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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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59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价格管理
分类号: F714.1
页数: 4
页码: 734-737
摘要: 本篇记述了安溪县经济管理、价格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安溪县 经济管理 价格管理

内容

一、农产品价格
  (一)粮食购销价格
  收购价格
  1992年,早籼谷(除注明外,质量等级为中级,50公斤,下同)定购价25.50元,晚籼谷定购价27.70元。1993年,根据省政府决定,取消国家粮食定购,改为经济合同订购。1994年,恢复国家粮食定购,早籼谷收购价53元,晚籼谷收购价58元。1996年,早籼谷收购价75元,晚籼谷收购价80元。1997年3月,根据省政府决定,由于市场粮价回落,为保护农民种粮收益,对1996年度国家定购以外粮食,实行保护价敞开收购,早籼谷不低于65元,晚籼谷不低于70元。1998年,粮食丰收,粮价有所下滑,省定早籼谷基准价65元,晚籼谷基准价70元。2000年,粮食连年丰收,粮价继续下滑,早籼谷退出保护价收购。
  销售价格
  1991年5月1日起,全国提高粮食销售价格。调整后,安溪县早籼米(标准二等)城镇销售价42元,农村销售价49元,晚籼米和杂交籼米(标准二等)城镇销售价44元,农村销售价52元。1993年12月,省政府决定,各县粮食挂牌零售价,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粮食局核定。
  (二)其他农副产品价格
  1991年,全面放开肉、禽、蛋、菜、水产品等价格,实行市场调节。1992年后,加强对“菜篮子”价格的指导和调控。2003—2004年,在防抗“非典”、禽流感时期,采取紧急价格干预措施,打击个别经营者哄抬食盐、醋、消毒药物等相关商品价格违法行为,遏制商品价格异常波动。
  二、工业品价格
  (一)电价
  1991年,电力价格由政府定价。县电网售电价格由泉州市物价委员会审批。1992年4月,县级电网实行电价制度改革,改多轨制电价为分类综合电价;11月,城镇生活、照明电价0.24元/千瓦时,农村综合及返供各电站0.315元/千瓦时。
  1992年,县分类综合电价历经数次调整,幅度都不大。农村用电价格,核定到供电站,没有核定到用户,加上农村供电体制复杂,管理欠规范,农村居民到户电价一直居高不下。1997年10月,县开始整顿农村电价,成立由副县长为组长的农村电力电价整顿和管理领导小组,整顿违规行为,纠正乱加价、乱收费和乱摊派现象,保证农村电价基本稳定。整顿后,农村电价比原来降低15%一20%,每千瓦时控制在0.8元一0.9元之间。1999年,农村平均电价每千瓦时比1998年降低0.05元,执行县物价部门审定公布电价的建制村408个。2002年12月,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城乡居民用电价格为0.535元/千瓦时,比1997年减轻农村居民电费负担1.36亿元。实行同网同价后,县因向省网购电价格提高,先后3次调整分类售电价格,但城乡居民用电价格保持不变。
  2003年4月,《福建省定价目录》公布后,县电网售电价格由省物价局审批。
  (二)普通水泥价格
  1991年1月,安溪县供应的省产统配水泥每吨价格为厦门高崎供应价加地差43元;11月,调整为48元。1992年1月,安溪地产水泥供应价调整为每吨出厂价加综合费率5%、途耗2%、运杂费23元。1994年起,普通水泥价格放开。
  (三)成品油价格
  1991年3月,核定0号柴油零售价格0.81元/公斤,70号汽油零售价格0.95元/公斤。1994年6月起,成品油销售价格由省物委统一下达。
  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一)化肥价格
  1991年3月,粮挂统配尿素零售价调整为538元/吨;省统配尿素零售价650元/吨,复合肥(其中氮、磷、钾各15%,下同)650元/吨,氯化钾520元/吨;计划外尿素零售价调整为1420元/吨,复合肥零售价1560元/吨。1993年3月,对小化肥实行最高限价和淡旺季差价管理。7月,中央统配零售价调整为:尿素0.826元/公斤,氯化钾0.51元/公斤。1994年4月,进口议价化肥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尿素1570元/吨,氯化钾1430元/吨,复合肥2150元/吨。1995年4月,调整春耕进口尿素零售价2240元/吨,定购粮奖售尿素1900元/吨,进口复合肥2260元/吨。1995年5月,安溪化肥厂一级碳铵出厂价格核定为440元/吨。1996年3月,进口尿素零售价调整为2440元/吨,省统配尿素调整为1980元/吨。
  1997年,省政府决定:省产尿素用于粮挂部分,出厂价格由省物委定价;地产尿素自销部分,出厂价格由省物委核定最高限价;地产小化肥出厂价格由地(市)物委审核后报省物委统一审核;国产优质化肥省级调拨价格和地方进口化肥口岸调拨价格由省物委统一核定;化肥零售价格由各地(市)物委按省定经营费率和调拨合理运杂费具体核定。1999年4月起,化肥出厂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化肥价格逐步放开。
  (二)农药价格
  1991年,每吨杀虫双5040元(全县统一零售价,下同),杀虫脒5380元。1992年,每吨甲胺磷13480元,乐果12060元,杀虫双4600元,杀虫脒5180元,敌敌畏15520元。1995年,每吨敌敌畏21700元,甲胺磷20200元,乐果19700元,杀虫双6590元。.1996年,每吨敌敌畏31430元,甲胺磷21990元。1997年起,农业部出台《农药管理条例》,除部分农药价格出厂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零售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外,农药价格逐步放开。
  (三)农膜价格
  1991年,春耕农用聚乙烯薄膜6320元/吨(全县统一零售价,下同)。1993年,春耕农用聚乙烯薄膜7420元/吨。1994年,春耕农用聚乙烯薄膜7700元/吨。1996年,春耕农用聚乙烯薄膜10320元/吨,春耕农用聚乙烯地膜10180元/吨。1997年,春耕农用聚乙烯薄膜10860元/吨,春耕农用聚乙烯地膜11080元/吨。1998年,农膜零售价格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2001年起,农膜价格放开。
  四、公用事业经营性价格
  (一)自来水地热水价格
  1991年,自来水价格由政府定价,其中,县城自来水价格由县报市物价局审批,乡(镇)自来水价格由乡(镇)报县物价局审批。1993年,制定县城居民地热水价格2.5元/吨,并实行起码数2吨收费。1996年4月起,因城关自来水厂投资大,企业负担重,经报市物价局审批,核定城关新建自来水厂供应每吨自来水价格为:生活用水0.65元,工业用水0.75元,营业用水0.85元,并同意县自来水厂向新装用水户收取城市用水增容费。1997年8月,县城每吨自来水调整为:生活用水0.9元,工业用水1.00元,营业用水1.2元。1999年3月,县城每吨自来水调整为:生活用水1.1元,工业用水1.4元,营业用水1.6元。2004年11月,县城每吨自来水调整为:生活用水1.4元,工业用水1.7元,营业用水1.9元。2005年,取消城关地区地热水起码数2吨收费。2007年5月起,县城自来水另加收污水处理费0.5元/吨,12月,调整为0.8元/吨。
