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财政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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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967
颗粒名称: 卷十二 财政 税务
分类号: F812.757;F812.42
页数: 29
页码: 442-470
摘要: 唐至清代,石狮境域的财政收入主要有户口税、田赋、商税等,每年定额上缴。民国初期,由于驻军频繁往来,税收由军人把持、强行摊派征收。其时,县设财政科,另有粮房管田赋和契税,民国25年县金库与经征处成立。民国29年县政府设立会计室,各乡镇公所配会计员。民国31年,实行中央、县两级财政体制。抗日战争胜利后,由于国民党发动内战,通货膨胀,章法失控,乱收乱派,民怨沸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高度集中财力物力统筹使用,支持工农业生产,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财政状况的好转。“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税收制度被批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税收通过不断实践逐步发展为多税种、多层次的税制,财政税收管理渐趋正常。
关键词: 财政 税务 石狮市

内容

唐至清代,石狮境域的财政收入主要有户口税、田赋、商税等,每年定额上缴。民国初期,由于驻军频繁往来,税收由军人把持、强行摊派征收。其时,县设财政科,另有粮房管田赋和契税,民国25年(1936年)县金库与经征处成立。民国29年县政府设立会计室,各乡镇公所配会计员。民国31年,实行中央、县两级财政体制。抗日战争胜利后,由于国民党发动内战,通货膨胀,章法失控,乱收乱派,民怨沸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高度集中财力物力统筹使用,支持工农业生产,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财政状况的好转。“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税收制度被批判。直至1973年后,才陆续恢复正常。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税收通过不断实践逐步发展为多税种、多层次的税制,财政税收管理渐趋正常。
  1987年12月国务院批准石狮建市时,划分石狮市财政收入1916万元。1988年,石狮市建立一级财政。财政部门充分运用省给予的优惠政策和侨乡优势,积极培植财源、组织收入、改革资金使用制度,开展税利分流,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努力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积极扶持工农业生产和民营企业的发展,开展增收节支和依法治税,确保新兴城市经济建设与各项事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1992年预算内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65.66%,税收收入增幅居全国各县、市、区第二位,跨入全国明星县(市)行列。由于全市经济超常规、跳跃式发展,每年都以30%以上速度上升,1994年财政收入增长31.18%,列全国百强县市第十七位。同年,民营经济的全面发展,经济成份比重占75%以上,提供的财政收入占72.2%。1996年人均财政收入居全国第八位。1997年财政收入分别比1988年、1992年、1995年增长904.4%、78.5%、28.2%。石狮市连年列入福建经济实力十强县(市)。财政支出加大对城乡基础建设、工农业生产、教育、科技、文化的资金投入,为建设沿海现代化的开放城市作出贡献。
  第一章 体制
  第一节 财政体制
  清及以前,财政均实行中央集权制。民国前期沿袭清制。民国23年(1934年),国民政府公布《划分收支原则五项》,翌年颁布《财政收支系统法》,民国31年实行中央、县二级财政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统收统支”集权制,高度集中全国财力统筹使用。1951年3月,建立中央、大区、省(市)三级财政体制,县级财政实行以收抵支的管理办法。1953年1月,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区、乡镇收支列入县总预算内。1954年调整为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县级财政有固定收入。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总额分成、五年不变的新体制,对乡级财政实行下放,由乡(人民公社)统一管理,执行乡财乡管乡用的办法,石狮、永宁、祥芝、蚶江境域则实行这一管理办法,直至1987年。
  石狮建市后,始建立一级财政。省人民政府给予更为优惠的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上缴、增收全留、一定三年的体制。1991年1月1日起,经省体改委、财政厅批准对石狮市推行全省税利分流试点,并对石狮市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承包、税后还贷”的办法,经费安排上采用零基预算,对农业、教育、科技、计生经费实行倾斜。同时推行粮油购销价格改革。1992年对国营企业采取养鸡下蛋办法,合理调整国营企业利润分成比例,把大头留给企业,并对国营企业批发代扣税实行改革,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并改革事业经费单纯由财政拨款的制度,扶持事业单位增加服务项目、增加收入,减轻财政负担。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后,199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省对地市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确定石狮财政收支基数,为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带县的作用,泉州市政府对石狮实行收入基数增收分成的办法,分成上交比例为12.5%对国有企业实行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理顺产权关系,调动企业积极性;对小型微利和停产企业进行国有资产租赁和改造,盘活闲置资产,当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190万元。1995年改革资金分配办法,推行零基预算。1997年,继续调整部分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范围,减轻财政负担,制定鼓励重点企业、蓝色产业、旅游业的若干优惠政策,实施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培育支柱、重点产业的财税政策,财政专项安排重点企业税收返还53.7万元;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继续实行超收“三·七”分成办法。
  第二节 税务体制
  历代的一切税种、税率均由中央或省统一规定,税额统一上解。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整顿赋税,陆续开征新税种,由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税制,坚持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促进财政经济的好转。1953年进行修正。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体制的变化,税制也进行不断的改革、修正、调整。1958年,工商税制调整。1973年,简并税种,全面试行工商税。1983~1984年,实行利改税,先后公布施行税收优惠政策。1994年,进行全国的税制改革,实行集中统一、以法治税的分税制管理制度。
  清代以前石狮仅设征收处征收税款,由晋江税务课局管辖。税捐征收多系辗转承包。
  第二章 财政收入
  石狮建市前,属县管乡镇财政。预算内财政收支由晋江县统一掌管。财政收入主要有工商税、农业税、特产税收入。1987年石狮筹建市级机构时,晋江县按当年财政收入比例划分石狮财政收入为1916万元。
  1988年,石狮建立县级市一级财政,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有工商各税、农业四税、国有企业、专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此外,还有财政部门组织的预算外收入。当年收入2627.3万元。石狮建市后充分利用侨乡优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实施省、泉州市赋予的优惠政策,迅速发展经济。财政部门加大对个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等企业的扶持力度,实施“放水养鱼”措施,促进各类经济迅速健康发展。
  1992年,财政部门努力组织收入,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加强依法治税,全面推行税收征管新模式,加强稽查力度,健全管理制度,工商税收12099.6万元,个体税收入库7053万先,纳税10万元以上的132户,企业收入49.5万元,专款收入31万元,其他收入2274.4万元,预算收入14785万元,跨入全国明星县行列。税收收入增幅居全国各县、区、市的第二位。比上年增长65.66%,其中工商税收比上年增长80.73%。1993年,大力组织收入,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条例,预算收入25288万元,比上年增长71%。其中工商税收22078万元,比上年增长82.5%,纳税10万元以上企业251户,占全市工商业户的3.62%,纳税额增长54.92%,纳税总额占全市税收总额的48.56%;企业收入117万元,比上年增收67.5万元;农业税73万元,比上年增长21.7%,特产税15万元,耕地占用税96万元,比上年下降25.6%,契税150万元,比上年增长5.6%;其他收入2580万元,比上年增长13.4%;专款收入194万元。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地方财政收入20188万元,中央两税收入10031万元,当年财政总收入增长31.18%,列全国百强县市第十七位。在1994年福建省经济发展十佳县(区、市)和经济发展实力十强县(区、市)评比中分别列第二、第三名。1995年由于依法征税,确保各项税收足额入库,在抓重点税收的同时,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管征,个人所得税收入比上年增长92.38%,预算收入达20588万元,比上年增长1.98%,人均纳税1150元,居全国第六位。1988~1997年预算收入达154262.4万元,平均年递增29.22%,其中1997年地方预算财政收入26388万元,为1988年的10倍,居福建经济实力十强县(市)前列。
