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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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58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统计
分类号: C829.23
页数: 10
页码: 723-732
摘要: 1991年,安溪县统计范围不断拓宽,内容不断更新,指标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逐步建立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为主,大型普查为辅的统计调查体系。至2007年,县统计局按照国家的统计法规,较好地完成各类报表和人口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税源普查及各项抽样调查任务,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在市场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 安溪县 经济管理 统计

内容

1991年,安溪县统计范围不断拓宽,内容不断更新,指标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逐步建立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为主,大型普查为辅的统计调查体系。至2007年,县统计局按照国家的统计法规,较好地完成各类报表和人口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税源普查及各项抽样调查任务,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在市场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一节 统计建设
  一、统计基础建设
  1991年,根据省经济委员会、省统计局联合通知的要求,全县开展企业统计工作升级活动,组织工业统计人员参加统计升级基础工作培训班,并组织统计人员深入有关工业企业开展包括原始记录在内的统计基础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评审,推动统计基础工作的建立和完善。1999年,国家统计局制定以GDP(国内生产总值)为龙头的主要统计指标“下管一级”制度,主要数据由上级统计部门评估认定,加强统计监督,避免统计数据因受干扰而失实。是年起,县统计局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乡(镇)统计台账,规范基层统计工作,建立统计报表签收、催报、查询和迟报记录等基础工作。2002年,执行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乡(镇)统计台账,规范基层统计工作,并纳入统计执法检查内容。2006年,县政府批转县统计局制定的《安溪县乡(镇)统计站管理暂行办法》《安溪县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方案》,对统计站及其人员的管理、职责和检查、考核加以明确,使乡(镇)统计站能有效地行使综合统计职能。2007年,组织基层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确保农村基层数据真实可靠,保证农村经济社会各项统计工作的完成。
  二、统计信息化建设
  1991年,县统计局虽已使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但传输的方式和速度落后,仍以软盘报送为主。1995年,县统计局开通电子信箱,实现用电子邮件传输统计信息及其他文件,彻底改变统计数据传递完全依靠统计报表和磁介质的历史。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数据处理手段的更新,数据处理由集中处理逐步过渡到分布式的处理,各专业直接将数据传输到相关股室。1999年,县统计局建立局域网,数据通过FTP(宽带网)传输上报。2003年5月,县统计局开通对外“网上窗口”一一安溪统计信息网,及时发布相关统计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强统计信息交流,优化网上服务。2004年10月,县统计局局域网改造完毕,建成10/100M快速以太网,大大提高网络的运行速度。在局域网基础上,完成内部信息网站建设,实现与全国统计信息内部网的链接,达到与全国统计系统的资源共享。至2007年,县统计局拥有服务器1台,计算机15台,为大规模的普查数据处理和统计报表数据汇总提供保障。
  第二节 常规统计
  1991年,全县执行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称一套表制度),主要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业及餐饮业、服务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1998年,改革工业统计制度,即月份统计范围扩大到国有工业企业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简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时,根据每季的抽样调查,推算出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非国有工业企业(简称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产值。1999年,批发零售贸易业统计范围扩大至私营批发零售贸易企业。2003年起,执行的统计报表制度主要有:国民经济统计、农村经济统计、工业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建筑业统计、房地产开发统计、批发零售贸易与餐饮业统计、对外经济统计、金融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科学技术统计、交通运输及邮电统计、劳动工资统计等。至2007年,常规统计建立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等制度,定期填报统计报表,及时反映全县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及经济效益,为执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新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节 专项统计
  一、专项普查
  1994年,国务院决定建立周期性普查制度,除基本单位普查5年1次外,其他普查10年1次,其中,基本单位普查逢1、6年份进行,人口普查逢零年份进行,第三产业普查逢3年份进行,工业普查逢5年份进行,农业普查逢7年份进行。
  (一)第一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
  1993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普查年度为1991年和1992年;普查内容为第三产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普查目的是摸清县内第三产业底数,为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提供决策依据。县政府成立由20个委、办、局领导为成员的普查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从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具体负责普查日常事务。1993一1994年,完成县、乡(镇)普查机构的组建、人员培训、宣传动员、调查摸底、普查登记、复查验收、数据处理、资料开发等工作。1995年,编辑出版《安溪县第三产业普查资料汇编》。
