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金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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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994
颗粒名称: 卷十三 金融
分类号: F832.757
页数: 32
页码: 471-57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石狮境域金融业的兴起,民国初年,当铺、侨批馆相当活跃,30年代中期至40年代,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福建省银行均在石狮设立办事处,直接服务侨区经济。备受当时政治、经济的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金融部门在石狮境域设立机构,开展业务。人民政府加强金融市场管理,取缔金银黑市,开展信贷、结算、侨汇等业务。“文化大革命”期间,金融部门的规章制度被视为“关、卡、压”,备受批判,职能被削弱。石狮建市后,各项保险业务全面开展,先后开设人身险和财产险21个险种,为石狮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社会保障的内容。
关键词: 石狮市 金融 机构 货币

内容

石狮境域金融业的兴起,始于清嘉庆年间(1796~1820年),石狮、蚶江、永宁已有典铺。民国初年,当铺、侨批馆相当活跃,30年代中期至40年代,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福建省银行均在石狮设立办事处,直接服务侨区经济。但备受当时政治、经济的制约,尤其是国民党政府滥发货币,加速通货膨胀,银行信誉一败涂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金融部门在石狮境域设立机构,开展业务。人民政府加强金融市场管理,取缔金银黑市,开展信贷、结算、侨汇等业务。而后,随着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兴起,有力地促进农民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60年代后,金融业务扩大到基建拨款、信托等领域。“文化大革命”期间,金融部门的规章制度被视为“关、卡、压”,备受批判,职能被削弱。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金融事业有新的发展,尤其是石狮建市后,进行深入的金融改革,逐步完善商业银行体制,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认真贯彻执行《商业银行法》,稳定金融市场,打击金融领域的非法活动,确保金融业务的正常发展。1997年存款余额542507万元,分别比1988年、1992年、1995年增加21倍、3.32倍、1倍,其中城乡人均储蓄是1987年人均储蓄的12倍,高于全国、全省、泉州市人均水平。
  石狮建市后,各项保险业务全面开展,先后开设人身险和财产险21个险种,为石狮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社会保障。
  金融事业长足健康的发展,为各个时期全市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一章 机构
  第一节 当铺钱庄侨批
  一、当铺
  清嘉庆年间(1796~1820年),蚶江后垵晋源林姓二房郊商兼办典当业。土地宫后泰丰典当,由林角头、林格头父子开设,资金雄厚,称著晋南。另有三泰号郊商兼营典当。清道光年间(1821~1850年)永宁重修城隍庙,其碑文记载绍成、茂源典铺各捐银元10元及4元。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源盛当铺创办,为合资性质,注册资本2万元,职工6人,全年营业额4万元,月息2分,营业收入4000元,营业支出2500元。典质物比例:衣服占15%,首饰占45%,铜器占20%,其他占20%。民国12年(1923年)后,典当业江河日下,质物大部放弃不赎,当铺所收期满的质物难以脱手,资金周转不灵,各家相继歇业。至民国24年,唯有石狮源盛一家继续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关闭。
  1994年7月金达信典当行开业,是石狮市唯一的典当行。系由10家企业及若干个人集资的城市集体金融组织。建立之初,注册资本金100万元,1996年资本金达500万元。营运资金仅靠资本金。质押物一般为黄金饰品、存单、交通运输工具等。1997年有职工10人。
  二、钱庄
  20年代以前,石狮钱庄有源顺、泉利、万泰、信余、华南5家,各拥有资本3~6万元,合计约19万元,年营业额430余万元。民国11~12年为石狮钱庄业鼎盛时期。30年代初,世界经济不景气,华侨汇款锐减,商业萧条,市面银根周转不灵,金融萎缩。民国22年,万泰、信余2家钱庄歇业。仅存华南、源顺、泉利3家。抗战胜利后,部分钱庄复业,新钱庄陆续开设,但一二年便告收盘。而后转营金银业。石狮钱庄,早期一般为独资经营,配备五六个人,有的身兼数职,包括经理、协理、帐房、银房、跑街、学徒。
  三、侨汇派送站
  侨批业早期兼有金融和邮政双重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省人民政府办理登记,石狮有21家。1951年1月始,组织联营。1953年4月,晋江县人民银行对侨汇特差、临时差进行整顿,并成立三盘局派送侨汇。1957年1月,石狮设立侨汇派送站,为国家银行直接管辖的集体金融组织。当年,石狮境内有3个派送站,职工43人。1958年8月各派送站改为晋江县人民银行全民所有制附属企业。1963年2月又改为集体所有制。1975年改称海外私人汇款服务处,同年转入县人民银行,侨批业宣告结束,统由人民银行办理。
  第二节 银行
  一、中国银行石狮支行
  民国26年(1937年)5月,中国银行在石狮设立寄庄。民国35年7月后,改称中国银行石狮办事处,办理存、放、汇款、国际结算、国际汇兑、外汇买卖、储蓄、信托等项业务。1949年10月20日,由晋江县人民政府接管。1980年6月21日,重新组建中国银行石狮办事处,1982年7月,中国银行石狮办事处改为中国银行晋江支行,1985年1月,中国银行晋江支行迁址青阳镇,石狮改设办事处。1987年11月19日,升格为中国银行石狮支行,并于12月31日正式成立,1997年设办公室、人事科、监察室、稽核科、存汇科、保卫科、计划科、信贷科、财会科、出纳科及国际业务部、电脑部、信用卡部13个科室,下辖祥芝办事处及新湖、中星、南环、永宁、蚶江5个分理处以及群英、中旅、中新、华南、厝上、中永、中侨7个储蓄所,职工154人。
  二、交通银行石狮临时办事处
  民国35年7月成立。办理存、放、押款、储蓄、信托、承兑汇票、国内外汇兑、贴现以及经付债券本息等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撤销。
  三、福建省银行石狮办事处
  清末成立福建官银号,或称官钱局,宣统三年(1911年)改组为福建银行分号。民国11年,发生挤兑,总行倒闭,分号随之关门。民国24年总行复办,称福建省银行。民国30年1月成立福建省银行石狮分理处,民国35年升格为办事处,办理各种存款、放款、贴现、代理收付款、买卖公债、信托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撤销。
  四、中国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
  195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晋江地区中心支行在石狮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石狮支行。1952年4月改为集镇办事处,同年7月设立永宁营业所。1954年设祥芝营业所。1956年设莲塘营业所,1958年撤销。1957年设龟湖营业所,同年撤销。1958年设江营业所。
  1956年5月人行、农行分设,人行石狮办事处分出农行石狮营业所。1957年9月两行合并。石狮、永宁、祥芝、莲塘、龟湖、蚶江营业所隶属人行晋江县支行管辖。1964年4月石狮农行再次分出,11月人行、农行再次合并为人行石狮办事处。1980年1月人行与农行再次分设,1984年1月人行与工商行分设,帐务分开,一套人马,加挂中国工商银行晋江县支行石狮办事处牌子。1985年1月人行、工行正式分开,人行石狮办事处同时撤销。
  1987年12月19日,设立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石狮办事处,1988年1月6日,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1月15日正式开业。1997年设人秘、稽核、计划资金、会计国库、金融管理、外汇管理、货币金银、保卫8股,并设副科级总稽核及纪检监察各1人,干部、职工59人,临时工8人。
  五、中国工商银行石狮市支行
  1984年1月人行石狮办事处加挂中国工商银行晋江县支行石狮办事处牌子。1985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晋江县支行石狮办事处成立,1987年12月1日升格为石狮支行,1988年元月1日正式开业。1997年设储蓄部、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等14个科室,下辖石狮工业区、人民路、祥芝、永宁、蚶江5个分理处和20个储蓄所,职工173人,临时工50人、代办员121人。
  六、中国农业银行石狮市支行
  1956年5月从人行分出,1957年9月与人行合并,1964年重新设立,1965年11月与人行再次合并。1980年1月第三次分设,1987年12月5日石狮营业所改称办事处,同年12月21日升格为石狮支行。1988年1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石狮支行成立。1997年设办公室、人事科、工会、稽察室、纪检组、会计科、计划科、资金组织科、信贷科、出纳科、保卫科、电脑室、金穗卡部、国际业务部、营业厅两直属部门,下辖永宁、蚶江、祥芝、祥渔营业所以及11个储蓄所,职工124人,临时工37人、代办员77人。
  1994年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门办理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及农业开发性贷款,代理财政支农资金拨付及监督使用。当年7月起石狮农业政策性业务由农业银行石狮市支行代理,接管原石狮农行及石狮工商行的农业政策性业务,帐户独立,在当地人民银行开户,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
  七、中国建设银行石狮市支行
  1987年8月7日,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晋江县支行石狮办事处,同年12月19日,更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石狮办事处,12月下旬,升格为石狮市支行。1988年1月18日正式营业,内设综合、业务、会计股,干部职工16人。1996年3月16日改称中国建设银行石狮支行,设集资、保卫、电脑、计划、委托、行政、办公室等科室部,设立祥芝、蚶江、永宁、灵秀、凤里、湖滨分理处,前廊、大仑、南环、宽仁、振狮等储蓄所和振兴代办所。1997年干部、职工119人,计划内临时工63人。
  八、福建兴业银行石狮支行
  1990年12月8日,设立福建兴业银行泉州办事处石狮分理处,1993年9月8日,升格为福建兴业银行石狮支行。1997年内设办公室、人教科、审计室、信贷科、计划科、储蓄科、财会科、出纳科、保卫科、基建办以及国际业务科、电脑部、营业部和保管箱营业部,下辖九二路、蚶江、永宁3个分理处和石蚶路、延平路、华伦、湖滨路、石泉路、上帝街、石灵路、祥芝8个储蓄所以及树德路、振狮、曾坑、电力宾馆、星都、石永路6个代办所。职工121人,临时工93人。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石狮支局
  1988年7月设立,同年9月13日正式成立,与人行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二块牌子,设外汇管理股,行使辖区内外汇管理职能。