  第一节 工商税收入
  1988年,石狮市全面改革工商税制,拓宽税收调节领域,当年征收2357万元,占财政收入的89.7%。1992年,加强对工商税收的依法管理,收入突破亿元大关,达12099.6万元,比1988年增加5.13倍。1994年进行税制改革,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流转税制,统一企业所得税率,修订和合并个人所得税,形成新的税制体系。财政部门积极支持生产发展,广辟财源,全市经济迅速发展,为石狮市税源奠定雄厚基础,工商税收达13524万元。至1997年累计工商税收入116286.1万元,年平均递增54.2%,其中1997年达19627万元,为1988年的8.3倍,占当年财政收入的74.37%。
  第二节 农业税收入
  1949年,人民政府为筹集军粮,向群众借粮。50年代,以户为单位累计计征公粮。1951年,在石狮试点征收契税。1954年开征农林特产税。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1988年,全市农业四税征收83.8万元。1990年达141万元。至1997年各户农业税以税额计算,计税产量1264.32万公斤,应征税额138.29万公斤,实征45.8万公斤。农林特产税累计征收161.11万元,耕地占用税征收2999.98万元,占农业四税累计征收额的57.19%。契税累计征收1291.4万元。
  第三节 企业收入
  1988年,石狮市有国营企业33家,产值7826万元,企业收入16万元,占财政收入的0.6%。1989~1991年由于企业改制,连续3年累计亏损309.2万元。1992年始有转机,收入49.5万元。而后经过改制,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1994年国有企业收入达2964万元。1995年国有企业27家,产值38048.4万元,其中国有商业产值5100.7万元,粮食企业产值8599.8万元、工业企业产值17186.2万元,其他企业产值7161.7万元,企业收入2689万元。1997年各类企业生产营销逐步好转,国有企业28家,产值40637万元,其中国有商业4310万元、国有粮食2347万元、国有工业17万元,其他33963万元,企业收入2783万元,比1988年增加172.9倍。
  第四节 专项及其他收入
  一、专款收入
  1991年开征排污费、城市教育附加为专款收入达23.2万元。教育附加并随营业税增加,1995年达255万元。1997年由于教育附加省、县(市)级收入分成调整,专款收入达350万元,比上年减少130万元。
  二、其他收入
  石狮建市后,其他收入零星分散,且不稳定,主要有公安政法、民政、工商等部门的证照费、手续费、注册商标、企业登记费等收入,还有罚没收入。至1997年累计收入20640.5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13.38%。
  第五节 上级补助收入
  石狮建市后,即有上级补助收入达879.6万元,其中专项补助353.6万元、专项结算补助195.70万元、年终通知补助328万元、能源交通基金分成2.30万元。随着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补助收入也逐年增长,1991年达1019.9万元,其中专项补助667.1万元、专项结算补助270.4万元、年终通知补助53万元、能源交通基金分成9.1万元。1995年达10425万元,至1997年累计达46988.8万元。其中1997年省对石狮大饭店的财政补助增加,计达10167万元。
  第六节 预算外收入
  1989年起,石狮市财政即有预算外收入,主要收入项目有公用事业费和其他收入,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当年收入89.9万元,其中各项附加收入1.6万元、企业收入86.4万元、其他收入1.9万元,占当年财政预算内收入的5.72%。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事业性、服务性收费的增加,1992年对有条件创收的单位试行预算外资金适当抵减财政拨款办法,当年收入达629.5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4.2%。1993年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参加存储的有37个单位,清理合并帐户32个,存入资金19744万元。1995年增加水费、电力、邮电附加收入达850万元。1997年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拨款和预算收入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至10月全市有70个行政事业单位、25个收费项目实行这一办法。对部分尚未列入窗口收款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当年收入达4672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17.7%,比1989年增长50.96倍。
  第三章 财政支出
  石狮建市后,财政支出围绕“从紧”的方针,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保吃饭、保稳定、保改革、扶重点的原则,在资金安排上,倾斜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大力扶持国有企业,同时注意扶持外向型经济发展。1988~1997年全市财政支出160294.7万元,年平均递增32.5%;预算外支出8655.9万元,年平均递增147.9%,占预算支出的5.4%。
  第一节 经济建设费支出
  民国时期,经济建设费只有检定员公薪费、建设技术人员公薪费、农业推广所经费、国民工役费、无线电收音机经费、电话费等,比重很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济建设费是财政支出的重要部分,是财政对工业、商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城镇建设等方面的拨款。具体支出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投资、简易建筑费、国有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国有企业流动资金、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城市维护费、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石狮建市后,由于城市水电、通讯、输变电网、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行政、公、检、法等机关新建扩建办公楼和职工住宅等配套设施建设,建设投资呈较大幅度增长。
  1988年经济建设费556.2万元,其中,基本建设241万元占43.3%、企业改造资金45万元占8.1%、支援农村生产建设102.6万元占18.4%、城市维护建设138.6万元占24.9%。1989年经济建设费2418.5万元,占财政支出的46.8%,比上年增长334.8%,其中,基本建设533万元占当年经济建设费的22%、支援农村生产建设134.7万元占5.6%、城市维护建设1296.3万元占53.6%、支援农村交通等基础建设272.2万元占11.3%。
  1992~1994年,经济建设费28728.7万元,占3年财政支出的46.8%。其中,基本建设19324.5万元,占67.3%,集中用于投入水、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先后建设20万吨自来水厂工程、引进万门程控电话、22万伏输变电站,投建祥芝、梅林、石湖等对台贸易码头,完成沿海主干道石泉段34公里水泥道和拓宽38米的南、北环城公路及拓宽市区对外交通的5大路口,拓宽和改造通往3个码头和沿海祥芝、蚶江、永宁3镇的二级公路;企业改造建设3225万元,占11.2%,用于农田水利和海堤建设,以及生产、高效优质农业生产基地建设;支援农村生产建设1148.7万元,占4%;城市维护建设3207.7万元,占11.2%,主要用于排水排污工程、环卫设施及农贸市场等公益设施建设;支援农村不发达地区支出619万元,完成24公里乡镇二级公路和56公里村级道路。1988~1997年经济建设费支出66011.2万元,占财政支出的41.2%,平均年递增率37.8%。1997年,经济建设费9948万元为1988年17.9倍。其中,基本建设7016万元,占当年经济建设支出的70.5%;企业改造资金19万元;简易建设费140万元;科技三项费用414万元;支援农村生产建设716万元,占7.2%;城市维护费1075万元,占10.8%;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475万元;农业综合开发支出93万元。
  第二节 社会事业费支出
  古代有教育经费与抚恤救济等事业费开支。抚恤社会救济方面,清代赈恤大抵“极贫民便赈米、次贫民便赈钱、稍贫民便赈贷”。此外还设有养济院、育婴堂、存恤院等慈善机构和义冢。民国时期也有赈恤救济支出。历代此项支出数字极小,“杯水车薪”无济于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项社会事业包括: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工业交通部门事业费;商业部门事业费;城市青年就业经费;文教卫生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此外,社会事业费支出还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离退休经费支出、国防支出。
  1988年各项社会事业费中,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24.3万元,占4.5%;文教卫生事业费455万元,占84.3%;抚恤和社会福利经费16.3万元,占3%;其他部门事业费33.4万元,占6.2%。石狮建市后,优先注重对农林水利和文教卫生事业的投入。1992~1993年各项社会事业费7932.9万元,占2年财政支出的21.1%。其中,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687.3万元,占8.7%;工业交通部门事业费43万元,占0.5%;文教卫生事业费3571.4万元,占45%,先后对石狮中学、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和华侨医院、石狮医院建设的投入,以及扩大教师和医疗队伍;科学事业费380.1万元,占4.8%;抚恤和社会福利经费234.3万元,占3%;国防支出84.3万元,占1.1%;其他部门事业费2908.6万元,占36.7%。
