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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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044
颗粒名称: 卷十四 经济管理
分类号: F123
页数: 41
页码: 576-5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石狮市经济管理在民国时期,除食盐实行专卖外,各项经济活动均由市场自行调节。涉及工商行政、物价、计量管理等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石狮境内国民经济纳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轨道。晋江县计划委员会、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委员会和计量局等经济管理部门,在各个历史阶段依照各种经济法律法规对石狮境内的经济工作实行直接管理。石狮建市后,相应建立县市一级的计划、统计、工商行政、物价、技术监督等经济管理机构,充分运用省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各项优惠政策,依法管理,促进石狮市经济的持续、高速、健康发展的内容。
关键词: 石狮市 经济管理 统计管理

内容

卷十四 经济管理
  民国时期,除食盐实行专卖外,各项经济活动均由市场自行调节。涉及工商行政、物价、计量管理等事宜,均由晋江县建设科等部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石狮境内国民经济纳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轨道。晋江县计划委员会、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委员会和计量局等经济管理部门,在各个历史阶段依照各种经济法律法规对石狮境内的经济工作实行直接管理。1988年石狮建市后,相应建立县市一级的计划、统计、工商行政、物价、技术监督等经济管理机构,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立足市情,充分运用省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各项优惠政策,依法管理,进一步促进石狮市经济的持续、高速、健康发展。
  第一章 计划与统计管理
  第一节 计划管理
  一、管理机构
  民国38年(1949年)9月,晋江县解放后,县建设科负责计划协调工作,境内的区公所和石狮镇开始配备兼职干部,负责辖境内自然环境、经济状况和市场需求的调查和研究。1955年起,县成立计划委员会,今石狮境内各乡(镇)、公社均设专(兼)职计划人员,负责贯彻实施县下达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文化大革命”期间,县计划部门瘫痪,境内计划工作停顿。1969年11月,晋江县设立计划组,1976年10月改为县计划委员会,石狮境内计划工作基本没有中断。1988年石狮建市后,于当年11月成立经济局,并在经济局下设计划统计科,1996年3月计划统计科分设为计划科和统计科,计划科编制3人,具体负责石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计划编制与执行
  石狮建市伊始,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直接由市政府制定安排,1989年2月中共石狮市委、市政府三级扩干会提出当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农业总产值要达到4.8亿元,其中工业产值3.96亿元;国民生产总值3.3亿元,乡镇企业产值4亿元,财政收入0.2754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850元。当年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各项计划任务,为全市的经济打下坚实的基础。1990年,是国家进行经济治理整顿的关键一年,市政府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方针,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发挥侨乡优势,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发挥市场优势,实现工贸并举,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当年计划社会总产值(现价,下同)10亿元,比1989年增长10.62%;国民生产总值5亿元,国民收入4.6亿元,工农业总产值5.6亿元。在实施过程中面对建市初期工业生产形势严峻的情况,市政府提出以市场为导向,以调整结构为突破口,以提高产品质量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工业指导思想,在信贷资金、市场拓展、原材料供应、交通运输等方面为企业服务,确定一批重点倾斜扶持项目,确保各项计划任务的完成。当年,实现社会总产值10.5亿元,国民生产总值5.72亿元,国民收入5.1亿元,工农业总产值6.2亿元,均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指标。
  1991年,石狮市制定第一份五年计划,即1991~1995年的“八五”规划。“八五”计划是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提出的6年翻两番、本世纪末翻三番的总体要求制定的,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社会总产值年递增16%,到1995年达到22亿元,比1990年翻一番;国民生产总值年递增15.5%,到1995年达到11.5亿元,比1990年翻一番;工农业总产值每年递增14.6%,到1995年工农业总产值达13亿元,比1990年翻一番。财政收入年递增16%,到1995年达1.2亿元比1990年增长76.47%,城乡人均纯收入增长10%,到1995年居民人均纯收入324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050元。
  1992年,贯彻邓小平南巡讲话精神,中共石狮市委、市政府对“八五”计划进行调整,制定到2000年的目标,提出“十年翻三番,九五奔小康,再拼二十年,建成小香港”的奋斗目标。国民生产总值19911995年计划平均增长率为45%,1995年国民生产总值40亿。1996~2000年平均增长率为15.5%,至2000年,全市国民生产总值达80亿元,人均2万元,财政收入超过5亿元。2000~2010年,全市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三番。
  在“八五”计划期间,中共石狮市委、市政府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中共十四大精神,大力鼓励股份制经济为主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壮大国有经济,大抓软硬投资环境建设,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突出科技教育和人才培养,确保国民经济全面、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八五”计划各年度计划均完成或超额完成,其中1992年经济增长尤为迅速,当年全市实现社会总产值30亿元,比1991年增长103.06%;工农业总产值23亿元,比增95.91%;国民生产总值18亿元,比增104.5%;财政收入1.48亿元,比增65.6%。至1995年,完成国民生产总值52.5亿元、工农业总产值78亿元,分别比1994年增长25.6%和28.1%;财政总收入3.225亿元,比增6.84%;人均实现国民生产总值18421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67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100元,分别比增24.3%、20.7%和22.4%。全面完成1992年调整的“八五”计划的各项任务,综合经济实力位居全国“百强”县(市)第17名。
  1996年制定《石狮市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纲要》。“九五”计划主要经济计划指标,国民生产总值按1990年不变价计算,到2000年达88亿元,平均年增长17.0%,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2.5万元;财政总收入达6.2亿元,平均年增长13%;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达1.16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0.75万元,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年均增长4%~5%。2010年规划纲要主要经济指标:2010年全市国民生产总值按1990年不变价计算达250亿元以上,10年平均增长11%,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5万元,接近当时发达国家水平;财政总收入达15亿元,10年平均增长9.2%;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达2.85万元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达2.4万元以上(扣除物价因素),两者10年年均实际增长为2%~4%。至2010年,全市将基本实现现代化,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民经济总体经济实力位居全国全省前列,基础设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支柱产业形成规模并发挥主导作用,科技教育超前发展,社会各项事业繁荣发达,城乡一体化基本实现,产业结构合理、稳定、协调,城乡居民收入接近先进国家水平,市民素质和社会道德风尚达到新的高度,成为中国东南沿海经济区位优势明显的现代化港口城市。
  为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中共石狮市委、市政府紧紧围绕着“扭住中心、夯实基础、提高素质、增创优势、协调发展”的工作主线,努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大力拓展国内外市场,认真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决定将1996年作为全市的科技发展年、港口建设年,为全面实现“九五”计划各项任务开好局,起好步。当年国民经济发展主要计划指标:国民生产总值61亿元(现价,下同)、工农业总产值93亿元、财政总收入3.628亿元,分别比增16.2%、19.2%和12.5%;城市居民生活费收入0.76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0.465万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13.4%。全市人民在“第二次创业”开局之年,努力拼搏,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任务,实现国民生产总值61.2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0.3%,比增16.6%;工农业总产值93.7亿元,完成年计划的100.7%,比增20.7%;财政总收入3.6756亿元,完成年计划的101.3%,比增13.97%;城市居民生活消费收入人均0.75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0.485万元,分别比增11.9%和18.3%。
  1997年,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促进转轨,培育特色,提高素质,增加总量”作为总揽经济工作的主线,推动全市人民第二次创业上新的台阶。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实现国内生产总值72.2亿元、工农业总产值112.5亿元、财政总收入4.1718亿元,分别比增18%、20.1%和13.5%;城市居民生活费收入0.835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0.55万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8%。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实现“宽裕型”小康达标计划,实现国民生产总值72.5亿元,完成年计划的100.4%,比增15.92%;工农业总产值113.06亿元,完成年计划的100.5%,比增19.60%;财政总收入4.1822亿元,完成年计划的100.25%,比增13.78%;城市居民生活消费收入人均786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100元,分别比增4.8%和5.2%。
  第二节 统计管理
  一、管理机构
  1951年起,根据晋江县政府部署,境内各区(镇)公所均配兼职统计员,负责辖境内人口、土地和工农业生产的调查统计工作。1953年起,境内各区公所(镇)以及1958年以后的各人民公社均配专(兼)职统计员,按照各专业统计报表制度,进行统计调查和搜集统计资料。“文化大革命”期间,境内统计工作停顿。1983年,国家《统计法》公布后,统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境内各公社(乡镇)按晋江县人民政府部署,配专(兼)职统计员开展统计工作。石狮建市初期,在经济局设计划统计科,负责辖区内的统计工作,各乡(镇)配兼职统计员进行各专业统计报表的资料调查填报。1989年12月,石狮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成立,负责辖区内物价指数、居民生活收支情况和城市基本情况调查工作。1992年4月,成立石狮市统计资料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协助市经济局做好统计定期报表,开展统计信息有偿咨询服务。1996年3月,计划统计科分设为计划科和统计科,统计科编制2人;是年10月,统计科、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和统计信息咨询服务中心集中办公,人员统一协调,共同承担全市的统计工作任务,各镇(办事处)均确定专人兼管统计工作,全市统计信息网络基本形成。
  二、常规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发的各类统计报表,按晋江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境内各区(镇)、公社、乡均建立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按时向县报送。“文化大革命”期间,统计机构瘫痪,统计工作中断。1978年后,统计工作逐步加强。1988年石狮建市后,强化统计工作,1988年起开展统计年报工作,按月度、季度、年度3种形式搜集整理反映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定期报表;当年开展统计的有农业统计、工业统计、商业统计、交通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外经旅游、社会事业统计、平衡统计9项;1989年增加城市年报统计;1991年增加科技统计、人口统计;1992年增加建筑业、服务业统计、行政事业统计。同年开始推行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统计报表中的数量指标体系逐步向效益指标体系过渡,在工业指标考核中推行6大经济效益指标;1997年推行总资产贡献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等7项指标,同时改进可持续发展的人口、环境、资源、科技等统计手段和方法。
  三、统计调查
  (一)专项普查
  1952~1953年,根据全国工业普查方案,由晋江县统一组织,在境内进行第一次工业普查。1954~1955年,按照晋江县政府的统一布置,对境内私营工业、商业和手工业进行专项普查。1953年、1964年、1982年,先后按全国统一部署,在晋江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力量,开展第一、二、三次人口普查,查清境内人口增长和人口结构情况。1990年起,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每年均开展物价调查,编制零售物价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年7月,石狮市人民政府组织以统计部门为主的第四次人口普查,按照国家规定的21个项目,通过系列普查,全面掌握全市各镇(街道办事处)人口、男女比例、文化素质和职业构成等数据。199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产业普查的决定,市成立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通过为期一年的专项调查,全面掌握1992年全市第三产业基本情况。1995年5月,根据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的部署,对境内的工业企业数量、从业人员、实收资本、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和工业企业所有制成份比重以及装备水平、科技含量进行全面普查。1996年3月,市开展第一次农业普查,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普查各类型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村住户、乡镇企业、行政村和乡镇,建立“四表二卡”,查清全市的农村住户、农村人口、农村从业人员、耕地面积、农作物种植面积、非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渔业养殖面积等情况;同年7月,开展基本单位普查工作,对全市所有法人单位及其附属单位的产业活动进行普查。
  (二)抽样调查
  1992年、1994年、1996年和1997年,石狮市被列为福建省省点人口抽样调查单位,调查时期为上年的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调查时点为当年10月1日零时。市人民政府在调查年份均成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先后完成上述年份的省点人口抽样调查任务。
  四、统计年鉴编写
  1988年11月,市经济局组织人员从晋江县统计年鉴中整理编写出版《石狮市1987年社会经济统计年鉴》;1991年编写出版1988~1990年《石狮市经济年鉴》。1988~1997年每年均编写出版社会经济统计年鉴。
  五、统计监督
