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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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130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26.1
页数: 7
页码: 639-645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58年至1997年福建省石狮市司法行政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司法 司法行政 石狮市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1982~1984年,先后在石狮、蚶江、祥芝、永宁等公社(乡、镇)设立司法办公室。至1986年,各乡(镇)司法办公室均设立法律服务站、公证联络站,工作人员计19人。
  1988年9月,石狮市内务局设司法科,承担司法行政的部分职能。9月30日,成立市公证处和市律师事务所,隶属市内务局。
  1990年3月,成立石狮市司法局,下设办公室,宣传教育科和基层工作科。市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也隶属司法局。1994年2月,司法局组建华侨经济律师事务所。1996年1月,两个律师事务所分别改称泉州狮凤律师事务所和泉州醒狮律师事务所。同年,司法局增设法律服务管理科。至1997年,市司法局共有4个科室和2所1处,在编干部、职工28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基层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工作,并提供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各镇(办事处)设置司法办公室、法律服务所和公证联络站,办、所、站“三块牌子,一套人马”,承担基层司法行政的具体业务。
  第二节 法制宣传
  石狮解放初期,各乡(镇)在晋江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指导下,配合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2年,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教育。1954年,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8年,各公社制订社会主义爱国公约,对群众进行爱国守法教育。1960年,举办法纪图片展览10次,召开法纪报告会83场,守法座谈会9次,受教育群众达10多万人次。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制宣传活动停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公社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1984年6月,司法部门在蚶江乡和石狮中心小学搞普及法律知识教育的试点。
  1985年7月,全国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全民普法规划,石狮镇作为县的普法试点单位。1986年9月,各乡(镇)全面开展“十法一例”的普法教育,蚶江、祥芝等乡(镇)主要领导干部亲自登台讲法。石狮中心小学以法育苗,对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的做法,被作为经验在全省推广。
  1987~1989年,石狮市继续组织实施“十法一例”的全民普法教育。至1989年底,全市普法教育面达20.31万人,完成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计划任务。
  1991年元月,成立石狮市“二五”普及法律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同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开展第二个五年普法教育的决定,全市全面铺开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的“二五”普法教育活动。当年,举办普法宣传骨干培训班182期,有8545人受训。
  1992年10月中旬,市普法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六法两例”知识电视大奖赛,有9支代表队参加比赛,市电视台现场直播竞赛实况,扩大宣传教育面。
  1993~1995年,市政法部门配合“严打”斗争,在7个镇(街道办事处)举办轻微违法人员法制教育学习班23期,采取以案释法的方法,有针对性地讲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进班接受教育者有1000多人次。市商会、税务局、工商局、经济局等单位联合举办10期中外合资企业、乡镇企业经理、厂长法律知识培训班,共有1130人参加,比较系统地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政策、法规。
  在“二五”普法教育期间,各中小学校结合思想品德教育课,对学生进行《国旗法》、《国徽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游行示威法》等法律知识教育。市普法办公室与市教育局联合组织法制教育巡回宣讲组,到各中小学校作法制报告。
  1996年8月开始,全市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普法的重点对象:科级以上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行政执行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外来劳工。9月,全市开展声势大、覆盖面广的法制宣传月活动,各单位出墙报、板报42期,挂跨街横幅标语19幅,出动宣传车106次,《石狮消息报》、电视台亦开辟法制专栏,从各方面营造“三五”普法宣传教育的浓厚氛围。
  1997年,开展“法律进千家万户”活动,全市共培训骨干581人,订阅有关法律方面的报刊16种2.35万余份,编发宣传资料2.7万份,上街开展法律咨询活动121场次。当年3月和11月,两次组织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法制讲座,参加者有600多人次。5月,市普法办、工商局、经济局、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在祥芝镇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培训班,全镇79家企业近百名管理人员受训。是年,还在居委会、村委会、老年协会、城监大队、电力公司等单位上法制课476场次。
  第三节 民事调解
  民国及其以前,乡镇发生民事纠纷通常由乡村长老或族长主持调解。民国30年(1941年)后,各乡(镇)建立专门的民事调解组织,其成员由乡(镇)长和该乡(镇)中心校长及有威望的群众代表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石狮境内各乡(镇)、村建立调解委员会。1955年,晋江县人民法院在石狮设立法庭,负责调处民事纠纷。“文化大革命”发生后,调解工作处于停顿状态。1973年起,逐步恢复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1981年4月县司法局成立后,石狮、永宁、蚶江、祥芝等公社(镇)的调解组织经过整顿,调解工作全面开展。1984~1986年,共调解民间纠纷809件,防止民间纠纷的激化,对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作用。1988年1月24日,石狮镇五星村一妇女因与丈夫发生口角上吊自尽,其娘家蚶江镇水头村出动300余人,手持刀具、土制手榴弹等前来“讨人命”,一场械斗一触即发。水头村和五星村调解委员会及时做好疏导工作,并上报镇领导。县司法局、公安局和石狮镇、蚶江镇领导都迅速赶到现场调解,事情得到妥善处理,使两家仍保持亲密的亲戚关系。
  1990年,市司法局成立后,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当年有96个村(居)委会建立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517人。1992年,省司法厅授予永宁镇沙堤村调解委员会防激化有功集体一等奖。1994年5月,永宁镇永宁居委会高姓祠堂和董姓祖厝因争执多年的地界纠纷复发,双方出动100多人,持刀执棍准备械斗。镇政法办闻讯后会同镇有关部门迅速赶到现场规劝,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防止纠纷的激化,并结束几十年来的宿怨,从此双方一直遵守协议和睦相处。是年,全市115个村(居)委会都建立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人员743人。1997年,调解人员增至1284人。各级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工作,及时化解各种民间纠纷和矛盾,并有效地防止某些纠纷的激化。
