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茶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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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745
颗粒名称: 安溪县茶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分类号: D267
页数: 3
页码: 1094-1096
摘要: 本文是安溪县茶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包括总则、申报、认定等。
关键词: 安溪县 重要文献 龙头企业

内容

安溪县茶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安政〔2002〕综1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茶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茶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溪县茶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茶叶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茶农相联系,带动茶农进入市场,使茶叶产品在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上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茶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证和奖励扶持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安溪县茶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以及获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茶叶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茶叶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纳税1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级)。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全县茶叶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产品产销率达85%以上。
  第六条 符合上述标准的茶叶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安溪县茶叶重点龙头企业,同时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出口加工企业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并经金融债权保全办公室核实的证明;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带动能力以及与茶农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茶叶主管部门提供说明。
  第八条 申报。申报企业直接向县茶业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认定程序:
  1.由县茶业管理委员会对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2.县茶业管理委员会在征求工商、税务、卫生、技术监督、财政、审计、计划、经贸、茶叶同业公会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审定;
  3.经认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布企业名单,并颁发证书。第十条经认定公布的茶叶重点龙头企业,可享受本暂行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所有奖励和扶持措施。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建立茶叶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二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被认定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3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县茶业管理委员会。材料包括: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茶叶主产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产品竞争力、带动能力以及与茶农利益联结关系情况,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安溪县茶叶重点龙头企业开始的第三个年份。
  2.材料汇总与检查。当年4月,茶业管理委员会对县茶叶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检查,并对企业的各项经营指标进行监测评价,提出监测情况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
  3.县人民政府在接到监测情况报告后半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议,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三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茶叶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其茶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在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由县茶业管理委员会将全县茶叶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相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于当年4月底之前报县人民政府。
  第五章 奖励和扶持
  第十五条 对被认定的安溪县茶叶重点龙头企业,县人民政府将在税收、资金、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六条 具体奖励和扶持措施:
  1.关于茶叶基地建设。企业建立优质无公害茶园基地1万亩以上者,每亩补助5元;建立茶叶绿色食品基地5000亩以上者,每亩补助10元/A级、15元/AA级、20元/AAA级;建立有机茶基地1000亩以上者,每亩补助20元。
  2.关于争创名牌。企业商标获泉州市知名商标者,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福建省著名商标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中国驰名商标者,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关于质量认证。对通过ISO9000产品质量体系系列认证的企业,按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奖励20000元,通过产品质量认证奖励10000元,通过双认证奖励30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通过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00元;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茶、HACCP食品安全保证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
  4.关于新产品开发。对在茶叶深度加工和科技含量高的系列产品开发领域取得丰硕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视农业部、省、市三级认定情况分别给予解决一年贴息贷款50万元、30万元、5万元。
  5.关于销售网络建设。对在全国拥有自己的茶叶专卖连锁店10家以上,且做到统一品牌、统一标志、统一等级、统一价格、统一管理的企业,除给予优先使用“安溪铁观音”“安溪黄金桂”证明商标标志外,每家连锁店给予解决一年贴息贷款2万元。
  6.关于体制改革与创新。对通过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在内部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科学规范化管理的企业,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泉政〔2002〕文17号)中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7.关于税收方面。对生产经营期间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企业,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要求,享受税收减免,但应上报上级税务部门审批。
  8.关于扩大出口。被认定企业应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积极开展对外投资。对年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出口收汇率80%以上,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8万元以上的企业,以50万美元为基数,经外经部门认定后,每增加出口50万美元则相应增加奖励金5000元。
  9.以上各项奖励凡属县人民政府已下文实施的,不实行双重奖励,奖金由县财政统一划拨。贴息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溪县支行协调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报安溪县茶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存在舞弊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给予相应的惩诫,对正在申报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且四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八条 被认定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安溪县茶叶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定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茶业管理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茶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2002年4月15日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下册

《安溪县志 下册》

本册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本册设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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