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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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098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法院
分类号: D926.2
页数: 22
页码: 466-47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德化县法院的机构、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林业审判、案件执行、告诉申诉、审判监督等工作情况。
关键词: 德化县 法院 工作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1988年,德化县人民法院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林业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信访室,以及城关、雷峰、上涌、赤水4个基层法庭。
  1990年12月,县法院成立告诉申诉审判庭。
  1996年6月,县法院设立政工科。
  1998年2月,县法院成立研究室和法警大队,撤销刑事审判庭,设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
  2000年3月20日,县法院成立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同年7月,告诉申诉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撤销,成立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刑事审判庭,城关人民法庭更名为龙浔人民法庭。
  2002年11月,县法院设立人民代表联络室。
  2003年,县法院进行机构改革,民事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二庭,统称民商事审判,实行大民事格局;内设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林业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挂执行庭牌子)、行政装备科、政治处(由政工科更名“政治处”),直属机构有司法警察大队、纪检组、监察室,保留龙浔、雷峰、赤水、上涌4个基层法庭。
  2007年,县法院内设机构、基层法庭不变。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88年,县法院坚持“两打”(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方针,把中央规定的7个方面、21种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从重从快审判处理。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57件88人,其中盗窃案件25件31人,占全部案件的43.9%。
  1989年,推行刑事审判“二公开一监督”制度,执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对具有坦白交代罪行、退出赃款等情节的犯罪分子,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分别给予减轻或从轻判处。是年,确定1名审判员专人负责,邀请2名共青团员组成合议庭,专门审理少年犯案件。
  1990年,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恶性案件数量增加,青少年犯罪案件数继续上升,在学中学生犯罪人数增加。至年底,县法院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81件288人,其中盗窃82件155人,占45.3%。
  1991年,重大恶性案件、贪污挪用、受贿案件及青少年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桂阳乡、水口乡两名农民私种罂粟加工成鸦片出售,以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5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6名农民有期徒刑3至9年。审结少年犯15件15人,其中未成年人抢劫案件4起,年龄最小15岁。县法院聘请共青团县委、县关心下一代协会等3名人员为特邀陪审员,组成少年合议庭,运用“寓教于审”特殊方式,依法予以从轻处罚8人,减轻处罚7人。对4名在服刑中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裁定减刑、假释。
  1992年,盗窃案件26件43人,占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3件124人的30.58%;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案件16件18人。县法院在某铁矿召开宣判会,宣判原铁矿正、副厂长等6名受贿罪犯。1993年,开展打击“车匪路霸”“反盗窃”“扫黄打丑”“打假”等专项斗争。审结各类刑事案件76件107人,其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案件11件14人,盗窃犯罪案件20件29人,2名盗窃犯被判极刑,执行枪决。
  1994年,抢劫案件增多,盗窃案件数额巨大(涉案49人),经济犯罪“串案窝案”频发,青少年暴力犯罪突出,“两劳”人员重新犯罪有所抬头(涉案14人)。县法院加大“严打”力度,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35件247人,其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案件22件32人;召开7场宣判会,对39件94人进行集中宣判,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70人。
  1995年,县法院把发生在“一机关三部门”(党政机关、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作为打击重点,1名建筑公司经理23次收受贿赂、组织私分公款,被以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2年;严惩重大诈骗、投机倒把、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偷税等破坏经济秩序犯罪,1名被告人以虚构承包人身份将251吨氯酸钾转移或销售,致使某化工公司货款13.43万元无法回收,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退还全部赃款。
  1996年4月,实行“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开展“打现行、挖团伙、打流窜、追逃犯”专项斗争,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反腐败斗争。1名银行副行长受贿1.2万元,违反信贷制度,造成银行629万余元资金无法收回,以银行名义为他人贷款担保,致使银行对某企业2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当年,审结各类刑事犯罪案件395件639人,强奸犯、盗窃犯等数名犯罪分子被执行处决。
  1997年,改革刑事案件庭审方式,由审问式审理改为控辩式审理。是年,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原则,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对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192份,总销售额897.51万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投机倒把罪分别判处两犯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5年和剥夺政治权利3年;2名被告人伪造印章、委托书、贷款担保,骗取营业执照,提供虚假产权证明,行贿银行领导13.45万元,骗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1280万元本息未能偿付,两案犯均被一审认定犯诈骗罪、行贿罪,决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20年和剥夺政治权利3年、有期徒刑14年和剥夺政治权利2年。
  1998年,严格执行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斗争。是年,严厉惩治各种经济犯罪,判处一批公路“蛀虫”,对建设工程收受贿赂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同时,一批罪大恶极的杀人犯、拐卖妇女犯被执行枪决。
  1999年,加强以案释法工作,县法院审判的绑架案、贩卖虎纹蛙案庭审现场在泉州电视台《现在开庭》栏目播出。严厉惩治经济犯罪,1名信用社代办员私自截留资金113.42万元,占用资金36.04万骗取贷款91.68万元,县法院以金融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贷款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罚金10万元;责令其退出、发还非法所得人民币205.11万元及利息,退出、
  发还金融凭证诈骗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9.04万元及利息。2000年,县法院依法分别对持械抢劫他人财物20余万元并致他人重伤的抢劫、盗窃、故意杀人的一批罪犯执行死刑。
  2001年,县成立“严打”整治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把杀人、故意伤害、抢劫、重大盗窃、盗伐滥伐林木、“六合彩”赌博等犯罪作为惩处重点。全年审结上述重点案件131件,其中报复杀人犯被执行死刑;审结未成年犯罪27件36人,判处缓刑16人。
  2002年,贯彻“稳、准、狠”方针,把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盗窃、“六合彩”赌博等多发性犯罪列为“严打”整治重点,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工作,惩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协助泉州中级法院对一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审结各类盗窃案件67件108人,占刑事案件总数的30.45%2003年,制定刑事案件简易化程序,试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加快办案速度。是年,重点打击各种黑恶势力犯罪,打击杀人、抢劫、绑架、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打击抢夺、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
  2004年,开展打击“六合彩”赌博等专项行动,组织到发案地召开宣判会,发放典型案例材料,扩大办案社会效果。对在泉州、永春、德化等地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犯罪活动、非法经营“六合彩”的犯罪集团案,首要分子、主犯被分别判处和执行有期徒刑11年、16年,并处罚金11.2万元、8万元。
  2005年,严厉打击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罪犯。县法院审结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等刑事犯罪案件249件395人,其中侵犯财产犯罪案件99件157人。泉州中级法院在德化召开宣判执行大会,对绑架犯、绑架抢劫犯、故意杀人犯等一批罪犯执行枪决。
  2006年,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县法院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犯,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力度。与县关工委联合建立未成年犯罪帮教协调机制,挽救教育一批未成年人。审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案件143件239人,占刑事案件总数64.13%。
  2007年,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案件数同比2006年下降2.2%,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62人。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恶势力团伙犯罪,从快审理3个恶势力团伙、35名被告人涉嫌犯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的罪犯进行造册登记、分类管理、跟踪帮教。召开未成年缓刑犯帮教会,强化向前和向后延伸帮教工作。
  第三节 民商事审判