  (二)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
  199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的通知》。普查时点为1995年12月31日;普查对象为全部工业企业和附营工业生产活动单位,包括私营工业、个体工业、合作经营工业;普查内容为1995年工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资产负债状况及构成、生产能力利用及技术装备状况等;普查目的是查清县内工业资产底数,特别是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状况,工业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产品结构和行业结构,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及利用状况,主要生产设备数量及技术状况。与第二次工业普查相比,主要是用工业增加值指标替换工业净产值指标,以满足国内生产总值核算需要。是年5月,县政府成立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从县经委、县外经委、县统计局等部门抽调组成,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普查工作从1995年5月开始至1996年底结束,分为前期准备,普查登记,验收、数据处理,资料开发利用4个阶段,并编辑出版《安溪县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资料汇编》。普查结果显示,1995年安溪县全部工业企业和生产单位数4242个,年末从业人员55269人,工业总产值(当年价)242497万元,其中,国有工业企业54个,年末从业人员4678人,工业总产值21265万元;乡镇工业企业4010个,年末从业人员36916人,工业总产值164350万元;“三资”工业企业77个,年末从业人员10228人,工业总产值39744万元。
  (三)第一、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
  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
  1996年,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普查标准时点为1996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1996年;普查对象为所有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法人,以及这些法人所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内容主要有经济类型、所属行业从业人员、企业规模、营业状态等基本属性和主要指标。是年6月,县政府发出相应的普查通知,成立县、乡两级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普查办按时完成普查培训、调查摸底、普查登记、质量抽查等各阶段工作。1997年,编辑出版《安溪县基本单位普查资料》汇编。
  2001年,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普查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1年;普查对象为所有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标识、主要属性、基本状态和主要数据等。2001年,县政府发出相应的普查通知,成立县、乡两级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普查办按时完成普查培训、调查摸底、普查登记、质量抽查等各阶段工作。2002年,编辑出版《安溪县基本单位普查资料汇编》,建立、更新县级基本单位名录库。
  (四)第一、二次全国农业普查
  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
  1997年,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标准时点为1996年12月31日,普查年度为1996年;普查内容为农业生产单位的数量、规模和结构,农业用地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布和使用情况,农业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数量、结构和性能,农村劳动力的数量、素质,从事的行业和流动情况,乡镇企业和建制镇的基本情况;普查目的是准确掌握农业生产要素的规模与结构,进一步查清农村劳动力的使用、转移以及乡镇企业和农村小城镇发展的基本情况,为党和政府研究农村生产力发展、制定农村长远发展战略、分类指导农村经济提供最主要的基础数据,为建设新的农村经济调查体系奠定基础,为在农村实施常规抽样调查提供基本样本框。是年4月,县政府成立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年底,成立乡(镇)、村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业务培训,作好普查准备。1997一1999年,先后完成现场登记、质量验收、审核编码、数据录入处理、资料开发利用等阶段工作。普查数据报送上级农普办汇总处理。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
  2006年,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发《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普查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普查年度为2006年;普查对象为县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居、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普查目的是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提供依据。2006年12月,县政府发出《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成立由24个单位领导组成的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成立乡村级普查机构,选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开展业务培训等。2007年,完成现场登记、质量验收、审核编码、数据录入等工作。2008年,完成普查数据处理、发布和普查总结、普查资料开发等工作。普查结果显示:2006年末,全县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201735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1108个;农业从业人员637285人,农村从业人员520405人,其中,在第一产业就业386898人,占74.3%;在第二产业就业60099人,占11.5%;在第三产业就业73408人,占14.2%。
  (五)第一次全省税源普查
  1997年,省政府发出《关于开展全省税源普查的通知》。1998年,县政府发出《关于开展全县税源普查的通知》,普查标准时点为1997年12月31日,普查年度为1996年和1997年;普查对象为全县具有纳税义务、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普查内容为各纳税单位的基本属性、经济活动及纳税情况;普查目的是全面掌握县内税源、总量和分布情况,分析研究税收与经济、财政发展的状况和趋势,为制定财政政策提供科学依据。1998年,县政府成立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个普查的组织、协调、实施。普查从是年3月开始至1999年上半年结束,分为普查员培训、调查摸底、普查资料填报、普查表审核等阶段。普查数据报送上级税普办汇总处理。