  1989年起,对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在1989年、1992年、1995年、1996年和1997年第三季度先后开展5次统计执法检查,共查处统计违法案件156件,其中1997年执法力度最大,对全市1992个单位发出自查通知书,对其中805个不开展自查的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对18个单位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二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51年春,成立石狮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区公所、税务、公安、工会、工商联合会等单位人员组成,未配专职干部,不久解散。1952年,石狮、永宁、蚶江先后成立摊贩管理委员会,各会配专职干事1~3人,隶属晋江县工商科;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面改造后,境内摊贩委员会全部撤销。1959年,石狮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配专职干部,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一直延续至1980年4月初。1980年4月,晋江县划片成立7个工商行政管理所,其中有石狮工商行政管理所及下辖祥芝、蚶江2个工商组的永宁工商行政管理所。1983年,石狮工商所、永宁工商所及下辖的蚶江、祥芝工商组分别成立个体经济管理组。1985年2月,石狮工商行政管理所易名为晋江县工商局石狮分局(股级单位),1987年8月升格为二级局(副科级单位),1988年9月,福建省委、省政府批复成立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1月,局内设秘书股、人事教育股、市场管理股、企业管理股、个体经济管理股、合同管理股、经济检查股7个股(仍由石狮工商分局代行市局职能);1989年3月,局机关内设6个股分别改为科,即人秘科、企业科、个体科、商标广告科、经济合同科和经检科6个科;4月,增设市管科;6月,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挂牌,并同时成立东区、西区、永宁、祥芝、蚶江5个工商所。同月,福建省编制委员会批准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石狮市缉私队。1990年3月,成立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8月,局机关增设财统科。1991年10月,局机关增设外资企业登记管理科;经检科和缉私队联合,成立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石狮市经检大队;同时,撤销西区工商所,设立西区第一、第二、第三工商所。1994年1月,设立鸳鸯池商业中心管理所。1995年5月设立营运市场管理所。同年12月,成立市场服务中心。1996年4月,市工商局和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成立石狮市工商局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中心;同年6月,市场服务中心设综合股、业务股,在商业城市场和新湖农贸中心市场分别设立服务站;1996年10月,正式成立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凤里、灵秀、宝湖、永宁、祥芝、蚶江、特营7个分局。上述各分局设立后,原设立的各工商所同时撤销;11月,以上各分局内设综合股、注册登记股和公平交易股。1997年8月,局机关撤销人秘科,设立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将经检科更名为公平交易科,与经检大队联合办公,“一套人员,两块牌子”,增设执法监督科。至1997年末,市工商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装备科、企业注册管理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科、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科、市场监督管理科、商标广告管理科、经济合同监督管理科、执法监督科、公平交易科、检查大队;派出机构有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湖分局、灵秀分局、凤里分局、特营分局、永宁分局、祥芝分局、蚶江分局7个分局。各分局内设综合股、登记股、管理股;下属单位有石狮市市场服务中心,内设业务股、综合股。
  第二节 市场管理
  一、集贸市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石狮辖境内先后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摊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加强市场管理,鼓励正当交易,限制和处理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扰乱市场违法户,打击不法奸商。1952年,永宁、蚶江亦先后成立摊贩管理委员会,各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对摊贩进行组织、整顿、管理和储税。1953年石狮、永宁先后成立交易所,在指定市场为国家收购粮食、水果、水产品、牲畜等农副产品,禁止场外交易。同年下半年起,实行粮食、油料统购统销,禁止自由买卖及私商贩运。1954年1月,石狮交易所配合晋江县工商等有关部门在石狮举办物资交流大会,发展市场交易。同年7月,建设水产市场1座,并设立水产交易所,取代旧式“鱼牙行”管理水产市场。
  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小商小贩分别过渡到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中,摊贩管理工作已不存在,摊贩管理委员会撤销。1957年,实行市场流通商品分类管理,粮、油农产品由国家计划收购;茶叶、木材、废旧金属及中药材等二类农产品由国家委托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收购;三类农产品和非计划手工业品允许进入国家管理的自由市场,但不得从事贩运。1958年管紧市场,国营商业独家经营农副产品,未经批准不得外销;工业企业不得擅自向杜队直接采购商品和原料,市场凭票供应的商品增多,黑市交易流行,物价上涨。1961年起,市场管理实行“松松管管,管管松松”的原则,即对一类物资主粮管死,二类计划内物资管死,计划定购的工业品管死,华侨进口物资管死,长途贩运和非指定的场外买卖管死,二盘商、无证商贩及弃农弃渔经商管死,非法交易和倒卖各种票证管死;社员小杂粮食管活,计划外二类物资管活,社员手工业、副业管活,短途运输和场内交易管活,有证商贩合法交易管活,产销直接交易管活。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重新开放市场,执行“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方针,集市贸易得以恢复和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系统供应的商品严重不足,不能满足侨乡购买力提高所带来的消费需要。于是,出现出售华侨寄回侨物的市场(主要为个体估衣摊),一些闲散居民也自筹资金,从外地采购农副产品和紧俏的日用工业品,开店摆摊,逐渐形成以小商贩为主体的商品市场,无证商贩增加二三百户。这些集市贸易被当作是“资本主义复辟”的典型,于1971年、1975年和1977年先后受到严厉打击。1975年被拍成纪录片《铁证如山》,在全国广为放映。无证商贩全部取缔,个体摊点基本被取消。1977年抓了万元以上所谓的“投机倒把”户11户,5000~10000万元30多户,1000~5000元户105户,石狮的市场贸易受到严重摧残,市场一片萧条。但隐蔽性的交易仍然存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纠正市场管理中的“左”的错误,复查“文化大革命”中被错误查处的案件。由于海关放宽华侨和港澳同胞回国探亲携带物品的规定,侨物被大量带进,各种侨物源源流入自由市场;同时,逐步放宽对农副产品、工业品、手工业品等上市限制,集市贸易逐渐恢复发展。1980年,允许群众少量粮油调剂,社队和农民在完成国家统派购任务后允许自销;社队企业工业品在完成国家计划和执行合同外允许上市出售,集市商品价格允许浮动。1983年石狮重新开放商品市场,石狮、永宁工商所及蚶江、祥芝工商组分别成立个体经济管理组,加强对个体经济的统一管理。1985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正确处理管理与搞活的关系,推动集市贸易的进一步活跃。
  1987年6月,泉州市工商系统综合治理工作组进驻石狮后配合石狮工商分局加强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全年共查处违章案件411起,罚没金额2.16万元,调解市场纠纷137起。
  1988年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后,采取日常管理与组织检查落实相结合、专人负责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教育疏导与经济处罚相结合、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市场的监管工作,对集市贸易违章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年8月,针对一些地方出现抢购商品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物价工作和稳定市场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于中秋、国庆节前后对市场进行检查。10月,制订《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管理的通告》,12月,市政府召开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作会议,决定从1989年元月1日起,化肥、农药、农膜由各级供销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实行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上述商品。全年共查处强买强卖案件8起(其中情节严重的9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查处短斤少两违章案件75起;调解市场纠纷69起,挽回经济损失7万元。是年,商品零售额达1.8亿元。
  1989年3月起,继续开展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5月与市经济局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6月针对社会上极少数不法分子抢购粮食,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造成粮价暴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与经济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的通知》,7月,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并印发《遵纪守法,文明经营,共建市场新秩序》宣传提纲,广为宣传。8月上旬清理东大路、农贸路等重点路段乱占街、路为市,乱摆摊设点,乱搭盖等问题。并成立市场管理专业队伍,配合“扫黄打丑”及打击走私贩私活动,开展查处走私电器、旧服装、手表、对讲机、香烟和街头叫客等违章违法行为;加强联运、饮食行业的管理;提倡文明经商、亮证经营及明码标价,确保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全年共查处市场违章违法案件310起,接受消费者投诉200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万元。
  1990年2月,发出《关于市场管理工作中查处市场违章违法行为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在农贸市场实行各类主要商品参考价;推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实行管理人员身份、职责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建立个体户经营情况登记册、管理费定额征收登记簿,设立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全年,共查处市场违章违法案件500多起,罚没金额37万多元;取缔非法经营户7户,责令停业整顿35户,查处街头叫客183人次,此外,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32起,挽回经济损失3.65万元。
  1991年6月,贯彻《泉州市财委、经委、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开展夏季市场大检查活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决定把7月份作为“夏令市场大检查月”,检查经营户2815户(占全市经营户总数的56.3%);查处违章违法经营户127户,查处案件72起,罚没金额13344元;11月,开展“扫黄”检查,清理整顿旅社、饮食、娱乐、美容等行业无照经营户1516户,引导办照1229户,取缔316户,补收管理费和处罚款近56万元;抓获街头叫客84人。是年,还受理消费者投诉350起,调解市场纠纷230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0.5万元。
  1992年元月和5月,发出《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开展产(商)品质量大检查的通知》,开展产(商)品质量大检查,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查处“三无”(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产品,取缔无照经营、打击街头叫客。同时,严格执行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制度。12月,发出《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饮料、烟、酒、罐头、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等商品。全年共查处市场违章违法案件465起,罚款31.3万元;查处无照经营438户,罚款6.2万元;处罚违章违法人员1300人次;受理投诉案件410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5.8万元。
  1993年7月,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11月,制订《关于开展“塑造侨乡新形象”的活动,整顿市场、摊点秩序工作方案》,加强对集贸市场、个体摊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进一步落实管理制度、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打击骗买骗卖、制止强买强卖和街头叫客的不文明行为,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和良好的市场秩序;整顿夜市秩序、加强对夜市的监督管理。12月起,执行省工商局《关于集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公开与监督”的规定》(即集市管理人员身份、职责和工作纪律公开;集市管理的政策法规公开;对违反集市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公开;摊位安排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接受上级组织和群众监督;对集市管理人员不廉洁行为的行政处分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开)。全年共查处街头叫客、强买强卖、无照经营、短斤少两、掺杂使假等市场违章违法案件1234起,罚款22.5万元。
  1994年9月,发出《关于加强当前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工商所在中秋和国庆节前夕加强市场管理。11月,组织经营户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月,发出《关于对市场违章违法经营者实行黄牌警告的通知》,对违章违法经营户实行出示黄牌警告,对拒不悬挂、损坏警告牌或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规,给予从重惩处。是年,查处市场违章违法案件484起,涉案526人,罚款44万多元。其中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起,涉案4人;处理街头叫客175人,捣毁窝点40多个。
  1995年元月,发出《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重点抓好对农副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和保持市场繁荣与物价稳定的工作。5月,组织市场监管巡逻队,配备专用车辆,加强对违法违章案件易发行业、易发地段、易发时间的动态巡查和监控,加快受理、查处投诉案件,打击生产资料不法经营。6月,发出《关于夏季饮料市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检查农贸路、民生路及大仑农贸市场经营营养保健饮料及其他饮料的经营户。10月,会同市政法委、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公检法部门联合召开打击市场违章违法活动宣判处理大会,对21名违章违法人员进行宣判处理,依法分别处以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强制教育、逮捕、判刑。下半年,市场监管巡查队共抓获街头叫客180人,制止强卖骗卖案14起,查处宰客窝点5个,处理投诉案7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万元。是年,共查处市场违章违法案件916起,罚款52万多元。
  1996年2月初,开展春节前市场大检查,重点对消费品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同时,配合市农办、供销社对农资市场进行检查。3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对新湖农贸中心市场、湖滨农贸市场和大仑农贸市场进行专项检查,打击猪肉灌水、短斤少两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5、6月份开展夏季市场大检查,重点清理整顿营养品、保健品和饮料市场。国庆、元旦、春节前夕又组织统一的市场检查,查处欺行霸市、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哄抬物价等坑害消费者的行为;推行“一货一标签”的明码标价制度,在农贸市场内设立价格指导牌,保障市场经营有序、价格稳定。是年,共查处市场违章违法案件655起,罚没金额16.4万元。
