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12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25
页数: 5
页码: 635-639
摘要: 本章记述了至1997年福建省石狮市审判部门工作的情况。
关键词: 审判 审判工作 石狮市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1955年8月,晋江县人民法院在石狮设立石狮人民法庭。
  1988年12月,石狮市人民法院成立,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并在办公室内设置信访室。1989年12月,设置执行庭、石狮人民法庭。1990年7月,设置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撤销信访室,建立档案室。1992年12月,成立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1994年12月,设置祥芝人民法庭。1996年6月,增设政工科。1997年3月,撤销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11月,设置刑二庭、房地产审判庭、法警大队和研究室。至1997年,市人民法院下设12个室、科、庭和法警大队,还有2个人民法庭。
  第二节 刑事审判
  石狮人民法庭成立后,积极开展刑事案件审判工作。1960年,法庭受理刑事案件55件,其中公诉30件、公安局起诉15件、自诉10件,当年全部办结。1963年,法庭受理刑事案件26件,比上年下降44.6%,办结23件,其中判决9件、调解5件、撤回诉讼8件、移送外县1件。1983~1986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开展“严打”的指示,石狮人民法庭在晋江县法院的领导下,集中打击一批刑事犯罪分子。
  市法院成立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从重、从快惩处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9~1997年,共审结刑事案件2353件3621人。
  石狮市侵财犯罪案件较突出,居刑事案件首位。市法院坚持将侵财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从重从快惩处。1991年9月,配合反盗窃专项斗争,共审判盗窃案53件71人,占公诉刑事案件的39.55%,全部案件在20天内结案,判处5年以上刑罚24人,占33.8%。对抢劫、诈骗等侵财犯罪33件67人亦从重打击。1993~1994年二度开展反盗窃专项斗争,共惩处盗窃犯罪案件261件425人,占刑事结案数54%。1988~1997年,共审结侵财犯罪案件1694件,占刑事案件结案数72%。
  1989年8月以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惩治腐败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市法院印发《通告》500份,并结合审判工作广泛宣传发动。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设立自首、举报专线电话和接待室,安排干警日夜值班,共受理群众检举揭发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来信、来访、来电20起,接待投案自首的罪犯1人,均按管辖范围和程序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至1991年,共受理并审结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偷税、假冒商标及走私等经济犯罪案件22件41人。1992年,受理并审结受贿案2件5人、走私案2件3人、投机倒把案1件1人。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经济犯罪分子被揭露出来。1993~1997年,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65件87人。
  市法院积极配合全市开展“扫黄打丑”专项斗争。1989年,共审判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及非法出版物的案件64件90人,审判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件11件18人,有效遏制“黄丑”的蔓延。1992年,“黄丑”案件较少,仅5件5人。此后,市法院坚持“常抓不懈、露头就打”的方针。1993~1997年,共审结“黄丑”案件75件102人。
  1990年5月和1996年4月,市法院根据中央部署,集中力量开展两次“严打”专项斗争,快审快判,严惩一批犯罪分子。1990年6月至年底,共审结78件,在10天内结案的63件,15天内结案的8件,其余7件也在一个月内办结,创泉州市刑事审判速度最快纪录。1996年4月16日至年底,共审结477件745人,其中一个月内结案的471件,占98.7%。在判处的681人中,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303人,占44.5%。为扩大办案效果,市法院积极配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5场宣判执行大会,协同市政法各家在各镇、石光中学广场召开6场宣判处理大会,对40案68名罪犯进行公开宣判,震慑犯罪分子。在1996年“严打”中,市法院刑事审判庭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集体三等功。
  1996年3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市法院被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单位,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进行庭审改革,由纠问式改为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强化庭审功能。10月18日成功地按新《刑事诉讼法》开出第一庭,及时总结庭审经验,为正确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打好基础。
  1997年10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实施,市法院认真做好新旧《刑法》接轨工作,准确运用新《刑法》,至年底共审结63件86人。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5年石狮人民法庭成立后,积极受理境内的民事案件。1960年,法庭受理并办结民事案件106件,比上年上升61.6%,以婚姻纠纷案件居多,其中通过调解审结61件。1963年,法庭受理民事案件237件,办结211件,主要是婚姻、房屋基地纠纷,其中通过调解审结90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民事纠纷积案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晋江县人民法院的领导下,石狮法庭集中全力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遗留下来的民事案件。
  市人民法院成立后,即受理晋江县人民法院根据管辖权规定移送的民事案件134件。1991年,根据当年4月公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对审限提出的要求,市人民法院抓紧旧案清理,审结1990年前立案的全部案件。当年新立案388件,审结306件。1992年,立案467件,审结405件。1993年起,依据新公布的《民事诉讼法》,改革审判方式,采用直接开庭的方式进行审判,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实行“诉辩式”庭审,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准确、及时地审理好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消除不安定因素。1993~1997年,共受理民事案件8153件,审结8069件。
  石狮市商品经济发展迅速,民间借贷活跃,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直居民事案件首位。1991年和1992年,市人民法院受理债务纠纷案件,分别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5.9%和63.05%。市人民法院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对因参加“标会”后形成的债务纠纷不予受理,对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正当借贷活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对无理拒绝履行债务的,责令其偿还,一时无力偿还的,责令其分期偿还。1994~1995年,市人民法院审结陈某、许某、郑某等人因经营“地下钱庄”倒闭引起的群众性债务纠纷,涉案183人,标的金额1406.7万元。
  随着外地劳工大量涌入石狮,劳动报酬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市人民法院根据打工者文化低、生活较为困窘、流动性大,对打官司拖不起、等不得,纠纷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特点,实行立案、审理、执行“一条龙”服务,做到一般案件当天及时审结,复杂情况7天内审结完毕。1991~1997年,共审结劳动报酬纠纷案件3490件,其中仅1997年就审结1371件,当天结案的占62%,3天内结案的占35%。
