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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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733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44

内容

重要讲话
  在第二届世界安溪乡亲联谊大会上的讲话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田纪云
  (1994年10月17日)
  朋友们、同志们:今天,我有机会参加第二届世界安溪乡亲联谊大会,感到非常高兴。我谨向大会表示最热烈的祝贺,向回乡参加联谊会的各界朋友致以亲切的问候。
  1986年,我曾经到过安溪县,走访了安溪的几个村庄,看望了不少农户。那时候的安溪非常贫困,许多群众衣不遮体、饭不饱肚,许多适龄儿童不能上学或中途辍学。我看了之后心里很不平静,作为一个共产党人,面对农民兄弟的贫困状况深感难过与内疚,觉得自己的工作没做好,对不起人民。就是从安溪回到北京,我建议党中央、国务院要下决心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规模地扶贫工作。时隔八年,我又一次踏上安溪这片土地。我深为在这里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感到欣慰。看到安溪经济建设有了较大发展,群众生活有了明显改善,人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我感到特别高兴。
  近年来,安溪发生的变迁,是安溪人民在国家扶持下坚持改革开放、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结果,同时也是侨居海外的安溪乡亲情系故土、铺路搭桥、引进投资、兴办各种公益事业的结果。她充分反映了海内外安溪人团结一致、艰苦创业的精神风貌。在此,我向勤劳、智慧、纯朴的安溪人民表示衷心的祝贺,希望你们继续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开放之路,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把安溪建设成为一个繁荣、富庶的新侨乡。同时,我也对侨居海外的安溪乡亲和无数海外赤子表示衷心的感谢。你们在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的伟大事业中所作的积极贡献将永载史册。
  谢谢大家。
  在第二届世界安溪乡亲联谊大会上的致辞
  中共福建省委书记贾庆林
  (1994年10月17日)
  朋友们、同志们:
  安溪是福建省主要侨乡和台胞祖籍地,又是全国首批对外开放县份之一,享受福建省综合改革试验区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几年来,安溪坚持改革开放,外引内联,双向并举,大力转化资源,大搞基础设施建设,狠抓农业综合开发,加快脱贫致富步伐,使整个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呈现前所未有的好势头。
  正当安溪致力把握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全面振兴繁荣的黄金时期,第二届世界安溪乡亲联谊大会在故乡隆重召开。这不仅是广大海内外乡亲汇聚家乡,联络乡谊,进一步浓厚热爱家乡情感的良好机会,而且是对安溪各方面工作的一个极大的促进和推动。我们相信这个联谊大会,一定会办成加深乡情共识,增进乡亲团结,密切乡亲情谊的盛会;办成一个促进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共商振兴安溪大计,合力寻求发展新途径的盛会。我们相信,通过这次盛会,安溪县委、县政府一定会团结和率领广大人民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凝聚各方面力量,增创新优势,再展新宏图,以雄健的步伐走向新的辉煌,迈向新的世纪,不辜负世界安溪乡亲的重托和期望。
  衷心地祝愿第二届世界安溪乡亲联谊大会圆满成功,衷心地祝愿各位来宾身体健康,事业兴旺,万事如意!谢谢大家。
  在第二届世界安溪乡亲联谊大会上的献词
  世界安溪乡亲联谊会创会主席唐裕
  (1994年10月17日)
  各们贵宾、各位乡亲:第二届世界安溪乡亲联谊大会于1994年10月16日至18日在祖籍地安溪召开,来自世界各地的乡亲欢聚一堂,促进乡谊,加强团结,共策乡梓福利,是我全安溪乡亲一大盛事,堪值庆贺。
  这次大会能够在安溪召开,我们应感激得力于邓小平阁下把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大家坚持不懈、共同努力下所取得的成果,以及江泽民主席与李鹏总理核心领导层的有效领导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李鹏总理果断和主动的团结东南亚各国的友好关系,建立互惠互信的有利环境。中国所做的努力没有白费,世人都看出中国目前领导核心做出了成绩,所以各国纷纷而来,使今天世界各国投资中国的热潮成为了事实。这一切的功绩促使中国目前的发展有增无减,一天比一天好,缔造了今天的大好机遇,让散居五洲四海的安溪乡亲在这个欢欣的日子里重归故园,共叙乡情,这是我们安溪乡亲有史以来的第一次,确是令人无比的庆幸鼓舞。这里,我们也得感谢安溪县委、县政府以及世界各地乡亲的热烈支持,鼎力相助和踊跃参加,使大会能如期举行。
  我们举行这次大会还说明一个特殊的意义,那就是中国领导层对贫穷地区的照顾,关注人民生活的温饱与稳定。早期前副总理田纪云对扶贫工作的热忱,不辞辛劳,推动贫困地区的福利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还有核心领导的关注,使得贫困地区“去贫变富”的目标指日可待。我们安溪原本是一个贫困的山区,可是这些年来中央政府给以关心照顾,协助安溪县搭上改革开放的列车,证明中国有能力使贫困地区化为财富之源,尤其令我们永远铭感的是,李鹏总理阁下亲自批示“龙门隧道”的建造,还为这隧道挥笔题词,给我们无限的鼓舞。“龙门隧道”的完成,也是一项莫大的成就,因为到安溪所经之路都是山区,道路崎岖不平,千百年来人们来往非常不便,现在“龙门隧道”贯通了,新路通车,大大改善了安溪的交通,使我们多年的愿望得以实现,这对我们安溪来说也是史无前例的,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意义。所以,第二届世界安溪乡亲联谊大会的隆重举行,不但我们全体安溪人感到骄傲,也是全福建省和中国对外形象的光彩。
  故乡安溪县置县历史悠久,人文鼎盛,英才辈出。安溪又是世界各地乡亲的著名祖籍地。如今,旅居在世界各地的安溪乡亲有数百万。由于历史的原因,早在16世纪中叶,我们安溪人就远离故土,到清朝末代,由于统治者不争气,内优外患,人民生活困苦,更多安溪人漂洋过海,到海外谋求生存。长期以来,旅外乡亲秉着刻苦耐劳、自强不息的精神,与所居地人民和睦相处、勤劳耕耘、发奋图强、创业有成。为居住地的开拓发展、民族团结以及世界和平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涌现出的一大批安溪籍事业巨子和科技、文化精英,引人瞩目,盛誉非凡、堪值我同乡引以为豪。
  旅外安溪人重视血肉亲情,为进一步加强世界安溪乡亲的联谊和经贸合作,1992年10月16日,第一届世界安溪乡亲联谊大会在新加坡隆重举行,证明来自世界各地的安溪同乡亲密团结。这次的大会也得到了中国国家领导人以及新加坡政府的高度重视,大会获得圆满成功,影响极为深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国际威望越来越高,国内形势更是喜人。故园安溪,在历届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全体安溪人民精诚团结,力求发展,大家无私地贡献出以高代价换取回来的宝贵经验,同心协力开发自己家乡的财富,各方建设都取得一定的成绩,展现了十分广阔美好的前景。我们这些海外乡亲深受感动,衷情满怀。因此,在确定第二届世界安溪乡亲联谊大会的主办地点时,大家一致认为,当今中国繁荣昌盛,人民安居乐业,而家乡安溪也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时候,大家思乡情切,怀念归根,别有一番滋味,所以在家乡召开这一盛会,以共同促进社会及家乡的进步。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世人正不断地摒弃成见,求同存异,掌握机遇,共寻发展的共同点,在这个时候第二届世界安溪乡亲联谊大会在桑梓举行,意义更为重大。同时,海内外安溪乡亲首次能在故乡欢聚一堂,畅谈乡谊,共商发展大计,这也是全体安溪人的一种福气。
  我深信,广大海内外安溪乡亲必会紧跟时代的步伐,继续弘扬坚韧不拔、自强不息的精神,携手并肩,共同努力,对家乡、各所在地以及世界的发展,定能做出更大的贡献,再创辉煌。
  在第二届世界安溪乡亲联谊大会上的致辞
  台湾安溪乡亲还乡恳亲团名誉会长高玉树
  (1994年10月17日)
  各位贵宾,各位亲爱的乡亲父老兄弟姐妹:
  今天玉树以台湾安溪乡亲还乡恳亲团名誉会长身份有此机会向各位致辞,至感荣幸。同时敬向大会筹备委员会各位女士、先生的辛劳表示钦慰。玉树躬逢其盛,与世界各地回国乡亲,欢聚一堂,共叙桑梓之情,以及见到家乡建设进步的新貌,格外感到高兴。玉树深切体认到我们安溪先民先祖都是来自中原的伟大民族,由于我国传统文化,古圣先贤,思想人格的熏陶,重视家族伦理,无论在海内海外,都能克勤克俭,安份守已,努力奋斗,创展事业,成就非凡,值得相互嘉许珍惜,安溪地处山区,从前交通不便,耕种不易,因此我们的祖先前辈,决心远涉重洋,出外谋生,胼手胝足,冒险犯难,艰苦奋斗,在外族居住环境,争取生活,建立经济基础。回想其动机,身为后代的人,真是感伤落泪。
  广为关注的第二届世界安溪乡亲联谊大会今天在祖籍地隆重开幕了。这是故乡亲人万众一心的壮举,也是400多万世界安溪乡亲空前的衍庆。我荣受海外乡亲的委托,谨向大会致以热烈的祝贺!向故土父老乡亲们致以亲切的问候和祝福!向劳苦功高的大会筹备委员会全体工作人员,致以衷心的感激!向莅会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致以崇高的敬意!乡亲们,让我们以最热烈的掌声表示对全体嘉宾的热烈欢迎!
  具有一千多年历史的安溪,山明水秀,地灵人杰。千百年来,海内外乡亲人才辈出,各有成就,这是安溪人的光荣和自豪。由于历史上的战乱和贫穷,导致不少安溪人离乡背井,四海谋生。旅外乡亲秉承先辈刚毅笃实,艰苦创业之鸿志,儿经曲折,历尽艰辛,在居住地扎稳脚步,不断蕃衍昌盛,并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科技各界,涌现了许多卓有成就的精英,他们为所在国和各地区的进步和繁荣,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建树了光辉的业绩。这是故土世泽之福荫,是安溪乡亲之荣光。
  乡亲们、朋友们,源丰流乃盛,本固枝方荣,祖籍国的强盛与乡邦的振兴,是旅外乡亲睦邻立业,踵事增华的坚强后盾。中国大陆的改革开放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威望日益提高。故土安溪于改革开放中崛起,初步摆脱了贫穷落后的困境,开始步入小康之道,迈向致富的乐观进程,程控电话的开通,城乡集镇的拓展,龙门隧道的贯通,蓝田水电的系列开发,各项基本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工商企业的勃兴,给故乡经济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涌现了光明的前景,我们深为祖籍国的富强和故乡的进步,感到无比的兴奋和欣慰。
  旅外众多安溪乡亲,早已成为居住国的公民,誓为所在国效忠不二,并与当地人民一道携手并肩,为国家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可贵的是华人具有饮水思源的传统美德。因此,旅外乡亲既对居住地的热爱,而又心怀故里,情系安溪,各地乡亲不忘血脉亲情,在寻根谒祖、交往互助、经贸合作的过程中,形成日益牢固坚强的合力,向世人展示了自强不息、拼搏奉献、携手奋进的安溪精神。众多乡亲一旦事业有成,即乐于造福桑梓,帮助乡邻。尤其是近十年来,海外安溪乡亲纷纷回乡捐办公益事业,在大陆各地投资设厂,为发展海内外的经济合作和促进炎黄子孙的共同繁荣而效力奔忙。世界安溪乡亲联谊会的创立,并在故土召开二届大会,正是各地安溪乡亲的凝聚力和恋根心的进一步体现。
  安溪资源丰富,乡人勤劳,民风淳朴,投资环境已大有改善,又享有政府多重的特殊优惠政策,是旅外乡亲理想投资地。故土过去的贫穷主要是因为条件落后、财力紧缺、企业稀少、劳力积压。故乡经济的腾飞,尚赖于广引外资进行全面开发,特别是大力推动各类企业的发展。作为海外乡亲的代表,我谨此热诚呼吁,各地财力雄厚的乡贤们,应趁此良机,踊跃投资故土,广设工厂,兴建实业,发展经贸,创办有益于敦亲睦族,振兴乡邦的事业,这是泽被后世,功在千秋的睿举,投资故土占尽地利人和的优势,托家山鸿福,更能宏图大展,德业兴隆。
  联谊盛会由故乡主办召开的最大意义,是海外乡亲借此在各自所在地广泛宣传和介绍,让世人对安溪的认识和关注,尤其唤起一般同祖分根的年青后进,对原乡故土的了解和关怀。世界安溪乡亲联谊会的组织目标与宗旨,不外为开展世界乡亲的联谊活动,加强各地乡亲的经济联系,协助各地乡亲普及教育,培养人才,促进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发扬慈善互助的精神。我们深信本届大会成功的召开,将促进海内外乡亲更加精诚团结,进而凝聚群体力量,加强安溪乡亲致力于国际合作的条件,在群策群力共创伟绩的锦程上务实奋进,为世界乡亲的繁荣富强,和全人类的文明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乡亲们、朋友们!今日安溪茶香水秀,花好月明,乡音同唱联谊曲,乡亲共叙脉缘情,我们难忘这乡音,难舍这乡情,让我们永远铭记今日联谊之盛景。
  我们衷心祝愿大会圆满成功,祝愿各位乡亲和各位嘉宾身体健康,心想事成,祝愿世界安溪乡亲联谊大业宏达兴盛,祝愿世界安溪乡亲的隆情厚谊万古长青!
