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预审 拘留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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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083
颗粒名称: 第七节 预审 拘留 审查
分类号: D925
页数: 3
页码: 444-446
摘要: 本节记述了德化县1988年至2007年预审、拘留、审查的工作情况。
关键词: 德化县 预审 拘留

内容

一、预审
  1988年,县公安局预审科继续负责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案件的预审工作,通过审理查清案件真相,收集证据,移送起诉。是年以后,县公安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等法规,加强预审工作。1992年,提请批准逮捕案件62件100人。通过预审扩大线索22条,查破案件5起,查获嫌犯9人,追缴赃款赃物折值7.09万元。配合审判、检察部门,查处4名“牢头狱霸”,制止2起5人企图越狱事件。
  1997年8月,改革侦防机制,预审科归刑警大队管理,实行侦审合一。1999年3月取消预审科,预审科干警编入各刑警中队,由侦查人员行使侦查、预审、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职能。2000年,移送检察机关起诉295人。2001年,提请逮捕313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79人,移送起诉305人。
  2002年8月,刑侦大队设立预审中队,负责对刑事案件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审核。至2007年,审核提请批准逮捕案件821件1258人,移送起诉案件964件1619人,提请逮捕率平均为97.8%,移送起诉率平均为98%。
  二、拘留
  (一)治安拘留所事务
  1.监所建设1988年,德化县拘留所址在浔中镇凤池街11号(县公安局驻地)。2003年,县拘留所动工建设,址在浔中镇浔中村,与县看守所相邻。2004年1月,正式投入使用。
  2.监所管理1988年,县拘留所拘留的主要对象有违反治安管理、裁决限时拘留的行为人,违反出入境管理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或审查的人,以及因妨碍民事与行政诉讼活动给予司法拘留的人。
  1990年1月以后,落实公安部《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把拘留所的安全防范摆在首位,在入所、管理、出所、转送等环节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消除不安全因素,保持良好的拘留所秩序。按照因人施教、因人施管、内紧外松的管理模式和“文明管理,教育感化”的工作方针,对违法者进行法制、道德教育;做好后勤工作,加强食堂管理,保持监所清洁,为拘留人员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
  1998年,县公安局治安拘留所与看守所合署办公。
  2005年,针对超期羁押问题,实行“双催办”制度,法制部门与监所互相配合,对刑事拘留案件进行动态跟踪监督,防止超期羁押问题发生。2006一2007年,随着治安形势和查处力度变化,治安拘留所各时期收拘人数有所不同。
  (二)看守所事务
  1.监所建设1988年,德化县看守所址在浔中镇凤池街11号(县公安局驻地)。同年,在新址动工建设县看守所。1995年3月,新建的县看守所落成,并从县公安局驻地迁往浔中镇浔中村。1997年5月,看守所人员编制增加。1998年,县公安局拘留所与看守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职能不变。同年,武警中队对看守所的警卫任务由监内警卫改为监外警卫。2001年,加强监所建设,创建二级监所。当年6月,县看守所监控系统工程安装竣工,投入使用,共投资25万元。
  2.监所管理
  1988年以后,县看守所继续由公安局负责管理,武装警察负责看守人犯,检察院监所科实施监督。执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决定,负责对在押犯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对已判刑的犯人由看守解送劳动教养场进行劳动改造,对解除刑拘、不批准逮捕的人犯即予释放。公安司法机关贯彻“教育、改造、挽救”方针,定期对在押犯进行法制、政策、形势、前途、道德和人生观教育;强化新收押人员跟踪谈话教育制度;纠正非法拘留、久羁不决、拘留超时限和以拘代侦等违法乱纪行为。
  1990年,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建立完善的收押提审、押解、探监、生活卫生、犯人出狱等规章制度,防止犯人暴狱、逃跑、行凶、自杀或其他破坏活动。狱医负责犯人疾病防治和卫生工作,犯人重病及时送医院抢救治疗或保外就医。犯人生活按国家规定执行。
  2000年,严格羁押制度,对假释、取保及余刑犯落实公安监督责任。2001年,加大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
  2001—2006年,落实人性化管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开设亲情电话,安排未成年在押人员亲情会见,节日期间安排加餐、观看电视节目。民警通过耐心思想教育,促使在押人员提供或深挖犯罪线索近200条,从中破获刑事案件10余起。其中,2002年为刑侦部门提供同监室在押犯伙同他人盗掘古墓、盗取现金等侦破线索,促进案件侦破。
  2007年,县看守所实现“四无”(无逃跑,无自杀,无集体哄监,无非正常死亡);深挖犯罪线索38条,破获刑事案件49起。
  三、审查
  (一)身份、政治审查
  1988年,县公安局职能部门继续配合县人武部、基层党组织自下而上逐级进行,对应征青年的政治审查突出“个人表现”,包括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在校基本情况,以及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情况,防止将依法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和思想质量不好的人员征入部队;配合县人武部、特殊军事院校等国家要害部门,做好相关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1988—1998年,对相关人员的审查,主要调查核实其是否有参与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案(事)件的行为。
  1999—2007年,政治审查的范围扩大,增加是否参与邪教组织及其活动的内容。
  (二)涉外政审
  1988年至1997年5月,境内公民申请出国留学、经商、旅游、探亲及境外人士到德化寻根谒祖、旅游观光、探亲访友、经贸洽谈等方面的审查工作由县公安局政保科负责。1997年6月至2007年,出入境人士的审查工作由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负责。
  (三)案件审查
  1.刑侦部门刑事案件立案审查
  1988年至1995年6月,全县刑事案件立案审查工作由县公安局刑侦科(后更名为刑事警察大队、刑事侦查大队)负责。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后,县公安局刑侦部门管辖的刑事立案审查的范围扩大。审查的案件主要有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包括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故意伤害致死、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案件;共有非法制造枪支、走私文物、拐卖妇女儿童、盗窃、诈骗、抢夺、涉黑犯罪等114种的案件。同时,负责12种涉及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至2007年,刑侦部门管辖的刑事立案审查范围不变。
  2.治安部门刑事案件立案审查
  1988—1997年,全县治安刑事案件由县公安局治安科(后更名为治安大队)负责,负责“黄、赌、毒”等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1998年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出台以后,县公安局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审查范围扩大到95种;县治安部门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种类主要有故意毁坏财物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重大责任事故、生产或销售伪劣产品案、寻衅滋事案、聚众斗殴案等。至2007年,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立案审查范围不变。
  3.森林刑事案件立案审查
  1988—2000年,森林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负责。审查种类主要有盗伐、滥伐林木案,失火案(森林火灾),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非法占用林地案等。
  2002年以后,执行《福建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管辖的森林刑事案件有22种;县内审查的案件种类主要有盗伐、滥伐林木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案,故意放火或过失烧毁森林或其他林木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与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非法狩猎案,非法占用林地案,故意毁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至2007年,立案审查范围不变。
  4.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审查
  1988年至2002年7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刑侦科(后改称刑事警察大队)负责。2002年8月以后,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负责。至2007年,继续执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审查的案件种类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骗取出口退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冒注册商标、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等77种。
  5.轻微刑事案件立案审查
  1988—2007年,县内乡镇派出所负责辖区内轻微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以及治安案件的审查;对相关人员的政治审查,主要审查其有否违法记录。
  6.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立案审查
  1988—2007年,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县公安局交通刑警大队负责,审查的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只有一个种类“交通肇事罪”。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政区与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社会团体、金融、农业与农村经济、林业、工业、陶瓷、矿业、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农村小康建设与人民生活、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乡镇概况、人物等类目。记载了1988-2007年德化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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