  1997年1月,根据省技术监督局和工商局《关于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枰的规定》,从元月1日起在所有商店和主要集贸市场的固定摊点禁止使用杆秤。同月下旬,市区各分局公平交易股组织人员加强市场日常监督管理,落实日常巡查制度,督促经营户进店经营,实行门前“三包”,打击街头叫客、强卖骗卖和欺行霸市等违章违法行为,重点清理九二路、南环路、群英路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重点检查食品、副食品、烟、酒类等商店,严厉打击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市场违章违法行为。同时,组织力量对“家中店”分地段、分区域进行清理取缔。春节期间,重点检查食品、副食品、烟、饮料等节日商品,共查处违法经营户60多户,没收变质过期食品、罐头等。“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组织对九二路、南环路乱摆摊设点、无证经营进行整治。5月,针对市场上拉客、宰客现象较为严重的情况,采取教育与查处相结合,明查暗访与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开展打击街头叫客,整顿市场秩序活动。7月,发出《关于在市场管理中推行巡(督)查制度的通知》,在市区所有市场内推行巡(督)查制度。9~10月,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各类市场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并配合全市“创卫”活动,对琼林中路—茂林路以及北苑—振狮三角区范围内的小饮食摊点进行整治。12月,把控价作为节日市场监督管理的中心任务来抓,在主要农贸市场设立“直销区”,增加有效供给,做好商品明码标价、划线摆列和市场交通秩序的疏导工作。是年,取缔“家中店”28家,抓获街头叫客88人,开展假冒伪劣商品检查10多次,查处违章违法经营户78户,罚款1286元;取缔流动摊点32家、店外摊13家。
  二、服装与小商品市场管理
  1983年起,石狮逐步形成以服装和进口小商品(如打火机、剃须刀等)为主体的侨乡市场。1987年6月泉州市工商系统治理工作组进驻石狮,配合石狮工商分局在新华、华兴、大仑、集友、商业城5个服装小商品市场分别建立管理小组,同时建一支巡逻小组,并制定市场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工商人员守则。各市场实行“三定四包”(即定人员、定管理范围、定任务,包宣传教育、包环境卫生、包治安管理、包收费),并设立工作亭,成立治安小组,实行治安承包。是月,工作组在新华市场进行标准化管理点,制定经营守则,建立管理档案(个体工商户花名册、摊位编号、营业执照对号、奖惩登记卡)。此外,还在各市场设立工商宣传栏,不定期编写宣传文明经商的材料,向个体户宣传有关的法规、条例,对遵纪守法的经营户及时给予表扬;与个体劳动者协会开展评比“信得过摊位”活动,并发给流动红旗鼓励个体户正当经营。10月,新华小商品市场受到省工商局的表彰。全年共组织销毁旧服装1.8万条,小商品市场交易额达1.6亿元。
  1988年,组织人员对4218户服装个体商贩进行明码标价、亮证经营的宣传发动工作,随后又组织人员进行检查落实。是年,查扣走私进口旧服装7714件。12月,新华小商品市场被评为泉州市文明集贸市场。
  1989年7月,针对市场上贩卖走私进口旧服装及小商品屡禁不止现象,开展市场整顿,取缔走私进口旧服装经营点20处。全年共查获旧服装1.95万公斤,假化妆品5898盒。是年,采取“抓典型、带全面”的做法,按照创建文明市场标准,开展文明集贸市场评比活动,推荐新华小商品市场和商业城市场参加省、市组织的评比活动。
  1990年上半年,将打击街头叫客、制止非法经营作为市场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全年共没收进口旧服装1.5万公斤。
  1991年初,一些服装、小商品经营者自发聚集在车站附近及新大街(今九二路)从事夜市经营。随着夜市的日渐繁荣,经营人数逐渐增加,经营秩序混乱,卫生差,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现象日趋严重,甚至发生欺行霸市、争抢摊位等问题。5月工商局与城监大队联合对夜市进行整顿,制订《夜市经营守则》,采取定位编号,对号经营等措施,规定经营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把夜市纳入日常管理中,逐步形成一个有200多户经营者的井然有序的夜市。9月,在举办建市3周年商品展销会期间,协助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作风、商品质量和市场秩序的整顿,为各地客商提供咨询服务,并进行商业信息搜集和会议宣传报道。1992年查处贩卖旧服装经营者2人,没收旧服装500公斤。
  1993年3月,大仑街小商品市场和跃进路小商品市场被泉州工商局授予1992年度文明集贸市场称号。5月上中旬,针对大仑街、跃进路街头叫客用旧录像机骗卖顾客,以及环球大厦个别经营户强买强卖、殴打顾客,造成投诉多、影响坏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此后,还对强买强卖、拉客宰客骗买骗卖现象较严重的639个小商品柜台摊点行统一编号建卡、亮牌经营,便于消费者举报、投诉。
  1994年初,针对市场疲软及受侨乡商业城二期工程基建施工的影响,及时采取免收管理费,并协调税务部门减轻税费的办法,稳定商业城(一期)的经营状况。
  1995年3月,针对华联商场、跃进路小商品市场经营户时有发生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的现象,西区第二工商所在新华居委会文明学校召开小百货柜台经营户会议。上半年,西区第二工商所还针对小商品柜台经营者欺诈顾客及街市路窄拥挤的情况,继续巩固小百货柜编号亮卡制度。西区第一工商所针对辖区内强买强卖、街头叫客、黑店宰客现象较为严重的情况,将辖区内的市场分为3片,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责任到组。下半年,西区第二工商所拆除小百货柜台经营户67户,并对坐店经营者进行划线经营,限制其经营区域。同时,对服装小商品市场进行分组划片管理,在主要街道实行“四定”,即定人、定位、定收费标准、定管理职责。
  1996年2月,与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开展“消费者信得过商店”评选活动,共有10家商店获选。5月,配合泉州市开展“百店千柜无假货”活动。此外,还开展查处利用虚假的降价表示、清仓拍卖、换季折价等欺骗手段误导、坑害消费者的违章违法行为。
  1997年1月,泉州市召开“百店千柜无假货”活动总结授匾大会,石狮市志诚钟表商贸有限公司、华侨友谊商店和佳宝时装店被授予首批泉州市1996年度“无假货商店”。为加强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促进钟表行业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3月,发出《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区钟表批发行业管理的通告》,规定在市区内凡从事钟表批发经营者,必须在1997年5月1日前进入石狮市钟表批发专业市场经营。同月,凤里分局将经营针、纺织童装的华南商厦列为无假冒商品、讲诚信、反欺诈的示范商场和泉州市级文明市场推荐单位,按照文明市场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以推行一级巡查、二级督查的工作规定为依据,推荐农贸中心市场、侨乡商业城、纺织品专业市场、跃进路市场及大仑街市场为泉州市级文明市场。
  三、家用电器与摩托车市场管理
  1985年起,石狮市场上出现由集体承包企业和个体户经营的进口家用电器商店(摊),经营的主要品种有电视机、电冰箱、收录机、录像机和摩托车等。1987年8月下旬,泉州工商系统工作组对石狮的家电市场进行调查,发现有销售家用电器的18家、修理兼售摩托车的4家、销售汽车和摩托车配件的8家。调查中还发现,石狮的家电市场平均每天摆出的新旧原装或组装的彩电65台,特区组装的收录机340台,日产“东芝”等牌号的电冰箱15台,进口录像机10台,日产新日“铃木”、“本田”摩托车15辆,各种手提汽油发电机30台,合计价值在60万元以上。上述经营,违背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精神。10月,泉州市工商系统工作组以泉州市工商局的名义,向中共泉州市委、市人民政府作了《关于石狮市场上一些重大政策的调查请示报告》,对石狮的家电、摩托车市场管理提出:“鉴于石狮既是重要侨区,又是对台工作的前沿阵地,在海内外均有较大影响,有必要暂时稳住现有商品市场的流通层次,以利于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的意见。
  1988年4、5月份针对电器经营业存在以旧充新、以小充大、以组装充原装兜售给顾客的现象,及时组织经营者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9月,在公安、税务部门配合下,对经营进口电器和摩托车的43家商店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商品来源、销售价格,同时对经营物资造册登记。共查处商品194件,其中扣留录像机43台、彩电57台,共罚款1.43万元。
  1989年,查获走私进口电视机40台、录像机13台。1990年,西区工商所针对市场上出现销售电器以假充真现象,对重点经营户进行突击检查,查处2户违法经营户,查扣改装录像机5台。此后,家用电器市场转向正常。
  1996年,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广东、福建部分地区整顿市场、取缔私货交易联合行动的方案》和泉州市工商局的具体部署,对全市50户电器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拼装”、“套牌”、来源不明、手续不全的电器发出“暂停销售”通知书,共责成6家经营户暂停销售,对130部来源不明或手续不全的照相机暂予查封,杜绝私货流入市场。
  1997年6月9日,风里分局根据群众反映,对银都商场4家电器商店利用街头叫客诱骗顾客进店,对顾客强买强卖,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违章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发动群众参与监督管理,把市场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在商场显要位置悬挂警示牌,公布投诉地址、投诉电话。8月,与省商检局石狮办事处联合发出《关于对流通领域内部分进口商品进行安全质量抽查的通知》,于9月重点检查进口彩电、空调器、家用电动洗衣机、录像机等15种家用电器的安全质量情况,对无商检检验合格证明或未加贴CCIB安全标志的进口商品,清点入库暂停销售,由商检部门抽样补检合格、发给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第三节 工商企业登记
  一、国营、集体工商企业登记
  1957年以前,石狮境内尚未开展国营、公私合营和集体工商企业登记工作。1958年“人民公社化”期间,工业、手工业和商业企业处于合并、扩大或撤销重新组合状态,企业的经济性质、组织形式发生很大变化,企业登记管理无法进行。至1963年11月,才进行工商企业登记工作。1966~1974年处于“文化大革命”高潮阶段,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断。1975年,开展企业整顿,工商企业登记工作恢复。1978年,对社队企业进行核准发证。1979年,对特种行业企业和社队企业进行登记管理。1980年4月,对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1981年11月,对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等6大行业进行全面登记。1982年,对所有工商企业进行复查,并核(换)发营业执照。1983年,继续对工商企业全面复查,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1984年起,为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放宽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审批要求,简化企业登记手续,及时给企业办理外采、外运手续;为方便企业对外经营,在企业名称上不冠隶属关系;支持专业性企业发展;支持外引内联、吸收外资;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企业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1987年,石狮工商分局成立后,对登记管理人员实行“四包”,即包区域、包管理、包调查、包建档,严格审批手续,全年共核准登记企业117家。全镇累计有各类企业1313家。1988年在审核过程中,对申请企业的性质划分、行业分布、法人资格、资信条件等方面严格把关,明确提出审批过程中必须掌握的3个原则,即:申请开办发展外向型企业从宽,要求挂靠集体的私营企业从严;申请开办生产性企业从宽,商业性(特别是农副土特产品)从严;申请开办一般性的企业从宽,设立综合性公司从严,保证工商企业发展的质量。全年共审批企业269户。全市累计开办企业3119户,注册资金3.8亿元,从业人员95742人。其中全民、集体性质的3112户。
  1989年,严格企业登记的审批条件,对申请开业登记的单位,除对其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外,还着重对申请单位的资金、场地、设备、经营范围等进行实地调查。当年共4次组织12人次,对石狮市区及永宁、蚶江、祥芝工商所辖区内的15户申请单位进行复查。5月,举办企业登记管理人员(含乡镇企业负责人)学习班,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并印发《企业登记管理知识》。全年共核准登记注册企业178户,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297户,驳回15户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同年还受理变更登记30户,重新登记707户。全市累计有企业1500户,注册资金33715万元。
  1990年3月1日始,实行企业登记受理制度。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并限定30日内核准;对材料不齐全的给予退回补足。规范企业登记、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5月1日始,又实行企业申请登记核准通知制度,将每个月的核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和企业。此外,还采取审阅所提交的登记材料和实地调查、回访审核相结合的做法,凡企业举办在石狮镇区内的,都进行实地调查,并组织对永宁、祥芝、蚶江工商所上报申请开业登记的单位进行复查;严格执行市政府产业结构调整的方案。在审批对象上,坚持生产性从宽、出口创汇型从宽、高效益型从宽和商业性从严、批发性从严、高耗能型从严的原则。全年共受理企业申请登记1005户(其中重新登记600户、开业登记341户、筹建登记2户、变更登记60户、注销登记2户),其中生产性企业800户,占80%,出口创汇型企业53户,占5.4%;驳回18户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单位,并对14户企业进行回访。全市累计有全民、集体、合营企业2066户,注册资金43642万元,从业人员53090人。
  1991年,企业登记工作重视支持搞活国营经济,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放宽登记范围,帮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继续执行市政府调整产业结构的方案;支持国内大中型国营企业到石狮投资、联营办企业,壮大国营经济成份,全年先后有16户外地的国营企业到石狮市联办企业,投入注册资金820万元。继续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采取“能办即办,急事急办,特殊情况特殊办”的做法。全年共受理登记全民、集体、联合等类型企业943户。全市累计有各类企业2991户,其中国营、市属集体企业413户,注册资金13678万元,占各类企业资金总数的8.7%;乡镇企业2578户,注册资金66726万元,占各企业资金总数的42%。
  1992年,继续支持搞活国营和市属集体企业,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扶持集体企业空白村、空壳村、贫困村(以下简称“三村”)发展生产;允许国营企业一业为主综合经营,开发第三产业;鼓励企业打破所有制、行业和地域界限,进行多层次、多形式、大跨度的经济联合。3月1日始,更新企业名称登记观念,乡镇企业名称由市直接至村街,省略乡镇名称;允许35个行政村另起字号取代。5月1日起,将市区企业登记初审权下放给市区各工商所。8月21日,泉州市政府将企业集团审批权下放到石狮市政府,同时由石狮市工商局办理有关登记注册。全年新登记法人企业1148户,新登记营业59户。全市累计有企业3991户,注册资金120035万元,从业人员10490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132户,比上年同期增加26户,上升24.5%,从业人员2969人,注册资金4997万元;集体企业3837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044户,上升37.4%,从业人员101266人,注册资金113388万元;联营及其他经济类型企业22户,比上年同期增加6户,上升37.5%,从业人员666人,注册资金1650万元。
  1993年改进登记管理工作,简化登记手续,把原来申办集体企业须提交的6种材料简化为4种,特殊情况还允许先批准发照后补办手续;弱化前置审批条件,取消部分许可证和专项审批的企业前置条件,变“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放宽登记事项,允许企业一业为主多种经营,鼓励外引内联、优化组合;对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扶持;继续支持“三村”发展企业;调整企业登记管理区域,明确规定市工商局企业科、市区各工商所的管辖范围,以适应石狮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变更后的新情况。全年共受理登记1996户,新增企业1296户,注册资金186751万元。全市累计有各类企业5484户,注册资金354354万元,从业人员160892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227户,从业人员7364人,注册资金27286万元;集体所有制企业5143户(其中乡镇企业4648户,占85%),从业人员147767人,注册资金262676万元;联营等经济类型企业114户,从业人员5761人,注册资金64392万元。新增内引外联企业132户,注册资金62432万元,引进资金49947万元。