  第三节 保险公司
  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狮市支公司
  1952年9月晋江青阳保险特约代理处升格为支公司,同时在石狮设营业所。1954年支公司机构撤销,保留石狮营业所,为晋江专区代理处。1956年恢复晋江支公司。1958年并入人行,内设保险股。同年12月机构全部撤销,停止保险业务。1980年10月恢复,称晋江县保险公司,属人行一个股,石狮未设机构。1988年1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石狮办事处,同年1月15日,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石狮市支公司。1996年3月28日将人保公司业务进行划分,实行人、财、物脱钩。同年4月1日成立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石狮市支公司。1997年设经理室、综合科、计财科、业务科。职工19人,代办员及其他人员18人。
  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
  1996年3月28日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石狮市支公司分设。同年4月1日成立。1997年设经理室、业务科、综合计财科,职工8人,代办员9人。
  第四节 信用合作社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
  民国24年(1935年)福建省农村合作指导委员会在晋江县城设立办事处,组织农村信用社。民国25年10月,全县有农村信用社35个,1277人参加,属石狮境域的有庵前、埔仔、龙塘(今称塘头)、沙堤4个社。民国27年,晋江县政府成立合作指导委员会,督导合作业务。解放前夕停办。
  1953年组织祥芝信用社,群众自愿入股,每股股金2元,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优先解决信用社社员生产、生活困难。当年祥芝信用社被评为全国金融先进集体,主任刘良出席全国金融先进代表大会,受到中央领导接见。
  1954~1955年,以村为单位先后建立农村信用社,入社农户占总户数73%。1956年并为大社。1958年信用社并入人民公社。1961年调整为信用社。1963年12月石狮、永宁、祥芝、蚶江农村信用社相继成立。1964年再次合并为大社,按公社行政区域设置,下设信用站,同时成立社员代表大会及理、监事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信用社迅速发展。1984年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理、监事会,并将主任任命制改为选举制,变“官办”为“民办”。1988年,石狮、永宁、祥芝、蚶江4个农村信用社及下辖15个分社、5个储蓄所、21个代办站,从晋江县农村信用社分出,由农行石狮市支行管理。1989年5月1日成立管理型的石狮市农村信用联社,1994年信用社与农行实行紧密型联营,联社人员充实到农行各科室。1996年9月,石狮市农村信用联社成为管理经营型的一级独立法人(科级),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的领导和监管,与中国农业银业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内设办公室、人教科、业务科、财务科、监察稽核科、保卫科6个科室及营业部、电脑部,下辖石狮、祥芝、蚶江、永宁4个信用社、21个信用分社、26个储蓄所及23个代办站,职工239人,临时工45人、信用站干部11人。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
  金城城市信用台作社是石狮市成立的第一家城市信用社。1988年7月筹建石狮市金城信托财务公司,同年9月25日开业,1989年12月更名为石狮市金城城市信用社。1997年设办公室、信贷、出纳、会计股及储蓄专柜,下辖群英中路储蓄所,职工89人。
  建联城市信用合作社1992年10月1日开业。1997年设会计、信贷、业务组及办公室,下辖灵秀路储蓄所、中信大厦代办所,职工64人。
  冠运城市信用合作社1993年4月10日开业。设办公室、会计、出纳、储蓄、信贷组,下辖人民路储蓄所、银都商贸中心代办所。1997年职工45人。
  融星城市信用合作社1993年5月15日开业,内设会计、业务、出纳股及办公室,下辖福建横路储蓄所,1997年职工44人。
  松苑城市信用合作社1994年5月开业,内设营业部、信贷部、业务部和办公室,下辖鸳鸯储蓄代办点,1997年职工43人。
  宝丰城市信用合作社1994年5月开业,内设信贷、储蓄、会计、出纳、保卫组,1997年职工29人。
  华伦城市信用合作社1994年7月开业,内设营业部、行政部、业务部、财务部,下辖轻工机械厂储蓄代办所。1997年职工45人。
  鸿益城市信用合作社1994年7月开业,内设营业部、信贷部、业务部、办公室,下辖新华路储蓄所、华南代办所。1997年职工47人。
  石狮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为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管理和服务,1997年9月1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批准设立石狮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由石狮市区内8家城市信用合作社组成,系管理服务型、非企业法人的联合组织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对辖区内城市信用社进行行业归口管理、监督和协调,督促各城市信用合作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防范和化解城市信用社的金融风险;协调城市信用社与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城市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信用社的发展。
  第五节 其他金融机构
  一、邮政储蓄
  1988年3月开办储蓄专柜。1997年有群英路、龟湖、蚶江、祥芝、永宁及支局6个邮政储蓄专柜。石狮邮电局内设邮储股,负责辖区内邮储管理。1997年职工20人。
  二、信托业
  石狮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原人行石狮办事处内部机构,创办于1981年12月,1985年1月改属工商银行内部机构,经营资金信托,办理信托存款、放款、金融租赁业务以及接受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委托贷款和投资,兼代理各项收付和保管贵重物品等业务。1995年停办清理,并人银行信贷。
  石狮市投资公司1993年1月成立,为市财政局下属的金融性公司,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用于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投资。
  三、农村合作基金会
  1992年9月经原石狮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石狮第一家农村合作基金会——新湖村合作基金会。1996年发展到新湖村、大仑、湖南、厝仔、新湖街、钞坑村、新华村、金林村、曾坑村、塘后村、仙脚迹、湖东、五星、大堡、祥芝、东埔一村、华伦、东店、永宁、长福、石狮市商会、宽仁街22家,遍布全市7个镇(街道办事处),从业人员84人,吸收资金16580万元,投放资金7470万元,其中投放乡镇企业占63%,一般占用费率高于银行基准利率一倍以上。1997年发展至30家,从业120人,融资额1.8亿元。
  附:金银业
  石狮市民崇尚金银首饰。佩戴及贮藏金银饰品由来已久。明清间,沿海贸易繁盛,输入大量墨西哥、西班牙银元,加以大量海外华侨金银的输入,石狮一带黄金白银大量沉积。
  民国初年只有益和1家金店,加工一些银器首饰。民国16年(1927年)有金凤、协益、源远、纯司4家,从业30多人,资金1万多元,以银器业务为主,兼营金器打制和买卖。民国19年又增加合春、合兴、日新、金珍、协和、瑞成、琼司7家,共12家,从业人员50多人,资金3万元。
  随着太平洋战争的爆发,南洋各埠相继沦陷,侨汇断绝,侨属生活无着落,大量出售金银,仅石狮的宝凤、昆山两家首饰店,平均每日收购黄金100两,银元500元,均集中到泉州,由中央银行设立的金银分公司统一收购。尔后物价不断上涨,收购价格却没有调整,金银商人为获利,除小部分送泉州外,大部分运送福州、漳州等地出售。致使金银店业务清淡,无利可图,收盘歇业。
  抗日战争胜利后,侨汇复通。因法币贬值,侨属大量购进金银,石狮金银业复苏繁荣,金银楼林立。1949年初,仅石狮达27家。享有声誉的金店有宝凤、宝珍、昆山、启源、丽源、宝和、益时、宝盛、寿华、金山、恒新、新新12家,金银需求量激增。金银店设法从福州购买金块,从上海购买金条,又从福州、宁波雇请金银匠进行加工。各侨批局也千方百计进口暹罗金条、吕宋金块、墨西哥金圆、英国叶金。据统计,民国35~37年3年间,仅由菲律宾至厦门的客轮就运入黄金48.6万两。这时期,出现一些专门做黄金批发生意的金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私商买卖金银和收兑金银饰品。规定金银店的饰品原料由中国人民银行配售,金银的收售和兑换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经营。从此,金银买卖、加工活动由集镇转入农村,由公开转入地下。人民政府对黑市金银市场进行打击,取缔非法金银加工,并对允许加工营业的金银店实行严格管理。
  1958年,石狮镇成立金银加工组。同年,人民政府动员群众向国家出售金银及其饰品。是年,晋江县人行收兑黄金1718.438公斤,杂银3298.563公斤,银元91883枚,为有史以来金银收购量最多的1年,其中石狮收购量居首位。1983年6月至1986年石狮特需供应商店及友谊商店,先后开办黄金首饰售点。1988年后,金银业迅速发展,市人行及市工商管理部门加强管理,进行重新登记,办理批报手续。至1996年,经人民银行核发经营金银许可证并进行工商登记的有国营4家,集体21家,个体加工148户,从业人员400多人,分布在市区及各乡镇。1997年有金银销售加工点173户,其中国营销售点4户、集体销售及加工点11户、个体代客加工158户,从业416人。
  第二章 货币
  第一节 金属货币
  制钱俗称铜钱,是石狮境内从唐至清流通的主要货币。1987年龙湖镇许厝村地下出土的最早铜钱为南朝梁元帝承圣年间(552~554年)的五铢钱。唐钱有开元通宝、乾元重宝、五代唐国通宝。五代闽王延曦在县城泉州崇阳门东南(今承天寺内)开炉设铸永隆通宝铜钱。宋代铜钱有北宋宋元通宝、淳化元宝、咸平通宝、祥符通宝、天禧通宝、天圣元宝、皇宋元宝、至和元宝、嘉祐元宝、治平元宝、熙宁元宝、元丰通宝、元祐通宝、绍圣元宝、元符通宝、圣宋元宝、崇宁通宝、大观通宝、重和通宝、宣和元宝和南宋建炎通宝、绍熙元宝。尚有高丽(今朝鲜)嘉定通宝,宋咸平年间(998~1003年)铸;日本乾元重宝,日本宽永二年铸;安南(今越南)绍丰元宝,越南陈裕宗绍丰年铸。制钱面额一文。清咸丰年间有十文、五十文大钱。清末改铜元,制钱逐渐消失。
  铜元又称“铜仙”。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始在广东铸造。民国前,各省所铸的有当二十、当十、当五、当二及一文5种。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八月福建银元局仿广东铸法,始铸铜元,币值每枚当十文使用。至民国元年(1912年)10月后改铸中华民国新币,有当十、当二十2种。民国24年11月国民党政府实行币制改革,铜元兑换通用银毫,铜元退出流通市场。抗战胜利后,纸币贬值,铜元又复进入流通领域。
  银元唐朝用银以两为单位,间有以铸造形式为单位:如一锭、一饼。明清间,商品交易,以银为主要支付手段。由于银锭、银块成色、轻重、大小杂乱不一,不便流通。明朝中叶后,海禁开放,外国银元大量输入,南明永历年间(1649~1652年),郑成功在漳州境内,铸造银币,以发军饷。光绪十六年(1890年)广东首先设厂仿造外国银元。各省继之。清同治后,银锭为银元取代。民国22年3月,国民党政府废两改元,石狮停用银锭,流通银元。主要流通的银元有清光绪十六年(1890年)广东造币厂所铸的龙洋;民国3年天津造币厂所铸的袁头洋;民国16年南京及杭州造币厂所铸的中山洋以及帆光等。还有从海外输入的银元和福建省及其他省铸造的杂洋。民国24年11月,国民党政府推行币制改革,中央、中国、交通、农民银行发行钞票,称法币,银元禁止在市场流通。后因通货膨胀,纸币贬值,银元又在市面流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按一定比价收兑银元,银元方停止使用。
