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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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12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25.2
页数: 2
页码: 635-636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60年至1997年福建省石狮市刑事审判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审判 刑事审判 石狮市

内容

石狮人民法庭成立后,积极开展刑事案件审判工作。1960年,法庭受理刑事案件55件,其中公诉30件、公安局起诉15件、自诉10件,当年全部办结。1963年,法庭受理刑事案件26件,比上年下降44.6%,办结23件,其中判决9件、调解5件、撤回诉讼8件、移送外县1件。1983~1986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开展“严打”的指示,石狮人民法庭在晋江县法院的领导下,集中打击一批刑事犯罪分子。
  市法院成立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从重、从快惩处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9~1997年,共审结刑事案件2353件3621人。
  石狮市侵财犯罪案件较突出,居刑事案件首位。市法院坚持将侵财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从重从快惩处。1991年9月,配合反盗窃专项斗争,共审判盗窃案53件71人,占公诉刑事案件的39.55%,全部案件在20天内结案,判处5年以上刑罚24人,占33.8%。对抢劫、诈骗等侵财犯罪33件67人亦从重打击。1993~1994年二度开展反盗窃专项斗争,共惩处盗窃犯罪案件261件425人,占刑事结案数54%。1988~1997年,共审结侵财犯罪案件1694件,占刑事案件结案数72%。
  1989年8月以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惩治腐败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市法院印发《通告》500份,并结合审判工作广泛宣传发动。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设立自首、举报专线电话和接待室,安排干警日夜值班,共受理群众检举揭发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来信、来访、来电20起,接待投案自首的罪犯1人,均按管辖范围和程序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至1991年,共受理并审结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偷税、假冒商标及走私等经济犯罪案件22件41人。1992年,受理并审结受贿案2件5人、走私案2件3人、投机倒把案1件1人。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经济犯罪分子被揭露出来。1993~1997年,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65件87人。
  市法院积极配合全市开展“扫黄打丑”专项斗争。1989年,共审判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及非法出版物的案件64件90人,审判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件11件18人,有效遏制“黄丑”的蔓延。1992年,“黄丑”案件较少,仅5件5人。此后,市法院坚持“常抓不懈、露头就打”的方针。1993~1997年,共审结“黄丑”案件75件102人。
  1990年5月和1996年4月,市法院根据中央部署,集中力量开展两次“严打”专项斗争,快审快判,严惩一批犯罪分子。1990年6月至年底,共审结78件,在10天内结案的63件,15天内结案的8件,其余7件也在一个月内办结,创泉州市刑事审判速度最快纪录。1996年4月16日至年底,共审结477件745人,其中一个月内结案的471件,占98.7%。在判处的681人中,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303人,占44.5%。为扩大办案效果,市法院积极配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5场宣判执行大会,协同市政法各家在各镇、石光中学广场召开6场宣判处理大会,对40案68名罪犯进行公开宣判,震慑犯罪分子。在1996年“严打”中,市法院刑事审判庭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集体三等功。
  1996年3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市法院被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单位,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进行庭审改革,由纠问式改为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强化庭审功能。10月18日成功地按新《刑事诉讼法》开出第一庭,及时总结庭审经验,为正确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打好基础。
  1997年10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实施,市法院认真做好新旧《刑法》接轨工作,准确运用新《刑法》,至年底共审结63件86人。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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