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财政支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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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97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财政支出
分类号: F812.45
页数: 6
页码: 447-452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88年至1997年福建省石狮市财政支出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财政 财政支出 石狮市

内容

石狮建市后,财政支出围绕“从紧”的方针,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保吃饭、保稳定、保改革、扶重点的原则,在资金安排上,倾斜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大力扶持国有企业,同时注意扶持外向型经济发展。1988~1997年全市财政支出160294.7万元,年平均递增32.5%;预算外支出8655.9万元,年平均递增147.9%,占预算支出的5.4%。
  第一节 经济建设费支出
  民国时期,经济建设费只有检定员公薪费、建设技术人员公薪费、农业推广所经费、国民工役费、无线电收音机经费、电话费等,比重很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济建设费是财政支出的重要部分,是财政对工业、商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城镇建设等方面的拨款。具体支出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投资、简易建筑费、国有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国有企业流动资金、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城市维护费、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石狮建市后,由于城市水电、通讯、输变电网、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行政、公、检、法等机关新建扩建办公楼和职工住宅等配套设施建设,建设投资呈较大幅度增长。
  1988年经济建设费556.2万元,其中,基本建设241万元占43.3%、企业改造资金45万元占8.1%、支援农村生产建设102.6万元占18.4%、城市维护建设138.6万元占24.9%。1989年经济建设费2418.5万元,占财政支出的46.8%,比上年增长334.8%,其中,基本建设533万元占当年经济建设费的22%、支援农村生产建设134.7万元占5.6%、城市维护建设1296.3万元占53.6%、支援农村交通等基础建设272.2万元占11.3%。
  1992~1994年,经济建设费28728.7万元,占3年财政支出的46.8%。其中,基本建设19324.5万元,占67.3%,集中用于投入水、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先后建设20万吨自来水厂工程、引进万门程控电话、22万伏输变电站,投建祥芝、梅林、石湖等对台贸易码头,完成沿海主干道石泉段34公里水泥道和拓宽38米的南、北环城公路及拓宽市区对外交通的5大路口,拓宽和改造通往3个码头和沿海祥芝、蚶江、永宁3镇的二级公路;企业改造建设3225万元,占11.2%,用于农田水利和海堤建设,以及生产、高效优质农业生产基地建设;支援农村生产建设1148.7万元,占4%;城市维护建设3207.7万元,占11.2%,主要用于排水排污工程、环卫设施及农贸市场等公益设施建设;支援农村不发达地区支出619万元,完成24公里乡镇二级公路和56公里村级道路。1988~1997年经济建设费支出66011.2万元,占财政支出的41.2%,平均年递增率37.8%。1997年,经济建设费9948万元为1988年17.9倍。其中,基本建设7016万元,占当年经济建设支出的70.5%;企业改造资金19万元;简易建设费140万元;科技三项费用414万元;支援农村生产建设716万元,占7.2%;城市维护费1075万元,占10.8%;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475万元;农业综合开发支出93万元。
  第二节 社会事业费支出
  古代有教育经费与抚恤救济等事业费开支。抚恤社会救济方面,清代赈恤大抵“极贫民便赈米、次贫民便赈钱、稍贫民便赈贷”。此外还设有养济院、育婴堂、存恤院等慈善机构和义冢。民国时期也有赈恤救济支出。历代此项支出数字极小,“杯水车薪”无济于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项社会事业包括: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工业交通部门事业费;商业部门事业费;城市青年就业经费;文教卫生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此外,社会事业费支出还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离退休经费支出、国防支出。
  1988年各项社会事业费中,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24.3万元,占4.5%;文教卫生事业费455万元,占84.3%;抚恤和社会福利经费16.3万元,占3%;其他部门事业费33.4万元,占6.2%。石狮建市后,优先注重对农林水利和文教卫生事业的投入。1992~1993年各项社会事业费7932.9万元,占2年财政支出的21.1%。其中,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687.3万元,占8.7%;工业交通部门事业费43万元,占0.5%;文教卫生事业费3571.4万元,占45%,先后对石狮中学、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和华侨医院、石狮医院建设的投入,以及扩大教师和医疗队伍;科学事业费380.1万元,占4.8%;抚恤和社会福利经费234.3万元,占3%;国防支出84.3万元,占1.1%;其他部门事业费2908.6万元,占36.7%。
  1997年各项社会事业费6332万元中,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出413万元,占6.5%;工业交通事业费24万元;文教卫生事业费4094万元,占64.7%;科学事业费117万元,占1.8%;抚恤和社会福利经费238万元,占3.8%;国防支出70万元;行政事业离退休经费支出131万元,占2.1%;卫生经费579万元,占9.1%;其他部门事业费666万元,占10.5%。
  第三节 行政管理与政法支出