  银毫又称银角。清光绪十六年(1890年)福建官局开始自铸。清末民国初曾铸有面额为贰角、壹角、伍分,后又有袁世凯头像的袁头银角,在石狮市面大量流通。又有民国18年福建省政府批准由福州洪山桥造币厂承铸的黄花岗纪念银角,币面有壹角、贰角2种。
  镍币民国3年北洋政府颁布《国币条例》铸造面额5分的镍币。民国24年,国民政府进行过几次币制改革,发行过镍币。民国25年发行壹分、伍分、壹角、贰角的辅币。其中1分的属铜质、伍分、壹角、贰角的属镍质。民国27年,由中央造币厂铸造伍分、拾分、贰拾分3种镍币,后加铸50分投入流通。民国31年1月,又发行贰拾分、伍拾分镍币。民国37年,法币破产,发行金圆券的同时,抛出壹分、伍分、贰角、伍角的镍币。
  流通金属硬币中国人民银行于1957年12月1日,首次发行铅镁合金壹分、贰分、伍分金属币各一种。1980年4月15日又发行铜锌合金的壹角,铜镍贰角、伍角、合金的壹圆金属人民币各一种。1992年6月1日起再发行铅合金的壹角,铜合金的伍角,铜芯镀镍的1元金属币各一种,在石狮市场混合流通。
  流通纪念币1980年始,陆续发行过多种金属纪念币。至1997年底,共发行28套39枚。
  第二节 纸币
  飞钱、交钞、宝钞、官钞南宋绍兴三十年(1160年)后,始用纸币,时称飞钱。面额有一贯、一百枚、二百枚、三百枚4种,与铜钱并行使用。元称交钞,面额有二贯、一贯、五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五十文、三十文、二十文及十文10种。明称宝钞,面额有一贯、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6种大钞及十到五十文5种小钞。清钱票称宝钞,银票称官钞。
  兑换票清宣统年间,大清银行福州分行发行兑换票,又称台伏票。兑换票分为银两票、银元票两种。银两票有壹两至贰百两等5种;银元票为壹圆至壹佰圆等5种,统称大洋票。又有小洋票,分为壹圆至拾圆等5种。
  兑换币即法币。民国时期,中国、中央、交通、农民、中南、中国实业、通商、福建银行8家发行的纸币,分别各有壹圆、伍圆、拾圆3种。民国24年(1935年)底至民国25年初,民国政府先后指定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家银行所发行的纸币为法定国币,禁止其他银行发行的纸币流通。民国25年后,福建省银行发行壹圆、伍角、贰角、壹角、伍分、壹分6种兑换币参与流通,与法币同值使用。民国29年发行伍拾圆、壹佰圆、伍仟圆、壹万圆4种面额大钞。民国35年又增加贰佰元、肆佰圆、伍佰圆、壹仟元4种面额大钞。民国37年再次增加贰万圆、肆万圆大钞。因商民拒用,同年8月19日宣告取消。
  关金券民国20年5月由国民政府发行,原为专供缴纳关税之用。抗战胜利后作为法币流通,一元折法币20元。初期有拾圆、贰拾圆、伍佰圆3种面额。民国37年,面额增至伍万圆、贰拾伍万圆,由于纸币贬值,导致物价飞涨,金融市场动荡。民国37年3月初,市面米价每斤售至25万元,关金券等同废纸。
  金圆券民国37年8月19日国民政府发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进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圆券。票面有壹圆、伍圆、拾圆、伍拾圆、壹佰圆5种,辅币有壹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5种,规定金圆券1元兑换法币300万元。金圆券2元折合银元1元,不到10个月,金圆券不断贬值、物价直线上升、人民生活苦不堪言。1949年4月后,金圆券已买不到柴米油盐。各商家均以各种银元作价成交,市场小量交易则以白米计算,金圆券信用全然消失,为商民拒用。
  银圆券即银圆兑换券。民国38年7月,南迁广州的国民党政府于同月3日发布《币制改革电》,次日中央银行公告《关于发行银元及银圆兑换券、银圆辅币方法》规定银圆券1元兑换银元1元,金圆券5亿元折合银元1元。银圆券面额分壹圆、伍圆、拾圆、伍拾圆、壹佰圆5种,辅币券有伍分、壹角、贰角、伍角4种,镍币有壹分、伍分、拾分、贰拾分、伍拾分5种。在解放大军南进,国民党政府溃逃前夕,银圆券只是昙花一现。
  信用票民国12~13年,民军陈国辉发行面额1元的信用票,强逼商民使用。民国25年以前,厦门三美民信局在石狮、安海分号,发行总局信用票在石狮流通。民国25年,厦门当局禁止使用。三美信局及其分支机构倒闭,信用票无处兑换。
  美钞凭条民国30年后期,石狮市场交易以美钞为媒介。因美钞面额较大,找零困难。石狮一些金银店乘机印发大量小额美钞凭条渔利。
  信用局支票民国37年,全省民信局乘法币贬值之机,一哄而起,滥发支票以牟利,石狮民信局也纷纷发放支票参与流通。
  代用券民国37~38年初,石狮各商号发行代用券。民国38年4月22日,晋江县政府宣布取缔。
  四行联合办事处通用券民国38年发行,在石狮一带流通。
  银元临时流通券民国38年4月30日,晋江县银行临时流通券管理委员会发行。面额壹圆、伍角、贰角、壹角、伍分、贰分、壹分7种。5月11日停止发行,由昌华商行代为兑换。仅流通12天。
  乡镇流通券民国38年5月,石狮、永宁、青阳、安海4乡镇分别发行乡镇流通券,限本乡流通。面额如县券7种。同期,泉安汽车公司也单独发行类似流通券。
  侨区流通券民国38年5月,晋江县政府以同业会、侨会名义发行,面额有壹圆、贰圆、伍圆3种,与美钞同面值,曾在石狮流通。
  福建省银行流通券民国38年由福福建省银行在厦门发行,数额贰拾万圆,面额有伍分、壹角、伍角3种。曾在石狮一带流通。
  银行本票民国32年,泉州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签发本票,代替货币流通。民国38年初,福建省银行也签发本票,在城乡流通。
  人民币民国37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同时在全国革命根据地发行第一套人民币。1949年9月2日石狮解放,同月人民币在石狮流通使用。面额有壹圆、伍圆、拾圆、贰拾圆、伍拾圆、壹佰圆,贰佰圆、伍佰圆、壹仟圆、伍仟圆、壹万圆、伍万圆12种。人民币为统一的合法货币。1955年3月1日发行第二套新人民币,主币值为壹圆、贰圆、叁圆、伍圆,辅币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分、贰分、伍分。按1元等于第一套人民币1万元的比价收回第一套人民币;第一套人民币于1955年5月10日全部停用。其后分别于1957年12月1日、1961年3月25日和1962年4月20日增发拾圆、伍圆和壹圆面额券各一种。1962年4月20日至1969年10月20日,先后使用发行第三套人民币9种;其中壹圆、贰圆、伍圆、拾圆面额券各一种,壹角辅币3种,贰角、伍角辅币券各一种,并与第二套人民币在市场混合使用流通。在混合流通过程中,对第二套人民币,按不同券种,从1964年4月1日始,分期由银行只收不付,直至1980年4月15日,经过16年的更换,先后收回第二套人民币元、角券10种;壹分、贰分、伍分辅币各一种仍继续在市场流通。1987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1980年版的第四套人民币。并与第三套人民币的币券在市场混合流通。
  第三章 存款
  第一节 财政性存款
  清代以前,泉州府、晋江县财政田赋税课所得钱粮,除上缴之外,其余则设库指定专人保管。民国时期,地方政府财政出入大多通过银行存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一律存入银行,上划及支拨款项也一律通过银行办理。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公布《中央金库条例》。翌年7月2日,颁布省地级金库分别由各级中央金库管理。石狮财政存款纳入晋江县支行管理。1988年,石狮存款余额仅589万元,其中国库存款182万元,机关团体存款407万元。1993年,始有基建存款,余额72万元、预算外资金存款余额1231万元。1997年,存款余额6110万元,其中国库存款774万元、基建存款10万元、预算外资金存款1139万元、机关团体存款4187万元。
  第二节 企业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发布《关于现金管理的决定》,国营和集体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开展经济活动中,除按规定保留一定数额的现金库存外,其余必须存入银行。企业存款包括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及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及单位定期存款以及建筑企业、三资企业、其他企业存款。石狮建市后企业存款稳步上升,1988年达3729万元,比上年增长237%。1993年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实行适度从紧货币政策,企业存款仍达44296万元。1996年在银行开户企业4000多户,存款6亿多元,户均10万元。1997年企业存款达91294万元。
  第三节 储蓄存款
  民国及民国以前,石狮吸收储蓄的机构有当铺、钱庄、银信局、邮局、银行等。
  1950年,举办折实储蓄,即按1万元旧人民币为折实单位,内含柴米各1.5斤、生油1两、细布1尺。根据这4种物价计算出储蓄存款的折实单位,物价上涨,银行按现价增加本息;物价下降,即按原价付给本息,保证储蓄利益。同时办理保本保值储蓄,侨汇原币存单存款。当年底,物价日趋稳定,折实储蓄转入保本保值储蓄。1952年下半年,国家实行统一的储蓄利率。1953年,华侨汇款转存储蓄实行优惠利率,同时增设储蓄网点,方便群众存取。
  1953年,采取预约储蓄办法,加强储蓄工作的计划性。1954年,在工商企业、机关单位建立储蓄互助会,推动储蓄工作的发展。1956年,银行开办“为社会主义建设而储蓄”的活动,重点抓零存整取定期储蓄。1957年,举办活期有奖储蓄,并恢复定期储蓄。
  1958年银行提出“全行办储蓄”的口号。1959年储蓄步履艰难。1960~1962年,受国家经济暂时困难影响,储蓄滑坡。1963~1965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人民生活改善,储蓄由稳定到回升。
  “文化大革命”时期,银行储蓄受到“左”的干扰,历年行之有效的储蓄政策和规章制度均被视为资产阶级法权进行批判,放松储蓄工作的领导,储蓄额增长不快。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储蓄工作贯彻执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实施《储蓄管理暂行办法》,对储蓄利率进行调整,增办零存整取、存本取息、住房储蓄贷款、购买耐用消费品储蓄等新储蓄种类,取得显著成绩。1985年,开办有奖有息储蓄。而后各行增加储蓄种类,举办定期有奖储蓄,开办银企联办储蓄所,试行储蓄承包。1986年上半年,石狮镇储蓄余额达1.0264亿元,人均储蓄1218元,为全国人均储蓄的7倍。1987年,储蓄余额达17171万元。
  1988年初,石狮金融机构全面增设和升格,石狮首家邮政储蓄所开业,继而8家城市信用社先后设立,储蓄机构增加,储蓄种类繁多。由于1984年以来全国财政连年透支,信贷投放过多,经济过热,1988年5~6月,石狮市物价以较大幅度上升;7月,物价继续上涨,币值下降,群众普遍存在存钱不如存物的心理,纷纷提款,且大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储蓄购买冰箱、彩电等较高档商品和黄金首饰,储蓄存款下滑。9月,各专业银行利用提高定期储蓄利率机会,大力宣传,开办保值储蓄、定期贴水储蓄、实物有奖储蓄,储蓄滑坡势头得到一定控制,1988年底全市储蓄余额15924万元,仍比1987年下降1247万元。1989年,各专业银行储蓄业务竞争激烈,发生一些违规行为、擅自增加储蓄种类,擅自提高利率、擅自设立机构,市人民银行采取措施,清理整顿,初见成效。6月,由于受北京政治风波的影响,发生短暂群众挤兑储蓄现象。各行做好宣传,加强服务,迅即平息。当年,全市储蓄比上年增加5362万元。1990~1992年,石狮市储蓄存款量平稳发展,每年增长幅度均在15%以上。1993年上半年,石狮处于房地产热,深圳联邦石狮国际商业城推出数千间店面及住宅房,市民争先支取储蓄购买。3~6月,全市储蓄存款下降16791万元。1994~1997年房地产热降温,市场物价平稳,群众金融意识增强,各行、社改善服务,延长服务时间,增加储蓄种类,储蓄大幅度上升。1997年,全市储蓄存款达43.95亿元,是建市前1987年的25.6倍,储蓄存款占全市各项存款比重为81%,人均储蓄15260元,是1987年人均储蓄的12倍。高于全国、全省、泉州市人均水平。
