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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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985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税收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9
页码: 452-461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清至1997年福建省石狮市税收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税收 石狮市

内容

第一节 工商各税
  一、流转税
  流转税税种,历代有兴有革,是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唐中期即开始征收。宋设机构征收住税、过税。之后相继沿袭。民国间,实行一次课征制,通行全国不再征收。1950年1月,全国统一税制后,流转税类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1994年,实行全国税制改革,统一规范流转税税种,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主。
  厘金 清咸丰三年(1853年),为镇压太平军对过往货物值百抽一的临时筹饷。咸丰八年(1858年),晋江县在南城门设立厘卡开征。同治四年(1865年),扩大征收地域,晋江水陆要道设局卡18处,蚶江设厘金卡,每年征收贸易税均达3000两银,无物不征。辛亥革命晋江光复后,废除厘金。民国元年(1912年)3月,又按厘金旧制改名商捐,设局征收。民国3年撤除,恢复厘金旧制,设泉州厘税局。
  工商统一税 1958年10月将1950年开征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1月起,简化税种,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合并以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并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1984年10月,又将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对涉外企业保留征收。1988年征收60万元、1989年征收125万元、1990年征收329万元,1994年起并入增值税。
  产品税 1984年10月从工商税分流出来。对从事工业品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有24类、270目。1985年后,部分税目改征增值税,课征范围逐渐减少。1988年征收68万元、1990年征收63万元、1991年征收51万元、1993年征收72万元,1994年1月全部取消,改征增值税。
  增值税 1983年1月1日起,颁布《增值税暂行办法),首先只对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等行业试行5个税目。1984年4月扩大到13个税目。1987年3月税目扩大为24个。1988年6月扩大到30个,当年征收858万元。1990年征收1434万元、1991年征收1644万元、1992年征收2245万元。1993年12月,国家颁布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4月1日起将产品税并入增值税,确定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一档基本税率为17%,一档低税率13%,一档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以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6%的征收率全额计征。增值税属共享税,75%划为中央财政,25%划归地方财政收入。1994年征收13310万元、1995年征收15513万元、1996年征收17706万元、1997年征收20266万元。
  营业税 民国20年6月13日,国民政府颁布营业税法。民国22年3月,实行福建省营业税征收章程,采用行业比例税率,最高的税率为娱乐、照相、保险储蓄业20%,最低的税率粮食、柴炭、棉花贩卖业2%,税额分摊到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旧税制,由税务机关将总额交给商会分摊到户,乡村集镇则将总额分配给主事的商户,由其分摊到户。1950年3月始,过渡到依率计征,成为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1958年归并为工商统一税,1984年恢复为独立税种。1993年12月,国家颁布营业税暂行条例,将原有征收项目除商品批发、零售、出版事业、公用事业中的销售自来水、热水、煤气、液化气、天然气、转售电力、典当业物品销售、服务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等改征增值税,其余属服务行业,仍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5%两档,增设娱乐业5~20%弹性税率。1988年征收798万元、1989年征收1285万元、1991年征收2836万元、1995年征收5973万元、1997年征收7621万元。
  消费税 1994年1月实行的新税种,对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非生活必需品的贵重首饰、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11项消费品开征消费税,实行单环节征收,税率3~45%,而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则分别按吨、升定额征收。当年征收48万元,1995年征收28万元、1996年征收114万元,1997年征收254万元。
  二、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始征于民国25年(1936年),称盈利事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统一税制,成为工商业税中按所得额计征的部分,称工商所得税。1980~1989年,企业所得税即按经济性质如国营、集体、私营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分别设置税种课征。1994年1月始,统一以国营、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收入所得为依据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余额计征,税率33%。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或3万元以下的单位分别按27%和18%计征。石狮市对部分帐证不健全的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按月核定最低申报收入额,核定定率为7个档次0.5~3.5%相应分别计征。1988年征收586万元、1989年征收680万元、1990年征收698万元、1997年征收4680万元。
  个人所得税 1981年开征,1987年改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征收10万元、1989年征收123万元、1990年征收274万元、1991年征收300万元、1992年征收503万元。1994年1月起,将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并入个人所得税。中国公民或外境人员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月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分别按5%~45%、5%~35%征收。石狮市的个体工商户经过调查测算,采用1%~4%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当年征收1877万元,1995年征收3611万元、1996年征收3673万元。1997年征收5266万元。
  三、资源税