  重要文献
  安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台农业合作与交流的决定
  安政〔1999〕8号
  为进一步发挥我县的侨台优势,引进和借鉴台湾现代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吸引台资,发展我县现代农业,促进安台两地农业合作与交流,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和推进农业现代化步伐,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安台农业合作与交流的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第九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跨世纪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我县政策、区位、侨台和农业发展等诸多优势,坚持“积极引导,区别对待,同等优先,适当放宽”原则,立足互补互惠、共同发展,大力引进台资和台湾农业的良种以及先进的技术、机械设备和发展经验,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安台农业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县农业的整体素质与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二、安台农业合作与交流的重点和主要任务
  引进方面:(1)引进优良品种,重点是品种资源及杂交优势利用,淡水渔业、水果、食用菌、经济林的名优特新品种引进与开发利用。(2)引进农业先进技术,重点是畜禽饲料添加剂、植物生长素、抗生素等生物制品利用;无公害专用肥料生产与推广技术;小型农业机械和生产自动化技术;有调蓄性能的水库建设和中小型水电站的技术改造;节水灌溉新技术以及中低产田、低产茶果园改造新技术;农产品加工、保鲜、贮藏、运输的新技术。(3)吸引台资,创办农业企业,重点是高优、出口创汇农业生产基地建设以及水果、茶叶、食用菌、蔬菜、肉食品和木材等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建设。
  合作方面:(1)设立安台农业合作示范区,重点合作项目:西坪、感德、大坪、芦田、虎邱铁观音、本山、毛蟹、黄旦等名优茶种改植换种实验区,龙涓、蓝田食用菌开发试验区,沿溪沿路两侧一重山万亩龙眼带试验区,西坪、大坪、感德茶叶绿色食品基地试验示范区及西坪、湖头、蓬莱畜禽良种繁育基地。(2)开发旅游休闲农业园区,重点是:虎邱镇洪恩岩森林旅游公园开发,蓬莱镇清水岩旅游胜地批杷、柚、奈观光果园建设,金谷镇圣公墓亚热带果树观光园建设,县凤山公园融茶叶生产、茶艺、展览、旅游等为一体的茶叶观光园建设。(3)创办出口创汇农业基地,重点是:因地制宜地推广高附加值、高质量的优良品种,选择若干经济作物为主导,以特色产业带动出口,抓好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发展创汇农业。
  交流方面:(1)疏通和拓宽安台农业科技、教育、管理经验等交流渠道,加强安台两地农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交往,及时研究掌握台湾农业的新成就和发展动态。(2)加强农产品产销信息的交流,借助台资、台商和台胞,利用台湾市场,拓展我县农产品外销渠道,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三、安台农业合作与交流的保证措施
  (一)抓好项目的筛选和规划。农业合作与交流的发展方向是在稳粮增收的基础上,积极引进资金和技术,改造传统农业。要认真抓好安台农业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工作,突出抓好农业先进技术、优良品种的引进规划,安台农业合作示范区、旅游休闲农业园区的规划以及出口创汇农业基地建设、农产品保鲜加工的发展规划。在项目的选择上,要优先选择那些高产、优质、高效,有市场、有出口潜力和还贷能力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项目库,加强项目的前期论证,同时,根据规划筛选、编印农业投资指南,以利招商洽谈。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提高台资的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改善软硬投资环境。在硬环境方面,要加快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台商投资环境,切实帮助台资农业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软环境方面,要认真抓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机关勤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的决定》和《县人民政府各职能单位办事时限》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手续,土地、建设、规划、环保、税务、审计等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协调,形成联合与分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要充分发挥县经济发展投诉中心的作用,高度重视台商投诉案件的办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在政策措施方面,要坚持“四个优先、四个放宽”,即优先审批,优先融资,优先验收,优先办执照,放宽投资领域,放宽投资形式,放宽经营方式,放宽用地方式,营造优惠透明的政策环境;要全面落实《安溪县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优惠办法》中给予台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措施。要按照市、县《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环境建设的规定》精神,不断完善投资管理体系,逐步健全社会化服务网络,提高项目履约率。
  (三)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训工作。要建立一套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机制,鼓励更多的人才到安溪工作。要大力引进农业、外经、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到示范区建设中来,为示范区向高标准、高层次、现代化迈进奠定基础。要把引进农业专家、学者与技术人员和安溪传统农业精华以及农民的创造有机结合起来,立足于自身素质的提高,在引进中认真学习、理解、消化、提高、创新,切实改变本地传统落后的耕作、经营方式,使示范区的建设发展进程成为一个转变观念、提高技术、形成新生产力的过程。要充分发挥农函大、农科所和县职业教育中心、乡镇文技校以及慈山农中等教育基地的作用,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培训。每年县、乡要举办各种实用技术培训班80期,培训农民技术员2万人,其中种养技术骨干专业户200人。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里成立安台农业合作与交流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安台农业合作与交流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县农办、外经局、台办、计划局、财政局、国税局、企业局、土地局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农办,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乡镇相应成立安台合作与交流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并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抓。县、乡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党委、政府每季度要研究一次安台农业合作与交流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台农业合作与交流中出现的问题。实行安台农业合作与交流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县五套班子领导挂钩安台农业合作与交流重点项目制度,对重点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全面做好跟踪落实和协调服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宣传。要大力组织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广泛加强与台湾同乡会、宗亲会等社会团体联系,鼓励台湾各地同乡会组团回乡考察、洽谈,联络乡情乡谊,增进感情,密切联系,促进对台合作与交流不断发展。
  安溪县人民政府1999年2月24日
  安溪县科教兴县战略实施方案
  安政〔1999〕综27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广泛开展“科教兴县年”活动,加强科技工作,加速科技进步,促进我县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几年来科技工作的基本情况
  几年来,我县始终坚持以邓小平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指导方针,认真组织实施科教兴县发展战略,扎实开展科技创先活动,使我县经济结构,经济增长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有力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协调发展。科技进步的贡献率由1993年的11.57%升到1998年的57.76%。全县科技事业蓬勃发展,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县战略,扎实开展“科教兴县年”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一)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县委、县政府始终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安溪经济”的指导思想,大力实施科教兴县战略,把创建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工作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抓紧抓好。成立以县委书记为组长的县科技创先领导小组和以县长为组长的县科技领导小组,各乡镇及时调整充实了乡镇科技领导小组,成立乡镇科技创先领导小组。在乡镇、村换届选举和县直机关机构改革中,我县配齐配强了各乡镇的科技副乡镇长和各行政村科技副主任,县科技局、县科协独立建制,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县、乡镇、村三级科技领导管理体系。几年来,县委、县政府先后制订和出台《安溪县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纲要》《安溪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安溪县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安溪县关于进一步加速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安溪县科技副乡镇长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并建立健全科技工作责任制,使科技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得到较好落实,科技工作摆上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我县于1999年3月顺利通过创建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验收。
  (二)科技投入不断增加,初步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几年来,我县切实加大政府对科技的投入,积极探索增加科技投入的新途径,初步建立起以财政投入为主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科技贷款为支撑的全社会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1995年以来,共实施县级以上科技项目113项,投入科技三项费用800多万元,利用科技贷款2000多万元。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有力保障了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新成果的应用,推动了科技与经济更加紧密结合。
  (三)科技发展活力不断增强
  充分发挥农科所和茶科所等科研单位的力量,县农科所承担“脱毒马铃薯原种繁育基地建设研究”,茶科所承担“无公害茶叶栽培技术研究”课题,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全县已拥有民营研究所、科技企业31家,其中省级科技企业11家,高新技术企业1家,技术人员150多人,从业人员900多人,开发科技项目50多项。1998年度全县民营科技企业实现技工(农)贸总收入1亿多元,成为科研生产战线的生力军。
  (四)农村科技事业得到发展,科技示范初见成效
  农村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一是大力实施星火计划。自1986年以来,全县已实施星火计划37项,有5个优秀星火项目分别荣获国家、省星火奖;8人次分别被授予全国星火计划先进工作者、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及标兵等各种荣誉称号。二是乡、村、户科技示范网络初步形成。建立3个省级科技示范乡镇、40个科技示范村、500个科技示范户。三是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不断向纵深、向高层次发展。全县农作物良种率已达96.1%以上。建好蓝田食用菌新品种示范基地、名优水果引进示范基地、花卉盆景基地、常规水稻良种繁育基地、脱毒马铃薯原种繁育基地和龙门温泉鱼种场等六大良种基地,加快国内外优良品种的引进、示范、开发和推广,形成很好的科技示范辐射作用。
  (五)技术创新工作进展顺利
  一是成立安溪县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并开始着手实施。二是抓好我县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的技术创新工作。加强对华东木业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市级技术创新企业的扶持和指导,确定“福建省七条龙集团”等15家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为我县首批技术创新企业。三是推进产、学、研结合,增强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与省农科院茶科所联合开发生态茶园建设示范;与国家教委食品工程研究中心、中山大学联合开发茶叶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与北京国际管理学院联合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电子玩具加工等一批新的产、学、研工程全面实施。
  (六)实施火炬计划,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了突破性进展
  几年来,我县把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摆在科技工作的重要位置,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线搭桥,引进高新技术成果进行开发,促进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我县华东木业开发有限公司引进南京林业大学的科技成果,开发难燃本色改性木材,该项目被列入1998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和省火炬计划项目,企业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了我县高新技术和火炬计划项目“零”的突破。
  (七)科技队伍蓬勃发展,科技成果硕果累累
  目前,全县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1608人,其中高级职称156人,中级职称1747人,有1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有20人被选拔为县优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自全国科技大会重新设立科技成果奖励以来,我县先后获得各类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148项。其中国家级1项、省级16项、市级35项,先后有30多个项目在国际、国内新技术、新产品交易会、博览会获奖。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县地处山区,经济底子薄,人才匾乏,资金短缺,科技体制改革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是全县上下的科技意识还不强,科技工作是“软任务”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各级科技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不少科技副乡镇长未把主要精力放在乡镇科技工作上。乡镇科委没有真正承担管理乡镇科技工作的职责。三是农村社会科技服务组织工作还不够活跃。四是多数企业没有建立科技开发机构,科技投入不足,技术开发能力不强。五是农业经营分散,产业化程度不高,农业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数量不多。要克服和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科教兴县战略的全面实施。
  二、实施科教兴县战略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科技思想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增强整体科技素质和推进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
  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全面推进科技进步;以改革为动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技激励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使科学技术成为促进安溪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为我县经济、科技、社会实现新一轮创业作贡献。
  三、目标与任务
  (一)目标
  1.科技进步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到2000年国民经济增长中的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0%以上,2010年达65%以上。
  2.生产技术水平
  到2000年,重点行业的生产技术和装备达到发达国家九十年代初期水平,一般行业达到80年代末期水平;到2010年,前者达到发达国家90年代末水平,后者达到90年代中期水平。到2000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5%以上,2010年提高到15%。到本世纪末,力争培育出年产值达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集团。
  3.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全县引进科技成果和消化、吸收的能力要有明显的提高,技术一般能力到2000年要达到国际八十年代的先进水平,重点行业达到九十年代初的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率要有大幅度提高。
  4.科技事业发展水平
  加强科技自身建设,到2010年使我县科技事业得到较大发展,科研力量与水平有明显提高,整体科技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发展民营科技事业,到2000年民营科技机构要达到50个,到2010年民营科技机构达200个。
  5.强化科技综合能力
  在提高调整人口与自然关系的若干重大领域,特别是人口控制、环境保护、资源合理的综合开发利用、能源替代的开发、提高抗灾能力及医药卫生等方面的科技进步达省内先进水平。
  6.科技人才指标
  自然科学技术人员从现在的2147人增加到2000年的3000人和2010年的4500人,其中,高、中级科技人才相应达到200人和1900人;培养或引进高级人才或技术带头人和科技实业家,力争每年5人以上。大力加强科技普及工作,全县劳动者科技素质要有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为实现上述目标,推动全县科技事业全面发展,今年,我们要重点抓好以下六大工程建设。
  1.农村科技示范工程。进一步加强农村科技示范“三四五”工程,即湖头、蓬莱、龙门三个省级科技示范乡镇,40个科技示范村,500个科技示范户的建设。加强对我县首批十五个科技示范场的扶持和指导。
  2.企业技术创新工程。推动工业企业加速科技进步,特别是大力推动乡镇企业加快改造升级步伐,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实现二次创业。全县工业企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上一个档次。创造上亿元产值的科技型企业1家。
  3.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实施各类科技成果转化计划100项,大幅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规模效益,推动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4.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程。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精细化工、新型材料、高效节能等技术领域。到2000年,全县高新技术企业达3家以上,力争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5%。
  5.跨世纪人才培养工程。到2000年,全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由现有的11608入增加到12000人,具有中、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2000人以上。
  6.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大力发展信息产业,加快各类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四、对策措施
  (一)切实抓好十大科技工作体系的建设
  1.科技领导决策体系。成立县乡二级科技领导小组,配备县、乡、村三级科技副职。做到第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制订有关科技法规,及时召开科技会议,协调解决重大科技问题,形成“科技大合唱”。
  2.科技管理体系。充分加强县科技局、设置乡(镇)科委和村科技组,贯彻党的科技政策,抓好本级科技规划,协调组织科技推广和开展科技活动。科技局作为主管科技的综合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强化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手段和组织协调能力。要关心科技副职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支持他们大胆开展工作,对取得显著成绩的要予以奖励。
  3.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使之形成网络,及时为农业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形成实体化、专业化、系列化的服务体系,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提供组织保证。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各种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各类农业技术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群众团体在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方面的重要作用。
