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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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08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3
页码: 454-466
摘要: 本章记述了德化县检察机构、制度建设、刑事检察、经济检察、监所检察等工作情况。
关键词: 德化县 检察 工作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1988年1月,县检察院恢复监所检察科,设立驻看守所检察室;内设控告申诉检察科、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林业检察科、办公室。10月,贪污贿赂罪案举报室成立,由控告申诉检察科管理。11月,林业局林业检察科归属县检察院编制。
  1989年7月,县检察院首个驻乡镇检察室“上涌检察室”成立。1990年,雷峰乡检察室、农行检察室、供销联社检察室、矿产检察室、葛坑林场检察室先后成立。1991年8月,县检察院增设法律政策调查研究室12月,税务局检察室更名为“税务检察室”。1992年2月,增设检察技术科。1993年11月,农行检察室、供销联社检察室撤销;12月,矿产检察室更名为“矿区检察室”。1994年3月,县检察院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7月,浔中检察室成立。
  1997年10月,涉税案件不再属检察机关管辖,县检察院驻税务检察室撤销。同年,县检察院进行机构改革,撤销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法律政策调查研究室,设立办公室、政工科、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法纪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林业检察科、监察科(与纪检组合署办公)等11个科室。
  1998年,县检察院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不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检察室的指示精神,6月撤销矿区检察室,7月撤销浔中检察室、雷峰检察室、上涌检察室、葛坑林场检察室。同年11月,林业检察编制统一改用专项行政编制;12月,县纪委驻县检察院纪律检查组设立,派驻纪检组长1名。1999年9月,法警队成立。
  2002年12月,县检察院进行机构改革,设立办公室、反贪污贿赂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林业检察科、检察技术科、行政装备科等12个科室和1个直属机构——司法警察大队,其中政工科、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分别更名为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渎职侵权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对外加挂“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德化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牌子。
  2004年9月,县检察院撤销检察技术科,其工作职能并入行政装备科;设立法律政策研究室。2006年1月,渎职侵权检察科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2007年,县检察院设有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行政装备科、林业检察科、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科和司法警察大队等14个职能科室。
  第二节 制度建设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
  2003年9月以后,县检察院贯彻执行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
  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和福建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同年10月,县检察院按照最高检察院确定的选任标准,通过商请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有关机关的推荐,选任包括3名人大代表和2名政协委员在内的人民监督员8人,任期与该届检察长的任期相同。
  2004年8月以后,实施最高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修改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建立“三类案件”(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和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备案制度,将“三类案件”纳入监督程序;侦监部门、自侦部门、公诉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拟维持原逮捕决定书》《拟撤销案件决定书》《拟不起诉决定书》及证据目录和有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并接受监督。按照泉州市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细则》,规范监督工作。2004—2007年,人民监督员监督县检察院办理的“三类案件”8件8人。
  2006年5月,落实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精神,制订《保障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工作措施》,健全职务犯罪案件权利告知制度。至2007年,县检察院没有“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监督的实际案例,也没有接到社会各界有关“五种情形”的反映。
  2003—2007年,加强执法检查和质量评议,每年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一次执法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整、“三类案件”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启动监督以及监督效果等,充分尊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对正确的监督意见严格予以落实。
  二、检务督察制度
  2004年年初,县检察院执行省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试行)》、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开展检务督察试点工作,设立检务督察办公室,对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务督察办公室设正、副主任,配备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专职和兼职督察员,具体办理督察事项。2005年9月以后,落实最高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将检务督察制度列入检察改革主要任务之一。
  2005年12月起,执行省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务督察制度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试行)》,检务督察办公室由检察长和检委会授权,办理督察事项。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实行提交检委会研究案件审查机制,检务督察部门对业务部门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至2007年审查提交检委会案件48件;实行报备案件程序性审查机制,通过审查相关科室报送督察备案的表格文书,从中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至2007年审查报备案件55件。