  第四节 其他存款
  一、信托存款
  石狮建市前由工商银行办理,1987年余额374万元。而后各专业银行及兴业银行相继办理。1993年存款达最高峰,仅兴业银行就吸收1亿多元。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分业经营,银行不得办理信托业务,信托存款经过清理逐步下降,1996年全部并入大帐,出现负数。就此停办。
  二、委托存款
  主要在本市部分城市信用社开展,农村信用社也开办。1994年进行全面清理,1996年余额全部结转。
  三、应解汇款
  主要是汇入款转存。石狮8家城市信用社开办全国通汇业务,汇入款量大,客户未领款项暂转入应解汇款,作为其他存款的一项重要来源。8家城市信用社1996年末应解汇款达6000多万元。
  四、信用卡
  中国工商银行石狮市支行1989年开始代理泉州市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1994年5月1日成立独立发卡机构,1996年发行单位卡662张,个人卡6347张,共发卡7009张,信用卡存款余额为711万元。该行有87家特约商户,方便客户持卡消费,下属19家储蓄所均能办理客户存取款业务,并有5台自动取款机(ATM)为客户提供全天候服务。1997年发卡6719张,存款余额622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石狮市支行1993年开办金穗卡业务,当年发卡640张,吸收存款20多万元。1994年发卡1000多张,吸收存款40多万元。1995年1578张,吸收存款105万元,1996年发卡1921张,吸收存款318万元。特约网点和商户分别达40家、49家。下辖17个营业网点均已开办金穗卡业务。1997年发卡2541张,存款余额146万元。
  中国银行石狮支行1994年12月开办代理泉州市中行长城卡业务。1995年6月28日成立独立发卡机构。1996年发卡1035张,吸收资金945万元。1997年发卡1139张,存款余额896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石狮市支行1993年8月开办万事达和维萨卡业务,1996年发卡1925张,吸收存款218万元。1997年发卡2280张,存款余额176万元。
  第四章贷款
  第一节 工业贷款
  民国时期,石狮工业仅有石狮、永宁2家电厂。工厂资金皆为华侨集资合股,政府及地方银行未曾放款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开展工商信贷业务。初期贷款对象主要是个体工商户。1953年始发放集体工业贷款。1958年,“大跃进”期间,工业贷款的资金供应执行“三要三给”(何时要何时给,哪里要哪里给,要多少给多少)政策,把贷款当作拨款,贷款大幅度增长,经济效益却下降。1959年推行全额信贷管理,由企业自行支用,放松信贷监督,贷款继续增长。1961年执行总行颁布的《工业放款办法》,贷款数额大幅度下降。1962~1965年,对工业企业贷款支付坚持有计划、有物资保证和贷款按期归还原则,对工业企业核定定额流动资金,开展“三清”,即清仓、清帐和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划清财政和信贷资金界限,分口管理,分别使用,扭转信贷盲目发放的混乱局面,工业贷款持续下降。“文化大革命”中,工业贷款取消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贷款数额逐年回升,不少企业不合理占用银行资金,银行监督作用削弱,信贷工作再度出现被动局面。
  1978年后,信贷资金体制实行改革。1981年,信贷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办法,发放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贷款投向上,支持出口创汇企业,支持生产名优产品企业,支持三资企业。1987年石狮工业贷款余额5088万元,占全部贷款的54%。1988年严控信贷规模,优化信贷结构,增强企业活力。是年发放工业贷款8105万元,比上年增长59%。随着石狮市开放改革不断深化,集体工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的发展壮大,平均年增长率在50%以上,仅1992年比1991年增幅达100%。1993年下半年中央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控制信贷总量,优化信贷结构,贷款仍然增长60%。1994年增长处于最低点,只增长20%。1995年增长22%。1996年开始较大回升,增长48%,贷款余额达184742万元,占各项贷款总量的64%。贷款结构总量中:乡镇企业贷款81674万元,占44%;集体工业贷款56932万元,占31%;三资企业贷款46136万元,占25%。1997年工业贷款余额229232万元,比1996增长24%
  第二节 农业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石狮人民银行开始发放农业贷款。1952年,农贷工作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列榜公布的办法,优先支持组织起来的互助组和贫苦农渔民,当年发放贷款8.85万元。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银行、农村信用社发放农业贷款和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支持农渔民发展农渔业生产,并扶持国营农业和农业合作事业。重点扶持农业互助组和合作社。个体农民贷款则由信用社办理,以解决贫下中农入社缴纳股金的困难,同时发放极贫户专项无息贷款,使他们逐渐摆脱困难。1958年9月,银行对公社信用部实行“存贷合一”、“存贷相抵,差额包干”的管理办法,对公社贷款盲目支持,导致农业贷款剧增。1963年全面清理1961年以前农村欠款,按政策进行豁免。“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信贷资金受到干扰,停留于原有水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多种经营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产业结构进行重大调整,农村贷款由单纯支持粮食生产转向支持农、林、牧、副、渔及工、商、运、服务等方面。由单纯支持生产环节转向支持再生产全过程。信贷投放对象由以社、队集体为主转为以家庭、个体为主体,并增加中、长期开发性贷款。在发放农业贷款中,坚持“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优先发放农业生产贷款,保证粮食生产和防治病虫害资金需要。又根据沿海特点,重点支持渔业生产。仅1984年、1985年发放祥芝、永宁渔船贷款3000多万元,同时支持海洋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开发。
  1988年继续支持农业发展,并积极引导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大力倡导发展绿色、蓝色产业。银行按照市政府产业导向,支持山海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重点支持海产品加工出口创汇、蔬菜基地、果林基地等的开发以及畜牧业的发展。重点支持振兴畜牧、东泉养鸡、祥芝水产品开发、容卿果林、永宁反季节蔬菜、蚶蚶江青蟹、贝类养殖等137个基地、场、户的资金需要,对改善全市副食品供应,增加农村收入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当年发放贷款1845万元,比上年增长11%。1989年下降4%。1992年农村经济继续发展,农业贷款达3084万元,增长38%,至1996年全市农业贷款7293万元,其中农行2686万元、农发行2951万元、农村信用社1656万元,比1987年增加3倍。1997年农业贷款达8804万元,比1996年增长21%。
  第三节 商业贷款
  清代钱庄、民信局兴起,经营放款业务。民国时期,石狮银行贷款“以商行户为最多”。民国25年(1936年),各商行均向中国银行、福建省银行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商业信贷主要集中资金支持国营商业的建立和发展,增强国营商业的经济实力占领市场,限制私人商业,尤其是限制私人批发商的经济活动,并对私商进行改造,促进其走社会主义道路。百货、粮食、医药3个行业实行贸易金库制度,下达调拨指标给企业。1953年试行《国营商业财务收支轧差的放款办法》,企业以自有资金参与流转,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1957年颁发新的商业放款办法,对经营一类物资的商业企业,如粮油食品公司,充分供应资金,满足贷款要求。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银行对商业部门实行敞开供应,收购多少,供应多少,何时要,何时给;哪里要,给那里。一时信贷失控,资金紧张,财政、信贷、物资失去平衡。1961年下半年取消全额贷款方法,企业80%资金由财政拨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迅速下降。
  1966年始,对银行各项制度大破大立,信贷取消“管、卡、压”,石狮商业贷款上升。19701972年石狮商业稳步发展,国营商业贷款亦随之发展。1973年6月,颁发《商业贷款办法》,实行存款、贷款帐户统一管理,商业贷款实行计划管理。
  1978年后,商业信贷贯彻区别对待,以销定贷的原则。1983年,国营商业企业流动资金改为全部由银行统一管理。1985年,工商银行单独设置后,专门办理工商信贷业务,加强对商业信贷的管理与监督。1987年,贯彻紧中有活的信贷方针,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通过贷款发放,增强企业活力。是年为解决石狮境内缺粮、缺油和市场供应,商业贷款余额3033万元。
  随着石狮商贸的迅速发展,1988年始以工商银行为主,其他商业银行以及全市8个城市信用社密切配合,对石狮境内原有的国营商业企业、粮食企业、石油公司、供销社、烟草公司等以及集体、个体商业给予大力支持,是年贷款余额达4886万元。随着市场的繁荣兴旺,1990年贷款余额达11262万元,比上年增长56%。1996年商业贷款余额达41724万元,是1987年的13.8倍,年均增长38.8%。1997年继续支持石狮小商品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贷款余额达55239万元,比上年增长32.4%。
  第四节 基本建设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石狮境内地方基本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有政府地方财政拨款由政府出面摊派募捐、僧人化募、华侨捐献、群众自动集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基本建设均由国家财政拨款,建设单位无偿使用。1980年上半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和《基本建设试行条例》,晋江县对石狮布鞋厂扩建工程进行拨款改贷款的试点。下半年,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全面铺开,并由县建设银行直接承办。1988年适逢石狮创业之始,基建启动,建行在经办基建拨款的同时,利用自筹的信贷资金,扩大基建贷款和配套贷款种类。当年发放基建贷款60万元,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365万元。随着石狮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各专业银行打破专业经营界限,除建行继续办理基建贷款外,其他专业银行也相继办理此项业务,1994年贷款余额达16242万元。并对基建、技改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重点支持石狮市20万吨自来水厂、市电力联营公司、祥芝、蚶江码头工程、仑后110千伏变电工程、邮电程控电话设施等一大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至1996年基建贷款达29172万元,比1987年增加296倍。1997年,基建贷款47502万元,比1996年增长62.8%。
