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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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96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土地管理
分类号: F293.22
页数: 5
页码: 429-433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8年至1997年福建省石狮市土地管理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国土建设 建设管理 石狮市

内容

石狮市人民政府从建市初期开始即从宏观上对土地资源予以优化和合理配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和统一出让的“五统一”办法,土地使用由传统的无偿、无限期、无流动改为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对建设项目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989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号通告,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批准用地制度。从1991年开始,土地成片开发形成“以地生财、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地产市场。1988~1997年,全市共收取建设项目用地、基础设施配套费4亿元,并全部用于供水、供电、城市道路、排水、排污、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为石狮的城乡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地籍管理
  (一)土地分等定级
  1989年7月,石狮市国土建设局与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联合进行石狮市建成区和部分规划区(共6.708平方公里)的分等定级工作。同年11月,该项工作经福建省和泉州市土地局验收合格。1990年国内有关专家、教授鉴定认为这一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石狮市土地分等定级成果被福建省土地局评为1990年科技进步一等奖。
  (二)土地利用调查
  1990年7月至1991年9月,石狮市国土建设局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1995年5月和1996年9月又分别进行两次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跟踪调查。1997年10月30日,经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进行资料汇总。1997年全市辖区面积18920.66公顷,其中耕地4543.05公顷,园地81.53公顷、林地1553.44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6342.56公顷、交通用地711.87公顷、水域3942.28公顷、未利用土地1745.93公顷。石狮市土地垦植率达24.4%,土地利用率达90.7%,人均耕地面积0.016公顷。调查汇总资料为石狮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三)土地登记
  国家、集体建设用地登记 1949~1979年,石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向晋江县计委申请选址,划拨建设用地,核发用地证书。1980~1986年,由晋江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建设用地的登记、审批。1987~1988年9月改由晋江县土地管理局负责建设用地的登记、审批。1988年12月成立石狮市地籍调查发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开始石狮市区土地登记发证的筹备工作。1990年,石狮市城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换发证办公室成立,具体负责全市的房地产换发证工作。1990~1995年10月,全市共受理申请登记确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用地135宗,石狮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135本。1995年10月至1996年底,受理申请登记确权31宗,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31本。1997年受理申请登记确权的国家、集体建设用地110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65本。
  个人建房用地登记发证 1988年以前,石狮个人建房用地登记发证归晋江县人民政府管理。石狮建市后对境内的土地开展登记。1990年石狮市地籍调查发证办公室在五星村开展土地登记确权换发证试点工作。1991年石狮市城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换发证办公室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国有土地登记确权换发证工作,申请登记户数11320户。1992年,在永宁镇区开展土地登记确权换发证工作。1995年,在全市农村范围内开展土地登记确权换发证工作。1991~1996年,全市共办理换发土地使用权证10996宗,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6851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4145宗。1997年办理换发土地使用权证4783宗。
  二、土地开发
  1991年3月,石狮市人民政府制定《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市辖各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征地和逐步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一)土地成片开发
  1991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石狮市第一个土地成片开发项目——石狮市振狮工业开发区动工建设,批准动用土地面积9.333公顷。1992年,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石狮市德辉工业开发区动工建设,批准动用土地面积19.297公顷。1993年,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旅游经济开发区动工建设,批准动用土地面积131.304公顷。1994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石狮市菲华金丘综合开发区动工建设,批准动用土地面积13.383公顷。1995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石狮市信义工业综合开发区动工建设,批准动用土地面积20.905公顷。
  (二)工业小区开发
  1988年10月至1997年9月,由石狮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各家企业独立建设,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工业小区的有城市中心区二号、四号、五号工业区和位于祥芝镇的大堡污染工业集中控制区;由蚶江镇政府统一规划,各家企业独立建设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工业小区有蚶江工业区和厝仔工业区;由永宁和祥芝镇政府分别统一规划、各家企业独立建设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工业小区有永宁工业区和伍堡工业区。
  (三)安置用地开发
  石狮建市后,为适应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政府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大量征用土地,而石狮客观上以民营经济为主,政府很难安置大量农转非的劳动力就业问题。根据石狮被确定为福建省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际情况出发,为解决征地后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和保持农村集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石狮市人民政府出台回批地政策。所谓回批地政策,指政府征用土地后,不再承担劳动力就业安置责任,不再支付劳动力安置费,按政府征用土地面积的20%,另增批地给被征地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商住综合楼或厂房,用于安置该村劳动力就业和发展集体经济。
  1993年3月,根据石狮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石狮市人民政府确定在规划的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的回批地比率由20%调整为15%,并提高土地补偿价格。调整前征地补偿费;水田1.4~2.0万元/亩,分4个等级;农地0.6~1.8万元/亩,分5个等级;荒坡、杂地0.2~0.6万元/亩;道路等公益事业用地0.6万元/亩。调整后征地补偿费:水田2.5~2.7万元/亩;农地1.8~2.2万元/亩;非耕地0.8~1.0万元/亩;道路用地0.8万元/亩。1988~1997年,回批地开发建设的商住综合楼近200幢,总建筑面积约70万平方米。
  三、用地审批
  石狮作为福建省综合改革试验区,是省内率先实行有偿有限期土地使用制度的县级市之一。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石狮市实际,逐步完善土地管理的建章立制工作。
  1989年3月11日石狮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规定凡在1989年3月20日前未动工建设的土地,其土地动用证书作废,确定需要但无法及时动工的,需重新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有效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切实保护耕地。1990年1月10日,石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建设局《关于清查处理违法占地的意见》。1991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出台《石狮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和《土地使用规则),对全市土地管理的土地使用制度、办法、征地费补偿标准、用地的地价等作详细的规定。为更好地鼓励、支持外商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加快石狮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步伐,市人民政府于1991年5月18日颁布《关于外商投资开展经营成片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制定《石狮市兴办村镇工业小区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村镇工业小区的建设。1993年5月31日成立石狮市土地估价委员会,加强全市土地价格管理,促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同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制定《关于市区项目用地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政划拨土地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出租、抵押时,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办理有关手续,使城市中心区土地综合利用,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益。1994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制定《关于土地资源开发与管理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全市土地资源的管理,健全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经营的规章制度。
  1996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鼓励外引内联的若干优惠办法》,对有关项目建设用地价给予降价优惠政策。同年12月31日,又颁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1997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清理闲置土地、促进市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促进和规范城市中心区的开发建设,盘活土地存量。同年10月5日,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处分房地产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若干规定的贯彻意见》。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使全市用地审批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988~1997年全市共审批各项建设用地8067宗,用地面积18148.7亩。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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