  1994年全年核准登记开业1056户。全市累计有企业5541户,注册资金423973万元,从业人员174474人。其中乡镇企业4628户,占83.5%。1995年按照“严格规范、依法监管、加强指导、抓好基础”的要求,加强对新设企业的把关,严格规范登记注册程序,重点抓好投资主体资格、注册资金、企业章程和经营场所等的审查。全年共新批企业422户。全市累计有各类企业5316户,其中乡镇企业4348户,占82%。1996年贯彻执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改革,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导向、不危及社会稳定和群众健康的,逐步淡化其前置审批条件,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照效率。全年共核准申请开业384户。全市累计有企业5151户,注册资金469265万元。其中国有企业194户,注册资金34513万元;集体企业4608户,注册资金305419万元。
  1997年,共核准登记企业345户,注册资金77069万元,全市累计共有企业4299户,注册资金467899万元。
  二、个体私营工商企业登记
  (一)个体工商业户登记
  民国时期,境内私营工商户登记工作,由晋江县商会及同业公会协助政府进行,经工商户申请,由县政府建设科核发营业执照。民国25年,石狮经注册登记的各类工商户有:饮食商店19个行业167家;住用商店25个行业29家,其中以杉木居多;燃料商店4个行业9家;婚丧礼用商店36家;日用杂物商店9个行业26家;医药卫生商店41家;文化娱乐商店6家;鱼行业5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1年12月起,境内的行商、坐商由晋江县工商科登记。1952年,对摊贩进行全面登记。1957年1~2月,完成对小商贩整顿换证工作。1963年,对小商贩又进行一次全面整顿登记发证。1965年下半年对小商贩淘汰一部分,合并一部分,升级一部分,改行一部分,小商贩减少,石狮镇有证个体商贩成减至318户。“文化大革命”期间,对小商贩未进行登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经济活动逐步恢复、发展。1981年核发新增加的小商贩证照。1982年进行全面登记换证,同时在石狮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试点,鼓励商贩遵纪守法,促进个体工商业户发展。至1987年,石狮镇有证个体工商业户4475户,从业人员7843人,年经营额1.57亿元,占晋江县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总额的64.5%。1988年,全市累计有个体工商户6609户(含新办理申请登记的358户),资金1398.4万元,从业人员10292人。
  石狮建市后,石狮市工商局对境内的工商业户进行登记管理。1989年初对商业城和大仑路个体和个人合伙工商户进行换证试点,并开始受理个人合伙工商户的申请登记。2月,福建省开始实行个人合伙工商户分级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个人合伙工商户登记管理划分为省、地(市)和县(市、区)3级。7月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业的通知》精神,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重新登记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全年共办理重新登记和换发执照4204户;办理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364户;办理个人合伙申请登记57户,资金303万元,从业人员247人,填补了个人合伙空白。是年全市累计有个体工商户5454户,资金2795万元,从业人员9418人。1990年,共办理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1183户、个人合伙63户。全市共有个体工商户6530户,资金4620万元,从业人员12326人;个人合伙110户,资金500万元,从业人员538人。
  1991年共办理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2248户,全市累计有个体工商户8280户。1992年全年共办理申请登记1456户,从业人员4399人;办理个人合伙5户。全市累计个体工商户8710户,从业人员19142人,资金9118万元;个人合伙86户,资金452万元,从业人员443人。
  1993年6月,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申请登记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从宽核准登记,全年共办理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1374户,办理个人合伙申请登记14户。全市累计个体工商户8791户,资金11887万元,从业人员20356人。个人合伙96户,从业人员542人,资金794万元。
  1994年4月中旬,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工作座谈会在石狮召开。以此为契机,贯彻省政府3号令,树立“扶持、服务、发展”和“除了禁止的,都是允许的”的观念,简化登记事项,放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实行登记、审核、发照一条龙制度,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全年共核准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1810户,资金3005万元;核准个人合伙5户,资金57万元。全市累计有个体工商户8345户,资金13831万元,从业人数19752人,个人合伙58户,资金747万元,从业人数362人。1995年全年新登记个体工商户1873户(含个人合伙),资金3090万元。
  1996年,共核准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2876户(含个人合伙)。全市累计有个体工商户8018户(含个人合伙58户,资金1236万元),从业人员18904人,注册资金20951万元。
  1997年,共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2171户,注册资金12137.8万元。全市累计有个体工商户10374户,从业人员19238人,注册资金21133万元。
  (二)私营工商企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10月晋江县工商科对石狮私营工商企业进行登记,共有工商企业491家,其中工业11家,商业256家,手工业224家。1952年开展工商企业登记,登记石狮545家,蚶江65家,永宁169家。1954年3月,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结束后,对私营粮商根据“多数维护,少数转业,个别淘汰”的方针,把原有的粮商分别改造为南北百货、五金等行业。同年9月,执行棉布统销政策,对私营零售商贯彻“维护改造,就地不动踏步走”的方针,将私营棉布零售商改造为经销店、代销店或转为其他行业。是年,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换证工作。1955年,对零售商的改造贯彻“总的踏步,着重安排市场和改造”的方针,对批发商采取“一面前进,一面安排,前进一步,安排一步”的原则,通过联购联销、联购分销和代购代批等形式,逐步纳入国家计划轨道。1956年对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后,私营工商企业不复存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侨汇增加,一些闲散劳力办起小工厂或小作坊,加工螺丝和小五金,还利用当时的“像章热”办起33家像章厂。1971年“三结合工作队”进驻石狮,发动一场清扫“地下黑工厂”,清查“资本主义复辟”的斗争,查封12家工厂,有5名生产经营人员被当作所谓的“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判刑。
  改革开放后,于1984年在企业管理上放宽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审批要求,允许个人合资办厂,私营工商企业得到发展。
  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是年,石狮登记注册的私营工商企业63家。
  1989年初,石狮市工商局对商业城和大仑路的私营企业进行试点换照,并开始受理私营企业的申请登记。全年共新办理私营企业申请登记52户(其中独资企业23户、合伙企业24户、有限责任公司5户),从业人员729人,注册资金817万元。
  1990年私营企业有较大幅度增长。全年共办理私营企业申请登记112户。全市累计登记私营企业162户(其中独资企业86户、合伙企业66户、有限责任公司10户),从业人员2192人,注册资金1677万元。其中工业136户、商业19户、交通运输业3户、服务业3户、其它行业1户。
  1991年共办理私营企业申请登记56户,全市累计有私营企业218户,比上年增长34.6%,从业人员3160人,注册资金3410万元。其中工业184户,建筑业1户,交通运输业2户,商业21户,服务业4户,科技咨询业由无到有发展2户,其他行业4户。
  1992年,对挂靠集体企业的登记放宽。由于在申请生产用地、银行贷款及税收等方面私营企业不如集体企业优惠等原因,不少私营企业转而登记为集体企业,致使当年私营企业登记数量下降。全年共核准申请登记38户。是年全市累计有私营企业196户(其中独资企业86户,合伙企业53户,有限责任公司57户),比上年下降11%。从业人员3136人,注册资5009万元。
  1993年,共核准私营企业申请登记65户。全市累计有私营企业221户(其中独资企业71户、合伙企业44户、有限责任公司106户),注册资金11390万元,从业人员3966人。1994年,共核准注册登记私营企业124户,注册资金9550万元。全市累计有私营企业342户,注册资金26567万元,从业人员6452人。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发展迅速,由上年的106户增加到208户,增长96.2%,尤其是商业公司,增加65户,增长154.8%。
  1995年,坚持“扶持、竞争、依法”的原则,支持私营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效益,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全年共核准申请登记私营企业212户,注册资金28430万元。全市累计有私营企业551户,其中独资企业104户、合伙企业52户、有限责任公司395户,注册资金53757万元,从业人员10831人。其中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按《公司法》规范管理的公司228户,从业人员4763人,注册资金36201万元。
  1996年共核准申请登记私营企业157户(含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全市累计有私营企业486户,其中独资企业51户、合伙企业29户、有限责任公司406户,从业人员10742人,注册资金59513万元。
  1997年,共核准申请登记私营工商企业78户,注册资金3175万元,从业人员1117人。全市累计有私营企业481户,注册资本61874万元。
  三、“三资”企业登记
  1981年批准石狮境内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1984年批准第一家中外合作企业;1988年批准第一家外商独资企业。1988年,共核转“三资”企业登记注册48户,全市累计63户。1989年核转“三资”企业登记注册37户,全市累计有外资企业100户,其中中外合资企业56户、中外合作企业33户、外商独资企业11户,注册资金7471万美元,利用外资5430万美元。其中台资企业7户,利用台资1371万美元。1990年共核转“三资”企业登记注册54户,注册资金2666万美元,利用外资2232万美元,全市累计有“三资”企业154户,其中中外合资企业87户、中外合作企业36户、外商独资企业31户,另有分支机构4户,注册资金10137万美元,利用外资7662万美元。其中台资企业12户,利用台资3041万美元。
  1991年共核转“三资”企业登记注册94户,核转分支机构1户,注册资金6701万美元,利用外资5906万美元,从业人员8218人。全市累计有“三资”企业248户,其中合资企业143户、合作企业36户、独资企业69户,注册资金16838万美元,利用外资13568万美元,从业人员15900人。其中台资企业21户。
  1992年,继续扶持“三资”企业发展,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的领域,引导外商投资举办高新技术、高效益、上规模的项目,鼓励外商开发第三产业。年初,市工商局设立外资企业科,采取“急事急办,特殊情况特殊办,引进外资一来即办”的办法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8月,向国家工商局提出《关于授权我局对“三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报告》。10月,省工商局指示泉州市工商局正式委托石狮市工商局办理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12月,石狮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全年共核转外商登记注册247户,核转分支机构5户,注册资金27283万美元,利用外资21615万美元。全市累计有“三资”企业495户,其中中外合资企业276户、中外合作企业43户、外商独资企业176户,注册资金42621万美元,利用外资35183万美元,从业人员32900人,产值20558万美元,出口创汇11563万美元。与建市前相比,企业数增长10.5倍,注册资金增长18倍,总产值增长12.5倍,出口创汇增长10倍。
  1993年5月,泉州市工商局发出《关于贯彻实施泉州市政府〈关于实行企业直接登记注册的批复〉的通知》。《通知》规定自7月1日起,凡申请设立在石狮市辖区内的“三资”企业,实行直接核准登记注册;由国家工商局授权的泉州市工商局委托石狮市工商局以核准登记、发照以及相应的企业管理权限。凡是符合国家和福建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石狮市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在石狮市区内申办“三资”企业应提交:“三资”企业申请登记表、名称登记表;企业章程、合营合同(由工商局转外经委审批);投资者的开业证明、资信证明;企业负责人的委派书及其身份证明;企业法定地址的场所使用证明。6月,省人民政府决定在泉州市(含所辖县、市、区)试行“三资”企业登记制。10月,受泉州市工商局委托,办理“三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事项。全年共核准“三资”企业344户,核转分支机构7户,变更登记5户,注册资金43384万美元,利用外资39360万美元,从业人员24903人。全市累计有“三资”企业839户,分支机构16户,注册资金86005万美元,利用外资74543万美元。
  1994年,共核转“三资”企业133户,核转分支机构8户,注册资金16577万美元,利用外资14644万美元;从业人员7315人。全市累计有外资企业972户,其中中外合资企业442家、合作企业49家、独资企业473家,另有分支机构23家,注册资金102582万美元,利用外资89187万美元,从业人员49558人。
  1995年,共核转“三资”企业120户,核转分支机构11户,注册资金10994万美元,利用外资9746万美元,从业人员6600人。全市累计有“三资”企业1092户,注册资金113576万美元。
  1996年,共核转“三资”企业151户,核转分支机构10户,注册资金16557万美元,利用外资15392万美元,从业人员8305人。投资总额25368万美元。全市累计有外资企业1243户,注册资金130133万美元。1997年,共核转“三资”企业51户,分支机构12户,注册资金7205万美元,利用外资6799万美元,从业人员2750人。是年8月14日,泉州市工商局发出《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月1日起,收回晋江、石狮市“三资”企业登记注册权,境内“三资”企业登记注册由泉州市工商局办理。全市共有“三资”企业1294户,分支机构60户,注册资金137338万美元。
  第四节 工商企业管理
  一、国营、集体企业管理
  1987年5月,石狮工商分局查处石狮益顺承运站非法为客户托运走私进口布料。6月初泉州市工商系统工作组进驻石狮进行综合治理。9月,益顺承运站因夹带走私进口旧西装和布料被厦门火车站查获并处以罚款。案发后石狮工商分局责令其停业整顿一星期,并写出书面检讨。综合治理期间共收缴已决定撤销的216户企业执照,尚有169户被撤销执照的,限期缴交。对未办理1986年度年检贴花手续的370户企业,办理了312户,尚有58户给予撤销。对1985年清理整顿公司期间遗留下来的13户未完成整顿的公司,经重新调查落实并根据各个公司的现状,按《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决定予以撤销或降级处理,使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圆满结束。11月对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上报县工商局批准吊销108户“三无”(无资金设备、无生产场所、无经营能力)企业和长期不办理歇业手续而擅自歇业及长期没有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业的营业执照;查处违章违法企业6户。
  1988年初结合企业年检,对1313户工商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情况,进行调查,验证贴花,并按照行业、性质、区域等内容划分,建立起全市工商企业的经济户口。共年检企业1118户,占应检数85%。11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石狮市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成立,并发出《关于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清理整顿的重点是1986年下半年后新成立的公司。整顿工作分为自查、初审和重点抽查3个阶段。全市应参加清理整顿的公司共有64户。12月,石狮市工商局制订《贯彻落实省府〈关于石狮市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具体意见》:对经济联合体和企业的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及实行股份制积极给予办理,7天内办完企业经营范围、经营性质、法人代表等变更登记手续;对引进外资、先进技术改造老企业,简化手续优先审批,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可适当放宽。对乡镇企业申办生产性尤其是出口创汇企业,7天内办理发照;对于这类企业的开办条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资金、人员、场所的要求审批时适当放宽。在管理中,给予疏导、扶持,少给予干预、处罚。在处罚中,可宽可严的从宽;可轻可重的从轻;可处理可不处理的不处理。根据上述精神,开展对64户公司的清查,存在不同程度问题的有40户。经过整顿,保留48户。其余除1户降格外,皆予撤销。全年共查处违章违法案件38起,罚款3000多元。其中吊销营业执照3户,责令停止整顿2户;接受外地客户来信投诉企业违法案件7起,接待来访外调113人次,为客户直接挽回经济损失1742元。