  4.科技信息提供服务体系。建立计算机科技信息网,积极探索计算机互联网服务的途径,做好网上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5.科技咨询体系。成立各种专业研究会、学会、咨询服务机构,组建科技顾问组。充分发挥科协以及各种专业学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社团组织在项目论证、成果评价、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级各部门都必须建立科学的决策制度,加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战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及重大举措在决策之前应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6.科技示范体系。建立县、乡、村三级科技示范推广机构,抓好一批农村、企业的示范推广基地,运用行政、技术、经济手段,把高新技术、实用技术推向社会。
  7.科技培训体系。协调组织县、乡、村和各方面、各有关部门的力量,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抓好科技普及和实用技术培训,使之形成纵横交织的培训网络。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科技培训,培养现代产业职工队伍和农民技术员队伍。办好各类职业高中、中专学校、职工夜校、广播电视学校和函授学校等。重视依靠社会力量办学,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办各类科技培训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制定完善职工培训与劳动就业配套的政策。企业必须把职工技术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建立技术岗位培训和考核升级制度。乡、镇要成立文化技术学校,坚持不懈地抓好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使每个中青年农民都能掌握1—2门实用技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科技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计划,落实经费。
  8.科技计划指导体系。抓好“九五”科技发展计划和2010年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每年要根据“九五”科技规划制定相应的年度科技工作计划,形成近远结合、中短期衔接,相互配套的规划、计划体系,指导全县的科技工作。
  9.法律政策支撑体系。贯彻国家、省的有关科技政策、规定,组织制订结合本地情况的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科技进步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奖励、技术市场、民营科技、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10.科技投入体系。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贷款为支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科技投入体系。
  进一步改革投资体制。各级政府要调整优化投资结构,鼓励引导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增加科技投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证每年全县科技事业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县、乡镇科技三项费用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要逐年增加,到2000年分别达到2%、1.5%(乡镇起点数应不少于5万元)。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专项经费,用于科技事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园区建设、支持民营科技发展、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经济杠杆和行政手段,引导、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使其逐步成为科技投入主体。到2000年,一般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分别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5%和4%。企业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立项时,应在资金中提取20%作为强化消化、吸收创新的专项经费。大幅度扩大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金融贷款规模,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发展基金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加快发展面向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贷款和面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低息贷款,以及面向一般科技成果商品化活动的商业贷款,形成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型科技贷款机制。
  (二)组织开展“科教兴县年”活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投身到科教兴县的伟大工程
  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加快科教事业发展,是推动我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进新一轮创业的根本保证。1999年作为安溪“科教兴县年”,科技工作要有新思路、新举措、新成就,要在全县掀起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新热潮,扎扎实实把科技工作推上新台阶。
  1.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加速科技进步
  一是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建立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专职科技领导具体抓科技的工作格局。县、乡镇科技领导小组要健全例会制度,充分发挥协调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年度科技工作目标责任书及科技副乡镇长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把科教兴县纳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对各级领导在组织实施科教兴县战略中的重视程度、落实情况、具体成效进行认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紧紧围绕我县经济发展的总体构想,以支柱产业、特色经济为重点,聘请有关专家、教授、学者和我县外出科技人员,组成.科教兴县顾问团,帮助研究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和发展措施,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三是要组织开好科技季谈会,让广大科技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针对我县实际,做好调查研究,从不同角度总结出我县经济发展的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与对策,为县委、县政府发展经济提供决策依据。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今后在自己的岗位上能够更扎实工作,提出更多、更切合发展安溪经济的措施和建议,为安溪的繁荣发展出谋献策。
  2.积极开展科技创先活动,推进科教兴县战略的全面实施
  1998年,我县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活动,于1999年3月顺利通过省政府组织的科技创先验收,跨入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行列。要以科技创先为新起点,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县发展战略,为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证。
  3.抓好技术创新工作,促进工业企业科技进步
  要把技术创新作为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实实在在抓好科技载体建设。一是要大力支持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重视用高新技术成果嫁接和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重点抓好食品、建材、冶炼、服装鞋帽、竹藤工艺、包装印刷六大支柱产业的科技攻关和技术引进,搞好中试产品和专利产品的引进和批量生产。要加快圆潭科技工业园区的建设步伐,使之成为我县高新技术的创业基地。二是要以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为纽带,加强对我县首批十五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指导,使之真正成为全县科技进步、规模效益的典型,不断提高示范辐射作用。三是要积极探索建立我县高新技术发展投资风险基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4.大力发展农村科技事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大力开展科技兴农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保证。一是要围绕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的目标,继续建立健全全县农村科技示范体系,健全管理机制,搞好全程科技服务,要在巩固第一、第二批2个科技示范乡镇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抓紧抓好蓬莱镇科技示范乡镇建设,抓好县、乡、村三级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为广大农民提供科技信息咨询、科技培训、科技指导服务。二是大力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工作,发展高优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组织实施“种子工程”,抓好粮油作物良种选育与示范推广工作,加快我县主要农作物良种化的进程;三是要特别重视加强与台湾的农业科技合作,充分发挥我县对台优势,积极引进台湾的优良农作物品种和先进种养技术,发展创汇农业,促进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四是要坚持“农科教”相结合,注意发挥农函大、文技校、慈山农中的作用,切实搞好农业培训和推广。五是要依靠科技进步,抓好畜牧、茶叶、水果、林竹、食用菌五大基地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5.密切与高校研究院所的联系,促进产学研有机结合
  一是要利用目前与华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农业大学、厦门大学、福建农科院等高校研究院所已建立起来的科技经济合作关系,充分发挥高校研究院所的人才、技术、信息优势来协助我们制订有关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为我县科技创新、企业技改、开发新产品等提供帮助,全面提高我县的科技进步水平。二是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与高校研究院所合作,引进高校、研究院所的科技人员、新技术到安溪来创办企业研究所或开展中试,促进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三是要充分发展专家顾问团的作用,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切实开展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科技服务、科技普及、科技下乡等活动
  一要成立县生产力促进中心,坚持背靠政府,面向企业,联合社会科技力量,努力做好双向服务的宗旨,促进科技与经济更加紧密结合。二要积极引导和扶持组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努力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为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努力做好科技开发和服务工作。三要努力培育和开拓技术市场。要努力培育和开拓农村技术市场,开展技术成果展示、交易活动,推动技术市场健康发展。今年,县政府要邀请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织到我县举行一次较有规模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发布会。
  7.进一步加强科技宣传和科普工作,创造科教兴县的良好社会氛围
  科教兴县是一项既艰巨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进一步加强科技宣传和科技普及工作,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投身到科教兴县的伟大工程中来,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科技进步的局面。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各自的条件,积极宣传邓小平科技思想,宣传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和中央确定的关于科技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宣传实施科教兴县的重要性。各级科技、教育部门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学术组织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作用,大力传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创造“爱科技、学科技、用科技”的良好社会风尚,提高全民的科技素质。企业作为科技进步的主体,要进一步鼓励企业结合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强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着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科技素质。
  8.进一步加强教育工作,为实施“科教兴县”战略提供有力保证
  科教兴县,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做好教育工作是实施“科教兴县”战略的重要保证。一要进一步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继续加大组织入学和巩固学额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普及水准;要依法保证对教育的投入,征足、管好、用好教育事业费附加;加强每年增生的预测分析,搞好校舍建设规划;继续做好扫盲成果的巩固提高,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二要全面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坚持“立足实际,全面启动,整体规划,区域推进,分类指导,以点带面,逐步提高”的工作思路,明确目标,扎实推进素质教育。要大力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从今年起,至2002年,分期分批基本消除中小学薄弱学校;加快升学考试和测评制度的改革,弱化“应试教育”倾向;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要努力建设一支能适应实施素质教育需要的校长和教师队伍,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健全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和教育质量监控机制。三要做好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准备工作,协调发展各类教育。要坚持分片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加快普及高中的步伐,逐步将条件具备的初中校扩建为完中校,稳步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加快高中师资的培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扩大职业教育的招生数量和办学规模,力争高中阶段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在校生比例达6:4。重点抓好慈山农中“农科教”相结合示范基地建设。四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教育发展机制。要继续进行教育经费筹措体制的改革,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支持教育,加快实现办学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积极探索民办教育发展新机制。把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摆上重要位置,推进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和工资总额包干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搞活学校发展机制。在坚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实施普通高中分流教育,实行缴费上学等措施,推动普通高中教育的快速发展。要通过教育办学体制、经费筹措、内部管理、人事制度、队伍建设等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有机协调发展,办学体制灵活多样,管理体制合理完善,逐步形成充满生机活力的教育体系。
  安溪县人民政府1999年6月13日
  安溪县鼓励竹藤工艺产业化建设优惠办法
  安政〔2000〕综226号
  为了加快实施安溪县竹藤工艺产业化的发展进程,实现内外半县优势互补联动发展,鼓励竹藤工艺产业企业到高、边、远和经济薄弱乡、村扶持挂钩,扩大规模、创办新企业、增设分厂和设立加工点,以促进安溪县经济发展步伐,特制定如下优惠办法:
  一、加快竹藤工艺产业化发展进程的优惠办法
  1.税费的优惠
  (1)凡在我县投资新创办竹藤产业的三资企业,从获利之年起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新创办竹藤工艺乡镇企业,五年免征或返还企业所得税。
  (2)为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准予全额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今后3—5年内分摊列支。
  (3)对企业创办民营竹藤工艺研究所的,县财政设立竹藤产业技术创新基金100万元,根据其新产品开发计划需要,在资金上给予贴息和适当补助扶持。
  (4)为鼓励竹藤工艺产业出口创汇,县政府设立500万元扶持外贸出口退税基金,优先用于竹藤工艺产品出口“先征后退”的扶持专项资金。
  2.用水、用电的优惠
  竹藤工艺产业企业的用电、用水优先开户,用电增容费、用水增容费减半收取,并实行统一水、电价。
  3.用地的优惠
  (1)凡新办竹藤工艺产业企业的,其企业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允许投资者在二年内分期缴付(属县级收取部分),但第一年缴纳金额不少于该出让金的50%。
  (2)凡新办竹藤工艺产业企业的,其工程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并按减半或靠低不靠高的最优惠办法收取其他各项管理费。
  (3)凡新办竹藤工艺产业企业的,其企业所需用地,自批准之日起,十年免征土地使用费。
  4.奖励办法
  对年出口创汇和纳税情况较好的企业,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对年出口创汇额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授予“出口创汇大户”称号;对年纳税超过5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授予“纳税大户”称号,县政府做为龙头、骨干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二、竹藤工艺产业企业扶持挂钩高、边、远和经济薄弱乡镇、村设立分厂或加工点的优惠办法
  1.对竹藤工艺产业企业在高、边、远和经济薄弱乡镇、村设立分厂或加工点之年起,对其分厂或加工点的产值部分,给予五年免征或返还企业所得税。
  2.县财政设立500万元竹藤产业建设发展基金,专门做为扶持到高、边、远和经济薄弱乡镇、村设立分厂、加工点的竹藤工艺企业和各分厂、加工点急需的小额短期免息周转金之用。
  3.由县政府协调中行、工行、建行、农行、信用社等银行各设立2000万元专项贷款,对竹藤工艺产业企业到高、边、远和经济薄弱乡镇、村创办竹藤工艺企业和新办分厂或加工点给予重点信贷扶持。
  三、优质服务
  1.优先报送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竹藤工艺产业企业尚无自营进出口权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国有或集体控股的企业,可以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县政府优先给予转报省外经贸厅审批,有关部门协助企业办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税务等手续。
  2.免费为企业在泉州外经贸网站发布产品广告,并制作网页。
  3.优先报送参评海关A类管理企业。
  4.由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免费协助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的有关手续。
  5.帮助企业解决人才问题,对于竹藤工艺企业采取调动、借调、兼职等多种灵活引进的人才,在户口迁入、子女就学、工作关系挂靠人才中心等方面给优先解决和照顾。
  6.由经济发展投诉中心,严肃查处故意管、卡、压等妨碍经济发展的问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
  向企业收取管理费,更不得以任何名目和借口向企业募捐、集资、摊派,违者按违纪行为从严查处。四、凡创办竹藤工艺产业企业除享受本办法外,还可享受省、市、县出台的有关优惠办法。五、本办法由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六、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2000年5月9日
  中共安溪县委员会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发展的通知
  安委〔2002〕181号
  为促进我县小城镇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安溪新一轮经济腾飞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城镇发展的通知》(泉委发〔2002〕6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小城镇建设发展的发展思路、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发展思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六届十二次全会、市委八届六次全全精神,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城镇化水平为目标,以规划科学化、建设优质化、机制市场化、管理法制化为发展方向,依托南北中三条公路主干线,以大县城建设、中心城镇建设、卫星集镇建设为重点,带动一般乡镇和中心村发展,建立“县城—中心城镇—卫星集镇—一般乡镇—中心村”的城乡一体化模式,促进县内区域经济优势互补,联动发展。
  (二)指导原则
  1.坚持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相统一,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同步发展。