  三、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
  1999年7月1日起,县检察院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消除以前“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三级办案程序实践中出现的“办案的不负责、负责的不办案”现象。是年,依照有关程序任命两名主诉检察官,组成两个起诉办案小组。2000年2月,最高检察院《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颁布实施以后,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003年,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成立以主诉检察官为中心的办案组,由其办理案件132件189人,占案件总数73.7%,平均审结时间3.8天/件,较全部起诉案件平均办理期限缩短14%。2006年,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推行案件繁简分流、适用简易审和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批捕、起诉案件平均办案时间分别为1.5天和6天。
  至2007年,县检察院任命主诉检察官4人。
  第三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1988年,县检察院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56件84人(包括上年积存1件1人),批准逮捕47件70人(其中追捕4人),件数和人数比1987年上升67.9%和66.7%;不批准逮捕2件6人,退回补充侦查4件5人。是年,在全省“十无”竞赛中,批准逮捕案件达到无错无漏全优成绩。
  1989年,落实最高检察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制度的精神,6月1日起实行侦查、批捕、起诉分权制。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起诉权限归入刑事检察科,改变自侦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从立案侦查、逮捕、起诉“一竿子到底”的做法。
  1990年,刑事案件发案数上升,重大案件上升幅度大。1—4月,刑事案件发案80起,比上年同期上升16%,其中重大案件51起,比上年同期上升45.7%。全年审查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75件149人中,重、特大案犯人数占批准逮捕人数36.4%;暴力性案件23件34人,盗窃犯罪92人。
  1991年以后,继续执行“严打”方针,并根据社会治安动向,配合公安、法院开展专项斗争和集中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是年,与县公安局共同签订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协议,强化侦查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刑检部门提前介入重大案件的侦查9件次。1992年,审查批准逮捕工作落实“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批和检委会研究决定”制度。1993年,配合和参加围歼“车匪路霸”、反盗窃、查禁卖淫嫖娼等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
  1994年,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农村开展综合治理,实施“严打治乱”措施,一大批犯罪分子落网。是年,审查批捕案件数骤升,受理数、批捕人数超过1978年重建检察机关以后历年的年办案数。
  1995年,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41件289人,其中杀人、抢劫、强奸、爆炸、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41件126人。审查过程中,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纠正3起错案。
  1996年,执行泉州市检察院“批捕不过三(天),起诉不过周”规定;对于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某故意杀人一案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书后1小时内作出批捕决定。
  1997年,严把事实关、证据关,防止和避免错捕、漏捕、滥捕和该捕不捕;实施“批捕不过三(天),重大案件不过夜”,加快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145件218人,均在3日内审结。
  1998年,制定《办案时效制度》,批捕案件的平均审结时间缩短到2.1天,批捕准确率100%2001年,检察工作重点集中到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批捕抢劫、杀人、盗窃等严打“三类”重点案件78件118人;派员介入侦查社会影响恶劣的“5.8”强奸杀人案,参与现场勘察、案件讨论,掌握案件证据情况,在公安机关提捕后7个小时内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2002年,实行《未成年人批捕案件办理制度》,加大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及时派员提前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注意审查案件事实有无错、漏,基本证据是否确实,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否具备。
  2004—2005年,加大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和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2006年,探索试行轻微刑事犯罪不捕直诉;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力度,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2007年,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批准逮捕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10人,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嫌疑人74人,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嫌疑人104人。
  二、审查起诉
  1988年,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41件65人,决定起诉35件48人,免予起诉2件3人。
  1990年,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再次集中开展严打“斗争”的部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集中力量审查起诉“七种”严打对象,对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主动参与公安机关的预审活动,从快审理;全年起诉147人,经法院审判,均作有罪判决。