  1989年对全市1771户企业进行年检,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73户,占4%;定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1115户,占63%;定为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的583户,占33%。9月,拟定《深入清理整顿公司方案》,确定重点清理整顿的4种类型公司42户。其中商业批发性公司31户、物资供销公司8户、外贸公司2户、金融公司1户。接着又重点核查党政机关办的公司及流通领域内的公司。10月,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已满1年以上的永宁镇“鳌城冷冻厂”等73户企业以及蚶江镇“华锦针织厂”等26户企业。11月,作出注销晋江县石狮服装鞋帽工业公司等10户公司(中心)营业执照的决定。12月,中共石狮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会议。会后,将涉及88户公司的撤、并、留方案呈报泉州市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同时,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作出《关于注销“祥芝食化厂”等二百二十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决定》。全年共查处违章违法企业27户,罚收金额11600元,批评教育55起,调解纠纷40起,函、电回复咨询115次,发布企业法人公告4期涉及228户,注销企业98户、公司11户。
  1990年,按照中央关于“清理整顿公司15条”规定,明确宣布公司将作为今后加强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在上报的88户公司中,批准保留69户,降格1户,撤销18户,保留的69户全部办理重新登记。对全市1428户企业进行年检,占应检户数1528户的93%。全年共查处违章违法企业67户,罚款21700元。其中责令停业整顿6户,吊销营业执照2户;注销企业113户,收缴已注销企业营业执照450份、印章1200多枚。
  1991年3月制订《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支持工商企业搞好生产经营、促进石狮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扶持贫困村(街),发展经济,尽快消灭没有企业的空白村(街);扶持沿海乡镇发展生产,充分发挥沿海发展经济的优势;帮助企业排优解难,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抓紧市场建设,促进商品流通,开辟新市场,为商品经济发展服务。同时,多次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贫困村(街)与干部群众共同探讨发展乡镇企业的路子,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对登记的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等给予适当放宽,帮助蚶江石农、祥芝港前、郭厝、永宁山边、塔石等5个无乡镇企业的行政村发展乡镇企业。12月又制订《关于支持搞活国营和市属集体企业的若干措施》,支持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支持和鼓励国营和市属集体企业打破所有制,行业和区域界限,发展多层次、多渠道、大跨度的横向经济联合;帮助企业扩大销售,减少库存积压;支持国营和市属集体企业的挖潜改造和优化组合;加快市场建设步伐,把国营和市属集体企业推向市场,使之成为市场主体;促进国营和市属集体企业向出口创汇型发展;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促进国营和市属集体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增加国营和市属集体企业的商标意识,运用商标开拓市场;发挥宣传广告作用,提高国营和市属集体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宣传工作,让国营和市属集体企业了解依靠工商部门开展经营活动;维护国营和市属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健全正常的经济秩序。此外,日常监督管理与年检工作、查处违章违法行为等均继续进行。全年共查处违章违法企业28户(次),罚款1万元,其中停业整顿1户(次),吊销营业执照1户,注销营业执照68户。
  1992年继续鼓励、扶持“三村”(空白村、空壳村、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进一步支持搞活国营和市属集体企业。凡“三村”兴办企业,允许每村5户企业的注册资金由其主管部门担保,不必提交验资报告;与各有关部门协调,为“三村”兴办企业开绿灯,做到简化手续,高效服务;实行重点扶持,将市政府确定的产值大、税利高、效益好的74户企业,高、新、尖科技型企业及其一方面有突出成绩,获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奖励的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同意其名称直接冠以市名或升格为公司;从宽核定登记事项;支持产品、产业结构调整,允许企业对更新换代产品先行试销,后补办登记手续;鼓励以重点企业为核心,组建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全年共组建联合公司27户,企业集团3户。采取“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核查、优先登记、优先发照”的方法,鼓励外地公有制企业到石狮投资,兴办第三产业;与境内的乡镇企业、个体、个人合伙、私营企业联营。7月转发福建省工商局《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加快改革开放服务的试行措施》,强调企业管理应调整、放宽企业登记管理政策。同时对2879户企业进行1991年度年检工作。全年共查处违章违法企业103户,其中吊销营业执照1户,罚款102户,罚款金额2.73万元;注销停、歇业企业131户、公司2户。1993年上半年强化以年检为重点的监督管理工作,改变重登记轻管理的倾向,共对998户企业进行1992年度年检,全年共查处违章违法企业126户,罚款3.54万元。1994年完成1993年度年检4941户,收缴82户停、歇业企业执照,注销各类公司41户。1995年重视培育市场主体和规范主体经营行为,登记工作与监督工作并重,落实企业回访制度,检查企业履行章程、到资经营等情况,共回访企业258户,完成1994年度企业年检4920户,清理注销“三无”(无资金、无场所、无机构)企业689户(其中公司67户),查处违章违法企业138户,罚款9.97万元。1996年实施审计查验制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年检审验手续,着重检查建帐情况和注册资本到位情况,促进企业年检由被动式向主动式转变,完成1995年度企业年检5110户,继续清查“三无”企业,注销9户,收缴营业执照30户,共注销违章违法或不按期年检企业2194户。1997年,共完成1996年度年检4114户,占应检企业数5151户的85.83%,吊销不按期年检企业648户。
  二、个体私营企业管理
  1987年6月,泉州市工商系统工作组进驻石狮市进行综合治理,共查出无证经营809户,将《营业执照》转让他人经营的119户,一摊多证2户,擅自改变经营地点和经营范围的114户,未办理年检贴花的79户。经登记、核对,给持证者发胸卡3300块;对不亮证经营的分别作出批评教育、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理;取缔无证经营且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个体户75户,限期补办申请登记的722户,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的144户,停业整顿2户,对168户有违章违法行为的个体户罚款1050元;组织3次共有1387人参加的法制、职业道德教育会议,学习《登记管理处罚规定》、《商标法》、《禁止非法出版物的通知》等规定。随后,石狮市工商分局也于10月底开始对镇区个体户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摸底造册,共检查个体工商户2844户,查出无征经营的521户,未办理变更登记的48户,未办理年检的53户。是年,共查处违章违法个体工商户330户,罚款4280元。1988年石狮建市后着手按街段道、市场、区域整理建立个体工商户档案5086户。为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鼓励私营企业同外商,港澳台商合资、合作生产经营,开展“三来一补”活动。石狮市工商局在《关于石狮市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明确规定:允许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引进外资合营,按中外合资企业办理,一视同仁。鼓励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发展“三来”业务。加工节余的料、件或成品,经海关核销或完税后,允许自行处理,对申办生产性出口创汇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条件简化,条件放宽,经营范围放宽;允许从事文化教育、职工培训、体育娱乐、科技咨询等业务;允许其与国营集体企业搞承包、租赁或联营。试行对经纪人的登记发证工作,在管理上多给予疏导、扶持、少给予干预处罚。是年,共检查个体工商户4281户,批评教育127户,查处114户。其中无照经营6户,无亮照经营28户,无明码标价21户,罚款2020元。
  1989年,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批登记工作,编印《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申请登记须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登记审批程序》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有关收费标准》。同时,在全市范围开展整顿经营秩序,并配合“扫黄打丑”斗争,打击无证及违法经营活动。全年共清查522户经营户,查处违法经营户23户,其中,吊销营业执照3户、停业整顿20户,罚款27066元;清查无证经营户918户,对其中符合申请条件的748户给予补办登记手续,发给营业执照,办理个体工商户歇业1502户。
  1990年,在个体工商户中开展“爱石狮、爱市场,我为石狮添光彩”的“两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及“学雷锋、树新风、办实事”活动。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对酒吧、发廊、印刷、废品回收等行业及无证客运售票点进行清理整顿。全年取缔无证经营187户,查处违章违法经营案件近200起,吊销营业执照3户;办理100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变更登记及107户个体工商户的歇业手续。
  1991年,市工商局发出《关于清理无照经营的通知》,制订《1991年个体私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只准一照一户,对擅自增设分支机构,视同无照经营。加强政策宣传和法制教育;正确引导,积极扶持与行政干预相并重;按福建省工商局“达标考评办法”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工作。建立私营企业协会,成立石狮市区个体工商户社会主义思想教育领导小组。制订《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的实施方案》,突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文明经商教育,组织个体工商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全年共举行4次有4000多人参加的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的动员大会,分行业举办个体户培训班24次,有12728人接受教育;举办文明市民夜校6期,学员689人。开展“文明经营户”、“信得过摊店”流动红旗评比,对违章违法者实行黄牌警告。全年共检查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48次,出动507人次,查处违章违法案件222起,实行黄牌警告14起,罚款28万元,吊销营业执照32户;清理无证经营790户,其中引导办照641户、取缔39户、罚款11.35万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498户、个人合伙登记12户、私营企业登记16户;责令旅社停业整顿33户,罚款2户金额4000元。
  1992年,执行省工商局《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加快改革开放服务的试行措施》以及泉州市工商局《关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继续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放宽对申办个体经营人员的限制,进一步扩大个体私营的服务范围,发挥个体兴办第三产业优势,大力发展饮食、服务、修理、贩运及运输业,允许开舞厅、卡拉OK厅、电影录像播放等,允许个体私营经销代销汽车、摩托车、电视机、冰箱等高值商品,开放部分生产资料经营权限,允许农制产品、小商品、地产品的批发或批零兼营业务;收费和税收继续贯彻“放水养鱼”的措施,防止个体私营经济的萎缩。在当年度验照贴花和年检工作中,注销不按时验照和年检或自动停业超过6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个人合伙1108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026户、私营企业60户、个人合伙22户。全年共查处违章违法个体工商户670户(次),其中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个体工商户232户,擅自开业的438户。其中处罚370户(次),罚款6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起,金额3万元;停业整顿51户(次),吊销营业执照3户,其他如警告、作出书面检查等形式的处罚12户(次)。查处无照经营438户,其中引导办照341户,取缔97户。
  1993年,贯彻国家工商局提出的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20条措施,结合反腐败斗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全年共查处违章违法行为412起,其中个体工商户403起、私营企业6起、个人合伙3起;处罚270起,罚款4万元;停业整顿27起;科以其他处罚52起。注销不按时验照贴花和年检或自动停业超过6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1293户,个人合伙企业5户、私营企业41户。查处无照经营322户,其中引导办照314户、取缔8户。办理个体工商户歇业293户。
  1994年4月,国家工商局组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工作座谈会在石狮召开,肯定石狮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是健康的。是年继续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法规教育,改变重登记轻管理的倾向。全年共查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违章违法行为366户(次),其中个体工商户364户、个人合伙2户;处罚232户(次),罚款6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户(次)金额400元;停业整顿35户(次)。共清理无照经营544户,其中引导办照313户、取缔109户。办理个体工商户歇业219户,私营业歇业2户。
  1995年对5240户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和235户私营企业进行验照,注销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3436户、私营企业72户,查处个体工商户违法违章行为1459户(次)。其中处罚91户(次),罚款16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8户(次),金额2万元,停业整顿91户(次),吊销营业执照2户。查处私营企业违法违章行为2户(次),罚款1000元;清理无照经营1529户。其中引导办照1510户,取缔9户,处罚和补收管理费133.4万元,办理个体工商户歇业39户。1996年,注重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引导和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向规模化、高档化、高效益的深层次发展。继续放宽政策,扶持发展,鼓励竞争,并在收费上予以优惠,杜绝“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把工作重点从注重收费切实转移到依法监督管理上来。当年共验照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5214户,私营企业339户,结合验照和年检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三无”企业,共吊销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2337户,私营企业88户。查处个体工商户违章行业324户(次)。其中处罚112户(次),罚款5万元;停业整顿8户(次)。查处违法违章私营企业14户(次),处罚8户(次),罚款1.4万元。办理个体工商户歇业20户,私营企业歇业2户。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清理无照经营1282户,其中引导办照1196户、取缔12户。1997年继续加强对个体私营工商企业的管理,完成私营企业年检363户,年检率71.3%;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验照5461户,验照率52.1%;注销私营企业15户、个体工商户4238户。查处无照经营1221户,其中警告54户,处罚45户,处罚金额2250元;取缔33户、补交管理费42.14万元。
  三、“三资”企业管理
  1988年12月,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做好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和换发证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同月,石狮市制订《工商局贯彻落实省府〈关于石狮市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具体意见》,要求在行动上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发展“三资”企业。具体措施有简化“三资”企业审批办证手续,台胞投资优先照顾,外商投资改造老企业经营范围适当放宽,并和私营个体工商户引外资合营一样按中外合资企业手续办理,在管理上采取多疏导扶持,少处罚的政策。