  (六)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
  1998年6月,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000年1月,国务院颁发《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普查登记标准时点为200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表按户调查的项目23项,按人调查的项目26项。与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按户调查的项目,增加住房间数、面积、墙体材料、房屋来源、购建费用、月房租以及住房内厨房、厕所、炊事燃料、饮水机、洗浴设施等内容;按人调查的项目,增加出生地、何时从何地迁到乡(镇)街道、上周是否在工作、未工作者的生活来源等人口迁移及经济活动内容。普查首次采用长短表技术和光电录入,增设《暂住人口调查表》。1999年8月,县政府成立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和实施。普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1999年7月至2000年10月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是成立县乡村三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工作计划,落实普查经费和普查物资,开展户口整顿,选调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划分并绘制普查区和调查小区地图,编制户主姓名底册,还根据县内实际,开展流动人口调查试点、人口摸底试点等工作;2000年11月一12月为登记复查阶段,普查人员入户询问,逐户逐人逐项填写普查表,并通过发放《流动人口已登记证明》及《具有两处以上居住人员普查登记证明》等办法,解决部分人口登记重、漏问题;2001年1月至2002年7月为资料整理和分析研究阶段,主要是完成人口普查审核、编码、光电录入、建立普查资料数据库、普查资料开发利用等项工作。普查结果显示,全县登记总户数238746户,登记人口1011437人,男女性别比为103.1:100。全县户籍人口1050291人,其中,离开县境半年以上的户籍人口60311人。2002年,编辑出版《安溪县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汇编》。
  (七)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2004年,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年9月5日,国务院颁发《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普查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普查年度为2004年;普查对象是在县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就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普查目的是全面掌握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决策依据。是年,县政府发出普查通知,成立县、乡两级普查机构,按计划完成各阶段普查工作。普查结果显示,2004年12月31日,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3312个,其中,企业法人单位1795个,机关、事业法人单位939个,社会团体法人单位64个,
  其他法人单位514个;全县共有产业活动单位4032个,其中,第二产业1548个,第三产业2484个;个体经营户31552户,其中,第二产业4922户,第三产业26630户。
  二、抽样调查
  (一)农产量抽样调查
  1990年,根据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统一部署,安溪县开展农产量首轮抽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对和平、河山、镇东等10个村的早稻、中晚稻面积、产量现场实测抽样调查。其他粮食作物面积、产量采取非实测抽样调查。1994年、1999年、2004年,安溪县分别开展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农产量抽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为及时、准确反映全县粮食生产情况、深化农业结构调整提供决策依据。
  (二)农村住户调查
  1994年,安溪县开展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共抽选53个村、315户农户。1999年、2004年,县农村抽样调查网点分别进行两次样本轮换。调查对象为农村常住户,包括长期居住在城镇的住户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外来户;调查内容为农村居民所在村的发展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居住情况、人口与劳动力就业基本情况、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与技术应用情况、农村居民收入、支出情况等。农村居民的现金收入与支出、实物收入与支出的数据来自被调查户记账,其余调查内容的数据采用访问调查的方式,在季末或年底由调查员对被调查户进行一次性访问调查记录。通过调查为政府和宏观决策部门研究制定农村经济政策提供依据。
  (三)城市住户调查
  1989年,安溪县开展城镇住户抽样调查。调查对象为城市市区内的住户,包括当地常住户和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户;调查内容为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住房基本情况、家庭就业、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家庭收入、消费支出等。每年抽样调查样本为50户,每3年轮换1次。城镇居民生活收支情况的计算采用以人口为权数加权平均的方法。通过调查所取得的数据推断全县城镇居民的生
  表25-52004年安溪县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与个体经营户情况表单位:个、户活水平及其变化,从一个侧面反映县内经济的发展情况。
  (四)物价调查
  1989年,安溪县陆续在部分行业开展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指数(CPI)抽样调查。至2008年,CPI调查系统、完整地划分为8个大类、263个基本类、601个代表规格品种。每月采用“三定”(定人、定点、定时)的原则进行抽样调查,并采取简单算术平均法、几何平均法计算所得。通过调查反映居民家庭购买的消费品及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为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价格总水平监测和调控以及国民经济核算提供重要指标。
  (五)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
