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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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070
颗粒名称: 卷十三 政法
分类号: D926.11
页数: 66
页码: 423-488
摘要: 本卷记述了德化县1988—2007年,德化县政法各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和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目标,以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为任务,探索新时期政法综治新措施、新方法,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牵头、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政法工作新局面。
关键词: 德化县 政法 工作

内容

1988—2007年,德化县政法各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和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目标,以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为任务,探索新时期政法综治新措施、新方法,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牵头、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政法工作新局面。
  政法机关各司其职,为全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人民生活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县委政法委加强对全县政法工作的部署、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县公安机关遵照“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依法管理社会治安、道路交通、消防、户政等,加大对公共场所与特种行业、枪支弹药与爆炸物品的管理,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实施“畅通工程”和“多证合一、多举并重、多位一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模式;加强对公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净化社会风气。县检察院贯彻“两手抓”方针,一手抓“两反”(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一手抓“严打”,坚持“从重从快”依法严厉惩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力度,重点查办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强化监督职能,对行政诉讼和民事审判等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县法院围绕“为民司法、公正司法”主题和“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基本任务,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依法审理民商事案件,重视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重视审判方式改革,发挥行政审判“化解器”和“减压阀”的作用;建立三级督办机制,构筑“执行威慑机制”互动平台;推行刑事审判“二公开一监督”制度,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县司法行政部门加强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化解矛盾,息讼解纷,消除社会各种不安定因素;开展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一时期,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抓好“一五”“二五”“三五”“四五”“五五”普法实施;民主法制进程加快,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对政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越权办案、违规办案、处理不公等现象,当事人有权要求复议或申诉、上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权力,但又依法相互制约、监督。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或依法行使任免权对政法工作予以监督;政法机关采取聘请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等措施加强自身监督,同时接受媒体与社会监督。
  第一章 政法委及综治
  第一节 部署协调督查
  一、全局性工作部署
  每年年初,县均召开全县政法工作会议。根据全县面临的治安状况,县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常委、政法委书记在会议上作全局性部署,一般有六个方面工作:一是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即通过加强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发现和打击敌对势力的各种渗透破坏活动;加强对邪教组织的斗争;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确保社会安定稳定。二是保持高压态势,推进严打整治斗争,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三是抓好治安重点整治,解决治安突出问题;开展“六合彩”专项整治,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六合彩”蔓延势头。四是强化治安防控工作,即构建防控机制,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五是深化基层安全创建工作,即农村乡镇进一步规范安全村(居)创建,县城以创建安全文明片区为载体,以构筑治安防范体系为重点,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提高群防群治水平。六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在全县政法系统中开展公正文明执法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组织协调工作
  (一)协调处理突发事件
  1988年以后,凡是全县性的“严打”整治专项行动前,都要召开有政法各单位领导参加的协调会,明确分工、组织力量、统一行动时间,严格行动纪律,做好行动前各项准备工作。行动中统一指挥、协调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确保统一行动顺利进行。
  据1991年统计,全年召开政法协调会议13次。每次执行死刑犯宣判执行大会,政法委都召集政法各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协调,组织力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宣判执行大会顺利进行。同年,召开5次逮捕审判大会,两次执行若干名死刑犯死刑;1993年9月,执行若干名死刑犯死刑;1996年9月2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德化县召开宣判执行大会,执行若干名死刑犯死刑;1998年12月,执行若干名死刑犯死刑;2000年5月,执行若干名死刑犯死刑等。
  (二)协调解决疑难案件
  1988年,对有争议、疑难案件,通过组织协调,统一认识,督促、推动案件的查处工作。11月,上涌发生一起因纠纷推人落桥下造成一死一伤的案件,行为人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其定性问题,政法各单位意见不统一,时经三年未能结案。县委政法委经过多次召开案件协调会讨论,市政法委协调市、县政法单位意见,最后审结此案。1991年1月,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有的通过组织协调,加强办案力量,保证办案进度。
  2000—2003年,龙浔镇丁溪村黄某及其妻曾某,采取欺骗手段,先后向300多人非法吸储人民币1000多万元做生意。后因经营不善亏本,黄携妻潜逃。该案事关300多名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引起领导高度重视。通过协调统一认识,明确案件性质,以政法委一名副书记为组长,抽调政法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和追捕逃犯。经过专案组多方努力,追捕案犯归案,黄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曾某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
  三、案件督查工作
  1988年后,县委政法委经常组织政法各单位办案经验丰富的干警,对公、检、法、司各类案件进行抽查,针对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办理结果以及当事人的反映情况等深入督促检查。1988—2007年,共督查各类案件800多件,发现问题并协调纠正40多件,提高办案质量,减少错案发生。
  四、组织“严打”整治斗争
  20世纪80年代,县贯彻执行中央“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以及省、市历次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开展多次“严打”专项斗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
  1988年后,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统一部署,以及全县社会治安形势,县委政法委适时组织“严打”整治专项行动,或称“严打”整治斗争,简称“严打”。“严打”整治专项行动,不定期进行或一年进行多次。“严打”行动中坚持“什么犯罪突出,就打击什么犯罪;什么问题严重,就整治什么问题”的原则,始终保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
  每次“严打”斗争,均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县长或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统一组织领导由县委政法委召开协调会,召集政法各单位主要领导,确定行动方案,具体部署、组织和分工,明确责任,统一行动,严格纪律,协调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1990年5月,县委政法委制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严打”斗争的意义,指导思想、目的和要求,“严打”重点、行动时间、步骤和主要做法,以及行动纪律和组织领导等。上半年,县委政法委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组织开展以“扫六害”,打击抢劫、盗窃、卖淫嫖娼等专项斗争;下半年,开展以“打逃窜、破大案、挖团伙、反渗透、抓治理”为重点的“严打”斗争。是年,破获各种刑事案件124起,占发案总数181起的68.5%,抓获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62人,其中破获犯罪团伙16个、成员69人。同时,整顿复杂公共场所1320处(点),调处纠纷案件4501起,罚没款60多万元。
  1996年4月至9月,按照党中央和省、市委统一部署,组织三次“严打”集中统一行动,打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1999年4月至7月,组织开展“反盗抢机动车百日整治行动”。
  2001年,组织开展“打黑除恶”“龙浔镇社会治安重点整治”“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专项行动。
  2002年,整治学校周边治安环境,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安全。
  2006年,整治网络文化市场,打击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活动。
  1988—2007年,全县共开展“严打”斗争或专项整治统一行动50多次,破获各类刑事案件900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449人;查处治安案件10957起,治安扣留3997人;批捕2589件、4239人,起诉2945件、4721人,审结3498件、5442人。
  第二节 政法队伍建设
  一、教育整顿
  1988年后,县政法队伍通过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方针,加大教育管理力度,严格岗位练兵,全面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
  1996年,开展以贯彻执行中纪委“两个不准”、省委政法委“七条禁令”为主要内容的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抓好“公正廉洁、执法如山”职业道德教育。抓好领导干部易地任职和政法干警轮岗交流工作,培养、锻炼年轻后备干部,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战斗力。建立健全“干警管理岗位责任制”“工作量化目标责任制”“队伍建设责任制”“错案追究责任制”。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目标,开展“敬业爱岗,为民树形象”活动,加强政法队伍思想道德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
  1998年,全县政法系统开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解决政法队伍突出问题,遏制司法腐败现象。共查出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违规14件、15人,其中受党政纪处分6人,通报批评8人,调离政法部门1人。法院对办案拖拉、超审限现象紧抓不放,查处违反实体、程序案件59件,7名审判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取消提职提级,扣发岗位责任奖等处理。
  1999年,县政法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中共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政法队伍的要求为总目标,以“带好队、顾大局、守纪律、保稳定”为主线,围绕公正文明执法这个中心,开展“司法公正年”活动。当年,全县政法队
  伍中拒礼、拒贿194人次,金额13.52万元,收到群众表扬信83件,锦旗、镜匾27面。
  2000年6月,县委政法委制定《关于在全县政法队伍党员中深入开展“三个代表”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政法各单位组织广大党员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政法战线党的建设,全面推进政法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
  2001年,政法各单位成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分三个阶段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2006—2007年,政法部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各单位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专题开展集中教育整顿,集中整改执法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通过教育活动,提高干警的思想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水平。
  二、清理整建
  1992年12月,成立清理整建政法队伍领导小组,组织政法各单位,开展队伍清理整建工作,清理调整不适合做政法工作人员4名,受“黄牌警告”6名,敦促其限期改正。其中受“黄牌警告”的公安干警4名,经教育如期改正,参加市公安局举办的“做合格民警学习班”学习。
  1998年后,为纯洁政法队伍,提高队伍素质,对不适合做政法工作的人员进行调离安置。
  至2007年,全县有8名不适合做政法工作人员,被清理调出政法队伍,另行安置。
  三、创先评优
  1988年后,德化县政法队伍经常开展教育整顿,提高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为全县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至2007年,全县政法队伍荣立省级集体三等功以上34次,市级三等功31次;省部级表彰先进集体80个,市级表彰先进集体169个,县级表彰先进集体104个。立省级三等功48人,立市级三等功29人,受省部级表彰的先进工作者86人,受市表彰的先进工作者288人,县级表彰的先进工作者212人。其中1996年12月,省严打斗争领导小组、省委政法委表彰全省严打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德化县有2个单位(县公安局、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以及5名先进个人受表彰。
  第三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综治宣传工作
  1991年3月,中央颁发“两个决定”。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每年3月,为纪念中央“两个决定”宣传月,通过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印发宣传材料、召开座谈会、组织知识竞赛、开展文艺活动和咨询活动等广泛宣传“决定”内容,《德化报》、德化有线电视台、广播电台、各乡镇广播电视站、文化站等媒体经常宣传报道综治信息和其他有关内容。
  1996年,德化县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制定《德化县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德化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使用办法》,通过政府、民间各种渠道,为弘扬和奖励见义勇为者筹措资金。
  2001年3月,县人大召开纪念中央《两个决定》颁布10周年座谈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个决定》,加强对综治工作的领导,落实综治工作措施,县人大代表和社会其他人士对全县综治工作提出许多建议、意见。在宣传工作中,涌现许多综治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省级表彰综治先
  进县2次,受市级表彰综治先进县8次。受省、市级表彰的先进乡镇5个,先进单位8个,先进工作者39名;受县级表彰的先进乡镇64个次,先进单位26个,先进工作者242名。优秀治保主任、调委会主任、治安中心户长206人次。受省、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13名,县级表彰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21名。为发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综治工作,县综治委认真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学习、宣传、弘扬先进事迹,推动形成人人参与综治工作氛围。
  二、实行综治领导责任制和综治一票否决权制
  1991年3月开始,每年年初,县委书记、县长同市委书记、市长签订当年综治领导责任书(状),全县18个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同县委书记、县长签订《德化县×××年乡镇党政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县委、县政府并向全县50个综治成员单位下达《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全县236个内部单位主要领导同主管部门领导签订《综治·创安领导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1991年6月开始,坚持半年初检初评,年终总检总评,实行综治一票否决权制,促进各级各部门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1992年2月,县委、县政府批转县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意见》,把综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领导任期责任制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同目标管理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以及评选文明单位、企业晋级等挂钩,强化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感。至2007年,全县有16个县直企事业单位被一票否决,21个单位被黄牌警告。
  三、社会治安重点整治
  (一)重点单位整治1988年,德化县城关龙浔、浔中两镇是治安问题高发区域。时全县发生刑事案件799起,城关龙浔、浔中两镇刑事发案数占全县总数的78.8%。其中龙浔镇刑事发案数约占全县60%。
  2001年4月,龙浔镇被市综治委确定为全市20个重点整治乡镇之一。县委、县政府成立龙浔镇重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整治方案,派出精干整治工作队进驻龙浔镇。工作队深入各村、社区,宣传造势,发动群众,以盗窃摩托车、入室盗窃为整治重点,以主街面、外来人口、涉疑人口为重点对象,调查摸底,破获案件,严惩罪犯,及时解决治安隐患和突出问题。其间,发放宣传材料3.7万多份,营造舆论氛围;召开各种形式座谈会,调查社情民意;组建18支专兼职治安联防队,坚持天天巡逻,加强对机动车及停车场安全管理等。检查可疑人员5000多人,破获刑事案件4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9人,追回被盗摩托车21辆、自行车162辆。
  2002年10月,省综治办派出省重点整治检查验收组,对龙浔镇重点整治进行检查验收,肯定龙浔镇重点整治工作取得的效果,顺利通过验收。2007年,上涌镇被确定为全市重点整治单位,县综治委组织成立重点整治工作队,协同指导开展重点整治工作,解决治安突出问题。其他县级整治单位,通过重点整治,都取得明显成效。
  (二)林区秩序整治
  1988—2007年,县林业公安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受理各类林业案件5008起,其中刑事案件470起;查处4988起,其中刑事案件44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97人,没收木材12590多立方米,林政罚款670多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
  (三)消防安全整治
  1988—2007年,德化县消防部门实行消防、监督三级管理,经常开展“三合一”厂房整治工作;开展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专项治理。建立社区消防工作试点,加大对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重大火险隐患和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依法责令立即整改,遏制和减少火
  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1988—2007年,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经常开展对车辆严重超载,机动车无证驾驶、无牌证,不戴安全帽等违章行为进行整治。在安全隐患多、事故多发的重点地段部署警力,进一步强化路面监控,在城区交通流量大、易造成交通堵塞的西门岗亭、龙鹏街、南门菜市场、第一实小路口、德化一中路口、程田寺格路口等建立执勤点。协调组织交通、城建、工商等部门成立城关综合执法中队,整治街道乱停放车辆、乱设摊点占道经营等违章行为。开展创建“平安大道”和实施“畅通工程”活动,全力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有效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五)“六合彩”赌博整治2000年后,“六合彩”赌博活动,曾一度成为德化县一个突出的治安问题,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引发许多不安全因素。
  2002年,“六合彩”非法赌博开始在一些乡镇发展蔓延。县委政法委组织3个整治工作队,由3名政法委副书记分别担任队长,进驻龙浔、浔中、三班3个乡镇进行专项整治。通过召开动员大会、进村(厂)入户宣传调查、签订责任书、举办法制教育班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政法部门干警采取“有线即查、露头就打”“打大挖深、打头断线”等措施,严惩“庄家”“马头”,以点带面,遏制“六合彩”发展蔓延势头。当年全县共查处“六合彩”赌博案件519件、1691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9人,劳动教养39人,治安拘留280人,罚款1347人。11月,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打击“六合彩”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会议,把打击“六合彩”违法犯罪法纳入“严打”整治斗争和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共同抓,各职能部门分工抓,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003年年初,县综治委确定47个村(社区)为“六合彩”整治重点,从公安队伍中抽调20余名干警,突击查处“六合彩”“庄家”“马头”,破获“六合彩”案件268起,逮捕、刑事拘留“庄家”42名,查获违法人员386人,涉案全额501万元。5月,通过调查摸底,全县有47个村(社区)被确定为“六合彩”赌博重点整治村(社区)。通过两年多的整治,查处一批“六合彩”赌博参与者和“庄家”“码头”。
  2004年,全县整治“六合彩”赌博工作取得一定成效,47个重点整治村(社区)全部给予解除重点整治。年底,“六合彩”重点整治单位通过检查验收。
  第四节 平安建设
  一、法制宣传教育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简称“二五”规划。尔后,又先后实施“三五”“四五”“五五”规划。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人均40课时以上,全县有20万人次参加普法测试,颁发普法合格证书5000本。每年在学校举行综治、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讲座,接受法制教育的学生11万多人次。
  2004年,县综治委以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为途径,以提高群众对平安建设的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为目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其间,县综治办、平安办编印《平安德化一安全手册》3万册、《综治平安建设工作须知》2万册;与电信部门合作在公路主干道等设置固定标语广告500块(处)、发送“平安短信”3万条、开通平安电话平安彩铃2万部;举行各种讲座、咨询110多场次。同时,利用
  《瓷都德化》报、有线电视台,以及商品交易日(圩日)广泛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活动,营造“平安德化”舆论氛围。
  二、建立防控和快速反应工作机制
  1998年7月1日,县城区建立“110”联动服务系统。1999年7月,建立“110、119、120”三台合一,以110指挥中心为龙头,各警种、城关两镇派出所、各联动单位紧密配合协作的快速反应工作机制,设立110报警服务台、报警电话,组建专职巡警队,加强夜间巡逻。
  2004年5月,福建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创建“平安福建”活动。6月中旬,泉州市委、市政府提出《关于建设“平安泉州”的工作意见》,确定德化、鲤城、石狮为省平安建设试点。6月下旬,县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建设“平安德化”活动。8月,县成立“创建‘平安德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平安办”,挂靠政法委),县分管领导为主任。各乡镇、县直单位均组建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全县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005年,县城区联动单位达19个。同时,城区两镇建立11个治安岗,组建16支治安联防队、专兼职联防队员100多人;在英山、三班、盖德、雷峰、龙门滩等通往县城关的5个路口设卡,不定期盘查,堵截外逃犯罪嫌疑人。
  2006年,县政府拨出专项资金170万元,在县城重点路段、公共场所、商业区和居民区住宅区安装100个视频监控点,提高公安等政法部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能力。
  三、特殊人群和特种行业管理
  (一)流动人口管理
  2007年,德化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各乡镇、城关社区设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站(点)。依照暂住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外来人口进行分级、分类,确定重点,进行动态管理。建立登记、办证、查验、函调等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制度;做好“三无”人员收容遣送工作,防止和遏制流窜犯罪;经常开展拉网式检查清理,全面核实、登记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被委托管理人的信息,及时发现、掌握混杂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控制流动人口流窜犯罪。
  至2007年,全县设暂住人口管理站2个、申报站(点)20个,配有协管人员102人。
  (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
  1992年,县综治委成立“德化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建立健全帮教组织,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落实帮教工作措施。1998年,全县建立帮教小组423个,有帮教工作人员1039人,帮教刑释解教人员160人,帮教率
  97.1%。
  至2007年,全县刑释、解教人员2023人,全部得到安置、帮教,重新犯罪率0.3%。
  (三)特种场所管理(特别场所、行业管理)
  1995年7月开始,按照省、市政法、综治有关部门的通知,对舞厅、卡拉OK厅、录像放映点、电子游艺和电脑室等公共场所,采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和经常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存在治安隐患和非法经营的场所进行整顿,禁止有奖游戏机经营,取缔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的场所。对特种场所和行业的经营业主,实行签订治安责任书,加强治安管理,遏制或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对社会上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等社会丑恶现象,坚持常抓不懈、露头就打的措施,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经常进行专项整治,遏制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四》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1988年后,县综治委每年组织1~2次全县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在排查调处过程中,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治理、防止激化”原则,对全县较常发生的山界权属纠纷、宗族矛盾、劳资纠纷,以及土地征用、旧街改造等引发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深入排查、摸清情况、讲明政策等措施调处化解。
  2000年,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实施意见》,在全县开展矛盾纠纷百日排查调处活动,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545件,调解成功率97.1%,防止非正常死亡3件、4人,防止群体性械斗8件、16人,防止群众性上访16件、167人。
  至2007年,全县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2788件。
  四、安全网络建设
  1993年,全县各乡镇先后配备综治副书记,专门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997年,开始创建安全文明小区。1998年,城关地区以楼群、山庄、新村规划,先后建立安全文明小区113个;同年,雷峰镇率先创建治安中心户,建立群防群治网络。1999年,全县推广雷峰镇的做法和经验。
  2002年10月,全县各乡镇建立调解委员会,各村也建立调解委员会,企业建立调委会5个,县直部门建立调解组织8个。各乡镇、村建立其他形式的综治组织,即治安联防队、护村队、护林队、民兵应急小分队等。
  2006年,在城关地区建立“六道防线”,即街面巡防、小区巡控、单位内部防控、厂际协防、店铺联防、居民互防。2007年,全县聘用综治协管员202名,治安中心户长856人。创建“平安村(社区)”162个、“平安单位”75个,“平安企业”48家、“平安校园”51个、“平安家庭”68183个。每年,经有关部门测评,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率达95%至97%.通过平安创建考核验收,2006年6月德化县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首批“平安县”荣誉称号。
  第二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一、县公安局
  1988年,德化县公安局内设政保科(一科)、内保科(二科)、治安科(三科)、刑侦科(五科)、政工科、预审科、办公室,下辖交警大队、消防中队、林业公安分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在各乡(镇)设立公安派出所。同年3月,县交通监理部门移交公安部门管理,德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成立,内设办公室、车管股、驾管股、“122”交通报警台、财务股。
  1989年9月26日,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保卫科成立。
  1990年9月6日,县公安局法制科成立。
  1993年,县交通警察大队下设交警城关中队、交警赤水中队。
  1994年7月,县公安局刑侦科改为刑事警察大队,内设秘书科、技术科、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规格为副科级。同年10月16日,德化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成立。1996年10月,县公安局设14个科(室),2个监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3个大队(巡警、刑警、交警);下辖18个公安派出所。
  1997年3月,德化县公安消防科改为德化县公安消防大队。同年6月,县公安局设办公室、政工科、法制科、政治保卫科、经济文化保卫科、治安科、政府机关保卫科、纪检组、监察室、警务督察中队、行政科、预审科、出入境管理科、户政科、内审室、计算机管理监察科、看守所、治安拘留所;设立交通警察大队(下设城关交警中队、赤水交警中队)、刑事警察大队(内设秘书科、技术科、经济侦察科、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巡逻警察大队(城关交警中队与巡警大队合署办公),规格均为副科级。在18个乡(镇)设立公安派出所。现役及列公安序列单位有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同年,县公安局经济侦察科改为经济侦查中队,交警城关中队与县公安巡警大队合署办公。