  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以后,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范围扩大,原来用行政手段解决问题改为由“民法”来调整。1988年,县法院开展以“强化审判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强化合议庭职责”为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制定《民事(经济、林权)起诉须知》,强化“谁主张、谁举证”规范当事人起诉活动。是年,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296件,其中民事案件233件,离婚案件占结案总数,
  的41.6%;审结经济合同纠纷63件,诉讼标的71万元,为国家、集体挽回损失51万元。1989年,城关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被告身藏炸药和雷管,准备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况下与其“同归于尽”,审判人员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避免一场流血事件。办结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占
  结案总数的33.9%,债务纠纷占结案总数的24.5%。审结经济合同纠纷96件,诉讼标的242万元。其中,审结金融机构起诉65件,收回逾期贷款168万元。
  1990年,办结的民事案件中,债务、离婚案件仍成为主要类型。通过审理民事纠纷,有效防止矛盾激化24起,防止当事人自杀2人次。经济审判庭公开宣判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泉州公司对一职工除名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
  199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改变重实体轻程序、重调解轻审判的传统做法。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案件庭审过程中,实行辩论式审判方式。举证制度的规范化,提高了民事案件的审理质量和速度。受理民事案件606件,其中债务纠纷案件230件,是1990年116件的2倍。经济纠纷案件中,原告为银行、企业单位的增多,被告大部分为倒闭企业、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案件增多。告申庭、雷峰法庭利用水口镇、南埕镇圩日设点办案,接受群众告诉。城关法庭到身体瘫痪的某被告家中就地审理民事案件。
  1992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债务案件仍居首位,案件类型增多,首次出现当事人失踪案件。开展集中清理金融债权专项活动,为金融部门收回逾期贷款和为企业追回被欠资金120万元。基层法庭开展“社教”活动,落实“五类案件”马上办、“四类案件”就地办,方便群众诉讼。“五类案件”指赡养、抚养、扶养案件;矛盾易于激化的案件;影响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种子等购销合同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生产用水、耕牛等纠纷案件;关系各村企业生产发展的经济纠纷案件;应马上办的其他案件。“四类案件”指一方当事人为残疾人的;一方当事人因病行动不便的;影响农业生产,急需解决的纠纷案件;其他必须到当地办的案件。
  1993年3月,县法院成立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实行调解、执行“一条龙”服务;当年调解经济、民事纠纷案件83件,标的43.73万元,执结43件,执行标的19.57万元。是年,推行“直接开庭”庭审方式,变法院调查为主为当事人举证为主,发挥律师在代理诉讼中的作用;审结首例某未成年人起诉其父抚养费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994年,注重提高审判人员庭审能力;11月,连续四天开展“民事案件直接开庭”观摩活动,将审判各阶段列出50个项目进行评比。1995年,审理劳动争议、劳动报酬等案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审结经济案件中,为银行、信用社、营业所等金融机构回笼资金150万元,为企业收回欠款554万元;首次审结陶瓷厂破产案。
  1996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事审判机关开始受理损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继续改革审判方式,重点增强庭审功能核心,抓好公开审判,简化环节,强化举证责任,增强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为配合国有企业实现转制经营,派出审判人员驻扎企业,为企业追回欠款500余万元。
  1997年3月,审结中外合资福建省德化晖龙陶瓷有限公司破产案,收回财产478.3万元。10月,全市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会议在县法院举行。是年,组成“国有企业经济纠纷审理组”,对国有企业债权进行集中审理、清收,为国有企业收回资金600余万元;审理金融机构起诉的经济纠纷案件1281件,诉讼标的1544.95万元,为金融机构收回资金1054万元。雷峰法庭结合山区特点,建立送达网络,设立便民联络点,发放便民联系卡,推行公开服务承诺,完善便民设施;成功化解某生产组村民因侵权纠纷引发的近百人械斗事件。
  1998年,继续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审结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案件9件,标的835.36万元,防止国有资金的流失;审结金融机构起诉的经济纠纷案件1142件,标的1678.66万元。开展“创建公正文明窗口”活动,做到“五结合”,即坚持依法、慎重、及时、快速、便民结合;对老人、妇女等主体起诉的案件,做到受理、审理、裁判、送达、执行“五优先”。雷峰法庭建立健全辖区送达网络,被省法院评为“全省创建公正文明窗口先进单位”。
  1999年9月,全市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县法院召开。是年,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快审、快判、快执基金会、土地、房地产案件,以及国有企业、银行、财政资金的案件;专项清理涉及财政、金融案件,审结标的1000.7万元,执结600多万元。
  2000年,依法拍卖德化酒厂的厂房、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基金会起诉的借贷案件,审结基金会案件895件,执结636件,收回资金1603.3万元;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老、弱、病、残和未成年人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1万多元。
  2001年,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试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落实“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分立制度;初步建立审判工作流程管理机制;规范刑事、民事、经济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各类案件159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62.1%。加强劳务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力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审结415件,执结403件,涉及劳务工资123.15万元。雷峰法庭审理3名未成年人状告父母给付抚养费、教育费的案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福建电视台等媒体对此作了报道。
  2002年,落实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要求,对审判公开、流程管理、繁简分流、裁判文书等制度进行改革。主动服务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企业缓、减、免交诉讼费61件,金额10.7万元。在各业务庭之间开展以比质量、比效率为主题的“双比季度竞赛”活动,民商案件在1个月内结案的占59.7%、3个月内结案的占96.1%、6个月内结案的仅占3.9%,杜绝超审限现象。
  2003年,实行“末位轮空制”和案件分流制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缓和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办案质量;探索繁简分流改革,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各类民商案件1175件,占案件总数的88.5%。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到审判全过程,加强庭前说服动员和庭中调解,灵活运用“真诚面对面法”“背靠背调解法”“角色互换法”等调解方法进行调解。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915件,占69%。
  2004年,妥善处理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等案件,注重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审结婚姻、继承类案件216件;依法审理农村承包、林权改革等涉及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劳务工资等案件,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慎重审理借款、买卖以及企业承包、租赁等合同案件,审结1022件,标的2197.89万元。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涉及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务工资等诉讼案件,实行缓、减、免交诉讼费。落实司法救助180人,缓、减、免交诉讼费13.48万元。
  2005年,制定突发性、群体性纠纷案件处置预案,妥善审理劳动争议、劳资纠纷等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案件,审结97件,涉及劳动工资64.6万元;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在全县选取18个联系点,推行法官邀请人民调解员观摩庭审、人民调解员预约法官指导等互动措施,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并完善诉讼指导、风险提示、首问负责、巡回办案等便民制度,体现司法人文关怀;针对山区农村当事人路途遥远、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关转移的情况,推行“午间法庭”“假日法庭”“厂间法庭”等措施,方便农村群众诉讼。
  2006年,推行审判工作为民营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和优化企业用工环境服务的12条措施,帮助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探索调解新机制,建立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联系点和联席会议制度,采取“附加法”“提醒法”督促调解协议履行。加强对涉农案件、林业案件的审判,主动为新农村建设、林权改革服务。
  2007年,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促进稳定”的工作主线,优先审理涉及陶瓷、矿业、旅游等领域发生的纠纷案件,依法慎重审理离婚、买卖合同、侵权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县法院制定并实施《关于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工作意见》,邀请人大代表、乡(镇、村、居)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案件调解,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调解网络。当年,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1033件,调解撤诉率62%。
  附:“牛DNA亲子鉴定”案
  2002年6月,雷峰镇上寨村周某的小公牛随母牛在戴云山麓“凤坑草场”放养时失踪。9月,周某以南埕镇梓垵村阮某非法侵占其小公牛、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小公牛为其所有,并责令被告返还该牛。审理过程中,县法院委托兽医师对该牛犊及原、被告各自的母牛分别抽取血样,委托泉州中级法院法医鉴定技术处送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DNA检验。同年12月,经鉴定确认:送检牛犊与被告阮某的母牛不存在遗传关系,与原告周某的母牛在所有检验的标记中存在遗传关系。2003年1月,县法院一审判决牛犊归周某所有。
  第四节 行政审判
