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溪县委员会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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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743
颗粒名称: 中共安溪县委员会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发展的通知
分类号: G322.7
页数: 6
页码: 1086-1091
摘要: 本文是中共安溪县委员会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发展的通知。
关键词: 安溪县 重要文献 小城镇建设

内容

安委〔2002〕181号
  为促进我县小城镇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安溪新一轮经济腾飞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城镇发展的通知》(泉委发〔2002〕6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小城镇建设发展的发展思路、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发展思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六届十二次全会、市委八届六次全全精神,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城镇化水平为目标,以规划科学化、建设优质化、机制市场化、管理法制化为发展方向,依托南北中三条公路主干线,以大县城建设、中心城镇建设、卫星集镇建设为重点,带动一般乡镇和中心村发展,建立“县城—中心城镇—卫星集镇—一般乡镇—中心村”的城乡一体化模式,促进县内区域经济优势互补,联动发展。
  (二)指导原则
  1.坚持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相统一,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同步发展。
  2.坚持节约土地、保护生态、保护环境、集约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3.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
  4.坚持深化改革、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创新机制、分类指导的发展要求,强化经营城市理念,
  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县小城镇健康、协调发展。
  5.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全县城镇建设一盘棋。(三)总体目标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向工业区集中,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农村分散零星住宅向居住小区集中,
  农地向规模化集中。通过5—10年的努力,把一批基础较好的小城镇发展成为经济繁荣、规模适度、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健全、环境整洁、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使全县的城镇化水平有显著提高。争取到2005年,县城向15万人口以上小城市发展,湖头镇、官桥镇、龙门镇镇区达到3万人以上规模,七个卫星集镇镇区达到1.5万人以上规模。至2010年,基本形成以县城为龙头,以湖头镇、官桥镇龙门镇两个中心城镇为依托,以蓬莱镇、剑斗镇、感德镇、西坪镇、龙涓乡、尚卿乡、长坑乡等七个卫星集镇为纽带,辐射带动周边集镇和中心村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全县城镇化水平达45%以上。
  二、坚持规划先行,保证城镇建设科学开发合理布局
  规划是小城镇发展的龙头和依据,必须具有前瞻性和超前性。城镇规划编制要遵循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各地实际,协调处理好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保护与建设、区域竞争与共享共建的关系。县里将牵头组织县直有关部门依据《安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结合区域产业发展的方向和特点、文化内涵、城镇定位,适时、合理地调整城镇规模、布局,抓紧编制和完善城镇总体规划、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
  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上报审批工作。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重点解决好城镇的布局和功能结构及道路交通、供排水、电力、广电、消防、人防、通信、绿化广场、垃圾及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布局问题。
  各乡镇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村镇规划标准》,认真抓好小城镇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小城镇总体规划内容和深度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应在2002年底前完成规划调整修编及报批工作。各乡镇应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及时做好住宅小区、商业街区和工业小区等的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景观设计工作,指导乡镇近期建设。乡镇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规划审批手续,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乡镇和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动工建设。
  小城镇的规划建设要在生态、建筑形态、城镇风貌上塑造自身特色,下功夫、搞突破,尽可能动作具有闽南地方特色的建筑材料,创造浓郁的地方传统建筑文化,切实做到规划有特色、产业有特色、建筑有特色,防止照搬照抄,千镇一面,千楼一面。对历史文化名镇,要认真处理好建设与保护的关系,充分利用文化积淀,保护历史遗迹,恢复人文景观,争取建成园林式、旅游开发型的小城镇;对新兴小城镇,要在城镇功能定位的基础上搞好区域布局、风格设计和景观建设,使之与城镇功能有机协调,体现现代气息。在制订和调整小城镇规划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原则,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放在优先地位,充分考虑绿化用地,留足绿化空间,多搞一些绿化带、绿化区和园林小品,力争形成布局合理,专用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公共绿地相结合的绿化系统。小城镇绿地率应达到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近期指标为3.5平方米以上。
  三、从强化管理入手,不断提高城镇建设水平
  1.推行统一建设方式。各乡镇要积极推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征地、统一拆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分片实施、配套建设的集中统一建设方式,争取建设一片,成功一片,见效一片,防止遍地开花。县城规划区内一律停止办理、乡镇规划区内严禁办理零星用地、零星建设审批手续,严格限制分散建设用地指标,禁止批准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单门独院住宅。对所辖分散、零乱的村庄,可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群众自愿的原则,结合改旧建新工作进行迁并,引导向居住小区集中。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成片开发,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严格按照详细规划要求,走个人集资建房或集中统建的路子。条件成熟的乡镇可按有关规定成立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和拆迁公司,负责小城镇建设。