  1991年以后,审查起诉工作继续贯彻“两手抓”。即一手抓“两反”,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一手抓“严打”,坚持“从重从快”打击“七种”严重刑事犯罪,重、特大案件主动提前介入。1992年,审查起诉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办案时限跟踪监督制度。1993年,起诉56件73人,县法院开庭审理49件,作有罪判决48件、无罪判决1件;县检察院对无罪判决一案,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为有罪判决。1994年,全县农村开展“严打治乱”斗争,审查起诉工作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对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从快审理,审查起诉案件一般在7日内审结。1995年以后,审查起诉工作坚持“个人阅卷、科领导把关、检察长审批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二不一免’案件一律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制度,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1997年9月,试行《主办案件检察官责任制》。1998年,针对执法大检查发现的不良倾向,制定《审
  查起诉有关制度》《案件审查期限提醒制度》《退补案件催办制度》《公诉案件开庭、判决时效监督制度》。1999年7月1日起,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2004年,试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引入证据公开公示制度,提高办案效率。2005年,继续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推行简易程序和部分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2006年,制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制度(试行)》《量刑建议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就
  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事项与侦查、审判机关达成共识,规范办案流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试行轻微刑事犯罪不捕直诉,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分案处理;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力度,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当年,决定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名,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18人次量刑建议被采纳。
  2007年,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小组成立,继续改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诉方式,对具备从轻情节又要依法提起公诉的,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量刑建议。
  三、出庭公诉
  1988年,法院开庭审判公诉案件时,县检察院继续按规定派员出席法庭,阐述和维护公诉意见,指控、揭露犯罪,协助法庭查清事实和作出正确判决,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1989年以后,县检察院多次组织以培训、观摩出庭、模拟法庭和对抗答辩等方式方法,加强公诉队伍建设。1993年,制订实施公诉人培训三年规划,以提高整体公诉水平作为重点,坚持干部轮训制度,选送干警到省检察院参加优秀公诉人培训。1995年以后,县检察院正副检察长亲自办理大案、复杂疑难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坚持公诉词签阅制度,组织重大疑难、影响大的案件庭审观摩,探索尝试新的庭审方式。
  1999年,开展“优秀公诉庭”评选活动,林检部门出庭公诉实况在泉州电视台《现在开庭》栏目播放。2002年,制订《关于开展“出庭公诉质量年”系列活动实施方案》,开展专项练兵活动,派员出庭支持公诉142件215人,分管副检察长亲自出庭公诉由省公安厅、林业厅督办的特大盗伐林木案。
  1988—2007年,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均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不定期开展庭审观摩、“优秀公诉庭”评选活动,提高整体公诉水平。
  四、诉讼监督
  (一)侦查监督
  1988—1990年,县检察院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履行侦查监督的职责,纠正罪该逮捕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21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18件34人,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纠正漏诉犯罪分子16人。
  1991年起,把侦查监督提前延伸到侦查部门提捕前或移送起诉前的侦查、预审活动,强化法律监督,防止错、漏案件和违法行为的发生。至1994年,纠正罪该逮捕而未提请逮捕14人;纠正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而提捕的7件19人;纠正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起诉8人;纠正漏罪1件,对不构成犯罪而决定不起诉5人;纠正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1件2人。1995年以后,强化侦查监督,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依法立案监督。1996年,自行补充侦查,及时纠正一起错案,并查获盗窃一案,追捕漏犯。
  1997年起,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逮捕执行监督,对拟不批捕案件均提交检委会研究;对依法批捕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在三天内反馈执行情况。
  1998年后,针对受害者控告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结合办案发现问题,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坚持引导侦查取证,对不捕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发出补充侦查提纲;认为报捕案件的诉讼证据不全面的,制发《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
  2003年,拓宽侦查监督领域,加强对定性、量刑情节等侦查活动的监督;追诉1件1人,追漏罪状2条,改变公安机关定性2件,核定公安机关未认定的自首情节2条,纠正公安机关认定罪行错误1条。
  2006年,开展起诉环节追漏防错工作,纠错1件1人,追加认定遗漏罪名14人,其中3人盗窃案,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追诉3人共同盗运1802发雷管的事实,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1年、11年。是年,改变公安机关定性9件,核定公安机关未认定的自首情节15人、立功情节14人。
  至2007年,改变公安机关定性68人,均被法院采纳;核定公安机关未认定的立功情节29条、自首情节35条,纠错5件11人,追捕27人,追诉25人,追漏罪名19人。针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并督促纠正。
  (二)刑事审判监督1988—1990年,县检察院针对法院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明显失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等,开展法律监督;对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判决提出抗诉3件。1991—1994年,对审判活动中违法情形提出口头纠正16次;对错误判决提出抗诉5件,二审法院改判3件,维持原判2件。
