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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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11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人民调解
分类号: D926.1
页数: 2
页码: 482-483
摘要: 本节记述了德化县调解组织与队伍、纠纷调解、开展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的工作情况。
关键词: 德化县 人民调解 工作

内容

一、调解组织与队伍
  1988年以后,县人民调解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中心,重点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
  1989年6月,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在全县202个村(居)民委员会中设立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设副主任1人;委员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2003年,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强新时期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开展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厂矿企业、事业)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在全县18个乡(镇)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居(企业、事业)调委会主任、司法所所长(或司法助理员)及综治、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和懂法律的社会志愿者组成。
  2004年以后,继续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规范化建设,以及接边地区、行业的调解组织建设。至2007年年底,全县建立乡(镇)、村(居)基层调解委员会227个,选配调解员1136人。
  二、纠纷调解
  (一)调解工作制度1990年下半年,贯彻实施司法部《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对基层调解委员会久调不决的疑难民间纠纷,由司法助理员按照“办法”所规定的受理、回避、执行等操作规程进行处理。
  1994年5月以后,县根据司法部《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调解办法》规定,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居所地)、所在单位、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成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制度。
  1995年以后,县各级调解组织建立和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民间纠纷排查制度,每季度定期排查,重大节假日前排查,纠纷多发地、敏感时期、热点难点问题集中专项排查治理;社情报告制度,对辖区内民间纠纷动态了解透,抓住苗头,详细分析,及时向地方党政领导、有关部门、上级机关报告和反映社情民意;培训制度,每个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乡(镇)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受由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组织培训,新担任的人民调解员必须进行岗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表彰奖励制度,县政府拨出一定款额作为表彰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经费,对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调委会、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二)排查化解纠纷
  1988—1999年,县各级调解组织加强民间纠纷排查化解指导和调处工作;把预防民间纠纷激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研究探讨预防矛盾纠纷激化工作的经验和措施,强化第四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提出的“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以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为骨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预防、调处、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2000年以后,将人民调解大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在全县乡(镇)村(社区)开展“排查防激化、调解创‘四无”’(无民转刑、无非正常死亡、无群众性械斗、无集体上访)活动。在重大活动前夕,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重点人、重点户、重点事、重点区域进行集中超前排查,重点排查因婚姻、家庭、邻里、损害、债务、拆迁、物业管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及可能出现的“民转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问题,做好重大、复杂矛盾和上访苗头的稳控工作,对排查发现的犯罪线索立即上报公安机关。
  至2007年,全县排查各类民间矛盾纠纷24588件,调解处理成功24089起(件),成功率达97%以上,有效地消除社会各种不安定因素。
  三、开展人民调解示范活动
  2007年,在全县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经推荐、考评,国宝司法所被省司法厅命名为“人民调解示范乡镇司法所”,龙浔镇南门社区调委会、浔中镇浔中村调委会、三班镇泗滨村调委会、水口镇湖坂村调委会、国宝乡厚德村调委会被省司法厅命名为“人民调解示范村居(社区)调委会”,32名调解员被省司法厅授予“示范人民调解员”称号。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政区与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社会团体、金融、农业与农村经济、林业、工业、陶瓷、矿业、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农村小康建设与人民生活、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乡镇概况、人物等类目。记载了1988-2007年德化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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