  2.坚持节约土地、保护生态、保护环境、集约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3.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
  4.坚持深化改革、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创新机制、分类指导的发展要求,强化经营城市理念,
  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县小城镇健康、协调发展。
  5.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全县城镇建设一盘棋。(三)总体目标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向工业区集中,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农村分散零星住宅向居住小区集中,
  农地向规模化集中。通过5—10年的努力,把一批基础较好的小城镇发展成为经济繁荣、规模适度、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健全、环境整洁、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使全县的城镇化水平有显著提高。争取到2005年,县城向15万人口以上小城市发展,湖头镇、官桥镇、龙门镇镇区达到3万人以上规模,七个卫星集镇镇区达到1.5万人以上规模。至2010年,基本形成以县城为龙头,以湖头镇、官桥镇龙门镇两个中心城镇为依托,以蓬莱镇、剑斗镇、感德镇、西坪镇、龙涓乡、尚卿乡、长坑乡等七个卫星集镇为纽带,辐射带动周边集镇和中心村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全县城镇化水平达45%以上。
  二、坚持规划先行,保证城镇建设科学开发合理布局
  规划是小城镇发展的龙头和依据,必须具有前瞻性和超前性。城镇规划编制要遵循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各地实际,协调处理好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保护与建设、区域竞争与共享共建的关系。县里将牵头组织县直有关部门依据《安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结合区域产业发展的方向和特点、文化内涵、城镇定位,适时、合理地调整城镇规模、布局,抓紧编制和完善城镇总体规划、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
  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上报审批工作。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重点解决好城镇的布局和功能结构及道路交通、供排水、电力、广电、消防、人防、通信、绿化广场、垃圾及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布局问题。
  各乡镇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村镇规划标准》,认真抓好小城镇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小城镇总体规划内容和深度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应在2002年底前完成规划调整修编及报批工作。各乡镇应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及时做好住宅小区、商业街区和工业小区等的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景观设计工作,指导乡镇近期建设。乡镇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规划审批手续,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乡镇和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动工建设。
  小城镇的规划建设要在生态、建筑形态、城镇风貌上塑造自身特色,下功夫、搞突破,尽可能动作具有闽南地方特色的建筑材料,创造浓郁的地方传统建筑文化,切实做到规划有特色、产业有特色、建筑有特色,防止照搬照抄,千镇一面,千楼一面。对历史文化名镇,要认真处理好建设与保护的关系,充分利用文化积淀,保护历史遗迹,恢复人文景观,争取建成园林式、旅游开发型的小城镇;对新兴小城镇,要在城镇功能定位的基础上搞好区域布局、风格设计和景观建设,使之与城镇功能有机协调,体现现代气息。在制订和调整小城镇规划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原则,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放在优先地位,充分考虑绿化用地,留足绿化空间,多搞一些绿化带、绿化区和园林小品,力争形成布局合理,专用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公共绿地相结合的绿化系统。小城镇绿地率应达到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近期指标为3.5平方米以上。
  三、从强化管理入手,不断提高城镇建设水平
  1.推行统一建设方式。各乡镇要积极推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征地、统一拆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分片实施、配套建设的集中统一建设方式,争取建设一片,成功一片,见效一片,防止遍地开花。县城规划区内一律停止办理、乡镇规划区内严禁办理零星用地、零星建设审批手续,严格限制分散建设用地指标,禁止批准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单门独院住宅。对所辖分散、零乱的村庄,可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群众自愿的原则,结合改旧建新工作进行迁并,引导向居住小区集中。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成片开发,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严格按照详细规划要求,走个人集资建房或集中统建的路子。条件成熟的乡镇可按有关规定成立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和拆迁公司,负责小城镇建设。
  2.健全城市建设管理机制。要强化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是落实小城镇建设镇长责任制,工程质量行政领导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终身责任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和责任人终身责任制。二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设程序组织建设,遵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质量检查和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报备制和安全施工等各项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严禁任何部门、任何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超越权限进行项目审批。三是整顿规范规划设计和建筑市场,建立健全备案和市场准入制度,规划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要组织对进入小城镇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队伍进行监督审查,严禁无证、越级承担规划设计和施工任务。严禁和杜绝“三边”“七无”工程。鼓励创优工程,工程合格率要保证达到100%。
  3.加大城镇基础公用设施建设力度。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是城镇发挥中心作用和聚集效应的物质保证。各乡镇要把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加大小城镇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集中资金改造建设好道路、停车场、电信、邮政、电力、广电、消防、人防、给排水、垃圾处理、环保、科教文卫、市政公用、社区服务等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要适度超前,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一建设、综合开发。基础设施都要尽可能地一次性配套齐全,要提倡和鼓励区域内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财力的浪费。
  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建设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要结合城镇规划调整,认真做好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批工作,使两个规划相衔接,并严格按照总体规划和土地的分区功能进行布局、用途管制和分期分批实施建设。各乡镇要加强耕地保护,严格小城镇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严禁违法占地建设,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走小城镇建设集约用地的道路。要将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设立小城镇建设用地专项指标。对重点发展的小城镇,在用地建设指标上给予适当倾斜。
  各乡镇要大力推进土地的有偿使用,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显化小城镇建设用地的资产价值,聚集小城镇建设资金。小城镇国有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供地外,一律以有偿出让的方式提供用地,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通过有偿出让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县政府按照比例返还给乡镇财政,作为小城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除优先返还用于小城镇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以增加后续的用地指标外,其余可全部或部分返还乡镇财政,用于小城镇开发与建设。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旧镇改造可节约土地并能还耕的,经依法批准,可置换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实施小城镇建设用地开发复垦挂钩政策,在保持动态平衡的基础上,净增面积经省有关部门验收确认,按60%折抵作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该指标可在本县域范围内统筹使用,并允许跨年度使用。特别要认真做好盘活工业小区土地资源这篇文章,下大力气进行清理整顿,用好、用活闲置土地。
  鼓励经批准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合理流转,鼓励农民利用原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转换小城镇的用地。各乡镇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处理好集体土地调整、土地承包经营等问题,严格执行法定的用地标准。对于因小城镇建设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得侵占农民的合法权益。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乡镇政府要严格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禁止进镇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镇农民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五、强化经营城市理念,广筹城镇建设资金
  强化经营城市理念,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市场筹资为手段,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建设小城镇的多元化投资体制,走招商引资、综合开发、滚动发展的建设之路。积极探索城镇建设主体社会化、城镇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城镇管理科学化的新路子。坚持事权、财权和收益权的统一和协调。制定优惠政策,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制、转让基础设施经营权、以资源(土地)合作建设等各种方式,积极开拓以市场经营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资金来源渠道,吸引企业、客商、居民、农民和社会各界投资参与小城镇公共基础设施、住宅小区和服务性领域的建设和经营,“以地建城,以地养城,滚动发展”。
  逐步实行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制度,放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范围,建立政府定价为主、市场调节价为辅的公用事业价格体系。除必须由政府管理的(如水质、水价等)以外,都可以放开经营,允许公平竞争,实行合理计价,有偿使用。允许投资经营自来水、市场、垃圾转运站、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允许和鼓励对路、桥等公益设施通过拍卖冠名权、有限期承担企业广告等形式,广开筹资渠道。
  六、搞好机制和体制创新,营造有利于小城镇发展的外部环境
  促进小城镇发展,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要深化现有城乡分隔的户籍管理制度;要建立和完善适合小城镇特点的城镇建设管理体制、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要通过试点积极探索新型城镇行政管理体制,合理配置小城镇行政管理职能,完善小城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1.户籍管理制度。实行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向城镇第二、三产业转移,向城镇工业区转移。凡是在县城及县城以下小城镇建成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或在小城镇投资兴办第二、三产业,或购买镇区内商品房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或土地被征用的本城镇无地农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就地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并在住房、医疗、教育、招工、社会保险、服兵役等方面享受小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农民经批准在小城镇落常住户后,在计划生育上允许三年内继续给予享受农村生育政策。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要坚持常住地登记户口和以户为单位人户一致审批原则,严禁未成年人单独入户,杜绝人为造成的双重户口等问题。要坚决制止乱收费,对到小城镇建成区范围内落户的人员,除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各部门均不得自立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取任何费用。物价局应对各种违规收费项目和行为进行查处和取缔。
  2.城镇建设管理体制。要坚持建管并重,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城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城镇管理机构,明确城镇综合管理的主体。要充实完善各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配备规划、建设、城管等专业技术人员。要建立村镇建设社会服务体系,为村镇建设提供技术服务。要逐步建立健全小城镇综合执法队伍,以加强对小城镇的综合执法管理。有条件的中心城镇应在2002年底前先行试点设立小城镇综合执法队伍。
  3.住房制度。各乡镇要引入市场机制,借鉴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经验,推进城镇住宅建设产业化。引导和鼓励农民购买商品房,逐步建立住宅二级市场。抓紧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完整、准确的产权资料。启动和激活农村住宅市场,带动城镇住宅产业快速发展。
  4.社会保障制度。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劳动就业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制度。务工者及用人单位按月交纳保险金,失业或退休后,按规定领取失业和养老保险金,逐步调整和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线,加强社区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要加快探索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群众互助保险组织,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推行商业性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加社会统筹是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试点镇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试行。
  七、强化产业的支撑作用,夯实城镇的经济基础
  城镇经济、社会服务事业、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是小城镇发展的重要内涵和张力。各乡镇要着力优化经济结构,确立主导产业,推进产业升级,大力发展二、三产业,促进生产要素向小城镇集中,提高产业聚集度。要通过发展主导产业支撑小城镇,搞好市场建设繁荣小城镇,全面夯实城镇的物质基础,增强小城镇的吸纳能力、集聚能力和辐射能力。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工业小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2001]综134号)精神,以工业小区建设为载体,集中开发各类企业生产用地。在抓好乡镇工业小区的同时,县里要重点抓好城区开发区、龙美工业区以及湖头工业区等三大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盘活存量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后备资源,尤其要抓好荒山荒坡和沙滩地的开发整理利用;要逐步改变工业小区由政府包办的状况,对部分有条件的工业小区走企业化经营的路子,实行整体对外招商或经营权转让等办法,实现工业小区经营主权多元化。今后,新办企业原则上要进入工业小区。要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加强服务和减轻企业负担等措施,促使各种各类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形成规模效益。二要引导现有企业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之路。加快改制进程,加大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三要以完善市场体系建设为重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各乡镇要依托产业、产品优势,选准市场定位,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的要求,着力培育具有地方特色、规模较大、集散功能较强的专业市场。同时,要加快发展信息咨询、劳动中介、社区服务、旅游、房地产等各类第三产业,加快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产业化进程。四要充分发挥小城镇建设对农业产业化的推动作用。积极发展和培育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健全和完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配套服务体系,把小城镇发展成为农副产品加工和销售中心,农业产业化的信息和技术服务中心。五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小城镇经济的重要增长点来抓,进一步放宽政策和经营领域,鼓励农民和个体户进镇投资兴业,经商办厂。六要抓住国有企业战略改组的机遇,吸引技术、人才和相关产业向小城镇转移。吸引大中城市的工商企业到小城镇开展产品开发、商业连锁、物资配送、旧货调剂、农副产品批发等经营活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拓宽服务范围,到小城镇开展各类商业保险业务。
  八、切实加强小城镇的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城镇文明程度
  各乡镇要确实加强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坚持和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制度,推行乡镇政府和县直部门的政务公开,贯彻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方略,加强行政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行为,维护广大客商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邪教和利用宗教形式进行的非法活动,营造严明的法治环境,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要大力推进小城镇文明社区建设,加强社区党建和群团组织建设工作,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建设延伸到城镇社区。以创建文明安全小区为载体,通过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镇、文明家庭、卫生城镇、文明街道等活动,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宣传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引导农民移风易俗,破除迷信,革除陋习,大力提高镇区居民和进镇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使之逐步形成适应城镇要求的生活方式和生育观念。要扩充社区管理职能,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不断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
  九、坚持分类指导,加快城乡结构调整步伐
  要坚持分类指导和试点先行,充分考虑各自的经济水平、地理条件、区位特点、资源状况以及发展潜力,强调资源和环境的可协调,避免盲目和低水平的扩张,着力促进小城镇从数量型向质量型、效益型转变。
  1.建设大县城。一要做大城市规模。要以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为切入点,着力打开城市骨架,打通城市干道,进一步拓展城市空间。近期内要争取新区建设拓展3.3平方公里,旧城改造1.5平方公里。二要优化城市布局。要围绕“一轴一心,两组团”的规划布局结构,合理配置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居住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一步完善中心区、砖文片区、圆潭片区、过溪片区、同美片区、光德片区、吾都片区等七大片区的功能分工。三要强化城市特色。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要注重导入人文要素,强化城市特色,体现侨乡、茶乡文化与时代的完善结合,提升城市的档次和品位。要按照新修编的《安溪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对横穿河流的山体、绿地,道路线性绿带视廊的控制,达到城与水与山的互为渗透关联,凸现山水城市特色;要重视文物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深度开发建设茶文化生态旅游专线,凸现茶乡文化特色;围绕安溪的创业史,抓一批标志性建筑,做好城市主要节点及城市进出口景观的美化改造建设,建好城市雕塑、壁雕装饰,充分展示城市精神风貌,凸现城市时代特色。
  2.
