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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其他税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98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其他税金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3
页码:
459-461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3年至1997年福建省石狮市各项基金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基金
税收
石狮市
内容
一、专项基金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起开征。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事业单位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应缴纳基金,征收率按当年收入的10%。1987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征集范围,一切工商企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乡镇街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等单位和个人交纳所得税后利润按税率7%征收。1993年7月起调高为15%。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对国有企业停征。1996年起全部停止征集。共征收1180万元。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1月1日起开征,所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各项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必须交纳。当年各项收入按10%计算征收。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对国有企业停止征收。1996年1月1日全面停止征收。共征收800万元。
教育费附加 1986年4月1日起开征。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各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产品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征7%,现按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征7%。1988年征收1万元、1989年征收9万元、1990年为18万元、1991年为24万元、1992年为31万元、1993年为109万元、1994年为208万元、1995年为221万元、1996年为226万元、1997年为165万元。
以工建农资金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粮食发展资金,自1988年7月起征收。以营业收入额为依据按0.5%计征,商业批发企业减半征收,当年征收1万元。1989年征收89万元、1990年征收99万元、1991年征收89万元、1992年为111万元、1993年为133万元、1994年为231万元、1995年为102万元、1996年为78万元、1997年为88万元。
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 1993年开征,征收率分别为缴纳消费税的2.5%;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5%;外商投资企业3%。实际征收额省集中20%、地(市)留成80%,专项用于先行工程建设。当年征收603万元。1994年征收1286万元、1995年为529万元、1996年为817万元、1997年为881万元。
社会事业发展费 1994年7月开征,按生产、经营销售总额2‰、商业批发企业1‰、外商投资企业1.5‰,分别计算征收。征收总额省分成70%,地(市)分成30%。专项用于改善和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重点设施及其他大型社会事业设施。当年征收271万元。1995年征收378万元、1996年征收356万元、1997年征收375万元。
二、其他捐税
历代统治者为聚敛民财,除征收正税外,增加名目繁多的杂捐杂税,加重人民的沉重负担。民国时期,地方军阀依附权势在占领地盘任意摊派苛捐,石狮境域的杂捐杂税主要有深沪永宁船进口捐、石狮清道捐等60余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一切苛捐杂税,实行集中统一的税制,所有地方附加都充实地方财政、纳入预算。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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