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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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268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社会保险
分类号: F840.61
页数: 7
页码: 364-370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1—2007年,安溪县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从启动、实施到社会保障职能全面整合的过程,原先由县人事部门承担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县民政部门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县卫生部门承担的职工医疗保险等,2002年全部划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建立,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加快,社会保险功能增强,社会保险水平不断提高,广大劳动者得到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
关键词: 安溪县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

内容

1991—2007年,安溪县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从启动、实施到社会保障职能全面整合的过程,原先由县人事部门承担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县民政部门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县卫生部门承担的职工医疗保险等,2002年全部划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建立,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加快,社会保险功能增强,社会保险水平不断提高,广大劳动者得到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
  第一节 养老保险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91年,安溪县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国有企业职工为重点,逐步向集体、“三资”企业职工发展。企业职工养老基金缴费标准,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8%逐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是年,全县参保单位175家,参保职工8139人,征收保险基金333.02万元;发放离(退)休职工养老金1441人、240.92万元,人均月139.32元。
  1992年,企业职工养老基金缴费标准调整为21%,其中,用人单位承担19%,职工个人承担2%。1993年5月起,企业职工养老基金缴费标准调整为25%,其中,用人单位承担18%,职工个人承担7%。1994年,全县部分企业解散、停产或半停产,加上原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统筹金移交人事部门征管,参保单位从1993年的191家减少到112家,参保职工由8139人减少到6625人,保险费大幅度下降。
  1996—1998年,全县执行《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检和委托审计等工作,加大保险费征收力度,3年参保单位增加30多家,征收保险基金分别增长3.93%、25.41%和11.57%;但由于企业离(退)休职工不断增加,养老金逐年提高,全县企业职工养老金支大于收,1996年、1997年分别短缺19.66万元、20.42万元。1999年,县劳动保障部门成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领导小组,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允许一些企业先从劳动关系较稳定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参保,以后逐渐扩大范围。通过强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参保单位和人数大幅度增加。是年,全县参保单位314家,参保职工12800人,分别比1998年增长1.26倍、65.42%
  2001年1月,全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县地税机关代征。是年,参保单位490家,参保职工9460人,征收保险基金1543.16万元,支付养老金1470.88万元,改变企业职工养老金支大于收的局面。2004年,企业职工养老基金缴费标准调整为26%,其中,用人单位承担18%,职工个人承担8%。2006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努力扩大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至2007年底,全县参保单位1855家,参保职工21523人,征收保险基金4265.93万元,支付离退休职工养老金4587人、4049.72万元,人均月735.72元,比1991年增长4.28倍。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1994年,安溪县贯彻《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安溪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成立,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工作,隶属县人事局管理。1995年,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6种对象)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标准为28%,其中,用人单位承担26%,职工个人承担2%。是年,全县参保单位173家,参保职工2116人。
  2002年,全县党政机构改革,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划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2004年1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标准调整为30%,其中,用人单位承担26%,职工个人承担4%。2007年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单位228家,参保职工2683人;征收保险基金1644万元,支付离(退)休职工养老金631人、1394万元,人均月1700元以上,比1995年增长4.1倍。
  1995—2007年,全县累计征收保险基金9816万元,发放养老金7122万元。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安溪县农村社会保险公司成立,负责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隶属县民政局管理。是年,全县参保人数235人,征收保险基金9.32万元。2002年,全县党政机构改革,县农村社会保险公司划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2002—2007年,农村养老保险尚处于改革探索阶段,相关政策尚未配套,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热情不高。6年间,全县累计参保人数仅1133人。
  1993—2007年,全县累计参保人数38568人,征收保险基金1124.54万元,发放养老金12.42万元;退保203人,退保金额20.98万元。
  第二节 职工失业保险
  1991年,全县参加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单位62家,参保职工10287人,征收待业保险基金14.19万元。1992年,省政府下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县劳动部门深入各企业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努力扩大待业保险覆盖面,加强待业保险基金的征收。1994年,为县瓷厂、糖厂、食品厂等7家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职工发放救济金36.23万元。
  1997年10月1日,执行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7月1日起,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职工按个人标准工资1%缴纳。全县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力度,失业保险工作有新的进展。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金按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职工按个人标准工资1%缴纳,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全县加强失业保险宣传和登记工作。至年底,全县参保单位59家,参保职工8764人,征收失业保险基金99.58万元,享受失业保险788人,发放救济金7.12万元。