  1998年,根据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安溪县开展以省为总体的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调查范围为辖区内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单位。调查内容为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详细名称、地址、企业法人代码、注册登记类型、人员及生产经营状况等;个体工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及生产经营状况等。1999年,开展以市为总体的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2002年,开展以县为总体的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至是年,安溪县规模以下工业数据实现抽样调查数据与全面统计数据的衔接。此后,全县规模以下工业统计数据以抽样调查数据为法定数。通过调查反映全县规模以下工业的总量,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
  (六)农村固定资产投资调查
  2000年,根据省农调队统一部署,安溪县建立以县为总体的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抽样调查制度。调查范围为凤城镇,分别对农村集体和农户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抽样调查。统计基准固定资产价值集体为200元以上,农户为50元以上。进一步掌握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分布与结构,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基础数据。
  (七)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始于1982年,是国家统一安排进行的一项经常性调查,通过调查及时掌握人口变动的信息。安溪县除1990年、2000年开展人口普查和1995年、2005年开展1%人口抽样调查外,余者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每年开展一次,调查时点1993年以前为1月1日零时,1994年改为10月1日零时,2001年改为11月1日零时。
  三、其他调查
  1991一2007年,县统计局、城调队、农调队、企调队还先后开展国有工业企业改制情况调查、工业更新改造投资项目快速调查、小型批发零售贸易业抽样调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问卷调查、下岗职工与特困户生活情况调查、电视收视率调查、居民住房情况调查、村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商品交易市场快速调查、个体商业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社会公众安全感调查、平安建设社会知晓率调查、金融、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行风评议调查、卷烟消费情况调查、旅游业调查、企业税负情况问卷调查、非公有制企业(单位)人才资源状况抽样调查、农药使用调查、通信消费调查等。
  第四节 统计执法与服务
  一、统计执法
  1992年8月,县统计局、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县监察局联合开展全县统计法规执行情况大检查,并对1991年统计年报和1992年定期报表数字质量情况进行检查。1997年6月,县政府开展全县统计执法大检查,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重点检查1996年年度统计报表和1997年1月一5月定期统计报表的主要统计数据,以及有关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1998年2月,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检查的通知》,要求自查面达到100%。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县委办和县政府办牵头,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统计局等单位组成检查组,深人基层单位进行检查。2001年6月,县政府开展全县《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至2007年底,全县查处统计违法案件81起,其中,罚款75起,处罚金额26.25万元;限期整改6起,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统计服务
  1991一2007年,县统计局定期编印《安溪统计年鉴》《安溪统计月报》《统计信息》《安溪统计》《简明分析》等资料书,向县委、县政府及各乡(镇)、相关部门提供各项经济运行信息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及其热点、难点,为领导决策服务;每月按时为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提供主要经济指标执行情况。17年间,年均编发统计分析及调研文章36篇,统计信息120条,不少调研文章和统计信息被省、市、县刊物和电视台、广播电台采用,起到为经济建设献计献策的作用。
  第五节 机构
  一、县级机构
  县统计局
  1991年,安溪县统计局(简称县统计局)内设综合股、工交股、农村股。1996年6月,县统计局内设综合股、工交股、农村股和法规股,编制16人,其中,工勤1人。2002年7月,县统计局内设办公室、综合股、经济股和法规股,为副科级建制,隶属县政府办公室,编制10人,其中,工勤1人。2003年11月,县编委《关于县统计局机构规格问题的通知》,县统计局由副科级升格为正科级。2004年4月,安溪县统计普查中心成立,为县统计局下属股级事业单位,其人员内部调剂。至2007年,县统计局机构、编制没变,实有人员10人。
  国家统计局安溪调查队
  2006年12月,根据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通知,撤销安溪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安溪县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安溪县企业调查队,成立国家统计局安溪调查队,加挂安溪县社会经济调查队牌子。安溪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单位,受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直接管辖,既是政府统计调查机构,也是统计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的职能,独立向上级调查队上报调查结果,并对上报的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承担地方政府委托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基层机构
  1986年,全县24个乡(镇)均成立统计站,配备1名一2名专(兼)职统计员;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村级统计员由村文书兼任,全县统计网络逐步健全。2006年5月,进一步加强乡(镇)统计站建设,实行首席统计员制度,全县配备乡(镇)统计员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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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志 下册

《安溪县志 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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