  2.健全城市建设管理机制。要强化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是落实小城镇建设镇长责任制,工程质量行政领导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终身责任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和责任人终身责任制。二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设程序组织建设,遵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质量检查和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报备制和安全施工等各项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严禁任何部门、任何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超越权限进行项目审批。三是整顿规范规划设计和建筑市场,建立健全备案和市场准入制度,规划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要组织对进入小城镇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队伍进行监督审查,严禁无证、越级承担规划设计和施工任务。严禁和杜绝“三边”“七无”工程。鼓励创优工程,工程合格率要保证达到100%。
  3.加大城镇基础公用设施建设力度。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是城镇发挥中心作用和聚集效应的物质保证。各乡镇要把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加大小城镇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集中资金改造建设好道路、停车场、电信、邮政、电力、广电、消防、人防、给排水、垃圾处理、环保、科教文卫、市政公用、社区服务等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要适度超前,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一建设、综合开发。基础设施都要尽可能地一次性配套齐全,要提倡和鼓励区域内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财力的浪费。
  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建设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要结合城镇规划调整,认真做好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批工作,使两个规划相衔接,并严格按照总体规划和土地的分区功能进行布局、用途管制和分期分批实施建设。各乡镇要加强耕地保护,严格小城镇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严禁违法占地建设,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走小城镇建设集约用地的道路。要将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设立小城镇建设用地专项指标。对重点发展的小城镇,在用地建设指标上给予适当倾斜。
  各乡镇要大力推进土地的有偿使用,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显化小城镇建设用地的资产价值,聚集小城镇建设资金。小城镇国有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供地外,一律以有偿出让的方式提供用地,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通过有偿出让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县政府按照比例返还给乡镇财政,作为小城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除优先返还用于小城镇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以增加后续的用地指标外,其余可全部或部分返还乡镇财政,用于小城镇开发与建设。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旧镇改造可节约土地并能还耕的,经依法批准,可置换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实施小城镇建设用地开发复垦挂钩政策,在保持动态平衡的基础上,净增面积经省有关部门验收确认,按60%折抵作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该指标可在本县域范围内统筹使用,并允许跨年度使用。特别要认真做好盘活工业小区土地资源这篇文章,下大力气进行清理整顿,用好、用活闲置土地。
  鼓励经批准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合理流转,鼓励农民利用原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转换小城镇的用地。各乡镇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处理好集体土地调整、土地承包经营等问题,严格执行法定的用地标准。对于因小城镇建设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得侵占农民的合法权益。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乡镇政府要严格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禁止进镇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镇农民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五、强化经营城市理念,广筹城镇建设资金
  强化经营城市理念,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市场筹资为手段,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建设小城镇的多元化投资体制,走招商引资、综合开发、滚动发展的建设之路。积极探索城镇建设主体社会化、城镇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城镇管理科学化的新路子。坚持事权、财权和收益权的统一和协调。制定优惠政策,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制、转让基础设施经营权、以资源(土地)合作建设等各种方式,积极开拓以市场经营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资金来源渠道,吸引企业、客商、居民、农民和社会各界投资参与小城镇公共基础设施、住宅小区和服务性领域的建设和经营,“以地建城,以地养城,滚动发展”。
  逐步实行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制度,放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范围,建立政府定价为主、市场调节价为辅的公用事业价格体系。除必须由政府管理的(如水质、水价等)以外,都可以放开经营,允许公平竞争,实行合理计价,有偿使用。允许投资经营自来水、市场、垃圾转运站、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允许和鼓励对路、桥等公益设施通过拍卖冠名权、有限期承担企业广告等形式,广开筹资渠道。
  六、搞好机制和体制创新,营造有利于小城镇发展的外部环境
  促进小城镇发展,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要深化现有城乡分隔的户籍管理制度;要建立和完善适合小城镇特点的城镇建设管理体制、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要通过试点积极探索新型城镇行政管理体制,合理配置小城镇行政管理职能,完善小城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1.户籍管理制度。实行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向城镇第二、三产业转移,向城镇工业区转移。凡是在县城及县城以下小城镇建成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或在小城镇投资兴办第二、三产业,或购买镇区内商品房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或土地被征用的本城镇无地农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就地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并在住房、医疗、教育、招工、社会保险、服兵役等方面享受小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农民经批准在小城镇落常住户后,在计划生育上允许三年内继续给予享受农村生育政策。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要坚持常住地登记户口和以户为单位人户一致审批原则,严禁未成年人单独入户,杜绝人为造成的双重户口等问题。要坚决制止乱收费,对到小城镇建成区范围内落户的人员,除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各部门均不得自立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取任何费用。物价局应对各种违规收费项目和行为进行查处和取缔。
