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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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17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3
页码: 543-545
摘要: 本节记述德化县经济合同管理概括了鉴证、监督、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与监督、信用建设、调解、仲裁。
关键词: 德化县 工商行政管理 经济合同

内容

一、鉴证 监督
  1988—2007年,县工商局发挥合同管理的职能作用,服务全县经济建设,鉴证经济合同11928份,合同金额41499.98万元;检查经济合同16765份,合同金额137249.12万元;监督当事人履行经济合同9318份,合同金额60097.26万元;接受当事人咨询法律和政策法规近2000人次;推行国家统一制定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14043本。2004年起,合同管理以营造和谐信用经济环境为宗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改变合同鉴证工作方式。
  二、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与监督
  1993年起,县工商局根据国家《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关于规范发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意见》的要求,严把登记审查勘验关,按照登记程序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确保登记质量,为相关企业办理动产抵押贷款,介入动产拍卖活动,监管企业动产。
  三、信用建设
  1988年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监督、鉴证各类经济合同,引导当事人履行符合合同要求的经济活动行为。
  2003年,以信用建设为载体,深化合同监管模式,拓宽合同管理工作领域,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层次。坚持“分步实施,层层推进”的原则,做好合同管理监管工作。
  2004年,建立健全企业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开展信用建设工作。把企业内部的分类监管与“企业工商信用”“守合同重信用”“文明诚信”等评定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实施《守信(绿牌)企业认定方案》。根据方案认定2003年度守信(绿牌)企业108家。
  2005年,信用建设延伸到食品安全监督和农资商品监控领域。农贸市场推行失信惩戒制度。农贸市场摊位租赁合同中增加诚信经营条款,发现经营者违反诚信约定,处罚一定的违约金;实行摊位租赁期浮动制,摊位租赁人违约经营,酌情缩短租赁期限或终止租赁合同;经营者务必在摊位显眼处每日公示经营食品的有效票证,如进货凭证、检验检疫证等,当遇到消费者投诉时,负有主动举证责任。同年,对农资经营实行合同管理服务。县工商局对农资经营户信用实行分类管理,利用农资市场季节性明显的特点,采取局、所联动的方式,拉网式普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对化肥、农药、种子等重点农资商品,从进货到销售实行全程监管。直接向农民消费者调查,详细听取、记录农民对农资经营者的意见,并以此作为评价农资经营者诚信度的主要依据。
  2006年,开展合同违法专项执法行动,对县16家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进行认真分析,发现其中存在可疑性条款6条,当即予以纠偏,并进行分类指导,督促企业纠正2条“霸王条款”。立案查处3起违法合同案件,并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四、调解 仲裁
  1984年3月,县工商局根据《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1989年,受理县外贸公司副食品综合经营部利用合同从事违法经济活动的案件。该案涉及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120多家企业,仲裁委员会协同工商局执法人员,主动调解,提出补救措施,挽回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1990年,发现并查处2起违法合同案件,合同金额3.94万元;调解1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合同金额7200元,争议金额2200元;确认无效经济合同14件,合同金额46.41万元。为1家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万元。
  1991年,仲裁案件141件,合同纠纷金额96万元,结案114件,上缴国库40.8万元,收取仲裁费7200元口头调解经济合同纠纷7起,合同金额20.2万元,争议金额6.4万元。
  1992年以后,全面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常态化,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减少趋势。1994年9月,德化县工商局根据国家规定,撤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经济合同纠纷案由泉州市工商局仲裁机关受理。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政区与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社会团体、金融、农业与农村经济、林业、工业、陶瓷、矿业、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农村小康建设与人民生活、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乡镇概况、人物等类目。记载了1988-2007年德化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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