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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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094
颗粒名称: 第六节 监所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3
页码: 462-464
摘要: 本节记述了德化县1988年至2007年德化县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监管事务监督、打击“牢头狱霸”、受理被监管人员控告与申诉等工作情况。
关键词: 德化县 监所 检察

内容

一、刑罚执行监督
  (一)执行死刑监督
  1988年以后,县检察院监督执行死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条“用枪决的办法”执行;监督利用死刑罪犯尸体和器官,严格按照1984年10月9日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器官的暂行规定》执行。1994年,县检察院监督执行枪决20人。
  至2007年,监督执行死刑的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二)监管场所刑罚执行监督
  1988年,县检察院继续实施对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监督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减刑或假释的意见。是年,纠正未按期解送劳改场4人;纠正刑满应释放而未释放1人,违法提前释放3人。
  1990—1992年,纠正刑满应释放而未释放1人,纠正应执行解送劳改场而不送改4人,纠正违法提前释放5人次、违法释放16人次。
  1993—1996年,严格落实监督措施,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均做到符合法定手续。
  1997—2007年,坚持驻所检察工作“四查四看”,纠正市中级法院、县公安局、县法院超期羁押164件次,错误计算刑期7人次,错误计算执行期4人次,违法收押3人;纠正1起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作劳动教养处理的错误决定;建议、督促将不符合保外就医规定的7名罪犯收监执行。
  2001—2007年,重点加强对留所服刑、减刑的监督,加强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执行和看守所活动的法律监督。其间,对2002年至2004年被减刑、假释的人员进行全面清理。
  (三)监外刑罚执行监督
  1988年,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继续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徒刑或拘役监外执行、徒刑缓期执行、裁定假释的“五种人”执行监督。检察监外执行的“五种人”28人,纠正脱管2人;建立“五种人”档案26份;通过《检察建议》收监执行5人。
  1990—1993年,县检察院检察监外执行的“五种人”145人;对2名符合司法部、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的人犯,帮助办理延长保外就医;及时纠正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而未及时收监送改的罪犯1人;依法建议将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收监送改1人,纠正没有帮教措施、脱管、失控7人。
  1994—1996年,检察监外执行“五种人”42人,检察保外就医23人,对表现较好的建议给予减刑4人,建议收监执行2人;对监外罪犯146人采用书面通知定期到县检察院接受检察或委托公安派出所协助检察。1998—2000年,完善《监外执行罪犯的回访考察制度》,对监外执行的罪犯跟踪检察;对保外就医条件消失、脱管达二年的6名罪犯依法建议收监执行。
  2001—2002年,对160名监外执行罪犯实行不定期回访考察。
  2003—2004年,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实行“一案一档”管理制度,回访考察缓刑罪犯,发现刘某在缓刑考察期间殴打他人,依法建议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
  2005年以后,强化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罪犯考察管理活动的监督,对辖区内被宣告缓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等监外执行罪犯183人进行全面检察,防止脱管、漏管等情况的发生。2007年,加强对监外执行判决、裁定等检察工作,向看守所提出口头检察建议67条,纠正违法收押2人。
  二、监管事务监督
  1988年,看守所安全防范检察坚持以日常检察、重点检察、配合监管部门全面检查为内容的“三结合”和定期召开“小四家”(看守所、公安局、武警、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全年无安全事故。是年以后,继续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超期羁押、单人提审、无证关押、混关、混押,纠正、制止打骂人犯;纠正检察机关侦查期间超期羁押、起诉超期羁押;对法院没有交付公安机关执行法律文书提出口头纠正、建议;纠正法院一审、二审超期羁押;开展安全防范检察,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建议、书面检察建议,防止越狱脱逃事故发生。
  1991年以后,重点检察看守所收押、释放人犯法律手续与文书,人犯羁押期限是否合法,以及看守所检察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9月1日起,公、检、法三机关实行人犯换押制度,促进各部门严格遵守
  办案时限;监所检察工作坚持“四查四看两见面一登记”制度,严格把好“四关”。
  1996年,强化监管场所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管教活动和看守所安全防范落实“每日一巡查、每月一大查、节假日全面查”制度。1998年,完善《人犯举报材料移送制度》。
  2000年,在全泉州市率先实行“在押人员检察卡”制度,依法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1991—2000年,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99起(次),建议处分、批评教育虐待被监管人犯的武警战士3人,制止1起欲自杀事件。2001年以后,重点加强对羁押期限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换押制度,设立办案期限警戒线和提醒制度,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2005—2007年,完善防止超期羁押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实现羁押零超期。提出口头检察建议81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纠正违法收押6人,纠正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期计算错误各1人;对监管场所执法活动和秩序管理发出检察建议3份、提出口头建议12次;严肃查处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涉嫌虐待被监管人案件1件1人,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打击“牢头狱霸”
  1988—1993年,县检察院配合公安、法院开展打击“牢头狱霸”专项斗争。其间,查处“牢头狱霸”4件8人。
  2003年,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办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破坏监管秩序一案。
  2004—2007年,看守所秩序逐步趋于良好,没有发生“牢头狱霸”案件。
  四、受理被监管人员控告与申诉
  1988年,县检察院继续受理查办劳改、劳教人员、在押犯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通过受理服刑犯的申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对确有错误判决、裁定,提出纠正意见或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是年,接待在押犯家属来访21人次,受理在押犯及其家属的申诉3件、控告1件,转办1件,驳回申诉1件,自查1件,经转市检察院后市检察院交办1件。
  1991年,受理被监管人犯控告武警战士虐待被监管人犯2起。1997年,受理控申举报线索92件,从中立案侦查3件。1998—2007年,没有在押犯控告、申诉案件。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政区与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社会团体、金融、农业与农村经济、林业、工业、陶瓷、矿业、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农村小康建设与人民生活、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乡镇概况、人物等类目。记载了1988-2007年德化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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