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商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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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10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商事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4
页码: 467-469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7年至2007年德化县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范围扩大,原来用行政手段解决问题改为由“民法”来调整的情况。
关键词: 民商事 审判 人民法院

内容

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以后,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范围扩大,原来用行政手段解决问题改为由“民法”来调整。1988年,县法院开展以“强化审判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强化合议庭职责”为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制定《民事(经济、林权)起诉须知》,强化“谁主张、谁举证”规范当事人起诉活动。是年,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296件,其中民事案件233件,离婚案件占结案总数,的41.6%;审结经济合同纠纷63件,诉讼标的71万元,为国家、集体挽回损失51万元。1989年,城关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被告身藏炸药和雷管,准备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况下与其“同归于尽”,审判人员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避免一场流血事件。办结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占结案总数的33.9%,债务纠纷占结案总数的24.5%。审结经济合同纠纷96件,诉讼标的242万元。其中,审结金融机构起诉65件,收回逾期贷款168万元。
  1990年,办结的民事案件中,债务、离婚案件仍成为主要类型。通过审理民事纠纷,有效防止矛盾激化24起,防止当事人自杀2人次。经济审判庭公开宣判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泉州公司对一职工除名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
  199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改变重实体轻程序、重调解轻审判的传统做法。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案件庭审过程中,实行辩论式审判方式。举证制度的规范化,提高了民事案件的审理质量和速度。受理民事案件606件,其中债务纠纷案件230件,是1990年116件的2倍。经济纠纷案件中,原告为银行、企业单位的增多,被告大部分为倒闭企业、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案件增多。告申庭、雷峰法庭利用水口镇、南埕镇圩日设点办案,接受群众告诉。城关法庭到身体瘫痪的某被告家中就地审理民事案件。
  1992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债务案件仍居首位,案件类型增多,首次出现当事人失踪案件。开展集中清理金融债权专项活动,为金融部门收回逾期贷款和为企业追回被欠资金120万元。基层法庭开展“社教”活动,落实“五类案件”马上办、“四类案件”就地办,方便群众诉讼。“五类案件”指赡养、抚养、扶养案件;矛盾易于激化的案件;影响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种子等购销合同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生产用水、耕牛等纠纷案件;关系各村企业生产发展的经济纠纷案件;应马上办的其他案件。“四类案件”指一方当事人为残疾人的;一方当事人因病行动不便的;影响农业生产,急需解决的纠纷案件;其他必须到当地办的案件。
  1993年3月,县法院成立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实行调解、执行“一条龙”服务;当年调解经济、民事纠纷案件83件,标的43.73万元,执结43件,执行标的19.57万元。是年,推行“直接开庭”庭审方式,变法院调查为主为当事人举证为主,发挥律师在代理诉讼中的作用;审结首例某未成年人起诉其父抚养费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994年,注重提高审判人员庭审能力;11月,连续四天开展“民事案件直接开庭”观摩活动,将审判各阶段列出50个项目进行评比。1995年,审理劳动争议、劳动报酬等案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审结经济案件中,为银行、信用社、营业所等金融机构回笼资金150万元,为企业收回欠款554万元;首次审结陶瓷厂破产案。
  1996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事审判机关开始受理损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继续改革审判方式,重点增强庭审功能核心,抓好公开审判,简化环节,强化举证责任,增强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为配合国有企业实现转制经营,派出审判人员驻扎企业,为企业追回欠款500余万元。
  1997年3月,审结中外合资福建省德化晖龙陶瓷有限公司破产案,收回财产478.3万元。10月,全市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会议在县法院举行。是年,组成“国有企业经济纠纷审理组”,对国有企业债权进行集中审理、清收,为国有企业收回资金600余万元;审理金融机构起诉的经济纠纷案件1281件,诉讼标的1544.95万元,为金融机构收回资金1054万元。雷峰法庭结合山区特点,建立送达网络,设立便民联络点,发放便民联系卡,推行公开服务承诺,完善便民设施;成功化解某生产组村民因侵权纠纷引发的近百人械斗事件。
  1998年,继续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审结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案件9件,标的835.36万元,防止国有资金的流失;审结金融机构起诉的经济纠纷案件1142件,标的1678.66万元。开展“创建公正文明窗口”活动,做到“五结合”,即坚持依法、慎重、及时、快速、便民结合;对老人、妇女等主体起诉的案件,做到受理、审理、裁判、送达、执行“五优先”。雷峰法庭建立健全辖区送达网络,被省法院评为“全省创建公正文明窗口先进单位”。
  1999年9月,全市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县法院召开。是年,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快审、快判、快执基金会、土地、房地产案件,以及国有企业、银行、财政资金的案件;专项清理涉及财政、金融案件,审结标的1000.7万元,执结600多万元。
