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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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11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分类号: D926.3
页数: 1
页码: 632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8年至1997年福建省石狮市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刑事检察 检察 石狮市

内容

市检察院成立后,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全面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以及侦查、审判监督等项刑事检察工作。1989年8~10月,配合全市开展除“六害”(即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活动骗财害人)的“扫黄打丑”专项斗争,市检察院突击批捕39件83人,起诉25件36人。1991~1993年,在重点突出打击“七类”(即杀人、抢劫、强奸、爆炸、贩毒贩枪、重大盗窃诈骗和流氓团伙)严重刑事犯罪和反盗窃专项斗争中,共批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种刑事案件534件928人,决定起诉493件763人。
  刑检部门在办案中,坚持“两个基本”(即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充分)和对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严把质量关,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速度,实现快捕快诉。在1996年“严打”期间,做到当天批捕175件270人,当天起诉158件226人,当天呈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件67人。当年,刑检部门人均办案数高达112件203人,为泉州市检察系统之最。
  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活动的同时,市刑检部门坚持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认真审查,防止错、漏捕的案件发生。1996年在审查余某等5人涉嫌故意杀人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余某没有犯罪事实而另两名涉案人员有参与作案嫌疑,既及时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出现的程序等环节的违法现象均能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对判决错误、刑罚畸轻畸重或定性不当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切实履行抗诉职责。
  随着新庭审方式的改革,市检察院把出庭支持公诉与审查起诉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1996~1997年,正副检察长亲自出庭支持公诉,做好示范工作,以提高整体公诉水平。1996年底,全省第一庭控辩式观摩庭在石狮市开庭。1997年,审查起诉科出庭支持公诉的“第一庭”在参加全省评比中,被评为“最佳第一庭”。
  1988~1997年,市检察院刑检部门共受理公安机关及自侦部门提请批捕的案件2829件5498人,审查后决定批捕2532件4521人,不捕209人,追捕81人;受理公安机关及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2858件4963人,审查后决定起诉2244件3433人,免予起诉97件124人,不起诉10件10人,呈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28件1000人,出庭支持公诉3270多人次,做到无积案、无错案。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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