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物价变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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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05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物价变动
分类号: F714.1
页数: 4
页码: 533-53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石狮市经济管理中物价管理的物价变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历代政府除对食盐价格实行控制外,其余商品均随行就市的内容。
关键词: 石狮市 经济管理 物价管理 物价变动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历代政府除对食盐价格实行控制外,其余商品均随行就市。民国初期至抗日战争爆发前,境内物价较平稳,民国元年(1912年)食盐每50公斤批发价为法币1.42元,零售价1.80元;民国24年每50公斤批发价4.35元,零售价5.60元。民国35年1月,石狮镇每50公斤大米售价为法币9000元,至民国37年7月涨到1500万元,上涨1600多倍。民国37年8月,国民政府换用“金圆券”,至翌年3月,物价再上涨1.2万倍,平均每日上涨52倍。民众拒用国民政府滥发的纸币,交易要折算黄金,或者“以物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产品的增加,人民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物价管理,物价逐步稳定,且稳中有降,1950年,早籼米(标二)每50公斤18.74元;面粉(标准粉)每50公斤28元。1953~1957年,国营商业占绝对优势,国家对主要商品实行计划价格,市场价格长期基本稳定,且略有下降。1957年,早籼米每50公斤11.90元,面粉每50公斤12.90元。1959~1961年,由于1958年的“大跃进”及以后连续3年的自然灾害,致使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生产萎缩,导致物资奇缺,市场物价大幅度上升,尤其是粮食、肉类和油脂价格上涨幅度为国家定价的10~40倍。是时,境内国家定价每50公斤大米11.90元,猪肉每50公斤70元,而市价每50公斤大米为400~500元,猪肉每50公斤700~800元。政府对少数供不应求的商品实行凭票、凭证限量供应,对高档消费品采用临时高价政策,回笼货币,促使物价回落。“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物价冻结,物价基本上保持在1965年的水平。国家定价每50公斤大米12.20元,猪肉每50公斤78元;市价大米每50公斤45元,猪肉每50公斤140元。但由于对物价统得过死,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况日趋严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重视价格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对物价进行多次调整和改革,实行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相结合的价格政策,较大幅度地提高粮食、油脂油料等18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适当提高猪肉、水产品和蔬菜等8类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放开小商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价格,对计划外超产工业品允许企业自行定价,上市交易。1980年,国家定价每50公斤大米13.80元,猪肉每50公斤103元;市价大米每50公斤34元,猪肉每50公斤130元。1988年,因基本建设投资过多,货币投放量过多,曾一度出现抢购风,导致市场物价上涨过猛,境内零售物价水平比上年上升32%,其中食品类上升39.9%,衣着类上升16.2%,日用品类上升18.6%,文化用品类上升26.1%,书报杂志类上升22.1%,医药类上升49.5%,建材类上升24.6%,燃料上升0.1%。1989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物价较大幅度回落,是年全市商品零售物价总指数为118。1990年物价继续回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商品零售物价总指数分别为100.8和100.2,为石狮建市以来最低水平。1991年起,按照“深化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实行“双轨制”价格并轨,石狮市在全省率先进行粮食购销体制改革,除食盐、电价、邮电、化肥农药等及省定的部分重工业品实行统一定价外,其余的全部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大米每50公斤保持在125元上下。猪肉每50公斤保持在750元左右。1994年,市人民政府认真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市场副食品供应充足,物价总指数低于省及泉州市水平。至1997年底,物价涨幅不大,是年,商品零售物价指数为100.9。
  2.1988年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为132.0;1989年为118.0。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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