  1990~1997年,全市调解民间纠纷14554件,防止非正常死亡63件113人,防止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13件341人。
  第四节公证工作
  石狮建市前,境内公证业务归晋江县司法局公证处负责。1958年在石狮设立公证站,定期办理公证业务。1981年后,在蚶江、永宁、祥芝等地建立公证联络站,协办公证业务。1984~1986年,各司法办公室协办公证计496件。
  1988年9月30日成立石狮市公证处,全面办理涉外公证和国内公证。
  一、涉外公证
  市公证处立足石狮侨乡实际,致力维护华侨、侨属和港、澳、台胞的合法权益,实行“热情接待,优先受理,及时出证,方便服务”便民措施。1989年2月,为在港因公死亡的石狮镇龟湖村港胞黄某办理境内结婚、出生、亲属、声明、委托公证等证件,为其家属向港英当局索赔港币29万元。1993年9月,为新华街蔡某办理继承其父在港遗产楼房一幢,价值港币100万元,有效维护香港同胞的合法权益,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至1997年,共办理涉外公证14715件,主要公证事项有出生、死亡、学历、婚姻、亲属、收送养、声明、委托、企业资信、公司章程。公证文书发往美国、英国、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西班牙、阿根廷、新加坡、澳大利亚、保加利亚、斯里兰卡、巴拿马、莱索托、菲律宾、苏里南、韩国、白俄罗斯、香港、澳门、台湾等21个国家和地区,分别用于境外探亲、定居、升学、谋职、结婚、劳务出口、劳工赔偿、投资办厂、诉讼、减免税等,深受“三胞”和文书使用地政府的信赖。
  二、国内公证
  除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收送养公证、分家析产协议公证外,还办理大量的经济合同公证。1989年10月以来,办理涉及企业转换机制、外引内联、产业结构调整、土地连片开发、银行贷款、财产租赁、房屋买卖、建筑承包,工程招投标、产品购销、财产拍卖等经济合同11类505件,合同标的额10.3亿多元。还根据“汪辜会谈”签署的《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及时办理海峡两岸公证书查证工作,为台胞、台属继承财产、旅游、探亲、定居、奔丧提供法律服务。自“汪辜会谈”以来办理涉台公证1358件,经“海协会”、“海基会”核查的公证书837件,其中仅灵秀镇洋下村邱季兵一家办理去台湾定居就有24人。至1997年,共办理国内公证3408件。
  三、健全制度
  1991年以来,市公证处贯彻《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各项制度日臻完善。除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办事制度外,还设立廉政监督台、举报意见箱、举报电话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市公证处于1992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公证质量评比先进单位,洪传芳于1996年被省司法厅评为省“十佳公证员”。
  第五节 律师事务
  石狮建市前,境内有关律师事务归晋江县律师事务所办理。各乡(镇)司法办公室成立后,至1987年共接待法律咨询1267人次,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165人(件),代书各类法律文书94件。
  1988年9月,成立石狮市律师事务所。到1992年底,执业人员由建所时的4人增至12人,律师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共担任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17家,办理各类案件1179件,其中刑事辩护341件、民事诉讼代理507件、经济诉讼代理147件、其他代理业务184件,还代写各种法律文书794份。业务收入每年增幅为20~30%。
  1993年,石狮市律师事务所推行主任负责制,内部实行岗位责任目标与效益工资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业务工作打开新局面。全年共担任法律顾问76家,办理各类案件500件,业务收入达35.8万多元,超过前5年收入的总和。
  1994年2月,根据律师工作改革的精神和石狮市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增设石狮市华侨经济律师事务所,从石狮市律师事务所调人3名执业人员作为专职律师。此后,两个所互相配合,公平竞争,促进律师业务的发展。是年,共担任法律顾问127家,其中为南方燃料供应公司及时提供法律帮助,追回被私人侵占的100余万元巨款。先后办理各类案件617件,代写各种法律文书391份,接访群众法律咨询1400多人次,业务总收入76万元。年底,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发展到19人,其中专职律师8人,兼职和特邀律师8人,律师辅助人员3人。
  1995年,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注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及法律知识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是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新闻界称之为“全国最大商标侵权案”被告方晋江市恒达服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参与最高法院的二审诉讼活动;代理石狮首例侵犯名誉权的案件,调解获得成功。同时,根据石狮侨乡的特点,注意为港、澳、台同胞和“三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是年,共担任法律顾问128家,其中“三资”企业73家;办理各类案件824件,其中涉及港、澳、台73件。全年业务收入95万元。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和省司法厅《关于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通知》的精神,1996年1月1日起,石狮市律师事务所改称泉州狮凤律师事务所,石狮市华侨经济律师事务所改称泉州醒狮律师事务所。两所共有专职、兼职、特邀律师及工作人员28人。通过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拓展法律服务新领域。律师工作在做好诉讼案件代理的同时,积极介入房地产、高科技服务市场,开展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主动接受代理民、商事纠纷等法律事务的调解处理;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委托,就当事人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当事人的委托,帮助办理股权转让和变更事项等法律事务。是年,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150家,办理各类案件931件(其中刑事辩护309件、经济诉讼代理184件、民事诉讼代理298件、行政诉讼代理3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37件),代写各种法律文书536份,业务总收入124万元。
  1997年,在律师队伍中开展“树形象、讲纪律、出效益”活动,促进律师工作健康发展。全年业务创收142万多元,比上年增长14.5%。应聘担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常年法律顾问126家;承办各类案件1069件(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307件,经济诉讼代理196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87件,民事诉讼代理370件,行政诉讼代理9件),比上年增长14.8%,代写法律文书390份。基层司法部门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全年办理各类见证12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300份,解答法律咨询1621人次。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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