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各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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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98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农业各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3
页码: 457-459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清初至1997年福建省石狮市农业税税收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农业税 税收 石狮市

内容

一、农业税
  清初,晋江田赋分地丁、粮米和附加等项目。康熙末年,地粮丁税一并征收。雍正元年(1723年)丁税并入地粮内征收,每亩征地丁银1.0316钱。清代末年,以地丁、盐折、渔课并计。
  民国初年,豁免渔课。民国24年(1935年),法定税率为地丁、盐折,每两以2.6元折算,粮米每石以6.0元折算。另外加收地丁、盐折,每两粮书经费0.3元,粮米每石粮书经费0.4元。民国29年,田赋改征米谷,按米价折征,分上忙、下忙2次征收。民国30年,改征实物。民国31年,征率提高为每赋元73斗,又实行粮食征购和带征公学粮。民国32年,改征购为征借,后又增设累进征借。
  1949年,人民政府沿用旧赋额向群众借粮,实行累进借法。1950年,省人民政府颁布《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按户累进征借。夏征按每户夏季农作物种植面积的常年应产量,采取基本公粮和累进公粮的办法征收。1951年,根据土整清丈土地,按地块、按户评定计税土地面积、计税率和年产量,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计计征。农业税地方附加,一律按正税额15%分划计算、统一征收。农业税率为1~23级,最低税率为8%、最高税率为30%。1952年,税率有所调整。1958年,全国农业税制改革,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在原负担基础上,参照1956年实产量与社协商,全面调整产量、税率、负担,以基本核算单位为纳税单位。1959年,晋江计税产量83196万公斤,平均税率13.34%,依率计征数额11099万公斤,各项减免874.5万公斤,实征10100万公斤。1964~1965年,福建省全面清理耕地,负担又作某些变动。尔后,除自然增减,没有大的变动,而且,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农业税负担水平不断下降。1979年,改按以生产队为单位征收,并实行穷队减免。1980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按户征收。1981年,石狮、蚶江、永宁、祥芝人民公社计税产量为1424.2万公斤,1982年,4公社计税产量1264.32万公斤,应征税额138.29万公斤,实征45.8万公斤。1988~1997年,各户农业税以金额计算。
  二、农林特产税
  1954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农业特产农业税暂行办法》,把特产税从农业税中分离出来。1957年进行修订。石狮境内主要征收芦笋、水果、淡水养殖、海洋养殖等。至1997年累计征收161.11万元。
  三、耕地占用税
  1987年开征的新税种。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所征税款50%上交中央,余下部分省分成17%,地分成10%。县(市、区)为23%。1989年1月起,中央改为30%,县(市、区)为43%,用以设立农业发展基金、垦复和再造耕地。石狮纳税标准为: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水田每平方米征收10元,其他耕地征收8元;人均耕地0.5~1亩的,水田每平方米征收8元,其他耕地征收6元;人均耕地1~1.5亩的,水田每平方米征收6元,其他耕地征收4元。开发区按上述规定提高30~50%比例征收。石狮建市至1997年,征收2999.98万元,占农业四税累计5245.57万元的57.19%,其中1997年征收524万元。
  四、契税
  清末买卖税率为9%,典当税率为6%。民国3年起,执行北平政府颁布的《契税条例》,税率仍为断(卖)契9%,典契6%,契纸费每张5角。大多由省操持承包,县区层层转包。民国21年石狮、永宁片承包5000元,然后逐村摊派,每村50~400元。
  1950年7月24日,福建省颁布《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51年2月,石狮为晋江专区的试点镇征收契税。1954年中央修正之后,规定税率为买契按买价征收6%,典契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按现价征收6%,此税率沿用至1997年。1958年停止征收。1978年又恢复契税征收。
  石狮建市后,市区面积迅速扩大,房地产业蓬勃发展,交易增多,财政部门于1991年开始征收,为26.7万元。1994年征收额为最高,达342.9万元。至1997年全市征收1291.4万元。
  城市房地产税 三资企业使用自有房屋自用营业按年计征房产税,按房屋原值一次减除25%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征收。租用房屋按租金计算为18%。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由有关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1994年征收16.75万元,1995年征收24.81万元,1996年征收22.37万元,1997年征收247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资企业使用的车船每年征收一次,乘人汽车按座位计征,载重汽车按净吨位计征,机动船按载重吨位分9级计征。1994年征收0.1万元,1995年征收2.8万元,1996年征收3.1万元。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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