  2001年1月,全县失业保险金由县地税机关代征,县劳动部门与县地税部门密切配合,有力推进失业保险工作。至2002年,全县参保单位540家,参保职工11016人,分别比2000年增加500家、5016人。2003年,职工失业保险逐步发展到私营企业,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大幅度增加。至2007年底,全县参保单位1576家,参保职工18055人,分别比2002年增长1.92倍、63.90%,征收保险基金395万元,享受失业保险1090人,发放救济金43.97万元。
  第三节 职工工伤保险
  1994年12月,省政府批转《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1995年,安溪县在国有企业中试行职工工伤保险,由县劳动社会保险公司负责办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缴费标准,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服务行业0.5%、生产行业1%、采矿行业1.5%)征收,职工个人不缴费。是年,全县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单位110家,征收工伤保险基金10.1万元。此后,国有企业或改制、或关闭、或停产,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大量减少。至2004年底,全县参保单位51家,比1996年减少65家,下降127.45%;参保职工3866人,比1996年减少2462人,下降63.68%。
  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全县开始发展“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参保,推进建筑业、采矿业等高风险行业参保,职工工伤保险有较大发展。2005年1月,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缴费标准调整,按职工工资总额(服务行业0.5%、生产行业1%、采矿行业按2%)征收,由县地税机关代征。是年底,全县参保单位750家,参保职工10194人,分别比2004年增长13.7倍、1.63倍。至2007年底,全县参保单位768家,参保职工14993人,累计征收工伤保险基金423.17万元,享受工伤保险134人,发放保险金176.42万元。
  第四节 职工生育保险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995年,安溪县在国有企业中试行职工生育保险,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办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缴费标准,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0.7%征收,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费。是年,全县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单位110家,征收生育保险基金7.1万元。此后,国有企业关、停、并、转,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大量减少。至2004年底,全县参保单位51家,参保职工3866人,分别比1996年下降127.45%、63.68%。
  2004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职工生育保险。2005年,职工生育保险在全县各类企业中推行,并由县地税机关代征。是年,全县参保单位431家,参保职工7100多人。至2007年底,全县参保单位439家,参保职工13144人,累计征收生育保险基金326.08万元,享受生育保险433人,发放保险金163.15万元。
  第五节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999年6月,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安溪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劳动局,并组建安溪县医疗保险中心,隶属县劳动局管理。县劳动部门组织人员到企事业单位调查、测算,制定《安溪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下发17个政策性文件,认真做好医疗保险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2000年,全县开展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确定县(铭选)医院、县中医院、城厢卫生院、官桥医院、龙门卫生院、蓬莱卫生院、湖头医院、剑斗中心卫生院、长坑中心卫生院等28家医院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县医疗保险中心开展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登记、电脑录入、1C卡制作等工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7.5%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2%缴纳。
  是年,全县参保单位321家,参保职工21063人(其中,在职职工17851人,退休职工3212人)。
  2001年1月1日,全县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也参加医疗保险。是年,全县参保单位324家,参保职工21494人,征收医保基金1618.98万元,支出医保金1074.59万元(其中,支付医疗费372.78万元,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694.46万元)。2002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扩大覆盖面,解决国有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并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工作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虚假录入、开大处方、过度使用医保用药目录范围外的药品、增加参保人员负担等问题进行查处,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有力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05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县地税机关代征。至2007年底,全县参保单位1950家,参保职工37423人,征收医保基金2984万元,支出医保金2670.6万元(其中,支付医疗费1473.61万元,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1197万元)。
  第六节 机构
  一、行政机构
  1991年,安溪县劳动局(简称县劳动局)内设人秘股、就业调配股、工资股,编制9人,实有9人。1994年,增设职业技能开发股。1996年,县劳动局内设人秘股、劳动关系与监察股(加挂劳动监察中队牌子)、工资福利保险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股、职业技能开发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编制12人,其中,工勤1人,实有12人。2002年,全县党政机构改革,撤销县劳动局,安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内设人秘股、监察股(加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综合股,编制10人,其中,工勤1人,实有10人。至2007年,机构、编制没变。
  二、事业机构
  1991—2000年,县劳动局隶属的事业单位有县劳动服务公司、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编制12人,实有11人。2000年,县医疗保险中心成立。
  2002年,全县党政机构改革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隶属的事业单位有县劳动服务公司、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县医疗保险中心、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县农村社会保险公司。是年8月,县劳动监察大队成立,编制33人,实有32人。至2007年,机构、编制没变。
  2003年3月—12月,先后成立凤城镇、城厢镇、魁斗镇、蓬莱镇、金谷镇、湖头镇、官桥镇、龙门镇、虎邱镇、西坪镇、芦田镇、剑斗镇、感德镇、参内乡、龙涓乡、尚卿乡、长坑乡、福田乡18个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隶属所在乡(镇)管理。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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