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金融体制改革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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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573
颗粒名称: 第六章 金融体制改革与监管
分类号: F832.1
页数: 4
页码: 686-689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93-2007年福建省安溪县金融体制改革与监管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体制改革 金融监管 安溪县

内容

199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安溪金融系统先后进行一系列体制改革。至2007年,全县初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由中央银行为主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与经营性银行相分离、各类金融机构分工合作、公平竞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体制;实行由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和上级证券会、保监会分别对全县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的机制。
  第一节 金融体制改革
  一、人民银行改革
  1995年3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县人行职能向现代中央银行体制转变。1996年5月,县信用联社与县农行脱钩,由县人行监督管理。1997年11月,改革金融调控方式和外汇管理体制,实行汇率与调节市场汇率并轨。1999年,根据国务院金融体制改革的精神,保险、证券业的日常监管不再由县人行负责,分别由保监会、证监会管理。县人行的监管职能主要包括实施对人民币与外币业务、国内外与表内外一体化管理,对银行业机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业务运作实行全方位监管,保证金融业稳健经营,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监管方式逐步与国际接轨,实行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2004年1月,县银监办成立,履行原由县人行负责的银行业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和部分业务运作的监管职能。县人行增加反洗钱、征信管理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
  二、政策性银行改革
  1997年4月3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把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分离的决定,成立县农发行。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业务,办理国务院确定的粮、油、棉等农产品收购、储备、调销贷款。2006年起,其信贷业务扩大到农、林、牧、副、渔范围内的产业龙头企业的种植(养殖)、加工、流通所需的流动资金与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的长期信贷资金。
  三、商业银行改革
  1998年,县工行、县农行、县中行、县建行四大国有银行,开始改革人事制度,把行政事业干部改为合同制员工。同时撤并部分低效益网点。
  2003年,全县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实行股份制改革。把精简机构、改革人事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作为改革的突破口,改革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合同制;建立和完善“职务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的现代商业银行人事与激励约束机制。县建行、县中行、县工行营业网点整合撤并,分别减至4个、7个、6个;人员精简,各自分流出39人、67人、5人;剥离不良资产,数额分别为1544.39万元、3601.1万元、4298万元。是年,国家对邮政储蓄实行新旧划段改革,新增资金自主运用。2006年7月,县邮储分局开办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邮政储蓄由单纯吸收存款向资产、负债、中间业务发展,银行职能日趋完善。县农行按照“服务三农,整体改制,市场运作,择机上市”的改革要求,做好股份制改革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至2007年,县农行撤并网点9个,通过清产核资,核销贷款本金6629万元,利息3994万元。
  四、合作金融组织改革
  1991年,县信用联社围绕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的目标进行改革。至1993年,有101家村级信用站撤并入信用社或信用分社。1996年5月,县农村信用联社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实施民主管理。2005年1月,县信用联社进行“一级法人”改革,通过清产核资,获得上级专项扶持资金1000万元,用于置换不良资产。同时,清退原股东6万多户,股金1031万元,清退面达80%以上;重新征集发起人认购新股1500户,股金3000万元,其中,法人股900万元,自然人(含职工)股2100万元。2006年12月,成立“一级法人”机构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取消原农村信用社和分社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向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转型。
  五、保险公司改革
  1996年3月,县保险公司分设县财险公司和县人寿公司。分设后的两公司对保险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发展保险代理人员队伍,对营销员进行血缘团队认定;实行自我管理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方式;按照商业化保险公司运作的要求,对公司管理机构设置进行调整,成立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建立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1997年1月,对直销业务为主的经营体制进行改革,开办中介代理业务,实现营销模式的战略转变。1997年5月和2004年8月,县财险公司和县人寿公司先后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所有员工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在编人员、营销员和代办员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的用工制度。
  第二节 金融监管
  一、行政监管
  机构管理 1991—2007年,县人行、银监办根据法律赋于的职责,对全县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进行登记、初审,核发经营许可证和办理机构年检。先后初审上报审批金融机构及其网点57家,机构名称及地址变更51家,机构升格19家,网点撤并、撤销47家。