  发展小城镇。对经济相对欠发达、条件不太成熟的小城镇,要先抓好规划和重点整治工作,优化软环境,大力发展经济,为全面推行小城镇发展创造条件。对经济发达、条件成熟的小城镇,要给予重点扶持,加大投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科学合理定位,适度扩大镇区规模,并从拓宽筹资渠道、改革建设方式、强化城镇管理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小城镇建设发展新路。
  
  3.
  有步骤地推进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对经济发达的村,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努力实现现代化新农村的目标;对经济较发达的村,要抓紧搞好规划设计,加大投入,加快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步伐,争取3—5年建成新村;对经济相对欠发达的村,可先着重制定建设规划,从环境整治和住房整改入手,积极发动和引导广大群众开展以“五改”(改水、改厕、改路、改圈、改房)、“五通”(通水、通路、通电话、通电、通广播电视)和绿化、美化为重点的村容村貌整治,切实改变农村脏、乱、差问题,创造一个绿化、美化、净化,与小康目标相适应,与新村建设相配套的良好居住环境。“十五”期间,全县基本完成旧村改造、村容村貌整治任务,完成一、二级村的“六图一书”规划任务;小集镇、一级村及二村级的中心村按规划逐步组织实施新村建设,新村雏形基本形成。
  十、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
  小城镇建设发展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社会系统工程,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加快小城镇发展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已经成立小城镇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党政一把手挂帅的小城镇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抓责任落实,要把小城镇建设列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增加小城镇拆迁、建设的透明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行阳光工程,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要深入宣传发动,进一步转变群众思想观念,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使他们在小城镇建设发展中能够真正发挥主体作用。要注意掌握政策,切忌搞一刀切,盲目攀比,一哄而起,切实做到既积极又稳妥,既有效推进又确保稳定,真正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要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大力提倡“一门式”办公、“一个窗口”收费,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各种不同类型小城镇试点工作的经验,大力宣传推广典型,使试点小城镇真正起到示范作用,促进小城镇建设。
  各乡镇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小城镇建设发展的各项政策,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和良好的服务环境,确保小城镇快速健康发展。设立安溪县小城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根据我县财力每年预算适当安排一定专款用于补助小城镇规划编制、扶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奖励发展较快、建设较好的小城镇。各乡镇各部门要争取国家、省、市的优惠扶持政策,力争把有条件的省级中心镇和试点镇列入国债资金扶持项目,把山区小城镇建设列入山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补助项目,或通过多个小城镇捆绑建设项目的方法向银行争取贷款。
  各部门应尽快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村镇建设的各项规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对已公布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得再收取。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小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小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中的公有收益等要严格按照闽政〔1997〕5号文的规定执行。人防、消防、水利、交通、自来水、电力、邮政、电信、广电、卫生、环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口投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各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农村和城镇建设的信贷工作,安排一定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拓宽农村信贷范围,逐步开办住房贷款和房屋抵押、按揭贷款等消费信贷业务,建立和完善农村信贷管理的担保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共安溪县委员会安溪县人民政府2002年9月27日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小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安政〔2001〕综134号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小区建设步伐,提高工业小区建设的整体水平和效益,促进招商引资,推进我县新一轮创业,特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高标准建设工业小区
  工业小区建设必须坚持“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滚动发展”的原则,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配套,坚持标准,注重实效。
  (一)完善工业小区的规划。工业小区的设置应按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经县政府批准。在编制工业小区规划时要按照“高标准、高起点、规范化”的要求做好区域详细规划后,报送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业小区建设必须统一有序、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配套完整,提高整体效益。
  (二)加强工业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小区建设要先抓好“四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通信、土地平整),同时采取边招商边建设的方法完善其他配套设施,做到分步实施,滚动发展。工业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要按“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进行筹措,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三)保护工业小区的生态环境。大力引进无污染和轻污染企业到工业小区落户,搞好工业小区的排污处理,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及厂区内的公共用地进行有效的绿化美化,努力建设花园式工业小区。
  二、工业小区开发建设的优惠办法
  (一)税费
  1.在县规划工业小区内创办生产型的三资企业,从获利之年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乡镇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生产性项目出口产品的增值税优先实行退税政策。
  2.在县规划工业小区创办企业,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在享受减免期满后,报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三年的照顾,属出口先进企业(当年70%出口,高新技术企业当年40%出口)其企业所得税报经财税主管部门批准,当年实行减半征收。
  3.在县规划工业小区内投资创办第三产业(金融、房地产除外),其征税实行从优从低定额、灵活的征税办法。
  4.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从企业取得利润再投资于鼓励性项目、科技型项目(含增资扩营项目),经营期限超过5年,可在再投资的资金投入之日起,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的关键设备和测试仪器,单台设备价格在10万元内,可一次性摊入生产成本,其他中间试验设备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6.在工业小区投资创办企业其规费实行以下减免措施:
  (1)免征暂住人口管理费,只收证件工本费;
  (2)免征消防设施配套费;
  (3)免征就业调节费;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闽政〔1989〕34号、闽政〔1996〕5号文件规定标准的40%计收;
  (5)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按闽财综〔1997〕2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50%计收;
  (6)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不收取土地使用费;以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用地五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7)工商管理费实行定额、灵活优惠办法收取;
  (8)省政府制定涉及外商企业的其他收费项目(证照工本费除外),一律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的70%征收;
  (9)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二)用地、用电、用水
  1.用地:乡(镇)的工业小区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报批,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报批,提供有关手续,由县土地局上报办理。报批时应上缴的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提供报批手续后上报审批,宗地出让地价按标定地价由县土地局收取后上交县财政,县财政局收到此款后在7天内全额返还给乡镇人民政府,出让合同由县土地局负责办理。
  凡在县规划工业小区内创办企业,优先给予安排用地指标。属鼓励性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科技型项目或一年内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地价(县级部分)优惠10%。一年内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地价(县级部分)优惠20%。全额收取后,由县财政局按优惠政策给予返还。
  2.用电:在县规划工业小区内创办企业,其用电给予优先开户,用电增容贴费减半征收,并按当地同行业用电的最低价格收费。
  3.用水:在县规划工业小区内创办企业,有统一供水设施的其用水给予优先开户,减半收取用水增容贴费。
  (三)金融
  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融通建设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在工业区设立分支机构,对工业小区企业实行适
  度倾斜的信贷政策。(四)其他
  1.在县规划工业小区创办企业,优先给予企业审报批企业自营进出口权,优先办理企业管理人员多次往返港澳及其他出国手续。
  2.优先照顾企业外聘管理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子女的入户、就学和就业。
  3.凡在工业小区创办的企业除享受本办法外,还可享受省、市、县出台的有关优惠办法。三、工业小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一)凡成功引进企业到县规划的各工业小区落户的乡镇,实行“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其产值、税收五年内归引进乡镇。
  (二)凡是介绍到我县规划工业小区创办外商投资或内联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根据项目外资(含县外资金)实际到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由县财政专款支付(奖金上限为人民币20万元)。
  四、营造良好的工业小区发展环境
  (一)工业小区建设及管理由县外经局主管、土地、建设、计划、环保部门配合,并成立县工业小区建设协调领导组,乡(镇)成立工业小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主要任务是:1.代表本级政府对工业小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服务。2.各工业小区管委会应全面推行“四个一”制度(即一个收费窗口,一个纳税申报厅,一张收费卡,“一条龙”服务)和服务承诺制度。工业小区办公室应积极为在工业小区落户的企业办理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退税免税、土地、公证、资产评估等各种手续和解决用电、用水、用工、通信等一条龙服务。及时协调各职能部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销售等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提供咨询和各种经济、科技信息。3.加强对工业小区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一张图纸管到底”。抓好工业小区环境卫生、美化绿化、排水排污、外来劳工和社会治安的管理,把工业小区建设成为文明、安全的工业小区。
  (二)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进入工业小区企业进行各类稽查检查,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誉拉赞助、搞评比、乱摊派。若确因工作需要应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属于全县性开展检查评比的,必须报县政府批准。
  五、建立检查督促制度,促进工业小区健康发展
  为促进工业小区建设早见成效,早出效益。建立实行工业小区建设进度的季度汇报制度,各工业小区办公室应于每季度末将工业小区的建设进度及企业发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协调领导组办公等,年终对工业小区建设进行检查评比,表彰先进,通报后进。
  六、本规定只适应于经县政府批准开发的工业小区。
  七、本规定由安溪县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01年4月29日
  安溪县茶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安政〔2002〕综1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茶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茶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溪县茶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茶叶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茶农相联系,带动茶农进入市场,使茶叶产品在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上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茶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证和奖励扶持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安溪县茶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以及获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茶叶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茶叶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纳税1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级)。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全县茶叶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产品产销率达85%以上。
  第六条 符合上述标准的茶叶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安溪县茶叶重点龙头企业,同时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出口加工企业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并经金融债权保全办公室核实的证明;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带动能力以及与茶农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茶叶主管部门提供说明。
  第八条 申报。申报企业直接向县茶业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认定程序:
  1.由县茶业管理委员会对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2.县茶业管理委员会在征求工商、税务、卫生、技术监督、财政、审计、计划、经贸、茶叶同业公会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审定;
  3.经认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布企业名单,并颁发证书。第十条经认定公布的茶叶重点龙头企业,可享受本暂行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所有奖励和扶持措施。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建立茶叶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二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被认定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3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县茶业管理委员会。材料包括: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茶叶主产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产品竞争力、带动能力以及与茶农利益联结关系情况,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安溪县茶叶重点龙头企业开始的第三个年份。
  2.材料汇总与检查。当年4月,茶业管理委员会对县茶叶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检查,并对企业的各项经营指标进行监测评价,提出监测情况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
  3.县人民政府在接到监测情况报告后半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议,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三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茶叶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其茶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在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由县茶业管理委员会将全县茶叶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相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于当年4月底之前报县人民政府。
  第五章 奖励和扶持
  第十五条 对被认定的安溪县茶叶重点龙头企业,县人民政府将在税收、资金、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六条 具体奖励和扶持措施:
  1.关于茶叶基地建设。企业建立优质无公害茶园基地1万亩以上者,每亩补助5元;建立茶叶绿色食品基地5000亩以上者,每亩补助10元/A级、15元/AA级、20元/AAA级;建立有机茶基地1000亩以上者,每亩补助20元。
  2.关于争创名牌。企业商标获泉州市知名商标者,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福建省著名商标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中国驰名商标者,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关于质量认证。对通过ISO9000产品质量体系系列认证的企业,按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奖励20000元,通过产品质量认证奖励10000元,通过双认证奖励30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通过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00元;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茶、HACCP食品安全保证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
  4.关于新产品开发。对在茶叶深度加工和科技含量高的系列产品开发领域取得丰硕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视农业部、省、市三级认定情况分别给予解决一年贴息贷款50万元、30万元、5万元。
  5.关于销售网络建设。对在全国拥有自己的茶叶专卖连锁店10家以上,且做到统一品牌、统一标志、统一等级、统一价格、统一管理的企业,除给予优先使用“安溪铁观音”“安溪黄金桂”证明商标标志外,每家连锁店给予解决一年贴息贷款2万元。
  6.关于体制改革与创新。对通过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在内部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科学规范化管理的企业,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泉政〔2002〕文17号)中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7.关于税收方面。对生产经营期间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企业,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要求,享受税收减免,但应上报上级税务部门审批。
  8.关于扩大出口。被认定企业应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积极开展对外投资。对年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出口收汇率80%以上,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8万元以上的企业,以50万美元为基数,经外经部门认定后,每增加出口50万美元则相应增加奖励金5000元。
  9.以上各项奖励凡属县人民政府已下文实施的,不实行双重奖励,奖金由县财政统一划拨。贴息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溪县支行协调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报安溪县茶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存在舞弊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给予相应的惩诫,对正在申报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且四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八条 被认定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安溪县茶叶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定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茶业管理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茶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2002年4月15日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安政〔2003〕6号
  为控制茶叶“农残”超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治理餐桌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确保茶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农药经营必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三氯杀螨醇、甲胺磷、乙酰甲胺磷、氰戊菊酯(杀灭菊酯、速灭杀丁)、DT、666、1605(对硫磷)、甲基1605(甲基对硫磷)、水胺硫磷、氧化乐果等剧毒、高毒、高残留以及含有丙溴磷成份的农药。
  三、禁止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瓜果、茶叶等农产品。蔬菜、瓜果、茶叶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建立农产品的相应管理和检测制度,经检测合格的方能进行交易,发现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产品应及时采取措施禁止销售,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农药经营者、使用者推荐安全、高效的农药品种。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和使用上述禁用农药品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一)对销售上述禁用农药的经营者,责令停止销售,没收禁用农药及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对使用上述禁用农药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禁用农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六、生产或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瓜果、茶叶等农产品,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监督管理。工商、经贸、公安、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通告。八、本通告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03年3月26日
  安溪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
  安政〔2004〕综113号
