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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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96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2.2
页数: 2
页码: 442-443
摘要: 本节记述了清及以前至1997年福建省石狮市财政体制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体制发展 财政体制 石狮市

内容

清及以前,财政均实行中央集权制。民国前期沿袭清制。民国23年(1934年),国民政府公布《划分收支原则五项》,翌年颁布《财政收支系统法》,民国31年实行中央、县二级财政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统收统支”集权制,高度集中全国财力统筹使用。1951年3月,建立中央、大区、省(市)三级财政体制,县级财政实行以收抵支的管理办法。1953年1月,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区、乡镇收支列入县总预算内。1954年调整为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县级财政有固定收入。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总额分成、五年不变的新体制,对乡级财政实行下放,由乡(人民公社)统一管理,执行乡财乡管乡用的办法,石狮、永宁、祥芝、蚶江境域则实行这一管理办法,直至1987年。
  石狮建市后,始建立一级财政。省人民政府给予更为优惠的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上缴、增收全留、一定三年的体制。1991年1月1日起,经省体改委、财政厅批准对石狮市推行全省税利分流试点,并对石狮市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承包、税后还贷”的办法,经费安排上采用零基预算,对农业、教育、科技、计生经费实行倾斜。同时推行粮油购销价格改革。1992年对国营企业采取养鸡下蛋办法,合理调整国营企业利润分成比例,把大头留给企业,并对国营企业批发代扣税实行改革,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并改革事业经费单纯由财政拨款的制度,扶持事业单位增加服务项目、增加收入,减轻财政负担。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后,199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省对地市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确定石狮财政收支基数,为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带县的作用,泉州市政府对石狮实行收入基数增收分成的办法,分成上交比例为12.5%对国有企业实行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理顺产权关系,调动企业积极性;对小型微利和停产企业进行国有资产租赁和改造,盘活闲置资产,当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190万元。1995年改革资金分配办法,推行零基预算。1997年,继续调整部分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范围,减轻财政负担,制定鼓励重点企业、蓝色产业、旅游业的若干优惠政策,实施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培育支柱、重点产业的财税政策,财政专项安排重点企业税收返还53.7万元;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继续实行超收“三·七”分成办法。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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