  1997年各项社会事业费6332万元中,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出413万元,占6.5%;工业交通事业费24万元;文教卫生事业费4094万元,占64.7%;科学事业费117万元,占1.8%;抚恤和社会福利经费238万元,占3.8%;国防支出70万元;行政事业离退休经费支出131万元,占2.1%;卫生经费579万元,占9.1%;其他部门事业费666万元,占10.5%。
  第三节 行政管理与政法支出
  清代地方行政管理费,主要用于各级官吏俸银、养廉、夫役工食及其他薪公费等开支,一切按定额支用。民国时期地方行政费,有行政费、党务费、自治费、公安费、司法费、财务费等项。员额、月薪及办公费均有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行政管理费支出主要用于党、政、群团、公安、司法、检察等机关、团体所需的一切费用,具体分为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两大部分。人员经费用于人员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离退休费等。公用经费用于人民代表会议费、人民代表视察费、选举费、统战业务费、民族华侨宗教事务费、外交支出及党政群团机关的会议、车辆、水电、邮电等公务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
  石狮建市后,由于实行小党委、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体制,并率先实行公务员制度,行政管理费支出大大低于其他同级县(市)。随着经济的发展,机构逐渐建成与扩大、人员逐渐增加,以及由于物价因素影响不断调整提高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等标准,还因石狮综合改革开放的成功,成为新兴明星城市,接待来访的任务很重,外交国际交往增多,因而行政管理费支出逐年增多。
  1988年行政管理费和政法支出308.2万元,行政管理费235.3万元,占76.3%;公检法支出72.9万元,占23.7%。1989年,行政管理费476.4万元;公检法支出230.4万元。1992年,行政管理费和政法支出1299.8万元,比上年增长35.9%,占当年财政支出9.9%。其中行政管理费843.9万元,比上年增长35.4%;公检法支出455.9万元,比上年增长36.9%。1995~~1996年行政管理费和政法支出8591万元,占2年支出的17.7%。由于引进入才、招收公务员30余人,各单位改善办公条件和接待费用增加,其中行政管理费4490万元,占52.3%;公检法支出4101万元,占47.7%,1995年、1996年公检法支出分别比上年增长28.2%、109.3%,用于开展“远学济南交警,近学漳州110”活动,公安刑警建立“110”,购买大量交通、电讯设备和配备队伍,此外检察、司法机关队伍加强,增加费用支出。
  1988~1997年石狮市行政管理费支出累计12921.3万元,占财政支出的8.06%,平均年递增率31.13%,其中1997年支出2697万元,比上年增长17.26%;公检法支出累计10480.6万元,占财政支出的6.54%,平均年递增率52.19%,其中1997年支出3193万元,比上年增长15.06%。
  第四节 专项及其他支出
  一、专项支出
  该项支出主要是价格补贴。抗日战争中,地方政府曾有类似的“公务员战时生活津贴”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部分商品实行政策性亏损补贴,对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的粮油实行差价补贴。此外,还有排污费支出和城市教育附加费支出。1988年价格补贴支出667.2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9.7%。1991年始有专项支出,当年专项支出与价格补贴支出398.2万元,其中价格补贴支出375万元比上年下降43.8%、专项支出23.2万元。1993年,专项支出201.4万元,比上年增长549.7%,主要用于伍堡工业区排污工程和城市排水排污以及环卫设施建设投入;价格补贴支出629.8万元,比上年下降14.2%。1995年专项支出255万元,1996年专项支出480万元。1988~1997年专项支出与价格补贴支出8178.3万元,占财政支出的5.1%。其中,价格补贴支出6835.7万元,平均递增率2.8%;专项支出1342.6万元,平均年增长率57%。1997年专项支出和价格补贴支出分别为875万元、262万元。
  二、其他支出
  民国时期其他支出内容繁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其他支出主要是边境建设补助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地方外事费、财政贴息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海域开发建设支出以及兵役征集费、军队供应站经费、其他杂项支出等。“文化大革命”期间,增加干部下放劳动锻炼经费。此外,还有属暂时性非固定支出的落实政策经费等都属其他支出。
  1992~1993年其他支出8378.4万元,占财政支出的22.3%。主要用于农村设施建设、村部基本建设,以及乡村、村村道路建设。1995年其他支出5382万元,占财政支出的22.8%,用于发展石狮旅游业的投入,建设旅游服务配套设施。1988~1997年其他支出29441.6万元,占财政支出的18.4%,其中1997年其他支出4844万元、武装警察支出81万元。
  第五节 上解支出
  古代财政集权于中央,地方一切收入,除中央规定地方留用数外,全部上解中央。民国初期,由于军阀割据,没有财政收支制度,中央逐级摊派上年数额。民国17年(1928年)实行《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暂行条例》后以国税收入代替解款。凡属中央的税种,其收入全数直接解缴中央金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上解支出,根据各个时期不同财政体制,一般分为直接上缴中央收入、上解分成收入和上交专项资金三种。1988年上解支出742.9万元。其中,定额上交702.4万元,占当年上解支出94.5%;省级分成40.5万元,占5.6%。1992年上解支出20445万元,比上年增长35.3%,定额上交745.6万元,占36.5%,省级分成1298.9万元,占63.5%。1995年上解支出7343万元,比上年增长31.4%,定额上交5725万元,占78%,年终结算上交1618万元,占22%。1997年上解支出9270万元,比上年增长4.7%。1988~1997年累计上解支出39863.6万元。
  第六节 预算外支出
  民国时期无预算内外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项预算外资金都有明确的来源和用途。初期收入范围只有乡镇自筹、机关生产和小公家3项。至1958年,国家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进行较大改革,随着企业下放和财权下放,预算外资金数额有较大幅度上升,范围扩大,形成归地方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部门管理和归企业主管部门管理三部分。
  1989年石狮市始有预算外资金,至1997年,支出累计达8570.4万元,平均年递增147.9%,占预算内支出的5.4%。其中基建支出1488万元,占17.4%;大修理支出0.4万元;城市维护费支出178万元,占2.1%;事业支出2410万元,占28.1%;其他支出4494万元,占52.4%。
  第四章 税收
  第一节 工商各税
  一、流转税
  流转税税种,历代有兴有革,是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唐中期即开始征收。宋设机构征收住税、过税。之后相继沿袭。民国间,实行一次课征制,通行全国不再征收。1950年1月,全国统一税制后,流转税类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1994年,实行全国税制改革,统一规范流转税税种,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主。
  厘金 清咸丰三年(1853年),为镇压太平军对过往货物值百抽一的临时筹饷。咸丰八年(1858年),晋江县在南城门设立厘卡开征。同治四年(1865年),扩大征收地域,晋江水陆要道设局卡18处,蚶江设厘金卡,每年征收贸易税均达3000两银,无物不征。辛亥革命晋江光复后,废除厘金。民国元年(1912年)3月,又按厘金旧制改名商捐,设局征收。民国3年撤除,恢复厘金旧制,设泉州厘税局。
  工商统一税 1958年10月将1950年开征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1月起,简化税种,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合并以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并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1984年10月,又将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对涉外企业保留征收。1988年征收60万元、1989年征收125万元、1990年征收329万元,1994年起并入增值税。
  产品税 1984年10月从工商税分流出来。对从事工业品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有24类、270目。1985年后,部分税目改征增值税,课征范围逐渐减少。1988年征收68万元、1990年征收63万元、1991年征收51万元、1993年征收72万元,1994年1月全部取消,改征增值税。
  增值税 1983年1月1日起,颁布《增值税暂行办法),首先只对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等行业试行5个税目。1984年4月扩大到13个税目。1987年3月税目扩大为24个。1988年6月扩大到30个,当年征收858万元。1990年征收1434万元、1991年征收1644万元、1992年征收2245万元。1993年12月,国家颁布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4月1日起将产品税并入增值税,确定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一档基本税率为17%,一档低税率13%,一档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以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6%的征收率全额计征。增值税属共享税,75%划为中央财政,25%划归地方财政收入。1994年征收13310万元、1995年征收15513万元、1996年征收17706万元、1997年征收20266万元。