  第五节 信托委托贷款
  1984年,工商银行与人民银行分设时石狮开始办理信托业务。建市后,信托业务发展较快,当年贷款余额3240万元,以后逐年发展。1994年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该行组织清理。至1995年尚有余额10217万元,按上级规定于1996年前全部并入帐内。其他各商业银行也有办理信托业务。至1996年已基本清理完毕。
  石狮农村信用社1987年成立金融服务部后,围绕规模经营,吸收存款、发放农行贷款,并接受农行委托发放农行贷款。至1995年信托贷款及代理农行贷款总量为37746万元。1996年农行与信用社脱勾分设时进行全面清理,信用社自营贷款26790万元于年底全部并帐,尚余10956万元为代理农行委托贷款,1997年初划转农行并帐。
  个别城市信用社也开办委托贷款业务,1994年最高为300万元。经逐步清理,至1996年尚存60万元,1997年全部并帐。
  附:民间借贷
  石狮民间借贷主要有高利贷、普通借贷、互助借贷、标会、钱庄等形式。
  高利贷石狮高利贷始于何时未详。民国期间已很盛行,形式多样,条件各异,利率不一。一般是富裕家庭利用拥有的资金进行高利盘剥、钱生钱。通常由女性经营。以1年为长期。短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超期未还,不论何种形式都要加收利息。1949年后,人民政府明令禁止,对屡教不改者予以严厉打击。
  普通借贷由来已久,年利率在20%~30%之间,一般数额不大,手续简便,双方均凭信用。1951年后消失。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一度出现。1978年后,个人从事经营工商业增多,银行、信用社虽大量发放贷款仍不敷周转,尤其是1993年国家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实行适度从紧货币政策以后,市场银根较紧,这种借贷重新出现。借贷双方一般是城乡私人与个体工商户,利息由以往年利变为月利,高于国家银行利率,为2%~3%,有时为4%~5%。
  互助借贷为民间带有互助、互济、互相通融资金的借贷形式。
  私人现金借贷又称人情钱。亲戚朋友之间发生临时经济困难时,互相借贷现金,不立借据,也不收利息,全凭信用。这种借贷相沿已久,仍然流行。
  标会是流行已久的经济互助形式。由会头倡议组织,邀请亲友,俗称会脚入会。会金议定,按月或按季固定金额,不计利息。会头优先享受第一期会金。其后,一般是谁急需先给谁。另有摇会,会脚每月抽签或摇点,抽中或摇中即先使用会金。会头仍先享受第一期会金。会头负责收取每期会金,如不能按时收取,会头必须先行垫付,以后由投机性的标会所代替。1988年,永宁、蚶江一些乡镇由于某些高利贷者和金融投机分子的操纵,标会形式及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标会活动由自发私相结会变为专人发起,挨家挨户宣传动员的公开活动。资金投向由生活消费变为生产借贷,投资借贷和商业经营借贷。周期从月会演变为半月会、十日会、星期会、五日会,有的甚至发展为炒币性质,类似赌博的日日会、夜夜会。股数由十几股、几十股发展至几百股,甚至数千股。纳会款额从每股20元逐渐上升到数百元,最高达5000元。月息由2%~3%发展到15%,甚至高达20%。年底,一些乡镇民间标会出现买卖会、会套会,即个别会头将所收的会钱及收集来的资金卖给其他会头,有的会头一次买卖会钱几十、几百、上千会,数额高达七八十万元。标会活动愈演愈烈,标会盛行的地方产生一批以标会为生的食利者。一些人将标会作为“致富”的捷径。1989年11月初,永宁、蚶江标会会头相继宣布全面倒会,一时间,数千万元现款化为乌有。1990年8月,成立石狮市清标领导小组,从政法、市直机关、金融部门抽调170余人组成工作组进行全面清理。各乡镇先后举办会头学习班187期,进班会头1046人,总清退款8.5亿元,并在永宁、蚶江镇召开批捕收审大会,逮捕4人、收审12人、监视居住26人。稳定群众情绪,促进社会治安的好转。
  互助储金会简称互储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现的一种经济互助形式。一般在机关干部、工厂工人、商业职工、城镇居民中组织。每月发放工资时向会员收储小量定额资金,以解决会员临时性困难。凡向互储会借款的会员,按自定还款计划在每月发工资时逐渐扣还,不计收利息。“文化大革命”中,无人管理大半散伙,后因额小无法解决大额资金需要,而自行散会。
  钱庄又称地下私人银行。也是民间融资的一种形式,一般是高利吸收存款,高利发放贷款。早在清代及民国期间,就有钱庄出现,其时融资量较小。钱庄经营者一般由社会上信誉较高的个人担任,由于资金利息高进高出,吸存利率在月息2%~3%,放贷利率在4%~5%,风险度较大。石狮建市后曾出现建兴街陈某等数家私人钱庄,最后因资不抵债而倒闭,经人民法院判决拍卖财产,按债务比例偿还。
  第五章 结算
  第一节 现金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一般经济活动债权债务清算多采用现金结算。实行现金管理制度后,单位和个人之间以及单位之间的小额支付仍采用现金结算。现金支付范围规定为工资、旅差费及零星采购款等。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石狮小商品市场吸引全国各地客商,因结算落后,异地客商采购物品大多携带现金,有的腰缠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由于旅途不安全,加以金融部门改善结算服务,增加结算种类,尤其开办通存通兑、电子联行汇兑后,现金携入量大为减少。异地汇入款多在石狮金融单位提取现金后到市场采购,现金结算成为石狮商品交易的一大特色,导致石狮现金大投放,仅1995年净投现金10.14亿元。1996年国家采取严格控制现金投放措施,当年只净投3.3亿元。为推行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支票、减少现金流通,1997年市人民银行制定《个人存款帐户管理暂行规定》,年底开立个人帐户400余户。
  第二节 转帐结算
  一、同城结算
  1950年4月,人民银行石狮支行一成立便开始实行现金管理制度,严格现金支付。1952年使用支付凭证、转帐支票和专用支票进行结算。1953年对公推行支票结算、保付结算、同城托收无承付和计划结算。1955年石狮营业所则实行非现金结算。1957年执行《福建省同城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推行支票、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限额支票和托收无承付等结算方式,取消以前的同城结算方式。1958年改革同城结算凭证使用范围,各种结算一律使用支票结算的转帐凭证,由于凭证单一化,结算制度混乱。1972年,重新规定同城结算需有金额起点;托收无承付结算不得用于商品交易;不准签发空头支票。1973年,又进行部分改革,使用工资基金专用支票,登记控制工资基金。1978年7月起,实行农村限额结算。1981年,晋江县辖范围试行同城行处代收支票,划付报单,定时入帐的票据清算办法。1985年,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参加工商银行县辖往来,每天营业终了通过同业往来向工商银行清算汇差资金。1988年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成立金融票据清算中心,实行新票据交换办法,即集中交换、当场轧平、差额清算,在市人行集中办理,每天交换一场。1995年4月实现本市同城票据清算电脑化,实行每日票据交换二场,以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抵用率。1996年,沿海三镇区内直接进行票据交换清算,为解决同城票据清算资金的临时不足,除规定各行、社在市人行的最低存款限额外,由各行、社出资计1000万元作为票据清算的专用资金,确保同城票据交换清算差额的资金需要,避免压票或退票。
  二、异地结算
  1950年,石狮支行采用委托付款和委托收款两种结算方式。1953年3月,推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电、信汇兑结算和特种帐户结算。1956年11月,取消对汇兑结算使用范围的限制,可用于非贸易和贸易往来的款项清算。1957年2月,汇兑采购款可在异地开立临时结算户,但不计利息。1973年1月1日,执行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和汇兑结算方式。1978年1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中,全部改用汇兑结算和信用证结算。1985年始,各专业银行自建联行核算系统,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企业存款的20%,储蓄存款的40%。1988年石狮开始办理贴现和再贴现新业务,第一笔是石狮农信社对石狮市恒昌布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500万元贴现,然后由石狮人行对农信社办理同额的再贴现。年底石狮异地结算方式有异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票汇和商业汇票承兑等。
  1988年,实行新的结算制度,废止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等6种方式,改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6种结算方式。1994年4月27日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开通全国电子联行结算,每笔异地汇款只需3秒钟,就可到达解付地,据统计当年下半年通过电子联行汇入7210万元,汇出3300万元,减少资金在途时间,大大加速资金周转。为方便个体工商户异地结算,石狮8家城市信用社于1992年起先后开办异地通汇业务,仅1995年石狮金城社每天通汇解付的客商都在300~400人之间,每天解付异地汇入款一般在2000万元左右。该社1996年通汇量55.1亿元。1997年8家城市信用社办理通汇业务17.2万笔,通汇金额105亿元,比1996年上升20%。1995年12月25日,建设银行率先实现储蓄业务全省通存通兑,并向社会推出储蓄卡,1996年10月7日,又率先实现电子汇划全国联网,资金汇兑24小时内到帐。1995~1997年,石狮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也陆续开办储蓄通存通兑业务。
  第六章 拨款
  第一节 农业拨款
  石狮建市前,石狮、祥芝、蚶江、永宁4个乡镇每年通过地方财政拨付的支农资金,均由晋江县财政拨付,交农行监督。农行各分支机构认真贯彻国务院指示,根据按预算、按计划、按制度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尤其是对地方水利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和支援农村无偿投资建设,以及知青下乡经费和抚恤、退休、救济经费,均严格监督管理,并深入重点受援单位,检查使用情况,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石狮建市后,各家银行业务竞争激烈,原由农业银行独家承担的农业拨款监督已不复存在,改由多家银行办理,其中尤以福建兴业银行石狮支行、工商银行石狮市支行为最。1988~1996年,石狮市财政局累计拨出支农资金6129.9万元。其中,农业事业费182万元,林业事业费67.3万元,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794.9万元,民政事业费865.3万元,水利事业费1857.6万元,其他支农资金2362.8万元。1997年,拨出支农资金1020万元,其中农业事业费77万元、林业事业费19万元、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护费30万元、水利事业费219万元、其他企业拨款675万元。