  2.城镇建设管理体制。要坚持建管并重,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城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城镇管理机构,明确城镇综合管理的主体。要充实完善各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配备规划、建设、城管等专业技术人员。要建立村镇建设社会服务体系,为村镇建设提供技术服务。要逐步建立健全小城镇综合执法队伍,以加强对小城镇的综合执法管理。有条件的中心城镇应在2002年底前先行试点设立小城镇综合执法队伍。
  3.住房制度。各乡镇要引入市场机制,借鉴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经验,推进城镇住宅建设产业化。引导和鼓励农民购买商品房,逐步建立住宅二级市场。抓紧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完整、准确的产权资料。启动和激活农村住宅市场,带动城镇住宅产业快速发展。
  4.社会保障制度。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劳动就业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制度。务工者及用人单位按月交纳保险金,失业或退休后,按规定领取失业和养老保险金,逐步调整和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线,加强社区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要加快探索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群众互助保险组织,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推行商业性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加社会统筹是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试点镇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试行。
  七、强化产业的支撑作用,夯实城镇的经济基础
  城镇经济、社会服务事业、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是小城镇发展的重要内涵和张力。各乡镇要着力优化经济结构,确立主导产业,推进产业升级,大力发展二、三产业,促进生产要素向小城镇集中,提高产业聚集度。要通过发展主导产业支撑小城镇,搞好市场建设繁荣小城镇,全面夯实城镇的物质基础,增强小城镇的吸纳能力、集聚能力和辐射能力。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工业小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2001]综134号)精神,以工业小区建设为载体,集中开发各类企业生产用地。在抓好乡镇工业小区的同时,县里要重点抓好城区开发区、龙美工业区以及湖头工业区等三大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盘活存量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后备资源,尤其要抓好荒山荒坡和沙滩地的开发整理利用;要逐步改变工业小区由政府包办的状况,对部分有条件的工业小区走企业化经营的路子,实行整体对外招商或经营权转让等办法,实现工业小区经营主权多元化。今后,新办企业原则上要进入工业小区。要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加强服务和减轻企业负担等措施,促使各种各类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形成规模效益。二要引导现有企业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之路。加快改制进程,加大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三要以完善市场体系建设为重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各乡镇要依托产业、产品优势,选准市场定位,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的要求,着力培育具有地方特色、规模较大、集散功能较强的专业市场。同时,要加快发展信息咨询、劳动中介、社区服务、旅游、房地产等各类第三产业,加快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产业化进程。四要充分发挥小城镇建设对农业产业化的推动作用。积极发展和培育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健全和完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配套服务体系,把小城镇发展成为农副产品加工和销售中心,农业产业化的信息和技术服务中心。五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小城镇经济的重要增长点来抓,进一步放宽政策和经营领域,鼓励农民和个体户进镇投资兴业,经商办厂。六要抓住国有企业战略改组的机遇,吸引技术、人才和相关产业向小城镇转移。吸引大中城市的工商企业到小城镇开展产品开发、商业连锁、物资配送、旧货调剂、农副产品批发等经营活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拓宽服务范围,到小城镇开展各类商业保险业务。
  八、切实加强小城镇的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城镇文明程度
  各乡镇要确实加强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坚持和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制度,推行乡镇政府和县直部门的政务公开,贯彻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方略,加强行政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行为,维护广大客商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邪教和利用宗教形式进行的非法活动,营造严明的法治环境,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要大力推进小城镇文明社区建设,加强社区党建和群团组织建设工作,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建设延伸到城镇社区。以创建文明安全小区为载体,通过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镇、文明家庭、卫生城镇、文明街道等活动,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宣传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引导农民移风易俗,破除迷信,革除陋习,大力提高镇区居民和进镇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使之逐步形成适应城镇要求的生活方式和生育观念。要扩充社区管理职能,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不断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
  九、坚持分类指导,加快城乡结构调整步伐
  要坚持分类指导和试点先行,充分考虑各自的经济水平、地理条件、区位特点、资源状况以及发展潜力,强调资源和环境的可协调,避免盲目和低水平的扩张,着力促进小城镇从数量型向质量型、效益型转变。
  1.建设大县城。一要做大城市规模。要以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为切入点,着力打开城市骨架,打通城市干道,进一步拓展城市空间。近期内要争取新区建设拓展3.3平方公里,旧城改造1.5平方公里。二要优化城市布局。要围绕“一轴一心,两组团”的规划布局结构,合理配置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居住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一步完善中心区、砖文片区、圆潭片区、过溪片区、同美片区、光德片区、吾都片区等七大片区的功能分工。三要强化城市特色。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要注重导入人文要素,强化城市特色,体现侨乡、茶乡文化与时代的完善结合,提升城市的档次和品位。要按照新修编的《安溪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对横穿河流的山体、绿地,道路线性绿带视廊的控制,达到城与水与山的互为渗透关联,凸现山水城市特色;要重视文物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深度开发建设茶文化生态旅游专线,凸现茶乡文化特色;围绕安溪的创业史,抓一批标志性建筑,做好城市主要节点及城市进出口景观的美化改造建设,建好城市雕塑、壁雕装饰,充分展示城市精神风貌,凸现城市时代特色。
  2.
