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商各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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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98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工商各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5
页码: 452-457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0年至1997年福建省石狮市工商税征收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工商税 税收 石狮市

内容

一、流转税
  流转税税种,历代有兴有革,是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唐中期即开始征收。宋设机构征收住税、过税。之后相继沿袭。民国间,实行一次课征制,通行全国不再征收。1950年1月,全国统一税制后,流转税类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1994年,实行全国税制改革,统一规范流转税税种,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主。
  厘金 清咸丰三年(1853年),为镇压太平军对过往货物值百抽一的临时筹饷。咸丰八年(1858年),晋江县在南城门设立厘卡开征。同治四年(1865年),扩大征收地域,晋江水陆要道设局卡18处,蚶江设厘金卡,每年征收贸易税均达3000两银,无物不征。辛亥革命晋江光复后,废除厘金。民国元年(1912年)3月,又按厘金旧制改名商捐,设局征收。民国3年撤除,恢复厘金旧制,设泉州厘税局。
  工商统一税 1958年10月将1950年开征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1月起,简化税种,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合并以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并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1984年10月,又将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对涉外企业保留征收。1988年征收60万元、1989年征收125万元、1990年征收329万元,1994年起并入增值税。
  产品税 1984年10月从工商税分流出来。对从事工业品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有24类、270目。1985年后,部分税目改征增值税,课征范围逐渐减少。1988年征收68万元、1990年征收63万元、1991年征收51万元、1993年征收72万元,1994年1月全部取消,改征增值税。
  增值税 1983年1月1日起,颁布《增值税暂行办法),首先只对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等行业试行5个税目。1984年4月扩大到13个税目。1987年3月税目扩大为24个。1988年6月扩大到30个,当年征收858万元。1990年征收1434万元、1991年征收1644万元、1992年征收2245万元。1993年12月,国家颁布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4月1日起将产品税并入增值税,确定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一档基本税率为17%,一档低税率13%,一档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以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6%的征收率全额计征。增值税属共享税,75%划为中央财政,25%划归地方财政收入。1994年征收13310万元、1995年征收15513万元、1996年征收17706万元、1997年征收20266万元。
  营业税 民国20年6月13日,国民政府颁布营业税法。民国22年3月,实行福建省营业税征收章程,采用行业比例税率,最高的税率为娱乐、照相、保险储蓄业20%,最低的税率粮食、柴炭、棉花贩卖业2%,税额分摊到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旧税制,由税务机关将总额交给商会分摊到户,乡村集镇则将总额分配给主事的商户,由其分摊到户。1950年3月始,过渡到依率计征,成为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1958年归并为工商统一税,1984年恢复为独立税种。1993年12月,国家颁布营业税暂行条例,将原有征收项目除商品批发、零售、出版事业、公用事业中的销售自来水、热水、煤气、液化气、天然气、转售电力、典当业物品销售、服务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等改征增值税,其余属服务行业,仍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5%两档,增设娱乐业5~20%弹性税率。1988年征收798万元、1989年征收1285万元、1991年征收2836万元、1995年征收5973万元、1997年征收7621万元。
  消费税 1994年1月实行的新税种,对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非生活必需品的贵重首饰、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11项消费品开征消费税,实行单环节征收,税率3~45%,而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则分别按吨、升定额征收。当年征收48万元,1995年征收28万元、1996年征收114万元,1997年征收254万元。
  二、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始征于民国25年(1936年),称盈利事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统一税制,成为工商业税中按所得额计征的部分,称工商所得税。1980~1989年,企业所得税即按经济性质如国营、集体、私营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分别设置税种课征。1994年1月始,统一以国营、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收入所得为依据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余额计征,税率33%。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或3万元以下的单位分别按27%和18%计征。石狮市对部分帐证不健全的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按月核定最低申报收入额,核定定率为7个档次0.5~3.5%相应分别计征。1988年征收586万元、1989年征收680万元、1990年征收698万元、1997年征收4680万元。
  个人所得税 1981年开征,1987年改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征收10万元、1989年征收123万元、1990年征收274万元、1991年征收300万元、1992年征收503万元。1994年1月起,将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并入个人所得税。中国公民或外境人员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月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分别按5%~45%、5%~35%征收。石狮市的个体工商户经过调查测算,采用1%~4%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当年征收1877万元,1995年征收3611万元、1996年征收3673万元。1997年征收5266万元。