  高级管理人员监管 1991年,对县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金融机构重大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考核,主要包括任职前审查,任职期考核和离任稽审。1997年起,把全县商业银行(4家)、分理处(27家)、储蓄所(31家)负责人的资料,纳入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1998年,复查县金融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71人。1999—2000年,初审并报批银行分理处负责人17人、农村基层信用社主任3人、副主任9人;审查同意基层农信社负责人18人、分社负责人27人任职。2001年,初审报批任用县信用联社副主任1人、基层社副主任3人,取消基层社主任终身任职资格1人。2002年,初审报批县信用联社、基层社副主任、变更分社负责人9人;初审报批商业银行副行长5人,基层负责人19人。2002年与2004年,重新修订《安溪县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至2007年,县人行、县银监办建立健全县内银行、信用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档案,作为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二、业务监管
  现场监管 1991—1992年,县人行组织对县内各商业银行、信用联社、保险公司就粮食贷款、保费收入、集体和个体贷款、利息收支、财政性存款计息等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查出违规金额258万元,对违规单位进行经济罚款,并提出整改意见35条。1993—1994年,投入349个工作日,对房地产信贷部、大额现金投放管理、信用社扩股、缴存财政性存款等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检查贷款23438.69万元,查出各种违规金额1846.58万元,对违规行、社罚款0.2万元,追缴存款准备金310万元。组织结算纪律大检查,查处有关金融机构违反结算纪律43件,未经批准开设账户21户,处以罚款46303.58元,责令有关专业银行赔偿企业损失1024.59元。1995—1997年,开展金融机构常规检查,发现违规贷款4140万元、公款储蓄1017.8万元、漏缴存款准备金489万元、违反结算条例605万元、超比例发放贷款1730万元,对违规单位罚款5万元,并提出整改意见170条。1998—2000年,开展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真实性、资产质量、盈亏、内控制度、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项检查,没收违法所得34524.55元,提出整改意见136条,发出《金融监管建议书》《风险提示书》《金融监管告诫书》《督办件》《整改通知书》等35份,规范县内银行业的经营行为。2001—2003年,组织人员到各银行机构网点明查暗访,发现个别专业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违规行为和储蓄占用邮政汇兑资金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新成服装公司等大户贷款存在的问题,写出专题报告,引起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2004—2007年,县银监办组织人员对县商业银行、信用联社、邮储分局中间业务、消费贷款、调拨管理、邮储增资运用等项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35个问题,提出整改意见32条。
  非现场监管 1998年,县人行制定金融机构监管资料报送制度和监管工作联系责任人制度,按月收集、分析被监管机构报送的监管资料,形成监管台账,按季召开非现场监管例会,通报重大监管事项。是年,开展对4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非现场分析工作,及时提出措施和对策5条,发出督办通知19份,加强信贷风险监管。1999—2003年,加强对存贷比例高、不良贷款占比大、信贷风险集中的金融机构监管力度,同时,加强对大户贷款企业的监控。对贷款五级分类中次级、可疑贷款加强监测,建立风险预案机制。2001年,会同县信用联社研究制定清理农村信用社违规贷款10条意见,清理落实“两违”(违规、违纪)贷款433笔,金额221.4万元。对内控制度薄弱、“两违”贷款严重、“两呆”(呆滞、呆账)贷款居高不下、整改措施不力的金融机构领导,及时约见谈话,共同提出相应的防范与化解措施。2004—2007年,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加强大户贷款管理与风险提示;对农信社监管进行评级。
  利率管理 1991年,县人行每年都开展常规性利率执行情况检查,纠正各行、社在执行利率政策中的偏差,包括超浮动幅度、加收、随意罚息等问题。1996年,组织较大规模的利率执行情况检查3次,查出违规金额100万元,纠正多收利息3673元。1997—1998年,制订《安溪县金融业制止高息揽存、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等不正当竞争同业公约》,开展整治高息揽存专项检查,及时制止高息揽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04—2007年,全县金融业实施季度贷款利率监测报告制度、每月各项利率执行上报制度和民间借贷利率监测点制度。
  三、征信管理
  企业征信管理 1992年,各行、社推行《贷款证》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贷款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1999年,运用电脑联网建立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监测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和企业贷款与担保债务的增长变化情况。2000年始,改制企业实行《金融债权保全证明书》制度,有效遏制企业借转制之机逃废金融债务。2001年,县人行组织各行、社签订《安溪县金融债权保全同业公约》,联手制裁逃废金融债务企业79家;组织清理“只收不贷”企业,3家企业自愿归还贷款395万元,4家担保企业承接担保贷款650万元。同时,对313家转制企业办理的《金融债权证明书》进行审核。2002年,实行企业守信“红名单”和企业失信“黑名单”定期通报制度,首次通报企业守信“红名单”20家,企业失信“黑名单”20家;通报4家企业逃废金融债务490万元,实行降低其信用等级等金融制裁,促使归还不良贷款310万元。2003—2005年,成立信贷征信领导小组,订立《安溪县信贷征信管理同业公约》,通报信贷高风险企业109家,表彰诚信“红名单”企业26家。2006—2007年,县信贷征信管理领导小组对3家企业实施金融制裁,促其归还贷款本金77万元,利息13万元,盘活贷款98万元;办理贷款卡年审251家,新发放贷款卡293家,征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212户,采集被执行企业名单101家,表彰2007年度金融信贷诚信“红名单”企业50家,通报高风险“黑名单”企业51家、“关注名单”企业2家、不良大户融资企业15家,推荐参加信用评级企业12家。
  个人征信管理 2004—2005年,县人行建立个人信贷不良信用情况季度通报制度,曝光列入个人信贷“黑名单”213人。2007年,下发《关于做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规范金融机构合理使用个人征信系统,采集被执行自然人名单144人,及时反映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情况,推动信用建设,形成良好社会风气。
  四、整顿金融秩序
  1997年,取缔擅自设立以经营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的恒生指数的安溪县金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清查林某权涉嫌非法集资和诈骗贷款案。1998年,查处湖头镇湖三村苏某香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涉案金额850万元。1999年,查处县城一个“六合彩”赌博投注点。2000年,严禁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提供服务。查处蓬莱供销社郭某忠非法集资案。2007年,继续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下册

《安溪县志 下册》

本册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本册设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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