  1989年3月,市人民政府成立“三资”企业年检换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年检及换发证照工作,共督促69户“三资”企业参加年检,并配合福建省工商局,泉州市工商局重新核发57户“三资”企业证照。
  1990年4至5月,共年检“三资”企业88户,占应检数106户的83%;进行验资的76户,占72%。106户应参加年检的“三资”企业中企业实际出资额占注册资金50%以上的58户,占55%;占注册资金31%~50%的13户,占12%;占注册资金30%以下的17户,占16%;不按规定填报有关材料参加年检的有13户,占12%;应换照而未换照的5户,占5%。
  1991年3月,实行年检通知单签收制度,采取先乡镇后市区验资顺序,先分散后集中的验资方法,开展1990年度“三资”企业年检工作。至5月底,共对142户“三资”企业进行年检,占应参加年检企业161户的88%。其中经省工商局审核年检合格139户,占参检数的98%;年检不合格的3户,占参检数的2%。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14户,占应检数的9%;拟注销没有通知参加年检的5户,占应检数3%。
  1992年1月,向市“三资”企业转发省审计局《关于重申审计师事务所具有对“三资”企业验资和查证资格的通知》,指出:审计师有权依法对“三资”企业独立承办审计查证、鉴证、验资、清帐、建帐和经济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上半年,完成1991年度“三资”企业年检238户,占应检数251户的95%,查处违法经营1户。7月,转发省工商局《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加快改革开放服务的试行措施》,强调对“三资”企业应调整、放宽登记管理政策。1993年强化以年检为重点的监督工作,检查和验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企业动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1月,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上级有关部门《关于与外商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必须对中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通知》。3月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当前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的通知》精神,加强对“三资”企业名称的规范化管理和企业出资管理。5月,依法对合资经营企业石狮市永益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不按规定参加1990、1991年度年检的违法行为作了处理,罚款2000元。上半年完成1992年度“三资”企业年检479户,占应参加年检企业496户的97%,其中对189户到资率不到70%的企业限期履约缴资。7月,对石狮市嘉威针织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不按规定参加1992年度年检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罚款1000元。10月,利用每周一、三、五时间,深入到各镇、办事处企业中,督促企业履约到资,了解企业开工情况,开展法规宣传,强化回访制度。同时针对1992年第四季度和1993年上半年新批企业到资期限已届的情况,选定108户企业为专访对象,实际专访79户,发现开工率大约为60%,到资率为18%。1994年上半年完成“三资”企业年验,1993年度检验789户,占应参加年检企业854户的93%,年检合格企业375户,占48%。对资金未到位、无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名存实亡的20户企业拟报吊销。9月,泉州市工商局发布公告,注(吊)销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或长期无缴资、或两年以上无年检、或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的石狮市捷美镜业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同时注销的还有惠安华泰商标织造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10月,针对许多“三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半年后仍未开工,或停产一年以上的现象,深入160家企业中,进行法规宣传,敦促其按时开工。
  1995年3月,依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对涉外企业清理整顿的通知》,对企业的履约情况,到资情况,缴纳管理费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上半年共完成“三资”企业年检816户,其中年检合格368户,资金不全到位168户,资金无到位的264户,处罚不按规定时间提交年检材料的企业7户,罚款1.4万元。同时,结合年检开展整理“三无”企业,促进“三资”企业健康发展。
  1996年,年初开始对“三资”企业进行1995年度年检。至4月底,年检工作完成,共检企业875户,占应参加年检企业1079户的81%,合格率达58%。;未参检企业204户。10月,继续对“三资”企业进行回访,组织走访于1995年10月至1996年7月新核准的153户企业,重点检查开工率、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11月,注销违章违法“三资”企业37户、分支机构11户。是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根据上级有关清理企业不良文化的名称通知精神,对“三资”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全年共有6户企业办理重新变更登记手续。
  1997年上半年,完成“三资”企业年检956户,占应参加年检企业1223户的78.2%;未参检企业267户。清理出两年以上无参加年检及“三无”企业129家(含分支机构9户)。11月,泉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吊销无故连续2年以上(包括2年)不参加年检的石狮市特奇裘皮服装有限公司等117家(含分支机构9家)“三资”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第五节 合同、商标、广告管理
  一、合同管理
  1982年,为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石狮工商所和永宁工商所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设立合同管理组,开展合同管理工作。1983年,晋江县工商局在石狮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试点工作。1984年,石狮胸罩服装厂经济合同履约率达80%,被晋江县工商局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当年,石狮工商所合同组贯彻“重事实、重证据,调解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为7个乡镇企业向山西、云南、四川等省的9个县(市)发函16封,追回欠款8.8万元。1985年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加强经济合同的检查和监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同年7月,晋江县查处非法经营农副产品领导组抽调近200名干部组成工作队进驻石狮、蚶江、祥芝3个乡(镇),查处粮食合同纠纷和粮食诈骗案。至1986年历时一年零一个月,共处理经济合同纠纷461件(宗),解决415件,清出拖欠货款540万元,粮食诈骗案结案处理17件50人,解除收审8件33人,由司法机关依法逮捕法办9件,判处有期徒刑17人;中止1.15亿公斤货物的购销合同,处理数百万斤存粮,追回赃款54.18万元,查封房屋6幢;追缴进口汽车2辆以及摩托车等高档品41件。
  1987年,查处石狮镇黄某某等人私刻公章,以所谓“泉州工农商贸易公司”和泉州市工农商贸易公司石狮市分公司等名义,与全国25个省、市的企业签订购货合同575份,诈骗金额多达3219万多元,骗到货物55批,价值310万元的经济大案。除对赃物进行妥善处理外,全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年,鉴证经济合同7份,争议金额1.73万元,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6起,案值达50多万元,处理8起,追回货款10多万元。至年底,仲裁经济合同纠纷1起,争议金额16万元;调解经济合同纠纷10起,争议金额12.7万元。当年,石狮胸罩厂被泉州市人民政府授予1986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荣誉称号。
  1988年鉴证经济合同6份,金额40.29万元。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7起,争议金额21.64万元。评出1987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8家,其中石狮市港塘美娜美餐具厂等5家企业被评为泉州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1989年共鉴证经济合同4份,合同金额48万元,协助企业追回被拖欠款3万元。调解经济合同纠纷7起,“合同金额16.18万元,争议金额12.52万元。评出1988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32家。其中,石狮市石狮胸罩服装厂等5家企业被授予泉州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1990年3月,成立石狮市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同年10月1日起,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在全市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举办4期有1350名企业负责人、供销业务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参加的经济合同培训班,统一印发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文本上加盖企业编码和文本数码,使经济合同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全年鉴证经济合同3份,查处无效经济合同225份,合同金额1000多万元;立案处理合同纠纷6起,争议标的51.3万元;确认无效经济合同18份,合同金额181万元。调解经济合同纠纷15起,金额29万元。评出1989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42户,其中泉州市人民政府授予11户,石狮市人民政府授予31户。
  1991年,开始参与建筑市场管理,按规定做好承包合同的鉴证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35个在建工程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同年11月,设立石狮市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蚶江、祥芝2个派出仲裁庭,受理辖区内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加强基层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全年全市依法查处建筑安装案件8起,罚没金额12.3万元;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诈骗大案1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4万元。全年共鉴证经济合同48份,合同金额2712万元;共仲裁经济合同纠纷11起,争议金额18.5万元;是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积极运用仲裁职能,协助银行清收呆滞贷款,全年立案仲裁借贷合同纠纷案115起,协助农行收回呆滞贷款本息120.28万元。是年评出1990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73家,其中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17家,石狮市人民政府授予的56家。
  1992年为企业办理发放《签订经济合同资格证书》900份,督促企业自觉依法签约,严格履约。全年共鉴证经济合同164份,金额20080万元,其中鉴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61份,金额达2亿元。仲裁经济合同纠纷18起,争议金额552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0万元。1993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集中力量,逐个处理的方法,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查处经济合同案件2起,合同金额945万元。是年,鉴证合同103份,金额20321万元。调解经济合同纠纷21起,合同金额395万元,争议金额173万元。评出1992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66家,其中泉州市政府授予16家。1994年鉴证建筑工程、安装合同38份,金额2亿多元。调解经济合同纠纷18起,争议金额121万元;仲裁经济合同纠纷2起,争议金额144万元。
  1995年9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经济合同的仲裁工作。同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规定企业、公司用机器设备进行抵押担保时,必须向工商部门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工商部门除合同鉴证外,又增加抵押登记业务。1995年共办理抵押登记12份,抵押登记价值2380万元;鉴证建筑工程、安装合同20份,金额20431万元;仲裁经济合同2起,合同金额369万元,争议金额80万元;调解经济合同纠纷5起,争议金额50万元,是年,石狮市人民政府授予金泰克发展有限公司等138家企业为1993~1994年“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泉州市政府授予石狮市天然照相器材有限公司等61家企业为1993~1994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1996年,办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鉴证42份,合同金额16847.5万元;办理财产租赁合同鉴证1份,合同金额364.8万元;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鉴证12份,合同金额480万元,开创全省合同鉴证新业务的先例。是年,对全市的建筑安装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和整顿,查处市一建等12家企业,检查建筑安装合同20余份,合同金额5318万元,罚款6.2万元,并按规定责令违章违法企业补办合同备案和鉴证手续。共调解经济合同纠纷3起,合同金额87万元,争议金额35万元。为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160份,抵押金额折合人民币37110.5万元,贷款金额26411.5万元,为企业盘活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
  1997年,共办理各类合同鉴证58份,合同总金额19294万元。其中,建安合同鉴证49份,金额19028万元;商品房购销合同9份,合同金额266万元。是年,共办理动产抵押226件,抵押价值62542万元,货款27885万元;石狮市工商局授予石狮市闽顺织造制衣有限公司等117家企业为1995~1996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泉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石狮市宽仁群友服装工艺厂1995~1996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二、商标管理
  1982年永宁机械模具厂办理“飞燕”牌羽毛球拍注册商标,该厂的产品打开了销路。
  1987年石狮共有5家企业办理申请注册商标,查处贩卖商标标识经营户13户,罚没金额1.26万元。1988年,没收冒牌商标包装袋2.6万只,追缴销毁“阿里山”商标印版5块,罚款1500元。1989年共核转注册商标74件;石狮胸罩服装厂的“爱花”牌注册商标被评为福建全省著名商标。当年,共查处化妆品商标侵权案20起,假冒“片仔癀”侵权案1起,假冒电子表、打火机注册商标各1起。
  1990年全年核转商标注册申请225份,获国家工商局核准48份,使全市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增加到130家;还办理商标注册变更登记和转让76份;全年共受理商标侵权案10起,非法印制商标案2起,销毁冒牌商标标识181750块,责令侵权当事人赔偿被侵权经济损失48894元。1991年全年核转商标注册申请349份,受理商标侵权案件20起,罚款157480元。1992年,商标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帮助企业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学会运用《商标法》等开拓市场,提高竞争力,并鼓励、引导企业运用商标策略开展竞争、改进技术、提高质量、争创名牌。全年共为企业核转商标注册申请445份,经国家商标局初审公告267件。使全市600多家企业拥有注册商标,并出现“高尔普”牌牛仔、“金泰克”牌西裤和“狮王”牌玩具等一批著名商标。同时,查获商标标识1250公斤。对石狮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用于加工假冒某彩色胶卷等专用设备予以收缴,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2家企业各处罚款15万元,2名直接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1993年,商标管理工作遵循国际惯例及时实行商标代理制,核转商标注册的工作也因而停止,重点转向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鼓励企业注册商标、创名牌。全市拥有注册商标961件,查处商标侵权案件96起。