  三、资源税
  石狮应征资源税的有非金属原矿的型砂、石和盐。唐代,晋江为产盐县,开元十年(722年),对食盐正式征税,至清宣统年间,盐产品都以行引榷卖为主,兼征盐税。民国时期,或征税或专卖。1958年7月,盐税由税务机关征管。1994年1月,推行新税制,废除盐税独立税种,列为资源税增值税税目之一。固定海盐从量定额,每吨按12元征收。由于永宁盐场所产海盐由晋江市安海盐务管理处统一购销,调拨销售时在晋江交纳盐的资源税,石狮从1989~1993年,仅征11万元,主要是走私盐补罚税款。1994年起,既征资源税,又征增值税。至1997年征收增值税16万元。
  四、财产行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开征。以企业单位和个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在城市按7%,县城和建制镇、区按5%;农村按1%的税率征收。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1988年征收64万元、1990年征收138万元、1994年征收894万元、1997年征收1261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国34年开征地价税。1951年8月综合为城市房地产税。1988年10月,从原城市房地产税分离设置。石狮市区、沿海3镇于1990年开始征收,至1996年,年平均征收47.7万元。最低1991年征收18万元,最高1996年征收105万元。1997年征收161万元。
  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开征。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实行四级累进税率,从30%起逐级递增到60%,于房地产变更的环节征收。
  印花税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试行。福建于民国2年开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征收。1959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恢复印花税税种,当年征收2万元。1990年征收14万元、1995年征收87万元、1997年征收142万元。
  屠宰税 清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晋江贴堂县丞驻石狮管理私宰等事务。清末征收猪捐。石狮向省认额并缴纳保证金的屠商是王宏东。民国4年1月北平政府颁布《屠宰税简章》,民国24年由屠商认额包缴,石狮每头猪只征1.25元。民国30年全县统一征收标准,每头猪征收16元。民国32年招商认购废牛捐每月最低头数,蚶江为20头,永宁15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屠宰税继续征收。1958年8月,生猪、菜牛、菜羊于国营收购时改征产品税,不征屠宰税,仅对农民或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牲畜仍按头定额征收屠宰税。1983年12月1日起,猪每头征收4元,牛每头6元,羊每头0.5元。1994年1月,恢复屠宰税为独立税种,规定按头固定税额征收猪10元、牛15元、羊2元。1995年征收51万;1997年征收48万元。
  房产税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开征房捐,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又征铺捐。民国初期沿袭清制,改称房铺税。民国31年统一实施房捐。1951年改称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为石狮、永宁镇区,实际未征收。1959年明确石狮为开征地区。1966年7月停征。1986年国务院公布《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0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停征房地产税,改征房产税。对三资企业仍征收房地产税,均为自有房屋营业自用的房产按原值一次减除25%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征。房产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自用房产及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均免征房产税。1988年征收53万元、1990年101万元、1995年征收1164万元、1997年征收1610万元。
  车船使用税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泉州一带抽收船料银,即梁头税。民国建立后,继续征收。民国18年泉州、永宁部门地方开征车捐、船牌捐及执照费。民国24年,统称使用牌照税,定为县财政收入。1951年9月13日政务院公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78年暂停征收。1983年7月,恢复征收。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税额,按吨级递增定额征收。1989年征收13万元、1990年共征收16万元、1994年为43万元、1997年为104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4月国务院发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对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革投资、商品房投资与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根据不同投资项目及规模,按差别税率最低5%、最高30%征收。1993年征收73万元、1995年征收327万元、1997年为177万元。
  五、涉外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及其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按税率30%征收。另按所得税额征收3%地方所得税。1989年征收6万元。而后,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增加,1992年征收28万元,1994年为最高达1266万元,1995 ~1997年共征收1799万元。
  工商统一税 1982年对设在境内的三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石狮常用的税目税率为商业零售3%,交通运输2.5%,针织品、机绣衫5%,加工费收入3%,录音机13%,电子表20%,塑料制品、石板材、雨伞配件、包装、家具、玩具、服装、布鞋、针织毛衣、花边、编织、面包食品等其他工业品5%。并按缴纳税额的1%征收地方附加。1988年征收60万元,1993年3531万元。1994年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当年征收529.22万元。1995年为662.17万元,1996年为848.10万元。
  个人所得税 1981年开征。1987年1月1日起,对三资企业及其他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县境内工作的华侨、港澳同胞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征收,1994年入库数为1.2万元,1995年为29.99万元,1996年为15.27万元,1997年为563万元。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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