  发展小城镇。对经济相对欠发达、条件不太成熟的小城镇,要先抓好规划和重点整治工作,优化软环境,大力发展经济,为全面推行小城镇发展创造条件。对经济发达、条件成熟的小城镇,要给予重点扶持,加大投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科学合理定位,适度扩大镇区规模,并从拓宽筹资渠道、改革建设方式、强化城镇管理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小城镇建设发展新路。
  
  3.
  有步骤地推进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对经济发达的村,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努力实现现代化新农村的目标;对经济较发达的村,要抓紧搞好规划设计,加大投入,加快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步伐,争取3—5年建成新村;对经济相对欠发达的村,可先着重制定建设规划,从环境整治和住房整改入手,积极发动和引导广大群众开展以“五改”(改水、改厕、改路、改圈、改房)、“五通”(通水、通路、通电话、通电、通广播电视)和绿化、美化为重点的村容村貌整治,切实改变农村脏、乱、差问题,创造一个绿化、美化、净化,与小康目标相适应,与新村建设相配套的良好居住环境。“十五”期间,全县基本完成旧村改造、村容村貌整治任务,完成一、二级村的“六图一书”规划任务;小集镇、一级村及二村级的中心村按规划逐步组织实施新村建设,新村雏形基本形成。
  十、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
  小城镇建设发展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社会系统工程,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加快小城镇发展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已经成立小城镇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党政一把手挂帅的小城镇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抓责任落实,要把小城镇建设列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增加小城镇拆迁、建设的透明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行阳光工程,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要深入宣传发动,进一步转变群众思想观念,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使他们在小城镇建设发展中能够真正发挥主体作用。要注意掌握政策,切忌搞一刀切,盲目攀比,一哄而起,切实做到既积极又稳妥,既有效推进又确保稳定,真正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要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大力提倡“一门式”办公、“一个窗口”收费,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各种不同类型小城镇试点工作的经验,大力宣传推广典型,使试点小城镇真正起到示范作用,促进小城镇建设。
  各乡镇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小城镇建设发展的各项政策,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和良好的服务环境,确保小城镇快速健康发展。设立安溪县小城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根据我县财力每年预算适当安排一定专款用于补助小城镇规划编制、扶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奖励发展较快、建设较好的小城镇。各乡镇各部门要争取国家、省、市的优惠扶持政策,力争把有条件的省级中心镇和试点镇列入国债资金扶持项目,把山区小城镇建设列入山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补助项目,或通过多个小城镇捆绑建设项目的方法向银行争取贷款。
  各部门应尽快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村镇建设的各项规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对已公布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得再收取。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小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小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中的公有收益等要严格按照闽政〔1997〕5号文的规定执行。人防、消防、水利、交通、自来水、电力、邮政、电信、广电、卫生、环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口投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各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农村和城镇建设的信贷工作,安排一定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拓宽农村信贷范围,逐步开办住房贷款和房屋抵押、按揭贷款等消费信贷业务,建立和完善农村信贷管理的担保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共安溪县委员会安溪县人民政府2002年9月27日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下册

《安溪县志 下册》

本册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本册设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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