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兵役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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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12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兵役制度
分类号: E265
页数: 2
页码: 492-493
摘要: 本节记述了德化县义务兵役制、志愿兵役制的规定情况。
关键词: 德化县 兵役 制度

内容

一、义务兵役制
  1988年,县执行198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陆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为3年,海军、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为4年。
  1999年,陆、海、空三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为2年。服役期满的义务兵,多数退出现役;少数技术兵和基层骨干,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志愿,可继续留队超期服役。义务兵退役后,原则上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城镇退伍军人安排适当工作,农村退伍军人多数回原籍参加生产或自谋职业,少数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安排工作。
  二、志愿兵役制
  1988,县执行198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服役期从转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8年,一般不超过12年,年龄在35岁以下。部队特殊需要的,本人自愿,经军级以上机关批准也可以延长。
  1998年,县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服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3年,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岁。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志愿兵役制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改由政府安排工作,服现役不满10年(含义务兵服役期)按义务兵退伍办法安置,满10年后由国家负责安排工作,连续服役满30年作退休安置。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政区与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社会团体、金融、农业与农村经济、林业、工业、陶瓷、矿业、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农村小康建设与人民生活、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乡镇概况、人物等类目。记载了1988-2007年德化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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