  第二节 基建拨款
  国家对基建投资的管理1953~1957年实行直接拨款,即工程评估立项后,由建行直接拨款给基建单位,建行执行基建资金的使用监督。1958~1979年,改为限额拨款,即根据工程进度进行调拨资金。建行负责对国家基建投资实行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办理拨款、结算、放款,实行财政监督,掌握和管理建设资金投入和使用的全过程。1980~1987年,全面推行基建资金贷款制。对无力偿还的行政事业单位恢复拨款,实行拨、贷双轨制。1988年,建行石狮支行直接办理本市级拨款、监督、结算业务,当年经办拨款40万元。
  由于建设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财政职能削弱,财政拨款比例逐步下降,1988~1996年,累计经办拨款1347万元,全部为地方级拨款。并对石狮全市的基建财务及施工企业、国有房地产开发财务进行年度决算,仅基建财务一项,参加汇编单位22个,涉及行业8个。经办拨款的基础设施项目有道路建设、交管站、烟草、海关、供水工程等,均由建行介入。其备料款、进度款的拨付均由建行审核,工程预结算也由建行经办。共审查工程预决算307份,原编价值6.9亿元,净核减3445万元。1997年基建拨款7016万元,其中市重点建设项目4700万元。
  第七章 外汇
  民国5年(1916年)前,石狮外汇业务由民间金融机构自由经营自行消化。民国5年3月始,由中国银行泉州支行办理。民国26年增设石狮寄庄,受理原晋江辖区的外汇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外汇业务由人行管理。1980年,中国银行在石狮侨区设立分支机构,石狮的外汇、外贸、存款、贷款及国际结算业务,均由中国银行石狮办事处负责办理。石狮建市后,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各商业银行相继建立国际业务部,分别办理外币存、放、汇款、外币储蓄、外汇担保、资信调查、进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外汇票据兑换、贴现、外汇调剂、结、售汇等外汇业务。
  第一节 外币存款
  1979年,中国银行开办外币存款。石狮境内主要是办理三资企业存款。为鼓励国内居民调进外汇,1984年,国务院批准对国内居民开办丙种外币存款。外汇存入外汇帐户,外钞存入外钞帐户。存入外币以美元、英镑、西德马克、日元、港币5种为限,1986年,增加法郎,石狮境内主要是美元及港元存款。由于丙种外币存款在提取外汇上有种种限制,存户心存顾虑,致使收存效果不大。其后放宽限制,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汇取汇,存钞取钞,收存效果显著。1985年12月,中国银行实行新的丙种外币存款章程,外汇帐户本息可以汇往境外,或支取适量现钞,外钞帐户本息除可以支取现钞外,经中国银行或外管局批准,可以汇往境外,放宽支取外汇条件后,存款余额迅猛增长。
  1988年,各专业银行、市兴业银行相继成立国际业务部后,积极开展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当年达49.5万美元。1992年有较大幅度增长,达1667.3万美元。1993年下半年,国家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企业人民币资金趋紧,1994年,外汇存款下降,仅1480.1万美元。1996年,外汇存款达1481.1万美元。1997年达2259.6万美元。
  第二节 外汇贷款
  1980年10月以前,石狮外贸出口加工及收购农副土特产品以及创汇企业贷款由人行办理人民币贷款。1980年10月改由中行承接。1983年石狮中行开始发放外汇贷款,用于支持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购买原材料进行扩大再生产,增加出口创汇。币别为美元和日元两种。利率为浮动利率和优惠利率。国内商业性贷款一般用浮动利率计息。对国内老企业引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等贷款,则用优惠利率计息。借贷外汇,到期用外汇偿还。1984年,开办特种乙类贷款,主要对象是产品内销,没有外汇来源,又需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企业,到期以人民币偿还。1988年始,各专业银行打破业务分工界限,引入竞争机制,由国际业务部承办外汇贷款业务,贷款主要对象是三资企业。1989年贷款余额为36万美元,1992年达1234.8万美元。1996年全市外汇贷款余额达2592.32万美元,是1989年的72倍,1997年末余额2504.58万美元,比上年减少87.74万美元。部分三资企业还取得福建亚洲银行和厦门国际银行的外汇贷款支持。1996年福建亚洲银行在石狮外汇贷款余额为42.7万美元;厦门国际银行在石狮外汇贷款余额为65万美元、3352万港元,有力支持石狮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三节 贸易外汇
  贸易外汇主要来源于三资企业贸易收入。石狮最早开办的首家三资企业为1984年的银城实业有限公司,还有外贸加工厂,当时贸易收入甚微。1988年,外汇收入170.2万美元。尔后,市人民政府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三资企业迅猛发展。1993年三资企业贸易收入达3037万美元。1996年达1000多家,贸易收入3615万美元,是建市初期的21.2倍。1997年达3600万美元。
  第四节 侨汇
  石狮旅居海外华侨、华人及港、澳、台胞与国内亲属的经济联系由来已久。明代就有华侨将劳动积攒的收入汇回国内赡养家属。大仑乡《蔡氏族谱》记载,其乡旅居菲律宾的华侨,明嘉靖年间(1523~1566年)就有寄款回家“买地盖屋”,也有借贷给亲人经商。民国期间石狮侨批业发达,侨汇主要通过侨批业汇入。民国30年(1941年)12月,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南洋群岛,侨汇中断,直至日本投降,方始复通。民国36年,石狮华侨因国内通货膨胀,汇款改以美元汇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侨汇采取保护政策,保障侨汇的实际购买力,物资供应上享受优惠待遇;对每笔侨汇按金额比例发给侨汇供应票,凭票购买大米、生油、棉布、工业品等市场供应比较紧缺的物资,并实行送款、送票上门。侨汇参加储蓄,享受优惠利率,可以开立外币帐户。侨汇收入基本上占原晋江县收入的三分之一。1977年最高达2700万元,占全县4049万元的66.7%。由于不同时期各种因素的影响,石狮侨汇时起时落,时增时减。改革开放初期,国家重申保护侨汇政策,恢复凭侨汇供应物资办法,侨汇稳定上升。1979年下半年,海关放宽家用电器、行李物品入境。因国内外物品差价悬殊,一些华侨以物代汇,携入物资谋取差价,侨汇下降。1983年5月后,因石狮华侨主要旅居地菲律宾的政局动乱,菲币贬值,禁汇加严;华侨回乡探亲旅游渐多,侨汇直接携带入境,流入黑市,以换取高于国家牌价40%左右的差价,侨汇分散且多渠道进入。1984年始,石狮侨汇收入减少。1988年后,经济活跃,华侨华人出入境频繁,侨汇流入渠道主要是华侨直接携入及地下套汇,真正通过中国银行及其他银行汇入的侨汇为数不多。当年解付1539笔,11.8万美元。1990年解付1230笔,8.2万美元。1994年外汇汇率并轨,侨汇持续增长。1988~1996年,石狮中行解付侨汇14756笔,2140.33万美元,1997年解付侨汇2054笔、1581.28万美元。
  第五节 外汇兑换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即明令禁止外币在市场流通使用。为方便外宾用人民币购买到紧缺特供商品或在离境时办理兑回外币手续,在上海等大城市实行外汇购货证制度,后改为水单管理制。1980年初,为方便外宾和增加国内旅游收入,在全国几个大城市代办外国烟、酒寄售业务,直接以外币计价和收取外币。尔后,此项业务迅速扩展到部分中等城市,从寄售商品扩大到直接出售进口商品,从烟酒类商品扩大到交通、旅游、文化、体育、餐厅等行业均收外币,严重影响人民币统一市场,并助长外币黑市,导致侨汇显著下降,逃汇、套汇、以物代汇大量增加。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1980年4月1日,在全国发行外汇兑换券,其面额分100元、50元、10元、5元、1元、5角和1角7种;1989年又发行100元、50元2种,计9种券别,与人民币等值。石狮境内可收取外汇券的有石狮华侨友谊公司、华友商店、石狮购物中心、石狮中旅社等。1989年发行1069.9万元,回收1025.1万元。1993年发行547.3万元,回收1153万元。1980~1996年,累计发放5597.5万元,回笼5060万元,回收率91%。1995年6月30日停止发行、回收。
  第八章 金融市场
  第一节 外汇调剂市场
  1989年7月28日,省外管局批准石狮市成立全省县(市)级首家外汇调剂中心,同年12月1日开业。调剂中心买卖的外汇主要来自企业的外汇现汇留成、额度等。1989年,调入外汇25万美元用于进口粮食,60万美元用于引进程控电话设备,15万美元和10.5万港元用于进口原材料。实行买入卖出同一价格。1990年起,除自行在辖区内调剂外,对供需不平衡部分加入泉州市外汇调剂中心竞价交易,并成为其会员,每星期参加交易2场次,当年全市外汇调剂179万美元,其中从泉州市交易中心调剂102万美元。1991年,企业买入外汇36笔,125.3万美元,卖出88笔,223万美元,解决企业外汇供求矛盾。1992年,为落实省府对石狮市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措施,石狮市外汇调剂中心经常注意了解企业外汇动向,及时与企业取得联系,按照国家调剂外汇指导系列,改善调剂的内外部环境,采取当场成交、当日交割,及时拿到本、外币,受到企业单位的欢迎和信赖,当年外汇调剂1009万美元,比上年增长166.5%。企业调入外汇用于购买原辅材料占53%,引进程控电话设备占29%,其他占18%,发挥国家控制外汇市场、外汇市场引导企业的作用。为方便个人外汇调剂,1993年,在辖内各家银行设立7个个人外汇调剂代办点,拓宽个人外汇调剂渠道。1994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将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等境内机构纳入银行结、售汇轨道,结、售汇价格按外汇指定银行当日牌价。外商投资企业买卖现汇仍实行外汇调剂的过渡性政策,1996年7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才纳入银行结、售汇制。1988~1996年,全市外汇调剂计7352.9万美元,其中调人4515.1万美元,调出2837.8万美元。1994~1996年,结汇2668.7万美元,售汇11562.7万美元。1997年结汇2926.32万美元,售汇42287.29万美元。为方便居民个人进行外币兑换和选择存款货币,利于规避外汇汇率风险,实现保值增值,1997年12月15日,石狮中行推出个人实盘外汇买卖,是全省首批获准开办该项业务的两个县级支行之一。
  第二节 资金拆借市场
  为充分利用石狮市资金时间差、行际差,解决部分银行头寸不足、支付困难,确保跨行票据清算顺利进行,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于1993年初建立石狮资金市场,开展银行间融资业务,期限一般7天至1个月,利率按人行总行公布的拆借利率执行,并有拆借双方协议书,仅半年进行市内短期融资15730万元。1993年7月,中央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停止拆借业务,取消市场,并对拆借余额6000万元进行清理,于当年8月12日提前归位。此后,石狮市银行间的资金余缺调剂,改由全部通过省融资中心或泉州市融资办事处规范进行,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对辖区金融单位融资拆借进行监证。为解决市辖跨行票据清算资金不足,当天无法进帐,造成压票、退票、占压他行资金的状况,1996年7月1日起,实行会员基金制度,由辖内各金融单位出资1000万元,开立清算资金专户,及时调剂清算资金,期限一般1~~3天,利率参照国家公布的拆借市场利率。