  营业税 民国20年6月13日,国民政府颁布营业税法。民国22年3月,实行福建省营业税征收章程,采用行业比例税率,最高的税率为娱乐、照相、保险储蓄业20%,最低的税率粮食、柴炭、棉花贩卖业2%,税额分摊到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旧税制,由税务机关将总额交给商会分摊到户,乡村集镇则将总额分配给主事的商户,由其分摊到户。1950年3月始,过渡到依率计征,成为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1958年归并为工商统一税,1984年恢复为独立税种。1993年12月,国家颁布营业税暂行条例,将原有征收项目除商品批发、零售、出版事业、公用事业中的销售自来水、热水、煤气、液化气、天然气、转售电力、典当业物品销售、服务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等改征增值税,其余属服务行业,仍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5%两档,增设娱乐业5~20%弹性税率。1988年征收798万元、1989年征收1285万元、1991年征收2836万元、1995年征收5973万元、1997年征收7621万元。
  消费税 1994年1月实行的新税种,对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非生活必需品的贵重首饰、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11项消费品开征消费税,实行单环节征收,税率3~45%,而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则分别按吨、升定额征收。当年征收48万元,1995年征收28万元、1996年征收114万元,1997年征收254万元。
  二、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始征于民国25年(1936年),称盈利事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统一税制,成为工商业税中按所得额计征的部分,称工商所得税。1980~1989年,企业所得税即按经济性质如国营、集体、私营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分别设置税种课征。1994年1月始,统一以国营、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收入所得为依据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余额计征,税率33%。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或3万元以下的单位分别按27%和18%计征。石狮市对部分帐证不健全的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按月核定最低申报收入额,核定定率为7个档次0.5~3.5%相应分别计征。1988年征收586万元、1989年征收680万元、1990年征收698万元、1997年征收4680万元。
  个人所得税 1981年开征,1987年改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征收10万元、1989年征收123万元、1990年征收274万元、1991年征收300万元、1992年征收503万元。1994年1月起,将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并入个人所得税。中国公民或外境人员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月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分别按5%~45%、5%~35%征收。石狮市的个体工商户经过调查测算,采用1%~4%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当年征收1877万元,1995年征收3611万元、1996年征收3673万元。1997年征收5266万元。
  三、资源税
  石狮应征资源税的有非金属原矿的型砂、石和盐。唐代,晋江为产盐县,开元十年(722年),对食盐正式征税,至清宣统年间,盐产品都以行引榷卖为主,兼征盐税。民国时期,或征税或专卖。1958年7月,盐税由税务机关征管。1994年1月,推行新税制,废除盐税独立税种,列为资源税增值税税目之一。固定海盐从量定额,每吨按12元征收。由于永宁盐场所产海盐由晋江市安海盐务管理处统一购销,调拨销售时在晋江交纳盐的资源税,石狮从1989~1993年,仅征11万元,主要是走私盐补罚税款。1994年起,既征资源税,又征增值税。至1997年征收增值税16万元。
  四、财产行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开征。以企业单位和个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在城市按7%,县城和建制镇、区按5%;农村按1%的税率征收。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1988年征收64万元、1990年征收138万元、1994年征收894万元、1997年征收1261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国34年开征地价税。1951年8月综合为城市房地产税。1988年10月,从原城市房地产税分离设置。石狮市区、沿海3镇于1990年开始征收,至1996年,年平均征收47.7万元。最低1991年征收18万元,最高1996年征收105万元。1997年征收161万元。
  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开征。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实行四级累进税率,从30%起逐级递增到60%,于房地产变更的环节征收。
  印花税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试行。福建于民国2年开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征收。1959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恢复印花税税种,当年征收2万元。1990年征收14万元、1995年征收87万元、1997年征收142万元。
  屠宰税 清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晋江贴堂县丞驻石狮管理私宰等事务。清末征收猪捐。石狮向省认额并缴纳保证金的屠商是王宏东。民国4年1月北平政府颁布《屠宰税简章》,民国24年由屠商认额包缴,石狮每头猪只征1.25元。民国30年全县统一征收标准,每头猪征收16元。民国32年招商认购废牛捐每月最低头数,蚶江为20头,永宁15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屠宰税继续征收。1958年8月,生猪、菜牛、菜羊于国营收购时改征产品税,不征屠宰税,仅对农民或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牲畜仍按头定额征收屠宰税。1983年12月1日起,猪每头征收4元,牛每头6元,羊每头0.5元。1994年1月,恢复屠宰税为独立税种,规定按头固定税额征收猪10元、牛15元、羊2元。1995年征收51万;1997年征收48万元。
  房产税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开征房捐,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又征铺捐。民国初期沿袭清制,改称房铺税。民国31年统一实施房捐。1951年改称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为石狮、永宁镇区,实际未征收。1959年明确石狮为开征地区。1966年7月停征。1986年国务院公布《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0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停征房地产税,改征房产税。对三资企业仍征收房地产税,均为自有房屋营业自用的房产按原值一次减除25%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征。房产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自用房产及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均免征房产税。1988年征收53万元、1990年101万元、1995年征收1164万元、1997年征收1610万元。
  车船使用税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泉州一带抽收船料银,即梁头税。民国建立后,继续征收。民国18年泉州、永宁部门地方开征车捐、船牌捐及执照费。民国24年,统称使用牌照税,定为县财政收入。1951年9月13日政务院公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78年暂停征收。1983年7月,恢复征收。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税额,按吨级递增定额征收。1989年征收13万元、1990年共征收16万元、1994年为43万元、1997年为104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4月国务院发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对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革投资、商品房投资与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根据不同投资项目及规模,按差别税率最低5%、最高30%征收。1993年征收73万元、1995年征收327万元、1997年为177万元。