  1999年10月15日,中共德化县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设正、副书记各1名,委员3名。
  2002年6月,县公安局成立禁毒大队。同年8月,县公安局政治保卫科更名为国内安全保卫大队;治安科更名为治安大队;经济侦查中队从刑事警察大队析出,成立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2003年1月,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更名为德化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同年8月,刑事侦查大队成立反盗抢机动车侦查中队,专职负责机动车被盗案件的受理、侦查工作;计算机管理监察科更名为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股,与信息通信股合署办公。
  2006年7月,县公安局整合交通警察大队和巡逻警察大队,成立交巡警大队,内设综合股、车管股、驾管股、案件查处股,下设龙浔中队、机动防暴中队、赤水中队、南埕中队。2007年,县公安局内设9个科(室),下辖6个直属大队、2个监所、18个乡(镇)派出所。
  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1982年3月,县林业局设立林业公安股,业务归县公安局领导。同年12月,设立赤水、水口、葛坑林场3个林业公安派出所。1985年,县林业局林业公安股改为县林业公安分局,规格为副科级。内设秘书股、治安股。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任县林业公安分局局长,业务仍属县公安局领导。1991年,县林业公安分局所需经费列入林业事业经费列支。同年,县林业公安分局增设刑侦股及汤头、霞碧、桂阳3个林业派出所;德化县公安局葛坑林场派出所更名为德化县公安局葛坑林业派出所。
  1999年5月,德化县林业公安分局更名为德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内设办公室、政工股、刑侦股、治安股、法制股,水口、龙门滩、赤水、桂阳、汤头、葛坑6个林业派出所更名为森林派出所,规格为副科级,行政编制。
  2007年,德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规格仍为副科级,行政编制,属县林业局、公安局双重领导。内设5个股(室)、6个森林派出所不变。
  第二节 安全保卫
  一、侦破政治案件
  1986年以后,县公安局建立全方位信息网络,密切注视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动向,获取预警性、内幕性情报。1988年上半年,县公安局调查核实汤头“大刀会”等历史上反动会道门组织及其人员的基本情况,并汇编归档。
  1989年,县公安局重点调查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黑社会及反动教会等势力。
  1995年,县公安局破获非法购买窃听器、窃听装置各1起,特嫌案件2起。1999年12月,查获并制止某台商在德化生产李登辉、陈水扁等人瓷质头像的计划。1999年以后,县公安局加强宗教场所管理及情报信息工作,发现并制止戴云寺中国台湾地区和尚非法吸收学生、未成年人入教,加强对涉台人员、场所的管控。2005年,县公安局严密防范邪教组织策划实施的闹事破坏活动,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制止宗教非法活动,对冒用宗教名义等邪教组织作专项基础调查。
  2006年,县公安局整顿中国台湾地区和尚非法建盖的藏龙寺、陈公殿,调查城关基督教堂到境外募捐活动,制止某教堂“主日学”宗教非法活动。
  2007年,县公安局开展“1·24”等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对邪教“练功者”的教育转化和管控措施;加强互联网监控工作,防范和惩治各种敌对势力的窃密、渗透、策反活动,排查调处各项隐患。
  二、取缔邪教等非法组织
  20世纪90年代初,德化数名居民在新加坡从事劳务期间加入中国台湾地区“一贯道”新加坡分堂组织。他们回国后,“新加坡分堂”的传师、讲师3人先后4次携带经书、道具潜入德化设坛传道,发展道徒,活动涉及多个乡(镇)、村(街),县公安部门予以制止。
  1990年春,取缔“华人邦”非法组织。
  1992年4月,县公安局查获取缔由中国台湾地区、新加坡会道门渗透的“一贯道”组织。
  1996年6月,县公安局取缔“呼喊派”邪教聚会点,对信徒进行宗教政策和法制教育。
  1998年5月,县公安局查封取缔“嵩山少林德化武馆”“嵩山少林德化武馆峨嵋气功班”“德化南北少林武术馆”。1999年以后,县公安局清理有害社会的气功组织和社团组织。2002年4月,县公安局依法取缔反动会道门,并做好入道人员的退道教育工作。2005年,县公安局依法取缔“实际神”“呼喊派”邪教组织。
  三、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
  1988年7月1日,县公安局制订《严密防范群众游行、哄闹、骚乱等突发性事件的工作预案》。是年以后,对全县多事地区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作全面分析,制定、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县成立应付突发事件指挥组;及时处置群体性闹事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1998年4月27日,县公安局制定《德化县公安机关处置突发性事件和群众性事件工作预案》。2002—2004年,县公安局先后处置“6.23”外来民工群体斗殴事件,“5.27”民工、“9.21”民工围攻瓷厂事件;引导、妥善处置“4.16”外来民工冲击县政府事件。2004年,县公安局建立完善《德化县公安局拦截预案》《德化县公安局应对恐怖活动预案》《德化县公安局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
  2005年,县公安局组建一支由精干人员组成的防暴处突队伍。
  2007年,县公安局编发《德化县公安局应急工作预案汇编》,加强警种间、部门间的应急演练。
  第三节 案件侦破
  一、刑事案件侦破
  1988—1990年,县公安局组织“打流氓、挖团伙、反盗窃”专项斗争,开展“以预防和打击抢劫、挖团伙、破大案”为主要内容的“南海行动”,集中力量在重点区域、部位进行清查搜捕行动。其间,发生刑事案件486起,破案33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65人,摧毁犯罪团伙45个178人。
  1991年,县公安局摧毁重大盗窃炸药、导火索团伙,破获“1·22”重大盗窃案、“5.18”特大抢劫案,组织开展“闽南金三角反盗抢摩托车和打击车匪路霸”专项斗争。至1992年,发生刑事案件481起,破案322起。其中重特大案件249起,破案154起;抓获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56人,摧毁犯罪团伙38个,
  缴获摩托车等赃款赃物折值65.73万元;协助外地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83人。各种刑事犯罪成员中,青少年犯占抓获犯罪成员的比重大。青少年刑事案件中,犯罪人员低龄化,纠集性团伙犯罪突出。
  1993—1999年,县公安局组织开展以围歼车匪路霸为主的“蓝盾二号”和1993年9—11月以农村严打整治为中心的“蓝盾三号”等专项斗争,破获摩托车盗窃案件436起,追回被盗摩托车411部。1994年11月,破获盗窃摩托车60多部、案值70多万元的特大盗车团伙案,团伙成员被判处死刑9人、死缓2人、有期徒刑5人。1996年4—6月,开展“破大案、打团伙、追逃犯、稳城镇”专项斗争,破获刑事案件314起,摧毁犯罪团伙35个,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276人,追回摩托车8部,挽回经济损失29万多元。1997年,破获县境内种植罂
  粟、制造贩卖1160克鸦片的毒品大案。1999年,在全国开展,“网上追逃”斗争中抓获网上逃犯41人,其中有公安部督捕的洗劫列车乘客财物潜逃多年的案犯1人。其间,相继破获“96.8.26”“96.8.29”重大恶性报复杀人案,“98.3.26”涉案21万元的特大黄金抢劫案,“99·1·27”绑架儿童勒索20万元案等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建立刑侦计算机系统,采集犯罪信息89134份,通过痕迹物证破案428起,网上比对破获一批刑事案件;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15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223人。
  2000—2002年,县公安局开展“网上打拐”专项斗争,以及打击“两抢”和“盗窃”等多发性犯罪专项斗争;先后组织“治爆缉枪”“追捕逃犯”“反盗抢、压案件”等严打整治行动;加强串并案侦查,强化布控,加大追逃力度。严厉惩治严重暴力性犯罪,先后破获上涌云路一案犯杀死蒋家妻儿3人的
  “2000·9·16”特大报复杀人案,浔中涂厝格一女双手被斩、眼珠被挖的“2001”强奸杀人案,案发宝美环城路的“2001·5·27”故意伤害致死案,以及2002年发生的“5.12”飞车抢夺案、“6·20”持刀入室抢劫案等一批危害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其间,摧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白鹰帮”团伙;摧毁自2002年2月起,在德化、永春、安溪等地盗窃摩托车22部的特大盗窃摩托车团伙;摧毁贵州织金县与德化县两地拐卖儿童等犯罪团伙102个387人,追缴赃款赃物近千万元。
  2003年7月底至8月上旬,县公安局参加全国指纹破案会战,破获案件9起,其中抓获在省内多个县市及在浙江省盗窃保险柜、流窜作案100多起、涉案金额200多万元的犯罪团伙。2004年,破获“5.17”唐寨山森林公园杀人案、“5.31”龙浔大坂投毒杀人案、“9.25”戴云山绑架杀人案、“12.9”雇凶杀人案等一批恶性案件,以及城关某电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被盗走手机198部、涉案金额约30万元的“8.11”特大盗窃案;摧毁自2001年起,在德化城区盗窃豪爵摩托车126部、“盗销一条龙”的特大犯罪团伙,以及以色情为诱饵的“7.11”抢劫、盗窃特大犯罪团伙。2003—2004年,刑事案件立案1770多起,破获137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40多人、网上在逃人员270多人,摧毁犯罪团伙80多个250多人,追缴赃款赃物700多万元。
  2005年1月,县公安局破获“1.27”“1.28”两起绑架儿童案;3月,端掉4个网络诈骗窝点;5月,摧毁盗窃东风货车、摩托车,涉案金额20余万元的特大盗窃机动车犯罪团伙;10月,破获“10.10”城关东大路故意伤害致死案;1—11月,抓获犯罪嫌疑人436人,摧毁犯罪团伙95个267人,追缴赃款赃物400余万元。是年,命案犯罪、“两抢”犯罪案件发案总量下降,恶性案件和涉黑涉恶案件侦破能力提升,全年破获各类刑事犯罪案件516起。
  2006年,县公安局坚持对违法犯罪“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原则,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惩治力度;“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案件发案量占刑事案件总量的80%以上。加大巡查监控力度,在出城小路严密布控、设卡抓捕现行。先后破获以在公园谈恋爱的青年男女为抢夺目标的“3.11”等3起抢劫案,预谋以杀人锻炼胆量的“4.3”某小学学生被杀案,某团伙骗取10万元的“8.18”诈骗案等一系列重特大案件。摧毁犯罪团伙98个327人,追缴赃款赃物430余万元。
  2007年,县公安局以创建“平安德化”为主线,组织开展“打黑除恶”“侦破命案”“惩治两抢一盗”“打击‘三电’犯罪”“打击虚假信息诈骗”“追捕逃犯”等专项行动;摧毁半年间盗窃摩托车40辆、涉案价值20多万元的犯罪团伙,涉嫌寻衅滋事21起并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介绍卖淫等数十起
  的恶势力团伙。先后破获纵火烧毁三班大兴开发区某陶瓷公司包装车间、盗走保险柜现金7万元等“4.5”盗窃案,“8.15”犯罪嫌疑人绑架杀害儿童案,“1999.8.5”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全省率先组建“三电”专业协警队,加强警情处置、巡逻设卡、线路管护、废旧物品收购点控制等工作。
  二、经济案件侦破
  1988年至1997年5月,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归入刑侦科或刑事警察大队负责。1997年6月,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内设经济侦察科,专门开展对经济犯罪的侦查工作。
  1998—2000年,县公安局经侦部门先后破获某信用社代办员以高利息吸储存款274笔、金额193.38万元的贷款诈骗、职务侵占案;两个村基金会主任自1994年1月起非法吸纳公众存款2894笔、金额1961.45万元,挪用集体资金377.9万元的转移资金和财产案;2名嫌犯在德化10多家陶瓷厂售卖“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350多万元,从中非法牟利一案。
  2001年1—11月,县公安局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打假”,以及打击涉税犯罪、金融票证犯罪、非法买卖外汇等专项行动,破获经济犯罪案件11起,涉案总金额720万元,抓捕嫌犯14人,挽回经济损失75万多元。
  2002年11月,县公安局经侦部门查获准备非法销售的6部USB网络电话机。当年,破获经济犯罪案件9起,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2003年6月,县公安局经侦部门破获县首起特大吸收公众存款案,案值2000万元。是年,破获经济犯罪案件12起,涉案金额1900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2004年,县公安局开展打击虚假短信息诈骗、变造银行卡冒领存款、制售假发票等犯罪的专项行动;破获犯罪嫌疑人侵占外国公司支付的货款和订金计21142美元、并携款潜逃的职务侵占案,涉案价值60余万元的重大合同诈骗案,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款10万余元、村集体资金3万元的挪用资金案,侵占公司货款11万多元后潜逃等案件。
  2005年,县公安局加大对经济秩序的整顿力度,开展打击非法经营、职务侵占、涉税犯罪、集体单位职务犯罪等专项行动。加强同相关职能部门和重点企业的联系,加强对重点行业的防控。立案侦查10起,涉案金额180余万元,破获8起,挽回经济损失105万元。抓获2名非法经营“轮胎油”,数额分别为52.08万元、42.79万元的油罐车主;协助建阳县警方,破获涉案金额179万多元的特大集资诈骗和贷款诈骗案。
  2006年,县公安局打击涉税、制假等犯罪,开展打击商业贿赂专项整治行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防控机制。立案侦查并破获11起,涉案金额160多万元,挽回经济损失60多万元。县公安局经侦部门针对外地发生变造银行卡冒领储户存款案件的情况,发出《关于警惕变造银行卡冒领存款犯罪的预警通报》。
  2007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破获偷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案件4起,涉案金额828万余元,挽回经济损失26万余元。破获省公安厅督办的特大偷税案,涉案价值814.97万元,查破该案件被省公安厅经侦部门评为“2007年全省十大精品案例”。继续开展“平安企业”创建活动,先后为11家重点企业主管和员工讲解“预防公司、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构建和谐平安企业”相关知识。受理侵害企业财产案件8起,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第四节 治安管理
  一、公共场所与特种行业管理
  (一)公共场所管理
  1988年以后,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公共场所实行治安管理,继续推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治安联防队,开展夜间巡逻。工商、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开办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向县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查批准,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县公安部门备案。治理整顿歌舞厅、卡拉OK厅、迪斯科舞厅、音
  乐吧、提供卡拉OK及迪斯科的酒吧,以及电子游戏(艺)机室、网吧(网络游戏)、录像室(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桑拿按摩、足底按摩、盲人按摩为经营内容的洗浴、按摩场所,以及非医疗性、设置按摩服务项目的美容美发(发廊)等服务场所;旅社、出租民房、酒家、餐馆、饮食店等公共场所,严厉惩治卖淫嫖娼、赌博等社会丑恶活动,依法办理95种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重点对美容美发(发廊)、KTV歌舞厅、路边店、旅馆、桑拿浴、录像放映等复杂场所的管理。
  1989年,县公安局制定《饮食业治安管理规定》。1990年,县公安局开展查禁取缔色情犯罪场所和卖淫嫖娼活动专项斗争,在饮食业、发廊业配备137名专、兼职治安员,加强对公共场所尤其是易发生色情犯罪场所的治安管理。1992年,县公安局在全县382处(点)公共场所开展进行治安管理检查,对发廊业开展专项整治;根据《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落实安全责任制,办理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1993年7月,县公安局下发《关于加强发廊业、歌舞厅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组织警力对城关地区92家发廊业进行整顿。
  1999年1月,县公安局、劳动局、卫生局、工商局、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出《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工作方案》,加强按摩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7月,执行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进行管理。
  2000年7—9月,县公安局执行公安部等四部(局)《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的意见》,在全县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当年,重新审核确认娱乐服务场所115家,清理营利性陪侍人员57人,收缴非法出版书籍103本、盗版VCD2500块。
  2001年,县公安局坚持“严管、严防、严查”方针,加强对城关和集镇、车站、城乡接合部等重点部位的公共娱乐场所的检查整治,整顿和规范歌舞娱乐服务场所秩序、文化市场秩序。与文化、工商、教育等职能部门,对学校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进行全面整治,确保学校周边200米以内不存在“三厅两室”。
  2002年,县公安局加大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力度,治安部门、公安派出所与文化、工商、教育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清理整顿“网吧”和校园周边治安秩序。2003年6月,县公安机关取消娱乐场所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按摩服务场所经营的审批核准;娱乐场所经营等审批主体改为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005年7月,县公安局集中警力清查美容美发场所,检查美容厅197家次,发出整改通知书67份,拆除布帘隔间98处,配合工商部门取缔无证经营11家。当年,完善管理、监督、制约等措施,加强行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行业场所的报备制度;严格和规范歌舞娱乐场所等行业、场所管理;对站街招嫖或以美容洗发为业务从事色情活动进行整治。
  2007年,县公安机关采取日常检查和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加强对旅馆业、金融业和歌舞、
  游戏游艺、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的管理;与教育、工商、城建等职能部门,全面清理、取缔校园周边
  200米以内的网吧、电子游戏室、录像厅等。
  (二)特种行业管理
  1988年以后,县公安局继续治理整顿特种行业,重点管理印刷业、印章刻制业、废旧物品收购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特种行业,对旅馆业、机动车修理业实行“情况日报送”制度;公安机关为申办旅馆的企业或个人办理特种行业安全许可证时,规定必须符合防火防盗要求;继续在旅馆业开展“百日安全”“安全旅社”“旅客之家”竞赛活动;继续执行1951年8月公安部《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落实1987年11月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对印章刻制业、旅馆业进行管理。
  1990年12月29日起,县公安局施行《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重新把印刷业、旧货业、修理业列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凡申请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或个人,应向县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1994年1月以后,县公安局执行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将废旧金属收购业分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规定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需公安机关批准并要年审,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需向公安机关备案。
  1998年3月起,县公安局按照贸易部、公安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管理旧货与废旧金属收购业,其中废旧金属收购业按照1994年1月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管理。1999年3月以后,县公安局按照公安部《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管理机动车修理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2001年6月,县公安局执行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加强对机动车修理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管理。是年8月以后,依照国务院新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由县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印刷业。其中,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2003年6月,县公安机关取消进口彩色复印机经营、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审批核准;取消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以及旧货特种行业许可、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的审批;进口彩色复印机经营等审批主体改为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年9月,执行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
  2004年10月起,县公安局执行《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管理。完善管理、监督、制约等措施,加强行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行业场所的报备制度;严格和规范废旧收购、旅馆等行业、场所管理。
  2005年2月,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管理典当业;6月,在全县全面清查废旧收购业,出动警力237人次,清查废旧收购业193家(次),刑事拘留有销赃嫌疑的业主6人。
  2006年,县公安局在全县18家床位50张以上的酒店(旅馆)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2007年5月起,县公安局执行商务部等六部委(局)联合制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业经营者的回收经营行为。当年,县公安机关组织对旅馆业、印章刻制业进行重新审核、建档、换发许可证。
  二、枪支弹药与爆炸物品管理
  (一)枪支弹药管理1988年,县公安机关继续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清查收缴流散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1990年7月,查获一起私造枪支案。1992年9月以后,执行公安部《关于收缴非
  法持有枪支弹药的通告》,对流散在社会上的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逐项清查收缴入库。1995年12月,破获美湖村林某等2人非法制造枪支案,缴获自制枪支3支及半成品、子弹数件(发)。1993—1999年收缴非法枪支314支、管制刀具422把,消除危害社会治安的隐患。2001年,组织多次全县性治爆缉枪统一行动,全年收缴非法枪支53支、子弹380发。2004年,落实全省治爆缉枪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全年收缴枪支(鸟铳、气枪)18支、各式子弹126发。2006年,在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中,全县收缴枪支438支、子弹284发。
  (二)爆炸物品管理
  1988年,县公安机关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爆炸物品实行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购买许可证制度,爆破员持有“爆破员作业证”方可上岗。同年11月,县公安局组织民爆“三员”(爆破员、监炮员、仓库安全管理员)培训;设立民爆物品服务站,要求“三小”企业(人员规模、资产规模、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型企业)使用民爆物品应做到“两铁一存”(即保险柜存放雷管,铁皮柜存放炸药,未用完的民爆物品寄存服务站),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1989年1月,县政府作出《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1991年1月,摧毁重大盗窃炸药、导火索团伙。
  1994年9月,县政府发布《关于城关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城关规划区5.25平方千米内,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1997年,开展“春季严打整治行动”,收缴一批炸药、雷管、管制刀具。2000年12月,治安部门对各乡(镇)公共场所、特种行业进行拉网式大检查,销毁赤水某花炮厂不合格半成品花炮30盒,发出整改通知书9份,口头责令当场整改30余处,遏制和杜绝治安灾害事故。
  2001年,县公安局开展治爆缉枪专项整治,全县查处涉枪涉爆案件16起33人,其中判刑7人,提请逮捕3人,刑拘3人,治安拘留19人;收缴炸药1046千克,雷管8906枚,导火索2773米,鞭炮57万挂,黑火药1.5千克。2002年3月,在浔中镇组建民爆服务队。同年,采取定时检查和突击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重点部位、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限期整改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003年6月,县公安局、人武部派员到葛坑邱村卡尺坑口引爆战争年代遗留的一二〇迫击榴弹,排除安全隐患。同年8—9月,查获赤水戴云村陈鞭炮地下作坊、赤水祖厝村烟花爆竹地下作坊,缴获半成品鞭炮27袋、600多千克,氯酸钾合成药15千克,爆竹成品1288件10余万响、半成品800千克。同年,推行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销售、爆破、回收“一条龙”服务,在矿区范围较小、企业相对集中的矿山实行民爆物品由专人配发和回收,加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推行“公安监督、企业自律”等4种管理模式,规范民爆物品管理。2004年,推行民爆服务队、聘请安全监督员等管理模式。
  2005年,县公安局加强对全县乡镇1200多名民爆“四员”(爆破员、押运员、仓库安全管理员、监炮员)的培训,在全县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等行动,侦破“8·4汤头民爆物品盗窃案。全年查处违反爆炸物品案件15起,违法人员29名,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103份。
  2006年2月,县公安局组织全县184个涉爆单位的1000余名从业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学习民爆管理知识。9月以后,执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是年,建立枪爆物品管理信息系统;收缴炸药179.2千克,导火索371.24米,雷管8908枚。
  2007年,县公安局建立派出所、治安大队、机关相关科室警力联动机制,开展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物品等专项整治,排查危爆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隐患,取缔烟花爆竹地下作坊,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民爆物品、剧毒化学物品等危爆物品。是年,收缴雷管29097枚、导火索3250米、炸药2764.2千克、剧毒物品20多千克;破获涉爆刑事案件1起。
  附:爆炸事故1988年1月5日,赤水花炮厂爆炸,炸伤工人2人,炸毁厂房1间。1999年3月,美湖阳山某铁矿
  雇用不经培训、无爆破证人员,在爆破时造成一死一伤事故,其负责人构成责任事故罪。同年9月21日,一青年因与女友恋爱不成,在南门百货商店后的平屋店引爆,两人死亡。
  三、查禁黄赌毒
  (一)禁毒
  1989年11月,县公安局开展扫除私种吸食贩运毒品、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六害”的统一行动。
  1991年2月,县公安局在县华侨旅社抓获贩毒分子2人,缴获鸦片1500克;3月,在水口街抓获贩毒团伙5人,缴获鸦片700多克。同年,铲除非法种植的罂粟600株。1995年至1997年1月,市、县两级刑侦部门联手破获种植制造贩卖毒品案,缴获鸦片膏1160克,涉案人员3人被判刑。
  1997年4月,县委办、县政府办批转县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禁毒专项斗争方案》。同年7月,县公安局发出《关于开展禁毒反盗、扫黄丑、稳定城镇专项斗争的通知》,加强城镇禁毒治安工作。1999年11月,德化二中、实验小学等8所中小学组织1万多名学生观看《全国禁毒展览挂图》和禁毒录像片,加强对青少年禁止吸食毒品教育。2004年2月,县公安局抓获贩毒犯罪嫌疑人5人,查获吸毒人员9人,缴获毒品海洛因11包。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对摧毁这一吸贩毒团伙作专题报道。2005年,县公安局贯彻落实全国禁毒工作的总体部署,及时侦破毒品犯罪案件。同年3月,在城区查获“摇头丸”152粒,K粉236克;5月,乡派出所在排查中发现某村菜园种植罂粟,种植人被治安拘留;10月,摧毁两个贩毒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查获吸毒人员17人,缴获K粉110多克、摇头丸420多克、毒资5900元。2007年,采用阵地布控和布建特情等办法,破获涉毒刑事案件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查处涉毒行政案件3起,处罚违法行为3人。
  (二)禁赌
  1988年1月,县政府发出《关于查禁取缔赌博活动的布告》;当月,县公安局先后查赌4场次,参赌者100余人。同年3月上、中旬,查赌2场次。
  1989年1月,县公安局发出《关于严禁赌博和在查赌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通告》。
  1990—1992年,县公安局取缔赌博118场(起),没收赌款4.47万元,罚款50.20万元。此后,每年都开展打击取缔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2001年,“六合彩”赌博在县境内呈蔓延趋势,个别地方“六合彩”赌博成风,严重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危害社会的安定稳定。是年5月起,县公安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在全县开展“六合彩”赌博非法活动的专项治理,把矛头指向“庄家”“马头”。是年以后,县公安局落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六合彩”非法活动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六合彩”赌博活动进行专项治理。
  2003年,县公安局坚持“有线即查、露头就打”方针,对查处的“六合彩”违法犯罪人员逐一建档,实行微机管理,强化思想教育。至2004年,通过查处“六合彩”违法、赌博刑事案件,遏制“六合彩”赌博非法活动的蔓延。
  2005年,县公安局开展以打击赌博违法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平安五号”专项行动。其中,推毁赌博和雇佣外地无业青年讨债的犯罪团伙,涉案人员100余人,涉案金额300余万元,被移送起诉6人、治安处罚30余人。同年,开展打击“六合彩”赌博网站专项行动,县公安局网安部门突查4个网站,当场抓获正在利用“六合彩”网站进行网络诈骗的疑犯3人。
  2006年6月,浔中派出所会同其他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经营“苹果机”窝点17处,缴获“苹果机”“老虎机”65台,查处无证经营棋牌室15间,收缴麻将304副,遏制聚众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三)扫黄打丑1989年11月,县政府发出《关于坚决查禁卖淫嫖娼等“六害”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县委、县政府召开会议,发动在全县扫除卖淫嫖娼等“六害”。1990年6月,县公安局开展查禁取缔色情犯罪场所和卖淫嫖娼活动专项斗争。当年查处流氓、卖淫奸宿19起,抓获暗娼12人、嫖客96人。1995年下半年,县公安局加大扫黄打丑力度,破获团伙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5名介绍人被判刑,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收容教育和治安处罚。1993—1999年,查处卖淫嫖娼89起,收容教育137人。
  2000年以后,县公安局采取强化管理和小组侦查等措施,加强对发廊、私房出租户等的管理。
  2004年6月,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对进城大道周围的卖淫嫖娼行为进行集中整治,查获违法人员近20人,其中8名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查处取缔一批卖淫嫖娼窝点,查获强迫卖淫1起、容留卖淫3起。2007年,破获黄丑案件26起。
  四、通信市场管理
  21世纪初,虚假信息诈骗活动有所蔓延。2003年起,县公安局依照泉州市公安局《手机市场管理规定》、省公安厅《移动电话维修业治安安全条例》等地方法规开展通信市场管理,建立手机经营业主购销手机登记报送制度。2004年4月26日,县公安局召开移动、电信、联通公司及各营业网点业主会议,部署开展手机市场专项治理和打击虚假信息诈骗活动。至2007年,破获电信诈骗案件37起。
  五、邮政市场整治