  1987年5月27日,县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行政案件由原民事审判庭受理改为行政审判庭受理。1988—1989年,依法审理3件公民不服林业及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案。1990年9月18日,公开宣判一村民诉乡政府不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案。审理中,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1991年4月10日,组织对县土地局申请的3件强制执行案进行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3座。10月,专题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情况,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门审议意见,对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给予支持和监督。是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分别涉及治安、土地、林业、税务等4个方面。
  1992年,依法审理公民诉不服计量单位行政处罚决定的3件案件;治安、土地、计量案件占行政案件的60%。
  1993年,首次出现卫生行政诉讼案件;县法院与行政机关召开20多场座谈会,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5件,执结标的8000余元。同年,设立矿产执行室、公路征费执行室、交通征费执行室、公路路政执行室,配合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1994年,首次受理不服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案、侵犯人身权利案。全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3件,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6件,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1995年,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是当事人提起诉讼,不服公安、土地、工商、城建、林业等行政机关的收容审查、收容教育、房屋拆迁、侵权等具体行政行为。当年,县法院审结一村民不服县某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该案涉及标的300余万元,经审理,县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撤销县某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41件,标的11.68万元;执结县劳动局申请的首例非法使用女童工行政处罚案,县某工艺厂败诉交付3000元罚款。同年,撤销设立在行政机关的4个执行室,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统一划归行政庭执行。
  1996年,实行行政案件由院长统一审批制度,主动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健全与行政机关联络的工作机制,召开由县劳动局、环保局、公路局、交通局、建委等8个行政执行联络单位参加的联络工作座谈会;加强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工作。全年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47件,标的25.77万元。至是年,县法院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70多件,协助执行15个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为670多件。
  1997年,受理邮电、稽征、环保、卫生防疫、建设等各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95件,标的100余万元。县第四期旧街改造时,4户被拆迁户拒绝拆迁,县建设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县法院认为建设局行政裁决合法,即向当事人耐心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促使4户被拆迁户主动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同年4月,由县环保机关申请,县法院对私设洗金机非诉执行案件进行执行,取缔数台非法洗金机,收缴排污费2万余元。1998年,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39件,标的64.72万元。1999年3月,组织10余名干警强制执行县建设局申请的非诉执行案件,强制拆除一村民违章建筑的房屋。同年8月,县法院依法协调6名原告起诉乡政府行政赔偿案,原告获赔偿4.6万元。
  至1999年,依法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起诉,审结行政诉讼案件81件,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588件,标的85万元。
  2000年,执结计生、环保、土地、电信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10件,标的31万元。注重探索行政诉讼改革,组织撰写的《试述行政诉讼司法变更》一文获全省法院第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全国第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
  2002年,探索非诉案件执行的新方法,加大对行政机关申请的计生、土地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年12月10日,组织由59名干警组成的执行队伍,依法对某村一座危房进行强制拆除,消除安全隐患。2001—2003年,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675件,标的156.1万元。
  2004—2006年,发挥行政审判的协调功能,化解行政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2004年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56件,标的26.7万元。
  2007年,将行政审判作为协调政府与群众关系、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把行政审判作为“化解器”和“减压阀”。重视沟通协调,百分之五十的案件当事人自愿撤诉。受理并审结行政诉讼案件8件,执结环保、公路稽征、计生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51件。
  第五节 林业审判
  1988年,县法院选择一批刑事典型案件到案发地乡(镇)村进行公开宣判,以案释法,严厉打击盗伐、滥伐、失火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分子。同时,与林业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深入林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开展林业安全生产教育,维护林业生产秩序。是年,林业庭改变每案4人同步进行的作法,采取案件分配到人、责任到人的措施,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受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12件,审结9件。审理中,查清争执地现状、引起纠纷过程、权属凭证、经营管理等状况,并绘制地形图、标明界址。至1990年,审结山林权属纠纷13件,盗伐滥伐林木19件27人。
  1991年8月21日,依法公开审判某乡村民非法捕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蟒蛇案,3名被告均被以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是年,审结林业刑事案件9件13人,林业民事案件13件,林业经济案件9件。
  1992年,在林业审判工作中,对危害森林资源的,着重打击并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对矛盾易于激化的,抓紧审理;对容易造成财产损失的,裁定先予执行;受理并审结林业刑事案件11件14人,林业经济、林业民事案件23件。至1994年,审结林业刑事案件20件28人,其中失火案件11件11人,滥伐珍贵树种1件3人,盗伐滥伐林木8件14人。
  1995年,与公安、检察和林业部门协作,严厉打击一批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分子;选择盗伐林木典型案件4件12人,到盗伐、滥伐林木犯罪较突出的乡(镇)公开宣判。当年,受理林业刑事案件20件54人,审结17件44人,其中判处5年有期徒刑2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37人,其他处理7人。
  1996年,受理并审结盗伐滥伐林木、失火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35件42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7人;重视附加刑的适用,并处或单处罚金2.8万元。1997年4月29日,在雷峰镇召开毁林犯罪宣判会,对3件失火案和1件盗伐林木案进行公开宣判。全年审结盗伐、滥伐、失火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9件16人。1998—2000年,审结盗伐滥伐林木、失火、非法收购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蚊蛙、擅自砍伐国家二级野生珍贵植物香樟等犯罪案71件122人。
  2001年,贯彻最高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2002年,坚持从重从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2人;对省法院督办的特大盗伐林木一案,从重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2年;协助并执行德化县林业局申请执行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租赁纠纷案。至2002年,审结林业刑事案件45件76人。
  2003—2005年,在各乡(镇)、村宣传《失火案件警示录》,到南埕、大铭、三班、盖德4个乡(镇)召开失火案件现场宣判大会;审结林业刑事案件61件77人,其中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0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2人,宣告缓刑9人。2007年,与森林公安、林业检察联合开展“送法下乡”法律宣传活动;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执法监察活动,为6个乡(镇)分别举行6场涉及林业法律法规的咨询、宣传活动,以案释法,加强对森林防火、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的宣传力度。审结林业刑事案件37件58人,其中失火6件6人,盗伐林木23件43人,滥伐林木6件7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件1人,故意毁坏财物(林木)1件1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件2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3件26人,判处拘役的5件5人,被宣告缓刑的20件27人,并处罚金30件51人;审结林业行政诉讼案件1件。
  第六节 案件执行
  1988年,县法院坚持“说服教育为主,强制执行为辅”方针,针对当事人具体情况,因人制宜,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1989年,申请执行的案件比1988年增加一倍多,“执行难”突出;采取拘留被执行人、扣押财产、冻结存款等强制措施9次;配合中心工作,执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等非诉执行案件。1990年,借贷、债务纠纷猛增,出现一批欠款大户,执行工作难度增加。县法院区别对待“不履行”的不同情况,对确无履行能力的,中止执行;对有实际困难的,协同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对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重大疑难强制执行的案件,研究措施,领导亲自指挥。全年执结案件中,执行和解的占结案数61.36%,强制执行的占结案数36.36%。
  1991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范执行工作,案件受理数明显增长,执结案件数由1988年35件增加到1991年299件。