  1995—2007年,加强对庭审活动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力度,依法提出刑事抗诉13件14人。其中,1996年被告人徐某拐卖妇女一案,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改判徐某有期徒刑8年。
  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2001年起,县检察院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办小组。办案实践中,探索寓教于审、惩教结合,贯穿法、理、情于案件审理全过程的工作模式;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用法律、思想、道德、亲情等教育并感化涉罪未成年人,促使其内心深处重新燃起希望,重塑自我。当年,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8件33人。
  2002年,组织实施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主题的专项维权活动及相关的公诉制度改革。2003年,开展“保护明天——秀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专项活动,深化各项维权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校园学生犯罪突出问题。
  2004年以后,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诉方式改革。2006年,选派5名干警担任部分中学法制辅导员,深入开展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2007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办案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不捕7人,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量刑建议41人;与县关工委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延伸帮教机制,对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落实帮教措施。
  第四节 经济检察
  一、查处贪污贿赂等罪案
  1988年,县检察院经济检察部门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以反贪污贿赂为检察工作重点。当年,立案侦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9件13人,其中贪污4件4人、挪用公款1件2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万余元。
  1991年,重点查办贪污贿赂罪大要案和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经济犯罪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当年,查处贪污、贿赂两类案件16件26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76.2%和人数的81.3%;万元以上大案8件,占立案总数38.1%;追缴赃款赃物和挽回经济损失170余万元。
  1992—1997年,加大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等“一机关三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过程中的经济犯罪案件。其间,立案查处147件,其中贪污案51件、贿赂案74件、万元以上大案98件;追回赃款赃物、非法所得款和挽回经济损失1005万余元。其中,1992年,查获公司主办会计贪污、挪用公款22万余元等重、特大案件5件;1995年,查处一起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1996年,查处某单位4名行政管理人员的重大受贿犯罪案,追缴赃款和非法所得款30余万元;挖出一批国有企业“蛀虫”,追缴赃款和非法所得款60万余元;1997年,查办某公司会计挪用43万元的特大挪用公款案。
  1998年1月起,坚持“惩治犯罪,维护安定,服务整治,促进廉政,保护改革”检察工作方针,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侦破一批有影响的贪污受贿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犯罪案件,其中贿赂案8件,比1988年上升100%。是年,将群众关注的热点部门的腐败问题作为查处重点;立案侦查公路建设等热点领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17件17人。
  1999—2002年,立案查处发生在卫生、民政、交通、建设等领域的经济犯罪案件37件37人(其中重大案件13件);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查处原某公司经理一案,收回国有资产21.22万元;查处某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20多次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受贿案。2003—2005年,立案26件27人,其中大案10件10人;立案查清1名犯罪嫌疑人在担任某处副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多次收受贿赂29万元的犯罪事实。2006—2007年,实施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注重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开展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案件专项活动;重点治理商业贿赂,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数占立案总数的33.33%;突出查办利用行政管理权收受贿赂案件,其中查办1名副局长利用职便收受他人贿赂124万元的大案。20年间,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处经济罪案313件,其中贪污罪案90件,占立案总数28.75%;贿赂罪案175件,占立案总数55.91%;挪用公款罪案31件,占立案总数9.9%;偷税、抗税罪案10件,占立案总数3.19%;私分国有资产等其他罪案7件,占立案总数2.24%。追回赃款赃物、非法所得款和挽回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561.5万元。
  二、职务犯罪预防
  1988—1998年,县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主要由法纪检察科和经济检察科联合开展。
  1999年,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把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摆上突出位置。
  2000年,在《德化报》连载刊出《渎职、侵权犯罪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办案,派员到有关单位上法制课,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2001年,与县金融系统、省阳山铁矿建立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上法制课,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监管检查、执法执纪监督等活动,全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县税务、工商、审计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中加强协调配合、案件线索移送、犯罪预防的实施意见》,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环节的职务犯罪。