  21世纪初,“黑速递”屡禁不止,影响邮政市场秩序,损害群众切身权利。针对这一状况,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苏兴羽为组长的速递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速递市场进行全面整顿。2005年5月,县公安局查获某快递公司人员藏匿、私自开拆他人邮件案。
  六、“打两抢、反盗车”专项行动
  1988年5—6月,县公安局配合全市开展反抢劫、盗窃摩托车专项斗争。1990年4—6月,县公安局开展“以预防和打击抢劫、盗窃犯罪为重点的专项斗争”,立案121起,破获74起,摧毁团伙16个。1991年5月,县公安局组织开展“闽南金三角反盗抢摩托车和打击车匪路霸”专项斗争,立案48起,破获15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31人,摧毁团伙2个。
  1993年9月,县公安局制订《关于开展“兰盾三号”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经3个月奋战破获126起,其中大案84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158人,摧毁团伙21个,缴获摩托车等赃款赃物总价值169.3万多元。
  2000年10—12月,县公安局开展“反盗抢”专项斗争。
  2002年,县公安局开展反路面“两抢”和盗窃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立“两抢”案件82起,破获61起;立“两盗”案件651起,破获367起;侦结“1.1”特大盗窃三菱吉普车案,破获利用轿车飞车抢夺等一批系列犯罪案件。2003年,县公安局采取出城路口设卡盘查、发案重点部位蹲点守候、串并案侦查等措施,严厉打击盗窃等侵财犯罪。同年10—11月,全县立盗窃等侵财案件558起,破获129起。2004年,县公安局坚持“挖一伙、捣一窝、破一串”,严厉打击抢夺、盗窃等侵财犯罪,立盗窃等侵财案件772起,破获现行侵财案件387起。2005年,县公安局针对“飞车”抢夺、盗窃摩托车犯罪活动猖獗的状况,重点打击街面“飞车”抢劫、
  抢夺,入室盗窃、抢劫,以及盗窃、抢劫机动车等犯罪活动。同年5月,破获盗窃东风货车9起、摩托车2起,涉案金额20多万元的特大盗窃案件。全年抓获盗窃机动车犯罪嫌疑人143人,追究刑事责任97人,其中摧毁团伙17个75人,追缴被盗摩托车110部,价值近百万元。
  2006年,县公安局组建案件侦破专业队和专项整治工作组,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犯罪等专项行动。
  2007年,县公安局在全国率先为自行车刻制“身份号”,严厉查处盗窃自行车行为。
  七、械斗事件查处
  1991年3月27日,盖德乡福阳村与永春县锦斗乡云路村在山场交界处毛竹被偷砍而发生纠纷,诱发数百人参与械斗,市公安局及时出面调处。同年,妥善处置赤水乡小铭与铭爱两村械斗事件、某村犯罪分子家属闹事事件。1992年6月11日,赤水乡铭爱村和小铭村发生群众性械斗。事件发生后,县公安部门调查组进驻赤水乡,进行调处,挑起械斗的主要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八、治安巡逻
  1988年,当地派出所继续组织民警、治安联防队员在重大节假日对辖区街道、主要路段进行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至1989年,全县有227个治保联防组织。
  1994年10月16日,德化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成立,与城关交警中队合署办公。全县以110报警服务台为龙头,采取武装巡逻与便衣巡逻相结合、路面巡逻与小区巡逻相结合、车巡与步巡相结合、定点守候与随机出击相结合等形式,多层次、多方位强化治安防控信息网络。加强对公共复杂场所、重点要害部位、治安状况复杂的城乡接合部、企业厂矿、居民区、街道、路面、24个执勤点周边的巡查控制。
  2001年,突出夜间巡逻,加大对偏僻地段的巡逻密度。联防队员、村(居)治保会人员、治安积极分子对辖区进行不间断巡逻,遏制犯罪分子在路面作案态势。巡警大队实行巡逻队员定点签到制度、巡逻中发现路面摩托车未上防盗锁等现象填写提示卡制度。
  2002年,整合治安巡逻力量,龙浔、浔中两镇组建12支、成员130人的专兼职巡逻队,形成三级巡逻网络。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巡逻防控,并推行技防、物防措施。
  2003年,构建路面巡控网络。在城区主要出入口设置“控点”,由交警和统一抽调的警力开展盘查;在闹市区和主次干道设置“控线”,由巡警和城关两镇专职巡逻队巡查。
  2004年,城区龙浔、浔中两镇扩编巡防人员25人。
  2005—2007年,落实以“巡查”为主的巡逻机制,在城区加强对重点时段、地段和公共场所的巡逻防控,在主要出城路口、城区主要金融网点门口设置电子监控设施。
  九、劳动教养 少年管教 收容教育
  1996年7月,县公安局召开治安公开处理大会,宣布对一批赌博、卖淫娼、流氓违法人员分别处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少年管教的决定。
  2001—2004年,劳动教养、少年管教103人,查处“六合彩”赌博活动违法人员并进行劳动教养63人。
  2005年1—11月,抓获犯罪嫌疑人436人,其中劳动教养、收容教育17人。同年,查处赌博违法犯罪人员738人,其中刑事处理及劳教67人。
  2006—2007年,劳动教养12人,少年管教10人,收容教育27人。
  十、“110”报警服务
  1994年11月,县公安局建立“110”指挥中心,设有内线、外线、报警电话,实行全天候值班。
  1996年6月30日,“110”报警服务台正式开通接警。
  1998年2月,县公安局制定《关于建立报警指挥中心系统的实施方案》,将系统分为技防报警中心,
  “110”报警指挥中心,350MHZ无线集群系统,110、119、122集中指挥中心。同年6月,建立“110”社会服务联动系统。
  2000年3月,全面启动“110”新职能。群众可以拨打“110”投诉违法违纪或失职的公安民警,也可以通过“110”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是年,“110”接出警2620起,先期处置案件911起,从中抓获犯罪嫌疑人44人,抓获违法人员210人,调解纠纷909起。
  2001年起,城区营业网点与“110”报警服务台联网。2005年,完成“三台合一”工程(110、122、119)。2006年,建设报警指挥中心监控电视墙,完善“三台合一”综合接处警系统,实现各警种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指挥中心全年接警23953次,其中群众求助电话8248次,调度出警7809次。
  2007年,县公安局执行《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福建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范“110”的指挥调度及受理报警、求助和投诉工作,完善公安指挥机制。
  第五节 户政管理
  一、常住人口管理
  1988年,城区户口归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管理,农村户口由当地乡(镇)派出所管理。同年,市粮食局、公安局下达给县“农转非”指标69人;市人事局、粮食局、公安局联合下达“农转非”指标数额,其中县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75户、76人,华侨落实政策10户、10人,煤矿职工“农转非”6户、15人。1991年,审批“农转非”46户、46人,其他项目“农转非”落户90人。
  1993年2月,将全县人口信息录入微机,录入人口总数285048人,相片165001张。
  1994年,进行户口核对(实),补充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项目,颁发户口簿。同年,健全村级户口协管员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坚持每月与派出所核对一次户口,及时掌握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四项”变动情况。
  1995年2月,制定《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工作方案》,农村户口开始实行“四个一”管理。即每户有一本户口簿,每村有一本户口底册和一名专职协管员,每院有一个门牌号。
  1999年,全县18个公安派出所实现运用人口信息微机系统管理,结束手工操作管理户口的历史。2000年,登记录入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全县换发户口簿57427本,常住人口登记表62317张。
  2002年12月,建立全县城乡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全县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2003年6月,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制定出台一系列便民措施。户政部门取消夫妻投靠落户登记由派出所受理申请等4项制度,放宽购房业主已婚子女随迁的规定,缩短二项办事时限。此后,收集录入、更新、纠错辖区人口信息,推行“治安中心户长”管理模式,借鉴石狮凤里、三明白沙等派出所先进经验,强化台账业务管理。
  2007年,加强户籍窗口建设,市内移居和立户工作推行“一站式”程序办理。受理群众因申请购(建)房县内迁入城镇175户、426人,县外迁入城镇22户、50人。婚迁379人,工作调动30人,回原籍93人,投靠36人,拾婴入户34人,变更更正322人,补录入户121人,无出生证39人。
  二、流动人口管理
  1991年8月,县公安局发出《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通知》,规定凡外乡(镇)入城经商、务工人员应申报登记办证。同年11月,县政府作出《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规定》。1993年3月,在城关派出所成立“城关地区外来人口管理总站”,下设各街道申报站。当月开始由总站办理登记、发证工作,后总站移至公安局服务大厅办公。1994年6月,开展暂住人口管理大会战,对外来人口进行清理,登记已办证14286人,未办证4965人。同年11月,县政府制定《德化县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1998年,全面清理登记辖区内的外来人口和出租私房;开展清查盲流专项行动,遣送“三无”(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人员,惩治外来人口违法犯罪活动。2000年,加强对重点人口的管理控制,全县列重点人口706人;组织清理外来人口和出租私房,全年办理暂住证5922人、出租私房证1429本,遣送“三无”人员67人。
  2001年以后,强化流动人口、出租房屋、重点人口的管理;针对限制对厂矿、企业内部的各种检查导致部分流动人口漏管失控问题,加大倒查力度;全面清理1998年起刑释解教人员,执行重点人口列管层次严格审批手续。
  2003年以后,推行“企业自治、公安监管”和租赁房屋有偿管理等外来人口管理模式,构建外来人口监管网络在企业中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为外来人口管理联络员,在每个车间指定一名外来人口管理组长,及时掌握反映企业内部外来人员动态。
  2005年,加强租赁房屋管理,落实《治安责任保证书》签订、“分等级管理”、“分片分组管理”等3项制度;规范重点人口管理,落实重点人口管理制度。2006年,建立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调查摸底周汇报、周抽查、月报告制度。
  2007年,实施“多证合一、多举并重、多位一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新模式;落实重点人口管控措施,严格管理4类、19种对象和5种监管物件。至是年,全县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所2个、服务站20个,整合招聘流动人口协管员102人,所(站)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信息综合系统;全县房屋出租计1850户,登记流动人口1.2万人;全县列管重点人口711人,其中5种监管对象142人,高危人群511人。
  三、居民身份证管理
  1988年开始,县公安局全面铺开居民身份证颁发工作。至1989年5月,全县人口265932人,其中应发身份证195518人,发证181011人,发证率92.58%。1996年,全县换发居民身份证,应换发238608人,换发证222631人,换发率93.3%。
  2004年,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集录入、更新、纠错辖区内人口信息。2006年,组织民警入户调查41392户,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50913张。2007年,开展纠正公民身份号码跨省重号工作,纠错省内重人3人、重号26人,省外重人4人、重号107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工作中受理4.1万人,完成全年计划的68.3%。
  四、进城人口管理
  1992年9月以后,城镇人口逐步增加,县政府采取“征收县城人口增容费”措施。1996年1月起,凡在城区建房、购房的农村户籍公民,可凭房产证或批建证明,办理蓝印户口在城区落户,收取增容费。1999年6月,县政府批转《关于解决我县当前户口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具体意见》,提出对经商、
  办厂、购房、建房、城乡通婚等情况放宽迁入城镇限制的建议。即农村来城区经商、办厂、买房、建房长期居住的,允许本人和直系亲属3人迁入为非农居民;城乡通婚一方属非农居民结婚满2年的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一方属非农居民),允许迁入为非农居民;离退休人员投靠配偶、子女的。以上人员迁入落户均免收城镇增容费,享受城关居民同等待遇,解决人户分离困扰户籍管理的难题。
  2002年12月,县政府批转县公安局《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户籍管理制度上作了七个方面的改革。准予迁入城镇户口主要有: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专业人才,在城关有居住条件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父母在城关登记常住人口;在城关购买住房、店面、合法自建住房、二手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并已入住生活的房屋产权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房屋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华侨、港澳台同胞购买商品房的户口准迁对象,可由其指定给确已入住的境内亲属,一次性解决;新生婴儿和未成年人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夫妻投靠户口可迁往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可迁往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县兴办实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年纳税3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分别准予迁入3人、5人、8人;在城关或乡(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内地居民,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年纳税3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以上,可分别照顾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投资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3人、5人、8人。这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县“大城关”发展战略。
  至2007年,县内人口增多,尤其是城镇人口激增,加快城市化进程。
  第六节 出入境管理
  一、公民出国与入境人员管理
  1988年至1997年5月,县内公民申请出国留学、经商、旅游、探亲及境外人士到德化寻根谒祖、旅游观光、探亲访友、经贸洽谈的日益增多;居民出入境由县公安局政保科依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1997年6月起,由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依法管理。
  1988年11月起,中国台湾当局准许大陆同胞去台湾地区为亲人探病奔丧。1989年6月起,准许大陆同胞(亲属在台湾)去中国台湾地区定居。当年审查上报出境232人;经批准“出境证”169本,其中往中国台湾地区定居8人。1989—1992年,审查上报出境821人;经批准“出境证”649本,其中往中国港澳地区定居77人,往中国台湾地区定居10人,往国外探亲、自费留学19人。
  1997年5月以后,县公安局执行公安部《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保障内地居民前往中国港澳地区的合法权益,规范赴中国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
  1993—1999年,县公安局制定受理、审批、发证等一系列工作规定,加强对涉外宾馆酒店的管理指导,对公民因婚、丧、商务活动等特殊情况实行急事急办,在派出所户籍室、村(居)委会设立入境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站(点)。7年间,受理公民出国(境)申请2599人次,其中往中国港澳台地区探亲、旅游、定居、商务1827人次,出国探亲、旅游、商务772人次;接待登记入境探亲、旅游、商务的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3095人次,外国人、华侨等1212人次;为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办理签注延期、多次入出境签注等148人次,办理外国人签证延期、回头签证等25人次。
  2001年,落实基层公安外管工作。2002年,加强对入境人员的登记管理,规范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管理。2003年6月,出入境管理部门执行上级规定,简化十项办事程序。其中,办理往中国港澳地区探亲的,取消探亲名额的限制;对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取消提交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的规定;对申请往中国港澳地区定居夫妻团聚类申请人携行子女的年龄放宽为未满18周岁,并以受理申请时的年龄为准;取消限制内地怀孕子女赴港的规定。
  2003年以后,县公安局开展打击非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专项行动,强化对法定不批准出入境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报备工作、境外人员管理工作,出入境管理部门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
  2007年,新一代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出入境服务窗口通过省厅“达标文明窗口”验收。受理公民出国申请562人,受理公民往来中国港澳台地区1434人次,登记管理境外人员476人次。
  二、边境通行管理
  1988年以后,县内公民前往边境务工、经商逐年增多,县公安局一科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前往边境业务。1989年,办理边境通行证890人次。1992年,办理边境通行证2224人次。1994年8月起,执行公安部《关于改进和加强边境管理区管理工作意见》。2000年,办理边境通行证1060本。2007年办理边境通行证1996人次。
  第七节 预审 拘留 审查
  一、预审
  1988年,县公安局预审科继续负责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案件的预审工作,通过审理查清案件真相,收集证据,移送起诉。是年以后,县公安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等法规,加强预审工作。1992年,提请批准逮捕案件62件100人。通过预审扩大线索22条,查破案件5起,查获嫌犯9人,追缴赃款赃物折值7.09万元。配合审判、检察部门,查处4名“牢头狱霸”,制止2起5人企图越狱事件。
  1997年8月,改革侦防机制,预审科归刑警大队管理,实行侦审合一。1999年3月取消预审科,预审科干警编入各刑警中队,由侦查人员行使侦查、预审、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职能。2000年,移送检察机关起诉295人。2001年,提请逮捕313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79人,移送起诉305人。
  2002年8月,刑侦大队设立预审中队,负责对刑事案件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审核。至2007年,审核提请批准逮捕案件821件1258人,移送起诉案件964件1619人,提请逮捕率平均为97.8%,移送起诉率平均为98%
  二、拘留
  (一)治安拘留所事务
  1.监所建设1988年,德化县拘留所址在浔中镇凤池街11号(县公安局驻地)。2003年,县拘留所动工建设,址在浔中镇浔中村,与县看守所相邻。2004年1月,正式投入使用。
  2.监所管理1988年,县拘留所拘留的主要对象有违反治安管理、裁决限时拘留的行为人,违反出入境管理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或审查的人,以及因妨碍民事与行政诉讼活动给予司法拘留的人。
  1990年1月以后,落实公安部《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把拘留所的安全防范摆在首位,在入所、管理、出所、转送等环节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消除不安全因素,保持良好的拘留所秩序。按照因人施教、因人施管、内紧外松的管理模式和“文明管理,教育感化”的工作方针,对违法者进行法制、道德教育;做好后勤工作,加强食堂管理,保持监所清洁,为拘留人员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
  1998年,县公安局治安拘留所与看守所合署办公。
  
  2005年,针对超期羁押问题,实行“双催办”制度,法制部门与监所互相配合,对刑事拘留案件进行动态跟踪监督,防止超期羁押问题发生。2006一2007年,随着治安形势和查处力度变化,治安拘留所各时期收拘人数有所不同。
  (二)看守所事务
  1.监所建设1988年,德化县看守所址在浔中镇凤池街11号(县公安局驻地)。同年,在新址动工建设县看守所。1995年3月,新建的县看守所落成,并从县公安局驻地迁往浔中镇浔中村。1997年5月,看守所人员编制增加。1998年,县公安局拘留所与看守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职能不变。同年,武警中队对看守所的警卫任务由监内警卫改为监外警卫。2001年,加强监所建设,创建二级监所。当年6月,县看守所监控系统工程安装竣工,投入使用,共投资25万元。
  2.监所管理
  1988年以后,县看守所继续由公安局负责管理,武装警察负责看守人犯,检察院监所科实施监督。执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决定,负责对在押犯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对已判刑的犯人由看守解送劳动教养场进行劳动改造,对解除刑拘、不批准逮捕的人犯即予释放。公安司法机关贯彻“教育、改造、挽救”方针,定期对在押犯进行法制、政策、形势、前途、道德和人生观教育;强化新收押人员跟踪谈话教育制度;纠正非法拘留、久羁不决、拘留超时限和以拘代侦等违法乱纪行为。
  1990年,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建立完善的收押提审、押解、探监、生活卫生、犯人出狱等规章制度,防止犯人暴狱、逃跑、行凶、自杀或其他破坏活动。狱医负责犯人疾病防治和卫生工作,犯人重病及时送医院抢救治疗或保外就医。犯人生活按国家规定执行。
  2000年,严格羁押制度,对假释、取保及余刑犯落实公安监督责任。2001年,加大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
  2001—2006年,落实人性化管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开设亲情电话,安排未成年在押人员亲情会见,节日期间安排加餐、观看电视节目。民警通过耐心思想教育,促使在押人员提供或深挖犯罪线索近200条,从中破获刑事案件10余起。其中,2002年为刑侦部门提供同监室在押犯伙同他人盗掘古墓、盗取现金等侦破线索,促进案件侦破。
  2007年,县看守所实现“四无”(无逃跑,无自杀,无集体哄监,无非正常死亡);深挖犯罪线索38条,破获刑事案件49起。
  三、审查
  (一)身份、政治审查
  1988年,县公安局职能部门继续配合县人武部、基层党组织自下而上逐级进行,对应征青年的政治审查突出“个人表现”,包括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在校基本情况,以及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情况,防止将依法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和思想质量不好的人员征入部队;配合县人武部、特殊军事院校等国家要害部门,做好相关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1988—1998年,对相关人员的审查,主要调查核实其是否有参与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案(事)件的行为。
  1999—2007年,政治审查的范围扩大,增加是否参与邪教组织及其活动的内容。
  (二)涉外政审
  1988年至1997年5月,境内公民申请出国留学、经商、旅游、探亲及境外人士到德化寻根谒祖、旅游观光、探亲访友、经贸洽谈等方面的审查工作由县公安局政保科负责。1997年6月至2007年,出入境人士的审查工作由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负责。
  (三)案件审查
  1.刑侦部门刑事案件立案审查
  1988年至1995年6月,全县刑事案件立案审查工作由县公安局刑侦科(后更名为刑事警察大队、刑事侦查大队)负责。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后,县公安局刑侦部门管辖的刑事立案审查的范围扩大。审查的案件主要有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包括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故意伤害致死、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案件;共有非法制造枪支、走私文物、拐卖妇女儿童、盗窃、诈骗、抢夺、涉黑犯罪等114种的案件。同时,负责12种涉及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至2007年,刑侦部门管辖的刑事立案审查范围不变。
  2.治安部门刑事案件立案审查
  1988—1997年,全县治安刑事案件由县公安局治安科(后更名为治安大队)负责,负责“黄、赌、毒”等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1998年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出台以后,县公安局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审查范围扩大到95种;县治安部门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种类主要有故意毁坏财物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重大责任事故、生产或销售伪劣产品案、寻衅滋事案、聚众斗殴案等。至2007年,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立案审查范围不变。
  3.森林刑事案件立案审查
  1988—2000年,森林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负责。审查种类主要有盗伐、滥伐林木案,失火案(森林火灾),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非法占用林地案等。
  2002年以后,执行《福建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管辖的森林刑事案件有22种;县内审查的案件种类主要有盗伐、滥伐林木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案,故意放火或过失烧毁森林或其他林木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与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非法狩猎案,非法占用林地案,故意毁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至2007年,立案审查范围不变。
  4.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审查
  1988年至2002年7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刑侦科(后改称刑事警察大队)负责。2002年8月以后,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负责。至2007年,继续执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审查的案件种类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骗取出口退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冒注册商标、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等77种。
  5.轻微刑事案件立案审查
  1988—2007年,县内乡镇派出所负责辖区内轻微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以及治安案件的审查;对相关人员的政治审查,主要审查其有否违法记录。
  6.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立案审查
  1988—2007年,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县公安局交通刑警大队负责,审查的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只有一个种类“交通肇事罪”。
  第八节 网络监管
  一、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保护
  1999年,县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部门统一部署,建立互
  联网用户备案制度,开展互联网用户备案工作,到2007年,备案互联网用户850户,为全县的信息网络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1997年以后,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对全县各重点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宾馆、酒店等联网单位的网络安全检查;开展重点网站安全漏洞检测,规范重要网站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学校计算机教室的跟踪管理,组织核查校园网站的备案情况和重点学校的网络结构及安全管理措施;加强酒店、宾馆的上网管理,要求酒店宾馆不得使用动态IP上网、保存上网日志、建立上网服务档案(网络结构柘朴图、IP分布平面图、网络管理人员情况等);开展黑客攻击病毒防范工作、网站信息核查工作。针对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和利用计算机违法犯罪的特点,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对重要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不定期开展党政机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及银行、保险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查活动。至2007年,组织重点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47次,发现系统安全隐患85处,发出整改通知书77份,确保全县互联网信息安全。
  三、互联网信息巡察
  1997年以后,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制订互联网处置预案,建立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坚持24小时不间断地进行互联网信息巡察,编发互联网舆情摘报,抓好辖区内联网单位、网站的管理和备案工作,落实对全县重点网站、论坛的管控措施,遏制负面和不实信息的传播。至2007年,编发互联网舆情摘报11期,搜集上报网络舆情187条,删除网络不实信息792条;全县未发生网上重要敏感事件。
  四、网络违法犯罪案件查处
  1997年以后,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的惩罚利用计算机犯罪条款及2000年7月公安部《关于计算机犯罪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坚持网上网下两条战线同步侦查,依法查处在计算机网络中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和网络违法犯罪案件,重点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和赌博、诈骗、制假贩假等违法犯罪活动。至2007年,查处网络传播淫秽视频数据案件3起,网络诈骗案件9起,利用互联网赌博案件4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46人;配合刑侦、治安、经侦等警种侦办刑事案件300多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100多人。
  五、公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
  1997年6月以后,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申请办理信息网络安全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审批。2002年8月以后,落实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加强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力度,全面净化社会文化环境。至2007年,以网吧安全管理软件是否正常安装运行、安全管理员是否在岗、上网实名登记制度和上网日志留存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为监管重点;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公用卡、临时卡,未按要求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利用网吧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淫秽色情等行为;保持对网上黄、赌、毒、诈骗等违法有害低俗信息的严打高压态势,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其间,开展网吧专项整治行动193次,检查网吧3755家次,出动警力1860人次,对存在安全问题的网吧进行罚款处罚89家次,下发整改通知书659份,纠正网吧一般违规问题5663人次,在德化辖区网吧内抓获网上
  在逃人员66人。
  第九节 交通管理
  一、交通安全宣传
  1988年以后,县公安交警部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开展创建安全村、安全校活动。1990年5月,编印《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确定每年5月、6月为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月。
  1995年,运用县有线电视台、广播台等媒体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全年投送广播稿、刊物稿6篇,张贴宣传标语40条,分发宣传材料130份,播放县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7次。
  2000年,县公安交警与县广播有线电视台协作开办“瓷城交警”专题栏目,报道交通动态、违章曝光、安全分析、交警风采、车驾指南、交通热线、安全常识等8个方面内容;成立两支少年交警队,利用节假日开展“小手拉大手”宣传劝导活动。