  1992年以后,“执行难”日益突出,县法院充实执行力量,开展“执行大会战”等专项行动,保证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1993年,确定为“执行年”,分别于2月、8月开展执行大会战,为金融机构收回贷款62万元,对民政部门资金作专项清理。
  1994年,开展“以三个基层法庭为主、执行庭和法警配合”的轮片执行行动;与县工商银行、县木材公司等单位座谈,研究执行对策;发布限期执行通告,在县有线台曝光拒不履行债务人名单,依法对其采取查封、扣押、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5年,继续开展以法庭为主的分片包干或联合的执行行动,实行干警岗位责任制。执行中采取思想教育与强制措施相结合、集中突击打歼灭战的办法,实行案件中止执行制度,对符合中止条件的案件,裁定中止执行。当年11月,开展执行会战,执结155件,标的97.51万元。
  1996年,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当前执行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严肃执行纪律。7—10月,开展“百日执行会战”,执结203件,标的223.89万元,为金融系统追回逾期贷款87.3万元,为企业追回被拖欠款39.9万元。
  1997—1998年,每年3月、8—11月分别开展执行月活动、“百日执行大会战”。其中,1997年为执行配备专用车辆;实行联络卡制度,明确执行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严格执行办案纪律,杜绝以扣押人质、查封生产中设备等现象发生。1998年,重点建立执行庭的快速反应机制,实行分管副院长、执行庭长、执行员三层督办机制。
  1999年,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开展“执行年”活动。实施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改善执行环境,企事业单位、基层行政组织为执行对象的,积极配合、自觉履行,拖延不理的现象减少。同年5月,上涌法庭在上涌举行物品变卖会,38件适合在农村使用的物品被拍卖;6月,集中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款182.6万元。5—7月,开展“突击执行季”活动,执结765件,标的1895.3万元。11—12月,开展执行会战,出动执行人员900多人次,出车600多次,拨出经费4万多元,执结案件1100多件。
  2000年起,落实“审执分离”,实行执行案件集中管理,雷峰、上涌、赤水3个基层法庭可以受理本辖区的执行案件,其余乡(镇)的执行案件由执行庭统一执行。
  2001年,建立办案责任区以及责任区轮换等制度,规范执行工作。实行执行工作领导挂钩责任制;对涉及基层组织、部门的案件,注重协调、联系;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部署、研究、解决执行工作中疑难、复杂问题;转变传统的执行方法,逐步实现执行从以被执行人为主向被执行人财产为主的方法转变,对经法制说服教育后拒不履行的,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执行。全年查封房屋、店面、厂房267间(座),扣押财物83件,8次拍卖会拍卖标的近300万元,兑现德化某瓷厂、某陶瓷有限公司长期拖欠269名工人的劳务工资72万元。是年,开展“百日执行大会战”和“基金会、金融、财政周转金、劳务案件”等专项执行活动,执结1020件,标的1701.13万元。
  2002年,加大财产型执行措施,举办5场拍卖会、2场变卖会,成交金额400多万元。
  2003年,强化申请执行人举证责任,继续加大财产拍卖、变卖力度;建立中止执行案件跟踪制度和未结案件说明制度。强化执行过程的法制说服教育,开展执行风险教育,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把劳务纠纷、相邻纠纷等容易引起群体性矛盾激化的案件列为重点,及时兑现劳动者的劳务工资,执结劳务案件276件,标的26万元。
  2004年,开展历年来未结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案件、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清理,强化对执行评估、拍卖的监督,实行重大执行事项听证、财产型强制措施公示、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抽签或摇号等制度。开通劳务工资“绿色通道”,开展3次被拖欠的劳务工资集中发放活动,集中发放171名进城务工人员工资51万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05年,加大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财产型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组织公开拍卖、变卖6场次,成交金额378.7万元;推行执行和解,倡导案件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优先受理、执行拖欠工程款、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案件,执结劳动工资案件300件,为309名进城务工人员追回工资186.8万元。
  2006年起,与全国法院执行网络联网,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产权交易等“执行威慑机制”,强化执行力度。当年,组织拍卖、变卖财产(或财物)7场次,成交金额421.47万元。
  2007年,开展“执行宣传年”活动,发放宣传材料、举办法律咨询等,增进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建立执行联络员机制,聘请202名执行联络员,协助了解被执行人信息、送达法律文书,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开展清理积案“雷霆行动”,执结旧存积案699件,标的1247.3万元。
  第七节 告诉申诉
  1988年,县法院告诉申诉工作由信访室负责。对属告诉、申诉的诉状、信访件或来访者认真审查,加强指导,对告诉、申诉中不符合立案要求的给予解释,并告知当事人应负举证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转交有关业务庭立案;不属法院管辖的,按“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当年,县法院接受群众来信756件次,接待群众来访490人次;正、副院长处理群众来信15件,接待群众来访123人次;受理刑事申诉案件34件,审结18件。
  1990年12月25日,县法院成立告诉申诉审判庭,由其承担业务庭的立案工作,实现立、审分离;并承担申诉案件的审理、判决。自此,告诉申诉审判庭建立立案审查、受理登记、移送签收、协调等4项制度,理顺告诉申诉审判庭与各业务庭之间的关系;严格审查诉讼主体与请求的合法性和审查诉讼时效,避免当立不立、不该立而立的现象。至1992年,告诉申诉工作中审查立案1988件,处理群众来信2185件次。
  1993年,审查立案246件;接受群众来信194件次,处理来信35件次:接待群众来访125人次,并建立群众来访落实与反馈制度。
  1994—1999年,审查立案22639件,接受群众来信2099件次,处理群众来信2099件次,接待群众来访14692人。其中,1998年告诉申诉审查立案7150件,接受群众来信641件次,处理群众来信641件次,接待群众来访3353人,处理简易纠纷236件。
  2000—2007年,工作由审监庭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决定再审的案件2件。
  第八节 审判监督
  1988年,县法院认真审查起诉,把好立案关。审判中,严格执行诉讼法,做到公开审理。对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依法适时发出公告、通告,做到公开调查、公开质证、公开辩论,改变“重实体,轻程序”、庭审流于形式、“先判后审”等做法。同年,县法院规定的部分案件类型必须提交审委会讨论,使合议庭的职权得到尊重;组织庭审观摩,开展案例讨论,提高开庭质量,确保案件质量。县法院通过院长和分管副院长在审批案件中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
  1989年,逐步推行刑事审判“二公开一监督”制度。以公开审判为重心,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一律公开审理,就判决理由和根据作必要阐述,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开展案件评查和执法检查,对审结的54件民事案件,从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程序执行、书记员记录、案件执行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判工作。此后,重大审判活动均以报告、意见等形式报告,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和县人大及上级法院的监督。
  1990年12月25日,成立告诉申诉审判庭,由其承担业务庭的立案工作,实现立、审分离。
  1991年,制定实施《德化县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公开与监督制度》,建立《严明纪律、严格依法办事规定》,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离退休干部中聘请15名廉政监督员。同年8月,组织对1990年7月至1991年6月审结的363件案件进行评查。
  1992年3月,建立法院院长接待日制度,每月10日院长接访群众,解决群众诉讼中的难题。4月,召开廉政监督员座谈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7月,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主题,对164件民事、经济以及部分支付令进行执法检查,赋予廉政监督员质询权、查处权。
  1993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10件。同年11月,组织审判人员对前9个月审结的532件进行全面评查,好的和较好的占95%,对存在的问题作了纠正。
  1994年6月,试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针对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因故意或失职行为造成错案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追究,根据错案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及主客观原因等,按照违法必查、有错必纠、实事求是、责任自负等原则进行处罚,督促审判人员严格依法办案。判决案件中,上诉46件,二审办结23件,维持原判16件,改判5件,发回重审2件。同年,组织审判人员对1993年审结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行等269件案件,从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卷宗等4大方面51个项目进行评查,好的、较好的、一般的分别占84.4%、14.1%、1.5%。
  1995年,以查摆二审、再审案件为重点,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行中纪委“两个不准”补充规定,制定“七条禁令”实施细则,强化审判纪律监督。
  1997年1月,建立案件督办和监察通知书制度,重点督查该立不立、立而不审、久拖不结等问题;10月,根据当事人反映,查处3个错案,3名承办人承担错案责任。同年,开展司法公正年活动,开展3次大规模案件评查,自查互查5000件,针对存在问题作了整改。制定《关于进一步下放民事、经济、自诉案件裁判文书签发权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审判制度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款物、赃款赃物的管理规定》等制度,强化审判规范化建设。
  1998年,落实最高法院有关错案追究责任制的文件,开展“百案回访”,构筑“铁案工程”;以查处超审判期限为重点,查处违反实体、程序案件59件,7名审判人员承担错案责任;从立案、开庭、合议、判决、执行等环节进行规范办案,建立健全审判监督制约机制;重点贯彻落实中层领导一岗双责制,加大院领导对分管案件的监督力度。
  1999年,县法院向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发出征求意见书250份,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参加的座谈会2场次,走访人大代表95人次,发出征求意见卡等183份,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组织对1998年下半年至1999年12月审结的案件进行评查,其中7个错案的13名主审人、合议庭成员、签发人被全院通报,并追究办案责任。以公开庭审、公开裁判结果、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场所、公开办案流程为重点,继续推行“审务公开”制度。告诉申诉审判庭将案件受理情况录入电脑,确定审理期限,并以此对案件审理、执行期间进行跟踪管理。
