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林业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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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103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林业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473-474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8年至2005年德化县法院对关于林业刑事案件的工作情况。
关键词: 林业 审判 人民法院

内容

1988年,县法院选择一批刑事典型案件到案发地乡(镇)村进行公开宣判,以案释法,严厉打击盗伐滥伐、失火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分子。同时,与林业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深入林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开展林业安全生产教育,维护林业生产秩序。是年,林业庭改变每案4人同步进行的作法,采取案件分配到人、责任到人的措施,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受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12件,审结9件。审理中,查清争执地现状、引起纠纷过程、权属凭证、经营管理等状况,并绘制地形图、标明界址。至1990年,审结山林权属纠纷13件,盗伐滥伐林木19件27人。
  1991年8月21日,依法公开审判某乡村民非法捕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蟒蛇案,3名被告均被以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是年,审结林业刑事案件9件13人,林业民事案件13件,林业经济案件9件。
  1992年,在林业审判工作中,对危害森林资源的,着重打击并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对矛盾易于激化的,抓紧审理;对容易造成财产损失的,裁定先予执行;受理并审结林业刑事案件11件14人,林业经济、林业民事案件23件。至1994年,审结林业刑事案件20件28人,其中失火案件11件11人,滥伐珍贵树种1件3人,盗伐滥伐林木8件14人。
  1995年,与公安、检察和林业部门协作,严厉打击一批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分子;选择盗伐林木典型案件4件12人,到盗伐、滥伐林木犯罪较突出的乡(镇)公开宣判。当年,受理林业刑事案件20件54人,审结17件44人,其中判处5年有期徒刑2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37人,其他处理7人。
  1996年,受理并审结盗伐滥伐林木、失火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35件42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7人;重视附加刑的适用,并处或单处罚金2.8万元。1997年4月29日,在雷峰镇召开毁林犯罪宣判会,对3件失火案和1件盗伐林木案进行公开宣判。全年审结盗伐、滥伐、失火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9件16人。1998—2000年,审结盗伐滥伐林木、失火、非法收购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蚊蛙、擅自砍伐国家二级野生珍贵植物香樟等犯罪案71件122人。
  2001年,贯彻最高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2002年,坚持从重从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2人;对省法院督办的特大盗伐林木一案,从重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2年;协助并执行德化县林业局申请执行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租赁纠纷案。至2002年,审结林业刑事案件45件76人。
  2003—2005年,在各乡(镇)、村宣传《失火案件警示录》,到南埕、大铭、三班、盖德4个乡(镇)召开失火案件现场宣判大会;审结林业刑事案件61件77人,其中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0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2人,宣告缓刑9人。2007年,与森林公安、林业检察联合开展“送法下乡”法律宣传活动;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执法监察活动,为6个乡(镇)分别举行6场涉及林业法律法规的咨询、宣传活动,以案释法,加强对森林防火、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的宣传力度。审结林业刑事案件37件58人,其中失火6件6人,盗伐林木23件43人,滥伐林木6件7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件1人,故意毁坏财物(林木)1件1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件2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3件26人,判处拘役的5件5人,被宣告缓刑的20件27人,并处罚金30件51人;审结林业行政诉讼案件1件。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政区与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社会团体、金融、农业与农村经济、林业、工业、陶瓷、矿业、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农村小康建设与人民生活、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乡镇概况、人物等类目。记载了1988-2007年德化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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