  2004年以后,宣传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5年,县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落实《德化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实施方案》,购置宣传片《关爱生命安全出行》2000套,分发《泉州市摩托车车祸警示录》《泉州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宣传片》500套。
  2007年,德化网站开通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建立交通事故现场模拟平台,群众从中受到警示和教育。全年分发宣传光盘2000多张,挂图700余份,宣传单3万份,劝告书210条;张挂宣传横幅210条,印发《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手册》2万册。
  二、交通安全设施
  1997年,在龙鹏街设立交通管理示范街600米,在西门、鸣凤桥北侧、程田寺格设置治安交通岗亭,在西门十字路口、东大路醒龙桥设立红绿灯。
  2000年,深化“城市管理年”活动,重新规划交通标志、标线。2001年,完善危险路段路牌路标设置。此后,在城区道路标画中间线,省道、县道等事故多发路段建示警墩。2005年,在城区主要路口、11所中小学周边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完善各类交通标志、标线;在城区浔南路设置停车泊位。
  2006年,在东半片、西半片主要路段添置36块交通警示牌,在园丁新村路口设置2块交通标志牌。在城区的降坡处、丁溪小学路口、丁墘小学路口设置交通警示信号灯。
  2007年,全面设置城区11所中小学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在浔南路、浔东路、浔北路、凤林路、德新街、程洋街、城后路7个路段进行第一期交通设施的设置,包括在18个路口设置减速让行标志牌、橡胶减速坎、路口反光柱;在10个路口设置指示标志牌和警示标志牌,在7个路段施划交通标线4489平方米,在丁溪桥、南门、三角街、外贸大厦、瓷国明珠酒店、东埔6个路口作合理渠化,完善停车泊位。
  三、道路交通监管
  1988年,县城关主干道少而窄,人车流量增加,交通拥挤,堵车现象时有发生。县公安交警部门采取人车流量高峰期站点、平峰期走线、低峰期巡片等点线结合的治理方法,确保城区道路畅通。1992年以后,实施“整顿、管理、建设”三结合,制定机动车限制路线、时间通行办法及交警提前
  上班疏导交通工作机制,严肃查处各类交通违章行为。针对城区主干道交通拥挤、混乱现象,在每日的特定时段禁止中巴客车、大货车、手扶拖拉机、农用车、港田式摩托车等5种车辆进入城区。加强对人力三轮车的管理,在每日特定时段的三个车流高峰期,严禁货运三轮车通行,客运三轮车分单、双号通行。交通高峰期和执行重大安全保卫任务时,交警、派出所等部门全警上路,实行严格的交通管制。每日上下班高峰期,安排警力在西门、丁溪桥、南门、三角街等路口指挥、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在平峰期,派出四个巡逻小组,加强城区路面交通治安管理。主干道设人车分流隔离线,划定停车点与人行横道线,确保人车安全通行、规范有序。对省道、县道路面,以事故多发地段、人车稠密和“卡脖子”路段为重点,组织警力路查路检,清除公路沿线“四乱”(乱建房、乱摆摊设点、乱停车、乱堆场)现象,增设交通安全警示牌。
  1994年年初,将城区分为东、西两大片区(六小段),采取流动和定点执勤方式,加强重点路段管理,纠正各类违章车辆7.6万辆次,其中机动车违章停放962辆(次),机动车闯禁行车道500多辆(次)。1995年,贯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学习张家港,创建文明城”活动部署,重点整顿西门、南门车辆乱停放现象,在南门、酒厂附近三叉路口增建停车点,纠正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9500多次。
  1997年7月,县委办、县政府办批转公安局、文明办《关于开展全县城乡道路“反违章、防事故”交通秩序整顿工作方案》。同年8月,制定《整治城关地区道路交通秩序的实施意见》。是年以后,重点开展“反超载、反超车、反飚车、治乱治堵”等整治工作。
  1998年,县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成立。实行由民警分片挂钩、客运安全联系户制度,采取与客运企业责任人签定交通安全责任状、每月对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情况进行通报、督促车辆落实日检趟检制度等措施,加强客运安全管理。
  1999年,县政府作出《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的暂行规定》。2000年,纠正摩托车无牌证上路和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帽等违章行为5000多人次。
  2000年以后,县政府制定《2001年德化县畅通工程工作实施方案》,县公安交警部门实施“畅通工程”,开展创建“平安大道”活动,在城区主干道设立“严管街”,建设交通示范路段,加强对山区事故多发地段的检查巡逻;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依法从严查处违章违规行为;实行派出所参与交通管理,加强乡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以城区人口密集、商业繁华的路段和交通主干道为工作重点,严密道路交通控制,强化路面违规违章行为查处工作;整治机动车严重超载、超速、酒后驾驶、疲劳开车、驾摩托车不戴安全帽、机动车无(假)牌证等违章行为。
  2004年以后,对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予以行政处罚,并实行累计记分制度。
  2005年起,深化“五整顿”“三强化”工作,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通畅。当年,县公安交警、规划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42次集中整治行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3545起,净化城区道路交通秩序。
  2006年8月,县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当年,投入30余万元,配备32台台式计算机、2部汽车、5台照相机、5支录音笔,为现代化交通非现场执法提供保证。是年以后,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活动,并通过省活动小组考评,达到三级管理标准。
  2007年,县公安交警部门购置“证眼雷达”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等交通违法行为现场取证设备,通过科技手段强化辖区主要路段的纠违力度,遏制因超速或酒后驾驶等引发的交通事故和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势头。
  四、车辆管理
  (一)机动车辆管理1988年以后,县公安交警部门落实公安部转发的“五个规定”和《车辆管理所服务规范》,严格驾管工作。
  1994年12月,制定《德化县公安局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试行稿)》,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1998年,对驾驶员和车辆管理逐步实行微机管理。2000年,德化县机动车报牌办证服务中心成立,实行报牌年检办公“一条龙”服务。全年办理机动车牌5620块(其中摩托车牌5110块)、驾驶证4782本。2003年,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化建设,“机动车报牌办证服务中心”改建完成投入使用,全年办理机动车牌9666块、驾驶证6991本。2005年,全县机动车保有量75350辆,其中当年新报牌10692辆。2006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后改称“德化县顺安摩托车检测有限公司”)正式投入使用。2007年3月,县公安交警部门结合“三基”工程建设部署,严格按照公安部《车辆管理站等级评定方法和标准》要求,开展车辆管理站等级创建工作,被泉州市公安局评定为“三等车辆管理站”。当年,办理机动车牌12870块、驾驶证8214本。
  若干年份德化县机动车保有量增长情况表
  表13-1单位:辆
  (二)非机动车辆管理1988年8—9月,开展“反盗窃自行车专项斗争”。1989年3月以后,执行省公安厅《非机动车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自行车的管理。并实行统一制
  发号牌、执照,定期办理检验和换发牌照。2000年,换发分合式自行车号牌。2007年,新购自行车凭购车发票办理登记,在车把与车架上分别打上与登记卡相同的钢印号码。
  五、驾驶员管理
  1993年,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成立。1997年,县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所成立,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1998年,全县机动车驾驶员有16747人。2000年,县公安交警部门受理摩托车驾驶证培训4500名,小汽车驾驶证培训113名,大货车驾驶证
  培训6名。2007年,县公安交警部门受理驾驶员培训业务8293件,年审3602件,换证8330件,补证453件。
  六、交通事故处理
  1988年以后,县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交通事故,推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1990—1992年,全县发生交通事故89起,伤77人,死亡46人。1993—1999年,发生交通事故512起,伤427人,死亡142人,直接经济损失148.3万元。1997年,县公安交警部门设立“122”交通事故报警台,全天候值班,快速处警。
  2000—2007年,全县发生交通事故8081起,伤4398人,死亡182人,直接经济损失290.09万元。
  第十节 消防管理
  一、装备与设施
  1988年7月,武警德化县消防中队迁至龙浔镇龙鹏街65号(后改为龙鹏街93号)办公。
  1998年年底,县消防大队筹集资金170多万元,建成营房面积2500多平方米的办公暨训练为一体的综合大楼。1999年,购置3台大功率消防车、1辆登高车、1辆抢险救援车,配备各种抢险、救生、破拆、隔离和个人防护等消防装备。
  2001年以后,县消防大队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基层公安消防监督工作建设规定》,配齐车辆、器材和消防监督装备。2005年1月,购置1台32米登高曲臂平台消防车,价值250万元。
  至2007年,县消防大队有各类车辆7部,其中有32米登高曲臂平台消防车、8吨中低压泵消防水罐车、5吨消防水罐车、3.6吨消防水罐车、消防指挥车、消防业务用车等消防执勤车辆;有手抬机动泵2台,组合工具、发电机、抽排烟机各1台,堵漏工具1套,巴固空气呼吸器22具,备用钢瓶7个,充气泵1台。
  二、火灾预防
  (一)消防宣传1988—2004年,县公安消防部门动员全社会预防火灾,宣传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以及各项措施。定期公布火灾情况,报导典型的火灾案例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结果。
  2005年以后,以消防安全“四进”(提倡消防宣传进小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工作为载体,以“全国安全生产月”为契机,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1997—2007年,编发防火宣传手机短信10万余条,印发宣传资料3万多份,悬挂横幅标语850余条,举办消防安全培训152期。
  (二)消防监督
  1.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1988年以后,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以及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工程建设内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人员、固定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消防设施维修人员的培训。对各种特定岗位人员,经过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能上岗。
  1991年10月,施行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依法、科学、文明监督。
  1996年9月,县公安局、工商局、个协联合发出《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提出条块结合、辖区管理、建立制度、加强检查监督等4条要求。当年,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落实“法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等措施。
  1998年,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1999年以后,实施《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推进消防监督三级管理。
  2001年起,全面推行法定代表人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社会消防管理机制。是年以后,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三合一”(宿舍、车间、仓库连为一体)企业、建筑工程、加油站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对易引发火灾的重点部位,依法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003年,执行公安部61号令,推广内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自主,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管理模式;完善派出所参与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将小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融入派出所年终考评。2005年起,执行《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
  活动。
  2006年,武警德化消防大队对521个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286处。其中,责令当场改正182处,责令限期整改53处,取缔6处,消防行政处罚立案7起,警告行政处罚3个单位、2个法人,处罚款0.35万元。
  2007年4月,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德化县“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当年,开展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回头看再整治”活动,全面查摆“三合一”厂房火灾隐患,全县排查出“三合一”企业41家,查封13家;加大对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力度,查封、扣押假冒伪劣产品75件(套),消除因产品质量问题带来火灾隐患13处,查处消防产品违法案件3起,处罚款2500元。
  2.易燃易爆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1994年5月,落实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行申办“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制度,监督审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及设点。
  1995年3月,县公安局发出《关于执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报、办理“许可证”“准运证”“作业证”。
  1997年8月,德化县公安消防大队印发《德化县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责任状》。对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依法监督管理,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2004年6月至2007年,执行《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检查
  1995年1月以后,执行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申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认可证”制度。2000年,取消“认可证”制度,代之以开业前、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同年,组织百日消防安全大整治,对公众聚集场所、工厂企事业等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确定21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001年6月,县政府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发出《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同年6—9月,在全县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007年,全面开展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消防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消防监督工作,加大错时监督力度。
  4.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和验收
  1997年3月至2007年,施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核。
  (三)抢险救援业务训练
  1988—2007年,县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查责任区的化工生产企业及储存、使用化学
  危险物品的单位和品种数量,了解并掌握交通路线、供电线路设备、水利枢纽及排水能力等基本情况,建立责任区基本情况档案台账,并定期核实,对自然灾害与人为灾害、原生灾害与次生灾害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消防部队按岗位、分层次开展抢险救援基础知识的教学和业务训练。
  三、火灾扑救
  2000年8月,组建“德化县消防抢险突击队”。此后,县公安消防部门发展民间群众性的消防力量,建立乡镇自办、政企联办或乡村联办的专职消防队伍;强化小区消防组织建设,成立社区消防服务中心;以居委会为依托,组建驻区单位和物业公司责任人、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的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加强灭火演练。至2007年,组建21支义务消防队,其成员有688人。
  1989年,消除火灾隐患167次,全县发生火灾7起、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9.737万元。1994年,全县发生火灾7起,经济损失约30万元。
  1997—2007年,全县发生火灾735起,死亡12人,伤24人,直接经济损失1182.59万元。
  附:重、特大火灾事故
  1995年,“5.10”城关德顺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火灾,损失110.7万元。
  2004年,“2.14”龙鹏集团有限公司特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40万元。
  2005年,“3.11”林业化工厂火灾。
  2006年,“1·08”富东瓷厂火灾,扑灭火灾并保护建筑面积2200多平方米,抢救保护财产价值260多万元。
  同年,“3.22”湖前工业区华宇工贸有限公司火灾,扑灭火灾并保护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抢救保护财产价值200多万元。
  第十一节 森林公安
  一、专项行动
  1988年以后,县林业公安部门执行省林业厅、公安厅《福建省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暂行规定》,开展惩治盗砍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非法运输木材、乱捕滥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和毁林犯罪等专项斗争,惩治木材流通领域里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种果种菇中乘机毁林违法犯罪活动,核查和整治采伐区,突击检查非法猎捕、经营、贩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1995—1999年,相继开展“春季严打攻势”“夏季严打攻势”“春季严打整治行动”“冬季治安整治会战”“冬季行动”“严打整治集中统一行动”“百日治安整治行动”“侦破会战”,严厉惩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
  2000—2004年,先后开展“南方二号”“南方三号”“追逃”“猎鹰”“侦破会战”“候鸟一号”“保卫绿色”“春雷”“夏季百日会战”“森林火灾案件侦破会战”“候鸟二号”行动,继续打击盗砍、滥伐行为和捕抓国家保护的珍贵(稀)动物违法行为,查处森林治安、刑事案件。
  2005年以后,先后开展“冬季攻势”“长剑一号”“长剑二号”“打击破坏森林资源”“清积案、追逃犯”“长剑三号”“长剑四号”“绿盾一号”行动和破案攻坚战、木材经营加工清理整顿以及违规采脂、毁林开垦乱占林地专项治理。
  2007年,组织“霹雳”“绿盾二号”专项斗争,严厉惩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
  二、案件查处
  1988—2007年,县森林公安部门查处各类森林案件4988起,其中刑事案件449起,林政案件4467起,治安案件72起;摧毁犯罪团伙67个,抓获其成员283人;抓获犯罪嫌疑人697人,林政处罪6962人次,治安处罚91人次,其他处罚38人次;收缴木材12596立方米,没收野生动物1160多只(头),林政罚款670.54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附:重大案例1990年,“7.08”伪造印章案。某村民在1986年至1990年先后伪造林业木材管理部门公章、私章70多枚,非法得款315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
  1999年,“4·12”捕抓野生保护动物案。尤溪县罗某捕抓并在县境内贩卖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虎纹蛙347只、一般保护动物棘胸蛙25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1万元。2001年,“5·24”特大盗伐林木案。仙游县郭某盗伐水口镇昆坂村林木2393立方米,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3万元。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已被查封的林木拍卖款项人民币11万元,收归国库。
  第三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1988年1月,县检察院恢复监所检察科,设立驻看守所检察室;内设控告申诉检察科、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林业检察科、办公室。10月,贪污贿赂罪案举报室成立,由控告申诉检察科管理。11月,林业局林业检察科归属县检察院编制。
  1989年7月,县检察院首个驻乡镇检察室“上涌检察室”成立。1990年,雷峰乡检察室、农行检察室、供销联社检察室、矿产检察室、葛坑林场检察室先后成立。1991年8月,县检察院增设法律政策调查研究室12月,税务局检察室更名为“税务检察室”。1992年2月,增设检察技术科。1993年11月,农行检察室、供销联社检察室撤销;12月,矿产检察室更名为“矿区检察室”。1994年3月,县检察院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7月,浔中检察室成立。
  1997年10月,涉税案件不再属检察机关管辖,县检察院驻税务检察室撤销。同年,县检察院进行机构改革,撤销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法律政策调查研究室,设立办公室、政工科、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法纪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林业检察科、监察科(与纪检组合署办公)等11个科室。
  1998年,县检察院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不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检察室的指示精神,6月撤销矿区检察室,7月撤销浔中检察室、雷峰检察室、上涌检察室、葛坑林场检察室。同年11月,林业检察编制统一改用专项行政编制;12月,县纪委驻县检察院纪律检查组设立,派驻纪检组长1名。1999年9月,法警队成立。
  2002年12月,县检察院进行机构改革,设立办公室、反贪污贿赂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林业检察科、检察技术科、行政装备科等12个科室和1个直属机构——司法警察大队,其中政工科、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分别更名为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渎职侵权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对外加挂“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德化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牌子。
  2004年9月,县检察院撤销检察技术科,其工作职能并入行政装备科;设立法律政策研究室。2006年1月,渎职侵权检察科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2007年,县检察院设有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行政装备科、林业检察科、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科和司法警察大队等14个职能科室。
  第二节 制度建设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
  2003年9月以后,县检察院贯彻执行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
  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和福建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同年10月,县检察院按照最高检察院确定的选任标准,通过商请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有关机关的推荐,选任包括3名人大代表和2名政协委员在内的人民监督员8人,任期与该届检察长的任期相同。
  2004年8月以后,实施最高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修改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建立“三类案件”(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和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备案制度,将“三类案件”纳入监督程序;侦监部门、自侦部门、公诉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拟维持原逮捕决定书》《拟撤销案件决定书》《拟不起诉决定书》及证据目录和有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并接受监督。按照泉州市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细则》,规范监督工作。2004—2007年,人民监督员监督县检察院办理的“三类案件”8件8人。
  2006年5月,落实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精神,制订《保障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工作措施》,健全职务犯罪案件权利告知制度。至2007年,县检察院没有“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监督的实际案例,也没有接到社会各界有关“五种情形”的反映。
  2003—2007年,加强执法检查和质量评议,每年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一次执法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整、“三类案件”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启动监督以及监督效果等,充分尊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对正确的监督意见严格予以落实。
  二、检务督察制度
  2004年年初,县检察院执行省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试行)》、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开展检务督察试点工作,设立检务督察办公室,对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务督察办公室设正、副主任,配备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专职和兼职督察员,具体办理督察事项。2005年9月以后,落实最高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将检务督察制度列入检察改革主要任务之一。
  2005年12月起,执行省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务督察制度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试行)》,检务督察办公室由检察长和检委会授权,办理督察事项。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实行提交检委会研究案件审查机制,检务督察部门对业务部门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至2007年审查提交检委会案件48件;实行报备案件程序性审查机制,通过审查相关科室报送督察备案的表格文书,从中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至2007年审查报备案件55件。
  三、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
  1999年7月1日起,县检察院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消除以前“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三级办案程序实践中出现的“办案的不负责、负责的不办案”现象。是年,依照有关程序任命两名主诉检察官,组成两个起诉办案小组。2000年2月,最高检察院《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颁布实施以后,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003年,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成立以主诉检察官为中心的办案组,由其办理案件132件189人,占案件总数73.7%,平均审结时间3.8天/件,较全部起诉案件平均办理期限缩短14%。2006年,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推行案件繁简分流、适用简易审和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批捕、起诉案件平均办案时间分别为1.5天和6天。
  至2007年,县检察院任命主诉检察官4人。
  第三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1988年,县检察院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56件84人(包括上年积存1件1人),批准逮捕47件70人(其中追捕4人),件数和人数比1987年上升67.9%和66.7%;不批准逮捕2件6人,退回补充侦查4件5人。是年,在全省“十无”竞赛中,批准逮捕案件达到无错无漏全优成绩。
  1989年,落实最高检察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制度的精神,6月1日起实行侦查、批捕、起诉分权制。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起诉权限归入刑事检察科,改变自侦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从立案侦查、逮捕、起诉“一竿子到底”的做法。
  1990年,刑事案件发案数上升,重大案件上升幅度大。1—4月,刑事案件发案80起,比上年同期上升16%,其中重大案件51起,比上年同期上升45.7%。全年审查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75件149人中,重、特大案犯人数占批准逮捕人数36.4%;暴力性案件23件34人,盗窃犯罪92人。
  1991年以后,继续执行“严打”方针,并根据社会治安动向,配合公安、法院开展专项斗争和集中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是年,与县公安局共同签订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协议,强化侦查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刑检部门提前介入重大案件的侦查9件次。1992年,审查批准逮捕工作落实“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批和检委会研究决定”制度。1993年,配合和参加围歼“车匪路霸”、反盗窃、查禁卖淫嫖娼等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
  1994年,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农村开展综合治理,实施“严打治乱”措施,一大批犯罪分子落网。是年,审查批捕案件数骤升,受理数、批捕人数超过1978年重建检察机关以后历年的年办案数。
  1995年,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41件289人,其中杀人、抢劫、强奸、爆炸、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41件126人。审查过程中,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纠正3起错案。
  1996年,执行泉州市检察院“批捕不过三(天),起诉不过周”规定;对于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某故意杀人一案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书后1小时内作出批捕决定。
  1997年,严把事实关、证据关,防止和避免错捕、漏捕、滥捕和该捕不捕;实施“批捕不过三(天),重大案件不过夜”,加快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145件218人,均在3日内审结。
  1998年,制定《办案时效制度》,批捕案件的平均审结时间缩短到2.1天,批捕准确率100%2001年,检察工作重点集中到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批捕抢劫、杀人、盗窃等严打“三类”重点案件78件118人;派员介入侦查社会影响恶劣的“5.8”强奸杀人案,参与现场勘察、案件讨论,掌握案件证据情况,在公安机关提捕后7个小时内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2002年,实行《未成年人批捕案件办理制度》,加大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及时派员提前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注意审查案件事实有无错、漏,基本证据是否确实,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否具备。
