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工资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25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工资福利
分类号: D630.3
页数: 3
页码: 354-356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1-2007年安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福利情况的具体内容介绍。
关键词: 安溪县 人事 工资福利

内容

一、工资
  (一)工资制度改革
  1991年至1993年9月,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工资制(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4部分)。1993年10月起,实行第三次工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不同工资制度。在机关建立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即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4部分组成。事业单位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实行5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一般是由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分别建立岗位等级(职务)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全县共有363个单位11717人参加工改,其中,机关104个单位2368人,参照机关工改25个单位260人;事业233个单位9084人。工改后机关(含参照机关)月增资271831元,人均月增资103.44元;事业单位月增资942747元,人均月增资103.98元;离(退)休人员参加工改2483人,月增离(退)休费321079元,人均月增资129.31元。
  2006年7月,全县实行第四次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机关公务员工资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基本工资结构由原来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4项简化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2项。同时,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技术工人基本工资由原来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奖金3项简化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2项,普通工人基本工资由原来的岗位工资、奖金2项简化为岗位工资1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4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事业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全县共审核机关、事业单位539个,在职人员16197人,离退休人员3900人。至2007年,全县参加工改在职人员15748人,月增资480.27万元,人均月增资304.97元;离退休人员3785人,人均月增离退休费245.05元。
  (二)工资调整与晋升
  1991年,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均月增考核奖6元。1992年1月起,按国务院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由每人0.5元增至1元。7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发职务奖金,人均月增资23.96元。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两年考核等级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从1995年10月起每两年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1个工资档次。1997年,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规定,适当调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发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90元提高到110元,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各档次均增加14元。1999年,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文件规定,对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15级一1级每月55元—470元提高到85元—720元。同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工资部分。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计发比例为100%的,均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的人员增资办法,进入模拟档确定增加离退休费的数额。其他退休(职)人员在80元—210元的范围增加退休(职)费。
  2001年,两次调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费,全县参加调资19872人,月增资343万元,人均月增资172.60元。2003年,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再次调整工资标准,参加调资人员18101人,月增资252万元,人均月增资139.22元。同时,对机关、事业单位73名19级以下离休干部离休费进行套改。2002—2007年,依据省人事厅文件规定,每年对经考核等级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6年间,全县审批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1个月基本工资)88877人次,计发放奖金6945.2万元。
  (三)各项津贴补贴
  1993年8月,省人事厅、财政厅出台山区补贴标准,其中,科员、助教及以下30元/月,科级、讲师40元/月,处级、正副教授50元/月。1996年7月,调整山区补贴标准,其中,科员、助教及以下90元/月,科级、讲师110元/月,处级、正副教授130元/月。
  1997年4月,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其中,办事员、技术员45元/月,科员、助教50元/月,副科长55元/月,科长、讲师60元/月,副处长65元/月,处长、副教授70元/月,教授80元/月。1998年7月,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省补贴),其中,科员、助教及以下55元/月,副科长60元/月,科长、讲师65元/月,副处长70元/月,处长、副教授75元/月,教授85元/月。
  2000年7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津贴、补贴进行归并后,岗位津贴64元/月—132元/月;职务津贴、地区补贴分别为90元/月—165元/月、75元/月—140元/月。
  2003年10月,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溪地区补贴标准,其中,未定级人员140元/月,办事员、技术员170元/月,科员、助教180元/月,副科长215元/月,科长、讲师225元/月,副处长、副教授、教授265元/月,处长280元/月。2004年7月,再次调整安溪地区补贴标准,其中,未定级人员210元/月,办事员、技术员250元/月,科员、助教270元/月,副科长320元/月,科长、讲师340元/月,副处长、副教授、教授400元/月,处长430元/月。
  (四)工资基金管理及工资审批
  1991年,县人事部门强化工资基金管理及工资审批工作,制定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建立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制度。是年,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资2158人,月增资9770元,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143人。1992年,按照省教委、省人事厅文件规定,把好政策关,对不符合“双满”条件的483名退休教师取消享受100%标准工资待遇。
  1996年,审批民办教师增资75人,公、检、法系统干部警衔津贴296人,办理各类人员工资变动1431人,其中,职务变动185人,级别工资变动177人,省岗位津贴变动326人,职称变动743人。1997年,审定全县政法干警享受特殊岗位津贴502人,月增资49360元。
  2000年,实施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改革,配合县财政部门审核办理纳入由国库统一发放工资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79个1945人。2002年,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换发232本,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2005年,审核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落实工资政策,对28个单位3825人的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检查。
  2007年,审批2006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14834人,计发奖金1536.80万元,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9372人,月增资40.73万元。
  二、福利
  (一)洗理费 书报费 福利费
  1991—1993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有洗理费每人每月2元,书报费每人每月3元。1993年10月,工改后取消。1991—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享有福利费每人每月2元。
  (二)假期制度
  1991年6月,执行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正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干部、职工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23周岁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可享受135天—180天的产假。夫妻为双职工,男方可享受7天的照顾假。其他假期待遇,包括婚、丧假、病假、探亲假仍沿用1991年前的休假制度。1999年起,根据国务院对“五一”节、国庆节假期调整,法定节假日有:元旦1天、“五一”节、国庆节、春节各3天,全年法定节假日有10天。法定节假日若逢公休日可按日顺推补假。至2007年没变。
  (三)抚恤遗属补助
  1991年9月,执行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修订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规定,死亡工作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发给10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600元;抚恤金:因公死亡的,按其死亡时的20个月工资一次性补发;病故的,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一次性补发;遗属定期定额补助标准为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65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55元。1994年12月,对符合1978年国务院和1984年省人事厅规定退职的人员,其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至1500元。
  1999年1月,执行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规定,机关、事业在职和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费、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统一以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数额计发。丧葬费按7个月计发;一次性困难补助,退休6个月计发,退职5个月计发。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以省定的安溪县最低工资标准,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60%计发,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55%计发;非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50%计发,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5%计发。离休人员遗属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仍按省人事厅规定,每人每月200元执行。提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因公死亡的,按其死亡时的40个月基本工资发给;病故的,按其死亡时的10个月基本工资发给。根据省人事厅规定,从2000年5月起,归并后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和归并后的基本离退休费、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分别作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2002—2007年,共8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标准,其中,对离休人员的遗属补助调整3次,2002年1月调整为220元,2003年为330元,2007年7月500元。退休人员的遗属补助调整5次(2003年1月、2004年10月、2005年7月、2006年8月、2007年8月),因公死亡和非因公死亡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分别提高到342元、285元。抚恤金标准,从2006年10月起,因公死亡和非因公死亡的按其死亡时10个月的工资计发。
  (四)退休干部高龄补贴
  1996年7月,执行省人事厅、财政厅对机关、事业单位满70周岁以上退休干部增发高龄补贴费规定,其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至2007年,全县共有1254人享受高龄补贴。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6卷。

阅读

相关地名

安溪县
相关地名