  2000年,县法院撤销告诉申诉审判庭,成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实行审、监分离,建立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三项分立体制,理顺法院内部立案与审判、审判与执行、审判与监督的关系。2002年,制定《审判质量管理办法》和《关于审判监督督导评查的若干规定》,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规范审判监督。
  2004年,建立评定结果、普遍问题、个案问题“三通报”制度。
  2005—2007年,县法院成立案件评查小组,按季度采用抽查方式进行评查,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再审、抗诉、督办、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列为必查案件。规范质量等级评定,设立审判程序、实体裁判等117项标准,严格责任追究,在“三通报”制度基础上,建立“庭室整改反馈”通报制度,提高审判质量。通过评查、抽查,确定不合格案件,追究错案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1988年,德化县司法局设秘书科、宣传教育科、基层工作科;下辖律师事务所、公证处。1995年,德化县律师事务所更名为泉州戴云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设在龙浔镇南门街司法局大院;属事业单位编制,实行自收自支。
  1996年3月,县司法局秘书科更名为人秘科。1997年1月,德化县法律援助站成立。同年7月,县司法局人秘科更名为办公室,乡(镇)司法办改为司法所,司法局仅对乡(镇)司法所进行业务指导,乡(镇)司法所人员未纳入司法行政编制。
  1997年,县成立“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县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县综治办主任、司法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财政、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国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15个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协调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司法局基层科。各乡(镇)相继成立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各村(居)建立帮教小组,将“两劳”回归人员帮教措施责任落实到人,最大限度地减少“两劳”人员重新犯罪。至1998年,全县设立安置帮教机构21个,组建帮教小组217个,有帮教人员661人。
  2000年6月27日,泉州戴云律师事务所更名为福建德化戴云律师事务所。同年8月,公证处改为事业单位。同年10月,德化县法律援助站改为德化县法律援助中心,隶属于县司法局股级事业单位。同年11月,福建德化戴云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新成立“福建德化瓷城律师事务所”。原有9名执业律师按自愿组合方式分别加入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至年底,县司法局下属单位有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和3个法律服务所(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浔中法律服务所、龙浔法律服务所)。
  2001年,县综治委成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县司法局局长任组长;各乡(镇)、村(居)分别建立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和帮教小组,形成安置帮教工作网络。
  2002年7月,县司法局内设机构“科”改为“股”,保留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两个事业单位。是年10月,全县18个乡(镇)全部设立司法所,统一称为“德化县司法局××乡(镇)司法所”。
  2003年1月,全县18个乡(镇)司法所实行县司法局和乡(镇)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2006年2月,法律援助中心增加事业编制。2007年1月,龙浔、浔中司法所长配设为副科级干部。是年年底,县司法局设办公室、政工股、宣教股、基层股及派出的18个乡(镇)司法所,下属事业单位有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
  至2007年,建立健全会议、管理、衔接、帮教与安置、通报、培训等6项安置帮教工作机制,组成辖区内三级帮教网络。全县设立安置帮教机构19个,组建帮教小组814个,有帮教工作人员1420人。
  第二节 法制宣传
  一、“一五”普法教育
  1988—1990年,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继续组织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的“十法一例”为主要内容的“一五”普法宣传教育。发放《职工读本》《农民读本》《十法汇编》,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印制发放《农村普法及法律常识》《个体工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播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制录像,印发《法纪选编》《九法一例问答》《普法必读》等材料,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县党政机关、工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完成“十法一例”(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律知识教育,农村城镇居民完成“四法一例”(宪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婚姻法、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知识教育。
  二、“二五”普法教育
  1991—1995年,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专业法为主要内容,以领导干部、青少年(特别是在校生)、执法人员为重点对象的“二五”法制宣传教育。其间,县委、县政府批转县“二五”普法规划,县人大十二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县政府发布《德化县依法治县实施方案》;着重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两本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若干问题讲话》)的学习宣传,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形式多样的专业法宣传活动,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培训班,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土地法律法规等测试,县有线电视台、广播电台分别开设《地税之窗》《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妇女天地》等栏目,开展法制宣传;以试点带动全面,开展“依法治村、民主管理”“企业学法用法、依法治厂”活动。
  三、“三五”普法教育
  1996—2000年,实施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出发,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为目标的“三五”普法教育规划。确定领导干部、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国家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等5种为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确定县工商局、盖德乡政府等单位为“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试点单位。其间,县人大第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县政府制定《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县委办下发《关于开展“三五”普法测试的实施方案》,县司法局制定《德化县“三五”普法合格单位标准》。开辟普法阵地,在《德化报》设“法治之窗”,在广播电台设《法制天地》专栏;组建“学法律、讲道德”宣讲团,到各乡(镇)、各中小学校作巡回报告;组织开展“文化、科技、卫生、法律”四下乡活动,宣传《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科技法规宣传周及“学习交通法规,告别不文明交通行为”为主题的宣传月等活动。以辅导报告等形式,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执法单位系统学习《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企业举办外来员工法律知识讲座;组织“治安副校长”定期到学校上法制课,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活动。
  四、“四五”普法教育
  2001—2005年,开展以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司法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来人员的学法用法和“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制手段管理的转变、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为目标的“四五”普法宣传教育。征订发放《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企事业常用法律案例图片》《WTO基本知识问答》《城乡常用法律知识问答》《企事业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宪法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问答》《预防职务犯罪常用法律知识问答》《依法行政通用知识读本》等,组织编写《普法学校宣讲读本》《企业职工常用法律知识问答》等。县委、县政府转发《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四五”普法教育的决议》,制定《关于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开展法制宣传的实施方案》,先后举办《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大型法律讲座,开展《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知识竞赛。依托县老年大学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确定9月为中小学生法制宣传教育月,在县、乡、村三级成立普法学校222所,开展涉农法律法规宣传,探索外来员工学法用法的有效途径。围绕政府工作重点,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计生法律法规。坚持实行党委理论中心组每月一课、政府每年举办四次以上大型法制讲座和任前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将有行政权限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单位纳入学习、宣传、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重点对象。在福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和冠福陶瓷有限公司建立外来人员学法教育基地、员工法制教育基地,以《青少年常用法律知识问答》作为中小学法制课参考教材,在农村老年人活动中心建立法制学校,组织村民学法用法,以法制讲座、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形式,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月”活动。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国内某些地区发生的情况,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宣传普及工作。开展综治、信访、城镇建设、市场经济秩序整顿、消费者权益保护、创建“平安德化”等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民情社情,重点宣传森林防火、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散发《法律援助条例》《青少年常用法律知识读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宣传资料。
  五、“五五”普法教育
