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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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09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刑事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5
页码: 456-460
摘要: 本节记述了德化县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等情况。
关键词: 德化县 刑事 检察

内容

一、审查批捕
  1988年,县检察院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56件84人(包括上年积存1件1人),批准逮捕47件70人(其中追捕4人),件数和人数比1987年上升67.9%和66.7%;不批准逮捕2件6人,退回补充侦查4件5人。是年,在全省“十无”竞赛中,批准逮捕案件达到无错无漏全优成绩。
  1989年,落实最高检察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制度的精神,6月1日起实行侦查、批捕、起诉分权制。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起诉权限归入刑事检察科,改变自侦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从立案侦查、逮捕、起诉“一竿子到底”的做法。
  1990年,刑事案件发案数上升,重大案件上升幅度大。1—4月,刑事案件发案80起,比上年同期上升16%,其中重大案件51起,比上年同期上升45.7%。全年审查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75件149人中,重、特大案犯人数占批准逮捕人数36.4%;暴力性案件23件34人,盗窃犯罪92人。
  1991年以后,继续执行“严打”方针,并根据社会治安动向,配合公安、法院开展专项斗争和集中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是年,与县公安局共同签订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协议,强化侦查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刑检部门提前介入重大案件的侦查9件次。1992年,审查批准逮捕工作落实“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批和检委会研究决定”制度。1993年,配合和参加围歼“车匪路霸”、反盗窃、查禁卖淫嫖娼等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
  1994年,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农村开展综合治理,实施“严打治乱”措施,一大批犯罪分子落网。是年,审查批捕案件数骤升,受理数、批捕人数超过1978年重建检察机关以后历年的年办案数。
  1995年,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41件289人,其中杀人、抢劫、强奸、爆炸、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41件126人。审查过程中,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纠正3起错案。
  1996年,执行泉州市检察院“批捕不过三(天),起诉不过周”规定;对于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某故意杀人一案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书后1小时内作出批捕决定。
  1997年,严把事实关、证据关,防止和避免错捕、漏捕、滥捕和该捕不捕;实施“批捕不过三(天),重大案件不过夜”,加快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145件218人,均在3日内审结。
  1998年,制定《办案时效制度》,批捕案件的平均审结时间缩短到2.1天,批捕准确率100%2001年,检察工作重点集中到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批捕抢劫、杀人、盗窃等严打“三类”重点案件78件118人;派员介入侦查社会影响恶劣的“5.8”强奸杀人案,参与现场勘察、案件讨论,掌握案件证据情况,在公安机关提捕后7个小时内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2002年,实行《未成年人批捕案件办理制度》,加大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及时派员提前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注意审查案件事实有无错、漏,基本证据是否确实,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否具备。
  2004—2005年,加大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和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2006年,探索试行轻微刑事犯罪不捕直诉;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力度,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2007年,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批准逮捕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10人,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嫌疑人74人,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嫌疑人104人。
  二、审查起诉
  1988年,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41件65人,决定起诉35件48人,免予起诉2件3人。
  1990年,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再次集中开展严打“斗争”的部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集中力量审查起诉“七种”严打对象,对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主动参与公安机关的预审活动,从快审理;全年起诉147人,经法院审判,均作有罪判决。
  1991年以后,审查起诉工作继续贯彻“两手抓”。即一手抓“两反”,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一手抓“严打”,坚持“从重从快”打击“七种”严重刑事犯罪,重、特大案件主动提前介入。1992年,审查起诉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办案时限跟踪监督制度。1993年,起诉56件73人,县法院开庭审理49件,作有罪判决48件、无罪判决1件;县检察院对无罪判决一案,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为有罪判决。1994年,全县农村开展“严打治乱”斗争,审查起诉工作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对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从快审理,审查起诉案件一般在7日内审结。1995年以后,审查起诉工作坚持“个人阅卷、科领导把关、检察长审批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二不一免’案件一律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制度,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1997年9月,试行《主办案件检察官责任制》。1998年,针对执法大检查发现的不良倾向,制定《审
  查起诉有关制度》《案件审查期限提醒制度》《退补案件催办制度》《公诉案件开庭、判决时效监督制度》。1999年7月1日起,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2004年,试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引入证据公开公示制度,提高办案效率。2005年,继续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推行简易程序和部分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2006年,制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制度(试行)》《量刑建议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就