  五、涉外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及其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按税率30%征收。另按所得税额征收3%地方所得税。1989年征收6万元。而后,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增加,1992年征收28万元,1994年为最高达1266万元,1995 ~1997年共征收1799万元。
  工商统一税 1982年对设在境内的三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石狮常用的税目税率为商业零售3%,交通运输2.5%,针织品、机绣衫5%,加工费收入3%,录音机13%,电子表20%,塑料制品、石板材、雨伞配件、包装、家具、玩具、服装、布鞋、针织毛衣、花边、编织、面包食品等其他工业品5%。并按缴纳税额的1%征收地方附加。1988年征收60万元,1993年3531万元。1994年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当年征收529.22万元。1995年为662.17万元,1996年为848.10万元。
  个人所得税 1981年开征。1987年1月1日起,对三资企业及其他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县境内工作的华侨、港澳同胞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征收,1994年入库数为1.2万元,1995年为29.99万元,1996年为15.27万元,1997年为563万元。
  第二节 农业各税
  一、农业税
  清初,晋江田赋分地丁、粮米和附加等项目。康熙末年,地粮丁税一并征收。雍正元年(1723年)丁税并入地粮内征收,每亩征地丁银1.0316钱。清代末年,以地丁、盐折、渔课并计。
  民国初年,豁免渔课。民国24年(1935年),法定税率为地丁、盐折,每两以2.6元折算,粮米每石以6.0元折算。另外加收地丁、盐折,每两粮书经费0.3元,粮米每石粮书经费0.4元。民国29年,田赋改征米谷,按米价折征,分上忙、下忙2次征收。民国30年,改征实物。民国31年,征率提高为每赋元73斗,又实行粮食征购和带征公学粮。民国32年,改征购为征借,后又增设累进征借。
  1949年,人民政府沿用旧赋额向群众借粮,实行累进借法。1950年,省人民政府颁布《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按户累进征借。夏征按每户夏季农作物种植面积的常年应产量,采取基本公粮和累进公粮的办法征收。1951年,根据土整清丈土地,按地块、按户评定计税土地面积、计税率和年产量,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计计征。农业税地方附加,一律按正税额15%分划计算、统一征收。农业税率为1~23级,最低税率为8%、最高税率为30%。1952年,税率有所调整。1958年,全国农业税制改革,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在原负担基础上,参照1956年实产量与社协商,全面调整产量、税率、负担,以基本核算单位为纳税单位。1959年,晋江计税产量83196万公斤,平均税率13.34%,依率计征数额11099万公斤,各项减免874.5万公斤,实征10100万公斤。1964~1965年,福建省全面清理耕地,负担又作某些变动。尔后,除自然增减,没有大的变动,而且,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农业税负担水平不断下降。1979年,改按以生产队为单位征收,并实行穷队减免。1980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按户征收。1981年,石狮、蚶江、永宁、祥芝人民公社计税产量为1424.2万公斤,1982年,4公社计税产量1264.32万公斤,应征税额138.29万公斤,实征45.8万公斤。1988~1997年,各户农业税以金额计算。
  二、农林特产税
  1954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农业特产农业税暂行办法》,把特产税从农业税中分离出来。1957年进行修订。石狮境内主要征收芦笋、水果、淡水养殖、海洋养殖等。至1997年累计征收161.11万元。
  三、耕地占用税
  1987年开征的新税种。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所征税款50%上交中央,余下部分省分成17%,地分成10%。县(市、区)为23%。1989年1月起,中央改为30%,县(市、区)为43%,用以设立农业发展基金、垦复和再造耕地。石狮纳税标准为: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水田每平方米征收10元,其他耕地征收8元;人均耕地0.5~1亩的,水田每平方米征收8元,其他耕地征收6元;人均耕地1~1.5亩的,水田每平方米征收6元,其他耕地征收4元。开发区按上述规定提高30~50%比例征收。石狮建市至1997年,征收2999.98万元,占农业四税累计5245.57万元的57.19%,其中1997年征收524万元。
  四、契税
  清末买卖税率为9%,典当税率为6%。民国3年起,执行北平政府颁布的《契税条例》,税率仍为断(卖)契9%,典契6%,契纸费每张5角。大多由省操持承包,县区层层转包。民国21年石狮、永宁片承包5000元,然后逐村摊派,每村50~400元。
  1950年7月24日,福建省颁布《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51年2月,石狮为晋江专区的试点镇征收契税。1954年中央修正之后,规定税率为买契按买价征收6%,典契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按现价征收6%,此税率沿用至1997年。1958年停止征收。1978年又恢复契税征收。
  石狮建市后,市区面积迅速扩大,房地产业蓬勃发展,交易增多,财政部门于1991年开始征收,为26.7万元。1994年征收额为最高,达342.9万元。至1997年全市征收1291.4万元。
  城市房地产税 三资企业使用自有房屋自用营业按年计征房产税,按房屋原值一次减除25%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征收。租用房屋按租金计算为18%。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由有关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1994年征收16.75万元,1995年征收24.81万元,1996年征收22.37万元,1997年征收247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资企业使用的车船每年征收一次,乘人汽车按座位计征,载重汽车按净吨位计征,机动船按载重吨位分9级计征。1994年征收0.1万元,1995年征收2.8万元,1996年征收3.1万元。
  第三节 其他税金
  一、专项基金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起开征。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事业单位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应缴纳基金,征收率按当年收入的10%。1987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征集范围,一切工商企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乡镇街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等单位和个人交纳所得税后利润按税率7%征收。1993年7月起调高为15%。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对国有企业停征。1996年起全部停止征集。共征收1180万元。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1月1日起开征,所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各项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必须交纳。当年各项收入按10%计算征收。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对国有企业停止征收。1996年1月1日全面停止征收。共征收800万元。
  教育费附加 1986年4月1日起开征。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各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产品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征7%,现按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征7%。1988年征收1万元、1989年征收9万元、1990年为18万元、1991年为24万元、1992年为31万元、1993年为109万元、1994年为208万元、1995年为221万元、1996年为226万元、1997年为165万元。
  以工建农资金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粮食发展资金,自1988年7月起征收。以营业收入额为依据按0.5%计征,商业批发企业减半征收,当年征收1万元。1989年征收89万元、1990年征收99万元、1991年征收89万元、1992年为111万元、1993年为133万元、1994年为231万元、1995年为102万元、1996年为78万元、1997年为88万元。
  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 1993年开征,征收率分别为缴纳消费税的2.5%;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5%;外商投资企业3%。实际征收额省集中20%、地(市)留成80%,专项用于先行工程建设。当年征收603万元。1994年征收1286万元、1995年为529万元、1996年为817万元、1997年为881万元。
  社会事业发展费 1994年7月开征,按生产、经营销售总额2‰、商业批发企业1‰、外商投资企业1.5‰,分别计算征收。征收总额省分成70%,地(市)分成30%。专项用于改善和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重点设施及其他大型社会事业设施。当年征收271万元。1995年征收378万元、1996年征收356万元、1997年征收375万元。
  二、其他捐税