  2002年,调整充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实行每月小结、季度例会、年终考评的工作机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大家参与”宣传周和“惩办与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日活动;不定期到国税局、建设局、林业局、省阳山铁矿等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意识,有针对性地预防重点行业、单位或岗位的职务犯罪。
  2003年,针对县计经系统、二轻系统及闽运德化汽车运输公司等发案单位存在的制度、管理漏洞,提出做好政务公开、加强内部监督等检察建议,促其整改。
  2004年,建立“惩治于既然、防范于未然”警示教育基地,开通职务犯罪预防网;与纪委等9个部门联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探讨预防建设工程、经营性土地使用、矿业出让等方面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与省阳山铁矿及县林业局、工商局、药监局、土地局、烟草局等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健全防范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职务犯罪;针对省双旗山金矿等单位存在制度、管理的疏漏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其建章立制。
  2005年,与审计部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德化县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的制度(试行)》,拓宽案源渠道;成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领导小组,加强对党风廉政、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三抓三看”(抓案前预防,看掌握线索的数量和质量;抓案中预防,看犯罪形成的轨迹和症结;抓案后预防,看整改对策的实施和
  效果)活动,与省阳山铁矿、县教育局等单位协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坚持“六个一”(责成犯罪嫌疑人写一份反省书,与案发单位领导进行一次座谈,到发案单位上一堂法制教育课,制发一份检察建议书,进行一次案后回访,建立一套个案预防档案),加强个案预防;注重案前、案中、案后预防,对教育系统、县市场服务中心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深入乡(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月和“举报宣传周”活动,至2007年,发放宣传资料2000多份,制作预防职务犯罪公益广告,举办法制讲座40多场次,7000多人受到法制教育。
  2007年,与县纪委联合建立“德化县反腐倡廉教育基地”,以典型事例警示教育党员干部3000多人;探索建筑市场廉洁准入制度,建立工程建设行贿档案查询制度。
  第五节 法纪检察
  1988年,县检察院法纪检察部门继续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于1979年12月联合发出的《关于案件管辖的通知》管辖法纪案件,包括刑讯逼供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正当宗教信仰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私放罪犯罪、妨害邮电通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1988—1990年,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横向联系,分发《人民检察院“侵权”渎职案件的立案标准》,开展法制宣传;重点查处非法拘禁、诬告陷害、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侵权”、渎职案件,立案侦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妨害邮电通信等法纪罪案12件16人。
  1991年以后,贯彻全国第二次“侵权”渎职案件侦查工作会议精神,以查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五类”案件为重点,开展办案、法制宣传、综合治理“一条龙”工作,发动群众举报“侵权”渎职犯罪。当年,受理法纪案件12件16人、立案侦查3件3人。
  1993年以后,针对旧街改造和矿产资源大量开发采掘、建筑和矿产行业重大责任事故频发的情况,全力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当年,受理法纪案件16件19人,立案侦查8件9人;立案查处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占立案总数的87.5%,其中查处某建筑公司在承建县英山水泥厂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造成2死9伤、直接经济损失8万余元的重大责任事故。
  1996年,开展法制宣传和安全整顿,为矿山安全资格培训班上法制课,遏制矿区事故居高不下的现象。至1998年,立案侦查各类法纪案件33件37人。
  1999—2002年,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到有关乡(镇)和税务、林业等部门进行法制宣传,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岗位进行有针对性的职务犯罪预防,法纪案件大幅度减少,四年立案侦查5件5人。其中,2001年重点查办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3件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失职致使珍贵文物毁损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渎职犯罪案件,均属县检察院首次查处的新罪名。
  2003—2007年,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案件;法纪案件锐减,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5件6人。
  第六节 监所检察
  一、刑罚执行监督
  (一)执行死刑监督
  1988年以后,县检察院监督执行死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条“用枪决的办法”执行;监督利用死刑罪犯尸体和器官,严格按照1984年10月9日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器官的暂行规定》执行。1994年,县检察院监督执行枪决20人。
  至2007年,监督执行死刑的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二)监管场所刑罚执行监督
  1988年,县检察院继续实施对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监督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减刑或假释的意见。是年,纠正未按期解送劳改场4人;纠正刑满应释放而未释放1人,违法提前释放3人。
  1990—1992年,纠正刑满应释放而未释放1人,纠正应执行解送劳改场而不送改4人,纠正违法提前释放5人次、违法释放16人次。
  1993—1996年,严格落实监督措施,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均做到符合法定手续。
  1997—2007年,坚持驻所检察工作“四查四看”,纠正市中级法院、县公安局、县法院超期羁押164件次,错误计算刑期7人次,错误计算执行期4人次,违法收押3人;纠正1起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作劳动教养处理的错误决定;建议、督促将不符合保外就医规定的7名罪犯收监执行。
  2001—2007年,重点加强对留所服刑、减刑的监督,加强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执行和看守所活动的法律监督。其间,对2002年至2004年被减刑、假释的人员进行全面清理。
  (三)监外刑罚执行监督
