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德化县委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德化县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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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743
颗粒名称: 中共德化县委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德化县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其他题名: 德委〔1999〕119号
分类号: D220
页数: 3
页码: 1334-1336
摘要: 此规定是中共德化县委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德化县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其中包含:引进对象、引进形式、管理与服务、有关待遇、奖励、权利和义务。
关键词: 德化县 重要文献 人才引进

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人才智力引进工作,加快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根据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泉州市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泉委〔199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引进对象
  我县经济、社会建设急需的高、中级专业人才及其他有特殊技能者,包括海外专家学者、出国留学学成人员。
  引进重点:高优农业、农副产品加工、陶瓷、矿业、水电、化工、旅游等支柱产业或重点产业和金融、商贸、信息等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验丰富的经营管理人才;携带高科技项目、高新技术的人才;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其他行业的人才。
  第二条引进形式
  本着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可以调动、借调、兼职、停薪留职、辞职等形式来我县短期或长期工作,也可以智力流动形式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入股或承包、承租、领办、创办、联办各种企业
  第三条管理与服务
  引进人员的人事管理,根据引进的形式、个人的意愿区别对待。要求实行人事代理的可挂靠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合同化管理,按照合同条款,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不要求人事代理的,可由招、应聘双方商定,按合同执行。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认真履行其人事管理的职责,做好人事行政关系挂靠、保管档案、建立档案工资、技术职称评定的申报、代办养老保险、争议仲裁的申报以及继续教育、培训、考核、推荐参加有关先进模范的评选和健康检查等一系列管理服务。同时受政府人事部门的委托,监督有关优惠待遇、奖励措施的落实。
  第四条有关待遇
  (一)住房:住房由用人单位参照国家的有关住房政策给予安排解决。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对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引进后按相应职务直接聘任。
  2.事业单位聘任职数已满额的,可向人事部门申请专项指标。
  3.国有企业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允许增设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政府人事部门在核定结构比例时予以放宽。
  4.引进人员在非国有企业任职的,人事部门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在学历、资历、培训考试等方面可适当放宽,经考核合格后,可报请市人事职改部门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按所获职称相应调整其工资或档案工资。
  (三)工资待遇:
  1.引进到非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工资待遇可根据不同人才层次和贡献的大小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协商从优确定。人事代理的人员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时建立完整的档案工资。
  2.引进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档案工资就高不就低,工资档次低于调入单位同类人员的,按调入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高于调入单位同类人员的,予以保留。
  3.引进人才在我县从事科技研究、开发、推广满10年者,有突出贡献并纳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退休时可向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按个人档案工资100%发给退休养老金。
  (四)搬迁、安置补助费:引进人员搬迁费实报实销,并按不低于以下标准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5000元,中级职务人员3000元,其他人员2000元。属于国家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省级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包括携带高科技项目、高新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带头人,视不同情况,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万至2万元,上述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家属子女随调随迁问题
  1.引进人员的配偶及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随调随迁;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调随迁人员不受城镇户口的指标限制。公安、粮食部门凭政府人事部门证明给予办理户粮迁入手续。人事关系挂靠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户粮关系可迁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集体户。
  2.随迁的配偶、子女符合招工、录(聘)用干部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3.引进人员到我县乡、镇基层单位工作的,其子女就业和随迁随调人数从宽照顾,其户粮关系可迁入城关或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所属的集体户。
  4.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引进人员的家属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农转非”条件的,由政府人事部门优先报请市人事部门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
  5.引进人员的子女需转学或入学的,视同范围内生源,由教育部门直接安排到县直学校就学。
  (六)原担任行政职务的,经过实际工作考察,符合条件的在可能的情况给予相应安排职务;对已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并保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待遇不变。
  (七)对辞职来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辞职手续完整,本人提出要求的可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予以重新办理录(聘)用手续,工龄连续计算,承认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未辞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我县求职的,用人单位可先试用,待一年后考核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或重新录聘用手续,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八)根据用人单位实际需要和引进人员具体情况,引进人员还可享受其他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奖励
  (一)向国外市场成功推销我县产品的,按双方协议兑现奖金或按税后留利的1%~8%提取奖金;开发新产品的可按投产获利三年内最高一年税后留利的3%~6%给予一次性奖励;自带项目的可按该项目投产获利三年来最高一年税后留利的10%至12%提取一次性奖金;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根据其效益的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对于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以上的,给予提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或奖励一级企业工资,并推荐其参加省市劳模、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对于取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者,用人单位另给予万元以上重奖。上述获奖者所在单位受益后也要按效益比例进行奖励。
  (三)设立“德化县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奖励,特殊困难的补助、体检以及转岗期间的待业金等。
  第六条权利和义务
  (一)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引进人员,每年组织一次公费体检。
  (二)调入的引进人员必须服务满五年后方可申请调离本县。
  (三)用人单位有权按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条款,对违约者辞退或解聘;用人单位违约,本人有权提出申诉。
  第七条其他事项
  (一)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有关奖励规定,也适应于已在本县工作做出同样贡献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二)海外引进人员、出国留学学成人员来德工作享受的优惠待遇及奖励办法,按闽委〔1992〕20号文执行。
  第八条本暂行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德化县委员会
  德化县人民政府
  1999年9月29日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

《德化县志.1988-2007》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政区与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社会团体、金融、农业与农村经济、林业、工业、陶瓷、矿业、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农村小康建设与人民生活、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乡镇概况、人物等类目。记载了1988-2007年德化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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