  2004—2005年,加大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和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2006年,探索试行轻微刑事犯罪不捕直诉;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力度,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2007年,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批准逮捕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10人,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嫌疑人74人,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嫌疑人104人。
  1988—2007年德化县检察院刑检部门审查批捕情况表
  表13-2
  二、审查起诉
  1988年,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41件65人,决定起诉35件48人,免予起诉2件3人。
  1990年,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再次集中开展严打“斗争”的部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集中力量审查起诉“七种”严打对象,对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主动参与公安机关的预审活动,从快审理;全年起诉147人,经法院审判,均作有罪判决。
  1991年以后,审查起诉工作继续贯彻“两手抓”。即一手抓“两反”,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一手抓“严打”,坚持“从重从快”打击“七种”严重刑事犯罪,重、特大案件主动提前介入。1992年,审查起诉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办案时限跟踪监督制度。1993年,起诉56件73人,县法院开庭审理49件,作有罪判决48件、无罪判决1件;县检察院对无罪判决一案,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为有罪判决。1994年,全县农村开展“严打治乱”斗争,审查起诉工作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对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从快审理,审查起诉案件一般在7日内审结。1995年以后,审查起诉工作坚持“个人阅卷、科领导把关、检察长审批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二不一免’案件一律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制度,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1997年9月,试行《主办案件检察官责任制》。1998年,针对执法大检查发现的不良倾向,制定《审
  查起诉有关制度》《案件审查期限提醒制度》《退补案件催办制度》《公诉案件开庭、判决时效监督制度》。1999年7月1日起,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2004年,试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引入证据公开公示制度,提高办案效率。2005年,继续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推行简易程序和部分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2006年,制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制度(试行)》《量刑建议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就
  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事项与侦查、审判机关达成共识,规范办案流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试行轻微刑事犯罪不捕直诉,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分案处理;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力度,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当年,决定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名,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18人次量刑建议被采纳。
  2007年,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小组成立,继续改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诉方式,对具备从轻情节又要依法提起公诉的,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量刑建议。
  三、出庭公诉
  1988年,法院开庭审判公诉案件时,县检察院继续按规定派员出席法庭,阐述和维护公诉意见,指控、揭露犯罪,协助法庭查清事实和作出正确判决,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1989年以后,县检察院多次组织以培训、观摩出庭、模拟法庭和对抗答辩等方式方法,加强公诉队伍建设。1993年,制订实施公诉人培训三年规划,以提高整体公诉水平作为重点,坚持干部轮训制度,选送干警到省检察院参加优秀公诉人培训。1995年以后,县检察院正副检察长亲自办理大案、复杂疑难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坚持公诉词签阅制度,组织重大疑难、影响大的案件庭审观摩,探索尝试新的庭审方式。
  1999年,开展“优秀公诉庭”评选活动,林检部门出庭公诉实况在泉州电视台《现在开庭》栏目播放。2002年,制订《关于开展“出庭公诉质量年”系列活动实施方案》,开展专项练兵活动,派员出庭支持公诉142件215人,分管副检察长亲自出庭公诉由省公安厅、林业厅督办的特大盗伐林木案。
  1988—2007年,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均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不定期开展庭审观摩、“优秀公诉庭”评选活动,提高整体公诉水平。
  四、诉讼监督
  (一)侦查监督
  1988—1990年,县检察院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履行侦查监督的职责,纠正罪该逮捕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21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18件34人,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纠正漏诉犯罪分子16人。
  1991年起,把侦查监督提前延伸到侦查部门提捕前或移送起诉前的侦查、预审活动,强化法律监督,防止错、漏案件和违法行为的发生。至1994年,纠正罪该逮捕而未提请逮捕14人;纠正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而提捕的7件19人;纠正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起诉8人;纠正漏罪1件,对不构成犯罪而决定不起诉5人;纠正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1件2人。1995年以后,强化侦查监督,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依法立案监督。1996年,自行补充侦查,及时纠正一起错案,并查获盗窃一案,追捕漏犯。
  1997年起,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逮捕执行监督,对拟不批捕案件均提交检委会研究;对依法批捕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在三天内反馈执行情况。
  1998年后,针对受害者控告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结合办案发现问题,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坚持引导侦查取证,对不捕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发出补充侦查提纲;认为报捕案件的诉讼证据不全面的,制发《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
  2003年,拓宽侦查监督领域,加强对定性、量刑情节等侦查活动的监督;追诉1件1人,追漏罪状2条,改变公安机关定性2件,核定公安机关未认定的自首情节2条,纠正公安机关认定罪行错误1条。
  2006年,开展起诉环节追漏防错工作,纠错1件1人,追加认定遗漏罪名14人,其中3人盗窃案,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追诉3人共同盗运1802发雷管的事实,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1年、11年。是年,改变公安机关定性9件,核定公安机关未认定的自首情节15人、立功情节14人。
  至2007年,改变公安机关定性68人,均被法院采纳;核定公安机关未认定的立功情节29条、自首情节35条,纠错5件11人,追捕27人,追诉25人,追漏罪名19人。针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并督促纠正。
  (二)刑事审判监督1988—1990年,县检察院针对法院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明显失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等,开展法律监督;对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判决提出抗诉3件。1991—1994年,对审判活动中违法情形提出口头纠正16次;对错误判决提出抗诉5件,二审法院改判3件,维持原判2件。
  1995—2007年,加强对庭审活动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力度,依法提出刑事抗诉13件14人。其中,1996年被告人徐某拐卖妇女一案,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改判徐某有期徒刑8年。
  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2001年起,县检察院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办小组。办案实践中,探索寓教于审、惩教结合,贯穿法、理、情于案件审理全过程的工作模式;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用法律、思想、道德、亲情等教育并感化涉罪未成年人,促使其内心深处重新燃起希望,重塑自我。当年,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8件33人。
  2002年,组织实施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主题的专项维权活动及相关的公诉制度改革。2003年,开展“保护明天——秀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专项活动,深化各项维权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校园学生犯罪突出问题。
  2004年以后,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诉方式改革。2006年,选派5名干警担任部分中学法制辅导员,深入开展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2007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办案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不捕7人,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量刑建议41人;与县关工委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延伸帮教机制,对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落实帮教措施。
  第四节 经济检察
  一、查处贪污贿赂等罪案
  1988年,县检察院经济检察部门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以反贪污贿赂为检察工作重点。当年,立案侦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9件13人,其中贪污4件4人、挪用公款1件2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万余元。
  1991年,重点查办贪污贿赂罪大要案和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经济犯罪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当年,查处贪污、贿赂两类案件16件26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76.2%和人数的81.3%;万元以上大案8件,占立案总数38.1%;追缴赃款赃物和挽回经济损失170余万元。
  1992—1997年,加大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等“一机关三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过程中的经济犯罪案件。其间,立案查处147件,其中贪污案51件、贿赂案74件、万元以上大案98件;追回赃款赃物、非法所得款和挽回经济损失1005万余元。其中,1992年,查获公司主办会计贪污、挪用公款22万余元等重、特大案件5件;1995年,查处一起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1996年,查处某单位4名行政管理人员的重大受贿犯罪案,追缴赃款和非法所得款30余万元;挖出一批国有企业“蛀虫”,追缴赃款和非法所得款60万余元;1997年,查办某公司会计挪用43万元的特大挪用公款案。
  1998年1月起,坚持“惩治犯罪,维护安定,服务整治,促进廉政,保护改革”检察工作方针,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侦破一批有影响的贪污受贿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犯罪案件,其中贿赂案8件,比1988年上升100%。是年,将群众关注的热点部门的腐败问题作为查处重点;立案侦查公路建设等热点领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17件17人。
  1999—2002年,立案查处发生在卫生、民政、交通、建设等领域的经济犯罪案件37件37人(其中重大案件13件);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查处原某公司经理一案,收回国有资产21.22万元;查处某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20多次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受贿案。2003—2005年,立案26件27人,其中大案10件10人;立案查清1名犯罪嫌疑人在担任某处副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多次收受贿赂29万元的犯罪事实。2006—2007年,实施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注重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开展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案件专项活动;重点治理商业贿赂,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数占立案总数的33.33%;突出查办利用行政管理权收受贿赂案件,其中查办1名副局长利用职便收受他人贿赂124万元的大案。20年间,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处经济罪案313件,其中贪污罪案90件,占立案总数28.75%;贿赂罪案175件,占立案总数55.91%;挪用公款罪案31件,占立案总数9.9%;偷税、抗税罪案10件,占立案总数3.19%;私分国有资产等其他罪案7件,占立案总数2.24%。追回赃款赃物、非法所得款和挽回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561.5万元。
  1988—2007年德化县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情况表
  表13-4
  二、职务犯罪预防
  1988—1998年,县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主要由法纪检察科和经济检察科联合开展。
  1999年,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把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摆上突出位置。
  2000年,在《德化报》连载刊出《渎职、侵权犯罪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办案,派员到有关单位上法制课,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2001年,与县金融系统、省阳山铁矿建立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上法制课,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监管检查、执法执纪监督等活动,全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县税务、工商、审计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中加强协调配合、案件线索移送、犯罪预防的实施意见》,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环节的职务犯罪。
  2002年,调整充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实行每月小结、季度例会、年终考评的工作机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大家参与”宣传周和“惩办与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日活动;不定期到国税局、建设局、林业局、省阳山铁矿等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意识,有针对性地预防重点行业、单位或岗位的职务犯罪。
  2003年,针对县计经系统、二轻系统及闽运德化汽车运输公司等发案单位存在的制度、管理漏洞,提出做好政务公开、加强内部监督等检察建议,促其整改。
  2004年,建立“惩治于既然、防范于未然”警示教育基地,开通职务犯罪预防网;与纪委等9个部门联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探讨预防建设工程、经营性土地使用、矿业出让等方面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与省阳山铁矿及县林业局、工商局、药监局、土地局、烟草局等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健全防范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职务犯罪;针对省双旗山金矿等单位存在制度、管理的疏漏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其建章立制。
  2005年,与审计部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德化县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的制度(试行)》,拓宽案源渠道;成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领导小组,加强对党风廉政、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三抓三看”(抓案前预防,看掌握线索的数量和质量;抓案中预防,看犯罪形成的轨迹和症结;抓案后预防,看整改对策的实施和
  效果)活动,与省阳山铁矿、县教育局等单位协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坚持“六个一”(责成犯罪嫌疑人写一份反省书,与案发单位领导进行一次座谈,到发案单位上一堂法制教育课,制发一份检察建议书,进行一次案后回访,建立一套个案预防档案),加强个案预防;注重案前、案中、案后预防,对教育系统、县市场服务中心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深入乡(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月和“举报宣传周”活动,至2007年,发放宣传资料2000多份,制作预防职务犯罪公益广告,举办法制讲座40多场次,7000多人受到法制教育。
  2007年,与县纪委联合建立“德化县反腐倡廉教育基地”,以典型事例警示教育党员干部3000多人;探索建筑市场廉洁准入制度,建立工程建设行贿档案查询制度。
  第五节 法纪检察
  1988年,县检察院法纪检察部门继续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于1979年12月联合发出的《关于案件管辖的通知》管辖法纪案件,包括刑讯逼供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正当宗教信仰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私放罪犯罪、妨害邮电通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1988—1990年,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横向联系,分发《人民检察院“侵权”渎职案件的立案标准》,开展法制宣传;重点查处非法拘禁、诬告陷害、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侵权”、渎职案件,立案侦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妨害邮电通信等法纪罪案12件16人。
  1991年以后,贯彻全国第二次“侵权”渎职案件侦查工作会议精神,以查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五类”案件为重点,开展办案、法制宣传、综合治理“一条龙”工作,发动群众举报“侵权”渎职犯罪。当年,受理法纪案件12件16人、立案侦查3件3人。
  1993年以后,针对旧街改造和矿产资源大量开发采掘、建筑和矿产行业重大责任事故频发的情况,全力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当年,受理法纪案件16件19人,立案侦查8件9人;立案查处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占立案总数的87.5%,其中查处某建筑公司在承建县英山水泥厂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造成2死9伤、直接经济损失8万余元的重大责任事故。
  1996年,开展法制宣传和安全整顿,为矿山安全资格培训班上法制课,遏制矿区事故居高不下的现象。至1998年,立案侦查各类法纪案件33件37人。
  1999—2002年,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到有关乡(镇)和税务、林业等部门进行法制宣传,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岗位进行有针对性的职务犯罪预防,法纪案件大幅度减少,四年立案侦查5件5人。其中,2001年重点查办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3件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失职致使珍贵文物毁损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渎职犯罪案件,均属县检察院首次查处的新罪名。
  2003—2007年,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案件;法纪案件锐减,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5件6人。
  第六节 监所检察
  一、刑罚执行监督
  (一)执行死刑监督
  1988年以后,县检察院监督执行死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条“用枪决的办法”执行;监督利用死刑罪犯尸体和器官,严格按照1984年10月9日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器官的暂行规定》执行。1994年,县检察院监督执行枪决20人。
  至2007年,监督执行死刑的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二)监管场所刑罚执行监督
  1988年,县检察院继续实施对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监督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减刑或假释的意见。是年,纠正未按期解送劳改场4人;纠正刑满应释放而未释放1人,违法提前释放3人。
  1990—1992年,纠正刑满应释放而未释放1人,纠正应执行解送劳改场而不送改4人,纠正违法提前释放5人次、违法释放16人次。
  1993—1996年,严格落实监督措施,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均做到符合法定手续。
  1997—2007年,坚持驻所检察工作“四查四看”,纠正市中级法院、县公安局、县法院超期羁押164件次,错误计算刑期7人次,错误计算执行期4人次,违法收押3人;纠正1起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作劳动教养处理的错误决定;建议、督促将不符合保外就医规定的7名罪犯收监执行。
  2001—2007年,重点加强对留所服刑、减刑的监督,加强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执行和看守所活动的法律监督。其间,对2002年至2004年被减刑、假释的人员进行全面清理。
  (三)监外刑罚执行监督
  1988年,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继续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徒刑或拘役监外执行、徒刑缓期执行、裁定假释的“五种人”执行监督。检察监外执行的“五种人”28人,纠正脱管2人;建立“五种人”档案26份;通过《检察建议》收监执行5人。
  1990—1993年,县检察院检察监外执行的“五种人”145人;对2名符合司法部、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的人犯,帮助办理延长保外就医;及时纠正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而未及时收监送改的罪犯1人;依法建议将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收监送改1人,纠正没有帮教措施、脱管、失控7人。
  1994—1996年,检察监外执行“五种人”42人,检察保外就医23人,对表现较好的建议给予减刑4人,建议收监执行2人;对监外罪犯146人采用书面通知定期到县检察院接受检察或委托公安派出所协助检察。1998—2000年,完善《监外执行罪犯的回访考察制度》,对监外执行的罪犯跟踪检察;对保外就医条件消失、脱管达二年的6名罪犯依法建议收监执行。
  2001—2002年,对160名监外执行罪犯实行不定期回访考察。
  2003—2004年,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实行“一案一档”管理制度,回访考察缓刑罪犯,发现刘某在缓刑考察期间殴打他人,依法建议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
  2005年以后,强化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罪犯考察管理活动的监督,对辖区内被宣告缓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等监外执行罪犯183人进行全面检察,防止脱管、漏管等情况的发生。2007年,加强对监外执行判决、裁定等检察工作,向看守所提出口头检察建议67条,纠正违法收押2人。
  二、监管事务监督
  1988年,看守所安全防范检察坚持以日常检察、重点检察、配合监管部门全面检查为内容的“三结合”和定期召开“小四家”(看守所、公安局、武警、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全年无安全事故。是年以后,继续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超期羁押、单人提审、无证关押、混关、混押,纠正、制止打骂人犯;纠正检察机关侦查期间超期羁押、起诉超期羁押;对法院没有交付公安机关执行法律文书提出口头纠正、建议;纠正法院一审、二审超期羁押;开展安全防范检察,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建议、书面检察建议,防止越狱脱逃事故发生。
  1991年以后,重点检察看守所收押、释放人犯法律手续与文书,人犯羁押期限是否合法,以及看守所检察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9月1日起,公、检、法三机关实行人犯换押制度,促进各部门严格遵守
  办案时限;监所检察工作坚持“四查四看两见面一登记”制度,严格把好“四关”。
  1996年,强化监管场所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管教活动和看守所安全防范落实“每日一巡查、每月一大查、节假日全面查”制度。1998年,完善《人犯举报材料移送制度》。
  2000年,在全泉州市率先实行“在押人员检察卡”制度,依法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1991—2000年,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99起(次),建议处分、批评教育虐待被监管人犯的武警战士3人,制止1起欲自杀事件。2001年以后,重点加强对羁押期限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换押制度,设立办案期限警戒线和提醒制度,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2005—2007年,完善防止超期羁押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实现羁押零超期。提出口头检察建议81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纠正违法收押6人,纠正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期计算错误各1人;对监管场所执法活动和秩序管理发出检察建议3份、提出口头建议12次;严肃查处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涉嫌虐待被监管人案件1件1人,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打击“牢头狱霸”
  1988—1993年,县检察院配合公安、法院开展打击“牢头狱霸”专项斗争。其间,查处“牢头狱霸”4件8人。
  2003年,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办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破坏监管秩序一案。
  2004—2007年,看守所秩序逐步趋于良好,没有发生“牢头狱霸”案件。
  四、受理被监管人员控告与申诉
  1988年,县检察院继续受理查办劳改、劳教人员、在押犯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通过受理服刑犯的申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对确有错误判决、裁定,提出纠正意见或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是年,接待在押犯家属来访21人次,受理在押犯及其家属的申诉3件、控告1件,转办1件,驳回申诉1件,自查1件,经转市检察院后市检察院交办1件。
  1991年,受理被监管人犯控告武警战士虐待被监管人犯2起。1997年,受理控申举报线索92件,从中立案侦查3件。1998—2007年,没有在押犯控告、申诉案件。
  第七节 林业检察
  1988—1989年,县检察院配合公安、法院和林业部门,开展打击毁林犯罪活动“总体战”。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18件24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2件15人,不批准逮捕6件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9件2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6件24人,免予起诉1件1人,不起诉2人,追诉4人。
  1990—2007年,重点打击盗伐、滥伐林木和森林失火案件,保护森林资源;打击和取缔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为;加强森林法律法规和防范森林失火的宣传教育,使森林失火案件下降。其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林业案件248件405人,批准逮捕238件380人,不批准逮捕8件22人,建议公安机关撤回1件1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376件615人,决定起诉357件572人,免予起诉5件8人,不起诉9件21人,追诉3人。
  
  1988—2007年德化县检察机关批捕起诉林业案件情况表
  表13-5
  第八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90年10月至1991年4月,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行政诉讼活动和民事审判活动开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1994年3月1日,县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职责。落实最高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执行省检察院、省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联合通知》和省检察院《关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细则(试行)》,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1994—1996年,通过深入双旗山矿山等单位上法制课、参加检察长接待日活动等方式,宣传民事行政检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结合工作实例对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机制进行探索,撰写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立法现状及完善之管见》一文被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采用。
  1997年以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规范;撰写的《民事行政检察抗诉“四难”与对策》一文获全省女检察官协会理论研讨会三等奖。1994—1998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64件,立案审查17件,决定提请抗诉5件,建议提请抗诉10件;建议一审法院再审1件、二审法院再审2件。