  历代统治者为聚敛民财,除征收正税外,增加名目繁多的杂捐杂税,加重人民的沉重负担。民国时期,地方军阀依附权势在占领地盘任意摊派苛捐,石狮境域的杂捐杂税主要有深沪永宁船进口捐、石狮清道捐等60余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一切苛捐杂税,实行集中统一的税制,所有地方附加都充实地方财政、纳入预算。
  第五章 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财政管理机构
  石狮建市时,建立财政局,设预算综合科、农税科、企财科,有干部8人。1997年内设人秘、预算、行财、国有资产管理、企财、农财6科,实有20人。主管的事业单位有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投资开发公司、资产拍卖行,有干部、职工29人。
  二、税务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国家税务局设晋江分局,石狮设稽征处。省税务局设晋江税务局,石狮设驻征处。县设税捐经征处,石狮区设分处,下设征收所,征收范围辖12乡镇。
  1950年成立晋江县税务局,设石狮税务所、永宁税务所,1960年改为中心税务所。石狮设农税组、企业组、个体商贩组、龙湖、永和、罗山税务组;永宁设农税组、企业组、个体商贩组、祥芝、蚶江税务组。1983年祥芝、蚶江乡成立税务所。1986年5月,石狮税务所升格为税务分局,设人秘股、稽征一股、二股、三股。
  1988年3月8日,成立石狮市税务局,有干部职工75人。尔后,内部科室设置先后进行调整。干部职工增至182人。1994年实行分税制,9月19日税务机构分设。成立石狮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员按6∶4分流。国家税务局110人,地方税务局73人。1997年国家税务局设办公室、税政、税收征管、计财、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检察室。下设稽查、东区、西区、个体、涉外、永宁、蚶江、祥芝、灵秀、宝盖分局、联运申报管征所,有干部、职工120人。地方税务局设办公室、税政、征收管理、计划财务、人事教育科、监察室。下设稽查、电脑征收、东区、西区、个体、永宁、蚶江、祥芝、灵秀、宝盖、外税分局、交通运输征收管理所、建安征收管理所,有干部、职工105人。
  第二节 财政管理
  一、预算管理
  民国前没有建立预算制度。民国24年(1935年),福建省制定《福建省办理地方预算章程》、《福建省各县地方预算审查原则》、《县地方预算审查程序》,是年各县第一次办理预算。预算编造机关为县政府;审查机关为财务委员会;核准机关为省政府。虽有预算编造,但质量很差,多是年度过半才陆续核定,核定之预算与实际收支差距甚大,县从不办理决算,预算流于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3年起国家预算分为:中央级(包括行政区)、省级(包括专署)、县(市)级(包括乡镇财政)。石狮市财政预算的成立,是先按泉州市财政下达的控制指标,遵循各年度财政体制与政策标准,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量入而出”与平衡预算的原则,并参照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收入不低于下达指标,支出不突破下达指标的范围内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按《宪法》规定,报经石狮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正式成立预算。年终决算也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其做法一般是在审议本年度预决算时,对上年度的决算同时进行。
  预算一经成立,必须千方百计确保实现,并建立收入目标责任制,完善单位预算包干责任制。强化预算的约束力,任何单位都应严格执行预算,不得突破。建市以来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取得良好效果。收入预算年年超额完成,支出预算从未突破。
  二、财务与会计管理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主要是对国有企业资金形成、使用、成本的补偿和利润的分配等进行管理、服务和监督,以促进企业加强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着重帮助企业搞好承包经营责任制,健全承包奖惩制度。把财政收入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及主管部门的经济利益,有机结合。帮助企业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市财政局制定《成本费用和各项收入的管理办法》,定期深入企业分析购销和资金占用、周转情况。同时还尽量筹集预算外资金与其他闲置资金,以壮大充实本级财政周转金,用以扶持上交税收10万元以上和创汇百万元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结合石狮市实际,制定一系列有关产权变更、资产评估的制度和办法。开展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建帐、建卡,进行整改。加强约束管理机制,确保石狮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1988年全市国有企业收入16万元,1997年增至2783万元,平均年递增177.4%。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石狮建市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零基预算法,变单一的包干形式为综合定额加专项形式。鼓励创收,实现向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过渡。全市还制订差旅费、会议费、公费医疗费等开支标准,使各项开支有章可循。实行预算包干,大大调动单位当家理财,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积极性。1995年8月,石狮市人民政府编制的《石狮市机关工作制度汇编》出版后,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等开支进行规范管理。当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比上年分别下降21%、24%、38%、18%。1997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议费、接待费、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比上年分别下降23.6%、49.3%、13%。实行预算包干和规范管理,大大调动行政事业单位当家理财、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积极性。
  会计管理 民国25年国民政府公布会计法。民国29年1月福建省各县政府设立会计室,职掌地方各种会计制度之拟订及推广,会计管理逐渐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营企业,都设立会计职能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各行各业都执行国家财政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各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日常工作,并参与生产、经营和管理。1963年1月和1978年9月,国务院先后颁布《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决定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经济待遇,明确作出评定会计人员技术职称的规定。而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极大地支持会计工作。
  石狮建市后,针对石狮市会计基础工作差,财务人员素质低的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三资企业会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开展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把会计工作同颁发《会计证》和职称评聘挂钩,据1996年统计,全市共有会计人员641人,其中男325人、女316人,大专院校本科毕业43人,非本科毕业598人。大专毕业会计27人,占总数19.81%,财会中专毕业471人,占总数73.48%。全市累计评定各级职称641人,其中会计师75人,占总数11.7%;助理会计师216人,占总数33.7%;会计员350人,占总数54.6%。至1997年全市累计发放《会计证》641人,占全市会计人员总数100%。
  三、乡镇财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乡镇财政单独成立总预算,由县(市)具体管理。县(市)直属机关和区公所为乡财政单位预算。乡镇财政主要收入来源为农业税附加与工商税收附加。支出方面乡镇各项行政、事业正常经费,均列入乡镇财政预算支出。1953年,县(市)成立一级预算后,原乡镇财政收支项目列入国家预算。乡镇原自有资金收支仍实行乡有、乡管、乡用的管理办法。1956年,建立乡镇一级财政。1958年,乡镇财政与人民公社财政合而为一,实行财政大包干。1984年,撤社建乡,建立乡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成立乡镇一级财政机构。1993年各镇(办事处)均设财政办,7个财政办实有26人。对乡镇实行以增收分成为主要内容的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增收分成,超支不补,一定三年的预算管理体制。1996年,进行新的改革,本着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专项结算的管理体制,直至1997年。
  四、预算外资金管理