  第三节 证券市场
  1992年,石狮市有75家企业经审定批准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企业债券19480万元,其中3年期的企业债券3300万元。1993年有105家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12980万元。1994年有40家企业发行5070万元。1992~1994年,发行债券企业共220家,融资总量37530万元。各种企业债券的发行,打破企业长期单一依赖银行的信用制度,开辟一条走向社会直接融资的路子,对解决当时资金不足发挥巨大作用。由于始发债券时适逢房地产热,部分企业将短期融资投入房地产,据统计至1996年仍有占发行债券总额10%的债券资金难以偿还,部分企业由债券担保银行贷款偿还,有的由债券代理商垫付偿还。1992~1994年,代理石狮融资券和企业债券的营销商有省华福证券公司、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省华兴信托投资公司、省闽发证券公司、省农行信托投资公司、省中行信托投资公司、省工行信托投资公司国泰证券公司福州代办处以及泉州兴业银行证券部、泉州闽发证券公司、泉州建行信托投资公司11家。
  除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外,还有新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万吨自来水厂股份有限公司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内部股票,总额1亿多元。1995年,泉州闽发证券公司在石狮金城大厦四楼大厅设立股票电话咨询交易服务点,1996年参加交易开户的700多户,每天交易量增至近百万元。当年新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票已经国家证券委批准上市。
  第九章 保险
  第一节 险种
  民国期间,石狮各家银行为配合本身业务需要,都附设保险代理处代理保险业务,主要办理财产火险和货物运输险。中国银行代理中国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代理太平洋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晋江的保险业务由人民银行信贷部门协助,1952年1月1日起开办普通火险、运输险、团体人身险,财产强制险。1958年保险机构撤销,直至1985年恢复。石狮保险业务由晋江县保险公司派员办理,也有部分企业财产险委托石狮银行信贷部门代办。
  1988年1月1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石狮市支公司成立,主要开展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运输工具及责任险、货物保险及其他保险,当年保险金额1.54亿元,保费收入187.4万元。保险部门广泛宣传发动、不断拓展业务领域,1988~1997年石狮市主要开办的人身险有简易人身险、福寿安康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健康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99型鸿福终身保险、88型鸿利终身保险、66型鸿运A型、B型保险、鸿寿养老保险、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等。财产险有汽车险、摩托车险、拖拉机险、船舶险、船运险、渔船险、家财险、公共责任险、信用卡险、工程安装险。共开设险种21种。1990年财产保险金额4.63亿元、保费收入328.1万元,寿险保险金额5195万元,保费收入87万元。1993年保险金额37.8亿元,保费收入1443.9万元。1996年保险体制改革、机构分设。1997年保险金额33.7亿元,保费收入3068万元。
  第二节 理赔
  石狮保险公司在发展老险种,开拓新险种的同时,经常开展防灾宣传和安全检查,并配合安全工作委员会、公安局、消防队等部门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同时注意气象预测预报,随时掌握风向雨情,及时通知保户注意加强防患,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和社会财产的损失,努力做好理赔工作。1988年对保险责任事故赔款54.5万元,赔付率24.95%。1990年支付赔款460.8万元,赔付率111.0%,石狮船务公司一艘船只投保15万元,1989年12月21日在深沪头海石与船舶碰撞,经保险公司深入调查,1990年12月20日理赔12万元。1990年南京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一辆货运车中途碰翻,理赔49万元。1993年财险理赔552.8万元,赔付率38.29%。当年4月19日,石狮船务公司黎湖104号船在舟山穿鼻山沉没,投保金额8万元,理赔8万元。8月4日,东埔客运车队在104线599.57公里处与一车辆碰撞,投保27万元,理赔11.86万元。1996年12月22日阁峰运输汽车在福建104线倾覆,投保金额38万元,理赔30.76万元。1997年理赔1162万元,赔付率37.9%,当年4月1日石狮华金中恒信公司运输货车在104线与一车辆碰撞,投保金额42万元,理赔20.77万元。通过理赔,帮助扶持发生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恢复生产。
  第十章 代理业务
  第一节 代理财政金库
  民国时期,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中央合作金库在晋江县城设立分支机构,代理国库。
  1950年,人民银行石狮支行代理财政金库业务,所属各营业所设税款经收处。1951年10月,石狮改设办事处,并改为税款经收处。
  石狮建市后,每年有数万笔财政预算收支和缴税单位缴纳的税款。1991年起,石狮支库还直接办理晋江、石狮市外向型企业进出口海关关税的收缴入库。为方便纳税户,各专业银行及其下属机构以及城市信用社均作为经收处业务代理。随着国家、地方税务局分设,1996年下半年后,在市区筹备税款实行集中收纳并与支库电脑联网的改革。
  第二节 代理发行公债
  民国24年(1935年)7月,石狮代理发行福建省地方建设公债。民国26年9月发行救国储金。民国28年发行福建省建设公债。民国29年发行节约建国储蓄券,民国34年再次派购。民国33年发行同盟胜利公债等6种。国民政府强迫民众购买,不按期还本付息,尔后,法币贬值,债券遂成废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先后发行6期全国性公债、福建省发行2期地方建设公债。
  1950年代理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其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公债面额为1分、10分、50分、100分4种。每分折实物:大米3公斤、面粉0.75公斤、白纱布1.2米、煤炭8公斤。5年还清,年息5厘,1956年还清本息。
  1954~1958年连续5年发行5期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66年全部清还。1959~1960年发行2期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年息2厘,3年还本。
  1987~1988年,国家连续发行重点建设债券,3年偿还。1989年,石狮银行代理发行保值债券66万元,特种债券12.4万元。1990年代理发行财政债券6万元,兑付各种债券48.6万元。
  第三节 代理发行国库券
  石狮建市前,国库券的代理发行统一由晋江县代理。1988~1990年由石狮人行和财政局组织推销。1991年起,由财政及专业银行承销,当年发行国库券112.5万元。1992年完成300万元。1993年完成1500万元。1994年完成300万元。1995年完成300万元。1996年完成250万元。1997年发行国债2277.5万元。
  第十一章 金融管理
  第一节 信贷资金管理
  1950年,人民银行试编业务收支计划,有计划地组织信贷收支。1953年,建立综合信贷计划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即存款一律上缴总行,贷款指标由总行层层下达。1959年,对国营企业实行全额信贷,对信贷资金实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动的管理办法。由于受当时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影响,银行大破规章制度,敞开供应资金,对计划包干的差额管理不严,削弱全国信贷收支的综合平衡,1961年停止执行,恢复统收统支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同年3月,收回银行下放的一切权利,对银行业务实行垂直领导,加强信贷的计划性,实行高度集中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1971年起,实行农村信贷包干办法。1972年,按工业、商业、国营农场、社队农业和农副产品收购贷款5个项目分别掌握,不能相互调剂。1979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办法。1981年,改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管理。
  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对差额包干办法作出3条补充。1985年1月1日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相互融通的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工、农、中行按吸收一般存款总额10%缴存款准备金,建行按30%缴存。1987年进一步完善实存实贷管理办法。同年1月各行均按10%缴存,10月起由10%提高到12%, 1988年,全国出现通货膨胀、物价上涨过猛。同年9月再次把存款准备率从12%提高到13%,以紧缩信贷,治理通货膨胀。1989年,石狮人行贯彻总量控制、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的货币信贷政策,多次召开各专业银行行长联席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实施信贷倾斜,增加对国营企业,出口创汇企业,粮食收购及调运,水、电、程控电话设备的贷款投人。当年市人行对专业银行累计发放短贷3000万元。1990年石狮人行根据上级下达的信贷规模,设置监控表,由专人负责,逐月监控实施,一旦发现超规模立即通知纠正,年底各专业行均控制在规模内。是年,各专业银行对国营及三资企业贷款比重增加,人行发放短贷1110万元,解决专业银行的临时资金需要。1991年继续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强化信贷资金管理。石狮人行按照上级下达的22770万元信贷规模,当年实增贷款22667万元,控制在规模内。为加强贷款的安全管理,增加贷款交叉的透明度,支持效益好、信用好的重点企业,石狮人行在全省率先做好《贷款证》试点的一切准备工作。
  1992年,全面实行《贷款证》制度。当年办证3263本,有贷款交叉的占十分之一。同年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年底全市贷款增加4.2亿元,控制在规模及比例内。1994年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6月28日发布《贷款通则》,首次对市各金融机构试行《贷款证》制度以来进行年检,对违反《贷款证》管理的行为进行通报处罚。
  为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1996年下半年专门成立金融系统信贷资产保全领导组,摸清贷款企业的基本情况,确定企业贷款风险度,采取补救措施,尽力保全,并加大逾期贷款催收力度,全年诉诸法律、起诉400多户,标的4000多万元。同时建立大额贷款报备和严格贷款的三查制度,防范和化解部分信贷风险。1997年实行《贷款证》年检换证,全市换证2820户,对11家违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同时运用各种手段清收不良信贷资产,年底全市尚有不良贷款余额91640万元。