  2006年起,开展以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者、农民和企业员工的学法用法为重点的“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当年,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组织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学习《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开展送法进校园、青少年模拟法庭、青少年法制征文与演讲比赛等活动,以及涉农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通过组织开展综治宣传月、平安建设宣传月、禁毒宣传月、“4.26”国防知识产权宣传周、“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法律援助条例》等。
  2007年,全面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以“法律六进”(法律进机关、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学校、法律进单位)活动为载体,加大社会各阶层的普法教育力度。围绕“平安德化”、和谐区域建设,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三八妇女维权周”“3·15”消费维权、“平安建设法制宣传”“安全生产月”“12.4”法制宣传日文艺会演等大型法规宣传咨询活动。继续加强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为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辅导讲座,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专题辅导讲座,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制定《德化县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实施方案》,组织县未成年思想道德及法制建设报告团,到各中小学校举行思想道德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报告会。按照泉州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宣传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的法律法规。开通“瓷都法制网”和手机法律信息服务平台,推进法治德化建设。
  第三节 依法治县工作
  一、依法治县初探阶段(1991—1997年)
  1991年,县开始实施依法治县工作。同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德化县依法治县实施方案〉的决议》;12月,县政府发布《德化县依法治县实施方案》,用五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1997年2月,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开展依法治县的工作意见》。同年6月,县政府制定《德化县第二个五年依法治县规划》。根据福建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和市委《关于贯彻〈依法治省的决定〉的意见》,至1998年8月该“规划”停止实施。
  二、依法治县全面实施阶段(1998—2007年)
  1998年8月6日,中共德化县委八届十六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施依法治县工作的意见》,提出至2010年依法治县工作的奋斗目标,分近期、中期、远期逐步推进。
  (一)实施依法治县近期目标(1998—2002年)
  实施依法治县近期目标即“第一个五年”依法治县工作阶段。1998年以后,县委制定《关于实施依法治县工作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相应作出《关于依法治县的决议》,县政府制定《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县法院、检察院分别制定《关于实施依法治县决议的方案》。2001年,突出抓好依法治村和依法行政两个工作重点。全县村(居)修订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各乡镇以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等措施,推进以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工作。继续健全完善以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评议考核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四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主要体现在建立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完善人大的法律监督。是年7月,县人大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到县直22个单位和4个乡镇检查依法治县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至2002年,全县90%以上的行政执法单位建立行政执法制度体系。是年,抓好小区居委会依法选举工作,指导小区居委会依法重新修订《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确定必德陶瓷有限公司、电力公司、龙门滩引水工程管理处、电信局等为重点企业试点,实行依法管理企业;确定德化三中、必德公司、县医院、好当家超市为行业试点,开展行业依法治理,进行廉政建设、职业道德教育,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逐步使行业依法治理走上规范化轨道。至此,一个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以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以地方依法治理为主体的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依法治理工作网络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县分别被泉州市委、泉州市政府和福建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评为“依法治市先进单位”“依法治省先进单位”。
  (二)实施依法治县中期目标(2003—2007年)
  实施依法治县中期目标即“第二个五年”依法治县工作阶段。2003年以后,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在全县农村开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2004年,制订《德化县依法治县中期目标实施方案》,对全县此后五年的依法治县工作作出详细规划;分别在乡(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五种类别确定15个单位为依法治县中期目标试点。是年,浔中镇浔中村、龙浔镇英山村被省级命名为“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2005年以后,施行司法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按照泉州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百家民主法治建设示范村(居)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开展以“四民主、两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活动,龙浔镇高阳村、盖德乡盖德村、三班镇桥内村被省司法厅、民政厅命名为第二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确定英山村等49个村(居)为创建第四批“民主法治示范村(居)”。2007年,以推进农村依法治理为重点,开展第五批“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继续推行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工作机制,通过以点带面、树立典型,依法保障“四个民主”的实现;加强保障农民工切身利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党员法律培训工作。至年底,全县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140个,其中“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1个(浔中村)、“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5个、“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19个。
  第四节 人民调解
  一、调解组织与队伍
  1988年以后,县人民调解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中心,重点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
  1989年6月,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在全县202个村(居)民委员会中设立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设副主任1人;委员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2003年,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强新时期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开展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厂矿企业、事业)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在全县18个乡(镇)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居(企业、事业)调委会主任、司法所所长(或司法助理员)及综治、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和懂法律的社会志愿者组成。
  2004年以后,继续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规范化建设,以及接边地区、行业的调解组织建设。至2007年年底,全县建立乡(镇)、村(居)基层调解委员会227个,选配调解员1136人。
  二、纠纷调解
  (一)调解工作制度1990年下半年,贯彻实施司法部《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对基层调解委员会久调不决的疑难民间纠纷,由司法助理员按照“办法”所规定的受理、回避、执行等操作规程进行处理。
  1994年5月以后,县根据司法部《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调解办法》规定,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居所地)、所在单位、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成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制度。
  1995年以后,县各级调解组织建立和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民间纠纷排查制度,每季度定期排查,重大节假日前排查,纠纷多发地、敏感时期、热点难点问题集中专项排查治理;社情报告制度,对辖区内民间纠纷动态了解透,抓住苗头,详细分析,及时向地方党政领导、有关部门、上级机关报告和反映社情民意;培训制度,每个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乡(镇)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受由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组织培训,新担任的人民调解员必须进行岗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表彰奖励制度,县政府拨出一定款额作为表彰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经费,对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调委会、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二)排查化解纠纷