  石狮应征资源税的有非金属原矿的型砂、石和盐。唐代,晋江为产盐县,开元十年(722年),对食盐正式征税,至清宣统年间,盐产品都以行引榷卖为主,兼征盐税。民国时期,或征税或专卖。1958年7月,盐税由税务机关征管。1994年1月,推行新税制,废除盐税独立税种,列为资源税增值税税目之一。固定海盐从量定额,每吨按12元征收。由于永宁盐场所产海盐由晋江市安海盐务管理处统一购销,调拨销售时在晋江交纳盐的资源税,石狮从1989~1993年,仅征11万元,主要是走私盐补罚税款。1994年起,既征资源税,又征增值税。至1997年征收增值税16万元。
  四、财产行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开征。以企业单位和个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在城市按7%,县城和建制镇、区按5%;农村按1%的税率征收。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1988年征收64万元、1990年征收138万元、1994年征收894万元、1997年征收1261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国34年开征地价税。1951年8月综合为城市房地产税。1988年10月,从原城市房地产税分离设置。石狮市区、沿海3镇于1990年开始征收,至1996年,年平均征收47.7万元。最低1991年征收18万元,最高1996年征收105万元。1997年征收161万元。
  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开征。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实行四级累进税率,从30%起逐级递增到60%,于房地产变更的环节征收。
  印花税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试行。福建于民国2年开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征收。1959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恢复印花税税种,当年征收2万元。1990年征收14万元、1995年征收87万元、1997年征收142万元。
  屠宰税 清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晋江贴堂县丞驻石狮管理私宰等事务。清末征收猪捐。石狮向省认额并缴纳保证金的屠商是王宏东。民国4年1月北平政府颁布《屠宰税简章》,民国24年由屠商认额包缴,石狮每头猪只征1.25元。民国30年全县统一征收标准,每头猪征收16元。民国32年招商认购废牛捐每月最低头数,蚶江为20头,永宁15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屠宰税继续征收。1958年8月,生猪、菜牛、菜羊于国营收购时改征产品税,不征屠宰税,仅对农民或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牲畜仍按头定额征收屠宰税。1983年12月1日起,猪每头征收4元,牛每头6元,羊每头0.5元。1994年1月,恢复屠宰税为独立税种,规定按头固定税额征收猪10元、牛15元、羊2元。1995年征收51万;1997年征收48万元。
  房产税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开征房捐,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又征铺捐。民国初期沿袭清制,改称房铺税。民国31年统一实施房捐。1951年改称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为石狮、永宁镇区,实际未征收。1959年明确石狮为开征地区。1966年7月停征。1986年国务院公布《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0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停征房地产税,改征房产税。对三资企业仍征收房地产税,均为自有房屋营业自用的房产按原值一次减除25%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征。房产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自用房产及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均免征房产税。1988年征收53万元、1990年101万元、1995年征收1164万元、1997年征收1610万元。
  车船使用税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泉州一带抽收船料银,即梁头税。民国建立后,继续征收。民国18年泉州、永宁部门地方开征车捐、船牌捐及执照费。民国24年,统称使用牌照税,定为县财政收入。1951年9月13日政务院公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78年暂停征收。1983年7月,恢复征收。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税额,按吨级递增定额征收。1989年征收13万元、1990年共征收16万元、1994年为43万元、1997年为104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4月国务院发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对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革投资、商品房投资与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根据不同投资项目及规模,按差别税率最低5%、最高30%征收。1993年征收73万元、1995年征收327万元、1997年为177万元。
  五、涉外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及其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按税率30%征收。另按所得税额征收3%地方所得税。1989年征收6万元。而后,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增加,1992年征收28万元,1994年为最高达1266万元,1995 ~1997年共征收1799万元。
  工商统一税 1982年对设在境内的三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石狮常用的税目税率为商业零售3%,交通运输2.5%,针织品、机绣衫5%,加工费收入3%,录音机13%,电子表20%,塑料制品、石板材、雨伞配件、包装、家具、玩具、服装、布鞋、针织毛衣、花边、编织、面包食品等其他工业品5%。并按缴纳税额的1%征收地方附加。1988年征收60万元,1993年3531万元。1994年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当年征收529.22万元。1995年为662.17万元,1996年为848.10万元。
  个人所得税 1981年开征。1987年1月1日起,对三资企业及其他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县境内工作的华侨、港澳同胞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征收,1994年入库数为1.2万元,1995年为29.99万元,1996年为15.27万元,1997年为563万元。
  第二节 农业各税
  一、农业税
  清初,晋江田赋分地丁、粮米和附加等项目。康熙末年,地粮丁税一并征收。雍正元年(1723年)丁税并入地粮内征收,每亩征地丁银1.0316钱。清代末年,以地丁、盐折、渔课并计。
  民国初年,豁免渔课。民国24年(1935年),法定税率为地丁、盐折,每两以2.6元折算,粮米每石以6.0元折算。另外加收地丁、盐折,每两粮书经费0.3元,粮米每石粮书经费0.4元。民国29年,田赋改征米谷,按米价折征,分上忙、下忙2次征收。民国30年,改征实物。民国31年,征率提高为每赋元73斗,又实行粮食征购和带征公学粮。民国32年,改征购为征借,后又增设累进征借。