  1999年,坚持“敢抗、会抗、抗准”原则,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受理民事行政申诉48件,同比上升109%;立案审查12件,提请抗诉2件,建议提请抗诉4件,息诉26件。
  2000年以后,实行三级负责制,建立健全检务公开、权利义务告知、公开听证、文证审查等制度,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
  2003年,聘请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络员,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范围,拓宽案源渠道;加强对检察建议的运用,主动为县石龙水泥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服务,依法保护国有资产。
  2004年,与县法院加强民事、行政审判检察工作协作配合;探索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向被害单位建议提起民事诉讼2件,均被采纳。
  2005年,制定《关于在内设机构建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线索排查机制的若干意见》,健全案件线索排查机制;探索监督新方式,率先对犯罪行为造成集体财产遭受损害的4起失火毁林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标的总额11万多元,均被法院采纳。
  2006年,建议受害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件,标的额约38万元,均被法院采纳。
  2007年,建议提请抗诉1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件,建议有关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6件,
  减少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失30多万元。
  2000—2007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93件,立案审查96件,执行和解12件,提请抗诉3件,建议提请抗诉8件,出庭支持抗诉3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3件,建议再审获改判1件。
  第九节 控告申诉检察
  一、控告检察
  1988—1989年,县检察院受理各类控告、举报等信访709件,其中重复控告、举报111件;为检察院自侦部门和其他机关提供案件线索227条,从中立案38件。
  1992年4月起,建立和坚持每月1日、15日检察长接待日和每季度一次下乡镇开展检察长巡回接待日制度,方便群众控告、举报、申诉。至1994年,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批办人民来信482件,接待群众来访119人次。
  1990—1994年,落实全国第四次控申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宣传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地位和受理案件范围,以及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制度等,激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其间,受理各类控申、举报信访1593件,其中重复控申、举报205件;为检察院自侦部门和其他机关提供经济、法纪、刑事等案件线索701条,初查277件,从中立案侦查142件。
  1996年,受理各类控申举报信访428件,提供自侦案件线索102条,从中立案2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1万多元。1998年,开通“96100”举报专线电话。1999年,对举报线索实行规范化管理,坚持“控申举报无小事”,及时处理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移送自侦部门的举报线索实行内部制约监督。当年,控申检察部门被评定为“省级文明接待室”。2001年起,设立便民服务箱,推行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月分析制度,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实行要案线索备案制度。2003年,开展上访老户专项清理;复查重点案件,规范举报线索管理,实行跟踪催办,防止线索处理的随意性。2005年,加强信访预警机制建设,加大解决和预防涉法上访工作力度。
  2007年,推行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探索做好上访群众工作的有效方式。1995—2007年,受理控申举报信访3743件,提供自侦案件线索531件,处理集体访22批200人,处理告急访7件7人,及时办理、答复各级交办、转办件7件,开展检察长接待日活动364场次,检察长亲自处理信访374件,均无发生涉检越级上访案件。
  二、申诉检察
  1988年以后,县检察院继续落实1986年10月最高检察院《关于抓紧处理检察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精神,坚持有错必纠、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纠正冤假错案。1988—1993年,受理各类申诉42件(含重复申诉1件);立案复查3件,其中维持原决定2件,改变原决定1件。
  2004年,开展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活动以及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清理活动,全面复查不捕不诉案件9件13人;开展1995—2004年执行刑事赔偿案件及涉及财产申请的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专项清理。至2007年,复查不服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刑事申诉9件;复查民事申诉2件:按规定办理刑事赔偿案件6件。
  第四章 法院
  第一节 机构
  1988年,德化县人民法院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林业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信访室,以及城关、雷峰、上涌、赤水4个基层法庭。
  1990年12月,县法院成立告诉申诉审判庭。
  1996年6月,县法院设立政工科。
  1998年2月,县法院成立研究室和法警大队,撤销刑事审判庭,设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
  2000年3月20日,县法院成立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同年7月,告诉申诉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撤销,成立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刑事审判庭,城关人民法庭更名为龙浔人民法庭。
  2002年11月,县法院设立人民代表联络室。
  2003年,县法院进行机构改革,民事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二庭,统称民商事审判,实行大民事格局;内设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林业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挂执行庭牌子)、行政装备科、政治处(由政工科更名“政治处”),直属机构有司法警察大队、纪检组、监察室,保留龙浔、雷峰、赤水、上涌4个基层法庭。
  2007年,县法院内设机构、基层法庭不变。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88年,县法院坚持“两打”(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方针,把中央规定的7个方面、21种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从重从快审判处理。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57件88人,其中盗窃案件25件31人,占全部案件的43.9%。
  1989年,推行刑事审判“二公开一监督”制度,执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对具有坦白交代罪行、退出赃款等情节的犯罪分子,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分别给予减轻或从轻判处。是年,确定1名审判员专人负责,邀请2名共青团员组成合议庭,专门审理少年犯案件。
  1990年,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恶性案件数量增加,青少年犯罪案件数继续上升,在学中学生犯罪人数增加。至年底,县法院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81件288人,其中盗窃82件155人,占
  45.3%。
  1991年,重大恶性案件、贪污挪用、受贿案件及青少年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桂阳乡、水口乡两名农民私种罂粟加工成鸦片出售,以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5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6名农民有期徒刑3至9年。审结少年犯15件15人,其中未成年人抢劫案件4起,年龄最小15岁。县法院聘请共青团县委、县关心下一代协会等3名人员为特邀陪审员,组成少年合议庭,运用“寓教于审”特殊方式,依法予以从轻处罚8人,减轻处罚7人。对4名在服刑中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裁定减刑、假释。
  1992年,盗窃案件26件43人,占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3件124人的30.58%;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案件16件18人。县法院在某铁矿召开宣判会,宣判原铁矿正、副厂长等6名受贿罪犯。1993年,开展打击“车匪路霸”“反盗窃”“扫黄打丑”“打假”等专项斗争。审结各类刑事案件76件
  107人,其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案件11件14人,盗窃犯罪案件20件29人,2名盗窃犯被判极刑,执行枪决。
  1994年,抢劫案件增多,盗窃案件数额巨大(涉案49人),经济犯罪“串案窝案”频发,青少年暴力犯罪突出,“两劳”人员重新犯罪有所抬头(涉案14人)。县法院加大“严打”力度,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35件247人,其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案件22件32人;召开7场宣判会,对39件94人进行集中宣判,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70人。
  1995年,县法院把发生在“一机关三部门”(党政机关、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作为打击重点,1名建筑公司经理23次收受贿赂、组织私分公款,被以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2年;严惩重大诈骗、投机倒把、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偷税等破坏经济秩序犯罪,1名被告人以虚构承包人身份将251吨氯酸钾转移或销售,致使某化工公司货款13.43万元无法回收,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退还全部赃款。
  1996年4月,实行“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开展“打现行、挖团伙、打流窜、追逃犯”专项斗争,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反腐败斗争。1名银行副行长受贿1.2万元,违反信贷制度,造成银行629万余元资金无法收回,以银行名义为他人贷款担保,致使银行对某企业2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当年,审结各类刑事犯罪案件395件639人,强奸犯、盗窃犯等数名犯罪分子被执行处决。
  1997年,改革刑事案件庭审方式,由审问式审理改为控辩式审理。是年,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原则,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对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192份,总销售额897.51万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投机倒把罪分别判处两犯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5年和剥夺政治权利3年;2名被告人伪造印章、委托书、贷款担保,骗取营业执照,提供虚假产权证明,行贿银行领导13.45万元,骗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1280万元本息未能偿付,两案犯均被一审认定犯诈骗罪、行贿罪,决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20年和剥夺政治权利3年、有期徒刑14年和剥夺政治权利2年。
  1998年,严格执行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斗争。是年,严厉惩治各种经济犯罪,判处一批公路“蛀虫”,对建设工程收受贿赂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同时,一批罪大恶极的杀人犯、拐卖妇女犯被执行枪决。
  1999年,加强以案释法工作,县法院审判的绑架案、贩卖虎纹蛙案庭审现场在泉州电视台《现在开庭》栏目播出。严厉惩治经济犯罪,1名信用社代办员私自截留资金113.42万元,占用资金36.04万骗取贷款91.68万元,县法院以金融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贷款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罚金10万元;责令其退出、发还非法所得人民币205.11万元及利息,退出、
  发还金融凭证诈骗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9.04万元及利息。2000年,县法院依法分别对持械抢劫他人财物20余万元并致他人重伤的抢劫、盗窃、故意杀人的一批罪犯执行死刑。
  2001年,县成立“严打”整治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把杀人、故意伤害、抢劫、重大盗窃、盗伐滥伐林木、“六合彩”赌博等犯罪作为惩处重点。全年审结上述重点案件131件,其中报复杀人犯被执行死刑;审结未成年犯罪27件36人,判处缓刑16人。
  2002年,贯彻“稳、准、狠”方针,把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盗窃、“六合彩”赌博等多发性犯罪列为“严打”整治重点,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工作,惩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协助泉州中级法院对一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审结各类盗窃案件67件108人,占刑事案件总数的30.45%2003年,制定刑事案件简易化程序,试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加快办案速度。是年,重点打击各种黑恶势力犯罪,打击杀人、抢劫、绑架、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打击抢夺、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
  2004年,开展打击“六合彩”赌博等专项行动,组织到发案地召开宣判会,发放典型案例材料,扩大办案社会效果。对在泉州、永春、德化等地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犯罪活动、非法经营“六合彩”的犯罪集团案,首要分子、主犯被分别判处和执行有期徒刑11年、16年,并处罚金11.2万元、8万元。
  2005年,严厉打击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罪犯。县法院审结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等刑事犯罪案件249件395人,其中侵犯财产犯罪案件99件157人。泉州中级法院在德化召开宣判执行大会,对绑架犯、绑架抢劫犯、故意杀人犯等一批罪犯执行枪决。
  2006年,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县法院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犯,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力度。与县关工委联合建立未成年犯罪帮教协调机制,挽救教育一批未成年人。审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案件143件239人,占刑事案件总数64.13%。
  2007年,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案件数同比2006年下降2.2%,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62人。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恶势力团伙犯罪,从快审理3个恶势力团伙、35名被告人涉嫌犯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的罪犯进行造册登记、分类管理、跟踪帮教。召开未成年缓刑犯帮教会,强化向前和向后延伸帮教工作。
  第三节 民商事审判
  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以后,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范围扩大,原来用行政手段解决问题改为由“民法”来调整。1988年,县法院开展以“强化审判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强化合议庭职责”为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制定《民事(经济、林权)起诉须知》,强化“谁主张、谁举证”规范当事人起诉活动。是年,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296件,其中民事案件233件,离婚案件占结案总数,
  的41.6%;审结经济合同纠纷63件,诉讼标的71万元,为国家、集体挽回损失51万元。1989年,城关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被告身藏炸药和雷管,准备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况下与其“同归于尽”,审判人员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避免一场流血事件。办结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占
  结案总数的33.9%,债务纠纷占结案总数的24.5%。审结经济合同纠纷96件,诉讼标的242万元。其中,审结金融机构起诉65件,收回逾期贷款168万元。
  1990年,办结的民事案件中,债务、离婚案件仍成为主要类型。通过审理民事纠纷,有效防止矛盾激化24起,防止当事人自杀2人次。经济审判庭公开宣判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泉州公司对一职工除名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
  199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改变重实体轻程序、重调解轻审判的传统做法。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案件庭审过程中,实行辩论式审判方式。举证制度的规范化,提高了民事案件的审理质量和速度。受理民事案件606件,其中债务纠纷案件230件,是1990年116件的2倍。经济纠纷案件中,原告为银行、企业单位的增多,被告大部分为倒闭企业、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案件增多。告申庭、雷峰法庭利用水口镇、南埕镇圩日设点办案,接受群众告诉。城关法庭到身体瘫痪的某被告家中就地审理民事案件。
  1992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债务案件仍居首位,案件类型增多,首次出现当事人失踪案件。开展集中清理金融债权专项活动,为金融部门收回逾期贷款和为企业追回被欠资金120万元。基层法庭开展“社教”活动,落实“五类案件”马上办、“四类案件”就地办,方便群众诉讼。“五类案件”指赡养、抚养、扶养案件;矛盾易于激化的案件;影响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种子等购销合同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生产用水、耕牛等纠纷案件;关系各村企业生产发展的经济纠纷案件;应马上办的其他案件。“四类案件”指一方当事人为残疾人的;一方当事人因病行动不便的;影响农业生产,急需解决的纠纷案件;其他必须到当地办的案件。
  1993年3月,县法院成立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实行调解、执行“一条龙”服务;当年调解经济、民事纠纷案件83件,标的43.73万元,执结43件,执行标的19.57万元。是年,推行“直接开庭”庭审方式,变法院调查为主为当事人举证为主,发挥律师在代理诉讼中的作用;审结首例某未成年人起诉其父抚养费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994年,注重提高审判人员庭审能力;11月,连续四天开展“民事案件直接开庭”观摩活动,将审判各阶段列出50个项目进行评比。1995年,审理劳动争议、劳动报酬等案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审结经济案件中,为银行、信用社、营业所等金融机构回笼资金150万元,为企业收回欠款554万元;首次审结陶瓷厂破产案。
  1996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事审判机关开始受理损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继续改革审判方式,重点增强庭审功能核心,抓好公开审判,简化环节,强化举证责任,增强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为配合国有企业实现转制经营,派出审判人员驻扎企业,为企业追回欠款500余万元。
  1997年3月,审结中外合资福建省德化晖龙陶瓷有限公司破产案,收回财产478.3万元。10月,全市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会议在县法院举行。是年,组成“国有企业经济纠纷审理组”,对国有企业债权进行集中审理、清收,为国有企业收回资金600余万元;审理金融机构起诉的经济纠纷案件1281件,诉讼标的1544.95万元,为金融机构收回资金1054万元。雷峰法庭结合山区特点,建立送达网络,设立便民联络点,发放便民联系卡,推行公开服务承诺,完善便民设施;成功化解某生产组村民因侵权纠纷引发的近百人械斗事件。
  1998年,继续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审结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案件9件,标的835.36万元,防止国有资金的流失;审结金融机构起诉的经济纠纷案件1142件,标的1678.66万元。开展“创建公正文明窗口”活动,做到“五结合”,即坚持依法、慎重、及时、快速、便民结合;对老人、妇女等主体起诉的案件,做到受理、审理、裁判、送达、执行“五优先”。雷峰法庭建立健全辖区送达网络,被省法院评为“全省创建公正文明窗口先进单位”。
  1999年9月,全市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县法院召开。是年,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快审、快判、快执基金会、土地、房地产案件,以及国有企业、银行、财政资金的案件;专项清理涉及财政、金融案件,审结标的
  1000.7万元,执结600多万元。
  2000年,依法拍卖德化酒厂的厂房、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基金会起诉的借贷案件,审结基金会案件895件,执结636件,收回资金1603.3万元;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老、弱、病、残和未成年人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1万多元。
  2001年,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试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落实“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分立制度;初步建立审判工作流程管理机制;规范刑事、民事、经济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各类案件159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62.1%。加强劳务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力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审结415件,执结403件,涉及劳务工资123.15万元。雷峰法庭审理3名未成年人状告父母给付抚养费、教育费的案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福建电视台等媒体对此作了报道。
  2002年,落实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要求,对审判公开、流程管理、繁简分流、裁判文书等制度进行改革。主动服务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企业缓、减、免交诉讼费61件,金额10.7万元。在各业务庭之间开展以比质量、比效率为主题的“双比季度竞赛”活动,民商案件在1个月内结案的占59.7%、3个月内结案的占96.1%、6个月内结案的仅占3.9%,杜绝超审限现象。
  2003年,实行“末位轮空制”和案件分流制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缓和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办案质量;探索繁简分流改革,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各类民商案件1175件,占案件总数的88.5%。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到审判全过程,加强庭前说服动员和庭中调解,灵活运用“真诚面对面法”“背靠背调解法”“角色互换法”等调解方法进行调解。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915件,占69%。
  2004年,妥善处理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等案件,注重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审结婚姻、继承类案件216件;依法审理农村承包、林权改革等涉及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劳务工资等案件,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慎重审理借款、买卖以及企业承包、租赁等合同案件,审结1022件,标的2197.89万元。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涉及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务工资等诉讼案件,实行缓、减、免交诉讼费。落实司法救助180人,缓、减、免交诉讼费13.48万元。
  2005年,制定突发性、群体性纠纷案件处置预案,妥善审理劳动争议、劳资纠纷等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案件,审结97件,涉及劳动工资64.6万元;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在全县选取18个联系点,推行法官邀请人民调解员观摩庭审、人民调解员预约法官指导等互动措施,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并完善诉讼指导、风险提示、首问负责、巡回办案等便民制度,体现司法人文关怀;针对山区农村当事人路途遥远、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关转移的情况,推行“午间法庭”“假日法庭”“厂间法庭”等措施,方便农村群众诉讼。
  2006年,推行审判工作为民营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和优化企业用工环境服务的12条措施,帮助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探索调解新机制,建立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联系点和联席会议制度,采取“附加法”“提醒法”督促调解协议履行。加强对涉农案件、林业案件的审判,主动为新农村建设、林权改革服务。
  2007年,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促进稳定”的工作主线,优先审理涉及陶瓷、矿业、旅游等领域发生的纠纷案件,依法慎重审理离婚、买卖合同、侵权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县法院制定并实施《关于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工作意见》,邀请人大代表、乡(镇、村、居)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案件调解,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调解网络。当年,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1033件,调解撤诉率62%。
  附:“牛DNA亲子鉴定”案
  2002年6月,雷峰镇上寨村周某的小公牛随母牛在戴云山麓“凤坑草场”放养时失踪。9月,周某以南埕镇梓垵村阮某非法侵占其小公牛、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小公牛为其所有,并责令被告返还该牛。审理过程中,县法院委托兽医师对该牛犊及原、被告各自的母牛分别抽取血样,委托泉州中级法院法医鉴定技术处送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DNA检验。同年12月,经鉴定确认:送检牛犊与被告阮某的母牛不存在遗传关系,与原告周某的母牛在所有检验的标记中存在遗传关系。2003年1月,县法院一审判决牛犊归周某所有。
  第四节 行政审判
  1987年5月27日,县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行政案件由原民事审判庭受理改为行政审判庭受理。1988—1989年,依法审理3件公民不服林业及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案。1990年9月18日,公开宣判一村民诉乡政府不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案。审理中,既保护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又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1991年4月10日,组织对县土地局申请的3件强制执行案进行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3座。10月,专题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情况,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门审议意见,对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给予支持和监督。是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分别涉及治安、土地、林业、税务等4个方面。
  1992年,依法审理公民诉不服计量单位行政处罚决定的3件案件;治安、土地、计量案件占行政案件的60%。
  1993年,首次出现卫生行政诉讼案件;县法院与行政机关召开20多场座谈会,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5件,执结标的8000余元。同年,设立矿产执行室、公路征费执行室、交通征费执行室、公路路政执行室,配合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1994年,首次受理不服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案、侵犯人身权利案。全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3件,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6件,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1995年,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是当事人提起诉讼,不服公安、土地、工商、城建、林业等行政机关的收容审查、收容教育、房屋拆迁、侵权等具体行政行为。当年,县法院审结一村民不服县某局行政处罚
  决定案,该案涉及标的300余万元,经审理,县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撤销县某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41件,标的11.68万元;执结县劳动局申请的首例非法使用女童工行政处罚案,县某工艺厂败诉交付3000元罚款。同年,撤销设立在行政机关的4个执行室,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统一划归行政庭执行。
  1996年,实行行政案件由院长统一审批制度,主动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健全与行政机关联络的工作机制,召开由县劳动局、环保局、公路局、交通局、建委等8个行政执行联络单位参加的联络工作座谈会;加强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工作。全年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47件,标的25.77万元。至是年,县法院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70多件,协助执行15个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为670多件。
  1997年,受理邮电、稽征、环保、卫生防疫、建设等各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95件,标的100余万元。县第四期旧街改造时,4户被拆迁户拒绝拆迁,县建设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县法院认为建设局行政裁决合法,即向当事人耐心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促使4户被拆迁户主动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同年4月,由县环保机关申请,县法院对私设洗金机非诉执行案件进行执行,取缔数台非法洗金机,收缴排污费2万余元。1998年,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39件,标的64.72万元。1999年3月,组织10余名干警强制执行县建设局申请的非诉执行案件,强制拆除一村民违章建筑的房屋。同年8月,县法院依法协调6名原告起诉乡政府行政赔偿案,原告获赔偿4.6万元。
  至1999年,依法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起诉,审结行政诉讼案件81件,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588件,标的85万元。