  根据石狮侨乡与海外、港澳台之间的交往多,因而涉港、涉澳、涉台、涉侨的“四涉”民事案件也较多的情况,市人民法院专门在民事审判庭内设立“四涉”案件合议庭,认真审理案件,依法保护境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激发“三胞”爱国爱乡的热情。1989~1994年,共审结“四涉”案件138件。1997年,法院把审好“四涉”案件,作为迎接香港回归,促进香港繁荣稳定的重要工作,采取受理、开庭审理、判决三优先的措施,共审结“四涉”案件40件。
  第四节 经济审判
  市人民法院把为石狮的经济建设和商贸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作为首要任务,准确高效地处理各类经济纠纷。经济审判庭对急案、影响大的案件受理后,及时组织力量抓紧审理,正确采取查封、扣押等诉讼保全措施,使案件在短期内顺利审结,社会效果好。1989~1997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2892件,审结2818件,标的金额33081万元。
  石狮市民营经济占大头,企业被推向市场,竞争激烈,优胜劣汰,因此信贷风险大,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较多,居经济纠纷案件首位。1989~1997年,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204件,标的金额20177.31万元,其中仅1997年就审结430件,标的金额10704.76万元,保证国家信贷资金的顺利回收,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在经济纠纷案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仅次于借款合同纠纷。购销合同存在的问题是一部分人在经营活动中不依法办事,不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尊重社会公德,利用无效合同、假合同进行欺诈诈骗;市场经济的影响,产品价格发生变化,供销渠道不畅等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付款拿不到货或只能拿到小部分货,交货后拿不到款或只能拿到一小部分款的现象仍然存在。对这类纠纷,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无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的经济行为,只要合法的都给予保护,不合法的不予保护并制裁违法经营,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合同的严肃性,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商品经济流通体系秩序井然。1989~1997年,共审结购销合同纠纷案件956件。
  在经济审判中,市人民法院大胆受理、慎重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1994年,受理并审结3件保险合同纠纷案,受理3件期货合同纠纷案。1995~1996年,受理并审结59件期货、广告、技术服务合同、股权转让、信用卡透支、融资租赁等新类型案件,促进经济审判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90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当年有3起不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因不符合立案条件,行政审判庭及时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反映。1991年,受理行政案件4件,审结3件。1994年,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优化法律服务,市法院在原有渔业、卫生两个行政执法联络室的基础上,又建立交通、公路稽征联络室,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开展非诉讼行政案件执行工作。全年共受理80件,办结69件,其中交通的61件,标的金额20万元;卫生的2件、环保的6件,标的金额5万元。1995~1997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1件,审结11件;执行各类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250件,标的金额221万元。在执行中,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强制措施为辅,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则坚决采取司法强制手段。如1997年上半年,市法院会同环保行政执行人员,对拒不按照市政府决定停产关闭的2家造纸厂、2家服装水洗厂、2家电镀厂和2个电镀车间依法查封,维护、支持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六节 告诉申诉
  市人民法院建院后,即建立信访室,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建立来信来访登记、复信、转办、交办、催办等制度。1990年7月,在信访室基础上设置告诉申诉庭,统一承担民事、经济、刑事自诉等告诉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办理刑事、民事、经济等申诉案件,处理非诉的来信来访和领导机关、人大交办的案件。1994年9月开始,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也统一由告诉申诉庭受理,规范立案程序,切实保障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1995年,在立案中,进一步统一立案标准,规范案由,保证当事人能依法行使各种诉讼权利。刑事公诉案件从1997年10月起,行政案件从1997年12月起也由告诉申诉庭统一审查立案。告诉申诉庭还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至1997年依法办理申诉案件52件,其中维持原判、驳回申诉的45件,提起再审7件,保护公民、法人的正当权益。
  市人民法院在开展告诉申诉工作中,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一方面积极开展诉前调解、疏导,防止矛盾激化,一方面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取信于民。并从1989年6月开始建立院长接待日制度,每月15日由正副院长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疑难案件。1989~1996年,共接待来访4936人次,处理来信4865件。1997年初,市法院在告申庭内设立案室,方便群众诉讼,并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全年共处理来信1891件,接待来访772人次。
  第七节 执行工作
  建院初期,由于人员少,未成立执行机构,由各审判庭自行执行,致使很多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案件未能及时执行。为扭转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市人民法院于1989年12月建立执行庭,负责执行工作。同时要求其他各审判庭也审执并举,执行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至1991年底,共执行1664件,标的金额达100余万元,执行率达92%。随着审判工作的全面开展,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任务越来越重。市人民法院继续强调审执结合,并加强执行庭力量,依法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搜查等执行措施,执行一大批“老大难”案件。1992~1993年,受理执行案件1589件,执行1397件,标的金额1788.5万元,执行率87.9%。1994年以来,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加上陈某、郑某等人非法经营“地下钱庄”倒闭,引发许多债务纠纷,债务人举家外逃,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难成为群众反映热点。市人民法院迎难而上,实行审执分离,审执并重加大执行力度,并适时开展执行会战。1994~1997年,共受理执行案件7680件,已执行7157件,标的金额13433.1万元,执行率93.2%,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积极受理委托执行案件。1992年以来,共执结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101件,标的金额800.75万元,协助外地法院执行177件,标的金额2392.9万元,维护法制的统一。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石狮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