狮市兵役制度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兵役制 制度 石狮市

内容

第一节 募兵制
  宋代主要实行募兵制,禁军、厢军都是招募各地民壮充当。
  明代前期军民严格分籍,实行军户制。景泰初期改军户制为募兵制。当时的额编乡兵,挑选20岁以上、50岁以下的精壮乡民,编成队伍,平时操练,战时为兵,事平为民。嘉靖年间(1522~1566年)额编机兵,均以银招募有武艺者。
  清康熙前期,各县设置乡勇,临时招募,事后即行裁减。甲午战争(1894年)后,制定新军制,募兵服役3年,发给全饷;退伍后服预备役3年,月发饷银1两;再服预备役4年,不发官饷。
  民国1~16年(19121927年)驻晋江石狮境内各军,不管是北洋军阀部队,还是南方军政府部队,概用募兵解决兵源。
  第二节世兵制
  元朝实行征兵制基础上的世兵制。百姓一旦被征成为军人,即为军户,家口、财产皆注人军籍,并加盖官印,不得更改,所生儿男,继世为军。
  明洪武元年(1368年),军士皆另立户籍。军户由国家分给土地,令其屯田自养,平时军士由卫所军官指导操练、屯田,一遇国家有事,则拨归兵部派遣的总兵统领。为保证兵员补充,把全体军人和“壮士有力之家”,定为军户,世袭为兵。1人从军,1家便永远为军户,军丁不受地方行政机构管束。
  清顺治三年(1646年),招募汉人编成“绿营兵”,其兵役为世袭制。1丁在任,全家编人兵籍,父亡子继、兄终弟及,世代相袭,以兵为业。此外,依照“团练乡约”规定,筛选“勇”、“丁”,即18岁以上至50岁以下的男性皆为“丁”壮,每3个“丁”壮中筛选1个擅技艺者为“勇”壮,并将其姓名、军龄、特征立册2份,1份存乡长,1份存约长。“丁”壮、“勇”壮无事则各就其业,有事则各执武器参予作战,立功者奖赏,临阵退缩者处罚。
  第三节 征兵制
  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朝廷命江夏侯周德兴在福、兴、漳、泉4府进行“三丁抽一”,共征1.5万人,戍卫福建沿海卫所。
  清代沿用征兵制,分为八旗和绿营。八旗子弟,人尽为兵;征用汉人,编为绿营。
  民国时期,鉴于募兵制积存民不习武的弊端,国民政府于民国22年(1933年)颁布《兵役法》,但各级政府及其兵役机关执行起来,弄权舞弊,广大人民啧有烦言。
  民国26年,抗日战争开始,泉州即设有“晋江社会军事训练部队”,继之设立“晋江基干队训练班”。
  民国30年6月24日,晋江县第一区法石镇登州保保长吴火城以“征兵”为名,行“抓丁”之实,弄假作弊,贩卖壮丁林荣火去第三区蚶江镇浦内保顶替张塔入伍。林荣火年仅19岁,系独子,侍奉家里仅有的老祖母,他被抓丁,民怨鼎沸,案子一直告到省里。当时的福建省军管区司令陈仪即批文饬令彻查。吴火城推为吴豆干与林乌怡所为,吴豆干被捕归案,林荣火侥幸得释。
  民国31年,县兵役科改为军事科,乡镇则设立“保干事”和“保队副”,负责办理征召入伍事宜;又设“新兵执行所”,负责管理入伍新兵,分批送交“永春团管区””的接兵部队。
  民国32年,晋江县制订《制止逃亡壮丁暂行办法》,联保主任滥抓壮丁后,先送乡公所关禁,后捆绑由武装的国民党兵押送到泉州集中关押,在关押期间,不得自由,然后再由接兵部队押送到仙游或邵武新兵营训练,训练后再押解到江西等地前线。石狮百姓不堪抓丁之苦,众多男性青壮年纷纷逃往南洋,有的逃往他乡当长工或“入赘”,有的甚至断指毁身致残。
  民国36年度征召新兵(中央军),晋江县计征922名,其中石狮镇51名、永宁镇41名、复兴乡51名。民国37年3月,闽南师管区永春团管区代电给晋江县政府,配拨福建省保安第二团兵额52名,其中石狮镇3名、永宁镇2名。下半年征召新兵(中央军),晋江县计征980名,其中石狮镇64名、永宁镇40名、复兴乡49名。
  第四节 志愿兵役制
  民国28年(1939年),为适应抗日战争需要,福建省军管区制订的兵员征集办法第三条规定:18岁至35岁的男子划为甲级壮丁,38岁至45岁划为乙级壮丁。不合于甲级壮丁,身体健全志愿服役者,可按志愿兵手续申请,准予先入营。
  民国33年,国民政府发出征集青年志愿军的号召。抗日战争末期,国民政府设立动员知识青年志愿从军征集委员会,征集年满18~35岁,受过教育的知识青年入伍,入伍前有工作或在学者保留原职和学籍。
  1950年6月,美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朝鲜的战争,同时派其第七舰队侵入台湾海峡,石狮青年踊跃报名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奔赴朝鲜抗美援朝,保家卫国。