  1994年,引导企业正确运用商标开展竞争,开拓市场扩大营销,查处4起较有影响的涉外商标侵权案。1995年,引导120多家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同年,重点查处仿冒驰名商标和国外著名商标的侵权案件,切实保护知名商标、名优产品。9月,发出《关于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虚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加强宣传造成强大舆论攻势,查处大要案,利用新闻媒介,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强化监督检查,突出检查指定商标印制单位和非指定商标印制单位,对商标指定印制单位进行培训,对滥制商标标识的单位坚决予以查处,堵住假冒商标的源头。全年共开展4次专项整治活动,查获制售假商标违法案件72起,结案65起,案值228万元。
  1996年,继续加强商标管理工作,促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全市有效注册商标超过1500块,出现企业争注商标,树名牌的好势头。同时加强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仿冒能力;对商标印刷单位和商标标识经营户进行检查整顿。当年召开2次印刷行业整顿会议,从源头上杜绝制售假冒商标的侵权行为。全市共查处商标侵权案99起,案值200多万元,查扣假冒商标标识100多万块。1997年,查处商标侵权案件31起(其中1起末结案),案值97.935万元,罚款6.54万元,收缴侵权假冒商标商识326万块(张)。
  三、广告管理
  1987年9月,为配合石狮侨乡商业城开业典礼及商品展销会的举办,石狮工商分局组织30家企业筹集赞助广告款2.23万元,在《福建日报》、福建电视台连续广告,招来各省、市客户前来参加,收到较好的效果。1989年加强广告管理,查处旅社内治疗性病的广告;清理整顿新大街(今九二路)的广告招牌;审查刊登在报刊杂志上的招工、办学广告。当年查处非法广告5起。同时参与筹办泉州市侨乡商品广告活动周,筹集广告赞助费5.2万元,并为广告活动周筹办“阿里山”瓜子品尝会和“全家福”时装表演会。1990年,共办理一次性广告33户,查处非法广告50起。1991年,继续指导企业利用广告开拓市场,共办理一次性广告150户。1992年,贯彻国家工商局《关于在广告经营单位试行几项管理制度规定的通知》和《有关对广告经营单位实行规范化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石狮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加强市区广告设施管理的暂行规定》,重视广告业务开发,形成荆山至狮标的商业广告群和万岁脚至新湖酒家的霓虹灯广告一条街。
  1993年改进广告管理工作。变广告发布后监管为广告发布前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全年新批广告公司8家;建造从万岁脚至狮标的10余座大型霓虹灯和石泉路的灯杆广告,及地面花圃立体造型广告。1994年12月,成立石狮市广告协会。1995年,开展广告执法检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对全市广告尤其是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共查处违法广告151起,纠正5起误导消费的广告宣传。1996年,规范市区主要街道的广告文字,对封建迷信、庸俗低下、有损民族尊严的企业名称和7家广告招牌,予以限期变更或拆除,并发挥广告协会的作用,引导广告业健康发展。1997年,继续加强广告管理,共查处违法广告5起,罚款0.9万元,清理拆除不符合标准的户外广告321块。
  第六节 经济违法查处
  一、打击走私贩私活动
  1950~1960年,境内投机倒把活动不突出,查处的案件不多。1962年12月,石狮镇投机倒把活动日趋严重,中共晋江县委组织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工作组,经过3个月的深入调查,共破获投机违章案件125起,其中贩卖毒品1起,贩卖黄金8起,倒卖票证24起,倒卖华侨进口物资84起,粮油8起。缴获违章商品有黄金4.7两、布匹866米,总值1.79万元。当年,石狮镇(区)共查处投机倒把集团7个24人,投机倒把人员52人。1963年以后,每年均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查处投机倒把和违章案件。
  1979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走私贩私活动日益猖獗。1980年,参与海上走私活动较为严重的有永宁、祥芝2个公社中的几个大队。其中永宁公社沙堤大队51艘渔船全部参与走私,涉及549人,占该大队人口数的67.73%。是年,加强反走私工作,充实基层单位缉私力量,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查处走私贩私案件。1981年,在永宁公社梅林渔港建立海上缉私队,加强海上缉私工作;1982年,在石狮设立缉私检查站,加强陆上缉私工作,查获、处理一批走私贩私案件,至1983年海上走私贩私活动有较明显收敛。1986年起,一些不法分子用包裹大量邮寄旧服装进入境内贩卖,严重损害国格、人格、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是年,全面开展查处邮寄、贩卖旧服装工作,11月14日把查处的旧服装3100多件运往祥芝海滩焚毁;12月17日,把在石狮市场上查获的6000多件旧服装运往蚶江公路旁焚毁,刹住邮寄、贩卖旧服装的违法行为。
  1988年,因石狮从晋江析出,进行清理经济违法积案,共清理1987年前的积案530起,全部结案。上缴金额42.67万元;同时,继续查处走私贩私活动。全年共查处走私案件4起,查获走私旧服装7714件。全年共发案54起,结案41起,罚款12.75万元。查扣走私黄金1237克,走私进口手表1342只,电器14件,人民币70多万元及外币等,总案值超过100万元。
  1989年,针对石狮走私进口彩电、录放机、香烟、酒、旧服装猖獗;手段隐蔽,交通工具、通讯联络先进;石狮新湖、大仑形成走私聚结点,塔前形成走私物品中转站,逐步发展成为群众性、专业性的走私贩私活动的特点,中共石狮市委、市人民政府成立打击走私活动领导小组,各乡镇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打击走私贩私违法活动,派出缉私工作队到走私源头之一的祥芝乡东店村蹲点,不分昼夜地在该村及海边巡逻,6月底7月初共查处走私进口香烟案130多起,查扣各类进口香烟1.2万条,9月,对新华三落埕走私旧服装销售点进行突击检查,共查封店面7间、旧服装56袋;同时,出动70多人对走私香烟聚结点马脚桥进行全面清理,共查扣走私香烟1955条。全年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1127起,发案金额491万元,结案938起,罚款497万元;查扣走私布料17粒(约25650米)、机械手表190块、石英表237块、香烟68833条、酒204瓶、录放机50台、彩电46台、旧服装2万件。
  1990年深入调查摸底,建立情报网络,发动群众举报。同时把车站(场)、联运站、交通要道和经常发案的居民区作为重点区域,把惯常性、团伙性作案和倒卖进口免税商品作为重点对象,重点查处香烟、布料、家用电器等物品的走私贩私活动。全年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339起,发案金额348万元,结案308起,罚没金额262万元,其中查处走私贩私香烟案182起,没收香烟18094条,罚没金额42万元。查扣布料63255米、计算器7589只、彩电14台、空调机27台、录像机7台、酒514瓶、照相机172架、马海毛8744公斤、洋参24公斤。
  1991年,采取面上调查、点上侦查、路上检查、市场监管、发展耳目、布设内线等措施,重点打击香烟、电器等走私活动。全年共查处案件474起,金额达598万元,其中万元以上大要案50起,结案438起,罚款239万元。查扣走私物品有彩电71台、录像机61台、计算器6390只、手表1267只、空调器39台、对讲机112台、布料11.7万米、香烟62072条。同时还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积案清理小组,共清理原晋江县工商局石狮、祥芝工商所(组)遗留积案291起,罚款11.42万元。
  1992年,针对沿海走私禁而不止的情况,继续采取面上调查、点上侦查、发展耳目、建立网络等措施开展打击走私贩私活动。1月份贯彻国家工商局、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关于元旦、春节期间进一步做好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知》,采取陆上查堵、市场监管、点面结合的办法开展缉私工作,共查获走私香烟6969条,捣毁贩私窝点1个。全年共查处走私贩私案件297起,查扣走私香烟4.42万条、彩电69台、空调机22台、电机10台。1993年共查处走私贩私案件53起,查扣走私香烟1.44万条、录像机53台、彩电9台、人造PU革1404粒。
  1994年起,贯彻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重点打击汽车、摩托车和电器交易市场中销私贩私非法活动。1996年2月,对全市50户电器、20户摩托车、6户汽车经营户进行全面检查、登记造册,对无照经营或经营范围不符合的,限期办理。经检查,暂停销售6家,涉及摩托车13部、汽车2部。同时,宣传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杜绝私货上市。1997年,继续打击汽车、摩托车、电器和香烟走私贩私行为,重点查处大要案。
  二、打假治劣
  改革开放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某些不完善方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市工商、技术监督及其他有关经济执法部门将打假治劣列为新时期经济违法治理的重要工作。
  1987年,共查处制售冒牌服装的经营户44户,罚没金额3565元。1988年,查处制售假冒“阿里山”牌瓜子案和制售、贩卖假冒“嘉士拿”牌西装案各2起。
  1989年,针对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日趋严重的情况,开展“打假”专项活动。查扣假冒“片仔癀”2660粒等假冒商品;赔偿厂方经济损失1.37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22万元;罚款2.86万元。还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违法违章活动。
  1990年,共查获假冒伪劣商品3万多件,查处非法制售假冒商品案3起。1991年,组织历时7天的“真假商品识别展览会”,展出50多个品种的真假商品,接待近3万名消费者的咨询。1992年,共查获冒牌服装5.27万件、鞋502双、电脑机绣软件715盒、香烟2679条、啤酒3845瓶,矿泉水1384瓶,罐头398瓶;组织2次公开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共销毁价值400多万元的假冒伪劣商品。
  1993年组织“打假”小分队,采取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查获冒牌服装8.13万件、鞋2360双、香烟1118条、饮料295箱、酒499箱等假冒伪劣商品;取缔制假售假窝点4个;组织4次公开销毁价值400多万元的假冒伪劣商品。1994年全年共查获制售假冒伪劣违法案件53起,发案金额280余万元,结案50起,罚款44.5万元。1995年,组织2次公开销毁价值达80万多元的服装、鞋、香烟、药品、饮料等假冒、伪劣商品;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4处,其中较大的有古宅村蔡某某制售假酒窝点和塔前村王某某销售假冒摩托车窝点。
  1996年围绕“公平交易执法年”活动,结合节日、季节、时令开展查假治劣活动,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烟、酒、副食品、饮料、保健品和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的违法行为;查扣假冒伪劣商品有食品3708包,营养品、罐头、饮料5343瓶,假冒调味品2578瓶(包),假烟5742条,假酒280瓶,冒牌煤气灶、热水器20台,盗牌光盘1218片,假冒服装6808件、鞋1910双。并组织2次公开销毁价值150多万元的假冒伪劣商品。
  1997年,共查获制售假冒伪劣违法案件106起,案值248万元;查获非法传销案件9起,查扣非法物品价值50多万元,给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分子以应有的打击。
  第三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物价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历代政府除对食盐价格实行控制外,其余商品均随行就市。民国初期至抗日战争爆发前,境内物价较平稳,民国元年(1912年)食盐每50公斤批发价为法币1.42元,零售价1.80元;民国24年每50公斤批发价4.35元,零售价5.60元。民国35年1月,石狮镇每50公斤大米售价为法币9000元,至民国37年7月涨到1500万元,上涨1600多倍。民国37年8月,国民政府换用“金圆券”,至翌年3月,物价再上涨1.2万倍,平均每日上涨52倍。民众拒用国民政府滥发的纸币,交易要折算黄金,或者“以物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产品的增加,人民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物价管理,物价逐步稳定,且稳中有降,1950年,早籼米(标二)每50公斤18.74元;面粉(标准粉)每50公斤28元。1953~1957年,国营商业占绝对优势,国家对主要商品实行计划价格,市场价格长期基本稳定,且略有下降。1957年,早籼米每50公斤11.90元,面粉每50公斤12.90元。1959~1961年,由于1958年的“大跃进”及以后连续3年的自然灾害,致使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生产萎缩,导致物资奇缺,市场物价大幅度上升,尤其是粮食、肉类和油脂价格上涨幅度为国家定价的10~40倍。是时,境内国家定价每50公斤大米11.90元,猪肉每50公斤70元,而市价每50公斤大米为400~500元,猪肉每50公斤700~800元。政府对少数供不应求的商品实行凭票、凭证限量供应,对高档消费品采用临时高价政策,回笼货币,促使物价回落。“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物价冻结,物价基本上保持在1965年的水平。国家定价每50公斤大米12.20元,猪肉每50公斤78元;市价大米每50公斤45元,猪肉每50公斤140元。但由于对物价统得过死,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况日趋严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重视价格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对物价进行多次调整和改革,实行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相结合的价格政策,较大幅度地提高粮食、油脂油料等18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适当提高猪肉、水产品和蔬菜等8类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放开小商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价格,对计划外超产工业品允许企业自行定价,上市交易。1980年,国家定价每50公斤大米13.80元,猪肉每50公斤103元;市价大米每50公斤34元,猪肉每50公斤130元。1988年,因基本建设投资过多,货币投放量过多,曾一度出现抢购风,导致市场物价上涨过猛,境内零售物价水平比上年上升32%,其中食品类上升39.9%,衣着类上升16.2%,日用品类上升18.6%,文化用品类上升26.1%,书报杂志类上升22.1%,医药类上升49.5%,建材类上升24.6%,燃料上升0.1%。1989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物价较大幅度回落,是年全市商品零售物价总指数为118。1990年物价继续回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商品零售物价总指数分别为100.8和100.2,为石狮建市以来最低水平。1991年起,按照“深化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实行“双轨制”价格并轨,石狮市在全省率先进行粮食购销体制改革,除食盐、电价、邮电、化肥农药等及省定的部分重工业品实行统一定价外,其余的全部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大米每50公斤保持在125元上下。猪肉每50公斤保持在750元左右。1994年,市人民政府认真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市场副食品供应充足,物价总指数低于省及泉州市水平。至1997年底,物价涨幅不大,是年,商品零售物价指数为100.9。
  2.1988年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为132.0;1989年为118.0。
  第二节 商品比价
  境内历史上习惯以中等晚稻谷为中准价。但民国时期,商品比价资料阙如。民间则有“斗米担盐”之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逐步调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生产资料价格和工业品价格,缩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和城乡差价,境内1953年每50公斤稻谷换37.96公斤食盐或24.76公斤煤油。1979年以后,国家出台一系列物价改革的重大政策和措施,注意安排国家、企业和个人的三者关系,一些主要商品价格的变动,政府采取价格补贴的政策。至1987年,每50公斤稻谷能换76.25公斤食盐或24.75公斤煤油。
  第三节 物价监督
