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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章 财政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97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2.41
页数:
4
页码:
444-447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7年至1997年福建省石狮市财政收入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财政
财政收入
石狮市
内容
石狮建市前,属县管乡镇财政。预算内财政收支由晋江县统一掌管。财政收入主要有工商税、农业税、特产税收入。1987年石狮筹建市级机构时,晋江县按当年财政收入比例划分石狮财政收入为1916万元。
1988年,石狮建立县级市一级财政,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有工商各税、农业四税、国有企业、专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此外,还有财政部门组织的预算外收入。当年收入2627.3万元。石狮建市后充分利用侨乡优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实施省、泉州市赋予的优惠政策,迅速发展经济。财政部门加大对个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等企业的扶持力度,实施“放水养鱼”措施,促进各类经济迅速健康发展。
1992年,财政部门努力组织收入,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加强依法治税,全面推行税收征管新模式,加强稽查力度,健全管理制度,工商税收12099.6万元,个体税收入库7053万先,纳税10万元以上的132户,企业收入49.5万元,专款收入31万元,其他收入2274.4万元,预算收入14785万元,跨入全国明星县行列。税收收入增幅居全国各县、区、市的第二位。比上年增长65.66%,其中工商税收比上年增长80.73%。1993年,大力组织收入,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条例,预算收入25288万元,比上年增长71%。其中工商税收22078万元,比上年增长82.5%,纳税10万元以上企业251户,占全市工商业户的3.62%,纳税额增长54.92%,纳税总额占全市税收总额的48.56%;企业收入117万元,比上年增收67.5万元;农业税73万元,比上年增长21.7%,特产税15万元,耕地占用税96万元,比上年下降25.6%,契税150万元,比上年增长5.6%;其他收入2580万元,比上年增长13.4%;专款收入194万元。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地方财政收入20188万元,中央两税收入10031万元,当年财政总收入增长31.18%,列全国百强县市第十七位。在1994年福建省经济发展十佳县(区、市)和经济发展实力十强县(区、市)评比中分别列第二、第三名。1995年由于依法征税,确保各项税收足额入库,在抓重点税收的同时,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管征,个人所得税收入比上年增长92.38%,预算收入达20588万元,比上年增长1.98%,人均纳税1150元,居全国第六位。1988~1997年预算收入达154262.4万元,平均年递增29.22%,其中1997年地方预算财政收入26388万元,为1988年的10倍,居福建经济实力十强县(市)前列。
第一节 工商税收入
1988年,石狮市全面改革工商税制,拓宽税收调节领域,当年征收2357万元,占财政收入的89.7%。1992年,加强对工商税收的依法管理,收入突破亿元大关,达12099.6万元,比1988年增加5.13倍。1994年进行税制改革,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流转税制,统一企业所得税率,修订和合并个人所得税,形成新的税制体系。财政部门积极支持生产发展,广辟财源,全市经济迅速发展,为石狮市税源奠定雄厚基础,工商税收达13524万元。至1997年累计工商税收入116286.1万元,年平均递增54.2%,其中1997年达19627万元,为1988年的8.3倍,占当年财政收入的74.37%。
第二节 农业税收入
1949年,人民政府为筹集军粮,向群众借粮。50年代,以户为单位累计计征公粮。1951年,在石狮试点征收契税。1954年开征农林特产税。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1988年,全市农业四税征收83.8万元。1990年达141万元。至1997年各户农业税以税额计算,计税产量1264.32万公斤,应征税额138.29万公斤,实征45.8万公斤。农林特产税累计征收161.11万元,耕地占用税征收2999.98万元,占农业四税累计征收额的57.19%。契税累计征收1291.4万元。
第三节 企业收入
1988年,石狮市有国营企业33家,产值7826万元,企业收入16万元,占财政收入的0.6%。1989~1991年由于企业改制,连续3年累计亏损309.2万元。1992年始有转机,收入49.5万元。而后经过改制,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1994年国有企业收入达2964万元。1995年国有企业27家,产值38048.4万元,其中国有商业产值5100.7万元,粮食企业产值8599.8万元、工业企业产值17186.2万元,其他企业产值7161.7万元,企业收入2689万元。1997年各类企业生产营销逐步好转,国有企业28家,产值40637万元,其中国有商业4310万元、国有粮食2347万元、国有工业17万元,其他33963万元,企业收入2783万元,比1988年增加172.9倍。
第四节 专项及其他收入
一、专款收入
1991年开征排污费、城市教育附加为专款收入达23.2万元。教育附加并随营业税增加,1995年达255万元。1997年由于教育附加省、县(市)级收入分成调整,专款收入达350万元,比上年减少130万元。
二、其他收入
石狮建市后,其他收入零星分散,且不稳定,主要有公安政法、民政、工商等部门的证照费、手续费、注册商标、企业登记费等收入,还有罚没收入。至1997年累计收入20640.5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13.38%。
第五节 上级补助收入
石狮建市后,即有上级补助收入达879.6万元,其中专项补助353.6万元、专项结算补助195.70万元、年终通知补助328万元、能源交通基金分成2.30万元。随着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补助收入也逐年增长,1991年达1019.9万元,其中专项补助667.1万元、专项结算补助270.4万元、年终通知补助53万元、能源交通基金分成9.1万元。1995年达10425万元,至1997年累计达46988.8万元。其中1997年省对石狮大饭店的财政补助增加,计达10167万元。
第六节 预算外收入
1989年起,石狮市财政即有预算外收入,主要收入项目有公用事业费和其他收入,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当年收入89.9万元,其中各项附加收入1.6万元、企业收入86.4万元、其他收入1.9万元,占当年财政预算内收入的5.72%。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事业性、服务性收费的增加,1992年对有条件创收的单位试行预算外资金适当抵减财政拨款办法,当年收入达629.5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4.2%。1993年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参加存储的有37个单位,清理合并帐户32个,存入资金19744万元。1995年增加水费、电力、邮电附加收入达850万元。1997年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拨款和预算收入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至10月全市有70个行政事业单位、25个收费项目实行这一办法。对部分尚未列入窗口收款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当年收入达4672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17.7%,比1989年增长50.96倍。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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