  1988—1999年,县各级调解组织加强民间纠纷排查化解指导和调处工作;把预防民间纠纷激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研究探讨预防矛盾纠纷激化工作的经验和措施,强化第四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提出的“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以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为骨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预防、调处、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2000年以后,将人民调解大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在全县乡(镇)村(社区)开展“排查防激化、调解创‘四无”’(无民转刑、无非正常死亡、无群众性械斗、无集体上访)活动。在重大活动前夕,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重点人、重点户、重点事、重点区域进行集中超前排查,重点排查因婚姻、家庭、邻里、损害、债务、拆迁、物业管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及可能出现的“民转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问题,做好重大、复杂矛盾和上访苗头的稳控工作,对排查发现的犯罪线索立即上报公安机关。
  至2007年,全县排查各类民间矛盾纠纷24588件,调解处理成功24089起(件),成功率达97%以上,有效地消除社会各种不安定因素。
  三、开展人民调解示范活动
  2007年,在全县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经推荐、考评,国宝司法所被省司法厅命名为“人民调解示范乡镇司法所”,龙浔镇南门社区调委会、浔中镇浔中村调委会、三班镇泗滨村调委会、水口镇湖坂村调委会、国宝乡厚德村调委会被省司法厅命名为“人民调解示范村居(社区)调委会”,32名调解员被省司法厅授予“示范人民调解员”称号。
  第五节安置帮教
  1997年,县、乡(镇)安置帮教办公室对1994—1997年“两劳”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制定一系列帮教措施。至是年,地方司法局与监狱提前对接、介入安置帮教工作,全县接茬刑满释放人员375人,解除劳教人员38人,全部得到安置。
  1998年,继续开展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对“两劳”回归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
  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1999年,安置“两劳”人员,以回原居住地务农和自谋职业为主,安置率100%,重新犯罪率1.07%。浔中镇浔中村把“两劳”回归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落实到人,村两委成员每人帮教1~2人,定期了解“两劳”回归人员的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
  2001年,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协调;对1998—2001年“两劳”回归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重新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全县有刑释人员548人,解教人员81人,重新犯罪8人,重新犯罪率为1.3%。
  2004年,县各级安置帮教组织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法治化”的总体要求,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对1999—2003年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重新摸底,对6类人员列为排查和管理控制重点,经排查核实,其间全县有刑释解教人员877人,其中刑释人员746人,解教人员131人。
  2005年,排查清理刑释解教人员,建立一人一卡帮教档案,实行台账式管理。经排查核实,2000—2004年全县有刑释解教人员941人,其中刑释人员901人、解教人员40人;2004年刑释解教归正人员214人,其中刑释归正201人、解教归正13人。是年,各级政府引导“两劳”归正人员走脱贫之路,葛坑镇大正食用菌厂被确定为泉州市十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基地之一。
  2006年,为全县18个司法所配备全国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软件;全面排查清理辖区内2001—2005年刑释解教人员,有刑释解教人员846人,其中刑释人员813人、解教人员33人,重新犯罪6人,重新劳教2人。
  2007年,完善安置帮教工作防范体系和帮教考核制度,拓宽安置帮教渠道,定期组织开展帮教活动;对2004—2006年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经排查,其间全县有刑释解教人员664人,农村籍542人,其中解教人员52人,重新犯罪7人,重新劳教3人,未衔接人员2人,安置率达到95%以上。当年,全县接茬刑释解教人员101人,其中刑释人员94人,解教人员7人。
  1998—2007年,全县接茬刑满释放人员1126人,解除劳教人员105人,均百分之百得到安置。
  第六节 律师事务
  1988年,德化县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9家;承办各类案件137件,其中刑事辩护代理45件,民事、经济诉讼代理92件;代写法律文书103件;解答法律咨询589人次。
  1990年以后,贯彻司法工作“四个服务”指导思想,开拓律师服务领域。在农村提供律师服务,代理乡(镇)村企业承包、租赁纠纷、山林承包纠纷、基金会资金借贷、土地补偿费纠纷、劳务报酬等案件;刑事辩护中,律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从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有理有力有节地大胆辩护,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落实闽司〔1999〕117号文件要求,在律师队伍中开展“三讲”教育。
  1991年,通过办理各类经济纠纷事务,为有关部门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65.5万元。1992年,律师担任企事业、三资企业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20家,协助企业依法治厂、依法经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顾问单位办理法律事务131件,涉及财产标的125万元,索回欠款105万元。1997年,泉州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工商局、地矿局、林业局、卫生局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37家,促进行政机关及企事业的工作规范化、法律化,为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接受法院指定,为13起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出庭辩护;承办刑事辩护与代理158件,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理343件,非诉讼事务19件,代写法律文书130份,解答法律咨询247人次,涉及经济标的额200多万元,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800多万元。截至1999年,全县律师先后担任常年法律顾问321家;代理各类案件4315件,其中刑事辩护与代理1461件,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理2750件,非诉讼代理99件;为当事人代写法律文书1476份,解答法律咨询5442人次。
  2000年,开展律师行风评议和公证执业思想大讨论活动,增强律师的服务意识;根据司法部的工作部署,完成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分立为“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经济与财政脱钩。
  2001年,县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指导小组成立,加强对刑事辩护工作的指导;开展律师教育评查活动,加强对律师的执业监督和行政管理。2002年,由瓷城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团成立。2004年,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及律师队伍中开展求真务实、律师队伍整顿专项教育活动,组织律师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整顿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存在的问题。
  2007年,制定《全县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的工作任务、职责和工作程序。全县律师年担任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法律顾问26家;承办各类案件546件,其中刑事辩护与代理115件,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理422件,非诉讼案件代理9件;调解民事纠纷33件,代写法律文书186件,解答法律咨询1200多人次。
  2000—2007年,全县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19家;代理各类案件3663件,其中刑事辩护与代理790件,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理2736件,非诉讼代理137件;为当事人代写法律文书1953份,解答法律咨询7432人次。
  第七节 公证事务
  1988年,县公证工作落实省第五次公证工作会议精神,主要办理企业租赁、企业拍卖、住房买卖等公证业务,为归侨、侨属、台湾同胞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运用公证制度这一法律手段参与经济管理,探索、试办财产拍卖合同公证,为城乡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全年办结各类公证480件,其中涉外公证30件,国内公证450件;国内公证中有经济合同公证365件,民事公证85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638人次。
  1990年以后,公证工作建立“二公开一监督”办证制度;执行《福建省林业厅、司法厅关于林业有偿投资合同实行公证的通知》,根据县自然优势特点,面向农村林业,办理荒山承包、林业承包、联营等合同公证,为促进农业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拓公证业务领域,办理借贷、抵押、担保、工程承包等公证业务。
  1996年,实施《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主动介入企业经营机制转换、金融、劳务、房地产市场。先后为县第二瓷厂、水泥厂、糖酒公司、百货公司、酒厂等企业办理公司章程、企业承包、租赁、拍卖、兼并、劳务合同、职工安置等公证102件;与金融部门协作,办理抵押贷款、借款合同及担保等公证98件,为农村山林、毛竹、果树、荒山开发等农业承包公证54件。全年办理各类公证574件,其中国内经济公证274件,民事公证115件,涉港、澳、台公证128件,涉外民事公证57件;涉及经济标的额1131.8万元,为国家和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50万元。
  1997年,办理各类公证646件,其中国内经济公证293件,涉及标的金额3868万元,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10万元。
  1999年,公证工作围绕旧城改造、城市建设等中心工作,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旧房拆迁安置、证据保全等公证,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办理企业改组、联合、兼并、出售、承包、企业资格证明、公司章程、矿产企业资产变卖、拍卖合同等公证,为企业重组和国有企业改组等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证。与县农村信用社长期合作,办理借款合同等债权文书公证,并为德化建行办理“催还逾期贷款通知单”的送达公证,促使金融信贷合同公证逐步走向规范化。当年,办理各类公证1860多件,公证业务量创历年新高。
  2000年7月以后,执行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强化公证质量责任制度和错假证责任追究制度;推行接待“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加强房地产、建筑工程招投标公证。2004年,践行《公证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整改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存在的问题;针对全县农村新一轮土地承包合同不断增加的情况,到各乡(镇)为当地群众办理土地承包租赁、山林承包、
