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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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746
颗粒名称: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分类号: S481+.8
页数: 1
页码: 1097
摘要: 本文是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关键词: 安溪县 重要文献 农药

内容

安政〔2003〕6号
  为控制茶叶“农残”超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治理餐桌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确保茶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农药经营必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三氯杀螨醇、甲胺磷、乙酰甲胺磷、氰戊菊酯(杀灭菊酯、速灭杀丁)、DT、666、1605(对硫磷)、甲基1605(甲基对硫磷)、水胺硫磷、氧化乐果等剧毒、高毒、高残留以及含有丙溴磷成份的农药。
  三、禁止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瓜果、茶叶等农产品。蔬菜、瓜果、茶叶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建立农产品的相应管理和检测制度,经检测合格的方能进行交易,发现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产品应及时采取措施禁止销售,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农药经营者、使用者推荐安全、高效的农药品种。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和使用上述禁用农药品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一)对销售上述禁用农药的经营者,责令停止销售,没收禁用农药及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对使用上述禁用农药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禁用农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六、生产或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瓜果、茶叶等农产品,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监督管理。工商、经贸、公安、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通告。八、本通告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0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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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志 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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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册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本册设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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