  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事项与侦查、审判机关达成共识,规范办案流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试行轻微刑事犯罪不捕直诉,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分案处理;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力度,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当年,决定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名,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18人次量刑建议被采纳。
  2007年,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小组成立,继续改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诉方式,对具备从轻情节又要依法提起公诉的,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量刑建议。
  三、出庭公诉
  1988年,法院开庭审判公诉案件时,县检察院继续按规定派员出席法庭,阐述和维护公诉意见,指控、揭露犯罪,协助法庭查清事实和作出正确判决,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1989年以后,县检察院多次组织以培训、观摩出庭、模拟法庭和对抗答辩等方式方法,加强公诉队伍建设。1993年,制订实施公诉人培训三年规划,以提高整体公诉水平作为重点,坚持干部轮训制度,选送干警到省检察院参加优秀公诉人培训。1995年以后,县检察院正副检察长亲自办理大案、复杂疑难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坚持公诉词签阅制度,组织重大疑难、影响大的案件庭审观摩,探索尝试新的庭审方式。
  1999年,开展“优秀公诉庭”评选活动,林检部门出庭公诉实况在泉州电视台《现在开庭》栏目播放。2002年,制订《关于开展“出庭公诉质量年”系列活动实施方案》,开展专项练兵活动,派员出庭支持公诉142件215人,分管副检察长亲自出庭公诉由省公安厅、林业厅督办的特大盗伐林木案。
  1988—2007年,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均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不定期开展庭审观摩、“优秀公诉庭”评选活动,提高整体公诉水平。
  四、诉讼监督
  (一)侦查监督
  1988—1990年,县检察院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履行侦查监督的职责,纠正罪该逮捕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21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18件34人,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纠正漏诉犯罪分子16人。
  1991年起,把侦查监督提前延伸到侦查部门提捕前或移送起诉前的侦查、预审活动,强化法律监督,防止错、漏案件和违法行为的发生。至1994年,纠正罪该逮捕而未提请逮捕14人;纠正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而提捕的7件19人;纠正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起诉8人;纠正漏罪1件,对不构成犯罪而决定不起诉5人;纠正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1件2人。1995年以后,强化侦查监督,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依法立案监督。1996年,自行补充侦查,及时纠正一起错案,并查获盗窃一案,追捕漏犯。
  1997年起,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逮捕执行监督,对拟不批捕案件均提交检委会研究;对依法批捕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在三天内反馈执行情况。
  1998年后,针对受害者控告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结合办案发现问题,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坚持引导侦查取证,对不捕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发出补充侦查提纲;认为报捕案件的诉讼证据不全面的,制发《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
  2003年,拓宽侦查监督领域,加强对定性、量刑情节等侦查活动的监督;追诉1件1人,追漏罪状2条,改变公安机关定性2件,核定公安机关未认定的自首情节2条,纠正公安机关认定罪行错误1条。
  2006年,开展起诉环节追漏防错工作,纠错1件1人,追加认定遗漏罪名14人,其中3人盗窃案,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追诉3人共同盗运1802发雷管的事实,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1年、11年。是年,改变公安机关定性9件,核定公安机关未认定的自首情节15人、立功情节14人。
  至2007年,改变公安机关定性68人,均被法院采纳;核定公安机关未认定的立功情节29条、自首情节35条,纠错5件11人,追捕27人,追诉25人,追漏罪名19人。针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并督促纠正。
  (二)刑事审判监督1988—1990年,县检察院针对法院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明显失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等,开展法律监督;对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判决提出抗诉3件。1991—1994年,对审判活动中违法情形提出口头纠正16次;对错误判决提出抗诉5件,二审法院改判3件,维持原判2件。
  1995—2007年,加强对庭审活动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力度,依法提出刑事抗诉13件14人。其中,1996年被告人徐某拐卖妇女一案,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改判徐某有期徒刑8年。
  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2001年起,县检察院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办小组。办案实践中,探索寓教于审、惩教结合,贯穿法、理、情于案件审理全过程的工作模式;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用法律、思想、道德、亲情等教育并感化涉罪未成年人,促使其内心深处重新燃起希望,重塑自我。当年,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8件33人。
  2002年,组织实施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主题的专项维权活动及相关的公诉制度改革。2003年,开展“保护明天——秀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专项活动,深化各项维权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校园学生犯罪突出问题。
  2004年以后,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诉方式改革。2006年,选派5名干警担任部分中学法制辅导员,深入开展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2007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办案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不捕7人,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量刑建议41人;与县关工委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延伸帮教机制,对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落实帮教措施。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政区与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社会团体、金融、农业与农村经济、林业、工业、陶瓷、矿业、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农村小康建设与人民生活、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乡镇概况、人物等类目。记载了1988-2007年德化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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