  1949年,人民政府沿用旧赋额向群众借粮,实行累进借法。1950年,省人民政府颁布《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按户累进征借。夏征按每户夏季农作物种植面积的常年应产量,采取基本公粮和累进公粮的办法征收。1951年,根据土整清丈土地,按地块、按户评定计税土地面积、计税率和年产量,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计计征。农业税地方附加,一律按正税额15%分划计算、统一征收。农业税率为1~23级,最低税率为8%、最高税率为30%。1952年,税率有所调整。1958年,全国农业税制改革,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在原负担基础上,参照1956年实产量与社协商,全面调整产量、税率、负担,以基本核算单位为纳税单位。1959年,晋江计税产量83196万公斤,平均税率13.34%,依率计征数额11099万公斤,各项减免874.5万公斤,实征10100万公斤。1964~1965年,福建省全面清理耕地,负担又作某些变动。尔后,除自然增减,没有大的变动,而且,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农业税负担水平不断下降。1979年,改按以生产队为单位征收,并实行穷队减免。1980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按户征收。1981年,石狮、蚶江、永宁、祥芝人民公社计税产量为1424.2万公斤,1982年,4公社计税产量1264.32万公斤,应征税额138.29万公斤,实征45.8万公斤。1988~1997年,各户农业税以金额计算。
  二、农林特产税
  1954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农业特产农业税暂行办法》,把特产税从农业税中分离出来。1957年进行修订。石狮境内主要征收芦笋、水果、淡水养殖、海洋养殖等。至1997年累计征收161.11万元。
  三、耕地占用税
  1987年开征的新税种。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所征税款50%上交中央,余下部分省分成17%,地分成10%。县(市、区)为23%。1989年1月起,中央改为30%,县(市、区)为43%,用以设立农业发展基金、垦复和再造耕地。石狮纳税标准为: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水田每平方米征收10元,其他耕地征收8元;人均耕地0.5~1亩的,水田每平方米征收8元,其他耕地征收6元;人均耕地1~1.5亩的,水田每平方米征收6元,其他耕地征收4元。开发区按上述规定提高30~50%比例征收。石狮建市至1997年,征收2999.98万元,占农业四税累计5245.57万元的57.19%,其中1997年征收524万元。
  四、契税
  清末买卖税率为9%,典当税率为6%。民国3年起,执行北平政府颁布的《契税条例》,税率仍为断(卖)契9%,典契6%,契纸费每张5角。大多由省操持承包,县区层层转包。民国21年石狮、永宁片承包5000元,然后逐村摊派,每村50~400元。
  1950年7月24日,福建省颁布《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51年2月,石狮为晋江专区的试点镇征收契税。1954年中央修正之后,规定税率为买契按买价征收6%,典契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按现价征收6%,此税率沿用至1997年。1958年停止征收。1978年又恢复契税征收。
  石狮建市后,市区面积迅速扩大,房地产业蓬勃发展,交易增多,财政部门于1991年开始征收,为26.7万元。1994年征收额为最高,达342.9万元。至1997年全市征收1291.4万元。
  城市房地产税 三资企业使用自有房屋自用营业按年计征房产税,按房屋原值一次减除25%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征收。租用房屋按租金计算为18%。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由有关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1994年征收16.75万元,1995年征收24.81万元,1996年征收22.37万元,1997年征收247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资企业使用的车船每年征收一次,乘人汽车按座位计征,载重汽车按净吨位计征,机动船按载重吨位分9级计征。1994年征收0.1万元,1995年征收2.8万元,1996年征收3.1万元。
  第三节 其他税金
  一、专项基金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起开征。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事业单位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应缴纳基金,征收率按当年收入的10%。1987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征集范围,一切工商企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乡镇街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等单位和个人交纳所得税后利润按税率7%征收。1993年7月起调高为15%。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对国有企业停征。1996年起全部停止征集。共征收1180万元。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1月1日起开征,所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各项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必须交纳。当年各项收入按10%计算征收。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对国有企业停止征收。1996年1月1日全面停止征收。共征收800万元。
  教育费附加 1986年4月1日起开征。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各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产品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征7%,现按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征7%。1988年征收1万元、1989年征收9万元、1990年为18万元、1991年为24万元、1992年为31万元、1993年为109万元、1994年为208万元、1995年为221万元、1996年为226万元、1997年为165万元。
  以工建农资金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粮食发展资金,自1988年7月起征收。以营业收入额为依据按0.5%计征,商业批发企业减半征收,当年征收1万元。1989年征收89万元、1990年征收99万元、1991年征收89万元、1992年为111万元、1993年为133万元、1994年为231万元、1995年为102万元、1996年为78万元、1997年为88万元。
  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 1993年开征,征收率分别为缴纳消费税的2.5%;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5%;外商投资企业3%。实际征收额省集中20%、地(市)留成80%,专项用于先行工程建设。当年征收603万元。1994年征收1286万元、1995年为529万元、1996年为817万元、1997年为881万元。
  社会事业发展费 1994年7月开征,按生产、经营销售总额2‰、商业批发企业1‰、外商投资企业1.5‰,分别计算征收。征收总额省分成70%,地(市)分成30%。专项用于改善和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重点设施及其他大型社会事业设施。当年征收271万元。1995年征收378万元、1996年征收356万元、1997年征收375万元。
  二、其他捐税
  历代统治者为聚敛民财,除征收正税外,增加名目繁多的杂捐杂税,加重人民的沉重负担。民国时期,地方军阀依附权势在占领地盘任意摊派苛捐,石狮境域的杂捐杂税主要有深沪永宁船进口捐、石狮清道捐等60余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一切苛捐杂税,实行集中统一的税制,所有地方附加都充实地方财政、纳入预算。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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