  1988年,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继续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徒刑或拘役监外执行、徒刑缓期执行、裁定假释的“五种人”执行监督。检察监外执行的“五种人”28人,纠正脱管2人;建立“五种人”档案26份;通过《检察建议》收监执行5人。
  1990—1993年,县检察院检察监外执行的“五种人”145人;对2名符合司法部、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的人犯,帮助办理延长保外就医;及时纠正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而未及时收监送改的罪犯1人;依法建议将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收监送改1人,纠正没有帮教措施、脱管、失控7人。
  1994—1996年,检察监外执行“五种人”42人,检察保外就医23人,对表现较好的建议给予减刑4人,建议收监执行2人;对监外罪犯146人采用书面通知定期到县检察院接受检察或委托公安派出所协助检察。1998—2000年,完善《监外执行罪犯的回访考察制度》,对监外执行的罪犯跟踪检察;对保外就医条件消失、脱管达二年的6名罪犯依法建议收监执行。
  2001—2002年,对160名监外执行罪犯实行不定期回访考察。
  2003—2004年,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实行“一案一档”管理制度,回访考察缓刑罪犯,发现刘某在缓刑考察期间殴打他人,依法建议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
  2005年以后,强化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罪犯考察管理活动的监督,对辖区内被宣告缓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等监外执行罪犯183人进行全面检察,防止脱管、漏管等情况的发生。2007年,加强对监外执行判决、裁定等检察工作,向看守所提出口头检察建议67条,纠正违法收押2人。
  二、监管事务监督
  1988年,看守所安全防范检察坚持以日常检察、重点检察、配合监管部门全面检查为内容的“三结合”和定期召开“小四家”(看守所、公安局、武警、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全年无安全事故。是年以后,继续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超期羁押、单人提审、无证关押、混关、混押,纠正、制止打骂人犯;纠正检察机关侦查期间超期羁押、起诉超期羁押;对法院没有交付公安机关执行法律文书提出口头纠正、建议;纠正法院一审、二审超期羁押;开展安全防范检察,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建议、书面检察建议,防止越狱脱逃事故发生。
  1991年以后,重点检察看守所收押、释放人犯法律手续与文书,人犯羁押期限是否合法,以及看守所检察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9月1日起,公、检、法三机关实行人犯换押制度,促进各部门严格遵守
  办案时限;监所检察工作坚持“四查四看两见面一登记”制度,严格把好“四关”。
  1996年,强化监管场所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管教活动和看守所安全防范落实“每日一巡查、每月一大查、节假日全面查”制度。1998年,完善《人犯举报材料移送制度》。
  2000年,在全泉州市率先实行“在押人员检察卡”制度,依法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1991—2000年,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99起(次),建议处分、批评教育虐待被监管人犯的武警战士3人,制止1起欲自杀事件。2001年以后,重点加强对羁押期限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换押制度,设立办案期限警戒线和提醒制度,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2005—2007年,完善防止超期羁押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实现羁押零超期。提出口头检察建议81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纠正违法收押6人,纠正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期计算错误各1人;对监管场所执法活动和秩序管理发出检察建议3份、提出口头建议12次;严肃查处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涉嫌虐待被监管人案件1件1人,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打击“牢头狱霸”
  1988—1993年,县检察院配合公安、法院开展打击“牢头狱霸”专项斗争。其间,查处“牢头狱霸”4件8人。
  2003年,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办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破坏监管秩序一案。
  2004—2007年,看守所秩序逐步趋于良好,没有发生“牢头狱霸”案件。
  四、受理被监管人员控告与申诉
  1988年,县检察院继续受理查办劳改、劳教人员、在押犯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通过受理服刑犯的申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对确有错误判决、裁定,提出纠正意见或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是年,接待在押犯家属来访21人次,受理在押犯及其家属的申诉3件、控告1件,转办1件,驳回申诉1件,自查1件,经转市检察院后市检察院交办1件。
  1991年,受理被监管人犯控告武警战士虐待被监管人犯2起。1997年,受理控申举报线索92件,从中立案侦查3件。1998—2007年,没有在押犯控告、申诉案件。
  第七节 林业检察
  1988—1989年,县检察院配合公安、法院和林业部门,开展打击毁林犯罪活动“总体战”。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18件24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2件15人,不批准逮捕6件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9件2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6件24人,免予起诉1件1人,不起诉2人,追诉4人。
  1990—2007年,重点打击盗伐、滥伐林木和森林失火案件,保护森林资源;打击和取缔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为;加强森林法律法规和防范森林失火的宣传教育,使森林失火案件下降。其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林业案件248件405人,批准逮捕238件380人,不批准逮捕8件22人,建议公安机关撤回1件1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376件615人,决定起诉357件572人,免予起诉5件8人,不起诉9件21人,追诉3人。