  石狮建市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预算外资金迅速增长。为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制定《石狮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专户存储、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为主的管理办法。对全市129个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体系。罚没收入占相当比重,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重点。因而适当调整办案收入分成比例,以调动执法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对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加强消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滥发奖金、实物、津贴。核定收入顶抵拨款的数额,减轻财政负担。1997年5月,石狮市政府召开行政事业性罚没收入动员大会,颁发《石狮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支管理暂行办法》,从5月8日起,正式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票款分离、统一窗口收款管理办法,全市设立9个收款网点,其中市区6个、沿海3镇3个,实行联网管理。对行政单位预算拨款和预算外收入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对各单位收支情况核拨经费,做好资金跟踪反馈,对部分未列入窗口收款管理办法的预算外收入,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五、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0年8月,中央指示由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控制审批权。“文化大革命”期间,此项工作停顿。1977年,国家颁布《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石狮建市后设置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配有专职干部1人,下达控制指标。1988年起,专控商品由19种扩大到29种,严禁购买彩电、国产13种名牌卷烟和进口烟及国产13种名牌酒和进口酒。1991年新增微型电子计算机、无线电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办公用印刷系统等3种专控商品。1992年1月1日起,实行控购机关签发专项控制商品批购单制度,控购商品压缩50.77万元。1993年对全市乡镇以上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自1991年以来购买的小汽车、摩托车进行清查,查出违控摩托车23辆。1995年重点对用公款或部分公款、部分赞助款等资金购买的各种摩托车、传呼机进行专项清理。1997年,对专控商品进行严格压缩,控制在指标之内,并对无线电移动电话进行专项清理。
  六、财务检查
  石狮建市前的财务检查由晋江县统一组织。1993年石狮市委、市政府结合反腐败斗争开展财务检查,查出违纪金额406.93万元,应入库收入385.79万元,上缴违纪金额270.62万元。1994年对重点行业和企业进行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办法查出违纪金额2988万元,应入库金额2803万元,当年入库2520万元。1995年财务检查着重开展清理乡镇财务,自查62户,自查面达100%,自查有违纪13户。重点检查38户,有违纪11户,查出违纪金额213.6万元,应入库18.91万元,入库18万元,入库率达95.19%。重点检查中主要围绕省委反腐办颁发《关于深入开展清理乡镇财务工作的意见)中9个方面清理重点进行。1996年全市查出违纪金额6626.94万元,应入库6220.14万元,当年入库5814.79万元。1997年围绕财政预算内外收支管理的一些突出问题,开展检查,全市重点检查35户、检查面达53.8%,控办检查165户、检查面100%,查出违纪95户、违纪金额705万元,应入库86万元,已入库15万元,入库率17.5%。
  第三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1950年始,固定工商业户在开、歇业、转业前30天内需向税务部门登记。1982年开展全面登记。1988年进行税务登记普查,本市共3795户。1990年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4831户。1993年全面换发,共发证5482户。1994年税务机构分设,国税、地税局按照各自的管征对象分别进行税务登记。1995年国税局税务登记总户数7609户,1996年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国税局为7739户,其中国有80户、集体1456户、私营79户、个体5134户、联营20户、股份制1户、华侨港澳台890户、其他79户;地税局9341户,其中国有125户、集体1448户,私营478户、个体5873户、联营11户、股份制1户、华侨港澳台388户、其他1017户。1995年规定对纳税人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非生产经营单位应纳税的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纳营业税的单位,应办注册登记。
  二、纳税申报
  1950年始,建立工商企业纳税、临时经营、小商贩进货、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申报,税务单位设立申报站方便群众申报。1956年简化一系列纳税申报手续,同年9月10日起,取消16种统一发票、9种进货凭证、货物税停用照证5种,农民自产自销证明取消。此后,申报制度有兴有革。1988年个体户须持《个体户纳税申报手册》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在集贸市场,设4个纳税申报站,其中3个申报站实行全日制工作。1991年8月起对联运站强调申报纳税。1991年11月在个体分局试行微机开票纳税,个体户纳税改为上门申报。1994年11月地税局建立电脑申报中心。纳税户纳入微机管理。1997年在国税、地税大楼二层大厅设立办税服务厅。石狮市区、市郊两镇两街道办事处辖内的纳税户均向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沿海三镇的纳税户均向祥芝、蚶江、永宁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室申报。市区办税服务厅设有申报纳税台,审核管理,电脑开票。税款在厅内缴交银行储蓄所。实施申办税务登记,发票、报表、帐簿、印花等销售供应、税务咨询、税务文书、数据资料处理等一条龙服务。还配备电子触摸查询器,税收宣传大屏幕彩色电视机,办税席座位。推行限时服务、文明用语,设有值班台、休息区,基本达到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标准。结合文明单位建设,搞好申报服务工作,方便服务群众。
  三、发票管理
  1950年12月1日始实行统一发票,对印刷、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1956年建立发票自印审批制度。1973年12月晋江县革命委员会颁布统一发票管理规定。1974年1月1日起,全面换用新版发票。1981年改为集体通用发票。1985年7月1日,按行业版式换用新版发票。1988~1991年,发票皆由税务机关自行设计印制。购用发票须当场加盖印章,每年年底清理发票,结合清理欠税。1991年成立发票管理站,组织大规模发票检查,清理整顿,查获假发票1起。1992年实行全国统一发票,市税务局举办发票管理员培训班20期,培训结业1772人。1993年举办企业会计、发票管理员培训58期,结业6500人次。1994年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归属国税局管理。举办专用发票管理员培训班,结业389人。其他普通发票由国税和地税按各自管征范围印制管理。市地税局主办管理服务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发票。1995~1996年举办发票管理员培训班4期,结业1336人。1996年在汽运、联运业使用发票,达到以票管税。1997年5月起,在餐饮、旅店、娱乐业强调使用发票,促进企业和社会单位建帐。
  四、征管方法
  民国期间对货物税设关卡拦途抽收。其他税种大多实行摊派、认额包缴。民国24年后,统一实行源头征收,货物税实行驻厂、查定、起运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货物税采用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辅以完税证、完税照、查验证控制税源。1957年对私改造基本完成后,取消民主评议征收方法。1958年推行三自纳税,1960年3月停止试行。1959年,对焚化品“专业村”也驻厂征收。1964年受批判停征。营业税和所得税,采用自报查帐、民主评议、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石狮民营工商户兴起,多数帐证不全,为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对个体户实行定额征收、超额照补、逐年调整、区别对待办法。对部分业户采取定额加发票的计税方法。对乡镇集体企业采取定率征收。对国营、大集体、三资企业等具备健全帐证的按实征收。1988~1989年,税务局举办3期有161人参加的财会人员培训班,1995~1997年国税、地税局分别举行办税员培训班,学习税收计算方法。
  五、征管改革
  石狮税务征管改革始于1991年成立稽查分局,实行征管、稽查两分离。1995年起,市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探索适合石狮的征管模式、征管手段和操作规程。
  集中征收 1994年底、1995年初,地税、国税先后在市区创立办税服务厅,永宁、祥芝、蚶江设立办税服务室。市区及郊区的纳税户均向服务厅申报纳税,税款在厅里缴交银行储蓄所。厅内兼办发票供应、帐簿报表、印花销售。1997年两局先后在南环路建成办公大楼,均在二楼建立办税服务厅,配备电脑局域网络,国税有电脑69台、地税有电脑70台,将纳税户纳入微机管理。建立税收征管和计会统一的信息网,具有开票、查询、统计、档案管理、发票、票证管理、税收会计等功能,实行集中征收。同年市地税局试行直接报缴办法,取消审核,转变专管员职能。办税服务厅实行一条龙优质服务,有值班咨询台、办税席、休息区、电脑触摸查询、大屏幕彩电、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达到总局所定标准,方便群众,让纳税人满意。
  分类管理 1997年起,根据企业的表现及帐务管理情况的好坏分为三类,区别对待。对较好者每年公布名单,1997年市国税局公布50户为甲类纳税户,地税局公布69户为A类纳税户,给予优待,限制稽查次数。对一般者不予优待。对较差者定为重点审核、重点稽查对象。
