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小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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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744
颗粒名称: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小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分类号: D267
页数: 3
页码: 1092-1094
摘要: 本文是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小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关键词: 安溪县 重要文献 经济发展

内容

安政〔2001〕综134号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小区建设步伐,提高工业小区建设的整体水平和效益,促进招商引资,推进我县新一轮创业,特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高标准建设工业小区
  工业小区建设必须坚持“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滚动发展”的原则,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配套,坚持标准,注重实效。
  (一)完善工业小区的规划。工业小区的设置应按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经县政府批准。在编制工业小区规划时要按照“高标准、高起点、规范化”的要求做好区域详细规划后,报送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业小区建设必须统一有序、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配套完整,提高整体效益。
  (二)加强工业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小区建设要先抓好“四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通信、土地平整),同时采取边招商边建设的方法完善其他配套设施,做到分步实施,滚动发展。工业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要按“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进行筹措,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三)保护工业小区的生态环境。大力引进无污染和轻污染企业到工业小区落户,搞好工业小区的排污处理,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及厂区内的公共用地进行有效的绿化美化,努力建设花园式工业小区。
  二、工业小区开发建设的优惠办法
  (一)税费
  1.在县规划工业小区内创办生产型的三资企业,从获利之年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乡镇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生产性项目出口产品的增值税优先实行退税政策。
  2.在县规划工业小区创办企业,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在享受减免期满后,报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三年的照顾,属出口先进企业(当年70%出口,高新技术企业当年40%出口)其企业所得税报经财税主管部门批准,当年实行减半征收。
  3.在县规划工业小区内投资创办第三产业(金融、房地产除外),其征税实行从优从低定额、灵活的征税办法。
  4.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从企业取得利润再投资于鼓励性项目、科技型项目(含增资扩营项目),经营期限超过5年,可在再投资的资金投入之日起,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的关键设备和测试仪器,单台设备价格在10万元内,可一次性摊入生产成本,其他中间试验设备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6.在工业小区投资创办企业其规费实行以下减免措施:
  (1)免征暂住人口管理费,只收证件工本费;
  (2)免征消防设施配套费;
  (3)免征就业调节费;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闽政〔1989〕34号、闽政〔1996〕5号文件规定标准的40%计收;
  (5)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按闽财综〔1997〕2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50%计收;
  (6)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不收取土地使用费;以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用地五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7)工商管理费实行定额、灵活优惠办法收取;
  (8)省政府制定涉及外商企业的其他收费项目(证照工本费除外),一律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的70%征收;
  (9)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二)用地、用电、用水
  1.用地:乡(镇)的工业小区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报批,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报批,提供有关手续,由县土地局上报办理。报批时应上缴的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提供报批手续后上报审批,宗地出让地价按标定地价由县土地局收取后上交县财政,县财政局收到此款后在7天内全额返还给乡镇人民政府,出让合同由县土地局负责办理。
  凡在县规划工业小区内创办企业,优先给予安排用地指标。属鼓励性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科技型项目或一年内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地价(县级部分)优惠10%。一年内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地价(县级部分)优惠20%。全额收取后,由县财政局按优惠政策给予返还。
  2.用电:在县规划工业小区内创办企业,其用电给予优先开户,用电增容贴费减半征收,并按当地同行业用电的最低价格收费。
  3.用水:在县规划工业小区内创办企业,有统一供水设施的其用水给予优先开户,减半收取用水增容贴费。
  (三)金融
  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融通建设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在工业区设立分支机构,对工业小区企业实行适
  度倾斜的信贷政策。(四)其他
  1.在县规划工业小区创办企业,优先给予企业审报批企业自营进出口权,优先办理企业管理人员多次往返港澳及其他出国手续。
  2.优先照顾企业外聘管理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子女的入户、就学和就业。
  3.凡在工业小区创办的企业除享受本办法外,还可享受省、市、县出台的有关优惠办法。三、工业小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一)凡成功引进企业到县规划的各工业小区落户的乡镇,实行“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其产值、税收五年内归引进乡镇。
  (二)凡是介绍到我县规划工业小区创办外商投资或内联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根据项目外资(含县外资金)实际到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由县财政专款支付(奖金上限为人民币20万元)。
  四、营造良好的工业小区发展环境
  (一)工业小区建设及管理由县外经局主管、土地、建设、计划、环保部门配合,并成立县工业小区建设协调领导组,乡(镇)成立工业小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主要任务是:1.代表本级政府对工业小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服务。2.各工业小区管委会应全面推行“四个一”制度(即一个收费窗口,一个纳税申报厅,一张收费卡,“一条龙”服务)和服务承诺制度。工业小区办公室应积极为在工业小区落户的企业办理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退税免税、土地、公证、资产评估等各种手续和解决用电、用水、用工、通信等一条龙服务。及时协调各职能部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销售等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提供咨询和各种经济、科技信息。3.加强对工业小区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一张图纸管到底”。抓好工业小区环境卫生、美化绿化、排水排污、外来劳工和社会治安的管理,把工业小区建设成为文明、安全的工业小区。
  (二)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进入工业小区企业进行各类稽查检查,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誉拉赞助、搞评比、乱摊派。若确因工作需要应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属于全县性开展检查评比的,必须报县政府批准。
  五、建立检查督促制度,促进工业小区健康发展
  为促进工业小区建设早见成效,早出效益。建立实行工业小区建设进度的季度汇报制度,各工业小区办公室应于每季度末将工业小区的建设进度及企业发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协调领导组办公等,年终对工业小区建设进行检查评比,表彰先进,通报后进。
  六、本规定只适应于经县政府批准开发的工业小区。
  七、本规定由安溪县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0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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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志 下册

《安溪县志 下册》

本册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本册设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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