  第八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90年10月至1991年4月,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行政诉讼活动和民事审判活动开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1994年3月1日,县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职责。落实最高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执行省检察院、省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联合通知》和省检察院《关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细则(试行)》,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1994—1996年,通过深入双旗山矿山等单位上法制课、参加检察长接待日活动等方式,宣传民事行政检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结合工作实例对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机制进行探索,撰写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立法现状及完善之管见》一文被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采用。
  1997年以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规范;撰写的《民事行政检察抗诉“四难”与对策》一文获全省女检察官协会理论研讨会三等奖。1994—1998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64件,立案审查17件,决定提请抗诉5件,建议提请抗诉10件;建议一审法院再审1件、二审法院再审2件。
  1999年,坚持“敢抗、会抗、抗准”原则,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受理民事行政申诉48件,同比上升109%;立案审查12件,提请抗诉2件,建议提请抗诉4件,息诉26件。
  2000年以后,实行三级负责制,建立健全检务公开、权利义务告知、公开听证、文证审查等制度,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
  2003年,聘请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络员,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范围,拓宽案源渠道;加强对检察建议的运用,主动为县石龙水泥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服务,依法保护国有资产。
  2004年,与县法院加强民事、行政审判检察工作协作配合;探索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向被害单位建议提起民事诉讼2件,均被采纳。
  2005年,制定《关于在内设机构建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线索排查机制的若干意见》,健全案件线索排查机制;探索监督新方式,率先对犯罪行为造成集体财产遭受损害的4起失火毁林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标的总额11万多元,均被法院采纳。
  2006年,建议受害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件,标的额约38万元,均被法院采纳。
  2007年,建议提请抗诉1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件,建议有关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6件,
  减少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失30多万元。
  2000—2007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93件,立案审查96件,执行和解12件,提请抗诉3件,建议提请抗诉8件,出庭支持抗诉3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3件,建议再审获改判1件。
  第九节 控告申诉检察
  一、控告检察
  1988—1989年,县检察院受理各类控告、举报等信访709件,其中重复控告、举报111件;为检察院自侦部门和其他机关提供案件线索227条,从中立案38件。
  1992年4月起,建立和坚持每月1日、15日检察长接待日和每季度一次下乡镇开展检察长巡回接待日制度,方便群众控告、举报、申诉。至1994年,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批办人民来信482件,接待群众来访119人次。
  1990—1994年,落实全国第四次控申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宣传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地位和受理案件范围,以及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制度等,激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其间,受理各类控申、举报信访1593件,其中重复控申、举报205件;为检察院自侦部门和其他机关提供经济、法纪、刑事等案件线索701条,初查277件,从中立案侦查142件。
  1996年,受理各类控申举报信访428件,提供自侦案件线索102条,从中立案2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1万多元。1998年,开通“96100”举报专线电话。1999年,对举报线索实行规范化管理,坚持“控申举报无小事”,及时处理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移送自侦部门的举报线索实行内部制约监督。当年,控申检察部门被评定为“省级文明接待室”。2001年起,设立便民服务箱,推行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月分析制度,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实行要案线索备案制度。2003年,开展上访老户专项清理;复查重点案件,规范举报线索管理,实行跟踪催办,防止线索处理的随意性。2005年,加强信访预警机制建设,加大解决和预防涉法上访工作力度。
  2007年,推行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探索做好上访群众工作的有效方式。1995—2007年,受理控申举报信访3743件,提供自侦案件线索531件,处理集体访22批200人,处理告急访7件7人,及时办理、答复各级交办、转办件7件,开展检察长接待日活动364场次,检察长亲自处理信访374件,均无发生涉检越级上访案件。
  二、申诉检察
  1988年以后,县检察院继续落实1986年10月最高检察院《关于抓紧处理检察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精神,坚持有错必纠、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纠正冤假错案。1988—1993年,受理各类申诉42件(含重复申诉1件);立案复查3件,其中维持原决定2件,改变原决定1件。
  2004年,开展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活动以及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清理活动,全面复查不捕不诉案件9件13人;开展1995—2004年执行刑事赔偿案件及涉及财产申请的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专项清理。至2007年,复查不服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刑事申诉9件;复查民事申诉2件:按规定办理刑事赔偿案件6件。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政区与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社会团体、金融、农业与农村经济、林业、工业、陶瓷、矿业、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农村小康建设与人民生活、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乡镇概况、人物等类目。记载了1988-2007年德化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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