  民国时期,商品随行就市,自由交易,价格自由升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很大,价格受市场经济支配,由供求规律决定,国家采取稳定金融与抛售物资等手段平抑市场价格;同时,通过组建国营贸易公司,成立供销合作社,掌握主要物资,对价格起主导作用。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绝对地位,国家实行计划价格,出台一系列物价管理政策与各项商品的作价原则。工业品由各专业公司按国家政策规定价格;农副产品价格以供销社为主。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店(组)以及个体商贩必须执行国营公司和供销社的价格规定,并实行归口管理;集市贸易价格由县商业局与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形成国家对物价的正面管理与监督。196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首次开展审价工作,同时建立价格管理制度,加强物价监管。“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监管中断。1982年国务院颁布《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工作开始实行“依法治价”。石狮建市后,于1989年7月成立石狮市物价检查所,开展物价检查监管工作,每年均参与市政府组织的税务、财务、物价大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资、邮电、粮食、成品油、公共小巴士车票价和医疗、公共电话收费等专项检查。1989年发生“抢购风”期间,对粮食销售实行限价,严厉打击哄抬粮价行为;同时,开展明码标价工作。1996年,推行“一货一标签”制度,在农贸市场内设立商品价格指导牌,防止哄抬物价,坑害消费者利益。1989~1997年,对违反物价法规的经营者依法查处,共查处违价案件96件。
  第四章 技术监督
  石狮建市前,石狮技术监督工作,由晋江县标准计量所主管;石狮建市后,由石狮市经济局主管。1991年成立石狮市技术监督所(简称市技监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简称《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简称《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以质量为中心,标准化、计量为基础”的方针,对石狮市市场运行中的技术经济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同时大力抓有关人员培训工作,1991年9月,市技监所与石狮市司法局、石狮市商会等有关单位联合举办5期“三资”、乡镇企业法制培训班,讲解《标准化法》、《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500多家企业派员参加培训。1991年9月至1992年6月,市技监所与泉州市技术监督局(简称泉州市技监局)合办一期全国质量监督管理岗位函授培训班,市经济局、技监所及一些企业30多名人员参加培训,经考试成绩合格,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给结业证书。1992年9月,举行企业计量定升级知识讲座,30多家企业派员听讲。1993年5月,举行商品条码知识讲座,30多家食品企业派员听讲。
  1993年10月,市技监所制定《质量管理手册(质量检验部分)》,1997年6月重新修订,并增加“计量检定”、“行政执法”两部分,运用系统管理的方法,使石狮市技术监督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1997年6月成立石狮市技术监督所案件审理委员会,同年成立石狮市技术监督学会,开展技术经济案件审理和技术监督研究、咨询等工作。至1997年12月,石狮市技监所先后选派40人次参加各类培训班学习。
  第一节 计量管理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政府规定以尺、升、两为度量衡的主单位。当时石狮市面通用尺、斗、秤3种度量衡器具。度器有裁尺(市尺)、大布尺、营造尺。计算单位为分、寸、尺、丈。裁尺用于商户买卖绸、缎、呢、绒;大布尺用于量窄面大布等;营造尺用于丈量土地、道路和木工尺度。量器有升、斗,其容量单位为升、斗、石,用于量谷物,还有提漏(量提)用于量油、酒、醋、酱油。衡器较为复杂混乱,有铺秤(市秤)、佰陆秤(老秤)。官〓秤、文姻秤(有石狮姻、青阳姻)、米行三面秤、水银秤。石狮有的米行使用四面秤,即一面市秤、一面官〓秤、一面佰陆秤、一面石狮姻。
  民国初期,商业度量衡由晋江县政府建设科和各地方商会、同业公会经管。
  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市制并用。民国18年又颁布《度量衡法》。民国23年,商业部门开始改革度量衡制度,每担概以100市斤计算。民国33年后,市面使用磅秤的店铺愈来愈多,但旧的佰陆秤仍然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计量单位逐步统一,境内度量衡由晋江县人民政府工商科监督与检查。1950年7月中央财委规定:“推行公制”、“沿用市制”、“限制英制”、“废除杂制”。初步在各行各业通行计量改制,通用的长度单位有米(公尺)、厘米;计量单位有吨、公斤。1953年起,粮食部门统一使用磅秤。但群众中大部分沿用旧制。1954年对石狮市进行度量衡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秤予以没收。1975年起,新型的计量器具在境内不断引进使用,且不断向高、精、尖器具方向发展。
  1979年,对度量衡器实行“三普”(普查、普检、普修)。1981年8月,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城乡集市贸易度量衡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84年2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6年7月起,执行《计量法》。
  石狮建市后,市技监所根据《计量法》,对国家和福建省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1991年9月,在狮城影剧院召开广播大会,向经销者宣讲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93年起,每年两次对全市加油机进行周期检定;此外又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检,每年检定300多台次,受检率100%。同时对故意破坏加油机准确度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要求所有加油站(公司)悬挂质量、计量举报电话牌。同年,开始建立加油机容量、台案秤计量、压力表计量等3个检定装置,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对计量监督起公证作用。1995年4月,大宏电脑应用开发研究所的计量器具新产品DH-660A电话电脑自动计费器的样机,经福州市计量所试验合格,由省技监局发给《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1996年4月,检定100多台台案秤,合格的发给计量合格证。同年11月,抽查11家液化气站(公司)经销的液化气,对10家严重短斤少两的液化气站(公司)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把抽检结果刊登在《石狮消息报》上,并要求所有液化气站(公司)设立公平秤。当年抽检定量包装商品202批次,合格率68%;抽查黄金饰品29家56批次,重量合格率为59%。同年8月起,进行计量定升级,经省技监局计量评价,由国家技监局发给福林集团公司“一级计量合格企业”证书(从“二级计量合格企业”晋升)。10~11月,进行计量授权,石狮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的φ15~25mm、φ4050mm水表计量标准和石狮市电力联营公司建立的单、三相电能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计量标准经计量考核合格后,由市技监所分别发给计量授权证书。
  1997年1月,抽查1家五金商店销售的计量器具,发现432只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无中文标识的卷尺,依法罚款2000元。同年6月,配合泉州市计量所、石狮市科卫文体局对石狮市卫生院、子英医院、永宁卫生院、蚶江卫生院、祥芝卫生院、石狮市妇幼保健所等6个医疗单位的计量器具(血压计、心电图仪、分光光度计、分析天平、台案秤、戥秤等)进行周期检定,69台(件)合格的继续使用。是年还配合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市场上的固定摊点推广电子秤150台。
  1997年9月大宏电脑应用开发研究所新开发的ZDD-1型单相电卡电能表计量器具,由省技监局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同年9月,华平鞋业有限公司被省技监局评为“实施《计量法》先进单位”。同时,开展计量认证工作,对石狮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检定测试能力及其可靠性进行评审,认证合格,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1992~1997年,经计量评价,由省技监局发给石狮市71家企业“二级计量合格企业”证书和136家企业“计量验收合格企业”证书,由泉州市技监局发给石狮市50家企业“三级计量合格企业”证书。
  第二节 标准化管理
  一、标准制定实施
  1993年7月5日,石狮市人民政府成立“石狮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领导小组”开展代码标识工作。1994年4月,市经济局根据福建省标准计量局有关文件精神,发出《关于实行〈福建省工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开展工业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1994年12月,根据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福建省食品标签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开展食品标签审查认可工作。至1997年,全市有5716个单位办理代码证书,75家企业办理商品条码,为产品进入国内外超级市场、连锁店创造条件;有500家企业办理企业工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占应办理登记企业数的34%;发给78家经审查合格食品企业的131个产品《食品标签审查认可证书》;全市7家企业申请的10个产品,经省技监局评审,确认符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获《标志备案证书》或《采标产品注册证书》。 1997年8月,石狮市被省技监局列为福建省第三批消灭无标准生产试点城市。
  1992~1997年,市技监所会同泉州市技监局、泉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等部门及相关企业,先后审定石狮市50家企业61个产品的企业标准。市技监所受理96家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其中,福凯海洋生物技术开发公司的褐藻酸钠超声耦合剂、高科电子摄影设备研究所的LT-7700立体彩色放大机、大宏电脑应用开发研究所的ZDD系列单相电卡电能表及电卡电能表管理系统,天然新技术开发公司的遥控报警电击手提箱、防抢防割报警包袋等产品,均属高科技企业标准。
  二、标准监督
  1994年起,石狮市技监所依据服装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每年分期分批抽检服装企业的各种产品;1995年起,依据鞋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期分批抽检鞋类企业的各种产品;同时,依据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抽检市场各类食品标签标准;依据GB5296.3-1995《化妆品通用标准》,抽检市场化妆品标识。1997年,依据DB35/268-1996《贵金属饰品标识规定》、DB35/269-1996《珠宝玉石饰品标识规定》,抽检64批次黄金、珠宝玉石饰品,发现只有1家标识合格,便统一印制10万张标识卡,发给各有关商店,促使商店经销黄金、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符合规定的标准。至1997年,共抽检服装企业各种产品1258批次,合格率80%;抽检鞋类企业各种产品585批次,合格率87%;抽检市场各类食品标签299批次,合格率65%;抽检市场化妆品标识62批次,合格率52%。
  第三节 质量监督
  1991年市技监所成立后,对全市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商品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同时,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创造名牌产品。1995年,市产品质量检验站成立,设服装、鞋类检验室和食品标签检验室,开展有关产品(商品)质量检验。
  1991年5月,市技监所抽检富士达鞋帽服装厂的鞋类产品,对其生产一些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法罚款1000元,责令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档次,并严格监督。该厂后来发展为“富士达鞋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提高,成为名牌产品厂家。1993年起,每年配合石狮市消费者委员会、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上街设点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受理现场投诉,并且把燃气热水器、烟、酒、味精、矿泉水、冰糖燕窝等真假商品对比排列,供消费者辨观,提高消费者辨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1993年5月,受理辽宁省一位购买伪劣旅游鞋消费者投诉,在石狮市人民法院支持下,为其向销售者追回7000元购货款;7月,抽检农药商店经销的农药6批次,合格5批次。抽检某公司经销的8000瓶40%乐果乳油,抽样基数1769瓶,检验结果乐果含量只有29.6%,属不合格产品,该公司被处以罚款,并责令标明乐果实际实量,降价销售;9月,福林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富贵鸟牌休闲鞋和豪德盛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富德盛牌旅游鞋,在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主办的中国首届鞋业大王博览会上,被授予“鞋业大王”称号。11月,受理华侨大学电子系一位购买假冒电视机消费者投诉,为其追回3000元购货款。
  1995年8月,依法没收、销毁3家商店120多个没有标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并登报曝光;9月,在石狮市首届鞋类博览会前夕,市技监所在《石狮消息报》上公布经连续两年抽检质量合格的47家鞋类企业。10月,《石狮消息报》公布4个经定期抽检质量合格的黄金饰品经销店;同月,上海某单位到石狮市环球大厦举办商品展销会,其中一个参展柜台的1000多双鞋类商品(标值15万元)假冒名牌产品富贵鸟休闲鞋及其他名牌鞋类产品,被市技监所会同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查获,依法罚款4.9万元;同月,市技监所和市“打假办”在南平市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在工商、检察、公安部门配合下,查获3个商店销售的126捆假冒“太阳牌”电线。
  1996年8月,在《石狮消息报》上公布经定期抽检质量全部合格的35家企业的49个产品;并会同泉州市技监局、龙岩地(市)技监局(所)、公安局、检察院以及省、市烟草专卖局组成“打假队”,在宝盖镇某村捣毁1个制造假冒“富健”、“福建”、“红塔山”,“乘风”等香烟包装物的制假窝点。当场查获假冒包装成品59捆64万张(个),扣押印刷机械3台(套)、PS感光版51块、腐蚀版51块及其它造假工具。泉州市技监局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并查封其制假设施和场所;9月,又在《石狮消息报》上公布经抽检质量合格的7个公司生产的9种啤酒。12月,通达电器有限公司在表面装饰标(铭)牌产品方面已实施并保持质量保证体系,经赛宝质量体系认证中心(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国家技监局批准的认证机构)审查,符合ISO9002-1994标准,取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同时,通达电子有限公司在碳膜固定电阻器、瓷介固定电容器产品也实施并保持质量保证体系,经赛宝质量体系认证中心审查,也同时符合ISO9002-1994年标准,取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并经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国际电工委员会成员之一)审查,确认该厂两个产品分别符合GB5729-85、GB2693-86标准,质量体系符合ISO9002的所有要求,发给《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子元器件质量体系制造厂认可证书》。1996年起,市技监所抽检市场销售的眼镜54批次,合格率为63%。责令经销者停止销售不合格眼镜,并依法处以罚款。
  1997年4月,市技监所与晋江盐政处联合检查石狮市市场上销售的加碘盐,查处假冒加碘盐及跨地区漏税加碘盐1.65吨,依法没收并罚款5750元,同月连续检查市场上燃气热水器,发现多数没有“防止不完全燃烧装置”,市技监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并把检查结果登报曝光。7月,泉州市人民政府发给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通达电器电子有限公司荣誉证书和2万元奖金;11月13日,市技监所与上海三枪集团针织九厂联合检查石狮市市场销售的“三枪”牌高级针织内衣,共查出假冒“三枪”牌高级针织内衣1053套。至1997年,市技监所共受理消费者和用户投诉15起,全部及时妥善处理;对企业产品和市场商品共抽检2660批次,合格率为81%;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企业和商店依法处以罚款,计达42.517万元(包括因标准化、计量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的罚款)。
  至1997年全市有9家企业的产品荣获“部优产品”称号,31家企业的产品荣获“省优产品”的称号;138家(次)企业荣获“泉州市文明杯质量奖”称号,其中12家企业连续3年获此荣誉;13家企业的13个产品被泉州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泉州市闯天下产品”。同年12月,福林鞋业集团公司荣获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组委会授予的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1992~1996年)光荣榜荣誉企业称号。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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