  一、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泉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房屋拆迁项目,适用本规定。
  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可适用本暂行规定;乡、镇行政区域内在征用集体土地过程中,涉及村庄工矿用地需要对地上建筑物(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三、安溪县规划建设局对全县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予以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四、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5.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拆迁实施方式;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拟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情况;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测算;拟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五、拆迁入到位资金必须达到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70%,并存入银行专户,其余部分应制定资金到位计划;属财政预算开支的应由财政部门出具资金到位计划。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银行、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签订资金监管使用协议书,共同监督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六、房屋的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房屋拆除前拆迁人应与施工企业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状,办理安全监督、劳动安全保险手续,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备,未经备案不准组织房屋拆除施工。
  七、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并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八、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则上必须产权合法,权属清楚。凡权属不清,或有权属纠纷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
  九、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可按其被拆除房屋(不包括装饰及附属物)市场评估价值的50%给予奖励。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协商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按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房屋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变化情况及时公布规划区范围内房屋的交易市场行情,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货币补偿金额提供参考。
  十一、被拆迁人属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自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人均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给予安置,其补差价可予减免。安置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应按规定交纳房价及结算差价。在临时过渡期间,临时过渡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20%发给,拆迁人如提供临时过渡房的,不再发给临时过渡补助费。
  十二、拆迁人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安置房价格应比同区位商品房市场价格低3%至5%。被拆迁人对价格有异议的,可申请对安置房进行评估,并缴纳评估费。安置房未竣工,暂按补偿方案制定的安置房价格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待安置房竣工后再进行评估,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差价多还少补。
  十三、规划区范围内(包括规划控制区)城乡结合部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进行拆迁安置的,原则上应按照统一补偿、统一拆迁、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统一安置的方式。但拆迁人在制定安置补偿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被拆迁人原居住环境和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在规划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结合改造区域的实际情况分别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1.由拆迁人提供统一的安置用房,安置房价格按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核定的成本价为依据,在等面积范围内可以适当减少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的补差价;被拆迁房屋属平屋或只建一层的可以增加20%的安置面积,二层的可以增加10%的安置面积,增加的安置面积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房面积超过原房面积部份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安置房价格结算补价差,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部份按安置房的价格增加20%结算补差价,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按该地段的商品房市场价结算;不足原面积部份,按原房的补偿价结算。
  2.由拆迁人根据改造区域被拆除房屋的总面积,按照安溪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在适当的区域内提供相应的建设用地,采用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补偿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具体的安置办法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详细的安置补偿方案)。
  3.如果被拆迁人被拆除的建筑面积较多,而且原人均住宅面积超过30平方米,原则上被拆除房屋按人均30平方米给予安置,超过部份按货币补偿。如果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范围以外、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内还有房屋,而且人均住宅面积超过30平方米,原则上被拆除房屋不作产权调换,按货币补偿。
  如果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范围以外、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内还有房屋,但人均住宅面积不足30平方米,原则上被拆除房屋的安置面积补足至人均住宅30平方米,其余被拆除房屋的面积按货币补偿。
  4.如果以上区域的被拆迁人,选择在旧城改造片区进行安置,拆迁人能够提供安置用房的,可以参照旧城改造片区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和优惠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5.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制定安置房价格有异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双方协商的依据,由拆迁当事人商定安置房价格。十四、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方法求取,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估价。
  十五、房屋二次装饰评估,按照估价时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房屋装饰工程定额标准结合成新考虑。二次装饰评估不包括可拆移而基本不损坏使用的项目和设施。二次装饰的成新确定遵循快速折旧原则,根据装饰项目的耐用年限,家庭装饰不长于8年,非家庭装饰不长于5年。
  十六、因储备建设用地需要房屋拆迁的,由储备用地机构持经批准的储备用地文件、规划部门核准的用地红线图、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十七、因储备建设用地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实施房屋拆迁的,原则上应实行货币补偿,确需实行产权调换的,实行异地安置。
  需要购买商品房安置被拆迁人的,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按规定办理商品房总证后,由被拆迁人持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书证材料及补偿安置协议,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安置房的产权登记。应安置的商品房等面积部分免交契税,超过安置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交纳契税。
  十八、拆迁在城市控规范围内的工厂、仓库实行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选择异地安置的,以原工厂、仓库合法用地面积为基数,由拆迁人在新的城镇规划工业用地范围内征用等面积建设用地给予安置,安置用地超过或不足原面积的部分,按该城镇规划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结算,并由被拆迁人自行建设。
  工厂、仓库的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或按评估价格协商补偿金额。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原工厂、仓库合法用地面积,以城镇规划工业用地范围内征用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结算,地上建筑物按上述办法结算。
  十九、拆迁经营性店面,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合法有效的文件为依据,或按产权登记的用途为准,按其批准面积或产权登记面积补偿安置。
  二十、拆迁经营性店面,产权人未能提供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有效文件,但原房屋契证注明为店屋的,1991年7月13日《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施行前已作为经营性店面使用,拆迁时仍在营业,且延续经营3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应年度工商营业执照的,可视为经批准的经营性店面补偿安置。
  二十一、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在1991年7月13日前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店面,拆迁时仍在营业的,能提供1991年7月13日前工商营业执照,并延续使用3年以上;原房屋契证注明店屋,未能提供1991年7月13日前工商营业执照,拆迁时仍在营业且延续使用3年以上或能提供1991年7月13日前工商营业执照,拆迁时仍在营业,但无延续使用3年以上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分档次制定补偿安置办法。
  二十二、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店面及原房屋契证注明店屋的,经营性店面的面积以原建筑结构临街底层的第一自然间计算,第一自然间界限不清的,或新建大开间,其进深不得超过8米计算。
  二十三、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1.非住宅房屋被全部拆迁,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以及房屋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经营者6个月的一次性补偿,并根据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由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确认。
  2.非住宅房屋被部分拆迁,经营者虽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职工人数,但因特殊情况难以认定停产、停业职工人数的,或经营者未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职工人数的,按被拆迁经营性店面面积每平方米30元、厂房每平方米12元,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停产补偿。
  3.拆迁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厂房已出租的,按拆迁前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协议的租金标准,对被拆迁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租金补偿;厂房租赁协议未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不予补偿。
  二十四、拆迁归侨、侨眷私有的房屋,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执行,归侨、侨眷的身份应由政府侨务部门确认。二十五、因房屋拆迁纠纷,拆迁当事人要求裁决的,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二十六、申请裁决时因被拆迁人或产权人居住海外或申请裁决案件复杂,调查取证困难,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裁决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裁决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天。二十七、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应向裁决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由裁决机关申请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十八、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应及时通知文物管理部门对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勘察,对有文物价值的建筑构件要制定保护措施,有文物价值建筑构件应由文物管理部门收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交易。
  二十九、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应认真做好拆迁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时移交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填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统计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报送的档案资料及报表审核无误后,应对拆迁人剩余的补偿安置资金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三十、拆迁直管公房的租户,应持有与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签订的租赁协议,或房屋租赁契约,且无违反《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可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执行,否则,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处理。
  其他房屋的租赁,应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未办理房屋租赁证,其租赁关系不予认定。三十一、安溪县规划建设局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并开始实施的改造建设项目,按原公布的办法和规定执行。
  三十二、本暂行规定由安溪县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安溪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安溪县人民政府2004年4月19日
  安溪县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安政〔2004〕综142号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泉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我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和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二、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要将殡葬事业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实行火葬。要把完善殡葬设施,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实行移风易俗、丧事简办等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根据福建省第二批火葬区规划和《泉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全县行政区域内除汽车不能通行的边远山区外,均属于火葬区范围。火葬区内的常住人员、外来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汽车不能通行的边远山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勘查,确定具体自然角落或区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县范围内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享受定期、长期救济补助的人员去世的,一律实行火葬。
  从2004年11月1日零时起,凤城、魁斗、蓬莱、金谷、湖头、西坪、虎邱、龙门、官桥、城厢、参内等11个乡(镇)的死亡人员实行火葬;从2005年9月1日零时起,白濑、湖上、剑斗、感德、桃舟、福田、尚卿、蓝田、长坑、祥华、芦田、龙涓、大坪等13个乡(镇)的死亡人员实行火葬。
  少数民族公民,回乡探亲、旅游、投资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宗教人士和外国人的殡葬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乡(镇)设立殡管所(站),村(居)配备殡葬管理员,并建立丧葬管理协会。乡(镇)殡管所(站)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各乡(镇)殡葬管理日常工作。村(居)殡葬管理员负责本村(居)的殡葬联络和信息通报工作,村(居)丧葬管理协会要发挥丧葬活动管理和服务的作用,促进丧事活动和殡葬活动的有序、规范。
  五、县建立殡葬管理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殡葬管理执法监察工作。
  六、县文明办、综治办、公安、国土、林业、人事、监察、工商、交通、卫生、司法、环保、环卫、城管、文化、规划建设、城监大队、交警大队、外事侨务、民族宗教、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八、殡仪馆、殡管所(站)是专门从事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单位。遗体运输有特殊情况的,可由公安、医院等单位用相关车辆运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上述经营性的殡仪服务活动。
  在本县范围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县殡仪馆火化。异地死亡的,特殊情况确需将遗体运往常住地火化,应经双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由殡仪专用车辆运送。九、死者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十、办理遗体火化应提供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的(包括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工伤事故等)及无名、无主的遗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外来人员正常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凭死者家属的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高度腐烂和因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捐赠的遗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丧事活动要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县城城区死亡人员的丧事活动应在县殡仪馆举办,其他区域死亡人员的丧事活动提倡在县殡仪馆举办。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禁止大操大办及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医疗机构的太平间设灵堂治丧;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搭设灵棚或抛撒、焚烧遗弃物和祭祀品。遗体告别仪式或祭祀活动在殡仪馆举行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要遵守殡葬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需用花圈的,应在殡仪殡内租用,禁止将花圈带入县殡仪馆;
  (三)在县城医院内死亡的,医院应会同丧事承办人在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县城城区内正常死亡的,丧事承办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其他区域正常死亡的,丧事承办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接运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安全,防止污染环境。运至殡仪馆的遗体要及时火化,最长不能超过7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丧事承办人应报县民政部门批准;
  (四)无主、无名、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当地公安部门书面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火化。特殊情况遗体需存放在殡仪馆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与殡仪馆协商办理存放的方式、时间和费用,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五)高度腐烂和传染病死亡的遗体,进殡仪馆必须及时火化,不准延长遗体停放时间;
  (六)送葬不准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噪声污染,不准沿街燃放鞭炮、扔纸钱;灵柩应按规定路线或就近送到殡仪馆。
  十二、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及时向丧事承办人出具遗体火化证。骨灰一律凭火化证存放在殡仪馆骨灰楼,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骨灰楼(堂、塔),或安葬在公墓(公墓墓穴面积按公墓管理规定执行)。
  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地或者不占地,禁止骨灰乱埋乱葬,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提倡骨灰播撒、植草、植花、植树、深埋等一次性处理。骨灰安放(安葬)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发给骨灰安放(安葬)证明。丧事承办人需要领取骨灰的,应提交骨灰安放(安葬)证等骨灰去向的有效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骨灰寄存在殡仪馆期满后不办理延续存放手续的,殡葬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或公告告知(公告费用由当事人自付),通知或公告期满6个月仍未办理延续的,殡仪馆有权进行深埋处理。无主、无名遗体火化后180日内仍无人认领骨灰的,可由殡仪馆深埋处理。
  十三、县城规划区内或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征(用)地,需迁移的坟墓,其遗骸或遗骸火化的骨灰,应当寄存在殡仪馆骨灰楼内,或安葬在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公墓内。禁止非公墓区内使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坟墓。
  十四、乡(镇)殡管所(站)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设立。农村设置公益性骨灰楼(堂、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申请制造、销售包尸袋、纸棺、骨灰盒、墓用石制品、寿衣、花圈等殡葬专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地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十五、殡管所(站)、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设立服务项目,为丧事承办人提供良好的服务,满足丧葬消费需求。收费标准应当报物价部门审批,并明码标价。殡葬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禁止以传销或变相传销的方式非法买卖墓穴和骨灰格位,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或骨灰格位,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合放)的寿穴(骨灰格位)除外。
  十六、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私自土葬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丧事承办人起尸送往殡仪馆火化,并恢复土地原貌和植被,一切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负担;拒不改正的,由殡葬管理执法监察大队和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强制执行起尸火化,并由国土、林业、环保、城管、城监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二)干扰、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制止及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违反接运遗体时限规定的,当地村(居)委会要协助殡葬管理机构,强制接运遗体到殡仪馆,阻碍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土地原貌和植被,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林地的,依照《森林法》等规定处理;