  1951年7月,实行志愿兵役制。9月,晋江专署成立扩军委员会,晋江县和当时的石狮区也相应成立扩军委员会,负责实施志愿兵人伍工作,经过军队和地方政府组织、动员,适龄青年自愿报名参军。
  第五节 义务兵役制
  1954年9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征集补充兵员的命令》,提出“补充人民解放军退伍兵员的缺额,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当年试征义务兵。
  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颁布实施,兵员的征集由志愿兵役制转为义务兵役制,改个人自愿为依法尽义务。五六十年代,石狮适龄青年每年都踊跃报名应征,应征率都在70%以上,社会上形成“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新风尚,出现许多兄弟争参军、父母送子、妻送丈夫参军的感人场面。
  1960年,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委员会、福建省军区和省教育厅联合发出的关于《给军队抽调高、初中毕业生和高中肄业生的通知》精神,石光中学抽调给部队高中毕业生6人,初中毕业生5人,高中2年级学生4人;晋江侨中抽调初中毕业生5人。
  1978年,为贯彻实施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在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的同时,也兼行志愿兵役制。1984年,义务兵的征集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兵役机关下设征兵办公室,具体实施兵员征集工作。
  石狮建市后,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和上级军事部门指导下,石狮市人民武装部和公安、卫生、宣传、教育、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市征兵办公室全力以赴,深入进行征兵宣传,广泛发动,精心组织征兵工作,社会上出现前所未有的“参军热”。1989~1997年石狮共征集兵员1160人。市征兵办连续6年被评为泉州市以上先进单位,1994年被省人民政府征兵办评为“廉洁征兵”先进单位,1997年被国防部评为“全国征兵工作先进单位”。
  第六节 预备役制
  1980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通知》。12月,根据晋江县的统一部署,石狮境内开始建立预备役登记管理制度。1981年8月,着手将基干民兵编入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编入二类预备役;符合民兵条件的28以下的退伍军人编入基干民兵服一类预备役,其余的编入普通民兵服二类预备役。民兵组织成为训练和储备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既坚持传统的民兵制度,又恢复和发展了预备役制度。
  1996年7月31日,遵照《中央军委关于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工作的指示》精神,石狮市预备役炮兵营33名预任军官被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1997年3月15日,石狮市第二批50名军队转业干部被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
  1992~1997年,石狮市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中有80名登记服军官预备役。至1997年底,全市有35岁以下的退伍军人1201人(其中专业技术兵517人)登记服士兵预备役。参加民兵组织的预备役人员有40832人,其中服一类士兵预备役4978人、服二类士兵预备役35854人。预备役登记工作在石狮市迅速走上轨道,为战时快速动员创造了条件。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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