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证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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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13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公证工作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2
页码: 642-643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8年至1997年福建省石狮市司法部门公证工作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司法 公证工作 石狮市

内容

石狮建市前,境内公证业务归晋江县司法局公证处负责。1958年在石狮设立公证站,定期办理公证业务。1981年后,在蚶江、永宁、祥芝等地建立公证联络站,协办公证业务。1984~1986年,各司法办公室协办公证计496件。
  1988年9月30日成立石狮市公证处,全面办理涉外公证和国内公证。
  一、涉外公证
  市公证处立足石狮侨乡实际,致力维护华侨、侨属和港、澳、台胞的合法权益,实行“热情接待,优先受理,及时出证,方便服务”便民措施。1989年2月,为在港因公死亡的石狮镇龟湖村港胞黄某办理境内结婚、出生、亲属、声明、委托公证等证件,为其家属向港英当局索赔港币29万元。1993年9月,为新华街蔡某办理继承其父在港遗产楼房一幢,价值港币100万元,有效维护香港同胞的合法权益,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至1997年,共办理涉外公证14715件,主要公证事项有出生、死亡、学历、婚姻、亲属、收送养、声明、委托、企业资信、公司章程。公证文书发往美国、英国、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西班牙、阿根廷、新加坡、澳大利亚、保加利亚、斯里兰卡、巴拿马、莱索托、菲律宾、苏里南、韩国、白俄罗斯、香港、澳门、台湾等21个国家和地区,分别用于境外探亲、定居、升学、谋职、结婚、劳务出口、劳工赔偿、投资办厂、诉讼、减免税等,深受“三胞”和文书使用地政府的信赖。
  二、国内公证
  除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收送养公证、分家析产协议公证外,还办理大量的经济合同公证。1989年10月以来,办理涉及企业转换机制、外引内联、产业结构调整、土地连片开发、银行贷款、财产租赁、房屋买卖、建筑承包,工程招投标、产品购销、财产拍卖等经济合同11类505件,合同标的额10.3亿多元。还根据“汪辜会谈”签署的《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及时办理海峡两岸公证书查证工作,为台胞、台属继承财产、旅游、探亲、定居、奔丧提供法律服务。自“汪辜会谈”以来办理涉台公证1358件,经“海协会”、“海基会”核查的公证书837件,其中仅灵秀镇洋下村邱季兵一家办理去台湾定居就有24人。至1997年,共办理国内公证3408件。
  三、健全制度
  1991年以来,市公证处贯彻《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各项制度日臻完善。除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办事制度外,还设立廉政监督台、举报意见箱、举报电话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市公证处于1992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公证质量评比先进单位,洪传芳于1996年被省司法厅评为省“十佳公证员”。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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