  (五)未经批准登记注册,擅自生产、销售丧葬用品,以及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者在实行火葬地区生产、销售土葬用品的,属非法经营活动,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
  (六)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塔)性质的,由县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七)以传销或变相传销的方式非法买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
  (八)医疗单位不按规定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而擅自允许丧事承办人将遗体运走或超过遗体停放时限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遗体被运走的,应负责追回火化。
  十七、殡葬管理单位和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守职责,开展殡仪优质服务。殡葬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当地群众可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查处答复。十九、认真执行殡葬管理规定,积极促进移风易俗,对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乡(镇)、村(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十、本暂行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殡葬管理规定执行。本暂行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二十一、本暂行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零时起施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2004年5月18日
  安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
  安政〔2004〕综1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人口素质,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逐步完善农民健康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及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进行筹资,按照“政府扶持、农民自愿、大病统筹、以收定支、保障适度、规范管理、民主监督、三级联动、惠利农民”的原则,全县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合理调剂”的办法。
  第四条 凡属本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以户为单位(以公安户口为依据)均可参加合作医疗。
  第五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助以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足额缴纳参加合作医疗个人应缴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 根据年度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县合管会可适时对合作医疗基金“起付线”“补助比例”“封顶线”“年度住院医药费用最高补助总额”等作相应调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机构设置
  县级成立安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会),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卫生工作的县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县委办、宣传部、政府办、财政、卫生、计划、农办、民政、农茶、劳动、计生、公安、药监、教育、广电、物价、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负责人、乡镇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并成立安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县人大副主任任主任,县政协副主席、县纪委、监察局、审计局主要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县纪委、县人大教科文卫委、县政协文史委、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及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组成。
  县合管会下设安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合医中心),为全县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主任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下设办公室。该机构随着试点工作的需要,可以定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由财政预算解决。
  乡镇级各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下设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医办),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卫生院(医院)院长任副主任;成立各乡镇合作医疗监督小组。
  各乡镇设一个合作医疗报账中心,办公地点挂靠在乡镇卫生院(医院),中心主任由卫生院(医院)院长兼任,会计由乡镇财政所财务人员兼任,出纳由乡镇财政所财务人员或乡镇卫生院财务人员兼任,卫生院(医院)指定1~2名卫生技术人员兼任报销审核员。
  村级各村成立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以下简称村合医组),由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村两委成员、乡村医生及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代表为成员。
  第八条县合管会职责
  1.负责制定规定,组织、协调、领导全县合作医疗的实施(各责任部门工作职责另行文规定);
  2.负责抓好全县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
  3.负责设置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
  4.负责筹集省、市、县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5.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6.编制合作医疗发展规划。
  第九条 县合医中心职责
  1.拟订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指导、检查和督促乡镇合医办的工作;
  3.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
  4.编制年度合作医疗基金的预决算;
  5.负责县、乡镇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审查和确认;
  6.负责管理参加农户资料;
  7.定期公布全县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及医药费报销情况,并向各乡镇合医办反馈;
  8.接受农民有关合作医疗的查询和投诉;
  9.提出改进和完善合作医疗的建议和意见;
  10.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负责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
  12.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合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县合医中心下设资金管理组: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支付;业务管理组:负责合作医疗日常业务、制度制定与执行、报销手续办理等;医疗技术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及诊疗项目、用药范围、转诊标准等制度制定和审核等。
  第十一条 乡镇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合医办、报账中心职责:
  一、乡镇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以及合医办职责
  1.宣传贯彻合作医疗政策和实施办法;
  2.负责动员组织本乡镇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3.负责本乡镇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的收缴工作;
  4.帮助农民办理参加合作医疗的具体手续;
  5.定期公布本乡镇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及医药费报销的详细情况;
  6.负责对本乡镇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接受农民有关合作医疗情况的咨询,收集各方意见并及时向县合医中心报告;
  8.负责向县合管会、县合医中心报告工作。
  二、乡镇合作医疗报账中心职责
  1.负责做好对5000元及以下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资金审批,并办理参加农民补助资金的发放;
  2.负责对5000元以上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初审,并报送县合医中心审批,通知参加农民领取县合医中心审批后的补助资金;
  3.承担超规定范围报支的住院医药费用;
  4.定期公布本乡镇各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情况;
  5.定期向县合医中心报送报销汇总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村合医组职责
  1.宣传合作医疗政策;
  2.负责动员组织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3.负责本村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个人基金收集上缴;
  4.接受群众有关合作医疗制度的查询;
  5.建立和管理参加农户资料;
  6.定期向乡镇合医办提出改进和完善合作医疗的意见、建议以及报告工作;
  7.定期向村民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情况及农民医疗费用补助审批情况等。
  第三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十四条 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在全县范围内的乡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及按规定要求在县级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享受符合规定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助。合作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是参照2001年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标准制订。(具体范围另行公布)
  第十五条 工伤、交通事故、计划生育、酗酒、斗殴、吸毒、自杀、自伤或他人伤害、婚丧喜庆造成食物中毒、违法犯罪等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在境外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参加合作医疗农民违反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规定、用药范围规定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和支付标准的,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第十八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疾病暴发流行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属于合作医疗补助范围。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九 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二十条 农民个人投入: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按户实际人数,每人每年度一次性缴纳10元。2004年度(试点年度)收缴时间为7月1日—8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今后每年度的收缴时间原则上定在8月1日—8月31日)。村合医组将收缴的参加基金在3日内缴到本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把信用合作社出具加盖现金收讫章的现金收入凭证交给乡镇合医办。各乡镇合医办每10日—次(最后一次汇总日期为9月3日)将参加合作医疗农民花名册、个人缴费发票、现金收入凭证等汇总上报县合医中心。县合医中心应会同乡镇合医办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进行核实,登记造册,以户为单位发给全县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上给予备案,并将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名单和缴纳经费的数额情况,交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各级政府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部分全部纳入合作医疗基金,补助总额30元。其中:
  1.省财政每人每年12元;
  2.市财政每人每年10元;
  3.县财政每人每年8元。
  第二十二条 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赠、支持。
  第五章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参加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助起止时间:2004年度自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止。今后每年度参加农民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时间原则上定在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止。第二十四条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单独财政合作医疗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挤占、挪用、借用。第二十五条根据《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安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1)风险基金:年度筹集基金总额中人均5元,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出险基金缺额。(2)住院医疗基金:年度筹集基金总额扣除风险基金部份,用于农民在乡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县级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第二十七条合作医疗费用补助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具体补助标准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次住院的医药费用,在起付线以下和封顶线以上的均由个人负担。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符合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药费用每次达到起付线以上及封顶线以下部分,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按规定比例补助住院医药费用,其余个人负担。参加当年度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总额最高可达2万元。(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一人次计算住院)
  1.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封顶线标准如下:
  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报销起付线300元,封顶线2万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报销起付线500元,封顶线2万元;县级以上及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报销起付线1000元,封顶线2万元。
  2.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报销比例为:301—2000元段55%,2001—10000元段50%,10001—20000元段45%,最高可补助9435元。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报销比例为:501—2000元段50%,2001—10000元段45%,10001—20000元段40%,最高可补助8350元。
  (3)县级以上及县外医疗机构:具体报销比例为:1001—2000元段22%,2001—10000元段20%,10001—20000元段15%,最高可补助3320元。按规定生育并住院正常分娩实行定额补助,一次补助100元。第二十八条在县外打工、暂住、探亲时因病住院的医药费用,一律参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助规定给予补助。第二十九条农民在应缴期限内未按规定缴纳个人合作医疗基金,暂停其相应年度享受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补助待遇。
  第六章 就医管理
  第三十条 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凭县合医中心发给的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全县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到县级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办理转院手续。(转院、转外就医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账者凭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医嘱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或处方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须定点医疗机构盖章)Z、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手续办理。
  在县级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账者凭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证明、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或处方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须就诊医疗机构盖章)、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手续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出院时,住院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现金,出院结帐后,属于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其到乡镇报账中心办理报账手续(各乡镇报账中心每旬确定一个工作日为报账日,报县合医中心备案)。住院费用5000元及以下者,由所在乡镇报账中心审核报销,补助资金由报账中心开现金支票给参加农民到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专门窗口领取;住院费用5000元以上者,由所在乡镇报账中心初审后,及时报送县合医中心审批,县合医中心应于乡镇报账中心报送完整材料后3日内完成审批(各乡镇报送时间另行规定),审批后即通过一定手续通知乡镇报账中心给予参加农民办理补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 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在外地期间患急性病住院治疗时,应在就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并即电话或传真报告其所属乡镇合作医疗报账中心,所发生的住院费用持住院医嘱复印件、疾病证明书、检查、检验单复印件等有效凭证(均须医疗机构盖章)到本乡镇合作医疗报账中心审核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提高卫生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凡使用自费、乙类药品,必须告知患者,并开具合作医疗专用自费处方笺。
  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参加合作医疗患者住院时,除急诊抢救外,必须坚持先验证(成人身份证、儿童户口簿、合作医疗证)登记,后处置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住院治疗时,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合作医疗住院登记表》,并于住院24小时内传送到县合医中心及其所在乡镇报账中心。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报账服务专门窗口,及时协助、引导参加农民出院后办理报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实行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年检制度。
  第三十九条 凡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业的医疗机构,均可向县合医中心申请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由县合医中心会同县卫生局审定。
  第四十条 县合医中心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并定期公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接受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和县、乡、村三级合作医疗监督组织及有关经办机构的监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乡镇、村三级分别成立由相关部门、单位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合作医疗监督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县、乡、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每季度向同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汇报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并在公开栏向社会公布,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第四十四条实行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审计制度。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 县合管会组织对全县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方案另行制定)。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第四十六条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对侵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归还,造成损失的应予追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配合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工作,对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
  2.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3.不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或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4.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或不核实患者是否属于合作医疗对象,造成冒名顶替就医,将未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致使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5.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和药品使用情况,住院医药费用与病历记载不符,出具假证明、假单据的;
  6.利用职权搭车开药、回扣药品,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将不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列入报销范围的;
  7.编造住院病历,与他人串通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8.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助的医药费用外,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将本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借给他人使用的;
  2.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3.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
  4.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造成医药费用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
  5.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2004年6月10日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
  扶持茶叶、藤铁、服装鞋帽企业做大做强出口创汇的奖励办法
  安政〔2004〕综283号
  各乡镇人民政论府、县直各单位、各有关出口企业:为鼓励我县茶叶、藤铁、服装鞋帽产业扩大出口,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扶持茶叶、藤铁、服装鞋帽企业做大做强,参照泉州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关于对2004年下半年扩大出口实行奖励的通知》
