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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章 物价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05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6
页码:
533-53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石狮市的经济管理中物价管理的物价变动,商品变价,物价监督的内容。
关键词:
石狮市
经济管理
物价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物价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历代政府除对食盐价格实行控制外,其余商品均随行就市。民国初期至抗日战争爆发前,境内物价较平稳,民国元年(1912年)食盐每50公斤批发价为法币1.42元,零售价1.80元;民国24年每50公斤批发价4.35元,零售价5.60元。民国35年1月,石狮镇每50公斤大米售价为法币9000元,至民国37年7月涨到1500万元,上涨1600多倍。民国37年8月,国民政府换用“金圆券”,至翌年3月,物价再上涨1.2万倍,平均每日上涨52倍。民众拒用国民政府滥发的纸币,交易要折算黄金,或者“以物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产品的增加,人民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物价管理,物价逐步稳定,且稳中有降,1950年,早籼米(标二)每50公斤18.74元;面粉(标准粉)每50公斤28元。1953~1957年,国营商业占绝对优势,国家对主要商品实行计划价格,市场价格长期基本稳定,且略有下降。1957年,早籼米每50公斤11.90元,面粉每50公斤12.90元。1959~1961年,由于1958年的“大跃进”及以后连续3年的自然灾害,致使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生产萎缩,导致物资奇缺,市场物价大幅度上升,尤其是粮食、肉类和油脂价格上涨幅度为国家定价的10~40倍。是时,境内国家定价每50公斤大米11.90元,猪肉每50公斤70元,而市价每50公斤大米为400~500元,猪肉每50公斤700~800元。政府对少数供不应求的商品实行凭票、凭证限量供应,对高档消费品采用临时高价政策,回笼货币,促使物价回落。“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物价冻结,物价基本上保持在1965年的水平。国家定价每50公斤大米12.20元,猪肉每50公斤78元;市价大米每50公斤45元,猪肉每50公斤140元。但由于对物价统得过死,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况日趋严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重视价格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对物价进行多次调整和改革,实行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相结合的价格政策,较大幅度地提高粮食、油脂油料等18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适当提高猪肉、水产品和蔬菜等8类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放开小商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价格,对计划外超产工业品允许企业自行定价,上市交易。1980年,国家定价每50公斤大米13.80元,猪肉每50公斤103元;市价大米每50公斤34元,猪肉每50公斤130元。1988年,因基本建设投资过多,货币投放量过多,曾一度出现抢购风,导致市场物价上涨过猛,境内零售物价水平比上年上升32%,其中食品类上升39.9%,衣着类上升16.2%,日用品类上升18.6%,文化用品类上升26.1%,书报杂志类上升22.1%,医药类上升49.5%,建材类上升24.6%,燃料上升0.1%。1989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物价较大幅度回落,是年全市商品零售物价总指数为118。1990年物价继续回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商品零售物价总指数分别为100.8和100.2,为石狮建市以来最低水平。1991年起,按照“深化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实行“双轨制”价格并轨,石狮市在全省率先进行粮食购销体制改革,除食盐、电价、邮电、化肥农药等及省定的部分重工业品实行统一定价外,其余的全部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大米每50公斤保持在125元上下。猪肉每50公斤保持在750元左右。1994年,市人民政府认真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市场副食品供应充足,物价总指数低于省及泉州市水平。至1997年底,物价涨幅不大,是年,商品零售物价指数为100.9。
2.1988年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为132.0;1989年为118.0。
第二节 商品比价
境内历史上习惯以中等晚稻谷为中准价。但民国时期,商品比价资料阙如。民间则有“斗米担盐”之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逐步调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生产资料价格和工业品价格,缩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和城乡差价,境内1953年每50公斤稻谷换37.96公斤食盐或24.76公斤煤油。1979年以后,国家出台一系列物价改革的重大政策和措施,注意安排国家、企业和个人的三者关系,一些主要商品价格的变动,政府采取价格补贴的政策。至1987年,每50公斤稻谷能换76.25公斤食盐或24.75公斤煤油。
第三节 物价监督
民国时期,商品随行就市,自由交易,价格自由升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很大,价格受市场经济支配,由供求规律决定,国家采取稳定金融与抛售物资等手段平抑市场价格;同时,通过组建国营贸易公司,成立供销合作社,掌握主要物资,对价格起主导作用。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绝对地位,国家实行计划价格,出台一系列物价管理政策与各项商品的作价原则。工业品由各专业公司按国家政策规定价格;农副产品价格以供销社为主。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店(组)以及个体商贩必须执行国营公司和供销社的价格规定,并实行归口管理;集市贸易价格由县商业局与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形成国家对物价的正面管理与监督。196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首次开展审价工作,同时建立价格管理制度,加强物价监管。“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监管中断。1982年国务院颁布《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工作开始实行“依法治价”。石狮建市后,于1989年7月成立石狮市物价检查所,开展物价检查监管工作,每年均参与市政府组织的税务、财务、物价大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资、邮电、粮食、成品油、公共小巴士车票价和医疗、公共电话收费等专项检查。1989年发生“抢购风”期间,对粮食销售实行限价,严厉打击哄抬粮价行为;同时,开展明码标价工作。1996年,推行“一货一标签”制度,在农贸市场内设立商品价格指导牌,防止哄抬物价,坑害消费者利益。1989~1997年,对违反物价法规的经营者依法查处,共查处违价案件96件。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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