  重点稽查 1995年起,补充稽查分局力量。国税局经常抽调科室基层骨干参加稽查分局开展工作。1996年市地税局实行层次稽查,设立10名基层专职稽查员。建立《稽查工作规程》,设稽查、审理、执行、综合等程序实施,建立审案委员会,应用电脑管理,办案质量提高。对大要案由市检察机关配合查处,1995~1997年立案60起,补税罚款494.25万元。
  行业管征 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税种,实行行业管理,规范管征办法。对联运业国税、地税局都成立税务所进行专业管理,按月核定货运商品总额,以车辆吨位,核定税额。对未税商品,1991年8月起,由联运站代申报纳税,方准外运。1996年实行专线定额办法,按路线每年核定定额,分月交纳。1996年起,市国税局对帐证不健全企业增值税管征采取按月预征,极限扣除率办法。对市区5000多个体户,国税、地税局均成立个体分局管征,按地段聘任200多位协税组长协助日常征管工作。市地税局对建设安装业成立专业所加强管征。对服务娱乐业采用制定纳税标准,以桌数、座位数、包间数、利用率等测算营业额。对工业企业普遍采取以机台数核定最低申报额办法。对房产税除按实征收外,根据房屋用类分三类:商业店面依地段繁荣程度分八类,订立纳税标准;服务业以座位,房间等核定;工业用房以每平方月租金或房价核定征收。
  为落实分税制,由市政府主持分两次调整征管范围。1996年7月1日国税局移交地税局涉外税收298户,年税收502万元;地税局移交国税局2户,年税款250万元,1997年1月1日,国税局移交个体工商业4600户的地方税费,年税款2100万元由市地税局征收。
  六、纳税检查
  石狮历年施行的纳税检查方式有税务专管员月核季查,不定期组织纳税检查、税务检查站控源检查、稽查队专案稽查。不同历史时期对纳税检查的对象和内容各有侧重。1950年对纳税户实行帐面检查与帐外调查并重。1952年配合开展“五反”运动,晋江县查补税款71万元,占当年工商各税入库数11.1%。1957年专题检查贩卖进口物资,当年全县查补税款13.2万元。1958年组织150余人检查乡税,同时发动群众检举,当年补税35.2万元。60~70年代,纳税检查松弛。1981年5月,税务总局、高等检察院发布清查偷漏欠税通告,纳税检查多渠道进行。1982年,相继组织缉私队、流动检查队,还派员参加交通部门主管的联合检查站,重点检查应税未税的农林水产品、地产重点工业品及票证。1994年,组织125人在全市普查,并组织85人专项检查,涉及40个案件,补纳税款和罚款1340.70万元。1995年、1996年立案60起,补罚税款494.25万元,国税、地税稽查分局查处违章案件、补罚税款1146万元。1995~1997年,纳税检查推行重点自查办法,减少重点检查面。
  七、会计管理
  计划 税收计划的编制,历来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建市后石狮经济税源发展较快,市税务局在编制年度税收计划时,注意对地方产业发展的保护倾斜,按上级局核定的年度税收计划,根据税源大小,分配到基层征收单位,并落实到每一个专管员。1991~1993年度收入进度较快,上级局给予追加任务。1996年,泉州市地税局批准调减任务1000万元。1988~1997年,工商税收计划始终保持上下一致,不随意加码,不擅自调减。每季度、年度都编写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计财科按月(旬)向局长提供各项税收入库进度数字,作为考核和决策的依据,确保任务超额完成。
  会计 税收会计通过记帐、结帐、编制会计报表,系统完整翔实地记录、反映税收的征收入库情况,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1989年实现全市税款集中划解入库。税务机构分设后,1996年1月起全面实施会计改革,实现从应征数开始核算,电脑记帐、数据共享和自动转换、报表产生、查询等功能。税收原始凭证的传递和准确性得到提高;数据真实可靠,达到二级核算标准。地税局顺利通过省局验收。会计改革与征管改革、微机应用三者结合,为税收的科学管理奠定基础。1997年继续完善会计改革。
  统计 税务统计包括税收统计、税源统计和税政统计等内容,按上级局统一规定的统计报表口径,由各科室及时系统地收集、整理填报,提供准确的资料数据。1996~1997年税收会计改革,同时包含统计。统计工作逐步电脑化,数据更为真实、准确和及时。
  票证 税收票证的管理使用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市税务局对各种税收票证领、用、存及审核、缴销、处罚均有规章。每年安排一定时间组织票证检查、盘点税票和外抄内对完税证,纠正个别违纪违法现象。1993年重新制定完善《税票管理办法》。1994年税务机构分设后,暂时仍沿用原税务票证,加盖“国”、“地”两字以区别,从1995年4月至1997年分别使用由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票证,执行相应的税收票证管理制度。
  第四节 审计监督
  1992年元月成立石狮市审计局。1994年始,先后有教育局、供销社、粮油总公司、科卫文体局、自来水公司、经济局、农办、商业总公司8个单位设立内审机构审计室或内部审计组。
  1989年5月,由省审计厅、泉州市审计局和石狮市政府联合创办的石狮审计事务所成立,是全国首家股份制社会审计组织,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1992年2月,更名为石狮审计师事务所,同年11月成立闽狮审计财务咨询公司。1993年,获全国百强审计师事务所称号。1997年4月,石狮审计师事务所取消股份制经营方式,由市审计局直接管理监督,至1997年开展委托业务8349项,包括验资、查证、资产评估、基建预决算审核和其他项目,业务收入达755万元。
  审计工作围绕党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泉州审计局下达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结合本市经济工作实际,每年制定年度审计项目工作计划,经市政府审查后上报泉州市审计局批准执行。1996年始,市政府与审计局签定年度任期责任状,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及其保证措施。局机关对各科室审计人员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并实行重大审计事项集体审理制度。1996年制定《石狮市审计局审计业务项目质量考核办法》,对审计项目业务质量进行考评,完善主审负责制。1992~1997年,依法开展各类审计监督241项,查出各类违纪金额5433万元,处理上缴财政1823万元,上缴入库1817万元,入库率达99.7%。审计中查出“小金库”12个,金额350万元,追回被侵占挪用资金427万元。通过微观审计,积极为党政部门和领导提供审计信息105篇,其中被各级党政、新闻刊物采用81篇。同时,积极完成党政领导交办的各项审计任务,协同纪检、监察部门查办经济案件。
  一、财政审计
  1992~1997年度,每年均安排对30%的乡镇财政的审计监督,查出违纪金额324万元,处理上缴市财政21万元;对擅自购置摩托车、移动电话等专控商品的违纪问题,严格处以必要的罚款,并限期补办手续。规范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对收取的企业管理费漏交税收等问题,移交税务机关办理,有力地配合和促进对乡镇财务的清理整顿。1995年始,每年依法开展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均分别按时向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1995~1997年“同级审”中,查出违纪金额计3321万元,其中处理上缴财政1237万元。
  二、金融、保险机构审计
  1992~1997年,对金融、保险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10个次,查出违纪金额115万元,处理上缴财政24万元。
  三、行政事业单位审计
  1992~1997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62个次,查出违纪金额852万元,处理上缴市财政241万元。1994年,通过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金收入的专项审计,查补缴纳房产税60.6万元,同时开展对25个行政单位罚没款收入上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清理上缴市财政的罚没款为235万元。
  四、国营企业审计
  1992~1997年,开展国营商业、供销、粮食、外贸以及城市公用企业的审计,强化对国有资产审计监督,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作为审计的重点。对国有企业审计25个次,处理上缴财政违纪金额117万元。1994年,对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审计,查出该公司低价内销公房问题,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2.84万元。
  五、利用外资项目审计
  1996年对中外合资企业石狮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督促其补缴税款5.22万元。对内部以低价出售商品房5套,减少售房款15.20万元的问题,交由公司董事会处理。
  六、基建项目审计
  1996年始开展对自筹基建资金来源事前审计监督和基建项目开工前审计。同年,授权石狮审计师事务所对13个基建项目进行决算审计。1997年开展对20万吨自来水厂、石湖码头、安居工程等重点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并对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重点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全年共开展决算审计项目69个,审计资金3.98亿元,从中核减工程造价1780万元。
  七、内部审计
  1994~1997年,市供销联合社内审小组共开展财务收支审计、主任(经理)承包经营责任审计30项。1995~1997年,市科卫文体局内部审计组开展专项审计、财务审计10项。1995~1997年,教育局内审小组配合审计机关开展乱收费调查,教育事业费专项资金审计,并开展对新办5所学校执行《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审计调查等审计项目12项。1996年,市粮油总公司内部审计小组对本系统粮油企业的商品资金占用和债权、债务进行专项审计,及时为单位领导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由此,该公司实行总公司与基层粮站经营资金统一调度、盘活使用,仅此减少银行贷款额利息110万元。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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