  附:2004年安溪县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
  2004年9月15日,县物价局在三德酒店四楼宴会厅举行安溪县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出席听证会正式代表21人,其中,消费者代表8人,经营者代表3人,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各1人,专家、学者代表2人,部门代表6人,列席听证会中介机构代表1人(会计师)。县政府副县长林荣超、省物价检查分局副局长、市物价局1名科员、德化县物价局局长参加听证会。会上,县自来水公司对申请方案及申请理由作出说明。县大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受县物价局委托,对中请方调价方案的评审依据进行说明。听证代表进行提问、质询,表达各自意见,对中请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听证会认为适当提高自来水价格是必要的、可行的,有利于节约用水;价格调整可一步到位,以稳定消费者心理,并提出县自来水公司要加强管理,减少管道耗水现象发生,降低成本,减少非生产性开支,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供水质量。出席听证会的代表原则同意县自来水公司申请的自来水价格调价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市物价局审批。
  (二)液化石油气价格
  1991年10月,据《福建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纳入政府管理。1992年,安溪县瓶装液化石油气综合零售价30元/瓶(14.5±0.5公斤装,下同)。1993年5月,据省物委规定,县级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由地(市)物价委员会审批。2002年,开展液化石油气价格调查。2005年9月,对城区液化石油气实行最高限价88元/瓶。2003年始,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进行审批。2007年,液化石油气零售价95元/瓶。
  (三)公交车票价格
  1999年,县城公交车开通运营,县物价局核定公交车票价每人1元。至2007年,价格不变。
  五、服务性收费
  (一)教育收费
  1994年,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现象。2002年,取消中、小学讲义费、班费、电影费等6项收费项日。2003年,农村小学财务制度改革,农村小学不再作为独立的财务单位,收费许可证整合至中心校。是年起,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对中、小学校服销售价格进行审批。2004年,对部分学校住宿费标准进行核定。2006—2007年,协助有条件的学校建立教育收费网上公示制度。
  (二)医疗服务收费
  1991一1997年,安溪医疗服务收费参照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收费标准执行。1998年,每人初诊挂号费县级医院0.73元,乡(镇)卫生院0.68元。1999年,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医疗收费按市物检所监制的“价目牌”收取。2000年,实施省医疗收费服务项目,取消业余、加急、加班、超额医疗服务、一次性材料收费,增设门诊和住院诊疗费,提高手术等技术性劳务收费标准,降低大型医用设备及其他偏高的服务收费标准。2005—2006年,审核上报县(铭选)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龙涓卫生院、官桥卫生院等优质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2007年,在县(铭选)医院建立电子滚动屏收费公示制度。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
  1991年,县物价局为全县38个单位(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1992年起,每年组织对持有收费许可证单位上年度的收费情况进行审查,每三年换发一次收费许可证。重点对收费单位执行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执行时间、计费单位等情况是否与收费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相一致进行审查。1997年起,全县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1999年,取消私营企业管理费等多项涉及企业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2000年,核定“安溪铁观音”“安溪黄金桂”证明商标管理费和商标标识工本费收费标准,审定志闽(安溪)旅游服务、凤山东岳寺风景区门票、北石停车场的收费标准。2001年,全县48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制度,从源头遏制乱收费行为。全县乡(镇)、村(居)全部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公布执行单位名称、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监督电话等内容。2002年起,取消暂住人口管理费等外来劳务人员收费项目;取消“三提五统”(村级三项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乡级五项统筹: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民政优抚费、民办交通费)。至2007年,全县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254份,取消收费项目185项,实行收费项目118项。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下册

《安溪县志 下册》

本册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本册设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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