  (泉外经贸计〔2004〕5号)精神,经安溪县人民政府2004年第七次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我县茶叶、藤铁、服装鞋帽企业2004年第四季度出口并已申报退税的部分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应符合的条件
  1.守法经营,无涉及通关、外汇、税务等出口业务管理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2.2004年第四季度(2004-10-01—2004-12-31)期间我县茶叶、藤铁、服装鞋帽企业自营出口额(指企业自营出口海关数)。
  二、奖励标准和依据
  对企业2004年第四季度出口额中已于2004年12月31日前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部分,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企业出口额为海关统计口径;已于2004年12月31日前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部分,由退税部门根据年底前已正式受理企业退税申报并属于企业第四季度的出口部分,汇总作为企业奖励依据。
  三、奖励申请、审核和兑付办法:
  1.年度结束后,由退税部门根据业务受理情况,整理出企业奖励依据清单,提供给县外经贸局。
  2.出口企业应于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按附表《安溪县出口企业2004年第四季度出口并已申报退税部分奖励申请表》(表式附后)的要求,如实填列企业的全称、详细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海关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报送县外经贸局。
  3.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根据海关提供的企业出口统计数据和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奖励依据清单,对企业报送的申请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
  4.县政府根据县外经贸局审核的各企业奖励金额进行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奖励金。
  安溪县人民政府2004年9月25日
  中共安溪县委员会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县城发展的若干意见
  安委〔2005〕5号
  为增强大县城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大县城在县域发展中的先导、领跑、突破作用,以大县城的发展带动全县城镇体系建设,努力推进安溪城镇化进程,加快全县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现就加快大县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大县城发展的重要意义
  1.加快大县城发展是发展县域经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客观要求。县城是全县城镇体系的核心,是全县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中心,是我县先进生产力、综合实力、竞争能力和三个文明发展的集中体现。近年来,我县大力实施城镇发展战略,初步形成以大县城—中心城镇—卫星集镇—中心村四位一体的城镇发展格局。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特别是大县城规模偏小,产业支撑不够强、集聚和辐射能力较弱、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泉州湾滨海城市的战略部署后,我县要在省、市战略布局中找准位置、凸显作用、多作贡献,客观上要求我们顺应区域经济发展规律,把加快大县城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走大县城率先突破的发展道路,推动县域经济迈上新台阶,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2.加快大县城发展是增强综合优势,更好地参与区域协作分工的迫切需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区域间的分工、交流、合作、竞争等关系日益强化。只有大县城具备与外部进行分工交流所需的基础设施、产业基础和经济规模,才能更好地发挥“桥头堡”作用,更好地参与区域的竞争与协作。只有通过优先发展大县城,才能更好地利用外来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济,促进这些生产要素与我县资源有效结合,构建与周边地区坚实的合作平台,增强我县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只有加快大县城发展,才能使安溪整体上与外界保持密切的经贸和技术信息交流,在区域竞争中占据较为有利的位置。
  3.加快大县城发展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必然选择。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必须发挥大县城在产业、人才、技术、资本、交通、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增强大县城在发展中的集聚、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通过强化大县城的集聚效应,有利于促进各种要素的合理配置,使大县城成为全县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集散地。通过强化大县城的辐射效应,有利于加快城镇体系建设,推动农业向非农产业、农村向城镇、农民向居民转变,加快城镇化进程。通过强化大县城的带动效应,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优化生产力布局,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通过强化大县城示范效应,有利于推进观念、科技和制度创新,为全县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大县城发展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大做强大县城,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跨越。
  二、明确大县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4.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省委七届七次、八次、市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建设现代山水茶乡的发展目标,充分发挥大县城开放先行和体制创新优势,通过加强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壮大产业支撑,加快人口聚集,扩大城区规模,完善城区功能,提高全县城镇综合竞争力,力争至2020年县城面积达到30平方公里,人口发展到30万人。
  5.指导原则。①以我县被列入全国规划体制改革试点县为契机,高起点做好大县城的发展规划。
  ②推进城镇化与加速工业化相结合。以工业化推动城镇化,以城镇化加速工业化。③推进开发建设和加快产业聚集相结合。发挥优势,发展壮大一批传统优势产业,引进一批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的重点项目,培育发展旅游业、生物制药等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不断扩充、延伸产业链,推动产业与城镇建设互动发展。④跨越式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努力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改善、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⑤依靠内力与借助外力相结合。实行内源型经济与外向型经济并举,推动经济发展发现新突破。⑥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通过政府的规划引导和政策指导,为非政府投资、公司创业和自主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⑦发展城镇经济与改善人民环境相结合。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县城”“卫生县城”和“学习型社会”活动,不断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三、构建大县城发展的支撑体系
  6.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支撑体系。①推动产业链延伸。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加强产业技术开发,不断扩充、延伸产业链,围绕发展壮大具有战略支撑作用的茶业、藤铁、建材三大主导产业,着力培育旅游等新兴产业和生物、制药、电子等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一批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的骨干项目,扶持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发展壮大产业集群。②推动产业布局优化。根据各自的资源禀赋、区位条件和产业基础,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引导企业和项目向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聚,发展壮大产业集群,使大县城成为产业集聚中心。外安溪乡镇要积极承接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做强做大主导产业,主动对接长三角、珠三角经济协作圈。内安溪乡镇要立足当地资源优势,主动与发达地区进行产业对接和配套,加快提升特色产业,夯实产业发展基础。③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发挥现有产业、人才、技术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加快企业信息化进程;逐步提高服务业在大县城中的比重,积极发展金融保险、物流配送、信息咨询、会展、中介服务和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整合全县旅游资源,进一步发展观光旅游,拓展休闲、文化、商务考察等新的旅游发展领域;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建立优质农副产品基地,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促进大县城三次产业协调发展。
  7.构建要素健全的市场支撑体系。树立经营城市理念,把市场机制引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做到以经营眼光规划城市,以经营手段建设城市,以经营方式管理城市,提高城镇资源的经济效益和公共行业的服务水平。在县城、中心城镇和公路沿线规划建设一批与我县主导产业、特色经济相配套的茶叶、石材、木材、服装、家具、蔬菜、水果批发专业市场。继续抓好中国特产城二期、茶都三期扩建工程和机动车专业市场、蔬菜批发市场、电器城等一批大型商贸企业的引进和建设,构建藤铁原料、建材批发市场,形成辐射国内外的物资集聚平台,支持、引导集中配送、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营销业快速发展。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住宅消费,聚集人气,旺盛商机。
  8.构建协调配套的基础设施支撑体系。①建立较为完善的交通体系。重视大县城内外交通衔接,完善城区路网,打通主要交通阻塞点,缩短时空距离。重点抓好安溪至厦门快速通道等对外联接通道建设,推进境内省道、县道拓改,抓好城区建安大道及其他主、次干道的建设,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停车场等配套设施。②建立稳定可靠的能源供应体系。完善大县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系统,保障大县城正常需要。重点抓好城区燃气管道建设和城关220千伏输变电站等重点项目建设。③建立快速便捷的现代通信体系。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社会公共服务的信息支持平台,提高大县城信息网络的综合服务能力。重点抓好以宽带网为核心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程控电话、移动通信系统的升级扩展,打造“数字安溪”。④建立配套完善的防灾减灾体系。围绕可持续发展,加大对县城水、气、声、渣、光污染的治理力度。重点抓好防汛抗旱系统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抓紧地热二期供水工程和过溪污水厂的建设,提高经济安全保障能力。
  9.构建全面发展的社会事业支撑体系。①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重点保障的位置。科学制订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义务教育为基础,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及成人教育、老年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巩固提高“两基”成果,扎实推进“双高普九”,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大教育投入,新、改、扩建一批中小学、幼儿园,培育扩大空间布局合理、示范作用明显的优质教育资源。②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建立科技开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组织实施各项科技计划。广泛开展行业间的联合协作,大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促进科技技转化为直接生产力。
  ③加强文化事业建设。积极建设和改造现有文化体育设施,完善体育馆及配套设施建设,筹建安溪县博物馆,大力弘扬中国茶文化,深入实施“农村先进文化示范工程”,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加大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力度。④加强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事业建设。全面加强医疗卫生工作,健全疾病救治体系,加快公共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组建县疾病控制中心、县卫生执法大队,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工作,搞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机制,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关心社会弱势群体,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增强大县城对全县城镇建设的辐射带动作用
  10.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作用。着眼长远,放宽视野,高水平编制县城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科学确定县城定位、功能、规模和发展方向,做好县城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产力布局规划、城镇环境规划等的协调衔接,使规划跟得上时代潮流,经得起历史检验。树立人性化的规划理念,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重视人的出行、居住、购物、学习、休闲等需要,合理划定功能分区,优化城区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城镇规划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制度,加强规划审批后续动态管理。
  11.加快推进大县城建设。以城区二环路、建安大道等道路交通网络的建设为契机,构筑城镇新区框架,促进县城规模的不断扩张,加强城区新区建设步伐。积极推进南坪500亩居住区的建设,加快土楼、后安片区、德苑高科技园区、圆潭商住小区的开发建设,保持房地产开发持续健康发展的态势,建设高品位的居住环境、高标准的城镇基础配套设施,促进人气、财气在新区的集聚,吸引一部分旧城区人口迁入新区,达到缓解旧城区人口压力的作用。抓好社区休闲、健身、娱乐、购物等配套设施和道路、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抓好城区中心绿地、公园和主要路段的绿化建设,完善城区绿地系统,提高绿化美化水平,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
  12.大力提升全县城镇化水平。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是大县城辐射带动功能增强的重要体现。调整修编城镇规划,做好县城和各乡镇之间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工作,优化城镇体系空间布局。坚持城镇扩容、交通先行,不断延伸城镇交通主骨架,拉开城镇发展空间,促进人口集聚,合理扩大城镇规模。依托现有交通网络,推动形成以城区为中心、各镇区为骨干、中心村为基础,分工有序、功能互补、规模协调的城镇体系。通过产业的合理分工和转移,强化辐射、服务,带动中心城镇、卫星集镇的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城镇化、工业化进程,提升县域经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五、创新大县城发展体制机制
  13.完善土地使用管理制度。坚持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相统一的原则,采取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办法,实现以地生财、以地养地、以地养城的良性循环。利用级差地租等经济手段调整土地配置,坚持按项目用地定额标准供地,限制土地行政划拨,依法处置闲置土地,盘活建成区存量土地并提高其配置效率。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私下交易、乱占滥建等行为,严格按照规划安排建设用地和控制规划保留用地,限制分散和零星用地。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注意妥善保护好农民的利益,探索用农民的土地置换商业用地或土地入股等方式解决征地难的问题。探索采取适度的举债措施,征收、征用已经规划的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完善后进行公开拍卖。同时对城镇存量土地和旧城改造用地也要坚持公开拍卖,对已经供应的土地,超过两年未开发的全部依法收回。
  14.深化城镇投融资体制改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推进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市政道路等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完善投资政策,大胆探索适度负债开发建设的路子,运用价格、投资补助、贴息等多种手段,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投资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具备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项目,应积极实行特许权转让和业主招标制度。加大公益性项目的财政投入,调减财政对公益事业的福利性补贴,对城镇资源性消费品逐步实行差额累进定价办法,建立起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机制,推进城镇投资多元化格局的形成。
  15.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推行核准和备案制,除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需要核准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切实保障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社会投资的信息引导。改进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重大投资项目专家评议制度,完善政府投资决策咨询制度,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健全招标投标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
  16.健全完善城镇管理体制。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模式,进一步理顺城镇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推进城镇管理综合执法的路子,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县、乡、社区居委会的职责与职权,扩大乡镇和社区管理权限,并加强工作中的主动协调与配合联动,做到多方积极性充分调动,多种利益统筹考虑。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城镇的法治体制和运作机制,发挥基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城镇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群众参与基层城镇管理,提高市民的知法、守法、护法意识,形成城镇管理的长效机制。
  17.加强社区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充分发挥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权随责转,费随事转”的原则,落实社区服务管理经费,加大社区财力投入,切实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定主体作用,积极发展各类社区服务组织,整合社区资源,形成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社区建设新机制。大力发展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福利等事业,积极发展物业管理等社区有偿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在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的同时,促进社区实现自我建设、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良性发展。
  18.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和就业政策。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降低进城门槛,按公民实际居住地登记管理的原则,凡在城区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业人口,皆可登记为居民户口,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取消对农村人口到城镇落户的不合理限制,在一定期内不要求进城农民退休还承包地,允许以土地使用权的转包或入股方式从原承包地获取利益,以解除进城农民的后顾之优。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改革方向,取消针对农民和外地人口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和不公平待遇,清理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成本。建立全县性的劳动力流动网络和对外职业介绍体系,健全劳动力培训工作网络,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实行农村劳动力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培训就业优惠政策。健全劳动纠纷排解体系和法律援助体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9.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将城镇外资、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以及移居城镇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保覆盖范围。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积极推进农村低保工作,将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扩大到农村、对象延伸到农民。进城农民社保所需资金从其征地拆迁补偿费、原承包耕地的租赁费或入股分红以及其原所在村组集体资产的变现所得收入中解决。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引导农民建立以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六、加强领导,推动大县城发展实现新跨越
  20.转变政府职能。县直有关部门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调整重心、找准站位,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快大县城发展上来,促进加快大县城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把不应由政府及政府部门直接承担的部分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逐步转移给企事业单位、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政府实施必要和有效的监督,并积极为企业和社会发展提供相关的信息引导、政策咨询、产业指导、要素配套等方面的服务。
  21.优化政务环境。深入开展“创建效能型、服务型、责任型政府,营造优良政务环境”活动。坚决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检查多或政策规定不落实等行为,开展行风和政风评议活动,推动机关运行全面提速。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阳光行政工程”,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努力为投资者提供高效、周到、优质的服务。
  22.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县城意识,把规划、建设、管理和发展大县城作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来抓,在思想上形成合力。在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要有责任意识,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加强沟通;各行各业要有城市意识,全力理解、支持、参与大县城建设和发展,真正形成大县城发展的工作合力。
  23.狠抓工作落实。县直各部门及各乡镇要按照要求,明确责任,层层分解,狠抓落实。要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开展检查督导,并建立科学严密的考核体系,对各级领导干部和责任人,严格考核,奖优罚劣。人大、政协组织要开展视察和调研,发挥监督作用,促进工作的落实。
  24.精心组织实施。县直各单位及凤城镇、城厢镇、参内乡、官桥镇、龙门镇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就本意见的内容,制定加快大县城发展具体的实施细则。其他各乡镇也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贯彻落实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
  中共安溪县委员会安溪县人民政府2005年1月25日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下册

《安溪县志 下册》

本册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本册设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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