  联营合同等公证事项。
  2006年,在全县开展以“八个一”为主要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宣传月活动。
  2007年,建立年度公证工作落实情况考评制度,加强对公证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为县重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城区改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投标等中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办理各类公证600件,其中国内公证432件,港、澳、台地区公证44件,涉外公证124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700多人次。
  1988—2007年,办结各类公证12849件,其中国内经济、民事公证10344件,港、澳、台地区公证886件,涉外公证1619件。涉外公证书主要发往日本、韩国、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澳大利亚、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新西兰、意大利、阿根廷、罗马尼亚等30多个国家。每年接待公证法律咨询200多人次。
  第八节 法律服务
  一、基层法律服务
  1988年,全县基层司法调解组织(乡司法办、村调委会)受理各类民事纠纷2300件,调处2259件;由乡司法办直接调解的民事纠纷584件,协助办理公证联络33件,民事代理13件,代写法律文书136件,解答法律咨询4200人次,挽回经济损失8万多元。
  至1989年,全县有5个乡司法办建立“一室两站”。是年,南埕乡司法办成立法律服务所,担任该乡7个企业的法律顾问。1991年,乡(镇)司法办法律服务所制定勤政廉政措施,执行《关于福建省乡镇法律服务业务收费标准》,杜绝“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发生。
  2004年,乡(镇)司法办、法律服务所坚持“巩固、完善、提高、发展”方针,积极为辖区内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26家,为有关单位和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52万多元。至年底,全县有18个乡(镇)司法办和浔中、上涌、美湖、赤水、盖德等15个乡(镇)法律服务所。
  1997年,县司法局成立“德化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全县开展“法律进千家万户、排查纠纷、化解矛盾”活动,乡(镇)司法办根据排查的纠纷重点户,采取防范措施,及时调解,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富东街调解主任张秀示和浔中镇司法办调解疑难纠纷的典型经验分别被《泉州晚报》、市司法局《人民调解》报道。1998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以“大服务”为指导思想,为乡(镇)政府、村(居)委会、乡(镇)企业、股份企业、工商个体户提供法律服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50多万元。
  2001年,县司法局落实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整顿全县法律服务所,撤销乡(镇)法律服务所18家,成立县中心法律服务所1家;有法律服务执业人员23名,其中专职4名、兼职19名。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作相应调整,建立执业人员聘用制、自收自支财务制度和效益浮动工资制,基层法律服务逐步走向规范化。
  2002年,基层法律服务围绕县经济改革发展重点,积极为“三农”服务;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56家,诉讼、非诉讼代理103件,办理法律见证117件,代写法律文书153件,.协办公证104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31万多元。2003年,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52家,办理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105件,协办公证105件、法律见证102件,代写法律文书165件,为企事业单位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40万元。
  2005年以后,县法律服务单位开展“法律服务三进”(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活动,到挂钩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协助挂钩点做好治安防范、矛盾纠纷排查工作。2007年,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和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原则,为县经济建设、“平安德化”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县中心法律服务所与县交警大队联合组成交通事故服务中心,与龙浔派出所组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方便群众的法律需求;延伸法律服务领域,建立法律服务信息平台,向党政机关及乡(镇)党政领导、村主干、中小学校长、企业主、工商业主等发送法律条文、信息100多万条。
  二、专用电话法律服务
  1999年2月8日,县司法局在泉州市率先试点开通法律服务专用电话“3520148”(以下简称“148”电话),并确立工作职责,实行10小时值班、服务承诺、上门服务等制度。3月27日,县司法局成立“148法律服务指挥中心。至年底,“148”电话接收电话咨询364人(次),接受来访180次、237人,转送律师、公证和乡(镇)法律服务所联动处理201件,上门服务15次,当场调解纠纷35件。
  2000年3月,“148”指挥中心成立法律服务应急小分队。4月,县司法局开通全省统一的“96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各乡(镇)均开通“148”专线电话。7月26日,省委副书记石兆彬到德化调研,充分肯定县“148”法律服务工作。8月,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指挥中心与县法律援助站、县中心法律服务所三位一体合署办公。
  2001年,以“把法律交给群众、送服务进入万家”为宗旨,完善“148”法律服务机制,开展“三比”(比数量、比质量、比形象)活动,全面落实“通、灵、优、建”四字要求。县司法局“148”指挥中心建立内部联动、上下联动、内外联动机制,接到当事人调解纠纷请求,立即与乡(镇)“148”、有关部门联合出动调解纠纷。“148”工作人员成功处理订购合同违约纠纷,赶赴深圳解救被拐骗弱女,当事人分别赠送县司法局“148”指挥中心“热情服务,真诚为民”“千里解救,弱女新生”锦旗。2002年,“148业务明显增长,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76万多元。
  2004年8月,“148”指挥中心、“96148”专线电话号码统一改为“12348”专线电话号码。2005年,发挥“12348”作用,引导当事人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减少纷争,化解大量矛盾纠纷;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64.5万元。2006年7月,县司法局“12348”指挥中心与县法律援助中心分设办公。
  2007年,“12348”指挥中心总结解答法律咨询、化解和疏导矛盾纠纷等工作经验,提高服务水平。全年接受群众来电咨询543次,接待来访904人,提供上门服务16次,提供法律援助6件,解决纠纷101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13件,向党政领导提供信息33条,防止群体性上访15件、236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0万余元。
  第九节 法律援助
  1988—1996年,德化县法律援助工作主要由律师所、公证处、乡(镇)司法办、乡(镇)法律服务所承担。
  1997年1月,德化县法律援助站成立,挂靠县司法局基层股。2000年10月28日,县司法局成立“德化县法律援助中心”,代表政府行使法律援助职能,无偿为贫者、弱者、残者等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年,县司法局与县妇联联合设立妇女法律援助站。
  2002年,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关于建立面向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实施意见》,明确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问题;县司法局施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加强硬件设施建设,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当年,做好法律援助的延伸工作,分别在县妇女联合会、县残疾人联合会、县总工会等3个单位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2003年,施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2004年,县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在全县18个乡(镇)依托司法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全县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是年,继续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78件,其中刑事辩护40件、民事诉讼代理29件、基层法律服务援助9件;代写各类法律文书70多份,解答法律咨询300多人(次)。
  2005年以后,践行“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的服务承诺,紧扣“规范、创新、发展”主题,完善规章制度和办案程序,拓宽法律援助服务领域。
  2007年,在县城区增设“二女户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全县202个村(居)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185个;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制定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建立行风监督机制,对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监督;开辟外来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快速办理,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解决工资拖欠、工伤待遇争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最大限度地保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工得到援助。当年,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20件,解答法律咨询451人次。
  至年底,县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总工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团县委、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民武装部政工科等7个单位先后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案件626件,其中民事案件294件,刑事案件332件。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政区与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社会团体、金融、农业与农村经济、林业、工业、陶瓷、矿业、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农村小康建设与人民生活、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乡镇概况、人物等类目。记载了1988-2007年德化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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