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职工生育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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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27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职工生育保险
分类号: F840.617
页数: 1
页码: 36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安溪县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实施的具体内容介绍。
关键词: 安溪县 社会保障 生育保险

内容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995年,安溪县在国有企业中试行职工生育保险,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办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缴费标准,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0.7%征收,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费。是年,全县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单位110家,征收生育保险基金7.1万元。此后,国有企业关、停、并、转,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大量减少。至2004年底,全县参保单位51家,参保职工3866人,分别比1996年下降127.45%、63.68%。
  2004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职工生育保险。2005年,职工生育保险在全县各类企业中推行,并由县地税机关代征。是年,全县参保单位431家,参保职工7100多人。至2007年底,全县参保单位439家,参保职工13144人,累计征收生育保险基金326.08万元,享受生育保险433人,发放保险金163.15万元。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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