  第二节 现金管理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现金除准予保留规定的库存限额外,全部存入银行。除发放工资、支付差旅费和收购农副产品及小额支付外,各单位经济往来实行转帐结算,不得使用现金。县以下各区现金管理由银行办事处、营业所负责。1958~1959年,单位库存限额偏高,银行现金投入失控。大量出现超额留现和携带现金采购现象。1961年,重新核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一般单位为30~5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并严格规定销售现金必须及时缴库。农村人民公社核算单位和社办企业也实行现金管理。1962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加强现金管理,控制不合理投放。当年现金略有回笼。1964年金融市场基本稳定。“文化大革命”中,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被冲乱,不少单位通过坐支支出大量现金,现金管理失控。
  1977年11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各单位必须按月编送现金支领计划,由所在银行审批,方可支领现金。1979年后,现金管理逐渐放宽,小额现金自由支取可达万元,如确因经营需要数额较大的现金,经银行审查可以提取。1982年开展现金管理大检查,核定现金库存坐支限额,健全现金管理制度。1983年,重新修订现金管理办法,放宽使用范围和额度。1988年,现金投放失控,通货膨胀,金融秩序混乱,石狮曾出现短期排队挤兑存款现象,市人行及时组织各专业银行采取措施,经过各家金融单位努力,年末最后三个月净回笼现金3100万元,使全年净投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5100万元以内,实际投放为4000万元。1989年,贯彻中央治理整顿方针,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是年5月,石狮全面清理现金户头,规定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现金结算户,支付现金,当年市人民银行计签发现金结算许可证2200份,减少近三分之一户头,净回笼现金6469万元,现金管理才趋向正常。1990年后,石狮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现金管理基本放宽,市场商品交易绝大多数用现金结算,一手交货,一手交钱,方便快捷,不受时间限制,用现购货,价格又低。现金结算颇受商贾欢迎,促进石狮市场交易活跃,但现金净投放量大。1992年,净投货币14亿元。1993年下半年,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石狮市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就金融工作提出七条意见,严格审查山东省走私汽车汇入款,杜绝套取现金,全年净投12.4亿元,比1992年减投1.6亿元。1994~1995年,又出现货币大投放,分别投放14.3亿元和10.1亿元。1996年,人民银行总行连续发出《严格控制货币投放,加强现金管理》的紧急通知,石狮人行立即组织开展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大检查,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罚,同时建立审批制度,把好审批关,控制大额现金支付及异地采购用现,对不合理的现金支付坚决堵住,还积极组织货币回笼,建立现金大户联系制度,上门服务收款等措施。1996年,扭转货币大投局面,全年只投3.3亿元,比上年减投6.8亿元。1997年继续加大现金管理力度,控制不合规定的货币投放,全市净投现金7.18亿元,控制在计划内。
  第三节 外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主要是取缔外币流通和外汇黑市,便利侨汇,稳定金融市场。1959年始,积极支持对外贸易。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加强外汇管理,成立国家外汇管理局。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外汇管理条例》。而后,实行外汇留成办法,以适应对外开放需要。同时对外汇实施统筹调剂,放开调剂价格,根据外汇供求状况实行浮动,扩大调剂范围,调动各方面的创汇积极性。1982年,放宽对个人的外汇管理,1985年,开办丙种外币存款业务,允许辖区内居民在银行开立外币存款帐户。1986年试行留成外汇调剂办法。1988年9月13日,石狮承接辖区内外汇管理业务。1989年,实行承包结汇制度,完成外汇券结汇额22.7万美元,港元8万元,为承包数的114.8%;各项外汇额度收入131.6万美元;建立初级外汇额度帐户41个,额度余额146.1万美元。1990年,国家发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当年全市贸易外汇留成收入37.4万美元、非贸易外汇留成19.5万美元、外汇券结汇57.3万元,各项留成外汇支出108.8万美元。1991年全市6个收券单位结汇58.3万元,同时做好开立外汇帐户的初审和报批。1993年,全市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879户,外汇券帐户41户,对公单位现汇帐户9户,并取缔外汇非法活动。1996年7月,将外汇帐户进行区分共462个,其中,结算帐户385个,资本金帐户42个,贷款户35个,外商企业纳入结售汇制。1991~1996年全市出口应收汇18530万美元,经核销管理,累计收汇17509万美元,收汇率达94.5%。并对金得利咨询有限公司、金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澳门来石狮的一家公司非法外汇期货经营公司依法制止或取缔。工商管理部门经常开展打击外汇黑市买卖,共查获美元118689元,港元584880元、台币213350元、新加坡币47131元,日元68.7万元、法郎36450元、荷兰盾54450元、意大利币2700万里拉、菲律宾币500元、马来西亚币21551元、奥地利1000先令及外汇券242.5元、侨汇券580元,捣毁一批炒买炒卖窝点。1997年对外汇信贷质量及风险和对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汇率、内控制度、外汇帐户、结售汇情况进行检查,打击非法外汇活动,加强进出口收付汇检查,全年出口收汇率达95%,进口付汇率为86%。
  第四节 金融机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银行长期实行单一的银行体制,既是金融管理机关,又是经营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石狮建市前,金融机构由晋江县人民银行管理。1987年,石狮、永宁、祥芝及蚶江等4个乡镇共有金融机构24家。1988年,石狮市各种金融机构全面增设和升格,1989年,仅批准成立3个储蓄所。1990年,福建兴业银行石狮分理处成立,全年新批储蓄所1家,分理处2家,使金融机构摆布趋于合理,适应当时业务发展需要。1991年8~9月,对全市金融机构进行全面年检和换证。通过检查核实,合格的49个,存在问题的19个,合格的给予换证,不合格的限期纠正,促进金融机构管理规范化。1995年,市人行对辖区90多个金融机构网点开展常规年检。对市建行、市农行、市工行及城乡信用社等未经批准乱设机构的行为进行纠正外罚;并按规定验收审核上报,全年共新批设网点25个。1996年,突出重点,检查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情况,督促各金融机构建立以风险防范为重点的内控制度、强化约束、明确责任、规范经营。4~5月,组织力量对辖区内119个金融机构开展年检。同时对保险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重新登记;对城市信用社法人代表任职资格重新审查;完成农信社与农行脱勾,成立农村信用联社;撤销违规设置的储蓄代办点5个和保险代办点3个。当年新批设网点7个。年底石狮市共有金融机构网点126个,其中市区86个、永宁12个、祥芝14个、蚶江14个。1997年经过清理整顿,新批准设立部分金融机构,全市有金融网点137家,其中银行82家、保险4家、农村信用社31家、城市信用社13家、邮政储蓄专柜6家、典当行1家。形成以人民银行为领导,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社会主义金融体制。
  第五节 打击金融领域违法活动
  为保护国家货币、巩固国家金融,1951年4月19日政务院颁布《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解放初期,石狮曾破获多起台湾国民党派遣台特分子携入伪造人民币。人民政府将没收的伪造货币在石狮公开展览。此后,反假货币斗争从未停止。
  石狮建市后,随着对外开放,境内外一些不法分子大量伪造货币从海上或从广东方向流入市境,甚至混入市场流通领域,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且每年呈上升趋势,石狮市金融、公安、工商、边防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打击贩卖假货币斗争。
  1988年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查处炒卖炒买外币案3起,黄金案2起,查扣黄金1237克,现金人民币近42万元,港币23500元、台币59000元、美元100元。11月18日,依法对宽仁赤鱼街一疑犯进行检查,现场查扣炒卖外币的账本3本,现金4720元。12月2日,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坚决取缔和打击民间非法金融活动的紧急通知》。把取缔高利贷和打击金融投机诈骗活动作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1989年在打击金融领域的违法活动中,采取日常巡逻和突击检查相结合,以及挖掘案中案顺藤摸瓜、发挥内线作用和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等方法。全年共查获黄金1548.6克、港币29.67万元、日元21.2万元、新加坡币3750元、美元4971元、法郎36450元、荷兰盾54450元、台币3.2万元、意大利币2700多万里拉、菲律宾币500元、马来西亚币1.32万元,奥地利币1000先令、外汇券42.5元、侨汇券580元,捣毁一批炒买炒卖外币黑窝点,没收6张假币、金额450元,有力打击金融领域中的违法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1990年查处炒买炒卖外币案案值10万元以上2起,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31起,千元以上202起;查扣物品有:黄金3252.5克、港币26.06万元,美元11.34万元,台币2.67万元、新加坡币3.95万元,马来西亚币0.53万元、日元11万元、外汇券200元,及用于非法交易的人民币51.88万元。1991年全年共查扣黄金3414克、港币4060元、美元206元、新加坡币3876元、马来西亚币3060元。1992年破获没收伪造人民币4573张,金额68375元。1993年全年共查扣黄金1875克、日元46.5万元、台币9.57万元。
  1995年破获没收伪造人民币13258张,1003295元。1996年破获没收假币173.07万元。1997年侦破假币案34起,抓获嫌疑人30余人,没收假币83298张、金额738.62万元。通过不间断地开展打击金融领域违法活动,维护境内的金融秩序健康发展。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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