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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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267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
分类号: D922.5
页数: 2
页码: 363-3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1-2007年安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制度的具体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等。
关键词: 安溪县 劳动 劳动监察

内容

一、劳动争议仲裁
  1991年,成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劳动局。1993年7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及职工。199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实施,劳动争议处理步入法制化轨道。1996年,全县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步伐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速,劳动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是年,全县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8件,调解89件,立案依法裁决9件。2002年,全县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3件,调解27件,立案依法裁决6件,涉及劳动者431人,涉案金额276万元,妥善处理一些群体性劳动纠纷。2003年,全县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3件,调解16件,立案依法裁决7件,涉及劳动者1146人,涉案金额350.58万元,其中,成功解决新成制衣有限公司、诚志工艺品有限公司因业主逃逸而造成拖欠上千名工人工资的集体劳动争议大案。
  1991—2007年,全县累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33件,调解276件,立案依法裁决57件,涉及劳动者2211人,涉案金额883.11万元。
  二、劳动监察
  1991—1992年,全县劳动监察队伍力量比较薄弱。1993年,贯彻执行劳动部《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省劳动局《福建省劳动监察规程》等文件规定,劳动监察工作有较明显的进展。1994年,县劳动局内设劳动监察室,依照劳动监察规定,对企业的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等开展劳动监察。是年,检查企业153家,个体工商户2500多户。1995—2001年,检查企业1667家,发现和纠正克扣工资、超规定加班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职工提高劳动法制观念。
  2002年8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县劳动监察大队,围绕劳动保障工作重点和稳定社会的目标,开展农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欠薪举报专查和劳动常规监察活动。是年,全县检查企业143家,涉及职工19024人,责令用人单位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1560份,为4073名职工追讨被拖欠工资37.3万元;清退童工2名,严肃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2003年,全县劳动信访案件逐渐增多,县劳动部门建立劳动信访处理机制,开通信访投诉电话,开展信访专查,对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信访投诉案件,实行“立即受理、快速办理、限期办结”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04年11月,国务院颁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形成专门法规,全县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工作。
  1991—2007年,全县累计检查用人单位4484家,发出整改指令书395份,查处劳动违法案件650多件,清退童工42人,清退押金3万多元,责令用人单位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4.5万份,为9326名职工追回被拖欠工资596.84万元。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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