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机构与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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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405
颗粒名称: 第七节 机构与管理
分类号: F326.2
页数: 1
页码: 522-523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安溪县林业的机构与管理的机构队伍、林业体制改革、林政管理、林业分类经营、基金管理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安溪县 林业 机构 管理

内容

一、机构队伍
  (一)行政机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1991年,安溪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委员19人,主任由县政府分管林业副县长兼任。安溪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县森林防火办),办公地点设在县林业局,编制1人。至2007年,机构、编制没变。
  县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 1985年3月26日,安溪县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成立,成员单位9个,组长由县政府分管林业副县长兼任。县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山林纠纷调处办),办公地点设在县林业局。1991—1992年,有人员1人。1993—2007年,有人员3人。
  县绿化委员会 1991年,安溪县绿化委员会有委员19人,主任由县政府县长兼任。县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县绿化办),办公地点设在县林业局,有人员3人。至2007年,机构、人员没变。
  县林业局 1991年,安溪县林业局(简称县林业局),内设人秘股、计财股、林政股,编制10人。1996年,内设人事秘书股、计划财务股、林政股、营林股,编制13人。2002年,县林业局挂靠单位有县林权登记发证办公室,编制12人。2007年,县林业局内设机构除营林股改为营林与产业股,其余内设机构和编制没变。
  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派出所 见本志卷八《公安、司法》第一章第一节。
  (二)事业机构
  直属机构 1991年,县林业局直属事业机构有木材检查站、病虫防治站、国有林管理站、林业技术指导站、规划队、资源站、基金站、科技推广中心、苗圃,编制48人。2005年8月,县林业局直属事业机构调整为县森林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检验检疫站、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管理站、县森林资源培育指导站、县森林资源与林木林地权属管理站、县林业基金管理站、县林业检查站、县林业科技管理站、县林木花卉种苗管理站和县云中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编制44人。2007年,除县森林资源与林木林地权属管理站加挂县林权登记中心牌子、县林业检查站加挂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牌子外,其余直属事业机构和人员编制没变。
  派出机构 1999年9月,全县24个乡(镇)林业站收归县林业局垂直管理,作为县林业局的派出机构,编制91人。2002年7月,编制80人。2004年,编制68人。2007年,派出机构、编制没变。
  (三)企业机构
  1991年,县林业局下辖企业机构有县木材公司、县制材厂、县松香厂,共有职工57人。2000—2002年,上述3个企业先后停业。2007年,县制材厂解散,职工进行补偿安置;县木材公司和县松香厂共有职工30人。
  二、林业体制改革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003年8月,县政府下发《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新机制,达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目标。是月,首先在龙涓乡山后村和魁斗镇翁后林场开展改革试点。2004年3月,全县全面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至2007年12月,全县共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443个村(场),占改革任务村数的100%;受理登记并明晰产权的商品林11.18万公顷,各占应登记商品林面积的98.3%,其中,自留山5133.33公顷,家庭承包林地2.97万公顷,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地
  1.66万公顷,其他方式承包林地(含流转)6.04万公顷。(二)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2007年,按照“落实主体、维护权益、强化保护、科学利用”的要求,开展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
  改革。全县列入这项改革的村有404个,公益林面积8万公顷。是年4月,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试点在虎邱镇林东、美庄和文美3个村启动。5月,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全面开展。至年底,完成这项改革的村有124个,占任务30.7%;完成公益林改革面积3.05万公顷,占任务38.13%。
  三、林政管理
  (一)林地管理
  1992年2月,安溪对占用国有和征用集体所有林地面积0.67公顷以下的,由县林业局签署意见,报县政府批准;使用0.67公顷以上的,报市林业局、省林业厅批准。对依法批准占、征用林地的,依规收取占、征用林地和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1995年3月,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使用林地面积0.67公顷以下的,由县林业局审批,发放《使用林地许可证》。2000年1月,实行使用林地审核制度,凡占、征用林地的,由县林业局审查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2002年7月始,属临时占用林地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使用林地的,由县林业局审批。2003年,除防护林、特殊用途林和国有林场经营林区外,占、征用林地面积0.2公顷以下的,由县林业局代为审核。2007年4月27日,占、征用林地审批纳入并联审批项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统一办理。
  (二)采伐管理
  1991年后,执行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坚持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原则,每五年测算一次县内森林采伐消耗最大限额。经测算,县内“八五”“九五”“十五”计划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别为17.04万立方米、24.42万立方米、24.07万立方米。“十一五”规划期间,森林采伐限额消耗结构取消农民自用材和烧材分项,整合为商品材限额一项,年森林采伐限额为25.56万立方米。根据限额下达年度森林采伐计划,“八五”“九五”“十五”计划期内,全县年平均实际采伐量分别为
  3.40万立方米、1.31万立方米、8979立方米。“十一五”规划前两年(2006—2007年),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除征占用林地、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林木采伐外,停止批准森林采伐,至2007年,全县森林采伐量仅为2892.6立方米。
  (三)木材运输管理
  1991—2007年,安溪木材运输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进行管理。木材及其加工产品属于省内运输的,凭省政府统一制作的《福建省木材内运输证》;属于跨省运输的,凭林业部统一制作的《出省木材运输证》。县林业局设立木材运输办证室,在湖头、感德、长坑、西坪和龙涓5个乡(镇)设立木材运输办证点,并在省道307线湖头界设立林业检查站,加强木材运输管理。
  (四)木材经营管理
  1991年,安溪继续加强木材经营管理,凡设立木材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全县木材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4家(户)。2002年9月,换发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对个别浪费木材资源和违法经营木材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予换证。至2007年,全县木材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167家(户)。
  (五)林业案件查处
  1991年,加强林政执法管理,以林业检查站和基层林业站、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派出所为主要力量,查处林业刑事案件和林业治安案件,挽回大量经济损失。1993年,开展打击乱砍滥伐、非法运输木材等违法犯罪活动,查处林业案件568起,挽回经济损失203万元。2004年,开展代号为“候鸟二号行动”(侦破森林火灾案件会战)等统一行动,查处林业刑事案件62起(其中,森林火灾案件55起),挽回经济损失81.8万元。至2007年,全县共查处林业刑事案件392起,林业行政案件8926起,挽回经济损失1622万元。
  四、林业分类经营
  2001年6月18日,安溪县林业分类经营领导小组成立,在全县林业用地范围内,划定商品林经营区和生态公益林经营区,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共区划界定商品林面积13.16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59.8%;生态公益林面积8.85万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40.2%;签订界定书1499份,其中,集体生态公益林面积8.05万公顷,占公益林总面积(下同)90.99%;国有生态公益林面积7976.6公顷,占9.01%。
  五、基金管理
  1991—2007年,安溪共征收育林基金1257万元、更新改造资金838万元,省财政下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423万元。筹集的林业基金,分别用于县内营造工程林、建设速生丰产林基地、毛竹林基地、经济林基地、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抚育中幼林、管护公益林、建设林区公路、购置林业设备等林业生产性支出。林业基金收支管理坚持开源节流、合理利用,促进林业生产发展。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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