  2000年,执结计生、环保、土地、电信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10件,标的31万元。注重探索行政诉讼改革,组织撰写的《试述行政诉讼司法变更》一文获全省法院第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全国第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
  2002年,探索非诉案件执行的新方法,加大对行政机关申请的计生、土地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年12月10日,组织由59名干警组成的执行队伍,依法对某村一座危房进行强制拆除,消除安全隐患。2001—2003年,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675件,标的156.1万元。
  2004—2006年,发挥行政审判的协调功能,化解行政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2004年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56件,标的26.7万元。
  2007年,将行政审判作为协调政府与群众关系、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把行政审判作为“化解器”和“减压阀”。重视沟通协调,百分之五十的案件当事人自愿撤诉。受理并审结行政诉讼案件8件,执结环保、公路稽征、计生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51件。
  第五节 林业审判
  1988年,县法院选择一批刑事典型案件到案发地乡(镇)村进行公开宣判,以案释法,严厉打击盗伐、
  滥伐、失火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分子。同时,与林业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深入林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开展林业安全生产教育,维护林业生产秩序。是年,林业庭改变每案4人同步进行的作法,采取案件分配到人、责任到人的措施,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受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12件,审结9件。审理中,查清争执地现状、引起纠纷过程、权属凭证、经营管理等状况,并绘制地形图、标明界址。至1990年,审结山林权属纠纷13件,盗伐滥伐林木19件27人。
  1991年8月21日,依法公开审判某乡村民非法捕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蟒蛇案,3名被告均被以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是年,审结林业刑事案件9件13人,林业民事案件13件,林业经济案件9件。
  1992年,在林业审判工作中,对危害森林资源的,着重打击并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对矛盾易于激化的,抓紧审理;对容易造成财产损失的,裁定先予执行;受理并审结林业刑事案件11件14人,林业经济、林业民事案件23件。至1994年,审结林业刑事案件20件28人,其中失火案件11件11人,滥伐珍贵树种1件3人,盗伐滥伐林木8件14人。
  1995年,与公安、检察和林业部门协作,严厉打击一批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分子;选择盗伐林木典型案件4件12人,到盗伐、滥伐林木犯罪较突出的乡(镇)公开宣判。当年,受理林业刑事案件20件54人,审结17件44人,其中判处5年有期徒刑2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37人,其他处理7人。
  1996年,受理并审结盗伐滥伐林木、失火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35件42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7人;重视附加刑的适用,并处或单处罚金2.8万元。1997年4月29日,在雷峰镇召开毁林犯罪宣判会,对3件失火案和1件盗伐林木案进行公开宣判。全年审结盗伐、滥伐、失火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9件16人。1998—2000年,审结盗伐滥伐林木、失火、非法收购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蚊蛙、擅自砍伐国家二级野生珍贵植物香樟等犯罪案71件122人。
  2001年,贯彻最高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2002年,坚持从重从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2人;对省法院督办的特大盗伐林木一案,从重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2年;协助并执行德化县林业局申请执行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租赁纠纷案。至2002年,审结林业刑事案件45件76人。
  2003—2005年,在各乡(镇)、村宣传《失火案件警示录》,到南埕、大铭、三班、盖德4个乡(镇)召开失火案件现场宣判大会;审结林业刑事案件61件77人,其中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0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2人,宣告缓刑9人。2007年,与森林公安、林业检察联合开展“送法下乡”法律宣传活动;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执法监察活动,为6个乡(镇)分别举行6场涉及林业法律法规的咨询、宣传活动,以案释法,加强对森林防火、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的宣传力度。审结林业刑事案件37件58人,其中失火6件6人,盗伐林木23件43人,滥伐林木6件7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件1人,故意毁坏财物(林木)1件1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件2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3件26人,判处拘役的5件5人,被宣告缓刑的20件27人,并处罚金30件51人;审结林业行政诉讼案件1件。
  第六节 案件执行
  1988年,县法院坚持“说服教育为主,强制执行为辅”方针,针对当事人具体情况,因人制宜,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1989年,申请执行的案件比1988年增加一倍多,“执行难”突出;采取拘留被执行人、扣押财产、冻结存款等强制措施9次;配合中心工作,执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等非诉执行案件。1990年,借贷、债务纠纷猛增,出现一批欠款大户,执行工作难度增加。县法院区别对待“不履行”的不同情况,对确无履行能力的,中止执行;对有实际困难的,协同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对有履行能力
  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重大疑难强制执行的案件,研究措施,领导亲自指挥。全年执结案件中,执行和解的占结案数61.36%,强制执行的占结案数36.36%。
  1991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范执行工作,案件受理数明显增长,执结案件数由1988年35件增加到1991年299件。
  1992年以后,“执行难”日益突出,县法院充实执行力量,开展“执行大会战”等专项行动,保证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1993年,确定为“执行年”,分别于2月、8月开展执行大会战,为金融机构收回贷款62万元,对民政部门资金作专项清理。
  1994年,开展“以三个基层法庭为主、执行庭和法警配合”的轮片执行行动;与县工商银行、县木材公司等单位座谈,研究执行对策;发布限期执行通告,在县有线台曝光拒不履行债务人名单,依法对其采取查封、扣押、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5年,继续开展以法庭为主的分片包干或联合的执行行动,实行干警岗位责任制。执行中采取思想教育与强制措施相结合、集中突击打歼灭战的办法,实行案件中止执行制度,对符合中止条件的案件,裁定中止执行。当年11月,开展执行会战,执结155件,标的97.51万元。
  1996年,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当前执行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严肃执行纪律。7—10月,开展“百日执行会战”,执结203件,标的223.89万元,为金融系统追回逾期贷款87.3万元,为企业追回被拖欠款39.9万元。
  1997—1998年,每年3月、8—11月分别开展执行月活动、“百日执行大会战”。其中,1997年为执行配备专用车辆;实行联络卡制度,明确执行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严格执行办案纪律,杜绝以扣押人质、查封生产中设备等现象发生。1998年,重点建立执行庭的快速反应机制,实行分管副院长、执行庭长、执行员三层督办机制。
  1999年,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开展“执行年”活动。实施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改善执行环境,企事业单位、基层行政组织为执行对象的,积极配合、自觉履行,拖延不理的现象减少。同年5月,上涌法庭在上涌举行物品变卖会,38件适合在农村使用的物品被拍卖;6月,集中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款182.6万元。5—7月,开展“突击执行季”活动,执结765件,标的1895.3万元。11—12月,开展执行会战,出动执行人员900多人次,出车600多次,拨出经费4万多元,执结案件1100多件。
  2000年起,落实“审执分离”,实行执行案件集中管理,雷峰、上涌、赤水3个基层法庭可以受理本辖区的执行案件,其余乡(镇)的执行案件由执行庭统一执行。
  2001年,建立办案责任区以及责任区轮换等制度,规范执行工作。实行执行工作领导挂钩责任制;对涉及基层组织、部门的案件,注重协调、联系;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部署、研究、解决执行工作中疑难、复杂问题;转变传统的执行方法,逐步实现执行从以被执行人为主向被执行人财产为主的方法转变,对经法制说服教育后拒不履行的,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执行。全年查封房屋、店面、厂房267间(座),扣押财物83件,8次拍卖会拍卖标的近300万元,兑现德化某瓷厂、某陶瓷有限公司长期拖欠269名工人的劳务工资72万元。是年,开展“百日执行大会战”和“基金会、金融、财政周转金、劳务案件”等专项执行活动,执结1020件,标的1701.13万元。
  2002年,加大财产型执行措施,举办5场拍卖会、2场变卖会,成交金额400多万元。
  2003年,强化申请执行人举证责任,继续加大财产拍卖、变卖力度;建立中止执行案件跟踪制度和未结案件说明制度。强化执行过程的法制说服教育,开展执行风险教育,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把劳务纠纷、相邻纠纷等容易引起群体性矛盾激化的案件列为重点,及时兑现劳动者的劳务工资,执结劳务案件276件,标的26万元。
  2004年,开展历年来未结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案件、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清理,强化对执行评估、拍
  卖的监督,实行重大执行事项听证、财产型强制措施公示、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抽签或摇号等制度。开通劳务工资“绿色通道”,开展3次被拖欠的劳务工资集中发放活动,集中发放171名进城务工人员工资51万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05年,加大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财产型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组织公开拍卖、变卖6场次,成交金额378.7万元;推行执行和解,倡导案件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优先受理、执行拖欠工程款、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案件,执结劳动工资案件300件,为309名进城务工人员追回工资186.8万元。
  2006年起,与全国法院执行网络联网,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产权交易等“执行威慑机制”,强化执行力度。当年,组织拍卖、变卖财产(或财物)7场次,成交金额421.47万元。
  2007年,开展“执行宣传年”活动,发放宣传材料、举办法律咨询等,增进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建立执行联络员机制,聘请202名执行联络员,协助了解被执行人信息、送达法律文书,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开展清理积案“雷霆行动”,执结旧存积案699件,标的1247.3万元。
  第七节 告诉申诉
  1988年,县法院告诉申诉工作由信访室负责。对属告诉、申诉的诉状、信访件或来访者认真审查,加强指导,对告诉、申诉中不符合立案要求的给予解释,并告知当事人应负举证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转交有关业务庭立案;不属法院管辖的,按“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当年,县法院接受群众来信756件次,接待群众来访490人次;正、副院长处理群众来信15件,接待群众来访123人次;受理刑事申诉案件34件,审结18件。
  1990年12月25日,县法院成立告诉申诉审判庭,由其承担业务庭的立案工作,实现立、审分离;并承担申诉案件的审理、判决。自此,告诉申诉审判庭建立立案审查、受理登记、移送签收、协调等4项制度,理顺告诉申诉审判庭与各业务庭之间的关系;严格审查诉讼主体与请求的合法性和审查诉讼时效,避免当立不立、不该立而立的现象。至1992年,告诉申诉工作中审查立案1988件,处理群众来信2185件次。
  1993年,审查立案246件;接受群众来信194件次,处理来信35件次:接待群众来访125人次,并建立群众来访落实与反馈制度。
  1994—1999年,审查立案22639件,接受群众来信2099件次,处理群众来信2099件次,接待群众来访14692人。其中,1998年告诉申诉审查立案7150件,接受群众来信641件次,处理群众来信641件次,接待群众来访3353人,处理简易纠纷236件。
  2000—2007年,工作由审监庭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决定再审的案件2件。
  第八节 审判监督
  1988年,县法院认真审查起诉,把好立案关。审判中,严格执行诉讼法,做到公开审理。对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依法适时发出公告、通告,做到公开调查、公开质证、公开辩论,改变“重实体,轻程序”、庭审流于形式、“先判后审”等做法。同年,县法院规定的部分案件类型必须提交审委会讨论,使合议庭的职权得到尊重;组织庭审观摩,开展案例讨论,提高开庭质量,确保案件质量。县法院通过院长和分管副院长在审批案件中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
  1989年,逐步推行刑事审判“二公开一监督”制度。以公开审判为重心,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一律公开审理,就判决理由和根据作必要阐述,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开展案件评查和执法检查,对审结的54件民事案件,从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程序执行、书记员记录、案件执行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判工作。此后,重大审判活动均以报告、意见等形式报告,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和县人大及上级法院的监督。
  1990年12月25日,成立告诉申诉审判庭,由其承担业务庭的立案工作,实现立、审分离。
  1991年,制定实施《德化县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公开与监督制度》,建立《严明纪律、严格依法办事规定》,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离退休干部中聘请15名廉政监督员。同年8月,组织对1990年7月至1991年6月审结的363件案件进行评查。
  1992年3月,建立法院院长接待日制度,每月10日院长接访群众,解决群众诉讼中的难题。4月,召开廉政监督员座谈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7月,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主题,对164件民事、经济以及部分支付令进行执法检查,赋予廉政监督员质询权、查处权。
  1993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10件。同年11月,组织审判人员对前9个月审结的532件进行全面评查,好的和较好的占95%,对存在的问题作了纠正。
  1994年6月,试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针对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因故意或失职行为造成错案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追究,根据错案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及主客观原因等,按照违法必查、有错必纠、实事求是、责任自负等原则进行处罚,督促审判人员严格依法办案。判决案件中,上诉46件,二审办结23件,维持原判16件,改判5件,发回重审2件。同年,组织审判人员对1993年审结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行等269件案件,从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卷宗等4大方面51个项目进行评查,好的、较好的、一般的分别占84.4%、14.1%、1.5%。
  1995年,以查摆二审、再审案件为重点,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行中纪委“两个不准”补充规定,制定“七条禁令”实施细则,强化审判纪律监督。
  1997年1月,建立案件督办和监察通知书制度,重点督查该立不立、立而不审、久拖不结等问题;10月,根据当事人反映,查处3个错案,3名承办人承担错案责任。同年,开展司法公正年活动,开展3次大规模案件评查,自查互查5000件,针对存在问题作了整改。制定《关于进一步下放民事、经济、自诉案件裁判文书签发权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审判制度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款物、赃款赃物的管理规定》等制度,强化审判规范化建设。
  1998年,落实最高法院有关错案追究责任制的文件,开展“百案回访”,构筑“铁案工程”;以查处超审判期限为重点,查处违反实体、程序案件59件,7名审判人员承担错案责任;从立案、开庭、合议、判决、执行等环节进行规范办案,建立健全审判监督制约机制;重点贯彻落实中层领导一岗双责制,加大院领导对分管案件的监督力度。
  1999年,县法院向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发出征求意见书250份,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参加的座谈会2场次,走访人大代表95人次,发出征求意见卡等183份,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组织对1998年下半年至1999年12月审结的案件进行评查,其中7个错案的13名主审人、合议庭成员、签发人被全院通报,并追究办案责任。以公开庭审、公开裁判结果、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场所、公开办案流程为重点,继续推行“审务公开”制度。告诉申诉审判庭将案件受理情况录入电脑,确定审理期限,并以此对案件审理、执行期间进行跟踪管理。
  2000年,县法院撤销告诉申诉审判庭,成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实行审、监分离,建立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三项分立体制,理顺法院内部立案与审判、审判与执行、审判与监督的关系。2002年,制定《审判质量管理办法》和《关于审判监督督导评查的若干规定》,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规范审判监督。
  2004年,建立评定结果、普遍问题、个案问题“三通报”制度。
  2005—2007年,县法院成立案件评查小组,按季度采用抽查方式进行评查,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再审、抗诉、督办、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列为必查案件。规范质量等级评定,设立审判程序、实体裁判等117项标准,严格责任追究,在“三通报”制度基础上,建立“庭室整改反馈”通报制度,提高审判质量。通过评查、抽查,确定不合格案件,追究错案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1988年,德化县司法局设秘书科、宣传教育科、基层工作科;下辖律师事务所、公证处。1995年,德化县律师事务所更名为泉州戴云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设在龙浔镇南门街司法局大院;属事业单位编制,实行自收自支。
  1996年3月,县司法局秘书科更名为人秘科。1997年1月,德化县法律援助站成立。同年7月,县司法局人秘科更名为办公室,乡(镇)司法办改为司法所,司法局仅对乡(镇)司法所进行业务指导,乡(镇)司法所人员未纳入司法行政编制。
  1997年,县成立“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县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县综治办主任、司法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财政、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国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15个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协调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司法局基层科。各乡(镇)相继成立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各村(居)建立帮教小组,将“两劳”回归人员帮教措施责任落实到人,最大限度地减少“两劳”人员重新犯罪。至1998年,全县设立安置帮教机构21个,组建帮教小组217个,有帮教人员661人。
  2000年6月27日,泉州戴云律师事务所更名为福建德化戴云律师事务所。同年8月,公证处改为事业单位。同年10月,德化县法律援助站改为德化县法律援助中心,隶属于县司法局股级事业单位。同年11月,福建德化戴云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新成立“福建德化瓷城律师事务所”。原有9名执业律师按自愿组合方式分别加入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至年底,县司法局下属单位有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和3个法律服务所(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浔中法律服务所、龙浔法律服务所)。
  2001年,县综治委成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县司法局局长任组长;各乡(镇)、村(居)分别建立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和帮教小组,形成安置帮教工作网络。
  2002年7月,县司法局内设机构“科”改为“股”,保留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两个事业单位。是年10月,全县18个乡(镇)全部设立司法所,统一称为“德化县司法局××乡(镇)司法所”。
  2003年1月,全县18个乡(镇)司法所实行县司法局和乡(镇)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2006年2月,法律援助中心增加事业编制。2007年1月,龙浔、浔中司法所长配设为副科级干部。是年年底,县司法局设办公室、政工股、宣教股、基层股及派出的18个乡(镇)司法所,下属事业单位有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
  至2007年,建立健全会议、管理、衔接、帮教与安置、通报、培训等6项安置帮教工作机制,组成辖区内三级帮教网络。全县设立安置帮教机构19个,组建帮教小组814个,有帮教工作人员1420人。
  第二节 法制宣传
  一、“一五”普法教育
  1988—1990年,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继续组织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的“十法一例”为主要内容的“一五”普法宣传教育。发放《职工读本》《农民读本》《十法汇编》,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印制发放《农村普法及法律常识》《个体工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播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制录像,印发《法纪选编》《九法一例问答》《普法必读》等材料,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县党政机关、工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完成“十法一例”(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律知识教育,农村城镇居民完成“四法一例”(宪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婚姻法、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知识教育。
  二、“二五”普法教育
  1991—1995年,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专业法为主要内容,以领导干部、青少年
  (特别是在校生)、执法人员为重点对象的“二五”法制宣传教育。其间,县委、县政府批转县“二五”普法规划,县人大十二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县政府发布《德化县依法治县实施方案》;着重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两本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若干问题讲话》)的学习宣传,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形式多样的专业法宣传活动,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培训班,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土地法律法规等测试,县有线电视台、广播电台分别开设《地税之窗》《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妇女天地》等栏目,开展法制宣传;以试点带动全面,开展“依法治村、民主管理”“企业学法用法、依法治厂”活动。
  三、“三五”普法教育
  1996—2000年,实施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出发,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为目标的“三五”普法
  教育规划。确定领导干部、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国家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等5种为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确定县工商局、盖德乡政府等单位为“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试点单位。其间,县人大第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县政府制定《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县委办下发《关于开展“三五”普法测试的实施方案》,县司法局制定《德化县“三五”普法合格单位标准》。开辟普法阵地,在《德化报》设“法治之窗”,在广播电台设《法制天地》专栏;组建“学法律、讲道德”宣讲团,到各乡(镇)、各中小学校作巡回报告;组织开展“文化、科技、卫生、法律”四下乡活动,宣传《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科技法规宣传周及“学习交通法规,告别不文明交通行为”为主题的宣传月等活动。以辅导报告等形式,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执法单位系统学习《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企业举办外来员工法律知识讲座;组织“治安副校长”定期到学校上法制课,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活动。
  四、“四五”普法教育
  2001—2005年,开展以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司法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来人员的学法用法和“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制手段管理的转变、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为目标的“四五”普法宣传教育。征订发放《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企事业常用法律案例图片》《WTO基本知识问答》《城乡常用法律知识问答》《企事业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宪法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问答》《预防职务犯罪常用法律知识问答》《依法行政通用知识读本》等,组织编写《普法学校宣讲读本》《企业职工常用法律知识问答》等。县委、县政府转发《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四五”普法教育的决议》,制定《关于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开展法制宣传的实施方案》,先后举办《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大型法律讲座,开展《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知识竞赛。依托县老年大学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确定9月为中小学生法制宣传教育月,在县、乡、村三级成立普法学校222所,开展涉农法律法规宣传,探索外来员工学法用法的有效途径。围绕政府工作重点,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计生法律法规。坚持实行党委理论中心组每月一课、政府每年举办四次以上大型法制讲座和任前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将有行政权限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单位纳入学习、宣传、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重点对象。在福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和冠福陶瓷有限公司建立外来人员学法教育基地、员工法制教育基地,以《青少年常用法律知识问答》作为中小学法制课参考教材,在农村老年人活动中心建立法制学校,组织村民学法用法,以法制讲座、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形式,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月”活动。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国内某些地区发生的情况,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宣传普及工作。开展综治、信访、城镇建设、市场经济秩序整顿、消费者权益保护、创建“平安德化”等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民情社情,重点宣传森林防火、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散发《法律援助条例》《青少年常用法律知识读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宣传资料。
  五、“五五”普法教育
  2006年起,开展以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者、农民和企业员工的学法用法为重点的“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当年,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组织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学习《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开展送法进校园、青少年模拟法庭、青少年法制征文与演讲比赛等活动,以及涉农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通过组织开展综治宣传月、平安建设宣传月、禁毒宣传月、“4.26”国防知识产权宣传周、“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法律援助条例》等。
  2007年,全面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以“法律六进”(法律进机关、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学校、法律进单位)活动为载体,加大社会各阶层的普法教育力度。围绕“平安德化”、和谐区域建设,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三八妇女维权周”“3·15”消费维权、“平安建设法制宣传”“安全生产月”“12.4”法制宣传日文艺会演等大型法规宣传咨询活动。继续加强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为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辅导讲座,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专题辅导讲座,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制定《德化县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实施方案》,组织县未成年思想道德及法制建设报告团,到各中小学校举行思想道德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报告会。按照泉州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宣传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的法律法规。开通“瓷都法制网”和手机法律信息服务平台,推进法治德化建设。