  清代地方行政管理费,主要用于各级官吏俸银、养廉、夫役工食及其他薪公费等开支,一切按定额支用。民国时期地方行政费,有行政费、党务费、自治费、公安费、司法费、财务费等项。员额、月薪及办公费均有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行政管理费支出主要用于党、政、群团、公安、司法、检察等机关、团体所需的一切费用,具体分为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两大部分。人员经费用于人员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离退休费等。公用经费用于人民代表会议费、人民代表视察费、选举费、统战业务费、民族华侨宗教事务费、外交支出及党政群团机关的会议、车辆、水电、邮电等公务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
  石狮建市后,由于实行小党委、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体制,并率先实行公务员制度,行政管理费支出大大低于其他同级县(市)。随着经济的发展,机构逐渐建成与扩大、人员逐渐增加,以及由于物价因素影响不断调整提高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等标准,还因石狮综合改革开放的成功,成为新兴明星城市,接待来访的任务很重,外交国际交往增多,因而行政管理费支出逐年增多。
  1988年行政管理费和政法支出308.2万元,行政管理费235.3万元,占76.3%;公检法支出72.9万元,占23.7%。1989年,行政管理费476.4万元;公检法支出230.4万元。1992年,行政管理费和政法支出1299.8万元,比上年增长35.9%,占当年财政支出9.9%。其中行政管理费843.9万元,比上年增长35.4%;公检法支出455.9万元,比上年增长36.9%。1995~~1996年行政管理费和政法支出8591万元,占2年支出的17.7%。由于引进入才、招收公务员30余人,各单位改善办公条件和接待费用增加,其中行政管理费4490万元,占52.3%;公检法支出4101万元,占47.7%,1995年、1996年公检法支出分别比上年增长28.2%、109.3%,用于开展“远学济南交警,近学漳州110”活动,公安刑警建立“110”,购买大量交通、电讯设备和配备队伍,此外检察、司法机关队伍加强,增加费用支出。
  1988~1997年石狮市行政管理费支出累计12921.3万元,占财政支出的8.06%,平均年递增率31.13%,其中1997年支出2697万元,比上年增长17.26%;公检法支出累计10480.6万元,占财政支出的6.54%,平均年递增率52.19%,其中1997年支出3193万元,比上年增长15.06%。
  第四节 专项及其他支出
  一、专项支出
  该项支出主要是价格补贴。抗日战争中,地方政府曾有类似的“公务员战时生活津贴”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部分商品实行政策性亏损补贴,对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的粮油实行差价补贴。此外,还有排污费支出和城市教育附加费支出。1988年价格补贴支出667.2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9.7%。1991年始有专项支出,当年专项支出与价格补贴支出398.2万元,其中价格补贴支出375万元比上年下降43.8%、专项支出23.2万元。1993年,专项支出201.4万元,比上年增长549.7%,主要用于伍堡工业区排污工程和城市排水排污以及环卫设施建设投入;价格补贴支出629.8万元,比上年下降14.2%。1995年专项支出255万元,1996年专项支出480万元。1988~1997年专项支出与价格补贴支出8178.3万元,占财政支出的5.1%。其中,价格补贴支出6835.7万元,平均递增率2.8%;专项支出1342.6万元,平均年增长率57%。1997年专项支出和价格补贴支出分别为875万元、262万元。
  二、其他支出
  民国时期其他支出内容繁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其他支出主要是边境建设补助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地方外事费、财政贴息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海域开发建设支出以及兵役征集费、军队供应站经费、其他杂项支出等。“文化大革命”期间,增加干部下放劳动锻炼经费。此外,还有属暂时性非固定支出的落实政策经费等都属其他支出。
  1992~1993年其他支出8378.4万元,占财政支出的22.3%。主要用于农村设施建设、村部基本建设,以及乡村、村村道路建设。1995年其他支出5382万元,占财政支出的22.8%,用于发展石狮旅游业的投入,建设旅游服务配套设施。1988~1997年其他支出29441.6万元,占财政支出的18.4%,其中1997年其他支出4844万元、武装警察支出81万元。
  第五节 上解支出
  古代财政集权于中央,地方一切收入,除中央规定地方留用数外,全部上解中央。民国初期,由于军阀割据,没有财政收支制度,中央逐级摊派上年数额。民国17年(1928年)实行《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暂行条例》后以国税收入代替解款。凡属中央的税种,其收入全数直接解缴中央金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上解支出,根据各个时期不同财政体制,一般分为直接上缴中央收入、上解分成收入和上交专项资金三种。1988年上解支出742.9万元。其中,定额上交702.4万元,占当年上解支出94.5%;省级分成40.5万元,占5.6%。1992年上解支出20445万元,比上年增长35.3%,定额上交745.6万元,占36.5%,省级分成1298.9万元,占63.5%。1995年上解支出7343万元,比上年增长31.4%,定额上交5725万元,占78%,年终结算上交1618万元,占22%。1997年上解支出9270万元,比上年增长4.7%。1988~1997年累计上解支出39863.6万元。
  第六节 预算外支出
  民国时期无预算内外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项预算外资金都有明确的来源和用途。初期收入范围只有乡镇自筹、机关生产和小公家3项。至1958年,国家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进行较大改革,随着企业下放和财权下放,预算外资金数额有较大幅度上升,范围扩大,形成归地方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部门管理和归企业主管部门管理三部分。
  1989年石狮市始有预算外资金,至1997年,支出累计达8570.4万元,平均年递增147.9%,占预算内支出的5.4%。其中基建支出1488万元,占17.4%;大修理支出0.4万元;城市维护费支出178万元,占2.1%;事业支出2410万元,占28.1%;其他支出4494万元,占52.4%。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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