  2000年,依法拍卖德化酒厂的厂房、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基金会起诉的借贷案件,审结基金会案件895件,执结636件,收回资金1603.3万元;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老、弱、病、残和未成年人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1万多元。
  2001年,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试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落实“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分立制度;初步建立审判工作流程管理机制;规范刑事、民事、经济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各类案件159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62.1%。加强劳务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力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审结415件,执结403件,涉及劳务工资123.15万元。雷峰法庭审理3名未成年人状告父母给付抚养费、教育费的案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福建电视台等媒体对此作了报道。
  2002年,落实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要求,对审判公开、流程管理、繁简分流、裁判文书等制度进行改革。主动服务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企业缓、减、免交诉讼费61件,金额10.7万元。在各业务庭之间开展以比质量、比效率为主题的“双比季度竞赛”活动,民商案件在1个月内结案的占59.7%、3个月内结案的占96.1%、6个月内结案的仅占3.9%,杜绝超审限现象。
  2003年,实行“末位轮空制”和案件分流制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缓和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办案质量;探索繁简分流改革,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各类民商案件1175件,占案件总数的88.5%。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到审判全过程,加强庭前说服动员和庭中调解,灵活运用“真诚面对面法”“背靠背调解法”“角色互换法”等调解方法进行调解。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915件,占69%。
  2004年,妥善处理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等案件,注重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审结婚姻、继承类案件216件;依法审理农村承包、林权改革等涉及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劳务工资等案件,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慎重审理借款、买卖以及企业承包、租赁等合同案件,审结1022件,标的2197.89万元。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涉及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务工资等诉讼案件,实行缓、减、免交诉讼费。落实司法救助180人,缓、减、免交诉讼费13.48万元。
  2005年,制定突发性、群体性纠纷案件处置预案,妥善审理劳动争议、劳资纠纷等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案件,审结97件,涉及劳动工资64.6万元;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在全县选取18个联系点,推行法官邀请人民调解员观摩庭审、人民调解员预约法官指导等互动措施,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并完善诉讼指导、风险提示、首问负责、巡回办案等便民制度,体现司法人文关怀;针对山区农村当事人路途遥远、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关转移的情况,推行“午间法庭”“假日法庭”“厂间法庭”等措施,方便农村群众诉讼。
  2006年,推行审判工作为民营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和优化企业用工环境服务的12条措施,帮助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探索调解新机制,建立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联系点和联席会议制度,采取“附加法”“提醒法”督促调解协议履行。加强对涉农案件、林业案件的审判,主动为新农村建设、林权改革服务。
  2007年,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促进稳定”的工作主线,优先审理涉及陶瓷、矿业、旅游等领域发生的纠纷案件,依法慎重审理离婚、买卖合同、侵权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县法院制定并实施《关于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工作意见》,邀请人大代表、乡(镇、村、居)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案件调解,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调解网络。当年,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1033件,调解撤诉率62%。
  附:“牛DNA亲子鉴定”案
  2002年6月,雷峰镇上寨村周某的小公牛随母牛在戴云山麓“凤坑草场”放养时失踪。9月,周某以南埕镇梓垵村阮某非法侵占其小公牛、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小公牛为其所有,并责令被告返还该牛。审理过程中,县法院委托兽医师对该牛犊及原、被告各自的母牛分别抽取血样,委托泉州中级法院法医鉴定技术处送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DNA检验。同年12月,经鉴定确认:送检牛犊与被告阮某的母牛不存在遗传关系,与原告周某的母牛在所有检验的标记中存在遗传关系。2003年1月,县法院一审判决牛犊归周某所有。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政区与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社会团体、金融、农业与农村经济、林业、工业、陶瓷、矿业、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农村小康建设与人民生活、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乡镇概况、人物等类目。记载了1988-2007年德化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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