  第三节 依法治县工作
  一、依法治县初探阶段(1991—1997年)
  1991年,县开始实施依法治县工作。同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德化县依法治县实施方案〉的决议》;12月,县政府发布《德化县依法治县实施方案》,用五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1997年2月,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开展依法治县的工作意见》。同年6月,县政府制定《德化县第二个五年依法治县规划》。根据福建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和市委《关于贯彻〈依法治省的决定〉的意见》,至1998年8月该“规划”停止实施。
  二、依法治县全面实施阶段(1998—2007年)
  1998年8月6日,中共德化县委八届十六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施依法治县工作的意见》,提出至2010年依法治县工作的奋斗目标,分近期、中期、远期逐步推进。
  (一)实施依法治县近期目标(1998—2002年)
  实施依法治县近期目标即“第一个五年”依法治县工作阶段。1998年以后,县委制定《关于实施依法治县工作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相应作出《关于依法治县的决议》,县政府制定《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县法院、检察院分别制定《关于实施依法治县决议的方案》。2001年,突出抓好依法治村和依法行政两个工作重点。全县村(居)修订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各乡镇以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等措施,推进以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依法建制、以制
  治村工作。继续健全完善以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评议考核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四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主要体现在建立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完善人大的法律监督。是年7月,县人大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到县直22个单位和4个乡镇检查依法治县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至2002年,全县90%以上的行政执法单位建立行政执法制度体系。是年,抓好小区居委会依法选举工作,指导小区居委会依法重新修订《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确定必德陶瓷有限公司、电力公司、龙门滩引水工程管理处、电信局等为重点企业试点,实行依法管理企业;确定德化三中、必德公司、县医院、好当家超市为行业试点,开展行业依法治理,进行廉政建设、职业道德教育,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逐步使行业依法治理走上规范化轨道。至此,一个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以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以地方依法治理为主体的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依法治理工作网络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县分别被泉州市委、泉州市政府和福建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评为“依法治市先进单位”“依法治省先进单位”。
  (二)实施依法治县中期目标(2003—2007年)
  实施依法治县中期目标即“第二个五年”依法治县工作阶段。2003年以后,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在全县农村开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2004年,制订《德化县依法治县中期目标实施方案》,对全县此后五年的依法治县工作作出详细规划;分别在乡(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五种类别确定15个单位为依法治县中期目标试点。是年,浔中镇浔中村、龙浔镇英山村被省级命名为“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2005年以后,施行司法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按照泉州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百家民主法治建设示范村(居)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开展以“四民主、两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活动,龙浔镇高阳村、盖德乡盖德村、三班镇桥内村被省司法厅、民政厅命名为第二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确定英山村等49个村(居)为创建第四批“民主法治示范村(居)”。2007年,以推进农村依法治理为重点,开展第五批“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继续推行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工作机制,通过以点带面、树立典型,依法保障“四个民主”的实现;加强保障农民工切身利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党员法律培训工作。至年底,全县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140个,其中“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1个(浔中村)、“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5个、“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19个。
  第四节 人民调解
  一、调解组织与队伍
  1988年以后,县人民调解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中心,重点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
  1989年6月,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在全县202个村(居)民委员会中设立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设副主任1人;委员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2003年,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强新时期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开展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厂矿企业、事业)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在全县18个乡(镇)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居(企业、事业)调委会主任、司法所所长(或司法助理员)及综治、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和懂法律的社会志愿者组成。
  2004年以后,继续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规范化建设,以及接边地区、行业的调解组织建设。至2007年年底,全县建立乡(镇)、村(居)基层调解委员会227个,选配调解员1136人。
  二、纠纷调解
  (一)调解工作制度1990年下半年,贯彻实施司法部《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对基层调解委员会久调不决的疑难民间纠纷,由司法助理员按照“办法”所规定的受理、回避、执行等操作规程进行处理。
  1994年5月以后,县根据司法部《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调解办法》规定,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居所地)、所在单位、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成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制度。
  1995年以后,县各级调解组织建立和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民间纠纷排查制度,每季度定期排查,重大节假日前排查,纠纷多发地、敏感时期、热点难点问题集中专项排查治理;社情报告制度,对辖区内民间纠纷动态了解透,抓住苗头,详细分析,及时向地方党政领导、有关部门、上级机关报告和反映社情民意;培训制度,每个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乡(镇)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受由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组织培训,新担任的人民调解员必须进行岗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表彰奖励制度,县政府拨出一定款额作为表彰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经费,对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调委会、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二)排查化解纠纷
  1988—1999年,县各级调解组织加强民间纠纷排查化解指导和调处工作;把预防民间纠纷激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研究探讨预防矛盾纠纷激化工作的经验和措施,强化第四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提出的“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以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为骨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预防、调处、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2000年以后,将人民调解大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在全县乡(镇)村(社区)开展“排查防激化、调解创‘四无”’(无民转刑、无非正常死亡、无群众性械斗、无集体上访)活动。在重大活动前夕,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重点人、重点户、重点事、重点区域进行集中超前排查,重点排查因婚姻、家庭、邻里、损害、债务、拆迁、物业管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及可能出现的“民转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问题,做好重大、复杂矛盾和上访苗头的稳控工作,对排查发现的犯罪线索立即上报公安机关。
  至2007年,全县排查各类民间矛盾纠纷24588件,调解处理成功24089起(件),成功率达97%以上,有效地消除社会各种不安定因素。
  三、开展人民调解示范活动
  2007年,在全县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经推荐、考评,国宝司法所被省司法厅命名为“人民调解示范乡镇司法所”,龙浔镇南门社区调委会、浔中镇浔中村调委会、三班镇泗滨村调委会、水口镇湖坂村调委会、国宝乡厚德村调委会被省司法厅命名为“人民调解示范村居(社区)调委会”,32名调解员被省司法厅授予“示范人民调解员”称号。
  第五节安置帮教
  1997年,县、乡(镇)安置帮教办公室对1994—1997年“两劳”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制定一系列帮教措施。至是年,地方司法局与监狱提前对接、介入安置帮教工作,全县接茬刑满释放人员375人,解除劳教人员38人,全部得到安置。
  1998年,继续开展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对“两劳”回归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
  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1999年,安置“两劳”人员,以回原居住地务农和自谋职业为主,安置率100%,重新犯罪率1.07%。浔中镇浔中村把“两劳”回归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落实到人,村两委成员每人帮教1~2人,定期了解“两劳”回归人员的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
  2001年,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协调;对1998—2001年“两劳”回归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重新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全县有刑释人员548人,解教人员81人,重新犯罪8人,重新犯罪率为1.3%。
  2004年,县各级安置帮教组织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法治化”的总体要求,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对1999—2003年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重新摸底,对6类人员列为排查和管理控制重点,经排查核实,其间全县有刑释解教人员877人,其中刑释人员746人,解教人员131人。
  2005年,排查清理刑释解教人员,建立一人一卡帮教档案,实行台账式管理。经排查核实,2000—2004年全县有刑释解教人员941人,其中刑释人员901人、解教人员40人;2004年刑释解教归正人员214人,其中刑释归正201人、解教归正13人。是年,各级政府引导“两劳”归正人员走脱贫之路,葛坑镇大正食用菌厂被确定为泉州市十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基地之一。
  2006年,为全县18个司法所配备全国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软件;全面排查清理辖区内2001—2005年刑释解教人员,有刑释解教人员846人,其中刑释人员813人、解教人员33人,重新犯罪6人,重新劳教2人。
  2007年,完善安置帮教工作防范体系和帮教考核制度,拓宽安置帮教渠道,定期组织开展帮教活动;对2004—2006年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经排查,其间全县有刑释解教人员664人,农村籍542人,其中解教人员52人,重新犯罪7人,重新劳教3人,未衔接人员2人,安置率达到95%以上。当年,全县接茬刑释解教人员101人,其中刑释人员94人,解教人员7人。
  1998—2007年,全县接茬刑满释放人员1126人,解除劳教人员105人,均百分之百得到安置。
  第六节 律师事务
  1988年,德化县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9家;承办各类案件137件,其中刑事辩护代理45件,民事、经济诉讼代理92件;代写法律文书103件;解答法律咨询589人次。
  1990年以后,贯彻司法工作“四个服务”指导思想,开拓律师服务领域。在农村提供律师服务,代理乡(镇)村企业承包、租赁纠纷、山林承包纠纷、基金会资金借贷、土地补偿费纠纷、劳务报酬等案件;刑事辩护中,律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从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有理有力有节地大胆辩护,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落实闽司〔1999〕117号文件要求,在律师队伍中开展“三讲”教育。
  1991年,通过办理各类经济纠纷事务,为有关部门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65.5万元。1992年,律师担任企事业、三资企业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20家,协助企业依法治厂、依法经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顾问单位办理法律事务131件,涉及财产标的125万元,索回欠款105万元。1997年,泉州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工商局、地矿局、林业局、卫生局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37家,促进行政机关及企事业的工作规范化、法律化,为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接受法院指定,为13起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出庭辩护;承办刑事辩护与代理158件,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理343件,非诉讼事务19件,代写法律文书130份,解答法律咨询247人次,涉及经济标的额200多万元,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800多万元。截至1999年,全县律师先后担任常年法律顾问321家;代理各类案件4315件,其中刑事辩护与代理1461件,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理2750件,非诉讼代理99件;为当事人代写法律文书1476份,解答法律咨询5442人次。
  2000年,开展律师行风评议和公证执业思想大讨论活动,增强律师的服务意识;根据司法部的工作
  部署,完成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分立为“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经济与财政脱钩。
  2001年,县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指导小组成立,加强对刑事辩护工作的指导;开展律师教育评查活动,加强对律师的执业监督和行政管理。2002年,由瓷城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团成立。2004年,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及律师队伍中开展求真务实、律师队伍整顿专项教育活动,组织律师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整顿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存在的问题。
  2007年,制定《全县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的工作任务、职责和工作程序。全县律师年担任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法律顾问26家;承办各类案件546件,其中刑事辩护与代理115件,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理422件,非诉讼案件代理9件;调解民事纠纷33件,代写法律文书186件,解答法律咨询1200多人次。
  2000—2007年,全县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19家;代理各类案件3663件,其中刑事辩护与代理790件,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理2736件,非诉讼代理137件;为当事人代写法律文书1953份,解答法律咨询7432人次。
  第七节 公证事务
  1988年,县公证工作落实省第五次公证工作会议精神,主要办理企业租赁、企业拍卖、住房买卖等公证业务,为归侨、侨属、台湾同胞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运用公证制度这一法律手段参与经济管理,探索、试办财产拍卖合同公证,为城乡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全年办结各类公证480件,其中涉外公证30件,国内公证450件;国内公证中有经济合同公证365件,民事公证85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638人次。
  1990年以后,公证工作建立“二公开一监督”办证制度;执行《福建省林业厅、司法厅关于林业有偿投资合同实行公证的通知》,根据县自然优势特点,面向农村林业,办理荒山承包、林业承包、联营等合同公证,为促进农业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拓公证业务领域,办理借贷、抵押、担保、工程承包等公证业务。
  1996年,实施《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主动介入企业经营机制转换、金融、劳务、房地产市场。先后为县第二瓷厂、水泥厂、糖酒公司、百货公司、酒厂等企业办理公司章程、企业承包、租赁、拍卖、兼并、劳务合同、职工安置等公证102件;与金融部门协作,办理抵押贷款、借款合同及担保等公证98件,为农村山林、毛竹、果树、荒山开发等农业承包公证54件。全年办理各类公证574件,其中国内经济公证274件,民事公证115件,涉港、澳、台公证128件,涉外民事公证57件;涉及经济标的额1131.8万元,为国家和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50万元。
  1997年,办理各类公证646件,其中国内经济公证293件,涉及标的金额3868万元,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10万元。
  1999年,公证工作围绕旧城改造、城市建设等中心工作,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旧房拆迁安置、证据保全等公证,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办理企业改组、联合、兼并、出售、承包、企业资格证明、公司章程、矿产企业资产变卖、拍卖合同等公证,为企业重组和国有企业改组等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证。与县农村信用社长期合作,办理借款合同等债权文书公证,并为德化建行办理“催还逾期贷款通知单”的送达公证,促使金融信贷合同公证逐步走向规范化。当年,办理各类公证1860多件,公证业务量创历年新高。
  2000年7月以后,执行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强化公证质量责任制度和错假证责任追究制度;推行接待“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加强房地产、建筑工程招投标公证。2004年,践行《公证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整改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存在的问题;针对全县农村新一轮土地承包合同不断增加的情况,到各乡(镇)为当地群众办理土地承包租赁、山林承包、
  联营合同等公证事项。
  2006年,在全县开展以“八个一”为主要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宣传月活动。
  2007年,建立年度公证工作落实情况考评制度,加强对公证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为县重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城区改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投标等中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办理各类公证600件,其中国内公证432件,港、澳、台地区公证44件,涉外公证124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700多人次。
  1988—2007年,办结各类公证12849件,其中国内经济、民事公证10344件,港、澳、台地区公证886件,涉外公证1619件。涉外公证书主要发往日本、韩国、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澳大利亚、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新西兰、意大利、阿根廷、罗马尼亚等30多个国家。每年接待公证法律咨询200多人次。
  第八节 法律服务
  一、基层法律服务
  1988年,全县基层司法调解组织(乡司法办、村调委会)受理各类民事纠纷2300件,调处2259件;由乡司法办直接调解的民事纠纷584件,协助办理公证联络33件,民事代理13件,代写法律文书136件,解答法律咨询4200人次,挽回经济损失8万多元。
  至1989年,全县有5个乡司法办建立“一室两站”。是年,南埕乡司法办成立法律服务所,担任该乡7个企业的法律顾问。1991年,乡(镇)司法办法律服务所制定勤政廉政措施,执行《关于福建省乡镇法律服务业务收费标准》,杜绝“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发生。
  2004年,乡(镇)司法办、法律服务所坚持“巩固、完善、提高、发展”方针,积极为辖区内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26家,为有关单位和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52万多元。至年底,全县有18个乡(镇)司法办和浔中、上涌、美湖、赤水、盖德等15个乡(镇)法律服务所。
  1997年,县司法局成立“德化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全县开展“法律进千家万户、排查纠纷、化解矛盾”活动,乡(镇)司法办根据排查的纠纷重点户,采取防范措施,及时调解,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富东街调解主任张秀示和浔中镇司法办调解疑难纠纷的典型经验分别被《泉州晚报》、市司法局《人民调解》报道。1998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以“大服务”为指导思想,为乡(镇)政府、村(居)委会、乡(镇)企业、股份企业、工商个体户提供法律服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50多万元。
  2001年,县司法局落实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整顿全县法律服务所,撤销乡(镇)法律服务所18家,成立县中心法律服务所1家;有法律服务执业人员23名,其中专职4名、兼职19名。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作相应调整,建立执业人员聘用制、自收自支财务制度和效益浮动工资制,基层法律服务逐步走向规范化。
  2002年,基层法律服务围绕县经济改革发展重点,积极为“三农”服务;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56家,诉讼、非诉讼代理103件,办理法律见证117件,代写法律文书153件,.协办公证104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31万多元。2003年,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52家,办理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105件,协办公证105件、法律见证102件,代写法律文书165件,为企事业单位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40万元。
  2005年以后,县法律服务单位开展“法律服务三进”(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活动,到挂钩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协助挂钩点做好治安防范、矛盾纠纷排查工作。2007年,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和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原则,为县经济建设、“平安德化”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县中心法律服务所与县交警大队联合组成交通事故服务中心,与龙浔派出所组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方便群众的法律需求;延伸法律服务领域,建立法律服务信息平台,向党政机关及乡(镇)党
  政领导、村主干、中小学校长、企业主、工商业主等发送法律条文、信息100多万条。
  二、专用电话法律服务
  1999年2月8日,县司法局在泉州市率先试点开通法律服务专用电话“3520148”(以下简称“148”电话),并确立工作职责,实行10小时值班、服务承诺、上门服务等制度。3月27日,县司法局成立“148法律服务指挥中心。至年底,“148”电话接收电话咨询364人(次),接受来访180次、237人,转送律师、公证和乡(镇)法律服务所联动处理201件,上门服务15次,当场调解纠纷35件。
  2000年3月,“148”指挥中心成立法律服务应急小分队。4月,县司法局开通全省统一的“96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各乡(镇)均开通“148”专线电话。7月26日,省委副书记石兆彬到德化调研,充分肯定县“148”法律服务工作。8月,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指挥中心与县法律援助站、县中心法律服务所三位一体合署办公。
  2001年,以“把法律交给群众、送服务进入万家”为宗旨,完善“148”法律服务机制,开展“三比”
  (比数量、比质量、比形象)活动,全面落实“通、灵、优、建”四字要求。县司法局“148”指挥中心建立内部联动、上下联动、内外联动机制,接到当事人调解纠纷请求,立即与乡(镇)“148”、有关部门联合出动调解纠纷。“148”工作人员成功处理订购合同违约纠纷,赶赴深圳解救被拐骗弱女,当事人分别赠送县司法局“148”指挥中心“热情服务,真诚为民”“千里解救,弱女新生”锦旗。2002年,“148业务明显增长,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76万多元。
  2004年8月,“148”指挥中心、“96148”专线电话号码统一改为“12348”专线电话号码。2005年,发挥“12348”作用,引导当事人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减少纷争,化解大量矛盾纠纷;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64.5万元。2006年7月,县司法局“12348”指挥中心与县法律援助中心分设办公。
  2007年,“12348”指挥中心总结解答法律咨询、化解和疏导矛盾纠纷等工作经验,提高服务水平。全年接受群众来电咨询543次,接待来访904人,提供上门服务16次,提供法律援助6件,解决纠纷101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13件,向党政领导提供信息33条,防止群体性上访15件、236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0万余元。
  第九节 法律援助
  1988—1996年,德化县法律援助工作主要由律师所、公证处、乡(镇)司法办、乡(镇)法律服务所承担。
  1997年1月,德化县法律援助站成立,挂靠县司法局基层股。2000年10月28日,县司法局成立“德化县法律援助中心”,代表政府行使法律援助职能,无偿为贫者、弱者、残者等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年,县司法局与县妇联联合设立妇女法律援助站。
  2002年,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关于建立面向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实施意见》,明确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问题;县司法局施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加强硬件设施建设,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当年,做好法律援助的延伸工作,分别在县妇女联合会、县残疾人联合会、县总工会等3个单位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2003年,施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2004年,县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在全县18个乡(镇)依托司法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全县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是年,继续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78件,其中刑事辩护40件、民事诉讼代理29件、基层法律服务援助9件;代写各类法律文书70多份,解答法律咨询300多人(次)。
  2005年以后,践行“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的服务承诺,紧扣“规范、创新、发展”主题,完善规章制度和办案程序,拓宽法律援助服务领域。
  2007年,在县城区增设“二女户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全县202个村(居)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185个;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制定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建立行风监督机制,对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监督;开辟外来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快速办理,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解决工资拖欠、工伤待遇争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最大限度地保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工得到援助。当年,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20件,解答法律咨询451人次。
  至年底,县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总工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团县委、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民武装部政工科等7个单位先后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案件626件,其中民事案件294件,刑事案件332件。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政区与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社会团体、金融、农业与农村经济、林业、工业、陶瓷、矿业、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农村小康建设与人民生活、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乡镇概况、人物等类目。记载了1988-2007年德化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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